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几点思考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
但是,近年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且很不完善,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的部分。
[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层民行检察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
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的原因。
首先,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2]其次,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的一种协助力量,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
最新-强化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团结思考建议 精品

强化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团结思考建议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团结与否,不仅关系到班子的自身建设,而且对于全县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历史进程,坚持科学发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都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要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基层院领导班子的团结。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要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实施党的正确领导,首先要靠党的理论的正确性。
当前除了要学好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好马克思主义哲学,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外,要特别重温1954年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和毛泽东同志《关于反对自由主义》等文献,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加强党性修养,提高对增强对革命队伍内部团结重要性的认识,达到在马克思主义基础上的团结。
2、增强团结意识,自觉珍惜和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
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友谊、支援、谅解比什么都重要。
良好的团结愿望,同志间互相信任、理解、和谐的情感关系对领导班子的团结起着重要的维系作用。
一个基层院的班子成员中,党组书记是外面调来的,也有本地产生的,来自“五湖四海”,都是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事业这个共同的目标走到一起来的,应该珍惜在一起相处、一起工作的机会。
班子的每个成员都应该象爱护自己的眼睛和生命一样,珍惜和维护班子团结,自觉以个性服从党性,以个人利益、分管工作的局部利益服从全局的、整体的利益。
班子成员之间要赤诚相见,坦诚相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使基层院班子真正成为团结的、坚强有力的战斗集体。
3、加强党性修养,反对好人主义和个人自由主义。
这对于加强班子的团结是至关重要的。
自由主义是腐蚀剂,是破坏内部团结的大敌,它使班子内部不能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影响班子团结和战斗力的发挥。
强化基层院检察委员会职能的几点思考

强化基层院检察委员会职能的几点思考作者:吴波来源:《山东青年》2013年第10期摘要: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存在重议案轻议事的普遍现象,大大弱化了检委会设置的预期职能作用,严重影响了基层院检委会正常职能的有效发挥。
造成基层院检委会职能弱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对基层院检委会职能弱化进行了总结分析,查找了检委会职能弱化的原因,并提出了强化检委会职能的措施。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职能;决策能力;思考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为检察工作的科学部署、正确决策、公正执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检委会建设,高检院相继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不断规范和完善检委会工作机制。
然而,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职能存有弱化的倾向,检委会的日常工作局限于对个案讨论,对检察工作中宏观性事项类的问题研究较少。
本文拟从基层检察院入手,探讨如何有效加强检委会建设。
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1、检委会职能范围萎缩《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对检委会议题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议题范围部分容易和党组会、院务会职责混淆,导致检委会议事范围普遍存在萎缩倾向,讨论具体案件偏多,执行法律、工作计划、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上级工作部署、决定的重大问题、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等其他业务问题则相对较少。
对一些本应提请检委会讨论的重要事项由其他机构代行,降低了检委会的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弱化了检委会的正常职能。
2、检委会成为专门“案件讨论会”根据最高检关于检委会相关规定,检委会的任务主要有两项,一是讨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二是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讨论决定案件在实践中一直是检委会的主要甚至全部工作,而对涉及检察工作和重大决策、交流工作经验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讨论却常常被忽视,研究检察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倾向性问题或本院执法办案中法律政策适用的疑难问题成为工作的盲点。
检察院队伍建设建议和意见

检察院队伍建设建议和意见
1.加强选拔任用工作,确保选拔任用优秀人才。
检察院队伍建设应注重人才选拔工作,通过建立科学的选拔机制,选拔具备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的人才,确保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2.加强培训教育,提升专业能力。
检察院队伍建设应加强培训教育工作,提升检察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水平,使其具备独立办案能力和执法公正性。
3.加强队伍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检察院应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和工作效率。
同时,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激发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4.加强队伍建设的宣传和引导。
检察院应加强对队伍建设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检察院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检察院工作。
5.加强队伍建设的监督和评估。
检察院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队伍建设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队伍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检察院队伍建设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工作,需要各级检察院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
只有建设出一支素质过硬、能力强大、作风优良的检察队伍,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社
会公平正义。
对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强基层检察机关 民行检察工作 , 努力 改变上下 级检察 机关
民行检察业务严重不平衡 的状态 。。
一
、
突破就 案办案的做 法 , 把握 民行检察
律监 督 高度 , 能使 民行 检 察实 践跟 上 为大 局服 务 的步 才
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 试点工 作 的通知》, 决 了在单 一抗 解 诉 监督模式下 , 基层 民行检察部 门长期 以来虽有监 督职权
象是 民事审判 、 行政诉讼 活动 。办 理民行检 察案件 的立足 点, 就是要紧紧 围绕检察 机关 法律 监督 的根 本职 能 , 依法
却少有监督手段的问题 , 为基 层院指 明发展方 向的 同时 在 也明确 了具体的工作 职能 , 也对 基层 民行 检察 工作提 出了
案件微乎其微 ; 提起 民事抗诉案 件绝 大多数是公 民个人之 间的债务 、 损害赔偿 、 劳动争议 、 离婚 中 的财 物纠纷等 。这
种就案办案的做法 , 成为基层 民行检察 工作难 以突破 的瓶 颈。此种情况 出现首先是 因为法律 制度 的缺失 , 另外 的一
点, 因此基层院应将 民行 检察 工作 当作“ 把手 工程 ” 高 一 , 度重视 、 关心 、 支持 民行检察 工作 的开展 , 有效解 决基层 民 行检察工作 “ 边缘化 ” 问题 , 民行 部门 的办 案力量更加 充 使
更大的挑战 …。曹建 明检察 长在 全 国第 二次 民事 行政检
对审判机关 、 审判人员的民行审 判诉 讼活 动是否合 法实行
监督 。维护 民行审判诉讼活 动 中的司法公 正 , 是 民行检 才 察工作 的根本 职能 。 从 国家法律机 关 的职 能分工来 说 , ” 对 具体 的民事行政纠纷案件处 理得是 否公平 合理 , 那是 审判 机关 的职责 , 不是检 察机 关 的职责 。而就 案办 案 的做 法 , 不但 容易形成 紧紧 把 申诉 人不 服 的 民行 案件 再 审查一 次 的重 复劳动 , 还可能陷入不适 当地运用 国家权力 干预 司法 权力 行使 的被 动局 面。所 以 , 想在 民行检察 为大局 服务 要 上有所突破 , 一定 要 克服 就事论 事就 案办 案 , 甚至 把检 察 机关 自身混同于一 方当事人 的倾 向 , 民行检察 办案 活动 把 提升到对 民事行政 审判 诉讼 活动是 否违 法进 行 审查 的法
基层检察院人才建设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人才建设中存在问题及对策人才兴则事业兴,人才建设是队伍的核心。
当前,基层院人才匮乏问题十分严重,尤其高素质的专业化人才更是奇缺,普通高等院校法律本科毕业的学生到基层院工作非常少,干警法学基础理论薄弱,知识、年龄结构老化,思想观念陈旧,检察队伍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大量流失,检察官减多增少,出现了“人才饥荒”,严重影响着基层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层院人才建设缓解人才短缺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
笔者拟结合我院实际对基层检察队伍人才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
一、我院人员结构现状我院现有检察专项编制51人,实有人员48人,其中检察人员44人,其中检察官33人占全院人数68.8%,书记员9人,司法警察1人,行政人员1人,干警中副科级以上人员19人,其中副处级1人,正科级11人,副科级7人。
干警平均年龄为43岁其中25岁以下1人,26-30岁的6人,31-35岁的6人,36-40岁的8人,41-45岁10人,46-50岁的7人,51-55岁的7人,56-60岁的3人;干警全部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研究生1人,本科36人(其中职前的仅为2人),法律本科29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经济待遇偏低,人才流失严重。
由于检察院无办案收费罚款等项目,全靠地方财政预算拨款及查办职务犯罪的罚没款返成,并以此补贴办案经费和干警的福利待遇。
2002年以来,我院非正常流失的检察人员为10人,而同期进入本院的只有6人,期间仅1人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检察官资格,其余5人均不具备检察官职务,在流失的10人中学历均为法律本科,其中研究生学历1人。
流失人员中7人为中层干部,大部分在反贪、公诉、渎检、侦监等重要业务部门,在工作中都是业务骨干,能独挡一面。
其中有1人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优秀公诉人提名奖”。
绝大多数是因为检察院的待遇低,发展前途渺茫而调入或考入其他机关任职。
2、专业人才短缺,影响工作开展。
浅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应该怎么写?你是不是在为这个问题而烦恼?不要急,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范文模板,有需要的小伙伴千万不要错过,一起来看看吧!01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两年多来,对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本文分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基层民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剖析成因,提出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一、新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方法及手段进行明确和强化。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一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民事检察法律监督对象从民事审判活动扩大到民事诉讼;二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和人大授权13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提起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职能之一;三是《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和第207条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列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之中;四是《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五是《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增加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08和第209条规定,除抗诉这一传统监督方式以外,将检察建议也列入监督方式中,并对适用情形明确规定。
(三)增加检察监督的手段《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基层院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受理数下降20XX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常山县检察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受案数逐年降低(见表一),究其原因是《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民事生效裁判的检察监督受理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加之当事人对民行检察工作缺乏了解。
浅析基层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浅析基层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建议作者:吴其涛刘丹李哲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7期关键词智慧检务基层检察建设“三远一网”作者简介:吴其涛,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丹,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主任;李哲,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6.164近年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智慧检务建设的顶层设计,各级检察机关的智慧检务建设都步入了“快车道”。
12309检察服务中心平台、“三远一网”系统、电子卷宗系统、视频远程接访系统等一批网络系统和应用软件接连上线,有力地推动了检察工作的高效发展,为智慧检务建设发挥了巨大作用。
本文试从基层检察机关视角,分析智慧检务建设中面临的问题及相应对策,以期能为基层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建设提供一点启示。
(一)观念滞后是基层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建设的思想阻力基层检察机关还有少部分领导和干警对智慧检务建设的理念不理解、不重视,认为多上几个网络系统和软件应用代表了智慧检务,没有真正意识到智慧检务建设对检察工作能动发展的几何级推动作用。
在新时代,随着检察机关的转型发展,检察业务也应当与时俱进,充分借助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开展、扩大“互联网+”应用,对检察工作进行全面、深刻的智慧化改造,提升办案水平和案件质效。
当前,有的基层检察机关虽然上线了“三远一网”、视频接访系统等基础硬件,但在系统投入运行后,存在着不愿意、不善于使用的情况,使得硬件的利用率不高,大部分时间成了摆设,没有达到智慧检务建设的“初心”。
(二)人才匮乏是基层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建设的内在短板智慧检务建设高度依赖信息技术人才,而笔者了解到本地区大部分基层院都严重缺乏信息技术人才。
对检察院的意见和建议
对检察院的意见和建议尊敬的检察院领导:您好!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和公诉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捍卫法律尊严的重要职责。
在这个新时代背景下,我愿借此机会,向检察院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够对检察工作的发展和改进有所裨益。
首先,建议检察院加强对社会生活新动态的研判和监督。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生活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趋势,不同领域的发展迅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难免出现滞后和不适应现象。
因此,检察院应加强对社会生活新动态的研判,及时发现并解决法律适用的新问题,推动法律的进步与完善。
其次,建议检察院加强办案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和公诉机关,检察院办案质量直接关系到司法公平的实现和法治环境的建设。
因此,检察院应建立科学、完善的办案质量监督和评估体系,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确保办案程序的严谨和规范,确保办案的公正和权威。
再次,建议检察院积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红线,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但由于法律的晦涩难懂和宣传力度的不足,很多人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仍有待提高。
因此,检察院可以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大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增强公民的法律素养。
此外,建议检察院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与沟通。
在职责范围内,检察院需要与警察、法院、公安等部门进行紧密合作,共同推进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执行工作。
在此基础上,检察院还应与社会群众、公益组织等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建设法治社会,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最后,建议检察院加强自身队伍建设。
一个强大的检察团队是保证检察工作高效运行和法律监督顺利实施的基础。
因此,检察院应加大对干警的培养和培训力度,提高干警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人员选拔、培养、考核和激励机制,为检察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综上所述,以上是我对检察院的一些建议和意见。
希望检察院能够认真思考、广纳民意,对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和公诉工作进行改进和提升,不断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进程做出更加卓越的贡献。
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成效及经验做法
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成效及经验做法基层检察院是司法机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维护法律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
在建设工作中,基层检察院需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改进工作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以提高工作效果和公众满意度。
下面将就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成效、经验做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建设工作成效:1. 维护法律权益:基层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对犯罪案件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公正司法,维护社会法制秩序。
通过检察工作,有效打击犯罪行为,维护国家法律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服务全面发展:基层检察院积极履行职能,加强理论研究和改进工作机制,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司法改革等措施,促进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
3. 加强队伍建设:基层检察院注重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检察机关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完善工作机制等途径,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的检察队伍。
4. 坚守法治底线:基层检察院坚持依法履职,坚决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通过积极执法、规范办案、加强宣传等手段,确保检察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5. 推进科技创新:基层检察院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借助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通过建设电子档案、智能办公系统等措施,提升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
二、经验做法:1. 完善机构设置:基层检察院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科学设置机构,健全组织架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协调配合能力。
2. 强化法治宣传:基层检察院要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社会认同感。
通过举办法治讲座、宣传法律法规等举措,增强公众对法治的理解和支持。
3. 加强队伍管理:基层检察院要注重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的人才选拔、培训和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
4. 改进工作机制:基层检察院要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决策效率和执行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多粥 少 ” 的窘境 , 但 有 限 的检察 资 源却 因此 而
更加 分散 ,机 构更 加臃 肿 ,职能 配置 更加 混 乱, 同时造 成基 层检 察 院 内设 机构 过多 过 细 。 ( 三) 建 立控 诉权 和监 督权 适 度 分 离的检 察权 运 行模 式 。控诉 权 和监督 权 是检 察权 两 个重 要组 成部 分 。 由于性质 和特 征不 同 , 决 定
1 5
青海 检察
检察 建设
构, 配 备人 员 和装备 。 而 对一 些下 级检 察 院来
说, 虽 然 可 以增 加 职 数 , 以缓 解 行政 职 位 “ 僧
一
方 面 ,为 确保 执 法办 案质 量 ,需 要分 设 部 门、 增 加 环节 来 加强 对 执法 办 案 的监 督 制 约 ;
不 同素 能 的检察 官办 理 ,间 接地 促 进 或者 延 缓检 察权 的微 观 运转进 度 和运 行质 量 。 二、 对基 层检 察 院 内设机构 设 置 的思考 ( 一) 机 构设 置的基 本 情况 。 内设 机构 的
工作经验 , 研究检察工作 面临的新情况 、 新问
题。 二 是 以审议 、 决 定本 院办理 的重 大 、 疑难 、 复杂 案件 。 从 基 层 目前 的情 况来 看 ,由于机 构设 置
待室) 、 民事行 政 检察 科 、 办公 室 。 各业 务科 室 检 察官 的数 量 分 布 : 反 贪 局 2人 , 侦 查监 督 科
2人 , 公诉 科 4人 , 控 申科 和 监所 1 人, 民行科 1 人 。在 此种 情况 下 , 有 的科 室 即将 面 临没有 检 察官 的困境 。 然而 , 检察 机关 内设 机构 是检
为: 内设 四科 一 局 一 室 , 反 贪 污贿 赂 局 ( 含 渎
工作 。其工作议题基本陷于办案人员提交的
疑 难 案件 。但 是 , 通 过长 期 的观 察 , 我 们发 觉 检 委会 的作 用 发挥 不够 , 效 果不 好 。 主要 原 因
是: 什 么 样 的案 件 才 属 于 重 大 、 疑难 、 复 杂 案
件 一 直 以来 没有 一 个清 晰 的标 准 。从 现 实情
况看 , 办 案 人 员 普 遍 是 将 自己所 谓 “ 吃不准” 的案 件先 交科 室讨 论 ,在仍 然 无 法决 定 的情
职 侵权 检察 和 预 防职 务犯 罪 工作 ) 、 侦查 监 督
科、 公 诉科 、 控 告 申诉 检察 科 ( 含举 报 中心 、 接
和人 员 的 问题 ,很 多检 察 院没 有单 设 的检委 会 办 事机 构 ,多 是 由一 个专 职 委员 兼 任 此项
设置 必 须建 立在 对 诉讼 原 理 和检 察 工作 规 律 了解 、 掌 握 的基 础 上 。 如何 围绕检察 职 权进 行 职 能划 分 , 机构 整合 坚 持什 么 原则 和 标 准 、 如 何设 置 机 构 以及 由此决 定 的检察 权 的 运行 和 管理 模 式 , 迫 切需 要检 察 理论 研究 的支 撑 。 以德令 哈市 检 察 院为 例 ,机 构设 置情 况
可见 ,无 论 以哪种模 式 启 动检 察 权 的微
观运 行程 序 , 除 直接 参 与办 理 的案 件 , 部 门负 责 人 所 担 负 的职 能 虽 然 是 程 序 上 的 形 式 审 查, 既不 能 变更 案 件 的事实 和证据 , 也 不 能 决 定案 件 的最 终处 理 ,但 部 门 负责 人可 能 以程 序 审核 的方 式将 案 件退 回检察 官 补充 证 据 和
察 权 有 效 运 行 的载 体 ,其设 置是 否科 学 、 合 理, 直 接关 系法 律监 督 职能 的充 分发 挥 。 笔者 认为 , 现 有 的科 室设 置 , 一是 导 致检 察 官 分 布
不均 , 二 是导 致科 室之 间 的界 限过 于分 明 , 不
长批 办 的案 件 ,部 门负责 人 则要 根 据 本部 门
检察 建设 青 海i 险察
行: 一 是 以 审议 、 决 定 检 察 工作 如 何 贯 彻 国家 法律 、 政 策 和本 级人 大 常委 会 决议 , 总结 检察
其他 材 料 , 从 而 对 案件 质量 进 行把 关 , 或 者 延
缓 案件 的办理 时 限 ,也可 以利用 案 件分 派 的 职权特长和业务技能,将有关案
件分 派 给 特定 的 检察 官办 理 ,并 从 程 序 和期 限上予 以督 促 。对 由普通 检 察 官受 理 案件 需
要 报 经检 察长 审 批 ,而启 动 检察 权 微 观运 行
利于检 察 权 的行 使 。
( 二) 克服 部 f 1 本 位 和利 益 , 统筹 平衡 内设
况 下 提交 至 检 委会 , 这样 一 来 , 一 是效 率 比较 低, 二是容 易 造成 检委 会 的负担 。 ( 三) 内设 机 构 负责人 与检 察 权 的微 观 运 行。 现行 检察 权微 观 运行 的机 理表 明 , 内设 机
构 负责 人在 检 察权 的微 观 运行 中发 挥着 承 上 启下 ( 上传 下 达) 的效 能 。 其 上 对分 管检 察长 负 责, 下对 本部 门承担 的职 责统 筹管 理 。 对检 察
程序的 , 也要 由部 门负 责人 审 签后 , 再 报 请检
察 长 审批 。
机 构 的设置 。 科学 、 合 理设 置 内设 机构 是实 现 上 级检 察 院对 下级 检察 院加 强领 导 、增 强 业 务 指导 的有 效 载体 ,也是 实 现检 察 队伍 专 业 化、 执法 规 范化 、 保 障现代 化 和管 理科 学 化 的
有 效手 段 之一 。但 是 , 许 多情 况 下 , 一些 上 级 检 察 院 内设 机 构 片 面强调 本 部 门 、本条 线 工 作 的重 要 性 , 以会 议 、 文件 、 特 别 是 考 核 等 方
式 要 求 基 层 检 察 院必 须 设 置 对 应 的 内设 机
《 青 海检 察》 2 0 1 4年 第 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