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广东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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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1年基本药物招标目录(省增补品种未纳入国基部分)

广东省2011年基本药物招标目录(省增补品种未纳入国基部分)

附件1广东省2011年基本药物招标目录(省增补品种未序号目录属性类别1类别2通用名1省增补化3一、抗微生物药(一)青霉素类哌拉西林舒巴坦2省增补化3一、抗微生物药(一)青霉素类哌拉西林舒巴坦3省增补化3一、抗微生物药(一)青霉素类哌拉西林舒巴坦4省增补化4一、抗微生物药(二)头孢菌素类头孢拉定5省增补化4一、抗微生物药(二)头孢菌素类头孢拉定6省增补化5一、抗微生物药(二)头孢菌素类头孢克洛7省增补化5一、抗微生物药(二)头孢菌素类头孢克洛8省增补化5一、抗微生物药(二)头孢菌素类头孢克洛9省增补化5一、抗微生物药(二)头孢菌素类头孢克洛10省增补化5一、抗微生物药(二)头孢菌素类头孢克洛11省增补化6一、抗微生物药(二)头孢菌素类头孢克肟12省增补化6一、抗微生物药(二)头孢菌素类头孢克肟13省增补化6一、抗微生物药(二)头孢菌素类头孢克肟14省增补化6一、抗微生物药(二)头孢菌素类头孢克肟15省增补化6一、抗微生物药(二)头孢菌素类头孢克肟16省增补化6一、抗微生物药(二)头孢菌素类头孢克肟17省增补化6一、抗微生物药(二)头孢菌素类头孢克肟18省增补化6一、抗微生物药(二)头孢菌素类头孢克肟19省增补化7一、抗微生物药(三)大环内酯类罗红霉素20省增补化7一、抗微生物药(三)大环内酯类罗红霉素21省增补化7一、抗微生物药(三)大环内酯类罗红霉素22省增补化7一、抗微生物药(三)大环内酯类罗红霉素23省增补化7一、抗微生物药(三)大环内酯类罗红霉素24省增补化7一、抗微生物药(三)大环内酯类罗红霉素25省增补化7一、抗微生物药(三)大环内酯类罗红霉素26省增补化8一、抗微生物药(三)大环内酯类琥乙红霉素27省增补化8一、抗微生物药(三)大环内酯类琥乙红霉素28省增补化8一、抗微生物药(三)大环内酯类琥乙红霉素29省增补化8一、抗微生物药(三)大环内酯类琥乙红霉素30省增补化8一、抗微生物药(三)大环内酯类琥乙红霉素31省增补化8一、抗微生物药(三)大环内酯类琥乙红霉素32省增补化10一、抗微生物药(五)硝基咪唑类替硝唑33省增补化10一、抗微生物药(五)硝基咪唑类替硝唑34省增补化10一、抗微生物药(五)硝基咪唑类替硝唑35省增补化11一、抗微生物药(六)四环素类多西环素36省增补化11一、抗微生物药(六)四环素类多西环素37省增补化111二十一、眼科用药(一)抗感染药物氧氟沙星38省增补化111二十一、眼科用药(一)抗感染药物氧氟沙星39省增补化112二十一、眼科用药(一)抗感染药物金霉素40省增补化112二十一、眼科用药(一)抗感染药物金霉素41省增补化113二十一、眼科用药(一)抗感染药物环丙沙星42省增补化114二十一、眼科用药(二)其他色甘酸钠43省增补化114二十一、眼科用药(二)其他色甘酸钠44省增补化115二十二、耳鼻喉科用药呋麻45省增补化115二十二、耳鼻喉科用药呋麻46省增补化116二十二、耳鼻喉科用药过氧化氢47省增补化116二十二、耳鼻喉科用药过氧化氢48省增补化117二十二、耳鼻喉科用药复方硼砂49省增补化118二十二、耳鼻喉科用药利巴韦林50省增补化118二十二、耳鼻喉科用药利巴韦林51省增补化119二十三、妇产科用药(一)局部抗感染药物克霉唑52省增补化120二十三、妇产科用药(一)局部抗感染药物制霉素53省增补化120二十三、妇产科用药(一)局部抗感染药物制霉素54省增补化12一、抗微生物药(七)抗病毒药阿昔洛韦55省增补化12一、抗微生物药(七)抗病毒药阿昔洛韦56省增补化12一、抗微生物药(七)抗病毒药阿昔洛韦57省增补化12一、抗微生物药(七)抗病毒药阿昔洛韦58省增补化13二、抗寄生虫病药(一)驱肠虫药甲苯咪唑59省增补化13二、抗寄生虫病药(一)驱肠虫药甲苯咪唑60省增补化14二、抗寄生虫病药(二)抗疟药蒿甲醚61省增补化14二、抗寄生虫病药(二)抗疟药蒿甲醚62省增补化14二、抗寄生虫病药(二)抗疟药蒿甲醚63省增补化15二、抗寄生虫病药(二)抗疟药奎宁64省增补化16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一)镇痛药罗通定65省增补化16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一)镇痛药罗通定66省增补化16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一)镇痛药罗通定67省增补化17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布洛芬68省增补化17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布洛芬69省增补化17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布洛芬70省增补化18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安乃近71省增补化18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安乃近72省增补化19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复方阿司匹林73省增补化19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复方阿司匹林74省增补化20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对乙酰氨基酚75省增补化21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去痛片(索米痛)76省增补化22-1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氨咖黄敏77省增补化22-1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氨咖黄敏78省增补化22-2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布洛伪麻79省增补化22-2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布洛伪麻80省增补化22-2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布洛伪麻81省增补化22-2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布洛伪麻82省增补化22-3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美扑伪麻83省增补化22-3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美扑伪麻84省增补化22-4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复方酚咖伪麻85省增补化22-5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复方愈创木酚磺酸钾86省增补化22-5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复方愈创木酚磺酸钾87省增补化22-6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氨酚美伪88省增补化22-7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复方氨酚那敏89省增补化22-8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复方氨酚美沙90省增补化22-9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复方甘草氯化铵91省增补化22-10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酚美愈伪麻92省增补化22-11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氨酚伪麻那敏93省增补化22-11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氨酚伪麻那敏94省增补化22-11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氨酚伪麻那敏95省增补化22-12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96省增补化22-13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酚麻美敏97省增补化22-13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酚麻美敏98省增补化22-14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氨酚伪麻美那敏99省增补化22-15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复方锌布100省增补化22-16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氨酚伪麻101省增补化22-16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氨酚伪麻102省增补化22-17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氨咖麻敏103省增补化22-18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氨酚咖黄烷胺104省增补化22-19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复方盐酸伪麻黄碱105省增补化22-20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酚咖麻敏106省增补化22-21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美愈伪麻107省增补化22-22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氨酚美伪麻与苯酚伪麻108省增补化22-23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贝敏伪麻109省增补化22-24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氨酚烷胺那敏110省增补化22-24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氨酚烷胺那敏111省增补化22-25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喷托维林氯化铵112省增补化22-26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美敏伪麻113省增补化22-26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美敏伪麻114省增补化22-26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美敏伪麻115省增补化22-27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双扑伪麻116省增补化22-27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双扑伪麻117省增补化22-28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酚咖118省增补化22-28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酚咖119省增补化22-29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复方氨酚葡锌120省增补化22-29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复方氨酚葡锌121省增补化23五、神经系统用药(一)抗帕金森病药物左旋多巴122省增补化23五、神经系统用药(一)抗帕金森病药物左旋多巴123省增补化23五、神经系统用药(一)抗帕金森病药物左旋多巴124省增补化24五、神经系统用药(二)抗重症肌无力药物溴新斯的明125省增补化25五、神经系统用药(三)脑血管病用药物氟桂利嗪126省增补化26五、神经系统用药(四)中枢兴奋药物胞磷胆碱127省增补化26五、神经系统用药(四)中枢兴奋药物胞磷胆碱128省增补化26五、神经系统用药(四)中枢兴奋药物胞磷胆碱129省增补化27五、神经系统用药(四)中枢兴奋药物吡拉西坦130省增补化27五、神经系统用药(四)中枢兴奋药物吡拉西坦131省增补化27五、神经系统用药(四)中枢兴奋药物吡拉西坦132省增补化28五、神经系统用药(五)其他谷维素133省增补化29五、神经系统用药(五)其他甲钴胺134省增补化29五、神经系统用药(五)其他甲钴胺135省增补化29五、神经系统用药(五)其他甲钴胺136省增补化30七、心血管系统用药(一)β受体阻滞药物酒石酸美托洛尔137省增补化30七、心血管系统用药(一)β受体阻滞药物酒石酸美托洛尔138省增补化31七、心血管系统用药(二)钙拮抗药物硝苯地平139省增补化31七、心血管系统用药(二)钙拮抗药物硝苯地平140省增补化32七、心血管系统用药(二)钙拮抗药物氨氯地平141省增补化32七、心血管系统用药(二)钙拮抗药物氨氯地平142省增补化32七、心血管系统用药(二)钙拮抗药物氨氯地平143省增补化32七、心血管系统用药(二)钙拮抗药物氨氯地平144省增补化33七、心血管系统用药(三)其他降压药物地巴唑145省增补化33七、心血管系统用药(三)其他降压药物地巴唑146省增补化34七、心血管系统用药(四)强心药物毒毛花苷K147省增补化35七、心血管系统用药(五)调血脂药物非诺贝特148省增补化35七、心血管系统用药(五)调血脂药物非诺贝特149省增补化35七、心血管系统用药(五)调血脂药物非诺贝特150省增补化35七、心血管系统用药(五)调血脂药物非诺贝特151省增补化35七、心血管系统用药(五)调血脂药物非诺贝特152省增补化37七、心血管系统用药(六)硝酸酯类药物单硝酸异山梨酯153省增补化37七、心血管系统用药(六)硝酸酯类药物单硝酸异山梨酯154省增补化37七、心血管系统用药(六)硝酸酯类药物单硝酸异山梨酯155省增补化37七、心血管系统用药(六)硝酸酯类药物单硝酸异山梨酯156省增补化37七、心血管系统用药(六)硝酸酯类药物单硝酸异山梨酯157省增补化37七、心血管系统用药(六)硝酸酯类药物单硝酸异山梨酯158省增补化38七、心血管系统用药(七)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药物厄贝沙坦159省增补化38七、心血管系统用药(七)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药物厄贝沙坦160省增补化38七、心血管系统用药(七)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药物厄贝沙坦161省增补化38七、心血管系统用药(七)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药物厄贝沙坦162省增补化38七、心血管系统用药(七)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药物厄贝沙坦163省增补化38七、心血管系统用药(七)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药物厄贝沙坦164省增补化39七、心血管系统用药(七)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药物缬沙坦165省增补化39七、心血管系统用药(七)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药物缬沙坦166省增补化39七、心血管系统用药(七)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药物缬沙坦167省增补化40八、呼吸系统用药(一)平喘药物茶碱麻黄碱168省增补化41八、呼吸系统用药(一)平喘药物异丙托溴铵169省增补化41八、呼吸系统用药(一)平喘药物异丙托溴铵170省增补化42八、呼吸系统用药(一)平喘药物沙丁胺醇171省增补化42八、呼吸系统用药(一)平喘药物沙丁胺醇172省增补化42八、呼吸系统用药(一)平喘药物沙丁胺醇173省增补化43八、呼吸系统用药(一)平喘药物复方茶碱174省增补化43八、呼吸系统用药(一)平喘药物复方茶碱175省增补化44八、呼吸系统用药(二)祛痰药物糜蛋白酶176省增补化44八、呼吸系统用药(二)祛痰药物糜蛋白酶177省增补化45八、呼吸系统用药(二)祛痰药物羧甲司坦178省增补化45八、呼吸系统用药(二)祛痰药物羧甲司坦179省增补化45八、呼吸系统用药(二)祛痰药物羧甲司坦180省增补化45八、呼吸系统用药(二)祛痰药物羧甲司坦181省增补化46九、消化系统用药(一)抗酸药物及胃粘膜保护药物大黄碳酸氢钠182省增补化47九、消化系统用药(一)抗酸药物及胃粘膜保护药物硫糖铝183省增补化47九、消化系统用药(一)抗酸药物及胃粘膜保护药物硫糖铝184省增补化47九、消化系统用药(一)抗酸药物及胃粘膜保护药物硫糖铝185省增补化47九、消化系统用药(一)抗酸药物及胃粘膜保护药物硫糖铝186省增补化48九、消化系统用药(二)助消化药物胰酶187省增补化48九、消化系统用药(二)助消化药物胰酶188省增补化48九、消化系统用药(二)助消化药物胰酶189省增补化49九、消化系统用药(三)胃肠解痉药物溴丙胺太林190省增补化49九、消化系统用药(三)胃肠解痉药物溴丙胺太林191省增补化50九、消化系统用药(四)胃动力药物莫沙必利192省增补化50九、消化系统用药(四)胃动力药物莫沙必利193省增补化50九、消化系统用药(四)胃动力药物莫沙必利194省增补化51九、消化系统用药(五)泻药开塞露195省增补化51九、消化系统用药(五)泻药开塞露196省增补化52九、消化系统用药(五)泻药硫酸镁197省增补化53九、消化系统用药(六)抑酸药物西咪替丁198省增补化53九、消化系统用药(六)抑酸药物西咪替丁199省增补化53九、消化系统用药(六)抑酸药物西咪替丁200省增补化53九、消化系统用药(六)抑酸药物西咪替丁201省增补化53九、消化系统用药(六)抑酸药物西咪替丁202省增补化54九、消化系统用药(七)微生态制剂枯草杆菌、肠球菌二联活菌制剂203省增补化56九、消化系统用药(八)肝胆疾病用药甘草酸二铵204省增补化56九、消化系统用药(八)肝胆疾病用药甘草酸二铵205省增补化57九、消化系统用药(八)肝胆疾病用药复方甘草甜素(复方甘草酸苷)206省增补化57九、消化系统用药(八)肝胆疾病用药复方甘草甜素(复方甘草酸苷)207省增补化58九、消化系统用药(八)肝胆疾病用药葡醛内酯208省增补化58九、消化系统用药(八)肝胆疾病用药葡醛内酯209省增补化58九、消化系统用药(八)肝胆疾病用药葡醛内酯210省增补化59-1九、消化系统用药(九)其他复方颠茄氢氧化铝211省增补化59-2九、消化系统用药(九)其他复方胃蛋白酶212省增补化59-2九、消化系统用药(九)其他复方胃蛋白酶213省增补化59-3九、消化系统用药(九)其他复方胰酶214省增补化59-4九、消化系统用药(九)其他复方消化酶215省增补化59-4九、消化系统用药(九)其他复方消化酶216省增补化59-5九、消化系统用药(九)其他复方丙谷胺西咪替丁217省增补化59-6九、消化系统用药(九)其他复合乳酸菌218省增补化59-7九、消化系统用药(九)其他铝镁颠茄219省增补化59-8九、消化系统用药(九)其他复方嗜酸乳杆菌220省增补化59-9九、消化系统用药(九)其他复方碳酸钙221省增补化59-10九、消化系统用药(九)其他复方颠茄铋镁222省增补化59-11九、消化系统用药(九)其他复方颠茄氢氧化铝223省增补化59-12九、消化系统用药(九)其他复方溴丙胺太林铝镁224省增补化59-13九、消化系统用药(九)其他维U颠茄铝镁225省增补化59-14九、消化系统用药(九)其他铝镁226省增补化59-15九、消化系统用药(九)其他碳酸钙甘氨酸227省增补化59-16九、消化系统用药(九)其他铝镁加228省增补化59-17九、消化系统用药(九)其他维U颠茄铝镁229省增补化59-18九、消化系统用药(九)其他复方延胡索氢氧化铝230省增补化59-19九、消化系统用药(九)其他盖胃平231省增补化59-19九、消化系统用药(九)其他盖胃平232省增补化59-20九、消化系统用药(九)其他维U颠茄铝镁Ⅱ233省增补化60十、泌尿系统用药(一)前列腺疾病用药物坦洛新(坦索罗辛)234省增补化61十、泌尿系统用药(一)前列腺疾病用药物爱普列特235省增补化63十、泌尿系统用药(一)前列腺疾病用药物多沙唑嗪236省增补化63十、泌尿系统用药(一)前列腺疾病用药物多沙唑嗪237省增补化63十、泌尿系统用药(一)前列腺疾病用药物多沙唑嗪238省增补化63十、泌尿系统用药(一)前列腺疾病用药物多沙唑嗪239省增补化63十、泌尿系统用药(一)前列腺疾病用药物多沙唑嗪240省增补化66十一、血液系统用药(二)升白细胞药物肌苷241省增补化66十一、血液系统用药(二)升白细胞药物肌苷242省增补化66十一、血液系统用药(二)升白细胞药物肌苷243省增补化67十一、血液系统用药(二)升白细胞药物利可君(利血生)244省增补化67十一、血液系统用药(二)升白细胞药物利可君(利血生)245省增补化68十一、血液系统用药(二)升白细胞药物鲨肝醇246省增补化68十一、血液系统用药(二)升白细胞药物鲨肝醇247省增补化69十二、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一)胰岛素及口服降糖药50/5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248省增补化69十二、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一)胰岛素及口服降糖药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预混50R)249省增补化70十二、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一)胰岛素及口服降糖药格列齐特250省增补化70十二、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一)胰岛素及口服降糖药格列齐特251省增补化70十二、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一)胰岛素及口服降糖药格列齐特252省增补化70十二、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一)胰岛素及口服降糖药格列齐特253省增补化71十二、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一)胰岛素及口服降糖药格列美脲254省增补化71十二、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一)胰岛素及口服降糖药格列美脲255省增补化71十二、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一)胰岛素及口服降糖药格列美脲256省增补化72十二、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一)胰岛素及口服降糖药阿卡波糖257省增补化73十二、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一)胰岛素及口服降糖药罗格列酮258省增补化73十二、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一)胰岛素及口服降糖药罗格列酮259省增补化73十二、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一)胰岛素及口服降糖药罗格列酮260省增补化73十二、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一)胰岛素及口服降糖药罗格列酮261省增补化74十二、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二)甲状腺激素及抗甲状腺药左甲状腺素262省增补化74十二、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二)甲状腺激素及抗甲状腺药左甲状腺素263省增补化75十二、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三)抗孕激素类药物孕三烯酮264省增补化76十二、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四)钙代谢调节药物阿法骨化醇265省增补化77十三、抗变态反应药(一)H1受体阻断药物溴隐亭266省增补化78十三、抗变态反应药(二)其他氯雷他定267省增补化78十三、抗变态反应药(二)其他氯雷他定268省增补化79十三、抗变态反应药(二)其他西替利嗪269省增补化79十三、抗变态反应药(二)其他西替利嗪270省增补化79十三、抗变态反应药(二)其他西替利嗪271省增补化79十三、抗变态反应药(二)其他西替利嗪272省增补化80十三、抗变态反应药(二)其他酮替芬273省增补化80十三、抗变态反应药(二)其他酮替芬274省增补化80十三、抗变态反应药(二)其他酮替芬275省增补化81十五、维生素、矿物质类药(一)复方维生素制剂复合维生素B276省增补化82十五、维生素、矿物质类药(一)复方维生素制剂干酵母277省增补化82十五、维生素、矿物质类药(一)复方维生素制剂干酵母278省增补化83十五、维生素、矿物质类药(二)维生素A类药物维生素A279省增补化83十五、维生素、矿物质类药(三)维生素B类药物维生素A280省增补化84十五、维生素、矿物质类药(三)维生素B类药物维生素B1281省增补化84十五、维生素、矿物质类药(三)维生素B类药物维生素B1282省增补化86十五、维生素、矿物质类药(四)维生素C类药物维生素C283省增补化86十五、维生素、矿物质类药(四)维生素C类药物维生素C284省增补化87十五、维生素、矿物质类药(五)其他维生素E285省增补化87十五、维生素、矿物质类药(五)其他维生素E286省增补化88十六、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一)酸碱平衡调节药物乳酸钠287省增补化89十六、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二)盐类门冬氨酸钾镁288省增补化89十六、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二)盐类门冬氨酸钾镁289省增补化89十六、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二)盐类门冬氨酸钾镁290省增补化89十六、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二)盐类门冬氨酸钾镁291省增补化89十六、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二)盐类门冬氨酸钾镁292省增补化89十六、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二)盐类门冬氨酸钾镁293省增补化90十六、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二)盐类枸橼酸钾294省增补化90十六、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二)盐类枸橼酸钾295省增补化91十六、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三)其他灭菌注射用水296省增补化91十六、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三)其他灭菌注射用水297省增补化91十六、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三)其他灭菌注射用水298省增补化91十六、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三)其他灭菌注射用水299省增补化91十六、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三)其他灭菌注射用水300省增补化91十六、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三)其他灭菌注射用水301省增补化92十七、解毒药(一)重金属、类金属中毒解毒药物二巯丙醇302省增补化92十七、解毒药(一)重金属、类金属中毒解毒药物二巯丙醇303省增补化93二十、皮肤科用药(一)角质溶解药物复方水杨酸304省增补化93二十、皮肤科用药(一)角质溶解药物复方水杨酸305省增补化94二十、皮肤科用药(二)抗感染药物环丙沙星306省增补化94二十、皮肤科用药(二)抗感染药物环丙沙星307省增补化94二十、皮肤科用药(二)抗感染药物环丙沙星308省增补化95二十、皮肤科用药(二)抗感染药物四环素。

【最新文档】药品招标评分细则-优秀word范文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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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药品招标评分细则篇一:药品招标规则(试行)附件1 广东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完善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药品交易是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建立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实行“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除基本药物外的其余药品交易适用本办法,鼓励其他民营医疗机构进入交易平台进行药品交易。

第四条交易药品分为医保目录品种、非医保目录品种、低价药品及临床必须且采购困难品种三类,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药品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报名及审核第六条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报名。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第七条生产企业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政府定价品种必须按国家和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备出厂(口岸)价格。

(三)企业或其生产的品种未被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

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及其管理办法由省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除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目录)以外取得国家生产批件的药品均可报名。

进口品种由国外生产企业授权的总代理企业参与报名。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目录第一章总则本目录旨在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以下是本目录的总体目标、指导原则、采购模式、组织形式、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周期、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组织机构及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一、总体目标本目录的总体目标是通过集中采购,实现药品采购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二、指导原则本目录的指导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正竞争、合理采购、质量优先、效益导向。

三、采购模式本目录的采购模式分为集中采购和联合采购两种。

集中采购是指由医疗机构集中组织采购;联合采购是指由多个医疗机构联合组织采购。

四、组织形式本目录的组织形式分为医疗机构单独组织采购和医疗机构联合组织采购两种。

医疗机构单独组织采购是指由单个医疗机构组织采购;医疗机构联合组织采购是指由多个医疗机构联合组织采购。

五、采购主体本目录的采购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

医疗机构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过批准的从事药品采购代理服务的机构。

六、采购范围本目录的采购范围包括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等。

采购范围应根据医疗机构实际需要确定。

七、采购周期本目录的采购周期应根据采购计划确定。

采购计划应当合理、科学、可行,采购周期应当充分考虑采购数量、采购时间和资金预算等因素。

八、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本目录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是指由国家、省级、市级或区县级医疗机构建立的集中采购平台。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应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正竞争、合理采购、质量优先、效益导向。

九、组织机构及职责本目录的组织机构包括采购管理机构、采购评审委员会和采购监督机构。

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药品采购方案的审批和评审;采购监督机构负责药品采购的监督和检查。

每个机构的职责应当明确,相互协调,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仅接受国内生产企业直接报名。

带量采购方案及工作规则、工作流程 (2)

带量采购方案及工作规则、工作流程 (2)

带量采购方案及工作规则、工作流程带量采购方案是一种政府采购药品的方式,其基本原则是根据公立医疗机构的临床需求,集中采购大量药品,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药品使用效益。

以下是带量采购的一般工作规则、工作流程:1. 工作规则:- 公开透明:采购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采购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 严格执行:按照规定的步骤和程序执行采购计划,确保采购过程合法、公正、公平。

- 默示行为原则:采购单位在征询供应商报价时应明确表明不得开展与报价相关的经济、管理等活动,以确保供应商的报价真实有效。

- 不得操纵市场竞争:不得通过操纵市场竞争、利用职权或其他手段,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 防止贪污行为:严禁采购人员以任何形式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防止贪污行为的发生。

2. 工作流程:- 制定采购计划:根据医疗机构的临床需求和药品使用情况,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并确定采购规模和范围。

- 采购需求公示:公布采购需求公示,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 供应商报价:供应商根据需求公示提交报价,采购单位对报价进行评审,选择最有利的供应商。

- 协议签订:与供应商商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 药品配送:供应商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地点配送药品。

- 药品验收:采购单位按照规定对药品进行验收,确保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 付款结算:采购单位按照协议支付采购款项。

- 采购数据统计:记录并统计药品采购数据,及时分析和评估采购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带量采购涉及较为复杂的流程和规定,具体操作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并在实际操作中与各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调。

药品集中采购学习

药品集中采购学习

2、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在 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 地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其中 包含配送费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 销售。鼓励各地探索进一步降低基 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
3、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 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不同层级 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由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 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 用基本药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临床基本 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 药指导和监管。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 店购买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 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 基本药物。



2009年初,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召开全国药品集中采 购工作会议,并先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 和《〈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在 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 采购。通过一年的艰苦努力,这项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全国30个省区市 (对西藏未提要求)均成立了药品集中采购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了以 政府为主导的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了以政府为主导、以省 (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实施一年来,药品集中采购在保证药品质量和降低药品价格方面取得了明显 的成绩。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已完成采购的省(区、市)中标药品价格平均 降幅达到21%,有的省市降幅更大。江西省2009年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比国家指 导价平均降低35.33%,比2008年中标价下降9.5%,全年让利群众26.14亿元;江 苏省2009年中标价格比国家指导价下降44.37%,比一些地方实际采购平均价降 低13.84%;近期刚刚结束的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价格比国家指导价 平均降低36%,比2006年集中采购中标价平均下降16%,预计全年可为群众节 省30亿元。药品集中采购大大减轻了社会特别是广大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 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当然,由于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毕竟是一项新的制度探索,在全国运行的 时间还不长,在如何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如何确保药品质量,如何保证配送 和及时回款等方面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问题。其中质量和价格问题是最为 突出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切实降低药品的虚高价 格。对这些问题,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研究, 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和《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一、总体目标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引导企业生产常用低价药品,保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实行以省为单位的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全程监控;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发挥批量采购优势,落实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工作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参与集中采购的药品供应商建立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三、实施范围(一)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以及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中的基本药物由所属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

(三)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四)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

四、采购模式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通过AA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址:)进行网上采购。

五、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二年。

六、适用范围参与我省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药品采购监管服务机构等。

七、解释权本方案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政府或部门有新文件,从其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一、组织领导体系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药品采购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工作;成立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的监督。

2011年陕西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三、评价标准主要对药品质量、市场信誉和价格实行百分制评标。

其中客观指标85分,主观指标15分。

(一)药品质量(50分)1、质量层次:30分第一质量层次:原研制药品和中药保密处方药品30分,专利和国家一类新药26分、国家科学技术奖药品22分。

第二质量层次: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30分。

第三质量层次:主要品种产量有排名的,以单品种排名得分为准;未进行主要品种产量排名的,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得分为准。

(1)主要品种产量有排名的品规,同组第一名得30分,同组其它品种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分值=12分+18分×(产量/同组最高产量);主要品种产量排名中没有的生产企业的,该企业得11分。

(2)未进行主要品种产量排名的品规,按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同组第一名得30分,同组其它品种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分值=(30-同组名次)+1,最低得0分。

(3)进口药品20分。

小2、销售金额:8分,以2010年度单一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为依据,按上缴增值税对应的销售金额进行评分:销售额5千万元以下得1分,5千万以上~2亿元的得2分,2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得1分,最高8分。

3、通过国家新版GMP认证企业的药品:3分。

4、储藏及运输条件:2分。

药品保存的环境要求,优于同类药品(如其他药需冷藏保存,该药可常温保存等,需企业申请并提供比较材料):2分。

5、药品主要原料药来源为本厂自产原料药: 2分。

药品主要原料来源为本厂自产原料(本厂原料药GMP证书及批件、中药材GAP 认证药品):2分;药品主要原料来源非本厂自产:0分。

6、剂型特点:2分。

溶媒结晶或冻干粉针(以质量标准和药品说明书为依据):2分;普通粉针:0分。

7、药品有效期:2分。

有效期高于同类药品(以药品说明书为比较依据,需企业申请并提供比较材料): 2分;其它药品:0分。

8、实用新型专利、生产工艺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1分。

(二)市场信誉:15分(专家打分)根据临床疗效评价文献资料、临床用药经验、服务供应保障和获表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带量采购方案及工作规则、工作流程

带量采购方案及工作规则、工作流程1.引言带量采购是指根据医药集中采购制度,采用中标供应商对药品进行质量、价格、供货能力等因素综合评价后进行集中采购的一种方式。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带量采购的方案、规则以及工作流程。

2.带量采购方案带量采购方案是带量采购的基础,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确定采购品种:通过评估医疗机构的临床需求和药品的疗效、安全性等因素,确定需要进行带量采购的药品种类。

•制定采购规模:根据医疗机构的总体需求和药品的使用情况,计算出每个周期内的采购量。

•制定采购时间表:根据医疗机构的工作流程和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采购的时间表。

•评估供应商:对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评估,包括对供应商的资质、药品的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进行评估。

3.带量采购工作规则为了保证带量采购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工作规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带量采购工作规则:•采购合同签订:在确定供应商后,医疗机构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应商评估: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药品质量和供货能力等方面。

•药品配送及验收:供应商按照医疗机构的需求进行药品配送,医疗机构在收到药品后进行验收,并填写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价格调整:根据市场情况和供应商的要求,医疗机构与供应商进行价格调整的谈判。

4.带量采购工作流程带量采购的工作流程是指从采购需求的提出到药品使用的全过程。

以下是一般带量采购的工作流程:1.需求确认: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提出药品需求。

需求要明确具体的品种、数量和使用周期等信息。

2.招标发布:医疗机构根据需求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供应商参与投标。

3.投标报价: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书和报价表等相关文件。

4.评标:医疗机构成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评标,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

5.签订合同:医疗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药品配送:中标供应商按照医疗机构的需求进行药品配送。

云南省2011年非基药备案采购

云南省2011年非基药备案采购云南省2011年度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备案采购实施方案根据卫生部等6部委下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确保医疗机构药品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进一步规范备案采购药品行为,结合我省2011年度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我省2011年度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情况,开展备案采购工作。

二、总体目标通过规范和完善非基本药物备案采购机制,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备案采购方案的制定。

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为具体执行机构。

四、采购范围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五、采购工作方式药品备案采购是药品集中采购的补充形式,采用“企业申请,专家评审,严格监管”的工作方式。

本次非基本药物备案采购为全省统一备案采购。

六、药品备案采购原则。

(一)临床必需的原则。

(二)严格审查原则。

备案采购的药品品种,应严格按照备案采购范围给予确定。

(三)合理确定价格的原则。

备案采购药品的采购价格,按照本年度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和相关价格规定,由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备案采购药品价格。

(四)特殊性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可不需备案,进行临时紧急采购(采购量为应急需要量):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2.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3.卫生部和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备案药品采购范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药品,可进入备案采购程序:(一)2011年度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资料递交截止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批的药品。

(二)临床特殊用途和适用人群不同的药品品种。

浅谈2011年云南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省补充药品集中采购药品购销

2011年云南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省补充药品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甲方(采购方): 云南省招标采购局乙方(药品供货企业):为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的要求,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数量、金额及交货地点标的:见附表《中标药品详表》。

数量、金额及交货地点: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实际交易数据为准。

第二条药品质量乙方须在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中标药品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及时供应,并按甲方转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订单要求将上述中标药品及时供应到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价格和包装等须与中标信息一致,不得更改。

药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条药品包装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和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批检验记录或合格证(进品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

如为拼装箱件,箱内应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种药品数量单和药品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配送企业公章。

第四条购销方式根据《云南省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要求,县级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按原有政策执行,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统一采购。

县级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甲方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将各县卫生局汇总的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订单向乙方发送,乙方须在4个工作小时内对甲方通过平台发出的网上采购订单进行确认,据此供货。

交货验收完成后及时扫描上传验收单,经县卫生局及甲方审核无误后,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

付款时间为经甲方审核后符合付款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对乙方进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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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1年广东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规则

为满足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临床用药需求,
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我省县及
县以上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与政府办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一次性完成,具体做法和
实施细则按照《2011年广东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
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基药方案》)执行,现
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品种目录界定
(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中,如
某通用名未限定剂型范围,则该通用名下所有剂型、规格均
属基本药物,不能参加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中,如
某通用名已限定剂型范围的,则该剂型范围内所有规格品种
均属基本药物,只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同通用名下未作
限定的其他剂型规格品种可以参加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三)已列入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招标目录的剂型,
该剂型下未被列入招标目录的其他规格不纳入县及县以上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范围;未列入基层
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招标目录的剂型及该剂型下的规格,可纳
入县及县以上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规则操作;
(四)被列入3剂型2规格招标目录但未中标的剂型和
规格,不能参加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二、中标规则
(一)低价药品目录
低价药品目录的品种(详见《基药方案》附件2)同一
剂型规格有5个以下(含5个)生产企业报价的全部中标;有
6-9个(含9个)生产企业报价的,按经济技术标得分由高至
低的顺序筛选5个品种中标;有10个及以上生产企业报价的,
按经济技术标得分由高至低筛选60%(按四舍五入计算)生
产企业中标,但中标数不超过10个。其中最高分的品种供应
全省医疗机构(含基层)使用,其余中标品种供应县及县以
上医疗机构选择使用
(二)同一规格品种有1-2个生产企业报价的,进入人
机对话流程;2个生产企业报价品种最终形成的最低价和次
低价以专家评审的建议价为准。不接受专家建议价的淘汰。
(三)同一规格品种有3个及以上生产企业报价的按“双
信封”办法评审。候选品种由系统按下表的比例筛选出中标
品种,如出现相同价格的按经济技术标分数由高至低的顺序
选择中标。其余品种淘汰。
经济技术标候选及中标比例表
序号
60分以上生产企业数(个) 候选生产企业数
(个)
中标生产企业数(个)

最低价 次低价 较高质量层次
1 3 3 1 1

某一剂型
规格下有参加
县及县以上医
疗机构投标的
较高质量层次品种的,较高质量层次品种分开评审,不受此表数量限制。 2 4 3 1 1 3 5 3 1 1 4 6 4 1 1 5 7 5 1 1 6 8 5 1 1 7 9 6 1 1
8 10 6 1 1
9 11~15 7 1 1
10 16~20 8 1 1
11 21~30 10 1 1
12 31~40 12 1 1
13 41个以上 15 1 1
14 捆绑大输液 80% 60%
注:1.此表内容与《基药方案》“经济技术标候选及中标比例表”不一致的,以此表
为准。
2.本规则“一、报名目录界定”中第三点的剂型规格,中标数按最低价中标一个。

1.较高质量层次品种指国家和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现
行有效的价格文件中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药品(含标注放弃
原研单独定价资格,按统一价执行的产品),此类品种可以
选择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或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选择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较高质量层次品种在报
名时须由生产企业界定供应全省医疗机构(含基层)还是仅
供应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供应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较高
质量层次品种报价不高于省价格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最高
零售价扣除最新的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和该品种广
东2009年阳光采购最后一次报价,与普通GMP层次分开评
审,同规格中较高质量层次品种只有1个生产企业的进入人
机对话谈判,有2个或2个以上时,按“双信封”评审,价
低者中标1个,最低价有2个或以上相同时筛选经济技术标
分数高的生产企业中标;供应全省医疗机构(含基层)的较
高质量层次品种视同为普通GMP层次品种,按《基药方案》
相关限价及中标规则执行。
2.捆绑大输液品牌筛选后按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按上
表比例筛选出中标生产企业。供应给基层医疗机构的按《基
药方案》规则执行;供应给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不分区域,
每个中标生产企业均可供应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价格
按实际中标价格供货,不按平均价格执行。无次低价和较高
质量层次中标品种。
3.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不同剂型不同规格
药品之间,中标结果应符合差比价规则,不符合差比关系的
以单位含量价格低者进行差比价换算,如生产企业在规定时
间内确认,则以差比计算后的价格为中标价,因价格变动由
次低价变成最低价的,中标后的供应范围相应调整(详见下
文“中标品种目录的使用”);如生产企业不接受差比价换算
结果的在同组其他未中标品种中按价格由低到高排序进行
替补。

三、中标品种目录的使用
最低价和独家规格中标品种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
药物集中采购中标品种目录;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采购基本
药物时应优先选择最低价中标品种目录,临床确有需要的可
从次低价中标品种目录和较高质量层次中标品种目录中选
择。
四、零售价格作价办法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最高临时零售价由省价格主管部
门按最新的顺加作价办法制定并公布,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不得超过最高临时零售价销售。
五、签订购销合同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直接与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具
体参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同要求。
六、配送要求
所有品种原则上由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直接供货。
中标品种在每个市指定不超过4家配送企业。
七、药款结算和付款时间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款结算由医疗机构直接与配送
企业结算,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具体时间和流
程在合同中注明,最多不得超过60天。
其它未尽事宜按《基药方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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