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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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宜兴市化学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宜兴市化学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宜兴市化学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3.04.28•【字号】苏环管[2003]87号•【施行日期】200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宜兴市化学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3〕87号)宜兴市人民政府:宜兴市化学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报送的《宜兴市化学工业园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及无锡市环保局、宜兴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本批复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同意在屺亭镇设立“宜兴市化学工业园”,以利于解决宜兴化工企业“低、小、散”和太湖一级保护区内现有化工企业易地发展的问题,园区最终规模为5.5平方公里。

二、由南京大学环科所编制的《报告书》提出的区域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对策措施及化工园环境保护规划总体可行,结合本批复的要求,可作为完善化工园区的规划、进行化工园区开发建设以及环境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三、在化工园区规划和建设中要认真落实以下要求:(一)必须明确建设化工园的指导思想和定位设立化工园的目的应当是为改变宜兴市化工企业“低、小、散”的状况,特别是为太湖一级保护区内现有化工企业的易地发展、提升其科技含量和污染的集中控制与治理创造条件,从而改善市域环境质量和保护太湖水环境。

因为园区位于太湖上游,紧邻太湖一级保护区,所以必须将化工园定位于生态工业园区,按循环经济的理念和清洁生产的原则进行开发建设,按ISO14000标准体系进行环境管理。

(二)必须坚持进区项目的约束条件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化工园以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低污染的精细化工为主的产业导向和进区项目的约束条件。

该地区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都十分敏感,园区地址不是最佳选择。

为此,进区项目除必须符合《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外,对排放有毒有害或有恶臭的大气污染物的项目也必须严格控制。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通政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4〕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研究,现将《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4日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为规范化工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化工产业集聚程度更高、产业链更加完善、生态环境更加友好,实现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陆海统筹优江拓海、产业关联提档升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分类控制差别管理、尊重民意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区域准入要求(一)坚持“优江拓海”,统筹沿江沿海开发,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重点产业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3〕13号)进行化工园区和产业布局。

产业园区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加强水资源论证。

(二)化工园区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评。

规划变更应当及时履行规划环评手续。

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开展规划环评或者进行补充规划环评,并报有权部门审查,未履行规划环评变更手续的,不予受理和审批原批准规划范围外的建设项目。

(三)化工项目必须进入通过规划(区域)环评且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

化工园区外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允许改、扩建项目,但原则上不得新增化工生产品种,不得增加排污总量。

(四)不得在具有集中式饮用水取水口上下游5公里,两侧1.5公里内新建涉及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项目。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4.12.18•【文号】环发[2014]198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正文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环发[2014]198号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连云港徐圩新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潍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连云港徐圩新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潍坊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已先后通过预审、专家论证。

经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连云港徐圩新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潍坊经济开发区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二、请按照工业生态学原理,结合地区和园区的实际情况,针对园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生态工业建设的目标与方向,优化规划指标,细化生态工业链网完善措施,深化区内企业在废物和能量利用方面的合作,强化项目支撑和措施保障,切实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

三、各园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及自身实际情况,依据园区建设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的要求,认真抓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严格落实责任,将规划中的重点项目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落实实施规划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源、建设资金和各项建设条件,组织好建设工作。

四、在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园区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2014年12月18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苏环管[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6〕8号)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你委报送的《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扬州市环保局、仪征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扬环函〔2005〕6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扬州市、仪征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该开发区报批省级开发区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

二、原则同意扬州市、仪征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明确园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园区建设须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园区建设,推进园区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实践。

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选择清洁原辅材料和先进工艺、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提倡与推行节水措施,积极探索中水回用途径。

进区企业必须采用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不低于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按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将园区建成生态型园区。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规划以近中期为主,进区工业项目应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石油化工深加工项目;利用仪征良好的进出口条件,进口原料,建设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化工新产品及精细化工产品;为仪征化纤、扬子石化等周边企业配套服务产品。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3.04.30•【字号】苏环管[2003]90号•【施行日期】2003.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3]90号)滨海县人民政府:你府报送的《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下简称《报告书》)及省海洋与渔业局的审核意见(苏海环[2003]3号)、盐城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盐环发〔2003〕7号)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本批复的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同意在拟定地址建设与海洋产业相关度大的、精细化工、医药化工为主的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园区最终规模为10平方公里。

二、由南京大学环科所编制的《报告书》提出的区域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对策措施及对化工园区环境保护规划总体可行,结合本批复的要求,可作为调整、完善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三、鉴于园区紧邻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环境敏感,因此在化工园区规划和建设中必须着重落实以下要求。

(一)对化工园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化工园区的开发建设要服从于盐城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规划,并与盐城市生态旅游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在开发建设化工园区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环境,特别是要保护好丹顶鹤栖息的生态环境、中山河河口海洋生态环境、中山河(闸上)和盐场取水口水质、滨准农场场部和滨淮镇镇区大气环境,以及与化工园区毗邻的响水盐场等地区。

要按循环经济的思想和清洁生产的原则,指导化工园区的开发建设,以ISO14000标准体系进行环境管理,将化工园区建成生态型的工业园区。

(二)关于化工园区区内外的总平面规划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化工园区总平面规划调整方案。

两减六治三提升全文

两减六治三提升全文

两减六治三提升全文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正在如火如荼地实施中,下面是整理的关于两减六治三提升全文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江苏开展“两减六治三提升”行动2月8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召开“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动员会,并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划出未来2年~3年的“生态治理路线图”。

落实“两减”“六治”“三提升”,紧紧围绕结构调整、治污减排、执法监管等重点领域,采取系统、精准、严格的措施,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方案》将在实现“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落实“两减”“六治”“三提升”,紧紧围绕结构调整、治污减排、执法监管等重点领域,采取系统、精准、严格的措施,实现污染物源头排放大幅减少,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到2020年,江苏全省PM2.5年均浓度要比2015年下降20%,设区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2%以上,国考断面水质Ⅲ类及以上比例达到70.2%,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基本消除。

两减:从源头上为生态环境减负江苏经济体量大、环境容量小,长期以来形成了“煤炭型”能源结构、“重化型”产业结构。

如果不在结构调整上“伤筋动骨”,环境保护就难以实现“脱胎换骨”。

为此,《方案》提出要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和减少落后化工产能作为突破口。

能源结构调整重在减煤,到2020年,江苏煤炭消费总量要比2015年减少3200万吨,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提高到65%以上。

产业结构调整重在减化,到2020年,江苏化工企业数量大幅减少,化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化工企业入园率达到50%以上。

《方案》提出,要压减燃煤发电和热电机组数量,严格控制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实现省内等量或减量替代;分类整治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压减非电行业生产用煤及煤制品,削减钢铁、水泥产能,取缔地条钢等非法钢铁生产企业,在纺织、印染、电镀、机械等其他传统行业加快退出一批低端低效产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中国精细化工(泰兴)开发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中国精细化工(泰兴)开发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3.12.31•【字号】苏环管[2003]238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中国精细化工(泰兴)开发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3〕238号)泰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送的《中国精细化工(泰兴)开发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泰州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中国精细化工(泰兴)开发园区是在现泰兴经济开发区基础上提升和扩展的,规划面积为16.9平方公里。

园区发展规划、产业定位符合《江苏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报告书》提出的园区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和环境保护规划要点总体可行,结合本批复,可作为园区环境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二、在园区开发建设中应注重以下要求,并认真研究落实。

(一)、关于园区的环境保护指导思想要以循环经济的理念和清洁生产的原则指导园区的开发建设,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按ISO14000标准体系对园区实施环境管理。

将园区建设成高起点、高标准、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生态工业园区。

(二)、关于园区的总体布局园区内不设生活区,区内现有居住区和民宅要根据园区开发建设计划和进度及时迁出,并做好安置工作,保证其生活质量不下降。

区内行政区、商服区与化工生产区之间要设置绿化隔离带。

园区边界处设500米左右的安全卫生防护隔离带,其中防护林带宽度不小于50米。

隔离带内不得批准建设居民住宅区、学校、卫生院等敏感建筑物。

园区与泰兴市主城区要保持4公里以上的间隔。

(三)关于园区环保基础没施建设园区实行集中供热,要及时扩建和完善热电厂及其供热管网,园区内企业所用蒸汽应由园区热电厂提供,原则上不得自建锅炉。

区内已建的燃煤锅炉要限期拆除。

因生产工艺必须建的导热油炉、高压蒸汽锅炉,其所用燃料必须为低硫燃料油或燃料气等清洁燃料。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环管[2008]34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8.12.11
【实施日期】2008.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环管〔2008〕341号2008年12月11日)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
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管理适应建设项目生产实际,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放射和电磁辐射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现代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体系建设


建设 部 门应严 格 控 制 化 工 园 区环 境 安 全 风 险 防控 区 的控制 红线 不 同 的产 业 类 型 、当 地 的 自然 条 件 及 其 周边
敏 感点 的状 态 都对 化 工 园 区 环境 安 全 风 险 防 控 区 的 控制 距 离 有 直接 影 响 .我 国 目前 没 有 ,也很 难 明确 化工 园 区环境 安全 风 险防控 区的距离 要求 1 . 1 化 工 园区环境 安 全风 险 防控 距 离的研 究 方法 1 . 1 . 1 卫 生 防护距 离法 卫生 防护 距 离 主要 针 对 无 组 织 排 放 .其定 义 是 :“ 从产生职业性 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 ( 生 产 区 、车 间或工 段 ) 的边界 至居 住 区边 界 的最小 距
牧 稿 日期 :2 0 1 4 - 0 1 — 1 7
现 “ 城 围化 工 ” 现 象 .给 园 区 的发 展 带来 诸 多不
利 影 响 。有 必 要 在 化工 园 区外 围设 置 一 定 宽 度 的
“ 环 境 安 全 风 险 防控 区 ” .防控 区 内禁 止新 建 居 民
区 和其 他 人 员 密 集 场所 等 敏 感 点 .现有 的 敏感 点
1 . 1 . 2 大气 环境 防护 距 离法
H J 2 . 2 —2 0 0 8《 环 境 影 响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 提 出 了大 气 环境 防护 距 离 的概 念 ,也 是 针 对 无 组 织 排 放 源 的 .其 定 义 是 :“ 为保 护 人 群 健
康 .减 少正 常排 放 条件 下 大 气 污 染 物 对 居住 区 的
代 传统 卫生 防护距离
1 . 1 . 3 防火 间距 法 《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 范 》 、《 石 油 化工 企业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以 防火 间距 的概念 给 出防护 距离 的要 求 。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14】3号)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和《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制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化工行业所有废气产生和排放企业,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通过采用固定或移动检测设备,定期检测企业各类反应釜、原料输送管道、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点,并及时修复超过一定浓度的泄漏点,控制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过程。

3.2清洁生产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轻或者消除对人体健3.33.43.53.63.73.8末端治理指污染物排放前针对大气污染物采取一系列成熟可靠、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对其进行物理、化学或生物过程的处理,以降低其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程度。

4总体要求4.1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应遵循“源头控制、循环利用、综合治理、稳定达标、总量控制、持续改进”的原则。

4.2重点从源头控制废气污染物产生,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普及自动控制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减少污染产生和排放。

4.3废气治理设施应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理,净化工艺合理可行,能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4.4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地方环保监管要求,避免对周边敏感目标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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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2-26 苏环办〔2014〕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8日(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查。

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

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实施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规划环评满五年的园区,应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核。

未按规定开展跟踪评价的,实施区域限批。

园区开发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设有绿化带。

园区建成范围和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园区内和园区开发边界500米宽隔离带范围内现有环境敏感目标,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完成拆迁安置工作。

1.5.1园区应根据产业特点和所处地理环境,因地制宜进行绿地规划,并纳入城市绿地规划系统;规划要明确园区绿地的布局、结构、用地指标及建设目标。

1.5.2园区管理机构应尽量提高园区的绿化覆盖率,并根据园区周边环境情况在隔离带内建设不少于50米宽的绿化防护林,绿化防护林应以常绿树种为主,并考虑种植对园区特征污染物吸附能力较强的乔木、灌木等。

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沿江、沿河防护绿化带。

1.5.3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入区企业的性质、特点等制定企业周边及道路绿地建设规划,确定建设标准。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园区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生态工业园区。

2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应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配套建设、综合利用、市场运作的原则,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设施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综合比选。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应采取成熟可靠的技术,并积极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对园区项目主体工程和污染治理配套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和处置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环评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的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5.1园区应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

污水收集管网应与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与园区发展相协调。

新建、扩建、改建园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园区排水工程规划同时设计和建设雨、污水收集管网。

2.5.2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根据园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定位进行分期建设,与园区发展同步,以满足园区近期污水处置需求为前提,并预留远期扩建空间。

2.5.3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园区定位产业的污染物特点,采用具有针对性的污水处理工艺。

2.5.4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结合处理工艺制定接管标准,也可参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标准。

2.5.5 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建设二次污染防治设施,对产生的有毒、恶臭气体进行封闭收集,并根据废气性质进行吸收或焚烧处理。

2.5.6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及回流管道,事故应急池容积应包括可能流出厂界的全部流体体积之和,一般包括事故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事故装置可能溢出水量、输送管道与设施残留水量、事故时雨水量等。

鼓励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生化处理等阶段采用模块化设计,当部分模块发生故障时,其他模块可以正常处理废水。

2.5.7园区应积极实施区域中水回用和污水再生利用,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再生水用于工业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中的相关规定。

2.5.8园区可建设废水集中监控调节池,用以解决当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与排污企业距离过远或管廊(管沟)建设空间受限时,企业废水的收集处理问题。

企业废水经专用明管排至废水集中监控调节池后,经调节池总管再排至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2.5.9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规范化设置,每个园区原则上只允许设立一个污水处理厂总排口。

园区内所有污水、雨水(清下水)排口要经过环保部门批准,并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及《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排口标志。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2.6.1园区内危险废物应就近处置,安全处置率达100%。

2.6.2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年且需采取焚烧处置的园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000吨/年且需采取填埋处置的园区,应在省辖市范围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

2.6.3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相关要求。

2.6.4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高效的危险废物运输系统。

成立或委托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对园区内危险废物实行专业化运输,运输车辆须有危险废物警告图形符号。

集中供热设施建设2.7.1园区应建设集中供热中心,供热管网的敷设与集中供热中心的建设应同步进行,并与园区发展相协调;新建、扩建、改建园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园区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2.7.2集中供热中心的数量、规模、选址,应以满足所有热用户需求为前提,并结合交通运输、电力规划、地区主导风向等因素对供热规划方案进行综合比选。

2.7.3集中供热中心的供热规模应根据园区发展规划进行分期建设,以满足园区近期用热需求为前提,预留远期扩能改造空间。

2.7.4集中供热中心选址应符合所在区域热源联产规划,靠近热负荷中心,根据热用户分布情况,合理确定供热范围。

2.7.5供热中心应采用低含硫率的煤炭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2.7.6园区应根据热用户的用热需求,实行分压供热、分区规划供热管线,实现热能的梯级利用。

2.7.7园区内用热企业集中供热率应达100%,园区集中供热中心的供热压力、温度等参数无法满足企业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企业需自建锅炉的,应采用电、天然气、低硫轻质燃料油等清洁能源。

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大气办〔2013〕15号)要求,全面整治淘汰企业现有燃煤小锅炉。

2.7.8鼓励发展背压式热电联产和余热、余压发电综合利用。

2.7.9供热中心烟气中有害物质的排放量、排放浓度、烟囱高度及烟气出口速度等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法规及地方现行环境保护的要求;排放烟气中的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应设置除尘、脱硫及脱硝设施。

3 入园项目管理严格项目准入门槛3.1.1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优先引进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有利于促进区域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有利于延伸产业链、促进化工园区主导产业规模配置和壮大的产业项目。

3.1.2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并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

新建(含异地搬迁)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

强化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监管,凡未落实危险废物合理利用、处置途径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严禁新上感官差、毒性强、治理难度大的化工项目。

3.1.3园区应实行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控制园区总量指标和项目新增总量指标作为入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施总量平衡或削减,鼓励通过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建成后该项目和园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3.1.4所有入园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批准。

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必须把环境风险评价作为其项目环评的重要内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3.1.5鼓励园区管理机构实行项目预审制度,组建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学者在内的专家队伍,联合环保、安监等部门,对所有拟入园项目进行预审。

3.1.6园区管理机构应推进园区内化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及先进技术装备,降低单位产品能耗、物耗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分阶段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

对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危险废物无法落实安全利用或处置途径的化工生产项目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坚决依法关闭。

“三同时”制度执行率100%。

3.2.1化工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必须在通过环保、安全、能耗等评估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未经环保、安全和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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