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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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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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为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着落工程本钱,加快工程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2X〕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分离”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并提供技术咨询建议,推荐定标候选人,招标人在定标候选人中依照事先肯定的定标规则、定标方案自主肯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办法。

二、“评定分离”工作流程(一)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及定标规则;(二)编制发布最高投标报价限价;(三)组建评标定标相干机构及监督小组;(四)开标;(五)资格审查;(六)肯定入围投标人;(七)评标,肯定定标候选人;(八)公示定标候选人;(九)清标;(十)定标;(十一)中标。

三、招标(一)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参照相干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范本编制发布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切施“评定分离”评标定标办法,明确入围剔除规则和评标要求等。

(二)编制定标规则招标人编制定标规则并纳入招标文件发布。

定标规则主要包括整体原则、定标要素(附件1)、定标票决办法(附件2)等内容。

(三)编制最高投标报价限价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报价限价监理招标项目招标人不设置最高投标报价限价。

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5日发布最高投标报价限价。

最高投标报价限价可根据工程预算价降落一定幅度后肯定。

降落幅度可以参考省、市相干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可竞争项目造价降落的幅度或中标价造价指标,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形肯定。

工程预算价、最高投标报价限价应当在发布前3工作日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财政投融资工程的最高投标报价限价应报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后发布。

鼓励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同时托付两家中介机构采取“背靠背”编制方式肯定最高投标报价限价。

渝建发[2003]166号 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渝建发[2003]166号 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3]166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行为,充分体现评标定标工作的独立性、公平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评标定标办法通知抄送:建设部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城环委,市政协城环委,市四站一室一中心重庆建委办公室 2003年8月25日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活动,保证评标定标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以下简称评标定标办法)是施工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五条评标定标办法应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六条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详附件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附件2)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满足招标要求的施工图纸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03)》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渝建发[2003]100号)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写入招标文件中。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江府办[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09]5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门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以政府财政资金、国有、集体自筹资金和其他公有资金或以相同性质资本、资产投入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其他专业工程招标投标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发改、财政、审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有效的监督。

第二章投标资格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招标项目必须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资金落实才能进行招标的规定。

招标人在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必须公布根据国家定额、计价规定和信息价计算出来的招标控制价。

凡招标人没有政策或市场依据、任意降低依据国家定额标准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的,应允许投标人就其合理性提出质询,招标人如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引发争议并导致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招标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
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
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
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4月26日 星期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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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深建规[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0〕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中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资金的监管,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招标投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表

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表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招标单位:(公章)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制1、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文件、技术标评定标准文件、补充文件、修改文件、答疑文件等)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送市住建局;在确定中标人的2个工作日前,将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结果(如有)、有关评标资料送市住建局.(已按前一环节要求提交过的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2、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按本表要求填写并携带下列资料复印件送市住建局:(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报名汇总表(如有);(3)招标文件;(4)资格预审文件;(5)开标、唱标、评标、定标记录;(6)委托招标代理合同;(7)中标通知书.(已按第一条要求提交过的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3、凡无需填写处,均需划“/"。

4、本表一式三份,备案后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市住建局各执一份.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填报日期:200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根据《关于填报中标工程造价数据的通知》(东建价〔2008〕3号)的要求填报;2、建筑类别:在相应栏内打√,或在“其它"栏下填具体名称;3、基础结构形式、上部结构形式:在相应栏内打√,或填相应名称,并在其下方栏内打√;4、主要承包项目:系指各单项工程,如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土建工程、给水排水、强(弱)电工程、幕墙工程等;5、中标浮动率:由中标价与最高报价值比较计算得出;6、预算价与最高报价值、单列费的关系为:前者系后二者之和;7、主要装修标准:系指房屋建筑工程中的装修情况,如地面装修标准为50*50抛光砖、外墙面装修标准为玻璃幕墙(或刷防水建筑外墙涂料)等,如表中未列出者可另加页。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填报日期:200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根据《关于填报中标工程造价数据的通知》(东建价〔2008〕3号)的要求填报;2、专业:系指房屋建筑以外的其它专业,如市政、园林建筑、园林绿化、公路、水利等;3、主要承包项目:系指各单项工程,如市政工程中的道路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等;4、中标浮动率:由中标价与最高报价值比较计算得出;5、预算价与最高报价值、单列费的关系为:前者系后二者之和;6、工程技术参数及规模:各承包项目的技术参数和规模应详列,如市政工程中的道路工程应注明总长度、总面积、基层结构(如200厚5%水泥石屑底层、300厚10%水泥石屑基层)、面层结构(如35厚C30砼面层)等,排水工程应注明总长度,各类管道长度及参数(如200MΦ500钢筋砼管等)附表4:中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标单位(公章):填报日期:200年月日本表共页,第页填表说明1、本表根据《关于填报中标工程造价数据的通知》(东建价〔2008〕3号)的要求填报;2、本表仅填报中标工程所涉及的主要材料及其编制价,应与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相符;3、材料编码:系指广东省相关定额或计价办法中对各类材料的编定的号码;4、编制价:系指编制投标文件文件时的所认定的材料价格;5、有需要时,可用“备注”对所列材料及其编制价格进行补充表述;6、本表一页不够时,可另加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12.19•【文号】建市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

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三)缩小招标范围。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15•【字号】湛府规〔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15日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全面实施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招标公告应当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在各个平台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均应保持一致。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审委员会评审信息、资格审查不合格名单、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定标方法、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部门:建设部发布文号:建市招函[2004]4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为推动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工作,规范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培育发展总承包队伍,我们组织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并同时在网上征求意见。

请提出修改意见后,于2005年1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文字版和电子版返回我司,网上征求意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发送至ztb@。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办法制定的依据及目的)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总承包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办法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实施总承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定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并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委托其完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部或者多项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总承包单位。

第五条(投标活动不受任何方式的非法干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隶属部门等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鼓励工程采用总承包)鼓励各类投资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

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项目代建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与《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下列称代建)活动的招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下列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操纵项目投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与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代建招投标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内四区的代建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30%及以上,或者者超过300万元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与公益性项目(不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与市政府确定的需要代建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含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与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政府及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项目代建实行全部工作内容发包方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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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粤建管字[2002]41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粤建管字[2002]41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

第三条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以下简称评标定标办法)是施工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凡招标文件中没有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办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拒不改正的,招标文件无效,并不得将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

第四条评标定标办法应体现平等、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业绩、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五条本省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平均报价评标法、两阶段低价评标法和A+B值评标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评标定标办法或选择其中几种评标定标办法综合成一种评标定标办法,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写入招标文件。

第六条评标定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定标办法进行评标定标。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七条评标定标工作一般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一)评标准备。

工程项目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学习有关评标纪律和工作原则,编制供评标使用的表格;(二)初步评审。

主要包括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的审查、报价审查、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审查、投标重大偏差审查等内容,经初步评审后,确定合格的投标文件和作废的投标文件。

废标条件应严格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废标;(三)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四)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六)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七)订立施工合同。

第八条评标定标办法采用评分方式评标的,应遵守下列规则:(一)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各自打分,采用集体打分无效。

(二)分数结果计算为每个分项的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打分原始记录表上签名。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依照评标定标办法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应依照评标定标办法规定的工作方法对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进行综合,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般限定在三个以内(含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写出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后,评标工作即告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可解散。

评标报告应同时抄报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评标报告应载明如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列顺序;(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十一)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及其他。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前款规定同样原因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三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专业工程施工招标,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业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十六条本评标定标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评标方法一、合理低价评标法本办法分别为综合评审合理低价法、经济评审合理低价法、设备安装合理低价法三种评标法。

采用合理低价法招标的,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的格式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编制。

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本企业的成本。

(一)综合评审合理低价法1、本办法建议适用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二类工程以上的工程。

2、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其投标文件由技术、经济两部分组成,分开密封。

3、经济、技术两部分的分值按65:35划分,且两部分由以下内容组成。

(经济、技术两部分组成比例根据工程特点可做适当调整,调整幅度可为60:40-80:20,但调整后各分项分值比例不变)。

(1)技术标评分组成部分(35分)(评分细则见附件一)①总体概述:施工程序总体设想及施工段划分(3分)②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承诺(3分)③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2分)④机械设备投入计划及检测设备(2分)⑤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2分)⑥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10分)⑦安全文明措施(2分)⑧质量保证与承诺(2分)⑨新技术应用与承诺(5分)⑩项目经理业绩,项目班子及管理经验(4分)(2)经济评分组成部分(65分)(评分细则按附件二)①工程量清单总报价 20分(最低报价为最高分)②工程清单项目费 10分(低于并接近基准价为最高分)③措施项目费 12分(最低报价为最高分)④主要材料价格 10分(按单项材料费占整个材料费的比重,从高向低抽出不少于20项。

有标底的以标底为样本,无标底的以总报价最低的为样本)⑤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10分(按每个分项工程清单项目费占工程清单项目费的比重,从高向低抽出不少于20项的综合单价。

有标底的以标底为样本,无标底的以总报价最低的为样本)⑥算术错误 3分(二)经济评审合理低价法1、本办法建议适用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二类工程以下的工程。

2、采用本办法招标的,投标人只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

3、经济评分组成部分(100分)(评分细则按附件二,总分数比例按附件三)①工程量清单总报价 20分(最低报价为最高分)②工程清单项目费 15分(低于并接近基准价为最高分)③措施项目费 20分(最低报价为最高分)④主要材料价格 25分(按单项材料费占整个材料费的比重,从高向低抽出不少于20项。

有标底的以标底为样本,无标底的以总报价最低的为样本)⑤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10分(按每个分项工程清单项目费占工程清单项目费的比重,从高向低抽出不少于20项的综合单价。

有标底的以标底为样本,无标底的以总报价最低的为样本)⑥计算错误 5分(三)设备安装合理低价法1、本办法适用范围可包括某一专业系统的设计和设备安装,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须清晰地提供招标工程的基本指标要求、设备选型、现场条件,应执行的技术规范,没有国家规范的,招标人应提供地方或行业标准。

要求投标人在报价时,提供工程量清单及所使用的品牌、单价和合价。

2、本办法不设成本价,中标人报价为中标价,包括单价包干项目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包干项目的中标工程总造价,不得调整。

确定中标人后,业主为完善设计,涉及修改图纸需作工程变更,应在工程合同签订之后,按工程变更有关条款进行调整与处理。

3、参照综合评审合理低价法,经济、技术两部分的分值比例建议按60:40(经济、技术两部分组成比例根据工程特点可做适当调整,调整幅度可为50:50-80:20,但调整后各分项分值比例不变)。

二、平均报价评标法(一)本办法建议适用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二类工程以下的工程。

(二)平均报价: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

(三)采用本办法招标的,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的格式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编制。

(四)采用本办法招标的,投标人只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

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本企业的成本。

(五)经济评分组成部分(100分)(评分细则按附件三)①工程量清单总报价 30分(低于并接近平均值的报价为最高分)②工程清单项目费 15分(低于并接近基准价为最高分)③措施项目费 20分(最低报价为最高分)④主要材料价格 15分(按单项材料费占整个材料费的比重,从高向低抽出不少于20项。

有标底的以标底为样本,无标底的以总报价最低的为样本)⑤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15分(按每个分项工程清单项目费占工程清单项目费的比重,从高向低抽出不少于20项的综合单价。

有标底的以标底为样本,无标底的以总报价最低的为样本)⑥计算错误 5分三、两阶段低价评标法(一)本办法建议适用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工程。

(二)采用本办法招标的,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的格式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编制。

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本企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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