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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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省乡村振兴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生态移民局•【公布日期】2022.02.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广播电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省乡村振兴局、贵州省生态移民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工能)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乡村振兴局,生态移民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贵阳辖区各县市支行,各银保监分局,贵州证监局:《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广播电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省乡村振兴局贵州省生态移民局2022年2月9日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劳务品牌是指具有鲜明地域标记、过硬技能特征和良好用户口碑的劳务标识,带动就业能力强,是推动产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

贵州省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

贵州省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

贵州省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交通委员会,贵阳市应急管理局,贵阳市医疗保障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筑人社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工会,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21〕19号)文件精神,结合贵阳贵安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贯彻国发〔2022〕2号文件精神为契机,以“强省会”为引领,大胆闯、大胆试,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创新监管模式,积极适应新就业形态经济发展形势,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防范化解劳动纠纷,优化劳动保障服务,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新就业形态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1.加强法律法规政策服务。

根据企业和劳动者的需求,公开发布政策清单、服务清单,提供有针对性和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宣传和政策咨询服务。

规范新就业形态信息发布管理,强化信息发布审查责任,全方位采集新就业形态政策和岗位信息,依托部门官方网站、行业部门数据平台、公共招聘网、筑人才APP等渠道定期进行发布。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黔人社通〔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工作,现将《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5月5日附件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一、加强劳务派遣安全管理(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严格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不得非法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任何劳务派遣业务。

向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派遣的劳务派遣劳动者,必须符合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对其身体健康、文化程度、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岗位要求。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及派遣期限、劳动安全卫生及培训事项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有关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充分保障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权利,载明岗位性质、职业健康危害及劳动安全保障等事项,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为其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不得强迫劳务派遣劳动者从事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工作。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为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需要制定一个综合性的实施方案。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方案: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纳入保护范围。

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要求,强化劳动关系确认机制,明确职责主体和权益保护机制。

2.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确保他们按照法律规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保障。

同时,建立举报机制,鼓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积极举报侵犯劳动权益的行为。

3. 提供相关服务:建立一套完善的服务体系,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法律援助。

包括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和保障意识。

同时,建立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受到侵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

4. 加强培训教育: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特点和需求,加强相关职业培训和教育。

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更好地适应就业市场的变化。

同时,提倡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维权能力。

5. 加强合作与引导: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组织等应加强合作与协调,共同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维护。

政府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促进良好的劳动关系。

6.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和宣传活动,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

提高公众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关注度,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和关注,凝聚社会共治的力量。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需要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努力。

通过上述综合实施方案的推进,可以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就业满意度。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法律法规的完善、监督机制的建立、服务体系的提供、培训教育的加强、合作与引导的加强以及宣传教育的开展。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一批)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一批)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一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9•【分类】问答正文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一批)开栏的话: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

通过法答网,法院干警可以就审判工作、学习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问题在线咨询。

答疑专家须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答疑意见,并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意见准确、权威。

咨询仅针对法律适用问题,不得涉及具体案件,答疑意见仅供学习、研究和参考使用。

法答网上线运行以来,咨询答疑质量和平台功能得到进一步优化,上下级法院业务交流顺畅高效,困扰审判一线痛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有问题,找法答”的理念已深入基层一线,深入干警内心。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抓实“公正与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充分挖掘法答网资源“富矿”,积极开展优秀咨询答疑评选工作,将具有典型性、前沿性或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咨询答疑通过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平台陆续发布,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发挥法答网释疑解惑交流、促进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效用,向社会传递崇法风尚,弘扬法治正能量。

为此,本报特开设“法答网精选答问”栏目,发布法答网精选咨询答疑。

敬请关注。

问题1:网络主播为公司带货,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答疑意见:该问题涉及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八条以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6号)第七条也对依法合理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考量因素作了明确。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细则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细则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细则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细则一、背景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选择以自由职业者、合同工、临时工等方式就业。

然而,这些劳动者往往面临着劳动保障权益不明确、缺乏保障和维权机制等问题。

为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制定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细则势在必行。

二、内容1.明确劳动关系: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确保其享有合法的劳动权益。

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确立双方的权责,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和监督。

2.建立社会保险制度: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立适应其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政府可以采取一定的补贴政策,降低其参保的成本和门槛。

3.设立劳动仲裁机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纠纷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需要建立独立的劳动仲裁机构,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确保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和赔偿。

4.加强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机会,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竞争力,并提供持续的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

5.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法用工行为,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公示相关信息,增加威慑力。

三、实施机制1.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和监督,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定,并及时调整和完善。

2.加强与用人单位、劳动组织、社会组织等的合作,共同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

建立相关的协商机制和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和问题。

3.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劳动保障权益的认知和意识。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劳动者的维权能力和意识。

四、建议1.加大财政投入,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工作。

增加社保补贴和培训经费,提高劳动者参保率和培训覆盖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黔府办发[2008]130号•【施行日期】200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3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当前,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我省大批在外省务工的农民工,因当地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提前返乡;省内部分企业因市场需求不足,产品价格下滑而停工停产,企业用工需求下降,就业压力增大,失业人口增加,形势趋于严峻,社会保障面临新的困难。

为有效应对当前国际国内急剧变化的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明电〔2008〕25号),贯彻落实好中央精神,采取强有力的劳动保障工作措施应对金融危机是确保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中之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对当前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以稳定企业、留住岗位、促进就业、保障生活为重点,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全省就业局势,切实把中央和省的要求落到实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千方百计创造就业岗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中央拉动内需加大项目投资为契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积极争取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和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

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特别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广开就业门路,扩大就业容量。

就业发展的未来趋势,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及影响分析

就业发展的未来趋势,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及影响分析

就业发展的未来趋势,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及影响分析一、本文概述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就业市场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变革。

本文旨在探讨就业发展的未来趋势,特别是新就业形态的出现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我们将首先概述当前就业市场的现状,然后分析新就业形态的概念、特点以及它们如何改变传统的就业模式。

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些新就业形态如何影响劳动者、企业和政策制定者,并提出应对这些变化的策略和建议。

我们将展望未来就业市场的发展趋势,并预测新就业形态将如何持续塑造我们的工作和生活。

本文将基于广泛的文献研究和深入的案例分析,以全面、客观的视角揭示新就业形态的本质和影响。

我们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就业市场的变革,以及如何在新的就业环境下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发展道路。

二、就业发展的未来趋势就业发展的未来趋势正受到技术革新、全球化、人口结构变化以及环境可持续性挑战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未来的就业市场预计将出现一系列显著的变革,这些变革不仅将改变我们的工作方式,也将对劳动力市场的结构和需求产生深远影响。

技术进步,特别是人工智能、大数据和自动化等技术的发展,正在推动就业市场的转型。

许多传统的、重复性的工作将逐渐被机器取代,而新的、高技能的工作岗位将会出现。

这意味着未来的就业市场将更加强调创新和创造力,而非简单的体力或重复性劳动。

全球化趋势将继续推动就业市场的变革。

随着全球贸易的深入发展和国际合作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公司将需要具有跨文化沟通能力、全球化视野和国际经验的员工。

这将使得具备外语能力和国际经验的人才在就业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再次,人口结构的变化也将对就业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医疗保健、养老服务等行业的就业需求将会增加。

同时,随着人口红利的消失,劳动力成本将上升,企业将更加重视提高生产效率和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环境可持续性挑战将对就业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绿色经济、清洁能源、可持续发展等领域将成为新的就业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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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黔人社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21〕19号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总工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精神,切实做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信息动态监管机制(一)加强劳动力就业管理监测。

依托省劳务就业大数据平台,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信息数据库,健全就业需求调查和失业预警监测机制。

对处于就业状态的,由用人单位同步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和用工备案登记。

对登记失业人员,应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对象,落实联系责任、帮扶责任,对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二)加大岗位信息归集和发布力度。

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信息发布者的审查责任,规范新就业形态就业岗位发布管理,依托省劳务就业大数据平台、省公共招聘网等渠道全方位采集新就业形态岗位信息,定期进行发布。

加大服务大厅、社区(村)宣传栏等信息投放力度,降低劳动者岗位搜寻成本。

二、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三)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

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确认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确立劳动关系。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宣传,增强企业合规用工意识,履行用工责任。

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通过协商明确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并承担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应责任。

(四)规范平台企业用工形式。

对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

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五)落实公平就业制度。

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管理,为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积极促进公平就业。

(六)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约定时间、方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依托平台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关联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本单位员工劳动报酬支付主体责任,关联单位与员工确认劳动报酬后,可委托平台企业支付。

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

(七)完善休息休假制度。

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积极与行业协会、重点平台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

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休假等规定。

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八)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

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采取加强劳动保护、停工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九)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企业应当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放开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细化取消户籍限制的具体政策措施。

积极引导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实行90日(含90日)动态参保政策,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参保费用,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从业人员保障水平。

(十)落实劳动者民主协商制度。

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

四、优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十一)优化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公开发布就业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

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需求、技能水平,提供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

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

(十二)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按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确定的权利义务办理参保缴费,积极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网上服务渠道,推动实现社保政务服务“全省通办”“跨省通办”“网上办”“就近办”,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更好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十三)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

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需求,选择有条件的市州和企业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试点。

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职业培训补贴。

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完善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

(十四)优化公共服务。

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五、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十五)完善协调治理工作机制。

把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作为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保、人民法院、工会以及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税务等部门注重协同配合和政策衔接,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努力营造良好环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十六)强化平台企业责任。

各级主管部门要压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督促落实国家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

探索建立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业态从业人员诉求问题收集、分办、回复机制,推进适合新就业形态群体的利益诉求表达新渠道。

各地要加强平台网络交易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网络交易违法线索并进行处置,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维护网络经营秩序。

(十七)加强平台企业工会建设。

各级工会组织要推动重点行业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

积极探索适应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不同职业特点的建会入会方式,最大限度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

与行业协会、重点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

(十八)加强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处理。

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

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社会化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十九)加大部门联合监管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完善失信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布制度,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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