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汉律的儒家化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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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

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

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

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汉律儒家化及对中国当代立法的借鉴

汉律儒家化及对中国当代立法的借鉴

汉律儒家化及对中国当代立法的借鉴汉律儒家化及对中国当代立法的借鉴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被确定为封建正统思想。

经过后来儒家学派不断地发展和历代统治者的提倡,儒家思想逐渐成为我国传统思想的主流思想,儒家道德思想也逐渐成为我国法律思想的主流思想。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自此以后,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律的影响越来越大,并逐渐成为具有统治地位的思想。

一、儒家思想的发展历程春秋时期,中国社会发生重大变化。

孔子之时,周室微而礼乐废,《诗》《书》缺。

追迹三代之礼,序《书》传,上纪唐虞之际,下至秦穆,编次其事。

①孔子逝世之后,孔子的弟子对孔子的思想不断的发展,至战国中后期,儒家学派又分立为八个小的派别,即战国儒家八派。

其中我们最熟悉的就是以孟子为代表的“孟氏之儒”,孟子的主要思想是“人性本善”的理论,以及施行“仁政”、“王道”的政治理想和“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等。

秦朝时由于实行焚书坑儒,儒家思想遭到压制。

及至秦之季世,焚《诗》、《书》,坑术士,六艺从此缺焉。

②不过由于秦朝的短暂,使得这部分儒生能够为后来建立的汉代服务。

到了汉武帝时期下诏征求治国方略,董仲舒在提出了“天人感应”、“大一统”学说和“罢黜百家,表彰六经”的主张,受到了汉武帝的赏识。

随后,汉武帝推行了一系列崇尚儒学的措施,从而确立了儒学思想的统治地位。

二、儒家思想对汉代法律的渗透1、汉以前的中国古代法律(1)秦以前的中国古代法律西周之前的法律主要体现在神权上。

到了西周,确立了宗法制。

周王,诸侯,士大夫,卿和平民之间有着严格的等级制度。

礼是当时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三个特点。

规范性指的是当时有专门从事礼的官员,并且有一系列详细的规则来规范各个阶层的行为。

《左传·隐公元年》里,姜氏因喜爱小儿子希望将小儿子的封地封在京城,但是祭仲说:“都,城之百雉,国之害也。

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参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

论中国古代史法律儒家化(法制史)

论中国古代史法律儒家化(法制史)

论中国古代史法律儒家化《礼记·中庸》有言:"仲尼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上律天时,下袭水土。

"此言得之。

圣人孔子承尧舜贤人,以文武王为典范,能得上尊天时,下符合地理。

而中国古代的法律,经过了奴隶制时代向封建专制时代的转变,在君主专制下所实施的文化专制,儒家理论便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治世正道,成为了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的文化主流。

当然,春秋时期,正所谓百家争鸣,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并非是一蹴而就那么容易。

在百家思想火花的碰撞下,各个学派各抒己见,都希望在这个诸侯争霸,群雄并起的时代里为社会秩序的规范和国家统一奉献自己的力量。

而孔子作为周王朝没落贵族的代表,在春秋时期创立了儒家学派。

孔子的核心思想溶于“仁”与“礼”。

所谓“礼”,正是周王朝所创立的规范等级秩序的“周礼”,这也体现出孔子所提出“礼”实质在追求周王朝的复兴和礼乐制度的恢复。

但“仁”思想,却是孔夫子的原创。

依我浅见,就中国汉字的构词法来看,“仁”可拆分为“亻”和“二”,总结而言,就是“两个人”,其核心便是“人”。

其中透露出儒家的仁思想致力于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再看“仁”思想所给的官方解释:仁为一种道德范畴,指人与人相互友爱、互助、同情等。

"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结构,它包括孝、弟(悌)、忠、信、礼、义、廉、耻、仁、爱、和、平等内容。

而一系列的忠孝节义,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活关系,因而我的上述所言也非不无道理。

而就其所提出的一系列思想来说,我们能很明显地感受到,儒家具有积极的入世思想,虽然孔夫子的思想在乱世中得不到重用,但在春秋战国时期所慢慢过渡至封建专制时代,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所建立下的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制王朝治国的需要下,也决定了儒家入世思想将得到统治者的重用并成为中国两千多年的文化主流,并且深深地融入古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而正因如此,中国古代法律才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色:法律儒学化。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

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

强调德治。

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古代法律便在儒家文化的思想背景下发展。

从西周至汉代,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一直延保到明清以后的日本以及太平洋岛国,而法律也逐渐以儒家文化的形式呈现出来。

先秦诸子百家对法律的思考,以孔子的《论语》为最典型的代表,强调了仁政、礼义、道德美、自然法的律体。

聚焦人类探求自然规律最根本的动机,与今天西方法理学在于科学路径唯实证理之区别,中国古代儒家法学实质上是一种自然考据法学。

当时,儒家学术家们运用几种不同的思想体系来分析和研究古代法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定学、实学、鬼神学、儒学、道学以及形而上学。

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重要影响,它们指导了古代法律的研究方向,令古代中国以一种自然的法理的思维方式转变为儒家的文化思想,形成了今日被称作“中华文法”的古代法律体系。

从这种角度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一方面取决于儒家的文化精神为其付诸的支持,其中仁恕之义这种道德准则,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重要核心;另一方面也可以视为该时法律理论体系基于实践中展现出来的司法精神体现,它基于仁恕之谊,将司法行为正确直线,保证了社会正义的滴灌。

儒家化的古代法律为当时的社会司法框架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证了当时司法实践的稳定,并通过司法实践而赋予古代法律内在的通用性,也就是使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够以共同道德准则,共同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来维护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这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在每一个时期都有着明显的特征,如礼制的完善、法律文化的文著准确、仁政的制衡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既有比喻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思潮,又在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作业法律儒家化中国法律儒家化起始于西汉。

西汉大儒董仲舒无疑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奉献者,他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中,以儒家思想为中心,杂以阴阳五行说再结合部分法家思想,创造了一种左右中国封建社会的儒家思想和政治法律观的初级形态。

自汉武帝采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样一个大分裂又大融合的动乱时期,法律儒家化并没有停滞而是继续发展和完善。

隋文帝杨坚制定的《开皇律》使中国法律儒家化在法典形式方面初步定型。

它确定了封建法典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定型“十恶”、进一步扩大贵族官僚特权。

唐朝时期《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

从此儒家思想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并为以后历朝历代所沿袭。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起,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唐最终定型,之所以要经历这样一个漫长曲折的演变过程,其原因在于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实为历代统治阶级对于一个庞大封建帝国运作方式的具体、深远、长久的试验和探索的过程。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就是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礼法合一的过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儒家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的需要。

所谓法律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标准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汉武帝乃至中国历代众多君主所实行的策略皆可称为“外儒内法”。

法律儒家化本质上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加之法家、道家、阴阳家的部分观点,并从理论上将君权神化、从具体操作上将儒家思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达成二者的统一。

而这一庞大而深远的实践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演变和政治发展中不断进化、发展、完善、最终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相适应的有力的工具。

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和特征。

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到合一的演进过程,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_0000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_0000

l、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一、序论:儒学,始于春秋战国,自孔子创立以来,经孟子、商子等人的发展,使之内容日新丰言,结构日趋完善。

其以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人生X现及价值1姐,道德操一、i为基点,不断发展完書。

以其强大的生命力,英定了'f需家思想在中田古代历史中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

在历经了从“礼治"即“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描L手足口'''“降礼重法''经“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法为本",到“无为而治''直到“独専儒术''。

始终莫定了其正统法律思想的地位。

建汉以后,董仲舒新儒学理一论的提出,确定了以儒家学说为正统思j組,同时,儒家学说的内容也深刻的影响了汉代的法律制度。

至此,开始了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本文以汉代的刑法原则和制度为切入点,结合对汉代法律与儒家伦理二者同发生结合的原L考l分析,具体闻述中国法发展中的重要转变。

__、本论(-) (二)(三)汉前的法律制度概述備学;进入法律1.儒家思組得以确立的原l六f:从“百家争鸣"到“独専儒术"2.董仲舒的新儒学儒家文化在权代刑法中的表現1,汉代刑法原则(1)“上诺'''(2)“体恤'''(3)“亲亲得相照'''(4)“自告"与“自出''(5)“造意''与“‘ll,;造意"2、汉代刑法制度(1)汉文带、量带改革(2)“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A.“春秋决掀'''B,“秋冬行刑''(四)法律的f需家化的影响三、结论呼应开,头的序言;四、参考文献參考书f:1: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大出版社,2007年版。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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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12期(总第159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2007(Cumulatively,NO.159)一、立法思想的儒家化汉朝建立以后,在治国的指导思想上有过一个反复和选择的过程。

汉初七十年实行的是提倡无为而治的黄老之学。

黄老学派综合了道家与法家的学说,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以德为主。

刑罚要轻缓,法令要省减,这种重德轻刑的倾向正是无为而治的主要内容之一。

这是汉初统治者鉴于秦专任刑罚导致迅速亡国的教训作出的政策调整,也是面对百业凋敝的社会经济状况的适时选择。

统治者在大乱之后推行的黄老之学有效的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推动了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但与此同时,长期无为而治的政策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由于统治者放松了对农民的控制,许多农民脱离户籍,逃避赋税,严重威胁了中央的财政基础;再者,中央对地方监管不力,造成诸侯国势力尾大不掉,甚至与中央分庭抗礼,直接动摇了中央集权。

儒家思想这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得到统治者重视的。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要以儒家礼治钳制社会思想和行为,竭力树立君主独尊的政治地位,强化君权至上的权威。

大一统的理论及宗法等级理论对加强中央集权,抑制统治集团内部的离心倾向,巩固社会秩序等非常有利。

[1]故而得到汉武帝的认可,取代黄老之学成为汉代的官方哲学。

董仲舒倡导的儒学是经过改造的新儒学,不同于先秦儒学。

它是以先秦儒学为本,儒法结合,将道家,阴阳家甚至包括一些神学观点杂糅其中的一种思想理论体系。

天人合一的君权神授观点强调了皇权的至高的不可动摇的地位,将封建政权与神权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了统治阶级的要求和利益。

三纲理论将家庭伦理融入封建法制实践,迎合了汉民族长久以来重视血缘亲情与宗法关系的传统民族心理,使儒家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以最恰当,最能够为人们广泛接受的形式加以体现。

德主刑辅的主张经过董仲舒的精心加工,造成了一种德法并用,外儒内法的局面。

既有效地安抚了人心,又增强了统治者的应变能力,具备了坚定的原则性和灵活的调节性。

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逐渐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从社会制度到个人行为,从大政方针到家庭关系,其影响无所不在,其法律思想在以后的法治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主流地位不曾动摇。

二、法律内容的儒家化1.强调父权,重科不孝儒家的亲亲思想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在封建的宗法等级社会里,家庭成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父亲对其他家庭成员具有主宰权。

在这一思想的影响下,儒家特别强调父权与孝道。

台湾学者杨国枢先生在《中国人之孝道的概念分析》一文中说:“传统的中国不仅是以农立国,而且是以孝立国。

”尊老孝亲,以孝德化民,是汉代统治者“孝治天下”的既定施政内容,反映在法治领域,必然是对“不孝”行为的重刑罚处。

《二年律令・户律》有这样的条文:“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

另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外卖。

”[2]意思是说孙子应该承担赡养祖父母的义务。

否则,祖父母可以占有孙子的财产,只要不将其转卖。

又《二年律令・贼律》云:“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

”又云:“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首弃市。

”两律条对不孝者皆处死刑。

处罚之严苛,令人生畏。

除此之外,针对老年人的违法行为制定出一些特殊的定罪量刑的标准,赋予老龄社会成员一定程度的法律特权,也是尊老尚老孝治原则付诸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表现。

《汉书・刑法志》载孝宣帝元康四年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或罗于文法,拘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

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及杀伤人,它皆勿坐。

”[3]甘肃武威磨嘴子汉墓出土的《王仗十简》和《王仗诏书令册》为我们提供了更丰富的佐证。

两篇简文都告戒老百姓要尊敬老者并对老者授以王仗,严惩侵犯持王仗老人的罪犯。

《王仗诏书令册》云:“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

非首杀伤人,毋告劾也,毋所坐。

”这是说,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应该受到人们的尊重,如果不是犯了首谋杀伤人的重罪,则不要起诉和处罚。

这部简册还说:“年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石,人官府不趋;吏民有敢殴辱者,逆不道弃市。

”意谓官吏和平民有敢殴打和侮辱七十岁以上持王杖老人者,按大逆不道罪处置。

由此可见,以孝为百行之先是儒家的传统观念。

正如《孝经》所云:“孝者,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汉代统治者为施政“孝治”所进行的法律实践可谓殚精竭虑。

“孝”已经从儒家的道德法则转化成了人们的法律准则。

2.强调夫权,男女不平等儒家所谓男女有别的实质是男尊女卑。

许慎的《说文解字》对“妇”字是这样解释的:“妇,服也。

”女子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和自由权利可言的。

在封建社会,男子在社会和家庭中处于绝对权威的地位,“夫为妻纲”是封建婚姻关系的基础。

礼法确立了夫妻不平等的原则。

丈夫对妻子有完全的控制权,任何冲击夫权的行为都将遭到法典重裁。

汉代法律为保护夫权,规定了“七弃”之制,即婚后女子若有不孝、无子、淫乱、嫉妒、多言、恶疾和盗窃诸行为中一种者,即可被其夫休弃。

同时《白虎通・嫁娶篇》曰:“夫有恶行,妻不得去。

”由此,在婚姻关系的存废问题上妇女没有任何发言权,大浅论汉律的儒家化特点陈巨红(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长沙410205)[摘要]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渗透影响了整个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趋向,儒家化正是汉代律法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文主要从立法思想和法律内容两方面探讨汉律的这一特点,尤其重视从汉律中反映的儒家宗法伦理观念。

[关键词]汉律;儒家思想;宗法思想[下转第158页][上接第156页]多以丈夫的意志为转移。

再看《二年律令・贼律》中有如下两条规定:(1)“妻悍而夫殴笞,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

”(2)“妻殴夫而耐为隶妾。

”汉简(1)可看出:如“妻悍”,“夫殴笞之”,只要不使用“兵刃”,“虽伤之”亦无罪。

换言之,男子对妻子施加暴力,对其身体造成伤害,只要施暴过程中没有使用“兵刃”类的暴力工具,就可以以“妻悍”为前提免于追究男子的责任。

简(2)说:“妻殴夫而耐为隶妾”,这一处罚是不需要强调任何前提的。

也就是说,只要出现“妻殴夫”的情形,就无条件的追究妻子的责任。

并非简(1)所说,需要区分“殴”这一行为的背景、原因和实施方式。

显然,这二条简文,是典型的维护绝对夫权的律条,突出反映了儒家男尊女卑的思想。

3.亲亲相隐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

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实际上,并非对所有的犯罪都免除告发与作证的义务,而是有范围限制)它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亲亲相隐是一项义务,容隐义务人如不隐匿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法律原则的指导思想是儒家的“孝”和“仁”。

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中国的宗法家族制具有漫长的历史。

家族各成员之间相互照顾,共同御敌,是天经地义的权利和义务,复仇和亲属相隐就是这种宗法伦理观念的产物。

秦代律法也有“子为父隐”的规定但很不完善。

亲亲相隐作为法律原则直到汉代才得以确立。

汉宣帝在地节四年下达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隐祸,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庭尉以闻。

”[4]这段话的意思是说亲属之间互相隐瞒行为,是合乎父子之亲、夫妇之道的,法律不应追究。

《二年律令・告律》云:“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隶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

”即官府不但不受理子女告父母的诉讼,而且对告者尚判死刑。

至此汉律在亲亲相隐这一问题上有了非常完善的规定,该规定正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

两汉时期,法律开始走上儒家化的道路,它通过引经决狱,引经注律,纳礼入律三个相关环节,分别在立法、法律解释、司法领域渗透开来。

礼法融合作为汉代律法最突出的特点,对后世的封建律法有着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张家山汉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3]班固.汉书・刑法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4]班固.汉书・宣帝纪[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被美国专利局(以下简称FDA)批准的415种新药中,只有14%的药物是真正算得上创新的,还有9%是在旧药基础上作了改进,在FDA看来,这些改进能够显著提高疗效。

而剩下的77%的药物都是仿制药,与已上市的同类药物相比,疗效并无显著的区别,其中一些药物含有与旧药不同的化学成分,而大部分药物的成分与旧药几乎相同。

[3]创造性标准的日益降低无疑将专利制度基本上变成了发明创造者的“赏金游戏”,实际上正在阻碍着科学技术的进步。

更多的与创新无关的药品获得专利保护,也就意味着社会公众需要支付更多健康费用的同时受益却依然没有改观,这无疑会造成公共利益保护的失利。

世界卫生组织也指出,现有的专利授予标准可能导致永久(ever-green-ing)专利,亦即对已有专利稍加改进便可有效延长20年的专利保护期。

这有可能影响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承担的尊重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自由的义务。

[4]三、实用性TRIPS协议中使用的是“可供工业使用”的概念,但是并没有对此概念进行具体地界定,仅仅说明其与“有用的”同义,这意味着一项发明能够使相关经济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生产、利用并且具有积极的技术效果。

长远地讲,就是有益于人类及人类社会。

一项发明的实用性应当先于它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得到检验。

可重复性要求是实用性检验中的一个重要的部分,一项发明被一般技术人员反复地实施,结果或技术效果应该是相同的或相似的。

如果一项发明是在独一无二的自然环境下制造出来的而且不能够被一般技术人员反复实施的话,那么这项发明就不具有实用性。

在药品领域,我国对药品的实用性没有过多的要求,因此实用性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虽然实用性标准需要一项发明能够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但在实验室制造出来的药品,即使在工业上不一定是适用的,仍认定它是实用的。

若一项药品的方法发明在相关经济领域被使用,即使其不具有工业上的适用性,仍授予其方法专利。

这样看来,中国使用的实用性标准似乎与其发展中国家的阶段不相适应。

所以,为了避免那些可能会不当地破坏健康领域的创新的发明,我国专利法应该尽可能地对实用性制定一个准确的概念。

在美国早期的判例中,当涉及人用药品的实用性时,有一个特殊的要求,即申请人应当令人信服地证明该药品是适合人用的。

如果仅仅有成功的动物性实验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药品的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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