危险化学品-江苏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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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7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安办〔2016〕103号)要求,全面排查全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范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原料和产品均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一般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加油站,无储存设施的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根据企业固有风险大小、本质安全水平、安全生产管理现状,采用风险矩阵评价方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严重性,综合评定企业的安全风险等级。

第四条企业依据《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取值标准》(附件1),自行评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 值和事故后果的严重性S值,对照《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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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风险矩阵与风险等级判别标准》(附件2),计算风险R值,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第五条企业安全风险分为4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风险、橙色风险、黄色风险和蓝色风险。根据评估确定的安全风险等级,将企业依次划分为红色重大风险企业、橙色较大风险企业、黄色一般风险企业、蓝色低风险企业。

第六条在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的基础上,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进行安全风险等级校正,提高或降低风险等级:1.发生没有人员伤亡的火灾、爆炸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提高1个风险等级。

2.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提高2个风险等级。

3.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直接认定为红色高风险企业。

4.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5万元及以上的,自处罚生效之日起提高1个风险等级。

5.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企业,自通过一级标准化公告之日起降低1个风险等级。

第七条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期限为1年。企业应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工作,填写《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评估表》(附件3),由企业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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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审核签字,加盖企业公章,上报县级安监部门。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一至四项安全风险校准条件的,在事故发生或行政处罚生效后,企业应重新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并报县级安监部门,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期限为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提高之日起至次年11月底止。取得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的企业,自一级标准化公告之日起,重新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并报县级安监部门。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在投料试车前重新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并报县级安监部门。

第八条县级安监部门应对企业自行评估确定的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复核,于每年12月底前公告辖区内企业的安全风险等级。本年度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有变化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并公告。

第九条各设区市安监局应根据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分级管控的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 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取值标准

2. 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矩阵与

风险等级判别标准

3. 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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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表- 4 -

附件1

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取值标准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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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企业涉及的化学品急性毒性危害类别参照《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 30000.18-2013)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

注2:每个项目有多个取值时,Ln(n=1,2,3……10)取最大值。无此项目时,Ln不取值。

注3:按照实际取值项目数计算L值,L =(L1+L2+……+Ln)/n。L级差为1,当L大于1且小于等于2时,L取2,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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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后果的严重性(S)

注1:一座厂房、仓库或一个生产装置、罐区内的人数,是指在一座厂房、仓库或1个生产装置、罐区内从事操作、巡检的最多人数合计。有多个生产装置的厂房按一座厂房统计人数。多个防火分区的仓库,按防火分区中最多人数统计。

注2:同一企业或相邻企业满足防火间距规定的相邻装置、设施内的现场人数,是指同一企业或相邻两个企业满足防火间距规定的相邻装置、设施内现场作业、巡检最多人数的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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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低密度人员场所(人数<30人):单个或少量暴露人员。

注4:居住类高密度场所(30人≤人数<100人):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30人≤人数<100人):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

注5:高敏感场所: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监狱等。重要目标: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高密度场所(人数≥100人):大型体育场、交通枢纽、露天市场、居住区、宾馆、度假村、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

注6:每个项目有多个取值时,Sn(n=1,2,3……5)取最大值。无此项目时,Sn不取值。

注7:S取大值,即S=MAX(S1,S2……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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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矩阵与风险等级判别标准

风险矩阵(R)

风险(R)计算:风险(R)=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事故后果的严重性(S)

风险等级判别标准:R=1,2,3,蓝色低风险企业

R=4,6,黄色一般风险企业

R=8,9,橙色较大风险企业

R=12,16,红色重大风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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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评估表

填报人:主要负责人: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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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储运作业 系部:建筑与环境系 年级专业:2014级应用化工技术 作业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储运 任课教师:黄均艳 姓名:朱洪兵 学号:1401030123 2016年 5 月制

一、基本信息 中文名:环氧乙烷别名:氧化乙烯 分子式:C2H4O 危规号:21039 英文名:Ethylene oxide;epoxyethane 相对分子质量:44.05 UN.No.:1040 二、理化特性 外观性状:常态下为气体,在4℃以下为无色液体;易溶于水和有机溶剂;易燃,有毒,空气中最大允许浓度5mm3/m3 熔点:-112.2℃临界压力:7.19MPa 沸点:10.4℃饱和蒸汽压:145.91kPa(20℃) 临界温度:195.8℃相对密度[水=1]:0.87 相对密度[空气=1]:1.52 闪点:<-17.8℃(开杯) 最大爆炸压力:0.970MPa 燃烧热:1262.8KJ/mol 最小火能:0.065mJ引燃温度:429℃ 爆炸极限:3.0%~100%,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星、高温有燃烧爆炸危险。 三、危险特性: (1)危险性类别:2.1类易燃气体 (2)侵入途径:吸入、经皮吸收、眼睛接触。 (3)健康危害: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刺激剂和原浆毒物。急性中毒:患者有剧烈的搏动性头痛、头晕、恶心和呕吐、流泪、呛咳、胸闷、呼吸困难;重者全身肌肉颤动、言语障碍、共济失调、出汗、神志不清,以致昏迷。还可见心

肌损害和肝功能异常。抢救恢复后可有短暂精神失常,迟发性功能性失音和中枢性偏瘫。皮肤接触迅速发生红肿,数小时后起泡,反复接触可致过敏。液体溅入眼内,可致角膜灼伤。慢性影响:长期少量接触,可见有神经衰弱综合征和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4)环境危害:对环境有危害 (5)燃爆危险:本品易燃,有毒,为致癌物,具刺激性,具致敏性。 四、急救措施 (1)皮肤接触:迅速脱掉被污染的衣服并将衣服丢弃。如果溢流在皮肤上,在用水洗涤之前,使环氧乙烷挥发。用高压水,如:软管或强喷淋器至少洗涤20分钟并寻求医治。如果与液化气体接触,用冷淡水重新暖和被冻部位。 (2)眼睛接触:不允许揉搓眼睛,使眼睛紧闭,轻轻地翻起眼皮并立即冲洗,并继续用大量的室温水至少冲洗15分钟。如果疼痛和刺激,立即咨询眼科医师。 (3)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呼吸心跳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术。千万不要用嘴给失去知觉或惊厥人员任何东西。与中毒控制中心联系。不要引诱呕吐,而应考虑用活性炭类泻药医治。急救之后,在装置内进行适当的医务护理或社区医疗协助。 五、消防措施 (1)危险特性:其蒸气能与空气形成范围广阔的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若遇高热可发生剧烈分解,引起容器破裂或爆炸事故。接触碱金属、氢氧化物或高活性催化剂,如铁、锡和铝的无水氯化物及铁和铝的氧化物可大量放热,并可能引起爆炸。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章简易程序 第七章安全审查规定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九章附则 附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 2.安全评价表基本要素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表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

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 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 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 13.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 (二)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三)在役装置(设施)的单台(套)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的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引用标准gb18218?—201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四条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第五条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危险(安全)评价,即工程公司(项目部)所有构筑物、承建的施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库区(库)、贮罐区(贮罐)、危险化学品使用、储运等危险性作业的工业设施和作业以及其他具有危险性、可能发生或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生产场所予以危险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由公司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降低危险性,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

第七条公司对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现场,必须开工前进行一次风险分析评估;剧毒品作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将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危险源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按照“集团公司-铜城建设公司-各分公司”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十条建立危险源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数量与等级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 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书面的、科学清楚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其适用有效。 第十三条实行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生产工艺条件、设备、材料、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风险分析与安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本省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的评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

知》(苏安监〔2011〕202号)中的《评审标准》和相关行业评审标准的《补充规定》,由企业自主申请,按照申请、初审、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公告通过评审的标准化二级企业名单;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5年(含)以上; 2、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和中毒事故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经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推荐,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条件好、在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起示范

危险化学品管理应急预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保证医院职工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突发性重大事故发生,并能够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的控制处理,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先,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从迅速疏散人员、及时抢救伤员、保护人民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为目的出发,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预案。 一、事故应急救援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事故发生后的应急电话号码 火警电话119 急救电话120 保卫科电话(内线)0843 三、事故应急救援小组主要职责: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参与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立即参与救援工作,进行调度和救援指挥。 四、危险化学品使用要求及事故预防措施 1、医院危险化学品主要危险源有甲苯、乙醇、盐酸等。 2、对危险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制管理。 3、建立建全安全管理程序并落实。 4、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要经培训后上岗。 5、工作人员做到熟记应急电话号码和事故报告程序。 6、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时,室内至少有两人在场。 7、在使用移液管吸取液体时,禁止用口吸取,绝对禁止口尝试剂。在辨别试剂

气味时,应用手轻轻扇动瓶口,使气体从侧面吹向自己,防止直接吸入。 8、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的瓶口应密封。配制有毒品等易腐蚀液体时,须小心进谨慎,带好胶皮手套保护。 9、实验室内严禁吸烟。闪点≤25℃的试剂,如:乙醚、苯甲醇、乙醇等实验室储存不能过量,并妥善保存。 10、检验人员根据检验工作需要,从管理员处领用易燃易爆物品,领用时必须查看标签是否齐全,密封是否完好,对领回的易燃易爆品必须根据易燃易爆物品性质,分柜按条件贮存。 11、搬运或入库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对遗留在地上的化学危险品及时清除,并妥善处理。 12、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后,立即封口,放回贮存柜,不准随意乱扔乱放。 13、化学危险品供应商需提供完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确保定期更新。 14、危险品仓库和作业场所需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消防器材(消防栓、灭火器、消防砂等)。 五、事故发生类别: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 1. 危险化学品较大量泄漏、火灾事故、易燃或助燃气体泄漏时,启动应急预案。 医院义务消防员按应急预案编组进行疏散、灭火和现场警戒。 2.危险品泄漏应急处理。 (1)发现危险品初始泄漏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泄漏部位和控制泄漏量,如泄漏物资为易燃易爆品,应切断一切火源,实施泄漏区出入管制。并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 (2)现场处置人员须配戴好相关防护用品且明了泄漏物资的安全技术说明方可进行泄漏控制。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本知识 一、术语及定义 1危险化学品 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事故 指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在运输、经营、使用和废弃等生产或非生产流通环节发生的泄漏、中毒、火灾爆炸、丢失、被盗等事故。 3非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 指厂房建筑火灾、仓储、容器爆炸等事故。 4环境污染事故 指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环境等事故。 二、事故响应分级 针对生产特点和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级由大到小分为三个等级,即Ⅰ级响应(公司级)、Ⅱ级响应(生产分厂)、Ⅲ级响应(生产工段)。 Ⅰ级应急响应标准: 1)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中毒的各类安全、环境事故; 2)造成公司局部或系统停车;直接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周边

水源地正常取水的污染事故; 3)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的,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对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泄露事故。 Ⅱ级应急响应标准: 1)造成人员轻伤的各类安全、环境事故; )造成分厂生产区域环境污染,影响厂区内职工正常操作的事故;2.3)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Ⅲ级应急响应标准: 1)生产控制异常,造成物料发生泄漏的影响本工段生产的生产安全事故; 2)造成本工段区域内环境污染,影响职工正常操作的事故; 3)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各种危化品基本知识及处置方法 1、液氯泄漏危险后果分析 氯气属剧毒物品,对人体有极强的毒害性,当氯气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时,人吸入5~10min即致死;当氯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时,人吸入~1h即致死;当氯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时,人吸入~1h 即致死。氯气的密度比空气大,当发生泄漏时,静风状态下会沿地面均匀扩散,且扩散易受到建构筑物阻挡影响,容易向地势低洼处扩散聚积。 在有风状态下,氯气的扩散半径将会受风向、风力、风速的影响和作用而扩大,在有风条件下液氯贮槽发生大量泄漏时,有毒区域的扩大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施工现场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设备、设施、场所;具有一定危险程度的分部分项工程,可能会产生不可容许或不可接受危险的作业;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 6、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附: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要求,结合我省化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省经信委负责我省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鉴别的监督管理,省安监局负责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监督管理。 省经信委、省安监局共同委托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企业拟采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进行鉴别和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包括: 1、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

2、拟采用工艺技术是技术开发方或提供方首次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 3、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采用; 4、国内有其它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有重大变化,或原料路线有本质上的变化等重大变更的; 5、国内有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项目建设方无法提供由技术出让方出具的关于该生产工艺技术路线安全可靠的说明或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 第四条安全可靠性论证由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化工和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对项目产品研究、开发和应用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项目建设单位无直接利益相关; (五)专家组成员3—5人。 第五条企业拟采用的化工生产工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前4项情形之一的,应向省化工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文件、资料: 1、实验室技术首次工业化生产的,提供小试、中试报

应急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了预防和控制事故,做好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中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2.应急管理原则 2.1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2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3 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现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4 科学实用 应急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进行编制;应急处置措施科学实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改进。 2.5 分级响应: 应急工作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和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应急响应。 3.应急管理机构 3.1领导机构 公司在总经理领导下,由公司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3.2办事机构 公司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兼职),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3工作机构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相关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和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相关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公司有关决定事项。 4. 运行机制 4.1预测与预警 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完善预警机制,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每个应急人员必须在岗位能熟练使用两个以上预警电话或其他报警方式。 4.1.1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地点、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级别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经有关领导批准可通过广播、信息网络、警报器、大声呼叫或打电话的方式进行。 4.2 应急处置 4.2.1 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的第一目击者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部门领导,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必要时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2 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与增援的应急人员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4.2.3 应急响应 4.2.3.1对于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后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4.2.3.2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携带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2.4 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鲁安监发[2012]55号) 1 总则 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1.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1.5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 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 2.1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2.2各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各市安监局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指导、监督,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许可。 省、市安监局统称实施机关。 2.3委托颁发有关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仍按《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办法》(鲁安监发[2006]79号)、《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鲁安监函字[2006]82号)执行。 3 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省安监局依据国家及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汇总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附件1)。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上条件的要求,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企业申请 4.1申请提交部门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向省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市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4.2初次申请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公司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各项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杜绝发生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成员企业以及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引用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 (三)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第四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一) 重大危险源: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值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四)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五)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 (二)负责编制、修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监督、检查成员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以及成员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监督、检查各成员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隐患治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成员企业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安全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靖江市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教训,在全省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特别是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及国家铁路局联合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及时治理事故隐患,通过整治提升一批、整顿一批、关闭一批问题企业,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含生产、经营、运输环节的罐区、库场、堆场等),重点是构成重大危险源且涉及硝酸铵等爆炸品、有毒有害气体的储存场所,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及液化气体的储存场所,尤其是单独储存经营油品或化工品的罐区。

三、整治内容 (一)储存场所未取得合法规划手续、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未经过正规设计,存在违法建设和经营、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超量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安全技术档案未按要求建立完备的;未经工艺变更许可后改变储罐设计使用条件,未经安全论证合格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 (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不落实,未按要求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依法租赁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设施)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及未明确出租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的;未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未建立完善和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违反有关国家标准要求,未建立并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未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不清楚、不掌握的。 (四)未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辨识、评估及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或体系不稳定不可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的。

XXXX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预案 1 目的 为维护公司安全稳定,预防和遏制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遇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展开各项工作,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2 依据 本预案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3 范围 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因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突发事件。 4 公司化学品种类及危险特性 4.1本公司设计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氰化钠、液氯。 4.2以上物质的危险特性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 工作原则 5.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防范和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公司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5.3规范有序,保障到位。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和响应机制。 6.应急组织体系 成立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 6.1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任:XXX 副主任:XXX 成员:XXX、XXX、XXX、XXX

三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

6.2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a) 负责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审核、发布、演练和总结; b) 按事故的级别下达预警和预警解除指令,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指令; c) 组织、指挥协调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d) 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建设。结合生产经营应急救援工作的特点,建立 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安全事故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形成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保障。 e) 做好稳定职工的情绪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6. 3应急咨询服务电话设立 a)根据事故应急需要,设定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b)扬州天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事故应急咨询电话:XXXX。 c)事故应急电话为化学事故应急专用电话,不做他用。 d)本电话又专人24小时值守。值守人员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熟 悉本企业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技术标签内容,能够接听并处置应急咨询。 7.应急启动标准 在发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启动本预案: (1)发生一次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危险化学品由于泄漏、火灾、爆炸等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多人员急性中毒、伤害或死亡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对社会有较大危害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8.预防与预警 (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立即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应立即向上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给予支援。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目录 1 总则 (3) 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 (4) 3 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4) 4 企业申请 (5) 4.1申请提交部门 (5) 4.2初次申请 (5) 4.3延期申请 (6) 4.4变更申请 (7) 4.5企业(总部)的申请 (9) 4.6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 (9) 5 实施机关受理 (10) 6 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 (10) 6.1审查 (10) 6.2发证 (11) 6.3存档 (11) 7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12) 8 安全评价 (13) 8.1安全评价依据 (13) 8.2安全评价期限 (13) 8.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14) 8.4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 (15) 8.5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15) 9 监督管理 (15) 9.1属地监管 (15) 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16) 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16) 9.4公告与通报 (17) 10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7) 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7) 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8) 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

10.4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 10.5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 (19) 10.6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 (20) 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 (20) 11 工作人员守则 (20) 12 附则 (21)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附件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附件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附件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件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 附件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附件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附件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1 总则 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1.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文件编号:GD/FS-584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急管理制度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急管理制度 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了预防和控制事故,做好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中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2.应急管理原则 2.1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2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3 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现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4 科学实用 应急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进行编制;应急处置措施科学实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改进。 2.5 分级响应:

编号:SM-ZD-63830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几项基本原则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几项基 本原则 简介:该方案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定义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危险化学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伤亡及其它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清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 1.控制危险源: 2.抢救受害人员; 3.指导群众防护,组织群众撤离; 4.排除现场灾患,消除危害后果。 (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形式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按事故波及范围及其危害程度,可采取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两种形式。

1.单位自救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单位内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单位负责人对组织救援所负有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单位内部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2.社会救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发生社会事故时,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所负有的责任和义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与实施 1.事故报警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方案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消防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以及适用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二、编制目的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 高安全生产率,能达到最大程度的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火 灾、坍塌、空中坠落、物体打击、触电伤亡等事故发生。2、确保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的实现,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达到 目的。 3、建设过程中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避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零死亡目标。 4、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工地现场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有:交通事故、坍塌、火灾、中毒、爆炸、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主要针对这几类事故。 三、组织机构 组长:郑立军(项目经理) 副组长:陈刚(总工) 组员:范东升(工程科)、金英子(安全科)、程远(材料科) 职责:

1、项目经理的职责: 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 规程、规定和办法等,结合单位或者工程项目实际,制定 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各工种安全生产 岗位责任制,并负责检查落实。 ②、认真做到“五同时”。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改进措施。 ③、在施工前,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措施。对新、难、险工程和不良条件下的工作场所,组织编制安全设计或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施工。 ④、保证各种生产建筑物、技术设备和工具等,符合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标准。组织编制全段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经工程处批准后,积极组织力量按期完成。 ⑤、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检查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对重点现场或关键岗位要实施重点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要定人、限时解决。对本单位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要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⑥、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重点检查新工人的“三级”教育情况,经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操作(包括一般工种调换的工人)。协助上级组织好特殊工种工人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对特种作业无操作合格证的工人不得分配工作。 ⑦、充分发挥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作用,保证安全监察检查人员在位到岗,保证他们履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

(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 (三)非化工类其他工贸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 (四)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 (五)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类项除外); (六)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 (七)生产中直接放空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最终产品、中间产品涉及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省安监局委托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除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的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以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工作。 负责受理、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省、市安监局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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