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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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保障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律师事务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业务档案,是指本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法律事务和其他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档及时、查阅方便、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本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本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档案管理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确保业务档案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本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业务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不断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效率。

二、业务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第七条律师在办理案件、法律事务和其他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和整理相关文件材料,包括法律文件、证据材料、会议记录、电子邮件、短信、录音、录像等。

第八条律师应当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案件、法律事务和其他业务活动中的文件材料,按照案件名称、时间、地点、委托人、律师等分类,整理成册,并在归档前进行初步筛选和排序。

第九条业务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二)文件的顺序性和系统性;(三)文件的规范性和标准化;(四)文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业务档案的整理要求如下:(一)文件材料应当采用耐久性好的材料,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二)文件材料应当清晰、工整,易于阅读和识别;(三)文件材料应当标明编号、日期、密级、保密期限、查阅范围等;(四)文件材料应当分类编号,便于检索和查阅;(五)文件材料应当使用统一的档案封面和档案盒,封面应当注明档案名称、编号、日期、密级、保密期限、查阅范围等。

三、业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第十一条业务档案的归档工作,应当在办理完毕案件、法律事务和其他业务活动后一个月内完成。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五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五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业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理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业务所形成的业务档案,公司办理其他鉴证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

可参考本制度。

第三条业务档案是指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评估师及其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对制定的审计或评估计划、实施的审计或评估程序所获取的相关审计或评估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或评估结论作出的记录。

它是审计或评估证据的载体,是出具报告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____管理第四条本单位由行政总监分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设一名档案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调阅、销毁工作。

各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完成档案的移交、归档工作。

项目负责人(或主审)对所承办业务项目的业务档案归档过程和归档质量全面负责。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制度,认真负责,不得将档案外传,不得丢失,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由分管档案的领导监交,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章业务档案的归档工作第六条凡本单位在工作中出具的审计、评估等业务报告及其为报告所做的工作底稿和附件均作为业务档案。

归档工作由____个步骤组成:整理、登记、装订、装盒及入库码放。

第七条业务档案整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业务部门整理(1)项目负责人应在审计或评估报告日后____日内将工作底稿、报告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任何人不得拒绝或据为己有。

(2)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应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分别整理底稿,形成相应业务类型的档案。

(3)整理的资料要做到完整有序,索引号要与目录保持一致,反映工作底稿间的勾稽关系。

(4)业务档案的归档内容要按照规定做到完整无缺。

(5)整理好的底稿要经过项目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交付给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二)档案专职管理人员整理。

专职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业务档案的内容和底稿中的目录依序做进一步整理。

律师事务所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一、引言档案资料是律师事务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律师事务所日常运营以及提供法律服务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档案资料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律师事务所制定了本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律师、行政人员以及与档案资料相关的工作人员。

三、档案资料管理的基本原则1. 规范性原则:所有档案资料的管理、存储、整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

2. 统一性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建立统一的档案资料管理体系,确保所有部门在部门内部之间、部门之间以及与外部合作伙伴之间共享信息。

3. 安全性原则:严格控制档案资料的访问权限,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查看和修改档案内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损坏。

4. 时效性原则: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并在到期后及时进行销毁或归档处理。

四、档案资料管理流程1. 归档- 根据事务所的工作类型和分类标准,将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和编号,填写归档登记表。

- 将归档的资料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按照统一的档案柜和文件夹的安排,将文件进行规范的存放。

2. 借阅- 需要借阅档案资料的人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借阅登记簿上填写相关信息。

- 档案管理员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借阅事由后,方可借出档案资料。

- 被借阅的档案资料要及时登记,记录借阅人员、时间和归还日期。

3. 档案销毁- 根据法律法规和律师事务所的规定,确定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

- 在保存期限到期后,组织对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销毁。

- 对于可以销毁的档案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

五、档案资料安全管理1. 电子档案安全- 所有电子档案必须存储在安全可靠的服务器上,并设定访问权限。

- 定期备份电子档案,并将备份数据存储在离线媒体或云存储中,以应对意外情况发生时的档案恢复需求。

律师事务所职业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职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职业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员工及兼职律师的职业档案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和连续性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本所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职业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完善职业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三)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四)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鉴定和归档;(五)对档案利用者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岗位的职业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职业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员工及兼职律师的个人信息、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二)员工及兼职律师的劳动合同、薪酬福利、考勤、奖惩等;(三)员工及兼职律师的业务档案、案件资料、法律文书等;(四)员工及兼职律师的培训、进修、学术交流等材料;(五)其他与员工及兼职律师相关的资料。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二)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进行整理;(三)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四)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登记。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火、防盗、防虫蛀、防霉变;(二)档案资料应按照分类、保管期限进行存放;(三)档案资料不得随意翻阅、摘抄、复制;(四)档案资料借阅需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期归还。

第十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者需出示有效证件;(二)档案利用者应尊重档案的保密性,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档案利用者需遵守档案查阅规定,不得损坏档案。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十一条档案销毁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档案管理部门对拟销毁的档案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二)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档案的申请,经所长批准;(三)销毁档案时,应有两人以上在场,确保档案资料全部销毁;(四)销毁档案后,应做好销毁记录,并存档备查。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和事务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执行。

3.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员,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具体档案管理工作。

4.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以及文件归档、检索、保管、销毁等细则由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并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执行。

二、档案的分类与归档1.律师事务所的档案分为案件档案和行政档案两类。

3.行政档案包括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人事档案等,应按照文件的类型、时间等信息进行归档。

4.档案归档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事务所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审核、编号、盖章、装订等工作。

三、档案的检索与利用1.档案的检索应方便、快捷,律师事务所可以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并不定期进行备份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2.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关键词、时间、文件类型等信息进行档案的检索。

3.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以凭借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档案,但必须经过档案管理员审核,并在查阅期间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4.对于律师事务所之外的人员申请查阅档案,必须经过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批准,并在查阅期间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四、档案的保管与销毁1.律师事务所应当为档案设立专门的存储区域,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档案存储区应当具备防火、防水、防虫等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清理和维护。

3.已经完成的案件档案和行政档案应当设置保管期限,过期的档案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进行销毁。

4.档案的销毁应当经过档案管理员的审核并记录,以确保销毁工作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五、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律师和事务所工作人员,将按照事发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2.档案管理员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将被取消档案管理员职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负主要责任,并按照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业务档案、文书资料、印章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本所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档案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要求。

(三)安全保管: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

(四)科学利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一)律师承办的业务档案,包括案件卷宗、法律文书、调查取证材料、证据材料等;(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程、会议记录、财务报表等;(三)律师事务所与外单位往来的信函、合同、协议等;(四)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归档等程序进行整理;(二)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规范;(三)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格式进行编制。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一)按照档案的种类、密级和保管期限,实行分类、分密、分级保管;(二)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洁、消毒、防虫、防霉、防尘等维护工作;(四)确保档案室的安全,防止火灾、水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第七条档案利用:(一)档案查阅、复制、借阅等,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手续;(二)提供档案查询、复制、借阅等服务,应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借阅、转借、泄露档案内容。

第四章档案管理责任第八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对本所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者助理律师负责。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者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者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采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上级领导机关批示的材料除外。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问询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以及复函等;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三、其他律师事务所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对已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者复印件入卷归档。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者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罗列。

律所卷宗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卷宗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提高律师事务所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卷宗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卷宗档案是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条卷宗档案立卷应当遵循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按年度、按业务类别进行分类。

第六条卷宗档案立卷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其他工作人员协助。

第七条卷宗档案立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二)案件受理时间、案件类型、案件来源;(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代理词、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四)案件调查、取证、诉讼、执行等相关材料;(五)案件结案时间、案件结果、当事人反馈等。

第八条卷宗档案立卷完成后,应当及时报送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第九条卷宗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

第十一条档案室应当保持整洁、通风、干燥,防止档案受潮、霉变、虫蛀、鼠咬等。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制度,定期检查档案安全状况。

第十三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具体保管期限根据法律法规、业务性质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十四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有序;(二)尊重当事人隐私;(三)保护档案安全。

第十五条档案利用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借阅档案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十七条档案销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保管期限届满;(二)档案已经过鉴定,确无保存价值;(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

2024年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3篇)

2024年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业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理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业务所形成的业务档案,公司办理其他鉴证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

可参考本制度。

第三条业务档案是指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评估师及其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对制定的审计或评估计划、实施的审计或评估程序所获取的相关审计或评估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或评估结论作出的记录。

它是审计或评估证据的载体,是出具报告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____管理第四条本单位由行政总监分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设一名档案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调阅、销毁工作。

各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完成档案的移交、归档工作。

项目负责人(或主审)对所承办业务项目的业务档案归档过程和归档质量全面负责。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制度,认真负责,不得将档案外传,不得丢失,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由分管档案的领导监交,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章业务档案的归档工作第六条凡本单位在工作中出具的审计、评估等业务报告及其为报告所做的工作底稿和附件均作为业务档案。

归档工作由____个步骤组成:整理、登记、装订、装盒及入库码放。

第七条业务档案整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业务部门整理(1)项目负责人应在审计或评估报告日后____日内将工作底稿、报告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任何人不得拒绝或据为己有。

(2)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应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分别整理底稿,形成相应业务类型的档案。

(3)整理的资料要做到完整有序,索引号要与目录保持一致,反映工作底稿间的勾稽关系。

(4)业务档案的归档内容要按照规定做到完整无缺。

(5)整理好的底稿要经过项目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交付给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二)档案专职管理人员整理。

专职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业务档案的内容和底稿中的目录依序做进一步整理。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司律通字(1991)153号】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发布文号:司律通字〔1991〕153号发布日期:1991-09-11实施日期:1991-09-11(司法部1991年9月11日颁布司律通字(1991)15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第四章归档第五章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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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律师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立卷编目和装订、归档、档案保证金、督促和检查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是指律师在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法律意见书、工作报告等资料。

第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

业务档案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业务辅助人员负责。

第五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两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民事执行代理、仲裁代理、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五种。

第六条立卷原则:
1、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2、律师按照专属业务编号编制合同案号,同一项法律事务中所有文书案号必须与合同案号一致。

3、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案件或法律事务除外。

4、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5、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按年度做到一单位一卷。

6、律师承办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函件、代理词、笔录等,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使用打字机打印,字体应整齐、清晰。

7、行政办公室(或其他专门机构)负责对律师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8、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

第七条收集、保存材料
1、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时,即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的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2、承办律师在案件或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应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案件或该项法律事务的文书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剔除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3、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1)没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2)各种草稿(定稿除外)。

4、对提交公、检、法和其他机关的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5、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可以另行保管,但承办律师应将其照片附在卷内,并注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等。

6、律师业务档案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按照卷宗目录规定的顺序排列。

第八条立卷编目和装订
1、案卷编号应按照律所要求的形式进行汇编,律师业务档案一律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

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

2、案卷封面、卷宗目录、结案报告及卷内的说明材料,应逐项填写,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3、案件或法律事务的承办日期以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书签订之日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4、律师业务档案在装订前应进行整理。

对破损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附在原件后。

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剔除干净。

5、案卷装订一律使用线绳,三孔钉牢。

在线绳活结处应贴上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或骑缝章。

第九条归档
1、律师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一个月内整理案卷材料并装订成册,移交内勤。

2、内勤接收档案时应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应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直至合格为止。

案卷经内勤审查合格后,由本所执行主任审阅盖章后归档。

3、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归档时应在案卷封面上加注密级。

4、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等视听材料,应在每盘材料上加注说明。

第十条本所建立档案保证金制度。

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时,由本所按每个案件或法律事务合同金额的5%收取保证金,收取形式直接从律师当月结算金额中扣除,案卷归档审查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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