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直各有关部门,省属各高等院校,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系列决策部署,着力构建人才工作大格局,奋力推进人才大汇聚,探索建立多元化、常态化的招才引智工作协同机制,为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与智力支撑。
现将《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鼓励支持符合条件且有建站意向的单位积极申报,合力推进人才引进与服务工作。
附件: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10日 (联系单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服务局;联系人:叶君;联系电话**************)附件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站设立第三章工作站职责第四章工作站管理第五章支持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系列决策部署,着力构建人才工作大格局,奋力推进人才大汇聚,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招才引智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常态化招才引智工作机制,为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智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评估,在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高校相关下属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重点产业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及省外协作站等设立的为贵州引进人才提供服务工作机构。
第三条工作站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工作站评审、管理及考核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黔人社通〔2021〕123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9月10日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拓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广度深度,进一步清事项、减材料、压时限,为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更快更优的经办服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人社服务快办行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5号)要求,2021年贵州省作为全国试点省份,探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件事”服务试点。
现就做好我省“一件事”服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坚持以集成服务、简约服务、创新服务、规范服务为原则,着力破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业务重复提供材料、多次跑、多头跑、时间长、环节多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业务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效能。
(二)改革目标。
从优化事项流程、精简办事材料、缩短办理时间等方面入手,围绕“一件事”线上线下一次办,打破部门壁垒,畅通信息渠道,建立系统联动、部门协同机制,再造办事流程,全面提升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实现让“数据多跑路、人员少跑腿”,提高办事效率,提升广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获得感、满意度。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省乡村振兴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生态移民局•【公布日期】2022.02.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广播电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省乡村振兴局、贵州省生态移民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工能)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乡村振兴局,生态移民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贵阳辖区各县市支行,各银保监分局,贵州证监局:《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广播电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省乡村振兴局贵州省生态移民局2022年2月9日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劳务品牌是指具有鲜明地域标记、过硬技能特征和良好用户口碑的劳务标识,带动就业能力强,是推动产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0.20•【字号】•【施行日期】201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9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保障生活职能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实施范围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补贴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扩大到符合以下条件的所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二、政策实施条件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三、补贴标准和资金使用(一)各统筹地区对符合上述基本条件,提出申领稳岗补贴的企业,经审核同意后,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实施稳岗补贴政策期间,原黔人社厅通〔2012〕516号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开展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补贴并入稳岗补贴,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的补贴资金从稳岗补贴中列支。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黔人社厅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44号)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提高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查、评估、督导工作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精神,现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组,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考察、年审等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该项工作的开展,省厅制定了《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职业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的职业操守,提高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查、评估、督导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已被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聘请并列入各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专家委员会,以独立身份参加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年审、评估、督导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必须实行“统一条件、统一权利、统一管理、按需选派”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工作,必须由聘请单位指派,评审专家不得擅自参与超越本范围外的工作。
第五条评审专家在行使职权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1.13•【字号】黔人社厅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3]27号)各市(州)、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各相关单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部长令公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范,《实施办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规范我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重要意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二、行政许可管辖分工根据《实施办法》,现对我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权限作如下规定:(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全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负责下列单位的行政许可。
1、在贵州省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并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2、设立时冠以“贵州”、“贵州省”名称,并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黔人社通〔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工作,现将《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5月5日附件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一、加强劳务派遣安全管理(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严格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不得非法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任何劳务派遣业务。
向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派遣的劳务派遣劳动者,必须符合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对其身体健康、文化程度、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岗位要求。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及派遣期限、劳动安全卫生及培训事项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有关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充分保障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权利,载明岗位性质、职业健康危害及劳动安全保障等事项,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为其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不得强迫劳务派遣劳动者从事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发农村敬老院管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发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通
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黔人社厅通[2012]23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2.07.24
【实施日期】2012.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发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公益性
岗位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2〕23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黔府办发〔2011〕99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40号)要求,进一步开发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公益性岗位,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作如下通知:
一、积极开发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公益性岗位,切实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
农村敬老院是由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的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是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的基本载体。
做好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这个农村最困难的群体得到应有的照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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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黔人社通〔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4号),培育打造一批具有贵州特色的劳务品牌,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文件落实。
附件: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2022年6月24日附件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4号)有关要求,促进我省劳务输出从松散型向有序型、从数量型向质量型、从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培育和壮大贵州劳务品牌。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品牌是指具有鲜明地域标记、显著行业特征、过硬技能特点和良好用户口碑的劳务标识,具有一定的从业规模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带动就业能力强。
第三条劳务品牌包括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与企业劳务品牌。
区域公用劳务品牌是由相关组织所有,并由若干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共同使用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地域+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企业劳务品牌是指以企(事)业为主体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企业名号+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与企业劳务品牌的认定,市级、县(区)级劳务品牌的认定由各级人社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级人社部门负责省级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与企业劳务品牌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各市(自治州)、县(区、特区)人社部门协助配合。
劳务品牌的评审认定工作,根据需要可委托专业社会组织配合进行。
第六条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坚持标准引领、协同推进、动态管理的原则,结合全省产业发展需求分类(即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与企业劳务品牌)进行,各类劳务品牌认定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原则上不限行业、领域。
第七条各市(自治州)、县(区、特区)人社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制定或完善适用本级劳务品牌发展的管理细则,通过开展品牌培育和建设工作,不断发现并培育壮大当地劳务品牌。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八条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针对省级区域公用劳务品牌和企业劳务品牌分类实施。
第九条省级区域公用劳务品牌认定条件:(一)具有独立品牌名称或商标等区别性标识,劳务特色鲜明,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二)具有一定从业规模,品牌带动就业人员超过10000人,在人力资源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有较强的影响力;(三)具有显著区域特征,从事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四)具有过硬技能特征,从事该行业的劳务人员经过一定期限的专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技能与资质,符合相关从业标准。
第十条企业劳务品牌认定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二)具有独立品牌名称或商标等区别性标识,劳务特色鲜明,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三)属于十大工业产业、12大农业特色产业、“旅游+”产业和服务业创新十大工程等行业领域以及具有突出地域特点、省内同行业领先优势的重点龙头企业;(四)具备围绕劳务品牌开展培训项目的能力,符合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要求,可依托自有培训资源或委托其他具备培训资源的单位开展培训、实训工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近两年总培训人员超过1200人,培训后从事该行业人员超过600人;2.每年培训人数不低于500人;3.非物质文化遗产类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
(五)有稳定的劳务输转渠道,就业的组织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较高,就业率不低于60%,从业人员就业台账完整规范;(六)劳务跟踪服务功能健全,对劳务品牌从业人员输出后的服务和管理落实到位,能做好从业人员技能提升、职业安全教育、劳动维权等跟踪服务工作,确保就业质量。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发布公告。
省级人社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劳务品牌认定评审公告。
第十二条组织申报。
符合条件的主体依据认定标准,在通知规定日期内如实填报信息,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
第十三条初步筛选。
由县级人社部门对申报主体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级人社部门复审,市级人社部门分别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企业劳务品牌后上报省级人社部门。
市级主管部门统筹建设的劳务品牌,由市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社部门复审,上报省级人社部门。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
依据劳务品牌认定标准,省级人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采取“资料评审+实地核查”的方式分别对各地上报的区域公用劳务品牌和企业劳务品牌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认定名单。
第十五条社会公示。
省级人社部门在官方网站对拟认定的区域公用劳务品牌和企业劳务品牌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级人社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省级人社部门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情况进行复核,并在接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第十六条认定授牌。
劳务品牌认定结果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人社部门公布并授牌。
第五章动态管理第十七条建立贵州省劳务品牌目录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对获得认定的机构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八条发挥品牌专业第三方作用,定期开展品牌价值评估及信用评估。
通过评估实现优胜劣汰。
第十九条劳务品牌认定后,每两年进行复审。
劳务品牌的经营者或持有人每年12月底前将劳务品牌的使用情况、发展状况(包括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重大投诉事件、是否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提交劳务品牌信息管理系统,由人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条劳务品牌经营者或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责令一个月内予以整改:(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时提供相关信息的;(二)基本信息变更后未按本办法规定做出更改的;(三)劳务品牌标识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四)擅自制作、变造劳务品牌牌匾的;(五)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二十一条劳务品牌经营者或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市级人社部门约谈负责人,责令三个月内予以整改:(一)被县级人社部门责令整改,一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二)重大信息变更后未按本办法规定提出信息更改申请的。
第二十二条劳务品牌经营者或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市级人社部门上报省级人社部门暂停其“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一年:(一)被市级人社部门约谈,三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省级人社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一年的决定。
一年期届满前,贵州省级人社部门可根据整改情况,再次作出暂停其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一年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劳务品牌经营者或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市级人社部门上报省级人社部门将其移出劳务品牌目录并收回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一)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两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二)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三)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劳务品牌认定的;(四)依据本办法被暂停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三次(含三次)以上的;(五)已经不符合劳务品牌认定条件的。
省级人社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作出移出劳务品牌目录和收回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的决定。
被移出劳务品牌目录的品牌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品牌认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社部门作出暂停或收回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决定的,在省级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劳务品牌经营者或持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各级人社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线索。
第二十六条省级人社部门统一制作和颁发劳务品牌牌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获得认定的机构可以在其宣传介绍材料中,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准样式的劳务品牌标识。
第六章政策支持第二十七条省级人社部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省级优秀劳务品牌认定工作,每年分别评选10个省级优秀区域性公用劳务品牌和10个省级优秀企业劳务品牌。
经认定的优秀劳务品牌,对其建设培育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奖补对象一般为企业、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等企事业单位。
所需资金按规定通过省本级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列支。
市级、县(区)人社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奖励办法。
第二十八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劳务品牌管理的实施细则,规范相关操作流程,做好拨付资金监督。
同时积极争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等,建立激励机制,培育、壮大劳务品牌。
第二十九条各地人社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劳务品牌建设单位承担品牌建设管理和宣传推广、组织培训、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等相关工作,所需资金由当地结合实际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对财政补助资金应落实专人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使用不能向前追溯,且不能使用现金支付。
严禁用于“三公”经费、人员津补贴等一般性支出。
资金使用管理计划要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时、如实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当地人社、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