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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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南充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南充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南充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南府办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南充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发〔20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关于南充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3日关于南充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根据《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法研究〔2015〕170号)和《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国资委〔2016〕115号)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十三五”时期,是我市加快实施“155发展战略”、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本持续保值增值两个目标,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在合理界定企业功能定位的基础上,从改革、发展、管理、监督等方面对市属国有企业分类施策,切实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市属国有企业,不断提高市属国有经济的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南充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国有企业战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建议

国有企业战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建议

国有企业战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建议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然而,国有企业的战略管理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它们的发展和竞争力。

本文将探讨国有企业战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建议。

一、国有企业战略管理存在的问题1.战略思维不够国有企业人员普遍缺乏战略思维,缺乏对外部环境和内部资源的全面理解和分析。

他们不具备战略眼光和策略思考能力,容易固化思维,无法突破瓶颈,甚至陷入重复性的低效竞争中。

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没有一些长远的规划和目标,也没有真正的战略定位。

2.管理体制僵化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相对比较官僚化和僵化。

在决策体制上,比如高层领导与下属之间沟通、意见汇聚等环节都需要通过“层层汇报”的方式进行,流程冗长、效率极低,信息传递也容易失真。

这会导致企业难以做出迅速、准确的决策,影响企业的反应速度和竞争力。

3.产权结构问题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层次复杂,股权多元化,股东难以协调。

这使得权力分配、管理决策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同时,国有企业的上市也涉及到了股权分离问题,包括股权结构是否合理,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合理等方面。

这些问题将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及竞争力。

4.资源配置不当国有企业对资源的配置和利用能力不强。

他们通常过分依赖政府资源,占有大量资产,却并不善于利用资源创造价值,导致业绩不够稳定。

这也意味着,资源过度集中和分配不当,部分资源被摆脱使用,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二、国有企业战略管理的建议1.提高战略层面的意识国有企业需要加强战略层面的意识,不仅要清楚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也要清楚市场的需求和竞争对手的优势。

在市场的口号中,企业必须具备了竞争策略和战略的长远规划,以及敏锐的市场意识。

这取决于高层管理者的智慧和远见、管理模式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因素。

2.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政府应该为国有企业提供支持和帮助,协调相关的利益关系和资源分配,并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法规支持。

同时,在产业政策制定时,政府应当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支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十四五”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战略布局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十四五”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战略布局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十四五”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战略布局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十四五”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战略布局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十四五”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战略布局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5日青岛市“十四五”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战略布局发展规划为推动我市国资国企在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中匹配城市发展战略、发挥好主力军作用,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根据《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与形势环境(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全市国资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战略部署,发起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攻势,启动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不断优化国有资本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坚持党建统领,突出企业发展主体责任高质量促发展、突出国资监管主体责任转职能抓监管,深入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工作,国有经济发展活力得到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得到不断提高。

1.市属企业经济规模质量实现新提升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巨大冲击和国内外复杂严峻的环境,市属企业克服困难、逆势而上,资产规模和经济效益实现双倍增。

资产规模增长迅速,“十三五”末,市属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54万亿元,为“十二五”末的3.57倍,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第2位。

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讨论稿)(总15页)--本页仅作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xx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水平,加强发展战略和规划在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作用,规范规划编制程序,增强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xx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所属各子公司、区域公司等二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各单位根据外部环境和内部资源及能力状况,为求得生存和长期稳定地发展,为不断获得新的竞争优势,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及其实现途径和措施的总体谋划。

第四条本办法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是指通过战略和规划的分析与制定、实施与控制、监督与评估,以保证集团公司实现发展目标的动态的不间断管理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发展战略和规划体系分为总体规划(集团总部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滚动规划)、各二级单位规划(二级企业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滚动规划)、职能部门(专项)规划。

集团公司和各二级单位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总体规划以五年期为编制重点,三年发展规划采取滚动编制的方法,在初始年度制定未来三年发展规划,从第二个规划年度始,相应后推一年,形成新的三年规划。

第六条本办法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发展的原则;2.必须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建筑行业政策;3.必须突出主业,提升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4.坚持前瞻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制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定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八条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是制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对各二级单位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指导、审批工作。

第九条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二级单位是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贯彻和实施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3•【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第1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23日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二)突出主业。

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三)强化管控。

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赢。

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成都市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成委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委发〔2011〕21号)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2011年9月28日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市属金融类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在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骨干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四川省关于金融类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总体目标推进市属金融类企业战略重组,提升市属金融类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金融总部商务区建设,形成以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金融体系,加快形成金融产业发展高地,努力实现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目标。

第二条要求与目标(一)通过改革重组,培育若干家主业突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市属骨干金融类企业,争取更多金融牌照,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体系。

(二)通过深化改革资本补充机制、法人治理机制、选人用人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把市属金融类企业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创新能力强、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企业。

(三)通过建立健全金融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优化金融类国有资产布局,提高金融资本配置效率,进一步发挥金融类国有资产在服务成都经济社会发展、推动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市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指市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市属金融类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市属金融类企业或其各级控股企业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所形成的权益)。

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投资;(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托、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五)BOT、BT、TOT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一)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二)投资额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三)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10%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四)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第二章市国资委及市属企业的有关职责第六条市国资委依法对市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和引导企业投资方向;(二)指导和监督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三)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投资分析,必要时组织风险评估;(四)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后评价。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南国资发[2009]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南国资发〔2009〕8号)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监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监管企业以货币或实物等非货币资产等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权益性资本投资;(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一称监管企业)。

投资管理职责第四条市国资委在监管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监管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一)组织研究企业投资方向;(二)督促企业加强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三)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或核准管理;(四)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五)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第五条监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和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并按程序实施投资决策,组织投资;(四)对所出资企业和授权管理企业的投资活动实施管理。

国有企业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职责细则(试行)

国有企业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职责细则(试行)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企业董事会和董事选举工作条例》,规范和加强国务院所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细则。

二、职责范围国有企业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提供战略规划、市场调研、经济预测、投资方案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具体包括:(一)对国有企业的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分析和指导,并提出可行性意见,明确战略目标和重点领域。

(二)为国有企业制定市场调研和经济预测,分析行业和市场趋势,提供商业和战略前瞻性洞察。

(三)优化和完善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和投资规划,支持各类重点投资项目的调研、评估、论证和决策,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为国有企业发展提供创新思路和方向,推进科技创新和创新能力提升,提供优质战略合作伙伴。

(五)与国有企业董事会密切配合,参与制定国有企业的决策和管理,并且协助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企业治理机制。

(六)开展各类专题研究和交流,促进国有企业之间的经验和信息共享,促进行业和品牌形象提升。

三、工作要求国有企业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应当坚持服务国家和企业、服务战略和发展的原则,紧紧围绕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企业价值和社会效益,履行好提供咨询、研究、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等职责。

1、部门具体要求(一)坚持开放、合作、创新、协同的原则,进行跨领域和创新性思维的研究和交流,提高研究水平和思路创新。

(二)加强项目管理和信息披露,提高服务企业的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和专业素质。

2、员工具体要求(一)认真组织并参与专题研究和讨论,撰写研究报告和提供建议。

(二)认真负责好委员会的工作,及时推进各项工作并化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注重个人形象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维护公司形象。

四、工作机制国有企业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设委员和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工作任务进行人员配置,确保专业能力和经验的合理搭配。

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8号

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8号)各市属金融企业:为加强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市属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监管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经市金融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二○一○年三月三日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本市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市属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金融国资和市属金融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11号)和《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沪府办发[2009]45号),结合市属金融企业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根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金融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要求,壮大上海金融机构体系;优化上海金融国资布局,推进市属金融企业战略重组,提高市属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完善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市属金融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金融企业,包括市属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市属国有控股及参股金融企业。

第四条监管机构市金融服务办经市政府批准,受市国资委委托,对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管原则市属金融企业国资监管遵循管少管精、权责统一、依法合规、分类监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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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省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级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省、市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市属国有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在深入分析外部环境、内部条件和主要竞争者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可持续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及其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管理,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机构根据出资人职责和市政府授权,对经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进行备案,并对其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第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进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四)做强做大做优企业;
(五)客观、科学、公正、统筹;
(六)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企业报备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研究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即视为无异议。

第三章规划编制内容
第七条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原则上包括3-5年短期发展规划和10-15年的远景目标,重点突出前三年发展规划,并可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发展滚动调整。

第八条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产业发展潜力预测、优势劣势状况评估、核心竞争力分析等);
(二)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企业愿景和使命;
(三)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行业地位、获利能力、核心竞争力及培育、业务拓展方向等);
(四)3-5年发展重点与实施计划。

主要包括:
1、核心业务方向与主业、辅业选择;
2、产权结构调整、组织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
3、产业和结构调整、技术创新与科研开发;
4、企业发展质量,内部管理质量、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5、投融资规模、重大投融资项目;
6、企业文化建设;
7、风险控制;
8、实施步骤等。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七)战略评估与监督。

第九条企业在制订发展战略与规划时,应当突出主业的发展和调整、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管理规定
第十条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重大举措,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在制订程序上坚持做到规范、科学、民主。

第十一条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在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期满前一年内,应编制下一个五年规划。

第十二条企业首次编制发展战略与规划,或者发展战略与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企业发展方向改变或主营业务变更等重大事项调整的,企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三条企业要明确负责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发展战略与规划委员会。

第十四条企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发展战略与规划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
(二)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审查的程序性文件,包括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情况等;
(三)其它文件或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一经完成,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周期内不做方向上的调整。

如因市场及环境等因素变化需对规划作调整时,企业应当将调整方案及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企业在发展战略与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对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备上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以及经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企业对战略规划的实施应当进行监督控制。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按照战略规划目标要求,制定战略规划实施评价的定性、定量标准。

(二)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映战略规划实施的进度情况。

(三)定期分析和评价战略规划实施效果,分析存在的偏差及成因,对重大偏差提出并实施纠偏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企业的下属子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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