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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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

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

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公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许可按《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15〕15号)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

其中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等)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除上述土地使用权证和用地批准文件用地范围外,需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组织测绘机构提供放线、验线、规划核实测量等方面的服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保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

镇、街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

镇、街应当确定一个工作部门为具体经办部门(以下简称镇、街经办部门),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为村民提供地形图等相关资料以及咨询服务。

市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城管、林业和园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简化审批流程、高效便民、公开公正的原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9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精神,健全完善我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突出重点,全面监管(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

设立养老机构应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和备案。

对登记后已开展服务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机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现场督导其及时备案。

对已办理登记但未达到无障碍设施、消防等相关标准,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在备案中予以标注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参照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可依据已具备资质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二)加强从业人员监管。

养老服务机构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职业道德素养。

加强执业资格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7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7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7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粤财人案〔2020〕248号(A类)•【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7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A类)粤财人案〔2020〕248号梁士伦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市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建议收悉。

您对于省以下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了十分有针对性的具体建议。

经综合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意见,现答复如下:一、省财政已持续加大对中山市的支持力度近年来,省财政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的决策部署,持续完善以功能区为引领的差异化转移支付政策,不断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对中山市的支持力度。

2019年,省财政安排中山市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共53.65亿元。

尤其是近年来大力支持深中通道建设,将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深中通道项目资本金106亿元,对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显著的带动扶持作用。

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在新增债券方面对中山市予以倾斜支持,2019年安排中山市新增专项债券76.8亿元,比2018年增长82.9%;2020年,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结合全省需求充分考虑中山市实际情况,合计安排中山市提前下达部分新增专项债券58.2亿元,以上新增债券额度由中山市统筹安排,落实到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公共医疗卫生、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项目。

二、我省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正加快推进目前,我省正在按照中央部署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的要求,着力推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落地,并严格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的意见》(粤发〔2018〕32号),按照“一核”定位合理划分省级与中山市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代表反映意见已基本吸纳融入各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

广州市城市更新的政策沿革与制度创新

广州市城市更新的政策沿革与制度创新

广州市城市更新的政策沿革与制度创新摘要:城市更新建设是强化城市发展战略、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落实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需求的重要举措。

2009年以来,广州市在城市更新建设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逐步补充和完善了城市更新的改造政策,并对一些配套政策也进行相应更新。

广州市城市更新改造模式呈现出趋于多样化、更照顾被改造地块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开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用地的途径等特征,为其他省市的城市更新政策制定与制度创新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城市更新;政策沿革;改造模式2008年底,广东省与国土部签订了合作共建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工作协议,将城市更新作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和政策创新。

经过近十年的实践探索,广州市在城市更新的工作机制、运行模式、政策体系等方面开展了多重探索,为国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1.广州市城市更新政策解读及演变过程广州市的城市更新政策,既是对省各版城市更新政策的回应,同时也针对广州市的城市建设实际情况,对城市更新进行指引细化。

广州市在执行城市更新政策主要以市府、市办公厅、市更新局等部门发布的16个政策为主,内容涵盖了集约节约用地、基础数据、成本控制、简政放权、方案审批、市场监管等方面。

表:广州市城市更新政策演变序号发文单位文号标题纵观其演变历程,《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文)(已废止)、《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文)、《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及配套文件》(穗府令134号文、穗府办[2015]56号)、《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文)、《关于深入推动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细则》(穗府规[2019]5号)这五个文件起到核心作用。

2009年12年,广州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文),提出“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多方共赢”、“集约节约,分类引领,结构升级”、“全面改造、综合整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卫生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卫生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卫生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渝府办发〔2023〕107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卫生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0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公共卫生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9日重庆市公共卫生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卫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强化医防融合发展,提升公共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按照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要求,根据《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重庆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体系建设为抓手、以能力提升为目标,通过实施“八大行动”,不断完善上下联动、医防融合、平急结合、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逐步健全统一领导、权责匹配、运行高效的指挥体系,全面构建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骨干、以医疗机构为依托、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网底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以及涵盖市、区域、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基层的重大疫情分层分级分类医疗救治体系。

力争到2025年,建设成为西部公共卫生防控救治高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综合评价进入全国前10名,公共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居民健康水平达到西部领先水平。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惠市委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惠市委发〔2014〕7号)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处以上单位:《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改革是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部署和要求进行的一次重要改革调整。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要意义,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细致做好本地本部门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要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切实加强监管,理顺权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

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队伍不乱。

要严明政治纪律、机构编制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改革的协调和指导,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径询市编办。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4日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4〕4号)精神,结合惠州市实际,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相衔接,按照职能整合、上下对应、统筹平衡和整体推进的原则,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切实加强监管,优化机构设置、理顺权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12•【字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市食安委,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现将《2016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4月12日2016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第一年,也是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深入推进“食安山东”建设的重要一年。

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巩固稳定向好的态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今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食安山东”建设为引领,以“走在前列”为目标定位,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坚持“五管齐下、四严并举、三建同强”,持续推进“两个创建”,全面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一、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基层食品监管体制改革,确保食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系统性。

开展行政审批、抽检监测、监督检查事权划分研究,健全事权明晰、权责匹配的监管体系。

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条件能力建设。

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支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和实验室改造,强化基层检验检测能力提升。

加强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建设,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继续推进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改革,构建完善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加强各级食安办建设,确保有足够人员和力量承担食安委日常工作。

充分发挥各级食安办牵头抓总、协调督促作用,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同,健全工作机制。

实施食安、农安、公安“三安联动”,完善行刑衔接、联勤联动平台,推进行政监管、稽查执法、检验检测和数据信息等资源共享共用、案件移送、联合执法办案、联合督办、案件成果联合发布等联动机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晋政办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3〕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造“三无”“三可”营商环境,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推动综合监管重点领域全面覆盖、监管业务高效协同、新型监管数字赋能,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堵塞监管漏洞,释放市场活力。

2023年底前,在部分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试点,按事项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理清责任链条,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2024年底前,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特别是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着力解决多头监管、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实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2025年底前,完善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监管协同联动机制,综合监管体制更加健全、监管制度更加完备、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真正做到监管“无处不在”且“无事不扰”。

二、主要任务(一)夯实一体化综合监管工作基础1.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职责。

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要遵循“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应纳尽纳”的要求,承担综合监管事项的牵头部门主责,划分配合部门事权,确定全流程各环节的监管职责分工,划清职责边界,明确责任链条。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最严谨的标准(一)完善标准工作机制。

加快制定产业发展和监管急需的产品类和检验方法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成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专家委员会。

修订完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南和备案制度。

做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平台对接使用工作。

探索推进长三角地区共同开展食品安全标准使用跟踪评价等工作。

(二)强化标准实施。

加大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应用力度,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推行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体系。

鼓励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整建制推进全程标准化生产。

二、实施最严格的监管(三)严把产地环境安全关。

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试点项目。

开展重点地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土壤风险排查和整治,严厉打击涉重金属非法排污行为。

推动重点行业、化工园区、油品储运和挥发性有机物面源污染治理,加快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建设。

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开展农村“千吨万人”规模水厂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

(四)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使用。

推广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技术。

落实生产档案记录、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到2020年,全市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基本实现全覆盖,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

(五)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强化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收购和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健全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处置受污染的粮食,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六)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监管。

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分级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水管网清源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20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水管网清源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水管网清源行动方案》的通知(2006年11月24日深府办〔2006〕207号)《深圳市排水管网清源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排水管网清源行动方案为推进城市管理年工作深入开展,强化排水管理,完善排水系统,实现雨污分流,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我市排水治污工作的实际,市政府决定在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四区开展排水管网清源行动(简称清源行动)。

宝安、龙岗两区在有条件的城区参照执行。

一、行动目标以“科学、严格、精细、长效”城市管理八字方针为指导,以建设排水达标小区为手段,发扬攻坚克难精神,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对深圳市排水管网的正本清源,实现源头排水用户、小区排水、市政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有效解决排水系统现状存在的雨污混流、雨污合流、错接乱排问题,截断直接排放河流海域的城市污水,改善城市水环境。

二、工作要求清源行动由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分工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彻底排查从排水户到雨污水排放口的排水管网,精梳细理,不留盲点,排查一片,公布一批污染源整改名单;通过执法整改和工程措施双管齐下,彻底纠正雨污水错接乱排和促使雨污分流,全面建设排水达标小区;通过严格实行排水许可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有条件的小区在开展清源行动时要和中水回用、发展循环经济相结合;清源行动要与建设数字化城管结合起来,利用城管网格化管理资源加强排水管理;清源行动要和治理水土流失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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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通知》(粤办函〔2019〕360号)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广州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3日广州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序号部门事权清单1市委宣传部(1)负责指导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市直各新闻单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新闻宣传;(2)负责配合、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社会舆论引导工作。

2市委政法委根据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提请,协调、督促政法单位依法办理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3市委网信办(1)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2)协助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4市发展改革委(1)衔接平衡食品安全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重大发展政策;(2)协调推进食品安全领域重要经济体制改革;(3)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重大食品安全建设项目;(4)组织、指导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及开展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监管;(5)负责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牵头对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关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要求的情况进行考核;组织拟订地方粮食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6)负责协调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5市教育局(1)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考核内容,督促学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负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通过多途径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3)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自查;配合相关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进行食品安全检查;(4)负责指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局属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5)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6市科技局负责将食品安全科技研究工作纳入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重大科学问题和核心关键技术研究的科研项目列入市科技计划,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负责组织拟订食品工业产业政策并协调落实,监测分析食品工业运行态势;(2)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指导食品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能力建设;(3)负责指导食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8市公安局(1)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协调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2)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指导督促全市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3)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侦查处理工作;负责维持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保障应急车辆通行;依法查处制造、传播谣言行为。

9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0市司法局(1)按照立法程序审核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做好政府有关食品安全规章的备案和解释工作;(2)负责有关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3)负责指导、监督食品安全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工作;(4)负责办理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5)负责指导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工作;(6)负责指导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7)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8)组织引导律师等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11市财政局(1)参与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政策,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工作;(2)负责安排市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预算和市级对地方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办法;(3)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制度进行监督;(4)负责对有关单位申报的应急资金予以审核安排并进行监督。

1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技工院校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及相关标准规范,并推动实施;(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技工院校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3市生态环境局(1)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影响食品安全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2)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影响食品安全质量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3)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指导污染物处置工作。

1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配合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并推动实施;(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5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市管高速公路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16市农业农村局(1)负责广州市产地食用农产品(包括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广州市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广州市产地食用农产品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2)依法指导和实施绿色食品等农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和监督管理;(3)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4)组织实施广州市产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通报工作;(5)负责组织开展广州市产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和依法发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6)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本地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畜禽屠宰环节以及生鲜乳收购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等工作,并将产品流向通报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7)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17市商务局(1)负责广州市肉菜流通追溯系统建设,推动肉菜流通追溯系统升级为重要产品追溯系统,协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将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食品追溯系统、肉菜流通追溯系统等系统与重要产品追溯系统对接;(2)推动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根据省商务厅建立的食品流通领域企业诚信标准评价体系,指导和组织开展食品流通领域企业信用评级工作;(3)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支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4)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8市文化广电旅游局(1)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A级景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9市卫生健康委(1)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实施;(2)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与农业行政部门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3)配合国家、省开展食物消费量调查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4)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予以指导、解答;(5)卫生健康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并指导相关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医疗机构做好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

卫生健康委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20市市场监管局(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2)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3)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4)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研判、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5)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备案、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6)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7)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工作,推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21市林业园林局(1)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工作;(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22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1)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全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负责对餐厨等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2)负责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及珠江主航道广州段的水上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执法;负责粪便、死禽畜、变质肉类等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3)负责指导各区对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的流动食品摊贩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开展事故原因调查。

23广州海关(1)履行食品进出口监管职责;(2)开展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24黄埔海关(1)履行食品进出口监管职责;(2)开展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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