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直各有关部门,省属各高等院校,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系列决策部署,着力构建人才工作大格局,奋力推进人才大汇聚,探索建立多元化、常态化的招才引智工作协同机制,为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与智力支撑。

现将《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鼓励支持符合条件且有建站意向的单位积极申报,合力推进人才引进与服务工作。

附件: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10日 (联系单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服务局;联系人:叶君;联系电话**************)附件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站设立第三章工作站职责第四章工作站管理第五章支持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系列决策部署,着力构建人才工作大格局,奋力推进人才大汇聚,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招才引智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常态化招才引智工作机制,为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智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评估,在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高校相关下属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重点产业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及省外协作站等设立的为贵州引进人才提供服务工作机构。

第三条工作站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工作站评审、管理及考核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黔人社通〔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25 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稳妥、有序地开展,现将《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2022年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第三章激活第四章信息变更与查询第五章密码修改与重置第六章挂失与解挂第七章补卡与换卡第八章注销第九章代办第十章有效期第十一章安全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附件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工作,促进社会保障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卡服务全流程监管工作的通知》《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全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工作,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条社会保障卡含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具有社会保障帐户和金融帐户。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包括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含制卡数据采集)、补卡与换卡、激活、信息变更与查询、密码修改与重置、挂失与解挂、注销等,所有业务全省通办。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障卡银行帐户开户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银行”),应遵循本规程开展相关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黔人社通〔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4号),培育打造一批具有贵州特色的劳务品牌,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文件落实。

附件: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2022年6月24日附件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4号)有关要求,促进我省劳务输出从松散型向有序型、从数量型向质量型、从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培育和壮大贵州劳务品牌。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品牌是指具有鲜明地域标记、显著行业特征、过硬技能特点和良好用户口碑的劳务标识,具有一定的从业规模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带动就业能力强。

第三条劳务品牌包括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与企业劳务品牌。

区域公用劳务品牌是由相关组织所有,并由若干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共同使用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地域+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企业劳务品牌是指以企(事)业为主体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企业名号+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

贵州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

贵州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

贵州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为了提升贵州地区职业技能水平,激发广大职业技能人才的创造力和积极性,特制定本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通过竞赛的方式,选拔出各领域的优秀技能人才,推动本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一、竞赛目标1.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

2.促进各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技术创新。

3.激发职业技能人才的学习热情,提升整体竞争力。

二、竞赛项目本次职业技能竞赛涵盖以下项目:1.信息技术类:计算机应用、网络技术、软件设计等。

2.制造工艺类:数控加工、模具设计、焊接技术等。

3.服务业类:导游服务、酒店管理、美容美发等。

4.农业技术类:种植技术、养殖技术、农产品加工等。

三、参赛对象1.贵州地区企事业单位、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等在职人员。

2.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具有相关职业技能的人员。

四、竞赛流程1.报名:参赛者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表、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2.资格审查:组织方对参赛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赛资格。

3.初赛:各项目分别进行初赛,选拔出优秀选手进入决赛。

4.决赛:各项目决赛采取现场操作、理论考试等形式,评选出获奖选手。

5.颁奖典礼:对获奖选手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和奖金。

五、奖励措施1.个人奖励:各项目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一定奖金和荣誉证书。

2.优秀组织奖:对组织参赛工作出色的单位给予表彰。

3.优秀指导教师奖:对指导选手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

六、组织实施1.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负责竞赛的筹备、组织和实施工作。

2.设立竞赛办公室,负责竞赛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3.各参赛单位要积极组织选手参加竞赛,为选手提供必要的支持。

本实施方案旨在为贵州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提供详细、具体的操作指南,推动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助力地区经济发展。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黔人社厅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44号)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提高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查、评估、督导工作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精神,现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组,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考察、年审等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该项工作的开展,省厅制定了《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职业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的职业操守,提高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查、评估、督导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已被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聘请并列入各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委员会,以独立身份参加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年审、评估、督导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必须实行“统一条件、统一权利、统一管理、按需选派”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工作,必须由聘请单位指派,评审专家不得擅自参与超越本范围外的工作。

第五条评审专家在行使职权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黔人社通〔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53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原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88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函〔2002〕12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5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分类及对应标准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在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以外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根据承担教学任务的不同分为文化理论课教师、专业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三种类别,应分别达到以下标准:(一)文化理论课教师。

应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证书。

(二)专业理论课教师。

应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中级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应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黔人社通〔2022〕100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17日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三章备案流程第四章工作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以下统称“评价标准”),从事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机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价机构的设立、管理、退出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价机构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设立,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对技能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分用人单位(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评价组织”)两类。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黔人社厅通[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6号)省直各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 号)、《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5号)精神,落实我省高层次人才各项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根据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指南》规定,决定发放我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以下简称绿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发放流程(一)材料提交申请绿卡的高层次人才需提交下列资料:1.《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2. 申报人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专家证书、培养对象证书及聘任证明、获奖证明等材料;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提供引进批复文件或者有关合同协议书;4.申报人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照4张及同版电子照片;5.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身份证或护照或户籍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请申报人材料齐备的,经用人单位初审、主管部门复审,分别在《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上填报审核意见,由主管部门汇总填报《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汇总表》(见附件3)并加盖公章后,将《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汇总表》及电子文档一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发放1.对可以直接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黔人社通〔2021〕193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193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1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竞赛体系第三章申报备案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竞赛训练第六章激励措施第七章经费保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贵州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技能人才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劳动者成才创造条件、提供平台,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为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第四条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应紧贴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与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培训、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和技术革新紧密结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有效衔接,借鉴世赛国赛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改进组织模式,科学规范开展,不断提升职业技能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五条举办竞赛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注重社会效益和成果转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参与主办及统筹管理的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

第二章竞赛体系第七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由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指导中心具体负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级竞赛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条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分为省、市(州)、县(市、区)级竞赛、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四个层次。

(一)省级竞赛1.贵州省职业技能大赛,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承办,每两年举办一届,是省级竞赛最高赛事,冠名“贵州省第×届职业技能大赛”,简称“第×届贵州技能大赛”。

2.贵州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分省级一、二类竞赛,每年举办一次,冠名“××年贵州技能大赛——××行业(系统)××职业(工种)竞赛”。

省级一类竞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办或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共同主办的跨行业(系统)、跨区域的综合性竞赛,省级二类赛由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指导中心主办或联合省级行业协会、大型企业共同主办的单一行业(企业)赛。

3.贵州省专项职业技能大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共同主办,结合全国专项职业技能大赛,服务全省产业发展需要,针对特定地区、行业、群体等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

举办周期根据情况而定。

(二)市(州)、县(市、区)级竞赛市(州)、县(市、区)级竞赛指本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周期参照省级竞赛结合自身情况确定。

(三)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是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

鼓励开展更加广泛深入、形式各异的技术比武活动,以赛代评、以赛代训、以赛练兵、以赛选才。

竞赛周期和组织实施由企业和院校自行确定。

第三章申报备案第九条全省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实行申报、备案、发布制度。

第十条全省各级各类竞赛计划应于上一年度12月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申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所辖部门、企业等单位申报计划的备案工作,每年年初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总体计划。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一经发布,应严格按照确认的职业技能竞赛方案组织实施,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更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更改的,应按照程序报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竞赛应于启动前两个月,将组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竞赛活动实际参赛人数应达到一定规模。

第十二条拟邀请境外机构和人员参与竞赛活动,举办区域性竞赛、国际邀请赛,应事先提供其基本情况,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备后方可举办。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三条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流程应包括开幕式、竞赛实施、闭幕式等。

开闭幕式应节俭、精简,突出大赛主题特点,闭幕式应设置颁奖环节。

第十四条省级竞赛应围绕全省重点产业、重点行业发展,结合世界技能大赛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项目、年度国家级一类、二类竞赛项目,统筹设置竞赛项目,其中:省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般不超过5个职业(工种);市(州)、县(市、区)级竞赛应参照省级竞赛项目,结合地方支柱特色产业设置竞赛项目;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应依托企业和院校发展重点职业(工种)进行设置。

第十五条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要按照世界技能大赛流程、标准举办,省级竞赛应结合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技能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只进行操作比赛;市(州)、县(市、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应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技能以上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参赛选手须符合竞赛规定的参赛年龄、职业(工种)等条件要求。

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贵州省技术能手”等国家、省级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省级及以下同一职业(工种)竞赛。

第十七条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

联合举办的竞赛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

具备以下条件:(一)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举办单位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三)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四)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具有一定组织竞赛的经验。

第十八条各级各类竞赛主办单位应成立赛事组委会,设立技术、保障、宣传、监督仲裁等各个工作组,组织开展好各项竞赛工作。

建立竞赛档案,记录、收集、保存好登记表、花名册、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竞赛结束后1个月内,将竞赛情况报送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竞赛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应聘请具有裁判资质的人员进行执裁工作。

各赛项裁判组以大赛制度为指导,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竞赛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条竞赛组织单位应当制订相应安全应急预案,确保赛事安全。

竞赛现场应划分危险区和安全区,配备专职安全保障人员和安全设备。

第五章竞赛训练第二十一条充分发挥竞赛集训基地辐射带动作用,支持申报世赛中国集训基地,面向全省院校、企业遴选一批省级竞赛集训基地,用于承担我省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及国家级竞赛相关职业(工种)参赛选手的集训备赛工作。

省级集训基地管理服务期为2年。

鼓励各市(州)建立竞赛集训基地。

第二十二条省级竞赛集训基地申报单位应具有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制度和科学有效的训练计划;具有能够满足竞赛职业(工种)组织与训练需要,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的训练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耗材,具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和健全的后勤服务保障制度;具有能够对照世界技能大赛等国际赛事标准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团队。

第二十三条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竞赛集训基地申报书、建设实施方案及运行管理制度等材料,组织专家评议论证,将符合条件的单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六章激励措施第二十四条贵州省职业技能大赛设立金银铜牌和优胜奖;贵州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贵州省专项职业技能大赛各工种决赛设置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

市(州)、县(市、区)级竞赛参照省级竞赛设置奖励项目。

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结合自身实际设置。

各级各类竞赛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参赛选手的50%。

第二十五条竞赛主办单位应按照竞赛通知确定的办法和项目给予奖励。

竞赛奖励主要有授予称号、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颁发奖金和奖状(奖牌、奖杯)等。

第二十六条以下获奖选手,授予“贵州省技术能手”等称号。

(一)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以及全国专项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各赛项前6名选手。

(二)贵州省职业技能大赛、贵州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类)和贵州省专项职业技能大赛个人赛项前3名的职工选手,以及贵州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二类)第1名的职工选手。

第二十七条竞赛主办单位可会同省直相关部门,依据管理规定,为获奖选手申报其他称号。

市(州)、县(市、区)级“技术能手”称号的授予条件由各市(州)、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

已获得相应称号的选手,不重复授予。

第二十八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指导中心负责解决省级竞赛职业技能竞赛选手取证问题,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决市(州)、县(市、区)级竞赛职业技能竞赛选手取证问题。

第二十九条竞赛项目与职业资格目录内职业(工种)或与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实施的职业(工种)对应的,给予符合条件的参赛选手,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竞赛项目涉及的职业(工种)不在职业资格目录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实施的职业(工种)范围内的,采取“一次一授权”的方式,授权备案的相应评价机构,给予符合条件的参赛选手,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一)贵州省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优胜奖以上选手,可直接晋升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已具有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核发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贵州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贵州省专项职业技能大赛各工种决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可核发命题层级高一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其余参赛选手合格者,颁发与命题层级相一致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市(州)和县(市、区)级竞赛最高可颁发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证书。

(三)参加省级及以下竞赛,获奖选手为在校学生的,最高颁发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证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