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应配置技术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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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

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

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摘要]当前,对检察权的性质学术界有着行政权、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等观点。

从我国立法实践、政治体制与各国的情况来看,检察权兼具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等多重性质,是一种具有自身独立性的自体性权力即检察权。

当前我国检察权配置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优化检察权的纵向和横向配置、强化民事行政监督权、增设民事行政公诉权等措施予以完善。

[关键词]检察权;性质;优化配置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的职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社会政治稳定、保护人民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优化检察权的配置,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检察职能,强化国家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优化检察权的配置,也是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

一、关于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分析对于检察权的性质在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①行政权说。

此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②司法权说,即认为检察权是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利,检察官如同法官一样执行司法领域内的权力;③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

此说认为检察权和检察官兼具行政与司法的双重属性;④法律监督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才是检察权的本质特点,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都只是检察权的局部特征,其依据在于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所以很多人把检察权也称为法律监督权,并且因此提出应当取消检察机关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

目前,虽然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之确认。

但笔者认为将检察权定性为具有独立性的自体性权力能更好地反映检察权的属性,也更有利于检察权的优化配置。

首先,我们从检察机关在西方国家机关中的地位看检察权的性质。

现代检察制度确立以来,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和职权并不完全相同,这是由各国国情的不同决定的。

现代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及其发展,反映了三个基本事实:第一,检察机关具有独立性。

浅析技术侦查措施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中的运用

浅析技术侦查措施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中的运用

浅析技术侦查措施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中的运用作者:杨鑫炜王巧兰赵华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6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标志着技术侦查措施由幕后走到了幕前。

这不仅使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办理自侦案件具有了合法性,也丰富了检察机关同各类职务犯罪作斗争的手段,必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效率,提高办案质量,有效打击各类职务犯罪。

但是技术侦查措施又是利弊共存的复合体,在便利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同时,也存在着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隐患。

【关键词】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自侦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技术侦查措施,规范各种技术侦查行为,并有效地发挥技术侦查措施在侦破案件中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发生,成为各级检察机关必须认真思考和正确对待的问题。

我们认为,各级检察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办理自侦案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树立正确的技术侦查观技术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侦查措施也是利弊共存的复合体,检察机关在运用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能否做到存利除弊,这与能否树立正确的技术侦查观,关系重大。

那么,检察机关应当如何树立正确的技术侦查观呢?我们认为,正确的技术侦查观应包括大胆运用技术侦查观和技术侦查最后选择运用观两个方面,这二者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都是刑诉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大胆运用技术侦查观是从惩罚犯罪的角度而言,而技术侦查最后选择运用观则是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而言。

也就是说,树立大胆运用技术侦查观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技术侦查在打击和惩罚犯罪方面的特殊作用,而树立技术侦查最后选择运用观则是基于避免技术侦查可能被“泛化”运用的考虑。

二、准确把握技术侦查适用的对象检察机关可以运用技术侦查的对象具有特定性或者有限性。

具体来讲,从适用主体上,它只能由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采用,其他部门无权采用;从案件性质上,它仅仅适用于贪污、贿赂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职务犯罪案件,不能适用于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从案件的严重程度上,必须是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即“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对于涉案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情节较轻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则不能运用技术侦查措施。

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权的制度构建

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权的制度构建
是 一把 “ 双 刃剑” , 如 何在 实践 中正确地 运 用该 类侦 查手段 及 由此 而获得 的技 术证据 , 避 免侵 害侦查 对 象的合 法权益值 得深
思。
关键 词
刑事 诉讼 法
技术侦查
秘 密侦 查
作 者 简介 : 黄力, 惠 州市 惠阳 区人 民检 察 院。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6 . 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2 9 7 - 0 2
罪 分 子 的“ 克 星” , 也 可能 是公 民权利 的“ 灾难 ” 。 因此 , 在 司法 实 《 法 国刑 事诉讼 法 典》 为例 , 预 审法 官采 取 并监 督 电讯 截 留措施 。 践 中要注 意 思考检 察机 关如 何 正确 适用 技术侦 查权 。

《 德 国刑 事诉讼 法 典》 则 明确规 定 , 只有法 院有 权决 定技侦 措施 。 在 延误就 有危 险 的特 殊情 形下 , 检 察机 关可 以决定技侦 措施 , 但

般侦 查手 段收 效甚 微 或无 能为 力时 , 才可 使用 技术 侦 查措施 。
二、 技 术侦 查在程 序上 的设计
( 一) 案件 范围
也 就是 说 , 技术 侦 查措施 应 当是 作为补 充 性措施 在最 后 作考虑 ,
如 果使用 传统 的一股 侦查 手段 即可达 到 目的则不采 用技 术侦 查 。
新 刑 事诉 讼法 赋予 检 察机 关根 据 案情 需要 有采 用技 术侦 查 根据权 利相 互制约 原则 , 侦 查机关适 用技 术侦 查措 施应 当向 由享 的权 力 , 是 首次 纳入 法定 的侦 查手 段 范围 , 是 突破 历史 的一 大进 有侦 查控 制权 的 司法机 关进行 审批 。通 过 参考 域外 相关立 法可 步。 但技 术侦 查作 为一种 “ 不 经 当事 人知 晓的 措施 ” , 既 可 能是犯 知 , 在 适用 技术 侦查方 面 , 大 部分 国家都遵 循 司法 审查原 则 。以

关于优化侦查权配置的调研报告

关于优化侦查权配置的调研报告

关于优化侦查权配置的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侦查权是指警察为了预防、制止、查处犯罪所具有的收集、保管、使用和交流证据的权力。

侦查权的配置对于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滥用侦查权、侵犯人权等,这可能会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优化侦查权配置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的和研究方法本次调研的目的是通过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分析当前侦查权配置的问题,提出优化侦查权配置的建议。

研究方法采用了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优化侦查权配置的问题1.滥用侦查权由于侦查权的行使涉及到警察的职权,一些人员在执行侦查任务时可能会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

滥用侦查权不仅会对个人权益造成侵犯,也会对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2.法律框架不完善当前的法律框架对于侦查权配置的规定并不完善,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

这给滥用侦查权提供了可乘之机。

因此,有必要完善法律框架,明确侦查权行使的条件和限制。

3.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在侦查权配置中,监督机制的缺乏也是一个问题。

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滥用侦查权的行为。

因此,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于优化侦查权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四、优化侦查权配置的建议1.完善法律框架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明确侦查权行使的条件和限制,规范警察的行为,防止滥用侦查权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滥用侦查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侦查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2.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侦查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滥用职权的行为。

同时,可以考虑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增加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持续培训与教育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法律与伦理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定期组织培训,更新侦查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4.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起侦查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强侦查的协同性和效率。

同时,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社会组织的合作,形成侦查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局面,为优化侦查权配置提供更多资源和支持。

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思考

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思考

303艺术文化交流2013年08月下半月刊一、进一步明确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规定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辅助侦查,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在收集固定证据方面的优势已经显现,同时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技术侦查措施必将成为检察机关严惩职务犯罪的一大锐利武器。

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有有如下规定:新刑诉法第148条规定:1、能够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只有在立案之后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3、新刑诉法还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仅限于重罪大案。

新刑诉法第148、149、150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程序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三个月的期限,否则不得自行适用。

新刑诉法第150条、152条还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应严格注意保密,保护隐私。

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法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被采纳。

新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作了严格具体的规范,但其中些许内容只是弹性的规定,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新诉讼法修改后,最高检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在“侦查”一章中新增一节“技术侦查措施”共七条条文,进一步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

二、检察机关如何适应新刑诉法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一)加强学习,转变侦查观念检察机关干警必须加强学习新刑诉法修改的主要内容,通过集中网络视频培训、视频录像自学、各部门研讨、座谈等多种形式,全面透彻学习新刑诉法修改的精神实质,做到融会贯通,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杜绝办案违法行为的发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二)转换侦查思路,完善侦查模式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多是以人立案,“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在规范文明执法要求越来越高的新形势下,这种侦查模式已不能适应职务犯罪的发展,切实改变单一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形成“由供到证”、证供相互佐证、以事立案的侦查模式。

论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运行机制之完善

论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运行机制之完善

论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运行机制之完善作者:丁孝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8期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专设“技术侦查措施”一节,使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从幕后走向了台前。

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运行对打击犯罪、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价值。

然而,由于立法规定不具体、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博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面临着挑战,在此,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应遵循的原则、前提条件、规制手段和权利救济等措施。

关键词技术侦查权运行机制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作者简介:丁孝文,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13-02当下,职务犯罪处于高发态势,犯罪手段不断升级,证据获取困难重重,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无疑对打击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运行还不够规范,权力监督制约还存在一定问题。

“如果侦查权力一旦被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

” 笔者正从这一角度拟在分析我国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价值定位和面临挑战基础上提出完善意见。

一、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价值定位(一)新形势下打击职务犯罪的需要职务犯罪侦破难主要基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地位对侦破案件形成的阻碍、职务犯罪案件的高集中度和贿赂案件作案方式的隐蔽性以及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较强。

职务犯罪的被害人大都具有间接性,犯罪分子留下的实物证据很少,案件侦破难度十分大。

在科技日新月异下,职务犯罪更加趋于专业化、智能化和现代化。

在这种形势下,如无强有力的查办职务犯罪手段,则打击犯罪无从谈起,此次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无异于雪中送炭。

(二)一定程度上实现人权保障的需要众所周知,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囿于刑事诉讼领域的固有思维,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依赖比较严重,由“口供”寻求相关破案线索,即所谓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刑讯逼供就很容易成为侦查人员青睐的侦破方法。

这种现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技术侦查手段的缺乏,无法通过技侦手段获取相关证据。

工作心得:检察视野下的技术侦查

工作心得:检察视野下的技术侦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也是第一次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职权,不仅为侦查机关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增添了一项不可或缺的侦查手段,也必将带来刑事侦查领域的变革,开创检察机关反腐倡廉新局面。

但是,抽象的法律条文加上陌生的侦查手段,又给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法律监督带来了困惑,因此,严格界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对象,完善技术侦查制度构建,让技术侦查真正成为检察机关发觉案件线索、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及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得力助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在国外,技术侦查早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侦查破案惯用的方法,许多重大案件从线索发觉到犯罪嫌疑人的锁定、抓捕归案,从案件证据搜集到案件侦破,其中起到非常关键作用的就是技术侦查措施。

在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一些特殊的案件中,技术侦查更是成为了侦查机关必备的破案手段。

但在我国,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一直以来,技术侦查未能被刑事立法所认可,故而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刑事功能亦未得到应有的发挥。

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中,增加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是我国第一次从刑事立法层面对技术侦查进行了规定,如规定了技术侦查的主体、适用范围、条件等内容,但是遗憾的是,对技术侦查含义、技术侦查措施种类、审批的主体、特殊情况下的变通方法、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或者对技术侦查获知的信息使用不当的法律后果,以及检察机关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等重要问题并不明确。

本文拟从检察机关侦查办案和法律监督的视角对上述没有规定的问题进行一些学术探讨。

一、技术侦查之概念及特征辨析尽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但是对于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却没有明确规定。

若对技术侦查措施界定过宽,将一些常规的带有技术性的侦查手段甚至侦察方法纳入技术侦查措施当中,则会捆住侦查人员的手脚,加大办案的难度;对技术侦查措施规定过窄,将一些应当纳入技术侦查措施的方法排除在技术侦查措施之外,则又会增加侦查人员滥用权力的可能。

检察机关如何构建技术侦查制度

检察机关如何构建技术侦查制度【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技术侦查作为查清犯罪事实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方式,已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应用,这也是近半个世纪以来世界刑事诉讼发展进程中的引人瞩目的共同趋势之一。

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中专门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该节赋予了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为检察机关应对日益专业化、智能化的职务犯罪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关键词】检察机关;技术侦查;制度构建一、深入理解新刑诉含义,明确界定技术侦查的概念近年来,学术界对技术侦查概念的理解一直未能形成统一观点:一种是从狭义角度的界定,认为侦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据国家授权,运用各种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秘密搜集证据、查明案情,技术含量高的侦查措施为技术侦查措施,例如电子侦听、电子监控、卫星定位、照相、摄像等;另一种是从广义角度的界定,该种界定是将技术侦查措施基本上等同于秘密侦查措施,认为只要在侦查中运用到现代科学技术搜集证据、查明案情,包含技术含量的侦查措施都是技术侦查,例如卧底侦查、乔装侦查。

因为这类秘密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技术手段,因而又称“技术侦查”。

技术侦查措施概念的界定是构建技术侦查制度的根基,也是技术侦查的根本问题,检察机关只有明确技术侦查的概念,才能以此为逻辑起点,构建科学的、系统的技术侦查制度。

此次修改刑诉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却并未对技术侦查的概念和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做出具体的规定和列举。

事实上,我们可以从新刑诉法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得到答案。

新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新刑诉法背景下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和思考

新刑诉法背景下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和思考【内容提要】20XX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增设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五个条文,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将技术侦查措施的授权从普通法律提升到国家基本程序法的高度,是惩治职务犯罪的现实需要,符合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兼顾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需求。

结合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中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一些相关问题作一探析。

【关键词】新刑诉法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技术侦查20XX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篇“侦查”一章中增设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五个条文。

其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将技术侦查措施的授权从普通法律提升到国家基本程序法的高度,是惩治职务犯罪的现实需要,符合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兼顾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需求。

笔者现结合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中运用技术侦查的一些相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和特征关于技术侦查的含义,目前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学界对此也是众说纷纭。

第一种观点认为,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现代科技设备秘密地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总称。

技术侦查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录音、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侦查权合理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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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盲区。笔者认为,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贿赂 、渎职侵权犯罪,主要发生在履行职务 的过 程 中 ,而在 国家 工作 人 员 中行政 机关 工作 人
员 占有很 大 比例 ,因此 职务 犯罪 侦查 权 不完全 由
性 ,有助于防范检察机关内部的腐败。尽管交给 公安机关侦查同样存在这种可能 ,但由检察机关 进行监督总 比检察机关 自我监督要好得多。 2 .审 判机 关 、司法 行 政 机 关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中行使司法权或行政执法权 的公务人员实施 的 职务犯罪 ,其它国家工作人员在协助上述人员行 使司法权或行政执法权过程 中实施 的职务犯罪 , 以及其它职务犯罪仍 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主要
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察 院公 布 的 《 于执 关 行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 法> 确定罪名 的补充规 定 ( ) ,人 民检 察 院直 接 受 理 立 案 侦 查 的 刑 五 》 事 案件 大致有 5 6种 ,即贪 污贿赂 犯 罪 1 ,渎 2种 职犯罪 3 种 ,侵犯公 民人身权 利和民主权利犯 7 罪 7种 。这其 中 ,有相 当一 部分 职务 犯 罪类型 与 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权没有必然的联系 , 当 应 分 离到相 应机关 ,具 体设 想 如下 : 1 国有公 司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人 民 团体 .
施 的与其职权 有 关 的犯 罪 进 行 立案 侦 查 的权 力 。 近几 年有些 学者认 为 ,检察 机关直 接立 案侦查 犯 罪案件 同法 律监督 机关 的性 质相 冲突 ,提 出了调 整职 务犯 罪侦查 权归 属 的意 见 。其 中 ,有 的主张 由公 安 机关 行 使 ,有 的 主 张 由行 政 监 察 机 关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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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尤其是世贸规则无差别待遇 的要求 ,排斥单 纯 以身份和财产所 有权 区分 的法律适用不平等。 ( )公安机关经 侦部 门经过 十多年 的磨 练,其 2 侦查力量 与侦查水 平 能够胜 任侦办 此类案 件。 ( )断绝检察机关与企业等 利益集 团之间 的权 3 钱 交易 可 能 ,将 有 助 于 保 障 检 察 权 行 使 的 公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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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是与犯罪做斗争 的重要武器 。 目前国家只通过 立法明确授 予了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权 , 而对 于担负着我 国职 务犯罪侦 查重任的检察机 关却没 有赋予 同 样的权 力。18 9 9年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 《 关于公安机 关协助人 民检 察院对重大经济 案件使用 技侦手段有 关 问题 的答复 》规定 :“ 经济案件 ,一般地不要使用技术侦查手 对 段 。 于 极 少数 重大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主 要 是 贪 污 贿 赂 案 件 和 重 对 大的经 济犯罪嫌疑分子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 , 要十分慎 重 地 经 过 严 格 审 批 手 续 后 , 由 公 安机 关协 助 使 用 ” 。 也就是说, 检察机关只能借用其他侦查机关 的技术侦查 措施 。但实际上,随着办案工作 的要求进一步提高 ,办案手 段 的运用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 的进 一步严格 , 这种借用办 法将越来越不能适应侦 查职 务犯 罪案 件的需要, 从法律上赋 予检察机关技术 侦查权 已经 十分迫切 。
二、遏制刑讯逼供 ,实现侦 查模 式转变的要求
我 国 的职 务 犯 罪 侦 查 活 动 ,非 常 重 视 口供 , 物 证 技 术 在 水 平 相 对 落后 。技 术 侦 查 手 段 法 律 供 给 不 足 的现 阶 段 ,被 告 人 口供仍然被 作为受贿犯罪侦查 中的突破 口。 我国现在的 侦查行为,不是从实物证据到言辞证据 , 而是从言辞证据到
实物证据,即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 问,套出相关信 息后 , 再去 收集实物证据 ,这种模 式可称为 “ 由供到证 ”模式 ,口 供在现实 国情下 的境遇属于 “ 相对合 理主义 ”的范畴 。 但是 在这种模式下 ,很多犯罪嫌疑 人不会主动招认,于是侦 查人 员便使用刑讯逼供 的方法得 到实物证 据的相关信息 。 而造成 这种状况 的原 因, 了我国从古至今~直不变的审讯思路之 除 外, 一个 很重 要的原因就是实践中技术侦查手段的欠缺或者
职 务犯 罪案 件 特 点 的 需 要 查办和预防职 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 的职责 , 近年 来, 检察机关打击职 务犯罪工作成绩显著 ,但从所办理 的案 件来看,检察机关 当前 的侦查手段远远不够 ,迫切需要配置 技术侦 查权 ,以应对职务犯罪变化。 1 职务犯罪作案手段隐蔽化 . 首先 , 务犯 罪 的 主 体 为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国家 工 作 职 人 员或 准 国家 工 作 人 员 , 犯 常 以 自 己的 职 权 、 位 和 公 开 案 地 的管理活动作掩护 , 得这类犯 罪不 易被 发现;其次 ,许多 使 犯 罪 分 子在 被 依 法 查 处 之 前 , 了头 顶 上 大 大 小 小的 乌 纱 帽 除 之外 ,常还冠有或大或小、或多或少的 “ 先进 ” 劳模 ” 、“ 、 “ 表 ” 优 秀企 业 家 ”等 一 系列 光 环 和 桂冠 。许 多贪 污 、 代 、“ 贿赂 、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活动 ,正是 以这些名号作掩 护 而实施的 ,因而的作案手段 比较简单 , 如受贿 类案件是 比较单纯 的 双方的钱权交易,贪污类案件则是对财务账册 的简单处理 。 当前的职 务犯罪作案手段表现 出了极大的 隐蔽化特征。 职务 犯罪案件 黑数 远远高于普通 刑事案件 黑数就 是职务犯罪作 案手 段 隐 蔽化 特 征 的 明证 。 2 职务犯罪作案方式智能化 . 当前 形势下的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 , 作案方式 更加 多样 ,出现 了智 能化 的特点 。 这主要是 因为 国家 公务人 员是整个社会 中综合素质特 别是学历 水平较高的群体。 作案 方式有 的是 以赠与、赞助 、奖励等 “ 法 ”方式实施的,有 合 的是以投 资、 期权等方式实施 的, 的是 以跨境 、 国贪污 、 有 跨 挪用 、受贿 等方式实施的 , 还有 的则 由家属 出面或者采取送
浅谈检察机关应配置技术侦查权
岳分责 ( 广州市黄埔区人 民检察院 广 东广州 500 ) 17 0
摘 要 :当前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在 职务犯罪侦查 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随着我 国社会和经济快速 向 前发展 ,职务犯罪活动 日益 呈现 出技 能化、高智能化、组织化等态势,但作为肩负查办职务犯罪重要职责 的检察机关,却因 侦查手段的单一、落后 ,难 以适应侦查这类犯 罪的需要 。为 了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走 出困境 ,通过立法 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 查权就显得尤为必要 。 关键词:检 察机关 ;技术侦 查权 ;必要 性


礼、赌博 、借款等形式接受贿赂 而实施的。凡此种种 ,不一 而足 ,充分显示 了新时期职务犯 罪智能化 的特 点。 3 职务犯罪主体反侦查化 . 通常情况下,职务犯罪大多数是 故意犯罪 , 犯罪主体 明 知 故 犯 ,因而 一般 都 具 有 反 侦 查 的 主 观 愿 望 。同 时 ,大 多 数 职务犯罪主体文化层次、知识水平较高 ,社会阅历深 ,关系 网复杂,客观上具有反侦查的条件 ,主观愿 望加 客观条件使 当前职务犯罪主体反侦查化特征越来越 明显 。因此 , 贪污贿 赂等职务犯罪 人在 其正常职 务和法定身份 的掩饰下, 罪恶行 径 难 以曝 光 。 有 的 犯 罪 人 贪 污 公 款 无 异 于 “ 囊 取 物 ” 直 探 , 接采取收款不 入账 ,或作账外文 章,账 面上不留破绽 ,久而 久之,时过境迁,取证步履维艰 ,往往形成隐案。另外,职 务犯 罪主 体 在 未 被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时 ,“ 觉 灵 敏 者 ” 往往 在 嗅 东 窗 事发 之 前 利 用 手 中职 权 湮 灭 证 据 ,制 造 侦 查 障碍 。职 务 犯罪主体较一般犯罪人而言 ,经济实力一般较为雄厚 , 在金 钱 的诱 惑 之 下 , 些 律 师 等 司 法 工 作 者 见 利 忘义 ,充 当职 务 某 犯罪者 的 “ 马前卒 ” ,以其丰 富的法律 知识委身做职 务犯罪 后的 “ 师爷 ” ,使他们 能够 巧妙 的规避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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