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诉讼的举证
继承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继承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来源:大律师网原告王三与姜君世、姜林清、姜谧、吴蕙心、姜维产业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19日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刘法官独任审判。
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06年7月19日转为适用一般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刘法官担任审判长,与本院审判员陈法官、郭法官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依法追加丁某、周进江、林森、林淼、林效先、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武迁、刘俊辉、姜杰为本案一起原告,依法追加姜莘、关啾、关湫为本案。
原告王三及其托付署理人肖军,原告周进选、林森、林淼、林效先经本院依法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被告均表明不能供给第三人姜莘、关啾、关湫的下落,本院依法向姜莘、关啾、关湫公告送达了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第三人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王三诉称:坐落北京市某区的房子归于祖遗产,姜锦已、姜锦瑞均系合法承继人。
政府于1984年发还私房时,遗产悉数由姜锦瑞代位挂号处理,原告方并未抛弃,遗产一向处于一中状况。
我近来刚刚得知被告获得了上述房子的所有权,故请求承认我对坐落北京市某区房产享有二分之一比例的所有权。
周进江、周进选、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是父子、父女联络,故他们不该分得遗产。
刘俊辉自称于1980年与姜洵林,此刻姜洵林得房子归于,故刘俊辉及姜杰没有承继权。
原告丁某诉称,我不愿意再参与处理诉争房产事宜,我赞同将我应当分到的遗产比例悉数赠与我的儿子王三。
原告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武迁诉称:坐落北京市某区的房子是姜锦己及姜锦瑞爸爸妈妈的遗产,二人均对上述房子享有承继权。
姜锦瑞获得该的做法归于署理挂号的做法,遗产一向处于由承继人的状况。
姜锦己与武迁于1955年成婚,婚后生有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4个后代,姜锦己于1986年逝世,咱们依法享有承继姜锦己遗产的权力。
咱们一向不了解北京房产的状况,也并没有超越诉讼时效,故现请求咱们关于北京市某区的房产享有所有权。
法定继承人答辩状范本

法定继承人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的法定继承人,兹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就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向法庭作如下答辩:一、关于继承关系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的死亡,依法将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其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被继承人在死亡时的财产,包括可继承的全部财产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被继承人已经去世,且有我作为其法定继承人。
根据身份证明、户籍簿等相关法律文件,能够证明我与被继承人存在直系血亲关系,我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二、关于继承财产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财产应按照继承顺序分给其合法继承人。
在本案中,我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关于被继承人所涉及的财产,我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银行存折、房产证等,能够证明这些财产的合法来源以及归属关系。
可以证明这些财产确实是被继承人在世时所拥有的,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应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纳入继承范围。
三、关于继承权的将告一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但同时也要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在本案中,我作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之一,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但同时也要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方声称被继承人存在欠债情况,并要求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我作为被告方的法定继承人,在本案中对于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都予以认可,并愿意依法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四、关于继承权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本案中,我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合法享有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
我将通过举证、质证等合法手段充分维护自身的继承权。
同时,我请求法庭能够依法判断,认定我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合法的,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继承权的充分实现。
五、关于诉讼请求的驳回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方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合法享有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
继承法案例

3.2000年10月高某在某银行申领了信用卡一张。 2005年6月,高某因病死亡。自2006年11月起, 上述信用卡发生了多起透支消费,累计金额达人 民币5900余元。银行多次向高某催讨未果,在催 讨过程中得知持卡人高某已经因病死亡。高某的 儿子林某是高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银行认为按 照法律规定应当以他继承的遗产来清偿被继承人 高某所欠银行的债务。因此银行将林某诉至求法 院请求判令林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款4900余元、利 息1000余元以及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应付 利息,但银行未能举证证明信用卡透支行为系被 告林某所为。
继承法案例
1.谢某是位汽车驾驶员,家庭经济状况较好。谢某生育三个儿子,其妻 早年去世。2005年5月,谢某的第三个儿子因车祸而死亡,此时,其妻 子肖某已怀孕6个月。同年10月,谢某突然发病死亡,安葬完毕之后, 其长子与次子将遗留的11万元的现金和一栋价值16万元的楼房进行了分 割。肖某得知后,遂向两位大哥提出异议,认为其怀孕胎儿应分得一份 遗产。为此,两位大哥反对,认为弟弟已去世,肖某腹中胎儿不具有继 承权。故肖某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遗腹子的继承权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的第三个儿子已死亡,因此不存在继承问题。 肖某的腹中胎儿能否顺利出生无法确定,因此无法享有继承权。胎儿即 使顺利出生,但其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能享有继承权。谢某的遗 产只能由其长子与次子平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的第三个儿子虽已死亡,但仍应获得遗产的 三分之一,并由其妻肖某腹中的胎儿代位继承。
首先,本案中涉及到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 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 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与民事活动。所以,民事权 利能力是法律上的人格或主体资格。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说,自 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而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是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消灭,民法上的自然人的死亡有 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之分。本案中作为自然人的高某已经死亡,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也就终止。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个 人生前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罚金以及应由他个人偿还的合法的 财产性债务。而本案中信用卡透支的5900余元是在作为被继承人 的高某死亡之后发生的,不属于被继承人债务的范畴。《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 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 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 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而本案中随着高某的死亡,已经不存 在上述问题,诚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继承纠纷十大案例

继承纠纷⼗⼤案例案例⼀:亲⼦鉴定是确认继承⼈主体资格的有效途径--修丛某、修双某、韩某丽与修某敬、修某继承纠纷案[案情]韩某丽与被继承⼈修某辉1999年12⽉登记结婚,婚前⽣育双胞胎修丛某及修双某。
修某敬系被继承⼈修某辉之⽗,修某系修某辉与前妻所⽣之⼦。
修某辉去世后,产⽣继承纠纷,修某敬、修某对修丛某、修双某的继承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坚决不认可修丛某、修双某为修某辉之⼦。
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亲⼦鉴定,鉴定意见为:倾向于⽀持修某敬与修丛某、修双某之间有祖孙关系。
据此法院确认了修丛某、修双某法定继承⼈的⾝份,依法分配了修某辉的遗产。
[点评]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们思想观念发⽣变化,⽗母与⼦⼥的关系复杂化,涉及亲⼦鉴定的案件逐渐增多。
亲⼦鉴定主要⽤于厘清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亲⼦关系,由此认定当事⼈之间的⾝份关系和衍⽣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因修丛某、修双某出⽣于韩某丽与被继承⼈修某辉结婚之前,修某敬、修某对修丛某、修双某的法定继承⼈⾝份存在合理怀疑,在韩某丽亦同意进⾏亲⼦鉴定的前提下,法院依法准许了修某敬、修某的亲⼦鉴定申请,确认了修丛某、修双某法定继承⼈⾝份,使⼆⼈的继承权得以实现。
案例⼆:⼟地补偿费不应作为遗产分割—慈某波、慈某志、慈某⽣与慈某继承纠纷案[案情]慈维某系慈某、慈某波、慈某志、慈某⽣之⽗,慈某名下承包的⼟地来源于其⽗慈维某名下的承包⼟地。
根据慈某提交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案涉⼟地属于家庭承包,慈某为承包⽅代表。
慈维某于2014年去世,2016年9⽉⼝粮地被征⽤,因慈某波、慈某志、慈某⽣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与慈某签订⼟地补偿协议,由慈某领⾛⼟地补偿款192000元。
慈某波、慈某志、慈某⽣起诉慈某要求继承分割⼟地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判决承包⼟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驳回了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国农村⼟地承包经营的⽅式包括以下两种:⼀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以家庭为单位进⾏的承包;⼆是其他⽅式承包,主要是针对四荒地的承包。
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五个典型案例|北京法院

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五个典型案例|北京法院导读:10月10日,北京大兴区法院召开了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介绍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审理难点,发布典型案例并给出法官提示。
张磊主持通报会,祁广燕、李玮唯、华琳、赵宝维出席并介绍情况。
以下内容均摘自通报会实录,包括五个案例、审理难点、六条提示,编排时有所调整。
五个典型案例案例一代书遗嘱应避嫌,见证人选任需谨慎案情简介王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5名子女,分别是本案的两名原告(称原告1、原告2)和三名被告(称被告1、被告2、被告3)。
现王某、马某先后去世。
马某名下原有宅基地院落一处,该院被拆迁。
三被告分别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共取得5套回迁安置房及若干货币补偿款。
现二原告主张马某生前立有遗嘱,遗嘱表明在其去世后所有财产由二原告平均继承,起诉要求继承马某名下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拆迁利益。
庭审中,二原告提交代书遗嘱一份,称该代书遗嘱由原告2代为打印后念给马某听,马某认可后在立遗嘱人处捺了手印,原告2与赵某、刘某都签了字。
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5日。
该份遗嘱载明:“立遗嘱人马某,本人头脑清楚,身体健康。
本人自愿立此遗嘱,百年之后愿将名下的所有财产由2个女儿原告1、原告2平均继承。
包括(房产、存款及其它)”。
同时,被告3也提交了两份代书遗嘱予以证明。
第一份遗嘱由案外人王某某代书,由马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见证,由马某签字捺印,王某某捺印确认,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24日。
该份遗嘱载明:“王某:……将位于大兴区旧宫镇隆盛庄村丰盛南五条21号住宅一套给小儿子被告3。
……马某:以上我老伴所说的财产处理意见也是我的真实想法,其他一切不怎么值钱的东西也用不着处理了。
”针对上述遗嘱的订立过程,马某某、王某某均出庭作证。
第二份遗嘱由陈某某代书,由步某某、王某某见证,由马某捺印确认,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
该份遗嘱载明:“我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隆盛庄丰盛南五条21号的房产在我去世后由被告3一人继承。
继承纠纷答辩状

继承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院:我系被告人A,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男性,家庭住址位于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X楼X室。
我特此委托律师向贵庭递交本答辩状,并就本案提出如下辩称:一、案件事实和罪名成立的问题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是关于继承纠纷。
根据原告的主张,原被告双方为同一位亲属的继承人,而被告我在继承过程中存在了违法行为,侵占了原告应得的继承份额。
然而,我在此强调,原告对我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事实和证据的支持,并未能证明我有任何与继承份额相关的不当行为。
首先,原告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我在继承过程中违规操作或侵占原告的继承份额。
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在继承过程中,我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了相关手续,并准确并全面地履行了我的义务。
我遵守了各项法律规定,如继承法规定的继承程序和分配比例等。
因此,原告对我进行的指控缺乏法律事实和证据的支持,无法证明我存在侵占行为。
其次,诉讼所涉的继承纠纷属于民事争议,对于原告来说,他们提起诉讼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原告至今未能提供任何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来证明我违法侵占了其应得的继承份额。
因此,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基于无法成立的事实和证据,从法律逻辑上来讲,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此案中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我在继承过程中存在侵占行为。
对于我被指控的罪名,原告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我的罪行成立。
因此,本案中原告及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撑,故本案的事实和罪名未能成立。
二、证据不足和证据的不可信性在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和指控的罪名。
首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完整,无法证明我存在不当行为。
其次,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很大的不可信性,具有明显的瑕疵。
针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的问题,我提出如下几点观点。
首先,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继承人相关证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该提供有效的继承人身份证明等文件,以证明其资格和权利。
然而,原告在此案中提供的证据仅仅包括一些片段的证明文件,无法全面体现其继承人资格的合法性。
婚姻继承案件诉讼策略--11反败为胜 : 二审如何成功
反败为胜:二审如何成功一 运筹胜诉的最后机会婚姻继承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情况要较其他类型民事案件略少些。
婚姻继承案件,案情一般并不太复杂,涉讼人数也并不太多,标的性质易于分清。
这类案件经过一审一般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解决。
但作为当事人来说,无论原告方,被告方,他们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自己的诉讼意图。
所以,一旦一审判决没有成功地平衡好当事人的诉讼意愿,即没有公平解决案件,或没有达到当事人的诉讼底线,当事人就会产生强烈的上诉动机,要求重新审理案件,并期待重新审理的结果会有利于己方。
婚姻继承案件中,当事人较易上诉的案子,主要涉及继承财产关系的继承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给了当事人这种再次实现自己诉讼意图的机会和权利。
我国枟民事诉讼法枠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条法律规定,通常被认723为是赋予当事人提起二审程序的权利和机会。
(一)二审机会是什么二审程序,就其实施方式上来说,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就下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前,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二审程序不仅仅是对当事人权利的再次救济。
在我国,它还担负着法院系统自我监督、自我指导的功能和任务。
上级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审查一审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使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国家审判权。
1畅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
(1)诉讼程序提起不同。
一审程序是原、被告间发生民事争议,如婚姻关系纠纷、家庭财产关系纠纷等等,因原告向法院起诉而开始。
一审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
二审程序是因为参加诉讼,承担法院判决权利义务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尚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
因而二审程序的开始是基于当事人上诉权。
(2)审理范围不同。
一审程序,要就原告的诉求,全面查明客观事实,分清责任对错,准确适用法律,审定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继承案件起诉状(22篇)
继承案件起诉状(22篇)继承案件最新的起诉状(精选22篇)继承案件最新的起诉状篇1原告:______________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一、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二、请求判决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
(包括__________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产权,__________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于1964年12月4日出生,于20__年1月19日因病死亡。
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_______________于20__年12月8日死亡)。
被告__________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_______________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_________________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产权,__________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继承案件最新的起诉状篇2被告人_____________与自诉人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结婚,婚后感情较好。
刘某1,刘某2,刘某3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1,刘某2,刘某3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1【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26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思赵玲李彧【审理法官】陈思赵玲李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孝礼;刘某;刘玉英【当事人】刘孝礼刘某刘玉英【当事人-个人】刘孝礼刘某刘玉英【代理律师/律所】王俊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闫立振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韩新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俊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闫立振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韩新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俊闫立振韩新【代理律所】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孝礼【被告】刘玉英【本院观点】本案系分家析产案件,不适用《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已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刘孝礼的诉请系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本证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分家析产案件,不适用《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已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刘孝礼的诉请系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本案虽然是分家析产案件,但其成案前提是被继承人刘元刚与张桂芝对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站北一村60号自建房享有所有权,上诉人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请求权源于其作为刘元刚、张桂芝的子女对该房产享有继承权这一基础。
张桂芝、刘元刚先后去世后其继承人并未明确两人的遗产范围,也未对遗产进行分割,且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站北一村60号自建房及其拆迁后回迁的合肥市瑶海区房屋直至本案审理期间未办理房产证,各案件当事人对争议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份额不明,故上诉人不能证明其对案涉房产享有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上诉请求及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继承纠纷被告上诉状(精选15篇)
继承纠纷被告上诉状(精选15篇)继承纠纷被告上诉状篇1上诉人:______________,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宿舍5号院1栋1号。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男,194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嘉兴市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职工,住嘉兴市_________________101号。
上诉人因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20__)_____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20__)_____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判决;改判房屋折价款163552元归上诉人所有。
事实与理由此致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继承纠纷被告上诉状篇2上诉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职业: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被上诉人: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职业: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10000元,2、支付克扣申请人应得出差补贴及申请人出差垫付款5000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2个月(每月工资5000元,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二十五)共4000元,4、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继承诉讼的举证
举证在继承诉讼中非常重要,因为证据经过开庭质证、法官认证属实后,才能成为裁判的依据。
继承诉讼举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通知之次日起十五天内完成举证。
(二)当事人在这个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四)证人应出庭作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五)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六)当事人呢申请签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坚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
院指定的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其前提出。
(八)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提供原件或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或复印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九)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过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证明,或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本。
(十一)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十二)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呢功能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以上就是继承诉讼举证时应注意的问题介绍,当事人只有掌握必备的继承诉讼的法律知识,就能在诉讼中处于主动地位,从而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