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政治选修5课后作业:2.2积极维护人身权

高二政治选修5课后作业:2.2积极维护人身权
高二政治选修5课后作业:2.2积极维护人身权

2积极维护人身权

一、选择题

1.某超市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致使一些顾客出现腹泻、呕吐等不良反应。从法律角度看,超市的行为侵害了顾客的()

A.人身权

B.生命健康权

C.隐私权

D.肖像权

答案:B

2.鲁迅,原名周树人,他在发表文章时经常使用不同的笔名。据考证,他的笔名多达128个。从法律角度看,这体现了()

A.公民可以任意变换姓名

B.公民可以改变自己的姓名

C.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D.笔名体现了个人的人格特征

答案:C

3.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享有名誉权的主体是()

A.公民

B.法人

C.社团

D.公民和法人

答案:D

4.下列不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是()

A.假冒他人姓名

B.盗用他人姓名

C.与他人同名

D.禁止他人用某个姓名

解析: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A、B两项明显侵犯他人姓名权;D项属于干涉他人的姓名权;C项不带有主观侵权意识,更无侵权目的,故不属于侵权行为。

答案:C

5.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私生子的事实,致使甲受到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该报社的行为()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生命健康权

解析:报社有新闻报道的权利,但也必须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题干中报社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答案:B

6.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

A.姓名权和名誉权

B.名誉权和经营权

C.经营权和隐私权

D.名称权和名誉权

解析:法人、个体户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是自然人专有的人身权。经营权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故选D项。

答案:D

7.记者甲在拍摄街景时偶遇一摩登女郎路过,便迅速按下快门。该照片后来被用在某少女外衣广告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用该照片制作广告

B.甲虽未经该女郎同意,但拍摄照片并未丑化女郎,故不构成侵权

C.甲未经该女郎同意拍摄其照片并用作广告制作,侵犯了该女郎的肖像权

D.甲的行为是宣扬美,不构成侵权

解析: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答案:C

二、非选择题

8.来自陕西省合阳县的一对父子在西安秦岭野生动物园游玩时误入猛兽区,被区内几只放养的老虎咬伤,父亲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事故直接责任人、虎区安全电闸门操作员梁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动物园对由于自己的安全漏洞造成的这次事故,积极面对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动物园方面和受害者家属经友好协商达成了赔偿意见,由动物园赔偿受害者家属包括丧葬费、抚恤金等在内的费用共计43万元。

请运用人身权的相关知识分析上述材料包含的法律道理。

答案:(1)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材料中的陕西省合阳县父子因动物园的管理人员疏忽和管理不善,被老虎伤害,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有权依法追究动物园的法律责任。

(2)公民和其他民事主体应尊重他人的权利,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故的责任人,没有尽到严格防范、保护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9.26岁尚未结婚的孙某,有一天发现自己莫名其妙成了“丧偶男”。原来,喜欢练跆拳道的他,几年前拍摄过一组很有“男人味”的照片,结果被人盗用做成某征婚交友网站的个人头像。这条征婚信息的出现,让孙某成了同事的笑柄和谈资。孙某忍无可忍,决定在网上发帖,发动“人肉搜索”,寻找盗用自己照片网名叫“真心英雄”的男子。

“真心英雄”侵犯了孙某的什么权利?孙某应如何解决此问题?

答案:(1)①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真心英雄”未经孙某同意,使用其肖像在网上征婚,侵犯了孙某的肖像权。

②“真心英雄”未经孙某同意,使用其肖像,使孙某的名誉受到损害;随意公开孙某的隐私,干扰了孙某的私人生活。这侵犯了孙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2)孙某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

①首先,孙某应该先搜集证据,证明自己从未在该网站注册成为会员,更没有公布照片、个人资料进行交友。

②其次,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人员派人查找原帖,或者通过IP地址寻找“真心英雄”,让其撤换孙某的头像、照片,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③孙某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该网站和“真心英雄”,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依法要求其赔偿损失。

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2010年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但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较,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人身权依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能出售、赠与或继承;同时,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只能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而不能任意剥夺其人身权或者限制其人身权的行使。这就决定了民事主体不能仿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使方式实现其权利,不可能用“占有”、“使用”、“处分”或者“独占实施”等方式来行使人身权的一部或全部。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人身权是以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利益为客体的,而这类客体都不是财产,都不能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其价值。 (三)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 首先,人身权的确认或享有,是某种财产权发生的前提或条件。如养父母对养子女享有亲权,养子女凭借其身份权,取得对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其次,企业法人等的名称权本身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再次,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往往也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损害。最后,对人身权的侵犯,即使仅造成非财产损害,依法也可能产生财产赔偿问题。 (四)人身权为绝对权 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 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 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按照人身权的主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 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其他组织毕竟是社会组织而不同于自然人,这就决定了法人、其他组织 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权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2.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身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就是一笔难以计量的财富。企业法人、合伙的某些人身权如名称权,既是人身权又是财产权。 3.由于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又是财产权,因而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可以依法转让。如《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企业法人、个人合伙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4.正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具有上述特点,决定了对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的侵害,往往只会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尽管有时也可能造成非财产损害,但这种非财产损害也仅指除精神损害以外的非财产损害。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 根据人身权的客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目的与要求: 认知:了解相关的民事、经济法律常识,理解其意义和作用。 情感态度观念:尊重法律规则,履行法律义务,崇尚公平正义。 运用:在民事和经济活动中按照法律规范做事,依法维护权益、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教学方法:讨论式、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 重点难点与解决措施: 重点及难点:民法的调整范围和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 解决措施:以案说法,通过具体案例结合法律相关规定,教育学生如何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教学组织过程: 新课要点: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二)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三)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二)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一)法律保护财产权(二)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四、正确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一)依法订立有效合同(二)履行合同的原则(三)严格履行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五、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二)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三)为构建和睦家庭尽责任 主要过程:创设案例情境——设疑探究——启迪思维——激趣导思——引导学习——巩固提高——能力升华——学以致用。 布置作业:当与父母发生冲突时,主动沟通,用巧妙的方法解决矛盾,才能使家庭和睦。将这些方法说出来与大家交流。 教学过程: 导入:议一议:民法保护我们生活中的哪些民事关系?(学生讨论)民法的调整什么呢?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 1、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案例1:某市领导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订立合同的权利。该行为遭到了其他竞标者的强烈反对。 思考讨论:上述事例该市领导的做法对不对呢?他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民法的始终,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准则。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申请条件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申请条件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申请条件实质要件: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公民申请刑事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赔偿请求人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之后才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赔偿委员会一般也要求赔偿请求人提交司法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无罪判决书,才受理赔偿申请。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有哪些申请条件 形式要件:对赔偿请求人而言,则要依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文书,提出赔偿申请才能获得受理。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将6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1、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30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5、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30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6、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相关阅读: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 二、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三、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人身权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 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 1.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及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答:(1)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 (2)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①非财产性 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不具有财产性,属于非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联系包括: a.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 b.人身权可通过其客体的商业化使用转化为财产权; c.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存在财产性补偿。 ②不可转让性 a.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 b.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 c.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③不可放弃性 a.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b.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④法定性 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⑤绝对性和支配性 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 2.试述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 答: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生物物种角度而言,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否则,人与人之间相互残杀或者损害健康等,人类作为生物物种之一,难以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2)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各项具体人身权是人所共享的基本人权在民法领域的体现。如生存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有赖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拥有并得到严格的保护。 (3)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宪法》第38条宣称“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因而需要建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特别是建立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制度,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 (4)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人与人之间彼此区分和彼此尊重是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前提,而彼此区分有赖于姓名和名称,尊重的内容即为个人享有的自由、名誉、隐私、肖像等基本人格利益。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的稳定关涉

公民人身权利主要包括哪些

一、公民人身权利主要包括哪些 人身权利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直接相关而没有经济内容的权益。 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又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请求司法保护。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二、诽谤罪量刑罪与非罪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

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有哪些 (一)侵害身体自由权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四种: 1、非法限制、拘禁公民身体。 2、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耻、恐怖的观念,妨害其行动,也为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例如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

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其完善(本文由心向未来:1569291052倾情奉献)

政法学院的童鞋们!要去我空间踩踩哟https://www.360docs.net/doc/ee9953900.html,/1569291052/infocenter 民法对人身权的一般保护 随着经济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身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加。环境污染,工业事故给人们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高新科技的应用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成为可能,人身侵权行为出现新的形式;个人的逐利心态和功利主义,使人身权受到更大的威胁,如追逐名人,造成其人身伤亡。人变得越来越脆弱了。这一切都呼唤着法律对人身权给予全面周到的保护。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7)这一定义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法律规定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第二层是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宪法保护、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民法保护。作为私法的民法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职责和作用。 民法通过设定公民、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确认人身权,宣示人作为社会上的人的资格和地位,对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我国《民法通则》专设“人身权”一节与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体现新中国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视,创立了当代民事立法的新体例。《民法通则》以八个条文规定了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同时在“知识产权”一节中规定了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此外,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中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出宣示性规定。因此,我国已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的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的体系。 但是《民法通则》还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如人格权与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缺乏对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的规定,对于各种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8)应当看到《民法通则》作为一部粗线条的,作为民法的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不应对它太过苛求,希望将来在正式制定民法典的时候能够避免上述缺陷和不足。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漾哥,下面是我的一点建议,嘿嘿嘿,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及其改善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总结在“文化大革命”中人身权遭受任意践踏的沉痛教训,始终高度重视从各个方面保护人身权,尤其重视法律保护。早在恢复法制建设之初的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一批7个法律中,就包括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法设专章规定了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惩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实行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一系列权利。此后,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也不断健全。目前,经过近30年的努力,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3]趋于基本形成,人身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也已经基本建立起来。这个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核心是宪法,基础是刑法、民法,同时包括行政法、劳动法、社会法、诉讼法等其他方面的法律,内容涵盖了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等各个方面。 1、宪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重新制定颁布的,此后又陆续通过了四个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宪法确立了一系列的人身权保护的法律原则,特别是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宪时,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开启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历史新阶段。宪法确立的人身权保护原则除上述两项规定外,还包括:(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法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4)住宅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案

2积极维护人身权 一、选择题 1.某超市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致使一些顾客的身体出现过敏、腹泻等不良反应。从法律角度看,超市的行为侵害了顾客的() A.人身权B.生命健康权 C.肖像权D.隐私权 2.我国伟大的思想家、文学家、革命家鲁迅,原名周树人,为了躲避国民党政府的书报查禁,他在发表文章时变换使用不同的笔名。 据考证,他的笔名多达128个。从法律角度看,这体现了() A.公民可以任意变换姓名 B.公民可以改变自己的姓名 C.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D.笔名体现了个人的人格特征 3.陈星夫妇在儿子陈华周岁生日时到红星照相馆为儿子拍照纪念,摄影师刘某翻拍了陈华的底片后,将其卖给个体户张某做挂历用。 张某又将该底片卖给蓝星香皂厂做婴儿香皂广告用。在本案中,侵犯陈华肖像权的侵权人是() A.刘某和张某,不包括蓝星香皂厂 B.张某和蓝星香皂厂,不包括刘某 C.刘某和蓝星香皂厂,不包括张某 D.刘某、张某和蓝星香皂厂 4.陈诗喜好文学,不仅是学校“小草”文学社的骨干,且经常有佳

作见诸报刊。投稿时陈诗常以“郑义”署名。陈诗以“郑义”做笔名行使了公民的() A.肖像权B.名誉权 C.荣誉权D.姓名权 5.小虎和王军本是一对非常要好的朋友,但后来因一件小事两人产生了隔阂。这之后,王军便到处向别人述说小虎的隐私,最终引起了小虎的极度不满。上述事实中,王军侵害了小虎的() A.名誉权B.隐私权 C.姓名权D.肖像权 6.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这说明,一个人最基础的人身权利是() A.姓名权B.肖像权 C.隐私权D.生命健康权 7.关于肖像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 B.法律禁止一切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 C.即使经过公民同意也不能用其肖像做广告 D.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不享有复制权 8.2012年5月,甲医院依防疫部门文件对驻地单位乙饭店的10名女职工进行身体检查,其中5人被诊断为患有性病。此消息使乙饭店职工负担很大的心理压力,使饭店遭受损失数万元。同年8月,经丙权威医院复查,无一人得此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人身权 案例

人身权 案例 原告黄某曾系被告的女朋友,后因被告品行不佳而与其分手。1993年1月18日下午,即原告新婚后的第8天,被告将自己起草并打印的“黄某其人”等三种材料共69页,散发、张贴于包括原告丈夫李某单位在内的市区十个单位的附近。 材料中的“黄某自幼在其养父的奸淫蹂躏之下畸形成长,人格异常”等词语,给原告精神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并导致其流产。 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要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查明,被告在材料中所述的内容完全失实。 问: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因原告与其不现保持恋爱关系,与他人结婚而怀恨在心,便采取诽谤的方式损害原告的名誉,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被告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这是一个侵犯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典型案例。应当引起我们对人身权的重视和关心。 [案情]2009年8月,在新疆奎屯市一中担任教师的张银捡到了同在该校担任教师的王亮的身份证。张银没有将身份证归还给王亮,而是在未经王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王亮的身份证,伪造了王亮的收入证明,到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之后,张利用该卡恶意透支消费上千元,致使王的姓名被纳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王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后,经调查是张所为。因此,王亮把张银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问题] 1、请问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利? 其行为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构成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同时,上述行为还导致原告的姓名被纳入银行征信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侵犯了他人的信用权 帮人燃鞭炮伤人,被帮者是否应予赔偿?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被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被告王大山、王小山系亲兄弟。2008年10月,王小山之子结婚,王大山义务帮工去女方娘家迎亲。原告马某在新娘家附近经营一猪肉摊位。当娶亲的一行人员到达新娘家门口时,王大山在门口燃放起鞭炮,因为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飞溅出的爆竹将马某的右眼炸伤。 马某受伤后即被新娘的家人送往唐河县王集乡卫生院诊疗,后因伤势严重,当日即转到南阳市眼科医院等地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右眼外伤、右眼虹膜根部离断。经鉴定,马某右眼损伤程度为7级伤残。 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在王小山为其子办理婚事时,王大山无偿提供帮工,在燃放爆竹时,因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飞溅出的爆竹将原告的右眼炸伤。 [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被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对原告所造成的伤害,应由被告王小山承担赔偿责任 ⑥生命权; [案情]2005年10月4日下午,14岁女孩小容(化名)在726路公交车上与一位女售票员发生肢体冲突,当场晕倒。5日早晨,小容在二炮总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 小容的父亲晏先生是清华大学退休教授,今年74岁。其母亲是清华附中的教师,今年58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

案情介绍 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恰巧一个姓张的女孩骑摩托车路过,赵某不顾一切地把女孩推下摩托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并随即到公安派出所自首,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事后查明李某当时已经被赵某打死。骑摩托车的女孩被摔伤,花费了近3000元。 最终结果 本律师为赵某做了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当庭释放。 理由(解释) 一、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本案中,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赵某在情急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

维护人身权

维护人身权 一.教学目标:通过教学,帮助学生认识正确行使生命健康权的表现,引导学生知道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义务,明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懂得关爱他人、乐于助人的同时注意自我保护。 二.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正确、积极地行使生命健康权。教学难点: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 三.教学过程 ●○课前准备 教师:①准备歌曲、录音资料等,制作成课件。②搜集生活中与学生相关的行使生命健康权、尊重他 人生命健康权的典型案例,并整理归类。③认真学习与生命健康权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对正当防卫、紧 急避险造成他人生命健康伤害的规定,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暴力侵权的法律后果等。学生:寻找发生在自己身边有关行使生命健康权(正确或不正确的),对待他人生命健康权(尊重或 侵害)的典型案例,查找并学习相关的法律。回忆自己曾受到的关爱体验,和同学交流自己当时的感受。●○教学设计 1.歌曲导入 活动内容:课间听、唱《健康歌》,并做做运动,放松放松心情。

设计意图:随着音乐做运用,调动学生情绪的同时也活跃了课堂气氛,激发起学习的兴奋点,不仅 让学生体味了生命健康的快乐,而且也让他们初步感受到锻炼身体也是一种行使生命健康权利的方式。 教师行为:课前播放《健康歌》MTV,鼓励学生一起唱。如空间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带领学生适 当地跟着音乐做运动。导课:生命健康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权利,不管年龄大小、身份如何 都平等地享有这项普通而又神圣的权利。 2.情景故事一:激思解疑 活动内容:展示《小楠的故事》情景一及小楠的矛盾心理A.B.C(附录),并引导讨论:①你如 何看待小楠的这些想法?②有人认为“自杀”是个人的事情,个人的权利,你认同吗?为什么? 设计意图:联系生活,设置情景,使学生融入其中,进入角色,设身处地地加以体会和感受,从情、理、法等不同角度加以理解,激起内心的矛盾与冲突;通过讨论,启开学生的思维,帮助他们在矛盾与冲突中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法,学会理智地分析问题,走出思想误区,让学生明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学会对自己生命和健康的珍爱与负责。

依法保护人身权说课稿

《依法保护人身权》说课稿 基础文科组孙文博 教材版本:高教版《职业道德与法律》 课题:依法保护人身权 一、说教材 1.教材地位分析: “依法保护人身权”是高教版中职教育国家规划教材《职业道德与法律》第11课第二节。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指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享受财产权及参与其他民事活动的前提。所以,了解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理解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的重要性,是引导学生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的一个重点。 2.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 (1)了解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2)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情感目标: 通过理解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能力目标: 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3.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从理论上讲,了解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目的就是为了引导中职学生理解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的重要性,并落实到日常民事活动中。这是本节的落脚点。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与构建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就是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首要的是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身权。人身权是关于人自身的权利,是人与生俱来所固有的权利。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如果人连自身的权利都得不到有效而充分的保障,其他一切权利不仅无从谈起,而且毫无意义,建设法治国家也好,构建和谐社会也好,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这是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0年侵害人身权起诉状样本

一、2020年侵害人身权起诉状样本 原告:*****,男,汉族,住**省***县****村****组****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住**省****县******村****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1033.1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与原告系同村村民,平时邻里关系不错。2015年6月期间,被告向刚从外地工作回来的原告多次表达了请原告帮其耕田的想法,原告在不熟悉被告田况的情况下,答应被告帮其耕田。2015年8月20日一大早,被告叫了三轮车将原告的耕田机拖到田边,原告来到被告的田边才发现里面杂草丛生,而且有被挖机压坏的痕迹,觉得非常危险,但是出于对乡邻的承诺,原告还是答应了,但要求被告能安排一个人在旁边打帮忙,以防止出意外,被告当即答应了。当天下午被告不顾原告的自身安全,让原告独自一人去耕作。下午2点左右原告在操作耕田机时不幸发

生事故,右腿被卡在耕田机里,多亏同村的几位乡邻****夫妇(******组人)、****** (*****组人)等发现,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抢救才将原告从泥田里救出来,不然性命不保。由于失血过多,离医院路途遥远等原因,错过了最好的治疗机会,来到湖南武警医院的时候医院只得采取了右腿截肢的办法来保住原告的生命。 原告随后在****医院进行了了长达14天的治疗,同时为了便于原告今后的生活自理,出院以后原告在湖南****假肢公司****分公司安装了假肢。经过伤残等级鉴定原告右下肢损伤构成四级伤残。在整个治疗期间,被告仅支付了5200元治疗费,而且被告没有来慰问过原告,在原告出院以后,被告竟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当原告一家提出共同出资为原告安装假肢的正当要求时,却都被通通予以拒绝。在随后的****村村委会和*****司法所两级人民调解过程中,被告态度蛮横,出言不逊,口口声声说“他是请原告来耕田的不是请原告耕脚的”,而且只肯在5200元的基础上再出一点点治疗费,双方达不成一致,导致人民调解无效。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应该为原告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和原告今后生活费用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告在原告治疗和康复阶段实际支付的费用远远不符合被告应该承担的费用水平,同时,被告态度极其恶劣,严重损害了被告及其家人的人格及尊严。且原告认为,公民的健康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被告依法依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其拒不支付行为与法有悖。在村镇两级人民调解中双方仍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文摘要]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身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有待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人身权民法保护的体系化进行探讨。 [关键词]人身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民法保护 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它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权是指公民在合法范围内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自由,它与财产权相对应,虽然不具有财产内容,却能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广义的人身权则是一个囊括涉及公民个人生存和

发展空间安全,且带有人身性质的诸法律权利的集合概念。从我国对公民人身权利的立法来看,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它与财产权相对应,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②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③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二、人身权的客体 本文认为人身权的客体是一个复合体,特指随公民的出身和法人的设立而产生的与公民人身和法人有机体相伴始终、紧密相联的非财产利益(这是就静止状态的法律调整对象而言,在一定条件作用下非财产利益可以物化为财产利益)。我们可把这种非财产利益简称为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集合。人身权的客体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法律关系之对方当事人,人身权的客体只能是一定的人身利益,而人身利益又可分为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三个层次,其利益都通过各自对应的人身权项得以体现和获得法律存在。同时,我们还必须明白,人身权的客体与财产权的客体是不同的。财产权的客体是法律对物、行为、智力成

积极维护人身权

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 一、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生命健康权的内容与法律保护、人身权的意义。 2、能力目标 学会用法律思维观察和解析生活中发生的具体案件和纠纷,能够用法律知识解决身边的一些简单争议。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通过对人身权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强主体意识,尊重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 二、教学重、难点 侵害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自主探究与合作探究相结合的方法,讨论法等。 四、课时安排:2课时 五、教学过程 专题二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 1、导入新课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专题二第一框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通过上节课的学习,大家了解了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一些基本理论常识,我们知道了民法是对人“从摇篮到坟墓的关怀”,知道了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违反了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请大家回想一下,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是什么? 答案: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主体既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管怎样,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这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和尊严就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内容。这节课我们就来学习专题二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 2、新课讲授 PPT积极维护人身权 人身权亦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可分为两大类,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其主体只有自然人) 亲权即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亲属权是因血缘、收养等特定关系产生的,配偶权是因婚姻关系产生的。 下面我们来做个小游戏:按照你认为的重要程度为以下九项排序,只写序号就可以了。PPT(按照你认为的重要程度排序) A 名誉 B 友情 C 美貌 D 地位 E 生命健康 F 亲情 G 金钱 H 能力 I 成绩 师:这个排序结果是有个得数的,你想知道自己最后得了多少分吗?

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第三课 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教案

八年级第四单元第八课第一框 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内容标准】 二 .3.3 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犯,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增强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的法律意识。 2、能力:初步学会运用公民人身权方面的法律知识,观察分析社会生活中的有关现象和问题,增强识别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非法侵害公民人身权的行为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学生初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的能力。 3、知识:知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权受法律特殊保护。 【教学内容分析】 第八课属于第四单元“我们依法享有人身权、财产权、消费者权”的教学内容,第八课“伴我们一生的权利”包括两个项目内容。第一个项目“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主要帮助学生了解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给予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 【教学重点】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教学难点】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合作探究、启发法、情景剧表演等【学情分析】 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受侵犯的行为屡有发生,但学生对生命健康权了解不足,不能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学习能力和思维能力不强,掌握运用法律武器

人教版高中政治选修五22《积极维护人身权》练习题

训练2 积极维护人身权 一、选择题 1.某超市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致使一些顾客的身体出现过敏、腹泻等不良反应.从法律角 度看,超市的行为侵害了顾客的 ( )A。人身权 B.生命健康权 C.肖像权D。隐私权 2.我国伟大的思想家、文学家、革命家鲁迅,原名周树人,为了躲避国民党政府的书报查禁, 他在发表文章时变换使用不同的笔名。据考证,他的笔名多达128个。从法律角度看,这体现了() A.公民可以任意变换姓名 B.公民可以改变自己的姓名 C.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D.笔名体现了个人的人格特征 3。陈星夫妇在儿子陈华周岁生日时到红星照相馆为儿子拍照纪念,摄影师刘某翻拍了陈华的底片后,将其卖给个体户张某做挂历用。张某又将该底片卖给蓝星香皂厂做婴儿香皂广告用。在本案中,侵犯陈华肖像权的侵权人是( ) A。刘某和张某,不包括蓝星香皂厂 B。张某和蓝星香皂厂,不包括刘某 C.刘某和蓝星香皂厂,不包括张某 D。刘某、张某和蓝星香皂厂 4。陈诗喜好文学,不仅是学校“小草”文学社的骨干,且经常有佳作见诸报刊。投稿时陈诗常以“郑义”署名。陈诗以“郑义"做笔名行使了公民的( ) A.肖像权B。名誉权 C。荣誉权D。姓名权 5。小虎和王军本是一对非常要好的朋友,但后来因一件小事两人产生了隔阂。这之后,王军便到处向别人述说小虎的隐私,最终引起了小虎的极度不满。上述事实中,王军侵害了小虎的( ) A.名誉权B。隐私权

C.姓名权 D.肖像权 6.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这说明,一 个人最基础的人身权利是() A。姓名权B。肖像权 C.隐私权D。生命健康权 7.关于肖像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 B。法律禁止一切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 C。即使经过公民同意也不能用其肖像做广告 D。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不享有复制权 8.2012年5月,甲医院依防疫部门文件对驻地单位乙饭店的10名女职工进行身体检查,其 中5人被诊断为患有性病。此消息使乙饭店职工负担很大的心理压力,使饭店遭受损失数万元.同年8月,经丙权威医院复查,无一人得此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医院侵害了女职工的身体权 B。甲医院侵害了女职工的名誉权 C.甲医院侵害了乙饭店的财产权 D。甲医院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二、非选择题 9.中新网报道:公安部2011年11月13日,发出A级通缉令,缉拿特大杀人犯罪嫌疑人王玉 忠。通缉令显示,王玉忠系云南省文山州麻粟坡县八布乡荒田村人。2010年12月以来,王玉忠伙同杨明正、杨廷志、侯正明等人涉嫌在中越边境地区实施杀人案件5起,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现该犯罪嫌疑人在逃,并可能随身携带手榴弹.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缉捕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公安部将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 阅读上述材料,请你探究: (1)公安部将杀人犯罪嫌疑人王玉忠的照片在网上发布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2)我国法律在保护公民肖像权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3)哪些行为是合理使用肖像的行为?(两到三种即可)

初中道德与法治《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优质教学设计、教案

《Th命健康权与我同在》教学设计 【内容标准】 3.2 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分析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等活动,体会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珍惜和依法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不得侵犯和危害他人的生命健康。 能力:开展拒绝校园欺凌和暴力等活动,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开展情景模拟受到侵害怎么办等活动,培养初步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能力。 知识:学习与生命健康权相关的法律知识,知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根本的人身权,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 【教学重点】 积极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 【教学难点】 人身权利的内容和意义 【教学方法】 情景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合作探究法等 【教学过程】 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组织活动:师生共赏一组展示美好生活的图片,伴着优美的画面和音乐 教师导入语:聆听着优美的音乐,看着短片中同学、老师快乐的学习、工作享受着幸福生活。我相信此时此刻同学们一定会和我有同样的感受:只有拥有生命和健康,我们才能享受美好的生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生命和健康的行为时有发生,那么当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应该怎么办?这就是我们今天要共同探讨的内容: 多媒体展示: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板块一:《举案说法》—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教师过渡:我相信我们每个人都还会记得发生在今年7 月23 日的震惊国人的北京大兴摔童案。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相关报道:

活动:师生观看视频:(北京大兴摔童案) 师引导:7 月23 日,对于这位2 岁女童来说是一个黑暗的日子。凶手韩磊的暴行导致,致使2 岁女童死亡,那么此次惨案中2 岁女童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 学生回答(生命健康权) 教师引导: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生命不受非法剥夺,身体和健康不 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惨案中两岁女童现在本应在父母的怀抱中,享受父母的关爱,也会和同学们一样坐在教室里学习,将来去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但是这所有的一切都将随着她生命的逝去而化为无有。那么由此你感受到了什么? 生相互交流,然后发言: 生1: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健康是人们幸福生活乃至生命安全的重要前提。 生2: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受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师引导:那么由此你得出什么结论? 生:(多媒体展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教师总结:生命健康权是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权之一,位居 人身权的首位。因此任何侵犯公民生命健康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师引导过渡:同学们你们知道惨案中凶手韩磊的下场吗? 多媒体播放:(韩磊被判处死刑的视频) 师:虽然凶手韩磊再次提起上诉,但在11 月29 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凶手韩磊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说明了什么? 生:(多媒体展示)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侵害公民 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师引导:但在现实生活中侵犯青少年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却屡屡发生,下面 我们一起看一组图片 (据统计,我国每年有近2 万14 岁以下儿童非正常死亡。每年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校园暴力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就有40 多人。未成年人已成为危险环境的受害者。) 为什么受伤害的总是我们未成年人呢? 学生回答:年幼、自我保护能力差、生活经验不足,生命健康权容易受到侵害。 教师师总结: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予了特殊保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