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不足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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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适应 《 劳动合同法》 的要 求 , 因而 , 采取了一些规避方法 : 一些 企业 偏面强调 行业特殊性 , 用“ 时工” “ 采 零 、促销员 ” 等用 工 形式 , 以此来规避 社保费用 等用工成本 支出 , 因为大部分 促
[ 收稿 日期】 0 0 0 — 9 2 1 — 8 2 [ 作者简介]崔北 军(9 0 , 安徽怀远人 , 17 一)男, 中共蚌埠 市委党校理论研 究室副主任 , 讲师 , 法学研 究生, 研究方向为 民商法
21 0 0年 l 0月
中共 山西省委 党校学 报
Ac d mi u M f h n i rvn i C mmi e at c o l f . . a e cJ m o a x o icM o o S P R eP r S h o PC y oC
Oc. 01 t2 0
第 3 卷 第5 3 期
( ) 一 用人单位规避和违反《 劳动合 同法》 侵犯 劳动 者合 、
法权益现 象时有发 生 《 劳动合同法》 实施过程 中, 大多数用人单位能够严格 执
当前 , 劳动力 供大于求 , 单位在 劳动关 系中处于强 用人
势地位 , 因此 , 少数用人单位从 自身利 益出发 , 在签 订劳动合

销员是 不签订劳动合 同 、 也不参加社会保 险的。三是少数企
业 擅 自不执行 《 动合同法》 劳 中关 于休 息休假 、 工资 、 加班 社
会保险等条款 。少数用人单位为规避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
资 处罚 , 自行 印制 违 法 书面 承 诺 , 职 工 签 名 。四 是 有 的企 业 让
采用劳务派遣方式规避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些用人单位 , 为 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 固定 期限合同 , 把原 本单位的劳动者分 流到劳务派遣企业 , 由劳务派遣企 业重新将其派遣到本单 再

《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分析与思考

《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分析与思考

《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分析与思考作者:徐昊飞来源:《职业》2012年第09期《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后,江苏省洪泽县县委、县政府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把贯彻实施该法作为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

近期,洪泽县人社部门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本县范围内的企业进行了调查,监测企业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有关情况。

一、当前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情况分析截止到去年年底,全县劳动合同签订人数为27623人,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5%,当年劳动合同备案人数共6674人;集体合同订立数为191户,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为91%,有95户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今年1~5月新增劳动合同备案数为3227人;没有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情况。

《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将支付较高的违法成本,这些规定对用人单位起到了明显的约束作用。

一方面企业的法律意识有了显著增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也逐步成为用人单位的自觉行为,以前普遍存在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合同的现象基本绝迹;另一方面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已逐渐把用人单位是否执行《劳动合同法》作为择业的重要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显著提高。

2.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显著规范《劳动合同法》实施四年多来,法律的权威得到初步显现,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剥夺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情况得到较大改善,违法用工案件逐渐减少。

节假日加班补发加班工资制基本推行,职工工作、休息休假权利得到兑现,妇女、未成年工特别保护得到较好落实。

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企业管理文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摘要:文章对油田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油田企业应采取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油田企业劳务纠纷中图分类号:df4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5-06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中国石化油田企业按总部要求,积极组织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但由于企业内部存在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生硬地搬用《劳动合同法》的条文规定,将会在工作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具体工作中,我们只能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油田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

本文就油田企业在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具体对策,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油田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遇到的主要问题1.《合同法》在关于劳务派遣方面的内容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操作。

一是《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07年答复劳动部关于劳务派遣有关问题时明确:国内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

如果这一规定理解为劳务派遣岗位必须是同时具备这个要件的话,劳务派遣的工作将很难开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对于这一条也没作具体解释,“替代性、辅助性和临时性”的具体含意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是劳务公司与劳务工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后,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再续签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涉及劳务派遣的有关条款中,却强制性地规定劳务公司应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看,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劳务派遣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是否适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再续签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还是应当予以明确。

劳动合同解除权的缺陷及解决对策

劳动合同解除权的缺陷及解决对策

总结,尽管劳动合同解除权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缺陷,但通过完善法律规定、 明确合同条款、普及劳动法知识和强化监管职责等措施,我们可以有效地解决 这些问题,使得劳动合同解除权能够更加公平、合理地行使,更好地保障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标题:劳动合同解除权的缺陷及解决对策
劳动合同解除权是劳动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赋予了劳动者和雇主在一 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然而,在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往往 存在一些缺陷,这些缺陷可能会对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劳动者的权益产生影响。 本次演示将分析这些缺陷以及可能的解决对策。
2、明确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在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明确规定解 除权的行使条件,防止因合同条款的模糊引发争议。例如,对于“严重违反公 司规定”这样的表述,应明确其具体含义和判定标准,使得双方都能明确其含 义。
3、完善解除权的法律后果规定:对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应有明确 的法律规定。例如,应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雇主应支付的工资、福利 以及社会保险等细节问题。
2、行使时间
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间进行,但应当提前一 定时间通知对方。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而用人单位则可以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劳动合同解除权的缺陷及解决对策
目录
01 一、劳动合同解除权 的缺陷
02
二、解决劳动合同解 除权问题的对策
03
一、劳动合同解除权 的缺陷
04
二、解决劳动合同解 除权问题的对策
05 参考内容

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作者:杨汝艳来源:《经济师》2012年第05期摘要:文章对油田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油田企业应采取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油田企业劳务纠纷中图分类号:DF4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5-06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中国石化油田企业按总部要求,积极组织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但由于企业内部存在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生硬地搬用《劳动合同法》的条文规定,将会在工作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具体工作中,我们只能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油田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

本文就油田企业在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具体对策,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油田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遇到的主要问题1.《合同法》在关于劳务派遣方面的内容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操作。

一是《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07年答复劳动部关于劳务派遣有关问题时明确:国内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

如果这一规定理解为劳务派遣岗位必须是同时具备这个要件的话,劳务派遣的工作将很难开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对于这一条也没作具体解释,“替代性、辅助性和临时性”的具体含意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是劳务公司与劳务工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后,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再续签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涉及劳务派遣的有关条款中,却强制性地规定劳务公司应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看,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劳务派遣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是否适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再续签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还是应当予以明确。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探析
要深入了解我国《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就要清楚其立法背景。从 1980 年开始,我国一些地 方就试行劳动合同制。1986 年 10 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改 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改革用工制度,扩 大企业用工自主权,作为国营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劳动 用工方面将传统的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
3.事实劳动关系下劳动者难以承担举证责任。因为 劳动争议被当做民事案件审理,举证责任也要按照民事 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在劳动诉讼中,因 物证一般为用人单位掌握(如考勤记录、加班加点手续、 工资发放凭证等),劳动者不能举证。虽然在《调解仲裁 法》 中有提到:“……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 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在实际当中很难操作。再者,由于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的相对特殊性,劳动法律关系除 了具有一般民事法律的平等性外,还具有隶属性、依附性 的特征。因此,有些国家设立专门的劳动法院或者劳动法 庭来审理劳动案件,在举证责任和诉讼费用上都明显体 现出保护劳动者的倾向。因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处于 被动服从的地位,当其利益受侵害时,很难取得相关证 据,使其在申诉中处于劣势而难以胜诉,特别在用人单位 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取证更难。
第 2012 年第 2 期 (总第 391 期)
商业经济 SHANGYE JINGJI
[文章编号] 1009- 6043(2012)02- 0126- 03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No.2,2012 Total No.391
陈艳
(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 肇庆 526020)

试析我国劳动合同法施行的障碍原因及对策

试析我国劳动合同法施行的障碍原因及对策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10-08-27 09:01:00 ] 作者:杨丽编辑:studa090420论文摘要:劳动合同法通过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大量补充和修改,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实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平衡.但是其施行却受到极大阻碍,不少企业纷纷通过集体裁员、劳务派遣、工龄归零等种种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为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遇到重重阻碍及如何保障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是本文讨论的重点.论文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关系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被誉为“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针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补充和修改,加大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有利于建立合理的劳动关系格局。

但是《劳动合同法》施行一年多来,却遇到诸多阻碍,以华为公司员工集体大辞职事件为导火索,全国不少企业纷纷效仿,通过集体裁员、劳务派遣、工龄归零等各种方法,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导致社会各界对新法的质疑越来越大,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合同法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创新及现实意义(一)《劳动合同法》的突破与创新1.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逾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即构成违法,并区分三种不同的情形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作了具体规定:(1)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视为违法:(2)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臼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在此期间应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一年违法期间应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员工关系管理十大风险以及对策

《劳动法》员工关系管理十大风险以及对策《劳动法》是我国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基本法律。

在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关系管理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果不及时采取对策,可能会对员工和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下面将列举出劳动法员工关系管理的十大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合同违规风险:企业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规定。

例如,未经法定劳动合同期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

对策:企业应根据法律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工时管理风险:未按照劳动法规定保证员工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加班费支付不及时或不足等。

对策:企业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如若需要加班,应支付加班费,并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利。

三、薪酬福利风险:薪酬未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未提供合法福利待遇等。

对策:企业应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员工的工资,提供合法的福利待遇,并及时向员工支付。

四、用工方式风险:使用非法用工方式,违反劳动法规定,如违法使用童工等。

对策:企业应遵守劳动法规定,合法使用劳动力,不得使用童工。

五、劳动安全风险: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没有做好劳动安全防护工作,导致员工受伤事故发生。

对策:企业应关注劳动安全,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违法雇佣行为风险: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雇员工,或采取不当的解雇方式。

对策:企业应遵循劳动法规定,合法解雇员工,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七、歧视待遇风险:对员工进行歧视待遇,包括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等。

对策:企业应坚决抵制歧视行为,根据能力和表现进行公正的评价和待遇。

八、培训和晋升机会风险:未能提供员工必要的培训和晋升机会,导致员工发展受到限制。

对策:企业应重视员工的培训和发展,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动力。

九、劳动争议处理风险:对员工的劳动争议未能及时处理,导致员工对企业产生不满情绪。

对策: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员工的合理诉求,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当前铁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1铁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①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缺乏对劳动合同的正确认识,缺乏对其法律地位及作用的理解,致使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仅仅停留在书面和程序上,流于形式。

甚至存在着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长期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

②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制度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致使管理工作不得力。

全员劳动合同制在企业实施后,有的单位疏于日常管理,或管理不到位,出现了无效合同等情况,以至发生劳动争议。

③劳动合同的签订不规范。

首先是内容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职工未签字等;其次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解除不规范。

再有签订程序不规范。

2铁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问题产生的原因2.1个别单位领导依法行政的观念比较淡薄个别单位领导对劳动政策法规掌握不多,执行不严,管理不规范,仍习惯于过去的行政管理手段,忽视了劳动合同的约束激励作用,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万事大吉,完成了任务。

2.2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在动力和压力不足铁路企业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数多,人员流动比例小,劳动合同与职工的劳动岗位、责任、业绩、工资待遇等联系不紧密,甚至还出现了“干和不干都一样”、“干多干少都一样”、“干好干坏都一样”的状况,未发挥新型用工制度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单位感受不到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好处。

2.3劳动合同的法规政策不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政策规定还不够系统,特别是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各环节的要求和程序还不是很具体、明确,由于劳动监察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精力对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大范围的监督检查,加之现行法规对劳动合同方面存在问题的经济处罚力度不大,故难以纠正有关的违法行为。

2.4劳资、干部部门工作不协调由于现行体制的关系,铁路多数用人单位劳资、人事分设,劳资部门主要负责劳动关系,干部部门负责干部任免。

根据当前铁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Problems,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Labor Contract Managementin Railway Enterprises卢庆华(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北京100860)LU Qing-hua(ChinaRailwaySpecial CargoTransportationCo.Ltd.,Human ResourcesDepartment,Beijing100860,China)【摘要】铁路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来,保证了运输生产,维护了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与对策


政策 知之甚少 ,甚至根本不 了解 。使一些 用人单位有 机
可乘 , 在劳 动合 同 中更 多地规 定用人 单 位的权利 和劳 动
者的义务 , 而对 劳动 者相关权 利规定很少 , 更有 的单位甚 至违反相 关政 策法 规 。由于毕业 生对 相关法 律不 了解 ,
的总 毕业 生数都 不包 括专转 本人数 。① 由于毕业 生规 模 的扩大 和就业 率 的提 高 。 以及 大学 生在就 业过程 中缺 乏
必 要 的社 会经 验和法 律知 识 , 在签 订就业 协议 和劳动 合 同时发生 的纠纷 也在逐渐增 多 。
一Hale Waihona Puke 、大 学 生 签 订 就 业 合 约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题
第一 ,法律依据不 同。就业协议 的法律依据是教 育 部在 1 9 8 9 年颁布 的《 高等学校 毕业生分配制度 改革方案》 和 国家教 委在 1 9 9 7 年 制定的 《 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暂行 规定》 , 劳 动合 同依据 的是在1 9 9 5 年颁布实施 的 《 劳动法》 。 就 业协议属于部颁 规章 , 劳动合 同属于 国家基 本 法律 ,国家 劳动基本 法律效 力高 于部 门规章 的法律 。 第二 ,订立 的时间和主体不 同。就业协议的有效期 是在 毕业 生就业之前 到学生 到用 人单位报到这段 时间 .而劳 动合 同的有效 期是毕 业生 到用人单 位之后 才开 始生效 。
为 :已就业 本科毕 业生数/ 需就业 的总本科 毕业 生数 ; 需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都是确立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 i 位劳动关 系的法律依 据 。从另一个 角度看 .就业协议 的 i 实质 就是 准劳动合 同 ,是劳动合 同的一种特殊 的表现形 ÷ 式 。但两 者有所 区别 , 主要表 现在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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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不足及思考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劳动合同法》以来,该法就一直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

与旧《劳动合同法》对比,它不仅扩大了本法的适用范围,还强化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强了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保护。

但新法中对劳动合同订立、执行、解除的高度规范,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对稳定劳动关系的保障,使之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法律本身的范畴;而其又直接切入劳资利益分配领域,加之新法自实施之初,便遇上了国际金融危机。

因此本法自实行以来,就存在着众多的不足之处。

劳动争议案件不仅没有下降趋势,反而呈现高幅增长。

而一些需用新《劳动合同法》裁判的新问题,如劳动者要求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无周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未订立书面合同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因合同终止索要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单位支付双倍赔偿金、因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而引发的纠纷等也纷纷开始出现。

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新《劳动合同法》自身的不足《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该法强调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以及无同定期限的适用范围,大大制约了单位用工形式的灵活性。

在一些司法实践中,更是倾向于不考查原因,直接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归咎于单位,这既不利于保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有违《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来了个“一刀切”,凡已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再次续订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使本属自由意愿的劳动用工变成了“终身制”。

在一些人员流动性高的行业极大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导致用人单位纷纷通过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式规避法律以降低劳动力成本。

而这最终对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均无裨益。

2、配套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劳动关系的法律调节是以健全的劳动立法为基础的,没有完善的劳动立法就无法对劳动关系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

我国劳动立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和发展,但从根本上说,尚没有形成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劳动合同法》本身配套规定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或者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

如在社会保险方面,《劳动合同法》虽进一步强化了社会保险制度,但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不能跨地区自由转移接续,劳动者跨地区流动时,只能带走个人承担部分,而不能带走用人单位缴纳部分,这样就影响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也使《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落不到实处。

又如劳动保护、年休假等配套制度尚未健全,影响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对一些条款进行了明确界定,但仍有一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3、对新《劳动合同法》误解现象比较普遍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存在误读误解现象。

不少用人单位认为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太超前,不合时宜,与当前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状况相脱节,尤其是受到世界性金融危机影响的不利形势下,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给企业带来利益上的损害和管理上的困难;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法》单方面倾向保护劳动者,忽视了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些用人单位担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l 4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职工重新捧上铁饭碗,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因而对贯彻《劳动合同法》往往采取消极态度。

二是劳动者对新《劳动合同法》的认识有偏差。

有些职工认为,《劳动合同法》虽好,但作为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弱势地位无法改变,不可能事事依法与企业管理者较劲,遇到问题时企业总是有办法规避的。

他们对《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并不十分看好,加之社会保险目前还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接续和转移,大部分外来工。

尤其是农民工对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缴纳社会保险的热情不高,呼声不强。

三是一些劳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认真思考,人云亦云,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会使用人单位劳动成本上升,影响企业发展,影响企业投资环境和招商引资;有的把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所造成的经营困难归结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4、用人单位规避和违反《劳动合同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新《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大多数用人单位能够严格执行新的规定,但仍然有一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和违反《劳动合同法》,其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有些用人单位劝职工集体辞职来规避法律,有的甚至违法集体裁员,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致使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是不少中小企业由于管理落后、竞争力弱,一时很难适应《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因而,采取了一些规避方法:一些企业偏面强调行业特殊性,采用“零时工”、“促销员”等用工形式,以此来规避社保费用等用工成本支出,因为大部分促销员是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参加社会保险的。

三是少数企业擅自不执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休息休假、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条款。

少数用人单位为规避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处罚,自行印制违法书面承诺,让职工签名。

四是有的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规避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把原本单位的劳动者分流到劳务派遣企业,再由劳务派遣企业重新将其派遣到本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等待遇与原来的单位职工相差甚远,这些用人单位规避了对自有职工应当承担的责任,这部分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五是一些企业用计件工资来规避劳动时间规定,其工资标准完全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职工获取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5、宣传、监察力量不足影响了新《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赋予劳动者与雇主平等对话的谈判权力,但从“权力”到“权利”,并不如想象的那样可以一蹴而就,劳动者需要掌握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根据有关调查显示,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依然很低。

另外在新《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的复杂形势下,劳动争议案件也在大量攀升。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承担的职责越来越重要,而这也是对《劳动合同法》真正执行到位的重要保障。

但从目前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来看,监察网络不够健全,执法力量普遍不足。

无论是机构还是人员,都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难以实施有效监管。

监察力量的不足,直接导致了监察的力度软化,使得用人单位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人去查处;违法用工等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没有相关部门去问津;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人按《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条例》给予处罚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劳动合同法》在实际执行中大打折扣,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贯彻实施新《劳动合同法》的对策考思1、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良好氛围虽然《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三年多了,但对它的宣传学习、贯彻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对这部法律重要性的认识是保证其贯彻落实的关键。

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全面、正确阐释《劳动合同法》条款内容,减少社会各方可能产生的认识歧义,及时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误读。

同时要进一步研究措施规范劳动合同,重视解决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率低的问题。

特别要加强建筑企业、中小型民营企业、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的管理,针对此类用人单位劳动者流动性大、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频繁等特点,探索制定完善有效的配套办法和措施,大力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程序和内容,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和履行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掌握并及时研究分析本区域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实时跟踪管理。

为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2、平衡利益关系,保障劳动者和企业双方权益《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就是平衡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利益,将劳资双方的矛盾和冲突引向合作,从而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保护劳动者实际上是保护劳动力资源,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利润源泉,促进利润增长和企业发展。

所以在对劳动者充分保护的情况下,也要对企业的利益进行平衡,不能损害企业的积极性,使其产生抵触心理,这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并会反过头来影响劳动者的就业、工资、福利、保障等方面,最终将得不偿失。

因此,对劳动者在进行保护时也应当从用人单位的利益角度出发,进行利益平衡,真正实现劳资双方的实质平等。

3、深入调查研究,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做好配套政策制定和制度衔接工作,是保证《劳动合同法》有效贯彻实施的重要条件。

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各种地方性法规等一系列劳动法律的颁布实施,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已逐渐丰满成形,但离完善还有不小的距离。

面对全球一体化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关系日益复杂的今天,劳动立法应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人们对这部法律实施情况,对容易引起理解分歧之处给予明确界定,使劳动关系的建立、维持、变更和解除都有明确可依的法律根据和程序规范,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4、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一是要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必须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通过专项检查、书面审查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严肃查处违法侵权案件,同时要建立和健全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加强调解工作,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建设。

一方面要配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克服目前人手少、任务杂的被动局面,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另一方面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业务培训,从法律法规、科学管理、执法规范和职业道德等方面提高监察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

总之,积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依法治国水平的重要内容。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护,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能否持续提高。

因此完善《劳动合同法》,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当前劳资关系工作领域的重中之重。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崔北军《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沈瑜维浅析《劳动合同法》对现代企业的影响孙晓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行为的对策思考肖灵敏《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合同得分不足与完善姜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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