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适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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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非财产损害赔偿论文

旅游合同非财产损害赔偿论文

论旅游合同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摘要:游客通过旅游合同所追求的精神上的愉悦与享受,其实就是一种精神利益。

那么,因为对方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的精神上的不愉悦,对这种精神利益损失的赔偿当然也就应当包括在现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当中了。

关键词:旅游合同;非财产损害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0-0284-01在旅游过程中所发生的金钱、物物的交换,只是实现这种精神消费活动的手段而己。

因而如果旅游业者在旅游活动中违约,会产生两种情况。

下面笔者将分情况讨论:一、旅游合同在责任竞合下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在第一种情况中,旅游业者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提供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并且造成了游客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旅游者既可以对旅游业者提出违约的损害赔偿也可以提出侵权的损害赔偿,因为这种情况下发生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竞合,从词义上说,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竞争就是反映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

1所谓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2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就己经产生的现象。

在罗马法时代的早些时候,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不分的,当时的人们认为,只有积极地作为损害他人的权益的,才可能让其承担责任,而消极的不作为通常是不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这样,违约行为的一部分被纳入到侵权行为之中,而另一部分则没有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原因,即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或者违约行为造成侵权的后果,即所谓“违约性的侵权行为”。

在旅游合同关系中,诸如住宿、餐饮、娱乐等场合,提供服务者通常负有对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等义务,此时其若对旅游者的人身或财产因积极行为而造成损害,并且主观上有过错,则同时成立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并且因为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所侵犯的都是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构成利益客体的同一性,从而产生责任竞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题目(推荐题目102个)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题目(推荐题目102个)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题目(推荐题目102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下面是归纳整理好的102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题目一:1、从法解释学角度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的适用——兼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法的冲突与协调2、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困境与出路——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考量3、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4、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5、浅析新消费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6、消费者网络购物后悔权的现实困境与法律思考——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为视角7、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遏制牟利性打假行为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探析9、浅论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为视角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拒绝强制交易权”的制度定位与经营者规制11、浅议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发展与完善12、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界定研究14、医疗纠纷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初探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16、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问题探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为视角1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研究18、网购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思考——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为视角1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位研究2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野下职业打假行为的法理阐释及法律对策21、从法解释学视角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2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告知义务之法律适用2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物的瑕疵与退货的定性及出路——基于与合同法相衔接的视角2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网购中的应用2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范围界定问题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题目二:2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适用研究27、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讨2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适用与完善——以德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为借鉴29、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3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与完善的思考——以后悔权和惩罚性赔偿为例31、“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分析——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切入32、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及完善——以《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视角3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协会职能的完善建议——以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为视角34、“知假买假”存在的合法性探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35、探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适用36、浅析实质正义的法律实现机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角度3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之功能属性探析——基于日本经验的启示38、浅析《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得与失——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衔接为视角3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解析4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法工作随记41、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制度的完善42、浅谈新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患关系的调整43、消费者权益保护永远在路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4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4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中引发问题之探讨——以修订后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年来之判决为中心46、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相关法律之竞合4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公益诉讼的构造及其不足和完善48、浅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49、关于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益诉讼主体扩大到社会组织的提案50、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范围论金融消费者之适用及相关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题目三:51、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52、论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视角5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公平交易权54、“知假买假”合法性探究——立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5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金融消费领域的适用56、310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角下的产品召回制度研究57、浅谈知假买假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8、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研究59、浅谈网络环境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60、惩罚性赔偿之计算基础刍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61、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62、论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性质与法律保护——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角63、经营者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责任豁免——兼评《广告法》第4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64、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性6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式转化的经济学解释66、如何理性看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67、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68、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69、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网购维权70、浅析实质公平的法律实现机制与方式——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角度7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影响评析72、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为视角73、信息化背景下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模式的升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视角74、消费者权益是“人权”吗?——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益7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题目四:76、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77、新《消法》环境下网购中消费者维权问题探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为视角78、聚焦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79、不忘初心铿锵前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回望80、论网络消费退货制度及其完善——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为视角81、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网购维权问题研究8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社会实施83、消费者范围解读——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对象84、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85、关于医患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86、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现状与完善87、微信交易是否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之我见88、论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理解与司法适用为重点89、市场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研究——预付消费90、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格式条款91、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92、医疗服务合同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赵某医疗纠纷案的法律分析93、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网购维权9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以功能实现为视角95、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召回制度——以汽车召回制度的构建为例9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及其实践9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行为”的认定98、医疗美容损害赔偿案件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99、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100、作为消费者新型法定权利的撤回权——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之权利名称及适用条件辨析101、浅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02、“知假买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吗?——兼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惩罚性赔偿的法哲学基础

惩罚性赔偿的法哲学基础
性 、 程的连续性 、 进 行为的规则性 以及财产和心理 的 安全性。 【 聊 秩 序构成 了物质世 界 永恒 运动 和人 ”J 类社会生存 的基础 。可 以说 , 没有 秩序 就没有 自然 , 也没有人类社会。“ 在文明过程 中 , 法律是 消除无序 状态或 预 防无 序 状态 的首 要 的 、 常 起 作 用 的手 经 段 。[】2在一个 社会 中 , ” P’ 2 法律如果不能实 现和保护
和要求 , 每一个主体都 能按 照法律 的设 置享 有和 使
3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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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喜军
姬 翠梅
惩罚性赔 偿的法哲学基础
学术 研究 通过对违法人运 用一定 的法律制 裁措 施 , 对社会 上
行使权力 , 由此形 成合 目的性 的稳 定 的法 律秩 序 。 但是 , 会中总有违法行 为出现 , 社 无序始终伴随着 有
[ 关键词】 惩罚性赔 实 偿 质法治 法 律秩序 法 律制 裁
源于英美法的惩罚性赔 偿制度一直是人类 不断 思索和争论 的命 题。惩 罚 性赔 偿 是私 法 领域 的概 念, 是指“ 由法 庭所 做出的赔 偿数额超出了实际的损 如亚 里士多德所 说 :法 治应包 含两 重含 义 : “ 已成立 的法律必 须获 得普遍 的服从 , 而大 家所服 从 的法律 又应该本身是制定 的 良好 的法律 。 这就 是说 , ” 如 果已经制定 的法律违 背一般公 平和 正义 , 法官 就可

治, 不仅仅 是形 式上 , 而且 要结 合 其他 因素 综合 考 虑, 使依恃优势地位 的人承担不 只是等 量的赔偿 , 来
防止他继续实施违法 行为 , 对整 个社会 也是 公平 这
的。
二 、 立 良好 的法律 秩序 需要惩 罚性 赔偿 建

论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相关法律问题论文

论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相关法律问题论文

论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面积及人口占据较大比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迈进,农村环境侵权问题极为严重,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环境侵权概念、农村侵权问题的现状与特征,引发出对我国农村环境侵权法律救济的相关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环境侵权法律救济惩罚性赔偿一、环境侵权概念的新认识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这不仅是我国学界的共识,也是得到立法承认的。

然而究竟何为环境侵权,学界众说纷纭。

①有观点认为是”危害环境的侵权行为。

其侵犯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

”另有观点认为”狭义的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②还有观点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使环境介质的污染或破坏,进而间接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③通过综合比较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受人为原因或产业活动的影响,自然环境遭到破坏或污染,从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造成损害或损害可能性,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状况(一)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的现状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占据国土面积的绝大部分。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农村环境状况告急。

媒体新闻不断报道出的”癌症村”、”黑池塘”等等不断向人们告示出农村环境侵权问题的严重性。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一、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等化学品的过度使用。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造成的环境侵权。

三、乡镇企业的”三废”污染。

四、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排放。

五、农村环境侵权立法不完善。

我国环境立法在指导思想上一直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

④污染研究立法没有研究制定出适合农村建设、乡镇企业管理发展的法律制度及实施手段。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优质】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优质】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摘要: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

它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关键词:刑事赔偿;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国家免责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

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联合国人权国际公约对此也有所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以及国家免责的情形。

该部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以来,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设计上不合理,执行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我国刑事赔偿法律现行规定(一)归责原则的规定我国没有对刑事赔偿作单独的立法,而是与行政赔偿统一规定于《国家赔偿法》之中。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民法论文选题

民法论文选题

民法论文选题民法是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和谐与平衡,那么关于民法的论文选题有哪些呢?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法论文选题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民法论文选题一:1 物业管理中业主权利之实现途径研究2 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应讯心理及审讯策略研究3 我国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4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研究5 公诉罪名变更的利益衡量6 论高校与学生关系的契约规制7 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8 论民事督促起诉制度9 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问题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10 旅游合同中旅游营业人法律责任问题研究11 网络商标侵权及法律保护研究12 从比较法角度看人格标识商品化的法律保护13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14 关联交易公正性的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15 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研究16 中国家庭成员间隐私权保护研究17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1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研究19 违反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效力研究20 论破产抵销权21 房屋灭失后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护研究22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23 论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24 论物权请求权25 期房再转让之法律问题研究26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预防制度研究27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研究28 中韩不动产登记制度比较29 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权益保护研究30 我国物业小区自治管理机构研究31 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32 投保人告知义务制度研究33 票据背书连续的法律问题探析34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35 中国诉讼时效障碍机制研究36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37 欧洲私法中的先合同义务研究38 城市私有房屋转租中次承租人利益保护研究39 我国股权质权制度研究40 论死亡损害赔偿41 论人格特征商业利用之财产利益保护42 个人资料权法律定位问题研究43 论格式之战44 论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瑕疵的法律救济45 我国夫妻分居立法研究46 论医疗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过错要件47 共同侵权行为研究48 一物数卖49 商标侵权中“商标近似”之认定50 同时履行抗辩权研究民法论文选题二:1 夫妻债务制度研究2 第三方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3 公司僵局救济问题研究4 论国际服务领域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5 我国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立法研究6 专利间接侵权问题研究7 占有效力的比较研究8 论美容美发合同中的不正当影响行为9 论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与效力10 无因管理制度研究11 雇主责任制度研究12 论商业广告中形象代言的法律规制13 论效率违约理论14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与发展15 合同生效理论研究16 连带责任制度研究17 强制缔约适用的立法问题研究18 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研究19 中美婚姻登记制度比较研究20 物权确认请求权若干问题研究21 医药发明专利试验例外的法律问题研究22 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23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24 美国无遗嘱继承制度研究25 票据涂销行为法律规制研究26 我国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研究27 论股东投票代理权网上征集28 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问题研究29 试析信息网络传播权30 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31 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研究32 非独创性数据库的法律保护33 山寨文化的知识产权问题初探34 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35 股东表决权排除法律制度研究36 论特别自首制度37 论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38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实施的法律问题研究39 论我国商法的法典化4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问题研究41 英国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引介性分析42 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43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研究44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45 论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46 搜索引擎信息控制权分配研究47 国企高管薪酬控制机制研究48 人类基因序列的专利保护49 台湾地区产学合作中知识产权管理50 侵权补充责任研究。

网络侵权论文

网络侵权论文

浅谈网络侵权[摘要]:在现代社会中,网络已经成为人们学习、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随之产生的网络侵权问题备受关注。

现从我国网络侵权的概念出发,分析网络侵权产生的原因,并得出网络侵权问题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网络侵权原因解决对策中图分类号:d035.32文献标识码:d文章编号:1009-914x(2013)01- 0259-01一、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由于网络极快的传播速度,网络管理的难度和网络侵权案件证据收集的难度大等问题,网络侵权无疑是网络传播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所谓网络侵权是指:计算机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网络侵权的原因1、群众网络维权意识淡薄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以来,越来越多的群众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不受他人侵犯,但是,网络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发展迅速,对于与网络相关的法律规定很多群众并不了解,因此就更不用说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网络行为,用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

2、经济利益的驱动一方面,由于市场竞争机制要求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已达到效益最大化,对网络作品来说,其创作成本较高,复制成本却很低,在利益的驱动下,侵权者难免铤而走险。

另一方面,网络上的内容需要实施进行更新,以赚取更多的点击率,经营者们仅仅靠自己网站上为数不多的原创作品是绝对不够的,面对现实情况,大多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开始转载、摘编其他网络作品,所谓“天下文章第一抄”嘛。

3、网络环境的虚拟导致网络道德的缺失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偷窃商品的“贼”恨之入骨,严惩不贷。

但是,大家对网上偷窃他人作品的行为却没有过多的道义指责。

究其原因我认为在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

正因为人们不需要以自己的真实身份面对大家,所以,现实生活中的所有道德规范、行为准则、法律约束很容易被抛在脑后。

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可能与现实世界中自己的表现差距很大,如以前“虐猫事件”,谁会想到做这种事情的人居然是被我们称之为“白衣天使”的护士?不知道是现实的压力太大而选择的释放途径,还是正如古人所说“人性本恶”!又例如“人肉搜索”,我认为这其中的很多参与者十八个人的娱乐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上,虽然法不责众,但难掩其恶劣行为本质。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基于我国123件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基于我国123件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基于我国123件判决书的实证分析文 / 王莲峰 蹇佳伶摘要:对恶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司法裁判中需要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考察是否满足“恶意”和“情节严重”的情形。

“恶意”是指比“故意”更恶劣的主观状态,需要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等自身的性质和特征、侵权人对涉案商标的认知程度和屡犯不改的程度、诉讼过程中的悔过态度综合进行判断;“情节严重”需要从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

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和倍数需要细化;基数的计算不能和“恶意”、“情节严重”等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具体判断情形割裂开。

关键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恶意;情节严重;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和倍数我国2013年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就引入了英美法系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第四次修改《商标法》又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同年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15条规定强调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从国家立法的修改到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政策导向,都表明有效实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及营商环境的提高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但是,自2013年《商标法》引入商标侵权惩罚性制度以来,该制度的司法实践情况却不容乐观。

本文将通过对相关司法审判的梳理,揭示、分析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提出具体建议,以期有助于提升相关司法审判质量,推进商标侵权惩罚性制度的有效实施。

基金项目:本文为上海市教委2019年上海高水平地方高校创新团队建设:“科创中心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莲峰,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蹇佳伶,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美国南加州大学法学硕士。

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法律适用的现状及问题(一)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进行裁判的案例较少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63条规定了对商标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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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适用【摘要】惩罚性赔偿虽由来已久,但其自产生起就颇受争议。

笔者基于权衡其利弊的前提,提出其适用以及完善的相关建议。

同时分析其于中西方施行的差异以及在各领域的适用状况及注意问题,提出该制度在弥补补偿性惩罚不足时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建议该制度应在相关领域的立法中有所体现。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震慑侵权违约惩罚性赔偿又称惩戒性赔偿,是指给原告的赔偿超过其实际损害的赔偿,它从一产生就有很大争议。

其作为补偿性赔偿的补充,在两大法系中的运用存在一定的差异,虽然对其利弊的权衡,法律界还是各执一词,然而这并不阻碍其不断地完善与发展。

1 惩罚性赔偿的概述1.1存在的合理性(1)对受害人进行全面的、甚至超损失的赔偿功能:从受害人的角度分析来看,惩罚性赔偿制度起到了较为全面的赔偿功能,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该赔偿程度大大超出了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程度,因而极大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2)对不法行为人的加重惩罚与遏制功能:从致害人的角度分析,惩罚性赔偿给予了其较重的人责任,从而大大降低了其再次加害的可能性。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看,”经济人通过利益的算计,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预期的损失构成了当事人利益算计的价格约束,激励着行为的选择符合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核算准则。

……当个人侵权行为的预期大于他将同样的时间以及资源用于从事其他合法民事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加害人的行为是’损人利己’的,行为人有可能预期选择侵权。

”可见,该说法即揭示的是惩罚性赔偿是以加大致害人的加害成本的手段来达到遏制不法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

(3)对其他行为人的威慑及对不法行为的预防功能:从第三方的角度分析,基于以上对受害人和致害人两方面的分析,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给予了受害人超损失的赔偿,加重了加害人的加害成本,显然对其他试图进行类似不法行为的人起到了震慑的作用,很好地预防了不法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1.2弊端(1)受害人方面:由于惩罚性赔偿给予了受害人超出损失的赔偿,因此不免出现受害人滥用此权利的现象。

如”知假买假”的情况就是这一弊端的体现,某种程度上危及了市场秩序。

对于该现象,法律界也展开了讨论,形成了两种对立的意见。

笔者认为,任何一个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关键在于权衡其利弊的大小。

(2)致害人方面:从个人角度分析,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弹性较大,在审判中也可能出现任意性,因而对于致害人的权益可能造成很大的伤害,有失公平,可能造成致害人的报复心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从法人角度分析,针对法人进行惩罚性赔偿的方式或许无法真正达到立法的预期目的,因为其支付惩罚性赔偿的损失常常会通过各种手段转嫁于该法人的股东和消费者,而对其应受惩罚的雇员影响甚微。

2 惩罚性赔偿制度弊端之完善基于惩罚性赔偿所带来的一些优越性,不可否认其在司法实践中所起到实际作用。

然而鉴于上述中惩罚性赔偿的一些弊端,可见施行该制度应得到一定的限制。

纵然英美法系并未将惩罚性赔偿界定在民事或刑事领域,判例法以其个案的灵活处理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步确立。

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惩罚性赔偿都是严格依据制定法的规定进行判决,并不仅仅凭借法官或陪审团的意志所决定。

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受害方很大程度的保护,但同时也让致害方受到相当重的惩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时应以更加严格的要求予以把关,以防滥用该制度而事与愿违。

笔者认为首先应在证明标准的制定上下功夫,严格证明标准,提高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裁判的门槛。

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增加诉讼难度,很好地避免了受害人想以此而谋取利益的投机行为,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告方的权益。

原告应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主观恶意,前提是原告自身没有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

同时在不同领域不同情况下,立法者应尽可能划归出赔偿的上限,使得赔偿数额在一定的范围内,避免裁判权力的滥用。

当然,当裁判结果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建议进行区别对待,该原则要求惩罚性赔偿额部分付给国家,从而减少当事人的不当利益。

此种模式首先能使原告的损害得到全面赔偿,对其受损害的权利提供完整救济,但原告只是维护其支出与收益的平衡,而不能获得高额的不当利益,这就减少原告投机提出惩罚性赔偿的动机,促使其在受到损害时及时采取救济措施,避免结果的进一步恶化,从而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但该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在此规定下很有可能打击原告维权诉讼的积极性,因此在运用此原则时所把握的尺度有待进一步探讨。

3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与看法3.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我国在199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下简称《消法》)中规定了有关惩罚性赔偿的制度。

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该规定打破了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因此具备了一般赔偿原则所不具备的优越性。

惩罚性赔偿的补偿功能超出了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补偿范围,如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对许多情况下难以证明的人身伤害的损失的赔偿,对受害人所花费的有关诉讼费用的补偿等都可以通过惩罚性赔偿得以解决。

由此可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法》中的运用加大了对经营者的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很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除此之外,该制度的优越性还体现在由于对于消费者个人而言,花费在不合格商品上的费用有时并不是很多,因此维权的积极性常常不高,再加上举证的困难,所以惩罚性赔偿的运用刚好弥补了此不足,有效地激励的消费者维权的主动性。

而对于经营者来说,如无赔偿性惩罚,在大量的销售量的基础下,承担的赔偿费用远少于其利润,因而有利可图。

然而赔偿性惩罚的运用,使得商家的赔偿力度和几率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因而可能承担起无利可图甚至赔本的代价,从而减少了欺诈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3.2 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产品责任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该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因而弥补了原先补偿性赔偿标准远远不足以遏制经营者为追逐利润而制售不合格甚至危险产品的行为的不足。

然而该规定只局限在涉外产品责任领域,存在一定的不足。

笔者认为,对于国内和国外的企业应采取统一标准。

同时在赔偿数额上的规定含糊,应该完善计算方法。

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情节、行为人可能造成的和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行为人逃脱责任的几率以及行为人获利的大小来综合计算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3.3针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以上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领域侧重于侵权的角度,除此之外,该制度还很大程度上适用于违约行为的处罚,集中体现在合同法中。

在合同法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样有利于弥补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局限性,并有利于充分维护合同守约受害人的基本权利,惩罚恶意违约方,从而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

当然,其适用条件也是相对严格的。

笔者认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前提首先应是行为人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并且一般补偿性赔偿不足以遏制其再次发生,该违约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受谴责性。

当然在具备主观条件的前提下,也包括客观要件即违约行为、重大损害后果以及两者间的因果关系等。

除了法定的惩罚性赔偿外,还可以存在一个双方事先约定的惩罚性赔偿。

合同自由原则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约定损害赔偿范围的权利并受法律的保护。

这正符合当事人决定合同条款的自由,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惩罚性赔偿作为补偿性赔偿的补充,以其自身的优越性弥补了单一补偿性赔偿的一些不足,全面地给予受害人补偿以及加大对致害人的惩罚的同时,有效地遏制了不法行为的再次发生,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也激励了受侵害的当事人的维权意识与积极性。

固然,该制度的施行也存在着一些弊端,然而没有十全十美的制度,在权衡其利弊的同时,选择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两者结合,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基于两大类法系的原则精神的不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的运用与欧美国家仍存在一些差异,但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国情、传统观念、民意等因素,现阶段很大程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仍不可取,而在一些领域合理适用该制度才是必要选择。

诸如在产品责任、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等领域,由于故意恶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重大人身伤害的情况下,相关立法规定中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当然,在具体适用中还存在很多值得商榷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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