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政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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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实践与思考

兴化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实践与思考
2、兴化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 点工作
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原则是坚
守改革底线、严格依法依规,以坚决维护好、实 现好、发展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为首 要前提,以全面实现集中、集聚、集约保障发展 用地为改革目标,从整体性、系统性统筹谋划,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序推进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4、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思考与 建议
4.1 集体土地农转用补偿安置问题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通过征收 变为国有土地时,需要给予失地农民补偿安置,
但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时,通过办理农用 地转用手续后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由于土地权 属性质仍为集体,地块上原承包经营农户的补偿 和保障,是否可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和 方式,发放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进入社 会保障安置。
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但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2.3 采用多样化入市模式 一是直接就地入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经 依法完成确权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直接就 地入市。二是依法审批农用地、未利用地办理农 转用手续后入市。三是异地调整入市。经各方协 调一致,采取布局调整等方式,可以先垦后用, 将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市域内调整使用,实 现异地调整入市。四是综合整治入市。依据国土 空间规划,对零星分散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统一开展综合整治,重新划分宗地并调整 确定产权归属,按照新规划条件入市。 2.2.4 统一市场化交易规则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按以下程序进行: 入市前期准备—入市方案编制—供地方案编制— 方案审查报批—公开交易—成交及公示—签订合 同—申请规划许可—确权登记,统一采取公开挂 牌的方式,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平参加 竞买交易 [3]。一是集体建设用地出让。集体建 设用地所有权人将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 使用者。二是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将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租赁 期限为 5 年 -20 年之间 [4]。三是集体建设用地 作价出资(入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以一 定年限的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与他人组建新企 业或增资入股到已有企业,股权由集体土地所有 权人持有。 2.2.5 明确收益增值分配 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5],确保政府 通过收益调节金与税收收入保持基本一致,充分 考虑用途分地价因素,采用分级累进缴纳调节金。 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出让价格在每亩 21 万元(含 21 万元)以内免缴;出让价格在每亩 21 万元 -50 万元(含 50 万元)部分按 10% 缴纳;出让价 格在每亩 50 万元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部 分按照 20% 缴纳;出让价格在每亩 100 万元以 上部分按照 30% 缴纳。以出租和作价出资(入股) 方式的,在取得租金、股息、红利收入时,按照 收入的 20% 缴纳。

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探讨

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探讨

郑州轻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月 第22卷第3期 JOURNALOFZHENGZHOUUNIVERSITYOFLIGHTINDUSTRY(SOCIALSCIENCEEDITION) Vol.22No.3Jun.2021 [收稿日期]2020-01-26[基金项目]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应用研究重大项目(2020-YYZD-01);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20BJJ00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71973039)[作者简介]张扬(1973—),男,河南省扶沟县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土地制度;师海猛(1996—),男,河南省项城市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土地制度。

引用格式:张扬,师海猛.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探讨[J].郑州轻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2(3):49-54.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DOI:10.12186/2021.03.006文章编号:2096-9864(2021)03-0049-06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探讨DiscussiononthereformofenteringthemarketofruralcollectiveoperationalconstructionlandinChina关键词:农地入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张扬,师海猛ZHANGYang,SHIHaimeng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工程管理与房地产学院,河南郑州450046摘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于优化城乡要素配置、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过隐形入市、探索入市、深化改革和授权入市四个阶段,逐步形成了新型综合类用地模式、异地调整入市模式、集体土地整备中心入市模式和集地券入市模式,但还存在着入市与征地之间的矛盾、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和入市配套规划缺失等问题。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摘要】为了充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政策,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加快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是一条必经之路,在此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这样才可以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长,从而逐渐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经济的统筹发展。

该文通过讲述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概念,提出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权益;保护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流转所需要的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土地已成为联结农村和城市的重要纽带,土地已成为了各方利益的交接点。

但是,与国外相对成熟的土地流转制度相比,我国的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率存在着明显不足的情况,主要表现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受到相关政策与法律的限制,致使土地的利用效率相对来说比较低,土地闲置与土地的浪费较为严重突出。

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直接影响着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更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全社会的稳定程度。

1.1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含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

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

1.2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种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种类一般可以分为:农村居民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公共设施与公益用地。

农村居民建设用地的概念是指:农村居民取得的用以修建住宅的集体土地,即为农村宅基地,一般包括居住用房和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例如厕所,仓房等等,还有用于家庭使用的集体土地。

农村土地改革新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

农村土地改革新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

农村土地改革新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如果农民将耕地另作他用土地将会被收回。

同时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将会除以罚金和拘役,情节严重的还将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土地改革是现阶段农村改革的重中之重,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对于土地的改革关系到农民的生存,因此土地改革的政策要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同时也要保障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农村土地改革新政策是在改革的大环境下进行的一项改革措施,是有利于改善农民生活的惠民措施,也是我国经济发展改革必须要进行的一项改革措施。

▲一、2017年农民必知的土地政策有哪些1、土地确权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国家提出,确保到2018年底,除一些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外,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均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能抵押贷款具备处分权的两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适用范围是此前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市、区)地区。

4、进城农民“三权”将自愿有偿退出2016年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现在,有的地区已经在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

5、“土十条”出台,让农村土地更好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提出十个具体举措,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划定了时间表。

6、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关于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公布了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

稳步推进海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稳步推进海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19【作者简介】王大庆(1969—),男,研究员,博士,黑龙江省农垦经济研究所,海口经济学院(特聘研究员),研究方向:生态经济、区域经济。

【通讯作者】丁琳琳(1983—),女,助理研究员,博士,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研究方向: 农业经济与政策。

【项目资助】海南省社会科学自由贸易港研究专项课题“海南自贸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及其路径 研究”(编号:HNSK (ZX)202008)。

稳步推进海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王大庆1、2王玲1 丁琳琳*3(1.黑龙江省农垦经济研究所 2.海口经济学院 3.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摘要】 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将为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本文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将解决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存在的建设用地、发展资金、农民集体资产管理和农村统筹发展等难题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海南在省域范围内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内容成果,列举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探索实践建议。

【关键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海南省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我国所处发展阶段做出了新的重要判断,即我国发展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将以“十四五”规划期为开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大力促进城乡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城乡协调发展,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土地使用管理制度改革,使国有建设用地通过市场得到有效配置,同时,为城市化积累了资本,让土地资源这一生产要素为我国过去几十年的高速发展做出了很重要的贡献。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破除城乡体制障碍,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将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起到促进作用。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2023年3月1日,歙县正式被国家纳入安徽省11个试点县之一。

通过近一年来的试点工作,虽然我县在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工作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闲置厂房和农房的收购难;二是缺乏存量建设用地认定标准;三是有的存量建设用地因形状不规则,难以开发盘活利用;四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收购农房资金。

本研究提出了如何解决闲置农房收购、出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认定标准、存量建设用地因形状不规则难以开发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收购资金等对策。

这些对策有助于推动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的顺利进行,盘活农村闲置土地,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目标。

一、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的背景和意义2022年11月,国家出台了《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在保留原来33个试点县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用两年左右时间再开展新一轮试点(试点县具体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省份县数量的10%)。

2023年3月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正式将歙县纳入安徽省11个试点之一。

这一政策的出台,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通过集体土地入市,可以实现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其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此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还可以促进农村社会的进步,推动农村现代化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

因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于实现农村振兴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2.1 闲置厂房和农房的收购难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入市面临着闲置厂房和农房收购难问题。

一是由于土地权属、土地流转机制等方面的限制,很多农村集体土地无法顺利流转,造成了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二是存量建设用地存在分布散而乱问题,基础设施不全,面积小而散,大多与宅基地、农用地混杂在一起,收储成本偏高;三是个别群众思想还未跟上时代步伐,“穿新鞋,走老路”,认为祖上留下来的房子,宁可倒,不能卖(或流转),导致农村有大量的众房,成为残垣断壁,不能盘活利用。

成国土资发〔2008〕124号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成国土资发〔2008〕124号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124号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查同意,现将《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三月二日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界定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北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统筹运营的五个经验

北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统筹运营的五个经验2014-12-04 16:41:24 来源:中房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使用、如何管理,一直都是我国土地政策演变过程中所涉及的重要部分。

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规模的扩大也带来了城市建设需求与农村土地性质之间的矛盾。

在政府提出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如何合理有序地管理集体土地,并进而推进城镇化建设水平便成为了我们当下的一个重要议题。

北京,作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先行者,上述矛盾可谓长期存在也更加复杂,其实践经历无疑对其他后发城市有着极佳的借鉴意义。

这里,北京市五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功做法值得我们关注。

一、西红门——集体用地统筹增量办法西红门镇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最北端,镇域面积31.5km2。

镇域内有五环、及京开高速过境。

全镇建设用地主要集中在大兴新城北部,其余用地位于北京第二道绿化隔离带范围内。

受2000年北京鼓励建设村级工业大院影响,全镇各村开始大量建设工业大院,面积总计为953hm2。

其中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国有使用权证的仅占面积的约21%,其余用地无使用手续。

在粗放条件下建设起来的工业大院中,由于小企业众多,产业规模小,导致镇内经济发展乏力。

同时,由于镇域内土地产权不明,高端产业难以进入,临近北京的地缘优势也难以发挥,工业大院的违规占地也给北京二道绿隔的建设形成了阻碍。

为集约利用土地,实现产业升级、生态改善。

区政府提出了通过拆除10平方公里工业大院,还建约2平方公里建设用地,实现8平方公里规划绿地来达成规划调整,得到了市政府认可。

此后,镇内开始了以村集体为主工业大院拆迁工作,并予以企业合理补偿,拆迁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通过这些努力,西红门镇最终实现了变20%的工业大院用地为产业用地,实现土地集中,并由镇级联营公司集中管理的工作目标。

有了这个基础,镇内统一制定的“退二进三”产业战略得到实施,为西红门镇建立以现代服务业为基础的,以文化创意产业及都市产业为补充的产业体系打下了基础。

深化乡镇统筹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思考

5年第期北京人大研究与探索深化乡镇统筹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思考文/郭光磊的数额。

制定好腾退方案是这次试点能不能成功的一个基础。

还要在负面清单里,明确先拆后建的时序关系。

方案必须要明确先拆后建,不能建了房子,旧房子还没有拆。

四是生态建设。

方案要明确如何还绿,绿化生态环境如何保护,如何建立健全管护机制。

试点工作可以和市里生态造林相衔接。

按照总书记来京调研时的要求,市委市政府提出未来的两个重大战略任务,一个是生态文明建设,一个是城市环境治理。

试点工作方案要明确体现这两项战略任务。

五是农民主体地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准备引入哪家企业进来以及合作模式方面,股权合作比例、农民是采取合作社还是联营公司,还是镇里单独成立公司等要在方案里明确。

六是资金平衡。

主要包括腾退资金来源、建设资金来源、社会资本投资量、预期收益、收益分配机制等。

七是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建设哪些是需要改造提升的,如何与市政管网接口,试随着北京郊区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中心城产业和功能快速向郊区进行疏解和扩散,土地资源需求快速增加,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成为新时期郊区发展与改革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按照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和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推广大兴西红门、海淀东升经验,开展统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试点”的要求,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市农研中心与市规划设计院成立联合课题组,对二道绿隔地区城乡统筹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研究,并对六个不同类型的有代表性的乡镇进行了规划研究工作。

目前,试点工作正在由前期研究阶段向实施阶段转变。

试点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思考。

做好试点基础性工作细节决定成败。

试点工作涉及面广,需要细致把握好试点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夯实试点工作基础。

首先,要明确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主要有八个方面。

一是空间规划。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明确拆多少,建多少,腾退多少,在哪里建,容积率是多少。

国家对农村土地最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国家对农村土地最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导读:土地制度是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对征地和宅基地政策的改革,关系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决定着到农民手中的钱到底有多少,那么国家对农村土地最新政策是什么呢。

以下有几点改革需要着重了解的,就让带大家具体了解一下。

现在我们来看看,最新土地政策中有哪些内容:土地制度是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对征地和宅基地政策的改革,关系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决定着到农民手中的钱到底有多少,那么国家对农村土地最新政策是什么呢。

以下有几点改革需要着重了解的,就让带大家具体了解一下。

现在我们来看看,最新土地政策中有哪些内容: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

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

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

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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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政策是怎样的?
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政策是根据土地管理法43条当中的规定,任何的个人和单位如果要需要建设使用土地,必须要依法来进行申请。

书写申请书按照格式内容来进行,填写完毕之后向国土有关部门来提交就可以了。

一、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政策是怎样的?
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政策是根据土地管理法43条当中的规定,任何的个人和单位如果要需要建设使用土地,必须要依法来进行申请。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可见,我国将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乡镇企业用地、村民住宅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只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能入市,而不是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以纯粹盈利为目的,进行相关建设的土地,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工
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由此可见,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面,只有乡镇企业用地才符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性质,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能入市。

宅基地排除在经营性建设用地之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申请,用于自住,不能建商业住房。

也就是说,宅基地只能自用,而不能进行经营。

另外,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建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民不能将宅基地用于入市流转。

国土资源部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这一条款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并列,俗称“五类经营性用地”。

二、前提条件:
1、要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代表。

为此,需核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确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土地使用者,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权益;
2、量化土地资产,将土地资产量化到每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真正体现农民个人的土地产权份额;
3、明确农民住房的私有产权,颁发房屋产权证,显化农民对自己宅基地及住宅的财产处置权利和收益分配权利。

在当代社会现在土地是非常的重要的,不仅仅是在中国,其他的国家,他们进行土地使用的时候也是需要遵循一定的规章制度的,而我们国家的话,尤其是对于经营类型的集体用地,在使用过程当中的话,必须要提出一定的申请,然后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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