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本级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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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领域公共服务内容与标准

就业领域公共服务内容与标准

就业领域公共服务内容与标准1.就业信息服务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2.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3.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

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4.就业见习服务服务对象:毕业学年起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执行。

5.就业援助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贵州省青年就业见习登记表【模板】

贵州省青年就业见习登记表【模板】
贵பைடு நூலகம்省青年就业见习登记表
(2021年度)
学校所在省(区、市): 学校名称: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码
学 历
毕业时间
院 (系)
专 业
入学前户籍
所在地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家庭地址
见习意向
是否服从调剂: □服从 □不服从
个人简历
大学期间
奖励和处分
本人承诺
1.本人自愿参加青年就业见习计划,保证本人相关信息真实。2.本人将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前往见习单位报到,并服从岗位分配,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理由拖延。3.见习期间,本人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青年就业见习计划的管理规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4.见习期满,按时离岗,并做好工作交接。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贵州省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

贵州省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

贵州省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交通委员会,贵阳市应急管理局,贵阳市医疗保障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筑人社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工会,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21〕19号)文件精神,结合贵阳贵安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贯彻国发〔2022〕2号文件精神为契机,以“强省会”为引领,大胆闯、大胆试,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创新监管模式,积极适应新就业形态经济发展形势,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防范化解劳动纠纷,优化劳动保障服务,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新就业形态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1.加强法律法规政策服务。

根据企业和劳动者的需求,公开发布政策清单、服务清单,提供有针对性和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宣传和政策咨询服务。

规范新就业形态信息发布管理,强化信息发布审查责任,全方位采集新就业形态政策和岗位信息,依托部门官方网站、行业部门数据平台、公共招聘网、筑人才APP等渠道定期进行发布。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度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公示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度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公示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度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度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公示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十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86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人社规〔2017〕1号)和《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武人社发〔2016〕26号)文件要求,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对79家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的2021年度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材料进行审核,具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1、初审。

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照上年度申报名单进行重复性比对筛查。

2、复审。

对通过资料初审的见习人员,采取学历、见习周期、协议签署、保险名单核查以及电话回访、社保协查等方式全面核算补贴金额。

3、确定补贴标准。

202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见习的,按照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2021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参加见习的,按照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中心城区1750元/月,新城区1500元/月;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中心城区2010元/月,新城区1800元/月。

4、见习人员留用补贴。

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见习基地,按照缴纳社保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鄂人社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落实全国就业创业工作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会议精神,做好2021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服务工作,促进高质量就业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47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公开各类服务渠道。

各地要在7月15日前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发出一封公开信或服务公告(相关内容可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致2021届高校毕业生公开信,见附件1),告知未就业毕业生求职登记小程序、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202008gx/index.jhtml)、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湖北公共招聘网()、就业在线(https://)等就业服务平台。

同步列出本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档案接收机构目录及联系方式,告知报到接收手续流程和办理方式,亮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引导毕业生获取政策咨询、手续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

二、做实实名登记服务。

目前,省厅正在抓紧协调省教育厅,争取在7月底前将2021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导入系统下达各地。

在此之前,各地要以社区(村)为单位,发动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基层力量,通过上门、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对辖区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集中开展走访摸排,做到人员信息应登尽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25•【文号】人社厅发〔2019〕117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就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职工培训(一)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二)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

培养成本高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可提高补贴标准。

(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大力支持受经济影响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行动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渝人社办〔2021〕190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行动的通知渝人社办〔2021〕19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1〕10号)工作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进一步促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决定开展“重庆市202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把促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聚焦未就业毕业生求职的关切和期盼,坚持政策支持与服务保障并举,普遍服务与特别帮扶并行,统筹资源力量,全力开展攻坚,用心用情用力帮助解决求职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就业创业。

通过实施实名服务,确保有就业意愿的2021届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服务不断线;通过实施常态化失业管理服务,使有求职意愿的失业青年及时得到针对性就业帮扶;通过实施服务攻坚,促进未就业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尽早就业、稳定就业、高质量就业,力争青年失业水平逐步降低。

二、行动主题暖心助航就创青春。

三、行动时间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服务对象(一)2021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象信息通过任务分解、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走访等渠道获取。

(二)35岁以下登记失业青年,对象信息通过线上失业登记服务平台、线下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等渠道获取。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就业促进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今年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预计在18万人左右,面对国内外环境和疫情变化的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促进就业面临的形势任务更为复杂艰巨。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牵头抓好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1+7”行动,强化工作协调,创新工作举措,精准施策,多方发力,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做好202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重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强化政策支撑行动。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突出位置,紧盯形势任务,围绕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各项政策措施。

要认真梳理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培训等就业创业政策,形成政策清单,明确落实每一项政策的经办机构和服务流程,并简化落实手续,确保政策落实不留死角、方便快捷,切实落地生效。

同时,各地要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借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站、电视广播和微信、快手等各类新媒体,创新宣传方式,组织开展政策宣传系列活动,让高校毕业生对就业创业政策应知尽享。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务必于4月底前报送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清单。

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7号)、《关于在全省实施“就业见习质量提升年”行动的通知》(苏人社函〔2023〕11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补贴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宁财社〔2021〕37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就业见习工作,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升就业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的决策部署,不断优化我市就业见习政策,不断健全就业见习工作体系,坚持市场需求导向、个人自愿参加、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不断提升我市就业见习服务保障能力,形成有利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长效机制。

二、就业见习对象和期限(一)就业见习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离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大学生);2.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

(二)就业见习期限就业见习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三、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和就业见习服务机构申报条件(一)就业见习单位申报条件。

除政府机关外,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及下属企业、纳税地为南京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单位。

1.符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社会责任感强,用工安全规范,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人数在10人及以上。

2.依法正常经营满1年及以上,能够提供符合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就业需求的就业见习岗位,能够委派专人负责就业见习工作,具有完善、规范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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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本级
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布日期】2021.06.08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21.06.0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本级青年就
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各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各有关企事业单
位、社会组织: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1〕34号)精神,为帮助青年加强岗位锻炼,提升就业能力。现就
做好2021年省本级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习安排
(一)见习范围。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2021届、2020届)未就业高校毕
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等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
就业的中职毕业生。见习时间为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见习管理。就业见习实行属地管理原则。2021年省本级对生产经营场
所驻地在贵阳市内的用人单位(依法注册成立、社会责任感强、生产经营正常、管
理规范的各类单位),适量组织开展就业见习工作。驻地在贵阳市内的国家级、省
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可择其一参加贵阳市就业见习计划或省本级就业见习计划。
驻地在贵阳市外的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就业见习
计划。
二、见习流程
(一)岗位发布。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在贵州公共招聘网
(http://gzggzpw.gzsrs.cn/)上进行见习单位认定,结合实际提供一批适合青年实
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并将岗
位信息于6月23日前录入完毕,见习单位岗位录入操作指南详见附件1。岗位信
息经筛选审核通过后,在“青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模块设立的就业见习专区向
社会公开发布。
(二)见习报名。省本级青年就业见习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免收报名费,
报名网站为贵州公共招聘网,集中招募报名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至7月16
日,逾期不再补报。报名人员需按网上提示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学历、专业、联
系方式、人员类别等信息,报名人员填写的信息须与本人实际情况一致。每位报名
人员每次限报一个岗位,原则上必须本人报名并填写相关信息,信息填写不真实、
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委托他人报名的,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
本人填写,由报名人员本人承担责任。报名人员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
(三)岗位对接。岗位对接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至7月23日。见习单位
结合报名人员的报名先后顺序、岗位需求及匹配程度等,自行与报名人员开展岗位
对接,对接方式由见习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通过考试竞争选拔等方式设置门槛。
见习单位与报名人员达成初步见习意向时,须及时在贵州公共招聘网中进行见习人
员确认。报名人员没有被选报岗位匹配成功的,可在报名规定时间内重新选报其他
报名人数不足的见习岗位。
(四)见习公示及体检。入选省本级见习人员名单通过贵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网对外公示。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见习计划入选人员进行体检,体
检费由见习人员自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凭有关证明按一般入职体检项目标准据
实减免体检费。
(五)见习人员接收。公示无异议且体检合格的见习人员须在5日内到见习主
管单位人事部门报到,见习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安排见习人员前往见习单位参加见
习,按规定签订《贵州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
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并及时将相关材
料在贵州公共招聘网上记载并备案。
(六)见习人员管理。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要积极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工
作、生活、学习环境,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人员的见习关系;见习人员应自觉遵守
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就业见习。因已落实就业单位或特殊
原因终止见习的,见习人员应提前提出申请告知见习单位,见习单位应在贵州公共
招聘网上更新人员情况。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及时记载见习人员经历、承担任
务、见习成果等,见习期满据实出具《贵州省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4)。鼓励
有条件的单位以聘用、招考、临聘等方式将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符合岗位技能需要
的见习人员留用。
三、见习补贴申报
(一)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用于支付见习
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
用。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同级财政按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进行补助,见习单位补助部分列入该单位财政经费开支范
围;见习单位必须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按
每人不高于300元的标准据实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
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对见习单位留用见习期
满人员的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补助。2021年,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
放政策,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
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鼓励用人单位提高见习人员生活补
助保障水平,在财政见习补贴标准基础上参照同类岗位劳动报酬标准增发生活补助
的,优先纳入就业见习计划支持。
(二)补贴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见习结束后,用人
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办理一次性拨付。未
按规定要求进行申报及未办理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的,不予
纳入见习政策补贴享受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作环节。各见习单位(基地)须按见习工作流程规范有序组织开
展见习,按时限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确认。未按规定组织开展见习工作、接收见习
人员的,将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不再受理其参加见习计划的申请,并在一定范围
内予以通报。
(二)严格见习时间。离校2年内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需持毕业证书,见习时
间应在毕业证书登记日期之后。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时间应在户籍所在
地或常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失业之后。
(三)严格动态管理。各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
作用,完善见习管理制度,持续稳定提供适合青年见习需求的岗位,对超过一年未
提供见习岗位、未开展见习活动的及时清退。

附件
1.贵州省本级青年就业见习线上平台见习单位用户操作指南
2.贵州省本级青年就业见习线上平台见习人员用户操作指南
3.贵州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
4.贵州省就业见习鉴定表

2021年6月8日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涂菁,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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