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已跨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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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已跨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如何处理

【问题】

我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税号后面有空格对方无法认证,现已退回,但已跨月。我方税务局认为必须由对方出具红字通知单,对方税务局则认为必须由我方出具红字通知单。请问应如何办理?【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无法认证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根据上述规定,如问题所述“无法认证”是经过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工作产生的认证结果,则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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