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欠款超过2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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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

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

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答辩状是法律文书,对于答辩状大家了解多少呢?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应该怎么写?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几篇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范文,请阅读!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郑某,女,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县____镇____村程庄村36号。

委托人:庞____,____邦律师事务所被答辩人:周____,男,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县____镇________街。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辩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80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_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民事上诉状范文【2】答辩人:xx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东208号。

第九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期限

第九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期限

第九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期限引读案例1.2002年5月10日,甲向乙借款5万元,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

2004年6月7日,乙因购买房屋,遂向甲索要借款,但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不还钱。

为此,甲、乙发生争吵,甲将乙的头部打伤。

2005年2月7日,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钱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请分析本案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2.2002年7月9日,甲向乙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于2002年12月9日还款。

在还款期届至时,甲并未还款,乙也没有索要。

2004年6月10日,乙为孩子考大学筹集学费,遂向甲索要欠款,但甲没有还款。

此后,乙没有再提及此事。

2006年2月4日,乙因交通事故造成大脑神经受损,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后经多方治疗,乙于2007年6月6日病愈。

2007年8月1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款,而甲以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

请分析本案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司法考试要点诉讼时效的含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效力;除斥期间的起算和效力例题53 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

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一题第6题)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效力,答案为D项。

范某的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确定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曹某确定的宽限期为10天,至2003年4月2日届满。

因此,曹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于2005年4月2日届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并不丧失起诉权,债权人起诉的,法院不应裁定驳回起诉,而是应当受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验法则在欠款纠纷中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作用

经验法则在欠款纠纷中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作用
于 20 0 3年 4月 2 l 下 第二 张 欠条 ,注 明 欠 李 某挖 8 E写
告 因举证 不 能 ,没 有提 供 足 以证 明其 债 权 请 求权 未 超
过诉 讼 时效 的直 接证 据 , 院作 出如 下判 决 : 法
( ) 决 被 告 偿 还 欠 款 4 7 0元 给 原 告 , 决 生 一 判 74 判
以承 认 , 然 被 告 否认 欠 款 的 数 额 。 因其 没有 提 供 有 虽 但 效 的证据 证 明欠 款 的数 额 ,所 以法 院不 予 采 信其 反 驳 的陈述 。对 此 , 院认 定 事 实 的逻 辑 过 程 是 “ 告 的 陈 法 原
请求 权 已超 过 诉 讼 时效 ,请 求 法 院驳 回原 告 的诉 讼 请
{ 南省 东方 市人 民检 察 院 [ 7 6 0] 海 52 0
2 1 年第 1 期 ( 00 2 经典案例 ) 总第 1 4期 / 1
述+ 条 ” 欠 的证 明力 大 于 “ 被告 的 陈述 ” 的证 明力 。 因此 , 欠 款 事 实 和 数额 得 以认 定
有 还 款 期 限 的欠 条 ,债 权 请 求 权 的诉 讼 时 效 适 用 最 长 诉 讼 时 效 的 规 定 ) 本 案 中法 院 认 为原 、 告 双 方 达 成 , 被
予 支 持 。 于被 告辩 称 原 告 的诉 讼 请 求超 过 诉讼 时 效 , 关 法 院 认 为 :. 某 持 有 的 二 张欠 条 当 中 , 一 张 明 确 注 1李 第 明了 还款 期 限 . 告 许 某 到期 未 履 行 还 款 义务 , 原 告 被 但
许 某 于 2 0 年 7月至 2 0 01 0 3年 4月期 间 .共 租 赁
20 0 1年 。 某 与许 某 达 成 口头 协议 . 李 由许 某租 赁 李 某 的挖 机 进 行 工程 作 业 , 赁期 限不 定 , 金 结 算 时 间 租 租

欠条的标准格式怎么写

欠条的标准格式怎么写

欠条的标准格式怎么写虽然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债权人手中没有欠款人的欠款凭证,在发生纠纷时将会面临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当与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时,作为债权人一方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欠条,那么欠条的标准格式怎么写呢?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欠条的标准格式怎么写本人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情,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亏欠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经双方协商,利息定为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债务人必须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将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

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随债权人住所地的变更而变更)管辖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各项诉讼;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法律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是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特立此据!二、欠条的适用欠条通常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况:1、在购买物品或收购产品时,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项而要写张欠条。

2、借了他人或单位的钱物到时不能归还,或不能全部归还,有部分的拖欠,此时就需写张欠条。

3、借了个人或公家的钱物,事后补写的凭证,也可以称作欠条。

三、欠条和借条的区别1、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

2、欠条和借条诉讼时效不同(1)借条的诉讼时效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3年;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上)【高杉按语】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因为我国民事立法采用了两年的短时效[1]制度,所以诉讼时效争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且争点极为细密。

诉讼时效常见的争议点有:债权人工作人员催款证言的证明力、催款录音的证明力、长期供货多笔货款之间的时效关系、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务的时效起算点及宽限期的认定、未能按约付款出具欠条后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时效届满日系节假日是否顺延、催收函件被退回能否中断时效、普通违约金和逾期违约金的时效起算点、交房请求权是否适用时效、合同无效之诉是否适用时效制度,等等。

就诉讼时效的上述争议点,本文特筛选出若干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本文目录】(1)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一般情形(2)邮寄催款通知、债务清收通知等债权主张文件对时效中断的效力(3)调解、起诉、报案等行为对诉讼时效认定的影响(4)持续、多次交易中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5)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6)买卖合同中欠条、收条、对账单对诉讼时效认定的影响(7)房地产买卖中诉讼时效的认定(8)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证明与程序限制(9)诉讼时效的其他问题:超过时效后部分偿还、主张合同无效的“时效”[2]【裁判要旨】(1)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一般情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二商终字第340号青岛昌发家具有限公司与高庆铜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虽然李国光在收到条中写明2008年6月底之前付款。

但上诉人于2009年春节前向被上诉人付款20000元,即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宋程前出具的收款条时间2009年1月15日为最后一次付款时间,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本案被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上诉人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终字第92号刘长兴与刘明选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借条的诉讼时效20年怎么计算?

借条的诉讼时效20年怎么计算?

As long as the mood is clear, there will be no rainy days in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借条的诉讼时效20年怎么计算?日常生活中,总是会有一些人,因为要做某些事情,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所以他们会优先的选择自己的亲人或者是朋友借钱,但是作为借钱一方,因为涉及到自己的财产权益,所以往往都会立个欠条,以防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那么借条的诉讼时效20年怎么计算?日常生活中,总是会有一些人,因为要做某些事情,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所以他们会优先的选择自己的亲人或者是朋友借钱,但是作为借钱一方,因为涉及到自己的财产权益,所以往往都会立个欠条,以防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那么借条的诉讼时效20年怎么计算?一、概念释义1、借条:民间借贷关系凭证,其基础法律关系就是民间借贷。

通俗地说,就是向人借钱,给人出具的借款凭证。

2、欠条: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权凭证,其基础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

例如,借款无能力还可以出具欠条,无能力支付货款也可以出具欠条,拖欠劳务费可以出具欠条,分割共有财产时无能力给付现金也可以出具欠条,等等。

总之,欠条可以产生于任何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法律关系中。

二、借条的诉讼时效1、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3年;2、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依照《合同法》第206条,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据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3年。

三、欠条的诉讼时效1、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3年。

需要说明的是,此类诉讼案由应为基础法律关系。

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

借条和欠条法律有效期多少年

借条和欠条法律有效期多少年文档模板范本:借条和欠条法律有效期多少年一、借条和欠条的法律定义借条和欠条是指借款人或者欠款人向出借人或者收款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

借款人或者欠款人通过签署借条或者欠条,确认欠借款人或者收款人一定金额的债务,并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债务。

二、借条和欠条的法律有效期根据《民法通则》,借条、欠条以及其他形式的债权债务书面证明,自债权债务发生之日算起,有效期为三年。

在法定有效期内,债权债务持有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三、借条和欠条的举证难度借条和欠条作为证据,需要证明文件真实合法,签字、日期、金额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往往难以证明借条或者欠条的真实性,从而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解决。

四、借条和欠条的注意事项1.在借条或者欠条上,要明确借款或者欠款的金额数目、借款或者欠款的用途、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明细内容,并且签名及加盖公章。

2.在借条或者欠条的签订前,注意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是否具有还款能力等情况,避免在贷款过程中浮现问题。

3.为了便于证明和追索债务,借条或者欠条建议使用常见的公证方式验证,并妥善保存或者备份相关文件。

五、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无六、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一部基础性民事法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进行了规定。

举证难度:在借条或者欠条的诉讼中,证明书面文件的真实性及签订双方之间的债务关系存在难度。

公证方式验证:通过公正机关对借款或者借款方进行确认,并将监管结果记录在公证书中,提高债权债务的证明力。

七、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 在借条和欠条签订前,对对方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还款能力等进行核实,有助于减少债务纠纷的发生。

2. 在借条和欠条签订时,留意签署双方的时间、金额等信息是否准确无误,有避免证明难度增大的效果。

欠款和借款在打官司时有什么区别

⽋款和借款在打官司时有什么区别在⽇常⽣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打借条或打⽋条的情形,通常我们弄不清楚借条和⽋条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有什么区别,或者法条适⽤情况有什么不同,⼤多数⼈都认为区别应该不⼤,但是实际上是有区别的,现在就让店铺⼩编来为⼤家具体介绍⼀下吧。

⽋款和借款在打官司时有什么区别(《民法通则》有效期限截⽌于2022年12⽉31⽇)⽋款和借款是有区别的,主要的区别在于他们的诉讼时效是不同的,因为对于提起诉讼来说,诉讼时效是⾮常重要的,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则不能再提起诉讼了,所以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的效⼒。

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论多久,借条本⾝都是有效的。

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期的次⽇起计算。

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当借条持有⼈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要抗辩和抵赖⼀般都很困难。

但是,当⽋条持有⼈凭⽋条向法院起诉后,⽋条持有⼈必须向法官陈述⽋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对此事实进⾏否认、抗辩,⽋条持有⼈必须进⼀步举证证明存在⽋条形成的事实。

 《民法通则》第⼀百三⼗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1⽇起⽣效)《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时效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

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诉讼时效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

欠款强制执行一辈子吗2024

欠款强制执行一辈子吗2024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有效期限2024怎么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须遵守法定的期限,方为有效,如果超过期限,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1年;双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为6个月。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较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限的较后1日起计算(第1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在6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

2.如果法院在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

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执行。

知识延伸:申请强制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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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1E-2E-D4-D6-68 第 1 页 共 6 页 整理人 尼克 欠款超过2年诉讼时效 文件编号: 1E-2E-D4-D6-68

第 2 页 共 6 页 附1: 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序号 认定标准 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一) 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180天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或内部清收报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二) 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民法相关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司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能力的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三) 借款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井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四) 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五) 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下落不明,超过3年未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六) 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文件编号: 1E-2E-D4-D6-68 第 3 页 共 6 页 (七)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 强制执行证明或者法院裁定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内部证据。

(八) 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破产重整协议或者破产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金融企业对剩余债权向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的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和内部证据。

(九) 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在法院主持下出具调解书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记入执行笔录,根据和解协议或调解书,金融企业对剩余债权向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调解书、执行笔录或者和解协议和内部证据。

(十)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判决借款人和担保人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超过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法院驳回起诉证明或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仲裁和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 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对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符合上述(一)至(十)项原因,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抵债资产接收证明、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文件编号: 1E-2E-D4-D6-68 第 4 页 共 6 页 (十二) 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业务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一)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十一)项的相关证明。

(十三) 金融企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债转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后,根据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贷款减免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余额清单。

(十四) 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五) 因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因金融企业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查1年以上,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财产追偿证明、内部清收报告或法律意见书。

(十六) 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6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对于单户余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农户贷款,可以采用清单方式进行核销。其中,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的通知》(银发【2007】 246号,以后变化从其规定)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对于符合条件的小额农户贷款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十七) 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个人经营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个人经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发放的,并且金融企业能有效监控资金流向,证明贷款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生产经营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分类证明,个人经营贷款用途证明材料,追索记录。 文件编号: 1E-2E-D4-D6-68

第 5 页 共 6 页 (十八) 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3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者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其中,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5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及以下)的,可以来用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抵押情况证明,抵押物处置证明,迫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对于符合条件的小额个人贷款,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十九) 对于保险公司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保户质押贷款和其他应收款项等债权,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包括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交易)等债权,当交易对手违约,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经履行必要的追偿程序、处置抵质押物后形成的损失,可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 债权和抵质押情况、追偿情况,抵质押物处置情况,法院裁定证明或执行证明等外部证据,或内部证据,

(二十) 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呆账: 1.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2.被投资企业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3.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者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者清算期超过2年以上的,金融企业无法收回的股权; 4.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的,金融企业无法收回的股权。 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者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二十一)

已丧失流动性,无法进行市场交易的债券投资损失或基金投资损失,可认定为呆账;其中,因结构性产品被清盘,或相关资产池内资产出现损失,导致金融企业所投资的结构性产品、担保债务凭证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本金丧失偿付可能,且发行人或者托管人提供的结构性产品被清盘的证明文件,市场通用资讯平台显示的资产池损失信息,相关情况说明,包括债券基本情况,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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