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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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商务局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定西市商务局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定西市商务局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定市商发〔2021〕209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定西市商务局关于上报定西市商务局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的报告市委现将《定西市商务局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随文报来,请审阅。

定西市商务局2021年12月15日定西市商务局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2021年,定西市商务局法治建设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全面依法治市的部署要求,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坚持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纲要全面落实为主线,以健全完善法治建设制度机制为保障,以打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着力点,不断提升全市商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水平,提高服务保障社会能力,为推动全市商务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年度无行政诉讼案件,无行政复议案件,无该移送未移送案件,无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现将市商务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一)依法全面履行职能。

一是促消费抓平台,社会消费实现稳步恢复。

开展多元化消费促进活动,组织开展了第三届西北(定西)年货展销会、“春季来换新”商超家居主题促销、“欢购正当时”五一全品类促销、“粽情山水间”端午餐饮文旅促销、“享品质生活双节欢乐购”等促消费活动260场次。

东西消费协作开局良好,组织市内30余家企业300余种优质农产品在青岛市举办了“青岛·定西东西部消费帮扶暨产销对接活动”。

发布《定西市东西部消费协作企业名录》,公布积极参与消费协作的两地企业194家。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京财经一[2011]1320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1320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委员会,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商务经济可持续发展。

现将《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为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商业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商业)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下达我市的商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商务委部分内设机构及职责的公告-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商务委部分内设机构及职责的公告-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商务委部分内设机构及职责的公告正文:----------------------------------------------------------------------------------------------------------------------------------------------------关于调整市商务委部分内设机构及职责的公告根据市编办《关于同意调整市商务委部分内设机构的函》(京编办行〔2016〕21号),市商务委部分内设机构及职责调整如下。

一、撤销机电产品进出口处(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将该处原承担的“研究提出本市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监测机电产品进出口运行情况,协调解决机电产品进出口运行中的问题;推动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执行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负责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监督进口机电产品的招标活动;依法颁发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等职责划入外贸运行处,并在外贸运行处加挂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牌子;原承担的“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以及鼓励技术进出口的贸易政策,依法颁发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职责划入服务贸易处;原承担的“优化机电产品进出口结构,组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职责划入外贸发展处。

二、将流通发展处加挂牌子的电子商务处独立设置。

电子商务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拟订促进本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完善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推进电子商务领域合作与交流,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推进互联网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在商务领域的推广和应用。

调整后,流通发展处不再承担电子商务发展方面的相关职责。

三、将外贸发展处更名为贸易发展处,主要职责调整为:指导和协调本市贸易促进体系建设;协调落实有关外贸出口政策;牵头负责展览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指导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贸易促进活动;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在京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外国驻京企业外籍人员签证变更等事项的相关管理工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通知-[1996]外经贸合发第105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通知-[1996]外经贸合发第105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通知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通知(1996年2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1996]外经贸合发第10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总公司:随着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业务的发展,我国享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企业不断增多。

为了规范劳务输出合同,使企业在对外商签合同时把握重点内容,我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

请国务院各部委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在审核企业对外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时以此为据,切实做好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作。

请将《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转发本系统、本地区有关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并请其在对外签订劳务输出合同时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我部(合作司)。

附件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我国经营劳务输出的企业对外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从事的工作明确劳务人员所从事职业的名称、工作(工种)性质、内容和技术要求。

二、工作地点写明劳务人员的工作地点及地址。

三、雇用期明确规定雇用期。

如果雇用期限需要延长,合同中也应规定雇用期的延展程序。

四、法律手续雇主应负责办理劳务人员的入境、劳务许可、居留等法律手续,并负担有关费用。

五、工资劳务人员的工资标准不应底于所在国法律规定的同行业、同工种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最低工资;如我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了协调价格,应按协调价格执行。

合同中应规定工资支付的起止日期和支付方式。

境外劳务派遣管理规定(3篇)

境外劳务派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外劳务派遣活动,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劳务派遣机构(以下简称“派遣机构”)向境外派遣劳务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的活动。

第三条境外劳务派遣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有序的原则,尊重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风俗。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境外劳务派遣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境外劳务派遣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派遣机构第五条派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从事境外劳务派遣的合法资质;(三)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有专门的境外劳务派遣业务部门或者人员。

第六条派遣机构申请从事境外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从事境外劳务派遣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内部管理制度;(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派遣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颁发境外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劳务人员第八条劳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境外工作环境;(三)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或者专业素质;(四)愿意接受境外派遣。

第九条劳务人员应当与派遣机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为劳务人员办理境外工作许可、签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派遣机构应当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派遣机构应当对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健康权益和合法权益给予保障,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京津冀资质资格互认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京津冀资质资格互认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京津冀资质资格互认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3.08.07 • 【字 号】京政服函〔2023〕12号 • 【施行日期】2023.08.0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京津冀资质资格互认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京政服函〔2023〕12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相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深化政务服务合作,持续优化京津冀地区营商环境,方便企业群众跨区域办事创业,现将《京津冀资质资格互认清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互认方式。明确资质资格互认包括直接生效、备案后生效、认定后生效三种方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别细化互认工作,高效办理互认。对互认后直接生效的资质资格,不再要求企业群众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可直接使用;对备案生效的资质资格,企业群众凭已有资质资格在当地备案,审批部门原则上按即办件办理,备案后即可使用;对认定生效的资质资格,企业群众凭已有资质资格申领当地证照文书,审批部门原则上按即办件办理。对备案生效和认定生效的资质资格,审批部门除原有资质资格、申请书等基本申请材料外,不得额外增加申请材料、提高申办条件。 二、推进审管协同。京津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资质资格的审批信息与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三地之间的共享,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及信用监管,明晰监管责任,探索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联动执法。 三、强化数据赋能。京津冀政务服务部门要建立健全“京津冀+雄安”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枢纽作用,加快信息系统对接和政务数据共享,发挥数据在优化审批服务、加强监管协同方面的基础保障作用。推进雄安新区在政务数据等社会公共服务管理领域相关事项与北京市同城化。 四、加强政策宣传。京津冀政务服务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政务服务移动端、新闻媒体等平台,积极联系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向企业群众广泛宣传和解读资质资格互认相关政策,提高政策到达率和社会知晓度。 五、做好组织保障。要高度重视京津冀资质资格互认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京津冀政务服务协同创新举措抓好落实。京津冀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部门事项特点和工作实际,原则上8月底前提出本行业资质资格互认实施细则并实施,加强地区之间的沟通对接,做到标准统一,加强对本区域条口系统特别是一线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1日本届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相关联发部门同意,现决定:一、废止2部规章(一)经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废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二)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二、修改10部规章(一)决定删除《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的“(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和第十一条的“(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决定修改第八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和第十一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为“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删除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二)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已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书面承诺。

”(三)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增加如下表述作为第8项:“上述规定的材料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系统联网查询的,可不再提交。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2024年度批发和零售、餐饮企业支持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2024年度批发和零售、餐饮企业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京商消二字〔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2024年度批发和零售、餐饮企业支持政策的通知京商消二字〔2024〕11号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促进批发和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惠及市场主体,助力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企业。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一)批发业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全市批发和零售销售额平均增速的批发企业给予奖励。

2024年全年批发额每增长1亿元最高奖励4万元;一季度及全年销售额增速同时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1000万元。

(二)零售业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零售额增速高于全市社零总额平均增速的零售企业给予奖励。

2024年全年零售额每增长5000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一季度及全年零售额增速同时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500万元。

(三)餐饮业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餐饮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市餐饮营业收入平均增速的餐饮企业给予奖励。

2024年全年餐饮营业收入每增长2000万元最高奖励8万元;一季度及全年餐饮营业收入增速同时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200万元。

(四)新设企业在京注册不满一年,且满足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条件的,可按照当年符合申报要求的月度区间提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事项一体化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事项一体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事项一体化工作的通知各区商务委、工商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积极营造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开放发展促进体系,商务、工商部门在外商投资审批文本格式化的基础上,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市场准入机制和监管模式改革,现联合推出“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工商备案事项一体化”改革措施(执行司法判决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事项除外),并在全市各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及登记工作中试行。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工商备案事项一体化”以部门联动、互认为基础,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备案流程,缩短备案时间。

企业在一个部门提交材料办理备案后,在另一个部门不再需要重复提交材料,现场即可完成备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商务及工商部门在各自的工作网站上发布一体化办事流程,提供相关表单下载。

二、各级商务及工商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和试行工作。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外资企业商务工商备案事项一体化办理流程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6月20日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工商备案事项一体化办理流程为更好地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办事环境,商务、工商部门联合推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事项一体化改革措施,主要涉及:企业住所变更(地址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涉及修改企业合同章程的董事会变更、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权签字人)变更等5项内容。

具体流程及申报材料如下:一、住所变更(地址变更)1.企业向工商部门提出变更住所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由股东签字或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4)营业执照正副本;(5)最高权力机构决议;(6)住所使用证明。

北京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8
京工商发[1997]42号
1997-2-24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食品广揭发布暂行规定?的通知
9
京工商发[1998]26号
1998-2-10
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10
京工商发[1998]72号
1998-4-13
转发国家工商局?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1
京工商发[1998]147号
2004-4-27
关于推行?北京市建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6
京工商发[2004]144号
2004-7-29
关于推行?北京市农药买卖合同?和?北京市肥料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7
京工商发[2005]18号
2005-1-25
关于推行?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和?北京市混凝土外加剂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推行?北京市洗染效劳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5
京工商发[2006]110号
2006-9-7
关于推行?北京市豆类种植收购合同?等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6
京工商发[2006]119号
2006-10-26
关于推行?北京市道路2号
2006-11-9
关于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在群众媒介发布小容量注射剂药品广告的通知?的通知
20
京工商发[2002]85号
2002-5-8
关于加强人才招聘广告管理的通知
21
京工商发[2002]155号
2002-8-22
关于加强婚姻中介和房地产中介广告管理的通知
22
京工商发[2002]207号
2002-11-27
199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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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22.01.13
•【字号】京商经字〔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
(修订)》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们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部分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试行)》进行修订,现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2022年1月13日(联系人:对外经济合作处袁渤;联系电话:55579388)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修订)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商务部总体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商务经字〔2014〕49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商务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商办函〔2021〕318号)等规定,确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中的“提交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凭证”、“退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或撤销保函”、“提交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变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补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换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等6个子项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

实施意见如下:
一、告知承诺含义及范围
本意见所称告知承诺,是指有关政府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有关政府部门直接作出同意决定的方
式。

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市场主体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可以通过首都之窗、市商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在办理场所索取所办理事项对应的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按照办理事项所对应的告知承诺书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审批部门接收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对应的同意决定,完成对应事项所需完成的工作,并依法送达或者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四)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审批部门盖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审批部门存入档案。

(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交审批部门留存入档。

三、监管措施
(一)审批部门在作出相应决定后3个月内,应通过资料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对。

(二)通过核对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分情况依法处理: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其中,轻微违诺整改时限为20日,一般违诺整改时限为30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办理条件的,撤销决定;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信用监管及惩戒措施
(一)轻微违诺的行为分类
1.变更、补发证书内容有误;
2.证书换领逾期;
3.缴存备用金逾期;
4.申请材料形式有误;
5.《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正确。

(二)一般违诺的行为分类
1.缴存备用金方式与规定不符;
2.缴存备用金金额或期限与规定不符;
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预案制订不完善,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具可操作性;
4.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要素不全,不符合法规规定,不具可操作性;
5.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人员未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从事过相关工作一年以上。

(三)严重违诺和虚假承诺的行为分类
1.伪造、变造身份证明、遗失作废声明等申请材料;
2.退备用金前未对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企业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4.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虚假违诺行为。

(四)申请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一个月,最长公示期为六个月;严重违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六个月,最长公示
期为一年。

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五)一年内,申请人在对外劳务合作行业领域内累计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处理;一年内,申请人在对外劳务合作行业领域内累计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处理。

(六)失信的申请人可以采取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完成后,可以视情况将公示期相应缩短一至六个月。

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申请人,应当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违诺主体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七)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五、申诉渠道
申请人对审批过程及相关决定存在异议,可以向审批部门进行说明、申辩,或者向审批部门公布的电话、上级主管部门、“12345热线”投诉。

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生效时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部分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商经字〔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自贸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附件2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变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附件3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换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
书》)
附件4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补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附件5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提交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凭证)
附件6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退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或撤销保函)
附件7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提交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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