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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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最新工伤待遇赔偿项目依据标准

贵州省最新工伤待遇赔偿项目依据标准

工伤职工赔偿项目依据标准-------------残剑飞雪依据省新标准整理提供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称办法)、“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省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省关于推进煤矿和煤矿山企业以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守则,作为工伤赔偿标准:(条例第1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条例第12条第一款)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办法第6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助器具费;(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十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条例第22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具体各项职工工伤待遇计算依据及标准:第一项:工伤医疗待遇(条例第30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021年贵州工伤赔偿标准

2021年贵州工伤赔偿标准

2021年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前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各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的,享受生活护理费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待遇。

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这三个一次性补助金是工伤伤残赔偿标准的大头,约为总工伤赔偿的90%,好多工伤职工对工伤保险待遇不清楚,只申请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忽略了《各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相关赔偿。

以下为本省工伤赔偿的详细标准,供大家参考。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基金支付)全国各地一口价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二、伤残津贴【1-4级工伤基金支付;5-6级用人单位支付】--按月发放(1)一到四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2)五到十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说明:伤残津贴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三、停工留薪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按本人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和福利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四、工伤医疗费、配置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基金支付)(1)伙食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元;(2)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费用和辅助器具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五、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工伤基金支付)(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火车硬卧、动车硬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报销。

(2)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食宿费执行普通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六、生活护理费(1)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1【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石秀诗二00四年七月一日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助器具费;(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统筹地区应当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5%——20%的标准提取储备金。

储备金中的30%上解省,存入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70%存入地区的财政专户。

贵州工伤赔偿标准,2023年贵州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式

贵州工伤赔偿标准,2023年贵州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式

贵州工伤赔偿标准,2023年贵州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式模板1:贵州工伤赔偿标准一、引言本文旨在介绍贵州地区工伤赔偿的相关标准,旨在使相关人员对贵州地区工伤赔偿规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二、工伤赔偿概述1. 工伤赔偿的定义:工伤赔偿是指用于补偿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岗位职业病或者职业伤害导致的劳动者伤亡的经济损失的一种权益保护制度。

2. 工伤赔偿的重要性:工伤赔偿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贵州工伤赔偿标准1. 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者的工伤鉴定级别确定赔偿标准,包括轻伤、重伤和特重伤。

2. 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根据劳动者在工伤保险参保期间与工资挂钩的平均工资水平和伤残等级确定赔偿金额。

3. 医疗费用:根据劳动者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期限确定赔偿金额。

4. 护理费用:根据劳动者护理费用的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5.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确定赔偿金额。

6. 遗属抚恤金:根据劳动者的死亡等级、被扶养人数和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进行计算。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具体内容请参考附件。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于因工作岗位职业病或者职业伤害导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经医学专家和劳动人事专家鉴定该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

2. 平均工资水平:平均工资水平是指劳动者在工伤保险参保期间的工资收入总额除以参保期间所计算的月份得到的平均值。

3. 医疗期限:医疗期限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岗位职业病或者职业伤害所接受的医疗治疗时间的限制。

模板2:2023年贵州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式一、引言本文旨在介绍2023年贵州地区最新工伤赔偿的计算方式,以相关人员对贵州地区工伤赔偿规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二、工伤赔偿计算方式1. 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计算方式:根据劳动者在工伤保险参保期间的平均工资水平乘以其伤残等级所对应的赔偿比例,得到赔偿金额。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贵州省⼯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保障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了《贵州省⼯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

《贵州省⼯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条为了保障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单位的⼯伤风险,根据国务院《⼯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有雇⼯的个体⼯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伤保险,为全部职⼯或者雇⼯(以下简称职⼯)缴纳⼯伤保险费。

第三条市、区、县(市)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本市⾏政区域内的⼯伤保险⼯作。

市、区、县(市)劳动保障⾏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伤保险业务。

财政、审计、⼯商、安全监管、卫⽣、⾷品药品监督等⾏政部门以及⼯会,按照各⾃的职责,协同做好⼯伤保险管理⼯作。

第四条⼯伤保险实⾏市级统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建⽴统⼀的⼯伤保险基⾦收⼊户、⽀出户和财政专户;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设⽴⼯伤保险基⾦收⼊过渡户、⽀出分户,不设财政专户。

⼯伤保险费由市和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

第五条⼯伤保险基⾦由以下⼏个部分构成: (⼀)⽤⼈单位缴纳的⼯伤保险费; (⼆)⼯伤保险基⾦的利息; (三)滞纳⾦; (四)社会捐赠; (五)依法纳⼊⼯伤保险基⾦的其他资⾦。

第六条⽤⼈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规定,办理⼯伤保险登记及相关⼿续: (⼀)已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到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未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到⼯商注册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中央、省属在筑企业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七条⽤⼈单位办理⼯伤保险登记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规定申报缴费,填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 (⼆)职⼯⼯资发放、缴费⼈员花名册; (三)参加⼯伤保险⼈员增减明细表; (四)市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贵阳工伤补贴标准九级

贵阳工伤补贴标准九级

贵阳工伤补贴标准九级贵阳工伤补贴标准九级是指伤残程度达到九级的工伤职工,下面是一个关于贵阳工伤补贴标准九级的700字说明:根据贵阳市相关政策,工伤补贴标准九级是指伤残程度达到九级的工伤职工。

伤残程度越高,意味着工伤职工的身体损伤程度越严重。

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贵阳市将工伤补贴分为十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着不同的工伤补贴标准。

对于伤残程度达到九级的工伤职工,他们在工作中可能遭受了严重的身体损伤,以至于导致身体机能丧失。

贵阳市对于这类伤残程度较高的工伤职工,给予了相应的工伤补贴标准。

具体的补贴标准如下: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程度达到九级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贵阳市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伤残职工基本月工资的48倍。

这意味着九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近四十八个月工资的补助金。

二、伤残津贴:伤残程度达到九级的工伤职工还可以获得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按照伤残职工基本月工资的百分比发放,具体比例为50%。

也就是说,九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其基本月工资的50%作为伤残津贴。

三、伤残护理费:伤残程度达到九级的工伤职工还可以享受伤残护理费。

伤残护理费标准为其基本月工资的10%,该费用用于支付伤残职工的护理费用。

以上是对于贵阳工伤补贴标准九级的说明。

通过对伤残程度达到九级的工伤职工提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伤残护理费的支持,贵阳市能够减轻这些工伤职工的经济负担,提供他们维持生计的资金支持。

这也体现了政府对于工伤职工的保护和关爱。

同时,这样的补贴标准也能够鼓励更多的企业在工作中注重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调整对象(一)2007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和五至六级伤残中领取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二)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三)2007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的人员(含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二级增加140元,三级增加130元,四级增加120元,五级增加110元,六级增加100元。

调整后待遇水平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

原伤残津贴待遇水平高于2007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工伤职工,均按照各等级增加标准的60%,计算增加待遇。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全部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80元、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60元。

贵州工伤伤残标准最新

贵州工伤伤残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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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贵州工伤伤残标准最新如下:
一、工伤事实认定:
1. 工伤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2.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工伤事实申报进行审核认定。

二、伤残程度鉴定:
1. 伤残程度的鉴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

2. 伤残程度鉴定由贵州省工伤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结果为定期复查和鉴定。

3. 伤残鉴定结果以伤残等级为依据,有七级分类,分别为一级到七级。

三、伤残津贴标准:
1. 一级伤残: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支付。

2. 二级伤残: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5%支付。

3. 三级伤残: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0%支付。

4. 四级伤残: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5%支付。

5. 五级伤残: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0%支付。

6. 六级伤残: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5%支付。

7. 七级伤残: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支付。

四、退休保险金计发标准:
1. 伤残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和个人退休时工资所在行业的退休保险金计算标准进行核定。

2. 若伤残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保险金
计发年限,将继续按照工伤津贴标准发放。

3. 伤残人员在接受康复治疗期间,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以上为贵州省的工伤伤残标准最新规定,具体待实际执行时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进行调整。

请在需要的时候根据最新标准进行查询和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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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12.14
•【字号】黔人社发〔2020〕24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
正文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伤残津贴
(一)调整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领取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每人每月增加45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43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41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39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37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350元。

二、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调整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且之后继续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三、其他
调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费用由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兑现相关待遇。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馈。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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