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洞穴奇案”的一些想法
洞穴奇案读后感 谭治

[洞穴奇案读后感谭治]读罢此书,不由长长吁出一口气,竟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洞穴奇案读后感谭治。
一个虚拟的案例竟会引发出如此多的观点,让我不禁深深的陷入其中,领略着法律的那无尽的魅力,让仍在法律门口徘徊的我深深为之折服,经受了一次不小的震撼。
全书的十四个观点从数量上看的确不多,但是其中却囊括了成千上万人的看法,当我抱着自己的观点,兴致勃勃去探索书中的法律真谛时,却发现书中一些法官的观点,推理,逻辑无情的质疑着我的观点;随着阅读的深入,经过自己仔细的推敲,惊喜的发现某个法官证词的漏洞,然而,很快就发现,这个漏洞早已存在于另一个法官的观点中,也正印证了在读此书之前听到的一句话“你对此案例的所有看法都会在法官的观点之中”。
这种从失望到希望再到失望的感觉让我体会得淋漓尽致、再说说自己的观点吧,阅读了这些法官的陈词之后,我依然坚持了自己最初的观点,就是被告四人应该维持有罪判决,并应予立即执行。
当然这是基于一个法科学生的立场而提出的,如果我不是一个懂法的人,我也会对被告四人给予同情,认为他们不应被判处死刑。
然而,一个法律人或者说是未来的法律人,其思维方式必是与“非法人”不同的,这个相异之处就在于我们遇事是运用法律思维去判断此事的是非,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某事的合法性,这个“法”就是白纸黑字,被所有人所接受的法律条文,而不是某些法官所谓的立法精神,因为那是无法准确把握的,没有一个足以使所有人信服的标准,读后感《洞穴奇案读后感谭治》。
现在我们都尝试着用法律思维去分析这个问题,那我们很容易的就发现,被告四人是不存在合法性基础的,其“故意杀人”的事实是毫无瑕疵的,如此而言,该案就是一个很简单的案子了,至于其背后那复杂的事件起因以及情有可原的客观事实,就不应属于法律思维所考虑的范围了,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只需要遵从法律,排除其他任何的干扰,不能把自己的清感因素加入进去,这不也正是司法独立,公正客观的要求吗?当然,该案若从除法律以外的视角去看,的确有很多不必处死四人的缘由,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既然制定出来,每个人就应无条件遵守,不允许有例外。
洞穴奇案感想前八篇

洞穴奇案感想前八篇洞穴奇案,一部将悬疑、推理、神秘元素融为一体的精彩小说,让无数读者踏入了一场梦幻般的探险之旅。
第一篇《空山有耳》,一个神秘古洞内的秘密被裹挟在迷雾中,村民只言片语,感到充满未知的恐惧,约翰他们的探索给这个村庄带来了希望。
他们踏进古洞,揭开了洞穴新的神奇之处,在古老的宝藏、消失的少年,古怪的石碑上,他们发现了一个古老、神秘、不可思议的社区,里面有不同类型的生物,这比外界更加神奇。
最后,在一次神秘而勇敢的探索中,约翰和他的小伙伴们拯救了少年,终于得以解开谜团,而古洞也得以宁静。
第二篇《失踪的门垛》,约翰他们竟然被一个千年古洞里的神秘门垛所吸引,在这里,他们体会到了一种强大的魔力,感受到了无尽的渴望与一种迷人的诱惑。
他们无法抗拒,踏进洞穴,历经了不可想象的险境:暗影、狼群、恶魔、巨龙,他们到处寻找线索,把它们连接起来,终于明白了洞穴的真相。
原来门垛的背后,藏着的是一个古老的传说,一个禁忌的秘密,而在最后,传说得以实现,约翰他们也因此获得了荣誉。
第三篇《暗影大冒险》,约翰他们发现一个记载着古老历史的洞穴,里面有许多隐藏的秘密,但他们没有想到洞穴中所存在的暗影,深藏它们的恐惧感。
他们在不断地冒险中,将神秘的若干元素联系起来,发现了暗影真正的面目,他们还得以救出古时候被囚禁的精灵。
最后,他们重新找到了平安,洞穴的神秘也得以解开,而一切危险也无影无踪。
第四篇《巫师的城堡》,一次偶然的探索给约翰带来了一段心满意足的旅程,他们发现了一个神奇古老的城堡,里面满是激动人心的始末,可惜他们未能看到那位巫师的真实面目。
他们四处调查古老城堡的历史,经历了无数挣扎,终于发现了一个神秘的入口,里面更是有着莫名秘密,这次探索更是让他们体验到无尽的冒险,同时也拯救了其中的灵魂。
第五篇《无尽的迷宫》,在一个森林的深处,约翰等人发现了一个被诅咒的迷宫,里面充满了不知所措的恐惧感。
他们历尽危险与艰辛,终于走出了迷宫,但却发现这里掩藏着重重秘密,原来是一个神秘的古老战争,将隐藏的秘密重新开启,他们终于发现,原来迷宫是由一位古代巫师受命精心设计而成,而自己也得以逃离了危难。
关于《洞穴奇案》的法理思考

富 勒这 桩假想 的洞 穴里 杀人 案 , 表面 看起 来是 很简 单 的“ 杀 从 而为人 类社 会赖 以存 在和 延续 提供 一种 基本 的秩序 。 因此 , 在 人 就有 罪” 之 判 定故 事 , 但 从法 律 、 社会 、 公义 、 人情、 道德 的观 点 法 律活动 中 , 对 确定性 的追求 是最 基本 的 , 没有 对法 律确 定性最 去探讨 是否 “ 罪 有应 得” 的 时候 , 问题 就变得 异常 复杂 起来 , 就 如 低 限度 的坚守 , 人类社 会将 陷入一 种无序 、 混乱 的 自然状 态 , 对自 同他虚 构的五位 大法 官 的判 决一样 , 他们各 自基 于不 同的法哲 学 由 、 平等、 幸 福 的追 求也 就 无从 谈起 。 立场 ,பைடு நூலகம்面 对 同样 的事 实 , 适用 相 同的法律 , 却 得 出截 然不 同但又 颇
洞 穴奇 案是 美 国著名法 理 学家 富勒在 《 哈佛法 学 评论》 上 发 表 的假 想 公案 , 其 简要 案情 是 , 纽卡 斯 国的五 名洞 穴探 险者被 困
一
、
所 谓秩序 , 是指在 自然进 程和 社会进 程中都 存在着 的某种程
于洞 穴之 中 , 并得 知无 法在 短期 内获 救。为 了维 生 以待救援 , 五 度 的一 致 性 、连 续性 和确 定性 。如 同 自然 界 中太 阳每天 东升 西 人约定 以掷骰 子 的方式选 出一名牺 牲者 , 让另 外四人 杀后 吃掉他 降 、四季 循环往 复 一般 。法 律 的确 定性作 为法 律 的一种 内在属 的血 肉。 成员 之一 的威特 莫 尔是 当初最 早提 出此 一建议 的 人 , 掷 性 , 是 法律 之为法 律 的根本 属 性 。 法 律作 为 一种使 人类 行为 服从 骰子 前却 决 定撤 回同意 。 但 另外 四人仍 执意 掷骰 子 , 并且恰 好选 规 则治理 的事 业, 作为 一种 普遍 稳 定的规 范 , 它 对人类 的意 义和 中威 特 莫尔 作为牺 牲者 。 获救 后 , 此 四人 以谋 杀罪被 起诉 。 他们 价值 或者 说主 要功 用 ,就 在于 它能 给人类 的行 为提供 确定 的指 该判 有 罪吗 ? 引, 为 人类 生活提 供合 理 的预期 , 使 人类 免遭 任意 、 恣肆 的摆 布 ,
《洞穴奇案》读书心得

《洞穴奇案》读书心得美国作家萨伯所著《洞穴奇案》的灵感来源于法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洞穴探险奇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书中十四位法官基于不同的立场对该案例得出了不同的又具有说服力的观点。
长久以来学者们对此案件也始终争执不休,各持己见。
再读《洞穴奇案》引发深思,从该案例涉及的法律与人性出发,分析自身所想所悟。
人性使个体具备了一定的道德和伦理观念,以便与他人和社会和谐相处。
法律则是社会中明确规定和执行这些规范的手段,以确保秩序和公正。
然而司法判例却往往体现二者的差异与冲突,在洞穴奇案中其他四人基于人类存活的本性趋势,他们寻求自我保护和自身权益的维护便吃掉了威特摩尔,这一行为基于人性考虑并无不妥之处。
然而书中第一种观点的提出者,特鲁派尼法官认为被告四人确实触犯了“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判处死刑”的法典,尽管同情被告,但不允许有例外,因此被告有罪。
在这一观点中,恰恰体现了法律通过法院和法律程序来保护了个体即威特摩尔的权益。
此时,同样拥有社会规范和秩序维护功能的人性与法律,出现了极大的矛盾点,在实例发生出现时,如何打破二者的对立,如何进行适用便成了值得讨论与深究的问题。
法律是一种制度化的规则体系,有时可能与个体的道德观念存在分歧,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考虑到社会多样性和不同文化背景的观点。
此外,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通常需要政府机构和法律体系的介入,而人性是每个人天生具备的特质。
因此,法律和人性之间的关系是复杂而多层次的。
法律面临的人性发起的第一个挑战就是道德困境与伦理冲突。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嘿,大家好!最近我读了一本书,名字叫《洞穴奇案》,作者是萨伯。
这本书讲述了一个关于五名洞穴探险者被困的故事,他们在被困期间发生了一些不可思议的事情。
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读后感。
这个故事开始时,五名洞穴探险者因为山崩而被困在了一个没有食物和水源的洞穴里。
他们面临着生死存亡的严峻考验。
在绝望中,他们决定通过抽签的方式牺牲一个人,以维持其他人的生命。
而这个最初提出这个方案的人,却在关键时刻反悔了。
最后,抽签选中的人恰恰是他自己。
故事到这里,就变得更加扣人心弦了。
读完这个故事,我感到非常震撼。
这个案件引发了关于法律、道德和人性的深刻讨论。
作者通过不同法官的判决书,展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
有的法官认为,无论什么情况下,杀人都是不可原谅的,所以这些人应该受到惩罚。
而另一些法官认为,在特殊的生存环境下,人们应该根据自然法则行事,活下去的人有权利为了生存而做出艰难的选择。
我觉得这本书让我思考了很多问题。
比如,什么是正义?法律是不是总是正确的?在生死关头,道德和生存之间的冲突应该如何解决?虽然我还是一名初中生,但我认为这本书让我学会了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并且让我明白,生活中有些决定并不是那么简单。
我也很佩服那些法官,他们勇敢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即使这些观点有时候是相互对立的。
这让我意识到,在法律和道德问题上,没有绝对的对与错,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和理解。
总的来说,《洞穴奇案》这本书让我收获了很多。
它不仅让我看到了一个惊心动魄的故事,还让我对法律、道德和人性有了更深的思考。
如果你也对这些话题感兴趣,我推荐你去读一读这本书。
相信你也会被这个故事深深吸引,并从中得到启发。
谢谢大家的聆听!。
《洞穴奇案》读后感600字

《洞穴奇案》读后感600字
书里讲的是一群人被困在洞穴里的故事。
他们没有东西吃,快要饿死了。
这时候,有人提出来,咱们抽签吧,抽中的人把自己的肉给大家吃,这样也许能多活几个人。
真的有人被抽中牺牲了,其他的人靠着他的肉活了下来。
当这些人被救出来后,却面临了一个大难题。
他们到底有没有做错事呢?有人觉得他们是杀人犯,毕竟他们杀了人。
可是又有人觉得,他们是为了活下去才这么做的呀。
这就像我们在玩游戏的时候,有时候会面临很艰难的选择。
比如说,在玩大富翁游戏的时候,如果走到一个地方,必须要放弃自己一半的钱才能继续走,那我们就会很纠结,到底是放弃钱还是不走了呢。
这些被困在洞穴里的人,他们也是在极度艰难的情况下做的决定。
我觉得这个故事让我想了很多。
如果是我在那个洞穴里,我可能都不知道该怎么办。
也许会害怕得哭起来。
可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生命都是很宝贵的,不管是谁的生命都不应该被轻易夺走。
就像我们看到小动物的生命也不能随便伤害一样。
我读这本书的时候,一会儿觉得这个人说得对,一会儿又觉得那个人说得也有道理。
这就像我们在学校里讨论问题的时候,每个同学都有自己的想法。
有的同学说应该遵守规则,不管什么情况都不能杀人。
有的同学又说,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嘛。
这本书让我知道了,很多事情并不是只有对和错那么简单。
我们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问题。
就像看一幅画,从正面看是一个样子,从侧面看可能又是另一个样子。
这也让我在以后遇到问题的时候,不会那么快就下结论,而是会多想想,多听听别人的意见。
有关洞穴奇案的分析
资料一、对《洞穴奇案》中的部分问题分析看了这个案子,说实在的,觉得怎么判都有道理。
我无法说清我支持哪一方,在此我就陈述一下我对里面一些问题的看法和自己的一些问题。
问题一:法官是应该严守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呢,还是应该对法律条文做出自己的解释呢?在我看来,这也许是整本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由特鲁派尼法官首先提出,其他法官也都多多少少对此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我的回答是这样子的:理论上来说,如果法律条文非常明确的话,清楚到每一种情况都有一个确切的惩罚,那么法官们当然是应该忠实于法律条文的,但问题就在于,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条文往往并不是那么清楚,立法者根本不可能完全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法官对法条做出自己的阐释则无可厚非。
而且是必不可少的。
那么,在本案中,法条足够清楚明确吗?答案是否定的!法条并没有具体规定到发生这一种情况应该判处怎样的惩罚方式。
所以在本案中法官们去对法律条文作出解释是合理的。
事实上,法条的不确定性可能是内在的,立法者们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的情况,在我们制定法律的时候,我们当然应该把法条制定的尽可能的明确,但总的来说,法条注定了只能是大而化之的规则,其中的不甚明确之处,只能通过其他的手段来进行弥补。
问题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法官应该有自由裁量权吗?就我个人而言,我觉得不应该出现自由裁量权,法官们最好成为执行法条的机器,所有的东西都规定好了的,法官只是宣读一下内容,但正如我们在问题一中所看到的,这是不可能的,我们的法条尚不完善,机器又怎么能够执行尚不明确的法条呢。
假如说我被审判,又必须接受法官的自由裁量,我希望法官拥有非常小的自由裁量权,越小越好,我可不想因为法官的个人原因而受到本可免去的惩罚,所以,我们还是给予法官们尽可能小的自由裁量权吧!问题三:行政赦免的问题。
说到行政赦免,我同意基恩大法官的意见,行政赦免就不应该是法官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的问题,如果能够大赦的话,只会引发更多人的要求,造成难以判案的结果。
读《洞穴奇案》后感
读《洞穴奇案》后感一个人既可以深思熟虑地忠于自己的选择,也可以不假思索地忠于自己的心。
--题字阅尽诸子散文,看遍百家妙语,我只想读懂你——《洞穴奇案》。
这本奇书是我翻阅了两遍依旧没有充分理解的经典之作,也是让我第一次看到手持怀疑和批判的利剑,癖好寻根问底,秉持理性,挑战权威,不懈地探索真理,揭示本质的一群人;犹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
在这本书中富勒虚构了五位大法官的五份判决意见,各不相同,萨伯又假设五十年之后重审此案,并且虚构了另外九位大法官的陈词,又都完全不同,十四位虚拟大法官的意见代表了不同的法律学派。
每位大法官都提出观点并佐以充分的论证。
洞穴奇案的假想来源于两个真实的案例:霍尔姆斯案、杜德利案。
霍尔姆斯案中的水手将船上的人一个接一个地抛下海中央只求保全更多人的性命,陪审团将其认定为非预谋故意杀人罪成立,鲍尔温法官对水手处以六个月的监禁和20美元的罚金,最后水手只服了六个月的监禁,20美元的罚金被泰勒总统赦免了;杜德利案中四人幸存,其余三人将年龄最小,身体最虚弱的见习船员帕克杀死,食其血肉维生,三人获救后被以杀人罪逮捕收监并被判处绞刑,最后被维多利亚女王赦免。
洞穴奇案是作者萨伯延续著名法律学者富勒的一个假想案例:五名洞穴探险者被困于洞穴之中,并得知无法在短期之内获救。
为了维持生命以待救援,他们约定以掷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杀死他让另外四个人食其血肉维生。
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最早提出这个建议的人,但是掷骰子之前他决定撤回同意,另外四人却仍执意掷骰子,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为牺牲者,于是杀掉并且吃掉了威特莫尔,其他人获救后,被以杀人罪起诉。
他们该被判有罪吗?作者认为,这本书的经典之处在于爱与法的两难境地,这不禁让人们想起电影《我不是药神》。
主角卖药是为了发财还是为了让更多人活下去?专利保护与患者药物需求之间的巨大冲突,以及洞穴神秘案所引发的问题也错综复杂。
14位法官的发言是合理而响亮的。
洞穴奇案的几种观点
洞穴奇案的几种观点洞穴奇案的几种观点观点一:支持罪名成立即判定他们有罪尊重法律条文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
”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观点二:撤销有罪判决即认定他们无罪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是法律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犹如法律管辖权是以领土作为基础的。
在洞穴中人们共存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联邦法律已不适用,适用的是自然法。
观点三:不参与判决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
观点四:支持罪名成立即判定他们有罪维持法治传统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立法的归立法,司法的归司法,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法官用法律精神(或目的)修正法律条文是违背这一前提的。
观点五:撤销有罪判决即认定他们无罪.被困的探险者必须面临死亡:要么饿死,要么被处死。
但是如果这就是仅有的选择的话,那么探险者们为了避免饿死去杀掉一个人,然后碰运气用一种新的辩解去寻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或也是必需的。
观点六:资产有罪判决的道德启示如果刑法的首要社会功能就是保护公民们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那对心理免责事由的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而不会有助于问题之解决。
观点七:无罪设身处地假如法官发现自己在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
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
这就是我赞成宣告无罪的理由。
洞穴奇案随想
洞穴奇案随想20世纪美国法理学家富勒的洞穴探险者案,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之一。
该案的简要案情如下。
五名洞穴探险者受困山洞等待救援,水尽粮绝后被告知至少还需十天才可将他们救出。
为了维生,威特摩尔提议抽签吃掉一人,以救活其余四者。
不过威特摩尔在抽签前反悔,但其他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威特摩尔被抽中成了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因为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这起美国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提出的假想公案,引出许多法律思想,富勒同时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意见:两票有罪,两票无罪,另一位大法官退出裁判,结果是维持原判。
该书成了西方法学院学生的必读文本。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写出了判决意见:4票有罪,4票无罪,另一位大法官回避裁判,结果仍然是维持原判。
这样一来,共有十四种判决意见。
三联书店2012年出版的这本《洞穴奇案》,由彼得·萨伯著、陈福勇和张世泰译,将富勒的《4300年:五位法官,五个观点》和萨伯所续的《4350年:九位法官,九个延伸观点》此共计14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决意见合为一本法哲学著作。
读完这篇奇文,哪怕对法律毫无基础和兴趣的人都会沉浸于司法哲学的思辨海洋中,不能自拔。
正如书中所述,这些判决书,事实上反映了20 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感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的法学素质。
洞穴杀人案,貌似“杀人者死”的简单判定,背后却潜含着法理情的剧烈冲突,它为我们提出一系列思考的问题,诸如不同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法律运行之中的法律解释原则,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以及包括伦理学,人类学等一系列问题。
14位大法官截然不同的法律意见足以说明,面对疑难案件,审慎的法官不得不瞻前顾后、犹豫再三以致顾虑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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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判决
①山洞中的契约
维特莫尔提出依据掷骰子的方法来选出“食物”,而在即将行动时退出该决议:五个人形成一种共识,来实施这个计划。
可看做五个人订立某一种契约,以机会均等的掷骰子的方法找出履行这个契约的人。
但是维特莫尔在契约履行者确定之前单方面推出该契约,还是有效的。
因为维特莫尔放弃的不仅是义务,还有自己附随着义务而来的权利。
所以维特莫尔的退出行为是有效的,在之后确定契约履行人的过程之中应该将其排除在外。
虽然五个人曾经达成这种合意,但是维特莫尔的退出并不能够从根本上破坏这个契约。
从契约的构成来看,除了去掉一个当事人,其余四人的抽中几率升高。
但是获得的食物也相应增多,在客观上存活率随之上升。
综合两个条件,对于生存率并不能影响多少。
所以维特莫尔是否参与掷骰子并不是契约成立的必要条件。
四人中的一人在维特莫尔拒绝履行约定的时候替他掷骰子的行为是无效的。
因为维特莫尔已经做出不参加掷骰子行动的意思表示,并且这个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出于自己意愿的是有效的,而替代掷骰子的行为是被告四人单方面形成四个人的合意而做出的行为,代表的不是维特莫尔,而是他们四个人。
所以说是无效的。
掷骰子的行为无效,所以依据此行为得出的结果当然无效。
所以杀死维特莫尔也不是根据契约而做出的行为。
而是被告四人根据自己的合意,通过掷骰子这种方法而做出的决定。
这违背了个人的自由,因为即使在密闭的洞穴里,维特莫尔等五个人仍然是联邦的公民,仍然拥有着联邦法律所规定的广泛的自由。
有权力做出参与或不参与某约定的自由。
在被告中一人代替维特莫尔掷出骰子并造成对其不利的结果时候,维特莫尔显然成为四人眼中共同的食物,而获取食物的方法无外乎是要依靠暴力取得。
在维特莫尔被同伴杀死并吃掉的过程中必然产生了暴力冲突,四个人都已经非常虚弱,体力不支,但是以一敌四还是显
然的寡不敌众。
四个人在这个已经把维特莫尔当做一种猎物而不是一个人来对待,他们的目标就是杀死维特莫尔,这又显然产生一种新的法律关系。
四人在这时已然构成谋杀。
首先,四人有杀死维特莫尔的共同的故意;其次,四人为了造成维特莫尔死亡的后果付出行动。
因为想退出约定的维特莫尔显然不会坐以待毙,这直接就有了暴力冲突。
再次,四人将其当做食物吃掉,显然已经达成了故意杀人的既遂。
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故意杀人行为。
何况,在谋杀案中,被害人同意与否是无关重要的,杀人者的心理是决定因素(本案中杀人故意的体现),一般案件下就算受害人邀请被告杀自己也是一起谋杀。
②抗辩理由不成立,社会影响恶劣
任何法律在制订并颁布的时候,并不能预知明天会有什么新的案件发生,不可能为明天的犯罪而在今天制订好法律。
只有在特权存在的社会才会允许杀人无罪情况的出现,在一个文明的国家,如果对故意剥夺他
人生命的行为不惩处,这个社会也无所谓文明了。
援引“沃尔金案”看本案。
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
在联邦诉“沃尔金案”中:被告因为盗窃一个面包被指控,被告答辩的理由是他处于饥饿的状态之中。
法庭没有接受他的答辩理由。
援引判例,杀人并且食人这种行为相比于盗窃来说,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既然饥饿不能成为盗窃的理由,怎么能够成为杀人的理由?如果本案的审判结果是四被告无罪,那么在联邦今后的诉讼中,就产生了一个可以援引的新的判例,极端环境下的杀人行为是合法的!这显然不是判决此案所想要达到的社会效果,也违背了法律设立的目的。
③法律的强制性不容置疑
法律虽说是人制定的,但是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规制人们的行为,确认人们的行为是否犯罪,是否应该强制受到惩罚。
作为民主国家的法官,他的职责就在于根据法律条文的平常含义来做出自己的判决,而不能在
立法机构所制订的法律条文加入自己的价值偏好。
虽然同情心会促使法官体谅被告当时身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洞穴中的人道德上的对错问题以及他人的同情心是法官作为一个正常的公民该考虑的,不是法官定案作出判决所讨论所考虑的,法官审判过程中遵从的是法律而非个人道德观念,而四个被告的确是违反了面对已经制订并且生效中的法律,法官不应自行设定犯罪环境,揣测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甚至是揣测当事人在杀人行为前作出的行为,产生的对话,比如说五个被困在洞穴里的人曾经就抽签是否公平做过讨论与论证,这些不属于法官应该考虑的范围。
这种犯罪是具体的行为,不是观念上的犯罪,也不是在预备阶段就中止的犯罪,而是既遂的,还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犯罪。
法官审判的依据是法律条文,而确定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的依据是证据。
本案中,四个幸存者承认自己的杀人行为,这些足以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
法律的目的就在于惩治犯罪,使社会更加和谐关系更加稳定。
如果对于这样一个既
遂的犯罪事实还不能作出一个有力的有罪判决的话,显然不利于法律的权威性与强制性,试想,如果联邦的法官既不遵守自己的职责、不依法判决,又藐视法律、不尊重法律的权威性与强制性,在整个联邦国家,法律是否能够产生制订它而应当产生的效果,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在法律实施过程的整个链条之中,从审判者这一环已经断裂,整个法治的过程无法正常的进行下去。
法官的角色是守护法律,尽管道德上他们会产生同情惋惜;官的职责就是解释立法机关所设定的概念,不是解释自己的偏好或以自己概念取代立法机关概念。
④从轻情节存在
自首行为。
这四个人在被救出之后向法官交代了五个人在山洞中的种种行为可视为自首情节的存在。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四被告仍然应该被判有罪。
依据是纽卡斯联邦法典》第十二条A款: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应被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