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沪绿容[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的通知(沪绿容〔2010〕11号)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2009年2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了修正,其中第六十二条明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据此,我局会同市建交委、市规划土地局、市水务局、市公安交警总队及各区(县)相关管理部门,拟定了《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
现将市人民政府核准的《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加强这些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原《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的通知》〔沪容环(2007)4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二○一○年一月六日附件:上海市主要道路(河道)和景观区域(水域)范围界定一、主要道路(90条段)1、罗山路杨浦大桥收费口--龙阳路2、源深路浦东大道--杨高路3、沪南路龙阳路--康桥路4、东方路浦东大道--浦东南路5、浦东南路浦东大道--上南路6、上南路浦东南路--外环线7、耀华路全线8、杨高路港城路--环南- 大道9、龙东大道罗山路--金桥路10、龙阳路南浦大桥收费口--罗山路11、浦建路浦东南路--龙阳路12、锦绣路罗山路--川杨河13、世纪大道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杨高路14、张杨路浦东南路--金桥路15、浦东大道浦东南路--浦东北路16、中山东(一、二)路外白渡桥--东门路17、四川(中、北)路延安东路--江湾路18、河南(南、中、北)路天目东路--陆家浜路19、黄陂(南、北)路南京西路--自忠路20、西藏(南、中、北)路柳营路--高雄路21、成都北路苏州河--延安中路22、中山南路东门路--西藏南路23、陆家浜路制造局路--外马路24、复兴(东、中、西)路外马路--华山路25、人民路河南南路--新开河路26、新开河(南、北)路人民路--中山东二路27、淮海(东、中、西)路人民路--虹桥路28、金陵(东、中、西)路中山东一路--成都北路29、延安(东、中、西)路中山东一路--剑河路30、福州路中山东一路--西藏中路31、南京(东、西)路中山东一路--延安西路32、北京(东、西)路中山东一路--万航渡路33、鲁班路徐家汇路--黄浦江边34、重庆南路延安中路--徐家汇路35、瑞金(南、一、二)路中山南一路--延安中路36、茂名南路延安中路--淮海中路37、徐家汇路陆家浜路--肇嘉浜路38、石门(一、二)路延安中路--新闸路39、江宁路南京西路--中山北路40、万航渡路愚园路--北京西路41、武宁(南)路万航渡路--真北路立交桥42、陕西(南、北)路新闸路--肇嘉浜路43、宝庆路淮海中路--桃江路44、常熟路华山路--淮海中路45、衡山路桃江路--肇嘉浜路46、天钥桥路龙华西路--肇嘉浜路47、天平路淮海中路--肇嘉浜路48、华山路愚园路--衡山路49、龙吴路龙华西路--淀浦河桥50、漕溪(北)路沪闵路1号桥--肇嘉浜路51、龙华西路中山南二路--龙华路52、漕宝路虹梅路--漕溪路53、肇嘉浜路徐家汇路--漕溪北路54、江苏(北)路华山路--曹杨路桥55、新华路淮海西路--延安西路56、虹桥路虹桥机场--肇嘉浜路57、天山(西)路延安西路--中环线58、长宁路曹家渡--中山西路59、曹杨路曹杨路桥--桃浦公路60、长寿路长寿路桥--万航渡路61、金沙江路中山北路--大渡河路62、宝山路天目东路--同心路63、共和新路虬江路--长江西路64、恒丰(北)路新闸路--沪太路65、沪太路恒丰北路桥北堍--锦秋路66、海宁路天目中路--溧阳路67、天目(东、中、西)路河南北路--长寿路桥68、大连(西)路杨树浦路--西体育会路69、曲阳路四平路--邯郸路70、溧阳路四川北路--四平路71、吴淞路闸桥--四平路72、(东)大名路外白渡桥--惠民路73、周家嘴路溧阳路--军工路74、四平路吴淞路--翔殷路75、广中(西)路沪太路--中山北一路76、中原路殷行路--翔殷路77、平凉路杨树浦路--黎平路78、长阳路海门路--黄兴路79、控江路大连路--隆昌路80、逸仙路邯郸路--吴淞大桥81、同济路吴淞大桥--富锦路82、七莘路沪闵路--沪青平公路83、沪闵路沪闵路1号桥--虹梅路84、内环线地面道路85、沪闵高架地面道路全线86、中环线地面道路87、320国道上海段88、318国道上海段89、312国道上海段90、204国道上海段二、主要河道(50条段)1、张家浜黄浦江闸-长江口闸2、高桥港浦东北路桥-杨高路桥3、三八河罗山路桥-杨高路9号桥4、马家浜高科路-龙东大道5、赵家沟黄浦江-杨高北路6、护城河(浦东)城西路-听潮路7、日晖港开平路-黄浦江8、西上澳塘漕河泾港-蒲汇塘港9、漕河泾港龙华路-虹梅路10、北潮港淀浦河-虹梅路11、龙华港宛平南路-龙吴路12、联泾港双泾枝-纵泾港13、野奴泾新泾港-清溪路14、新渔浦新泾港-外环线15、新泾港苏州河-延安路16、曹杨环浜枣阳路-枣阳路17、桃浦河虬江-交通路18、中扬湖万荣路-彭越浦19、彭越浦延长路-灵石路20、俞泾浦邢家桥北路桥-宝山路桥21、虹口港四平路桥-黄浦江22、杨树浦港杨树浦路-长阳路23、虬江国顺东路-翔殷路24、东走马塘黄兴路-营口路25、马路河江杨路-杨盛河26、葑村塘祁连山路-桃浦河27、东茭泾蕴藻浜-共康路28、漕河泾港中环线-新泾港29、春申塘伟业路-中春路30、蒲汇塘漕宝路-七莘路31、北横泾淀浦河-春申塘32、环城河(嘉定)缪南桥-缪南桥33、练祁河东门水闸-西门水闸34、斜塘港茹塘-浙江界35、中运河(金山)龙泉港-惠高泾36、金卫城河学府路-东平路37、通波塘大涨泾水闸-旗天路38、沈泾塘(松江)人民河秀野桥-张家浜39、二里泾通波塘-沈泾塘40、龙兴港(松江)二里泾-通乐路桥41、张家浜(松江)通波塘-油墩港42、邱泾河(松江)中央公园亲水平台-张家浜43、环城河(青浦)城中东路-城中东路44、南大港淀浦河-漕平路45、浦南运河新横泾-金汇港46、南竹港解放西路-A30高速47、运粮河江水闸-港西水厂穿乡公路桥48、老南横运河(崇明)三沙浜路-西门路49、黄浦江杨浦大桥-鳗鲤嘴长桥港口50、苏州河东港口-真北路桥三、景观区域(25个)1、浦东国际机场地区:指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包括机场围场河、围墙、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以及围界设施以外的城市航站楼区域。
吴淞VTS介绍2012.4

通管制和交通指挥的任务。
一、吴淞VTS概况
吴淞VTS辖区
包括:长江口定线制水域、深水航道(北槽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 道)、南槽航道、南支航道、黄浦江航道。自长江口东报告线至与江苏交 界浏河近75海里(140公里)。 外高桥航道 长江口 定线制 水域
宝山航道 黄浦江航道
北槽航道
南支航道
南槽航道
在支援地震灾区行动中,吴淞VTS
中心全身心投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安全监护近50艘装载煤、油、汽车配 件、活动段,打造了一条水上
“绿色通道”。
在7、8月份,我中心克服高温、
强台风等恶劣天气影响,采取有
力措施确保电力“迎峰度夏”和 奥运期间重点物资运输
搜救应急组织
网上审核编队
重吨船舶为“中远川崎”系列船舶,达30万吨; 最大船长“紫云山”达482米。
吴淞VTS中心多次成功监护载重吨达30万吨的“中远川崎号” 超大型油轮从长江口深水航道出口,创下了进出深水航道船舶载 重吨历史之最。
“中远川崎41”
“海巡1015”
30万吨级“中远川崎41”轮通过深水航道监控
3、“错峰”管理
CCTV电视监控系统
MCMV远程移动图像传输系统
三、人员状况
配备充足符合规定的VTS人员
• 目前吴淞VTS人员共64人 其中船长资历的22人 • 参与VTS值班人员共54人(全部持证上岗)
人员资质情况
• • 具有航海大副及以上资历人员22名 航海专业院校毕业的63名(专科以上)
人员培训及岗位
品牌建设:北槽应急力量待命、安全监管月等
由于北槽深水航道距离长、离港远,为维护长江口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促进 北槽深水航道突发应急事件得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我处配合局通航处强化北槽 应急反应能力。在横沙附近设立北槽应急力量待命点。并积极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应 急反应,与社会力量建立应急反应机制,提升北槽应急反应能力。 吴淞交管中心积极推行海事“安全监管月”即工作成效评优活动,以此激励大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1.0 总则1.1 目的:考虑到长江是一个特殊的狭水道,海轮在长江水域操纵与海上有明显不同,为了保证海轮长江航行安全,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须知。
1.2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航行长江上海段/江苏段水城内的海轮。
1.3 依据:海轮在长江航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规则和规定的要求。
1.4 水文条件: 一般一季度为枯水期,水位低、水流缓;三季度为洪水期,水位高、水流急。
长江南京以下河道除受到径流的影响外,还受潮流的影响。
洪水期,溯江流只能到达泰州;枯水期,溯江流则到达南京以上。
溯江流持续时间随季节水位和月龄而变化,亦受风影响。
总之,溯江流自下而上递减。
1.5气象条件:长江下游处于中纬度海陆过渡和气候过渡带,常见气侯灾害有洪涝、梅雨、暴雨、热带气旋、连阴雨、寒潮、冻害、大雪、大雾、強对流和台风等气象风险对船舶航行带来影响。
1.6航道条件:长江河道弯曲狭窄,汊河、洲滩众多。
长江江苏段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标(黑浮)和右侧标(红浮)标识,在深水航道两侧设推荐航路供小型船舶航行。
1.7 通航环境:长江江苏段和上海段,是长江最繁忙的航段,船舶通航密度大船型复杂,同时该航段受潮汐影响,大批小船特别是黄砂船往往乘潮航行,更增加了船舶瞬时流量,给海轮航行带来不利影响。
且常有渔船、挖沙船非法占据航道作业影响通航。
已建和在建跨江桥梁、隧道众多,过江轮渡频繁,沿江港口众多、码头林立、港区锚地进出船舶频繁。
1.8海船特性:海船排水量、船舶尺度、船舶吃水、方型系数、舵面系数、舵展比以及船舶迴转运动等设计特性,影响了海轮与内河船在船舶操纵性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加剧海轮进江航行安全风险。
2.0 船舶长江航行前的准备工作2.1 对船长及驾驶员是否持有长江航行资格证明进行核查,如不满足要求应聘请引航员。
上海海事局关于公布施行《上海港船舶通航尺度规定》的

上海海事局关于公布施⾏《上海港船舶通航尺度规定》的上海海事局关于公布施⾏《上海港船舶通航尺度规定》的通知沪海通航(2003)292号各航运、代理及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上海港⽔域的通航能⼒,保障船舶航⾏和港⼝设施的安全,我局制定了《上海港船舶通航尺度规定》,现予以公布,⾃2003年7⽉1⽇起施⾏。
2003年6⽉9⽇上海港船舶通航尺度规定第⼀条宗旨为充分发挥上海港⽔域的通航能⼒,保障船舶航⾏和港⼝设施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规和港⼝建设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有关航道的通航尺度:宝⼭港池⼝门航道最⼤通航尺度:散、杂货船总长205⽶;集装箱船总长28 0⽶。
黄浦江吴淞⼝⾄杨浦⼤桥航道的最⼤通航尺度:船舶总长300⽶。
黄浦江杨浦⼤桥⾄苏州河⼝航道的最⼤通航尺度:船舶总长275⽶。
黄浦江苏州河⼝⾄闸港段航道的最⼤通航尺度:船舶总长200⽶。
黄浦江闸港⾄奉浦⼤桥段航道的最⼤通航尺度:船舶总长165⽶。
第三条黄浦江掉头区及船舶掉头的最⼤尺度⼀、107灯浮超⼤型船舶掉头区(⼀)⽔域范围:⾃军⼯路港务公司码头9号泊位上⾓与浦东长航12号驳船码头上⾓联线⾄草临线市轮渡码头下游100⽶内⽔域。
(⼆)船舶尺度:船舶总长⼩于280⽶。
⼆、虬江超⼤型船舶掉头区(⼀)⽔域范围:⾃东嫩线轮渡站码头上游100⽶⾄复兴岛下⾓与⽴新船⼚码头上⾓联线范围内⽔域。
(⼆)船舶尺度:船舶总长⼩于300⽶。
三、1号掉头区(⼀)⽔域范围:36号—40号系船浮筒之间⽔域。
(⼆)船舶尺度:船舶总长⼩于275⽶。
第四条船舶申报下列船舶应由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向上海海事局总值班室申报核准:(⼀)使⽤船舶掉头区船舶总长⼤于216⽶,提前24⼩时申请。
(⼆)总长⼤于177⽶的散、杂货船,总长⼤于220⽶的集装箱船进出宝⼭港池,提前24⼩时申请。
(三)总长超过300⽶的集装箱船进出长江⼝深⽔航道,提前48⼩时申请。
(四)载重吨(DWT)⼤于20万吨的试航船舶和经减载的散货轮及其他船舶进出长江⼝深⽔航道、长江⼝南航道,提前7天申请。
上海港简介

上海港简介港口水域资料1.航道:(1)黄浦江航道按现行航政管辖范围,自吴淞口河塘灯桩起,溯江而上至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止,全长67千米。
在吴淞口至闸港的54.5千米航道中,吴淞口、高桥和陈家嘴几处浅段和吴泾航道段靠疏浚维持航道地宽140~250米,水深-8米(以吴淞基面为准,下同),其余水深≥-8.0米,可乘潮通过1.5万吨级船舶,其中吴淞口至龙华港段36千米可乘潮通航2.5万吨级船舶;闸港以上自然水深≤-6.5米,系小船航道。
(2)长江口航道按现行航政管辖范围,自浏河口下游浏黑屋和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施信杆的联线起,顺江而下至牛皮礁灯浮、原航路灯浮和南支灯船的联线止,全长106.5千米(至长江口灯船,全长为117.8千米),航道主槽目前走南港北槽。
其间,除园园沙和北槽几处浅段靠疏浚维持航槽的宽250米、水深约7.0米左右(其余为自然航道,水深≥10.0米),吃水9.5米,相当于2.5万吨级船舶可乘潮通过。
吃水>9.5米的船舶在长江口外减载后进港。
(3)杭州湾航道现走南航道,自绿华山起,经崎岖列岛、闯牛山、滩浒山、王盘山至金山石化总厂码头,全长139千米,西自然航道,目前水深≥8.0米,乘潮通航2.5万吨级油轮。
2.锚地:上海港主要锚地共有8处,总面积1.29万平方米。
8外锚地分别是:长江口候潮锚地,绿华山避风、过驳锚地,鸭窝沙候潮锚地,大型船舶临时候潮锚地,检疫联检锚地,宝山联检、候潮锚地,宝山临时大型铁驳编、解锚地,宝钢大型铁驳锚地。
为引导外海船舶安全进入长江口,在长江口佘山(30°25′178″N/122°14′26″E)、大戢山(30°48′35″N/122°10′25″E)建有两座大型灯塔;在南支航道,南港南槽、南港北槽航道设置了6艘灯船;在吴淞口防波堤上按等距离设置了6座灯桩。
目前,全港航标设标里程约400海里,设有各种航标222座。
码头前沿水深:,码头前沿水深-16米,可接纳目前世界上最大的集装箱船舶靠泊作业。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29•【文号】交水发[1999]195号文印发•【施行日期】1999.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1999年4月29日交通部交水发〔1999〕195号文印发)总则1.第三条规定的船方或代理人向港口提供的“资料”是指:记载船舶性质(指船舶属于外轮、租轮、国轮或中外合营船舶)、吨位、付费对象(主要是指货物的装卸费、港机费用(指舱底交货的货物,由船方负担的港机费用)、起货机工力费等的付费对象)、舱单、货物积(装)载图、船舶抵达锚地时间、起运港、目的港、来港、去港等内容的文件。
需要提出申请的付费项目有:捆拆、加固、铺舱、隔票、翻舱、开(关)舱、租用港口船舶(机构、设备)、扫舱、洗舱、拆(搭)防动板、特殊平舱、处理污水、集装箱特殊清洗、杂项作业。
必须由船方签证的项目有:引航、移泊、使用拖轮(包括协助船舶靠离码头、调头及航行中的护航)、引航员滞留、引航员待时、引航员交通(长江引航)、停泊(指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方责任造成的停泊)、船上困难作业、分票、开(关)舱、装卸技术指导、供水、倒垃圾、工人待时。
2.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明确,具有装载和拖带第二种或二种以上用途的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其计费单位按本次实际用途确定。
停泊费按船舶净吨计征。
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船舶“载重吨”,包括货舱载重吨和乘客定额。
乘客定额以5人折合1计费吨计算。
第(六)项规定的“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是指港口费每张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
第(七)项的规定是指,货方或船方应准确提供笨重、危险、轻泡、超长货物包括远、近洋航线等明细资料,否则港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以下简称《收费规则》)所规定的相应费率的最高标准计收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佚名
【期刊名称】《航海技术》
【年(卷),期】2005()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为交通部海事局直属单位,在上海市沿海海域和港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权,统一管理上海市沿海、沿长江口水域和上海港区水域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
【总页数】1页(PF002-F002)
【关键词】上海港;局直属单位;港区;交通部;上海;监督管理;法规;海事局;水上安全;港口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2;F326.2
【相关文献】
1.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J], 郑伟
2.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 [J],
3.交通运输部与巴拿马海事局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与巴拿马共和国海事局合作谅解备忘录》 [J],
4.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J], 杨善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澜沧江海事局云南省航务管理局云南省地方海事局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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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南港北槽航道船舶交通研究
其 中南 支航 道 为沿 海驳 船和 南 洋小货 轮 为寒潮活动季 , 寒潮影响大约3 天左右,
等小型船舶专用, 南槽航道的最浅水深 伴有大风降温。 影响长江口的主要为平 长江中下游地区的进 出口货物与北方 有
只有4 至6 米, 主要 为小 吃 水 船 舶 使 用。
流雾 和 锋 面零 , 每年 的初 春 至初 夏 主 要 些地 方 有所 差 别 , 进 口的 主要 为原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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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 限最 大 化 。
其 中自D1 2 灯浮 至D4 5 灯 浮 航 道底 宽 3 5 0 前4 个小 时开 始初 涨 , 长 兴高潮 后 一个 小
这 些 地 区 口岸 外 贸 进 出 口额 占全 国 的 米 , 设标宽度5 0 0 米, D 1 2 灯浮至安D6 灯 时 涨 末 。 圆 圆 沙 灯 船 在 中浚 高 潮 前 2 个 2 7 . 6 %, 沿江 大型 企 业 所需 的 8 0 %的铁 矿 浮 底 宽 4 0 0 米, 设标宽5 5 0 米, 目前 航 道 半小 时 开始 初 涨 , 中浚 高 潮后 2 . 5 个小 时
都必经过。 上 海 港通 海 航 道 由北 槽深 水 风 , 但 受 台风 外 围影 响 时 多为 东 北风 。
运 行 在北 槽 中 的船 舶 , 其 吃 水 大 部 分 位 于7 米与 1 3 米之间, 其 中进 口船 舶 中
航道, 南曹航道和南支航道航道组成 。
秋冬 多为 偏 北 风 , 每年l O l f j 至 次年 4 月份 大 吃 水 的 船 舶 数 量 多 于 出 口大 吃 水 船 舶的数量 , 主要 有 以下 原 因 : ① 上 海及
长 江 水 道 流 经 七 省二 市, 是 一 条流 线 制A 警 戒 区 西边 界 线 至 圆圆 沙 警 戒区 小 时 , 开 始涨 潮 , 长 兴高 潮 时 , 涨 末。 位 经 我 国经 济规 模 总量 最 大 , 实力 最 强和 东 边界 线 之 间的航 道 , 全长约4 3 海里, 最 具 经济发 展 活力 的地 区 的黄金 水 道 。 于 北 槽 中 间 的D2 5 灯浮附 近, 长 兴 高 潮
MAIR010008201408“豫周口货5712”轮自沉事故调查报告
MAIR010*********上海“11·22”“豫周口货5712”轮自沉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简况2014年11月22日0855时左右,河南籍姜某某、朱某某所有、鹿邑县风顺水运有限公司经营的“豫周口货5712”轮(满载石英砂640吨,江阴至绍兴)在沿宝山南航道下水航行过程中,因突遇浓雾未采取避雾停航的措施,冒险航行,触碰了罗泾钢杂码头上端外的防撞桩。
碰撞后船体开始向左倾斜,该轮即驶往锚地并沉没于宝山南锚地,船员2人被及时赶到的海巡艇救起,江面基本无污染,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构成水上交通一般事故。
二、事故船舶、船员、公司概况(一)船舶概况。
“豫周口货5712”轮船舶基本数据。
船名:豫周口货5712 船籍港:周口船舶种类:干货船船体材料:钢质总吨:369 净吨:206 总载重吨:470总长:44.95米船宽:8.70米型深:2.90米航区:内河A级(核定干舷550mm)主机类型:柴油机型号:X6160Zc5A主机功率:220千瓦货舱数:1个船舶登记号:250114000079造船厂家:皖涡阳船舶修造厂建成日期:2004-09-16船舶所有人:姜某某、朱某某船舶经营人:鹿邑县风顺水运有限公司船舶所有人地址: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芙蓉街5号船舶经营人地址:河南省鹿邑县北环路(二)船员情况。
“豫周口货5712”轮船员配备情况。
该轮事故航次配员2人,分别是驾驶员(二类)和轮机员(二类),该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船长(二类)、水手、轮机员(二类)和机工各1人。
事故航次由水手(持二类驾驶员证,超等级任职)和、轮机员(二类),缺船长(二类)和机工各1人。
事故航次船上人员如下:(三)公司概况。
“豫周口货5712”轮经营人鹿邑县风顺水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该司属民营企业。
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人民币,委托管理内河500总吨以下船舶100余艘。
公司主要业务是协助委托管理船舶的货源联系,协助联系委托管理船舶的年度检验并不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方面的检查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综合交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综合交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沪府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综合交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综合交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综合交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推进上海综合交通发展,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十三五”以来,上海按照“管为本、重体系、补短板”的指导思想,不断完善“枢纽型、功能性、网络化”的综合交通体系,“十三五”规划目标总体执行良好,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有序推进,重要指标基本符合预期。
国际航运中心基本建成,航运服务水平稳步提高。
2020年,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达到4350万标准箱,连续11年位居世界首位。
洋山深水港区四期自动化码头投产,成为全球规模最大、自动化程度最高的集装箱码头。
《2020新华·波罗的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指数报告》显示,上海全球排名第三。
上海成功构建国内首个“一市两场”城市机场体系,2019年航空客货吞吐量达到1.22亿人次、406万吨,分别位列全球城市第4位、第3位,网络通达性在亚洲处于领先地位。
机场集疏运系统不断优化,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伸段贯通运营,17号线、北翟快速路、郊环隧道等建成投用,机场联络线开工建设。
长三角互联互通水平提高,一体化协作机制逐步完善。
2020年,沪苏通铁路建成通车,沪通二期、沪苏湖铁路开工建设。
“十三五”期间,G346公路改建建成通车,G320公路改建等项目持续推进,首批省界断头路建设计划中4条建成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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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第二条规定的长江口水域,以及在该水域内的一切船舶、设施、码头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引航员、船员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航行第四条分道通航本规则适用水域实施分道通航。
船舶、设施必须按照本规则附录一规定的进出口通航分道航行,在未规定进、出口通航分道的水域内,应当按照助航标志所指示的航路靠右航行;拟通过吴淞口与24灯浮之间水域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应当在外高桥内航道航行,但由海区驶往吴淞口长江上游的船舶,应当在24灯浮附近经南港北槽航道沿进口航道上驶。
进入环行航道应当遵守本规则附录二的规定。
第五条航道限制在本规则适用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保持不小于0.7 m的富余水深;不受南漕水位限制的船舶,不得从北漕航槽通过。
第六条航槽拟在北漕中高潮前2 h至北漕中高潮后1 h出口的船舶及船舶长度大于270 m或吃水大于9.8 m进出航槽的船舶,应当在12 h之前向海事局总值班室申报,未经核准不得在槽内航行;船舶在槽内航行时,不得滞航,或有妨碍他船正常航行的行为;对遇避让时,应当各自靠右航行;船舶在槽内对遇交会,应当与挖泥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在挖泥船的施工断面上三船同时交会;船舶因故需要从航槽的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当与航槽内船舶总流向尽可能取小角度。
第七条禁止追越在单程交通水域、外高桥罗经校正标下叠标线至吴淞口河塘灯桩经度线水域内,大型船舶之间不得追越。
第八条航行秩序船舶应备车航行、采取安全航速,并严格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尽可能在通航分道的右侧行驶。
船舶在同一航道内航行时,小型船舶不得妨碍大型船舶的安全航行;在航道交汇区穿越航道的船舶应当在本规则附录三规定水域内穿越。
第九条避让船舶发现在顺水1 500 m、逆水1 000 m以内有大型船舶离靠沿江码头时,顺航道行驶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离靠码头的船舶;穿越航道的船舶负责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当两船有碰撞危险时,不在本船通航分道内行驶的船舶负责避让在通航分道行驶的船舶。
第十条能见度不良视程小于1 n mile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视程小于1 000 m时,大型船舶应当停止航行;视程小于500 m时,禁止船舶航行(执行公务船舶除外)。
因能见度不良抛锚的船舶,应当按规定显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及时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
第十一条拖带拖带总长度超过300 m、总宽度超过45 m的船舶和设施,必须在48 h前报经海事局总值班室批准。
第十二条石洞口港池船舶离靠石洞口港池内各码头前20 min,用VHF 71频道向宝钢信号台报告;进出石洞口港池船舶应当主动与过往船舶联系,避免在口门交会。
第十三条宝山支航道船舶进出宝山支航道,应当遵守本规则附录四的规定。
第三章船舶停泊第十四条锚泊船舶、设施应当按本规则附录五规定的锚地水域抛锚停泊,非锚地水域禁止抛锚停泊;抛锚船舶、设施不论在任何风向、潮流情况下,均不得超出锚地范围。
船舶、设施因雾或其他特殊情况在非锚地水域抛锚,应当避免在航道内或越江管线附近水域抛锚。
第十五条报告、值班拟进入锚地锚泊的船舶、设施应当提前1 h用VHF 71频道向吴淞控制中心申请锚位;船舶在抛锚后和起锚前10 min,应当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动态;船舶、设施在锚泊期间,应当留有足够船员值班,并应当有专人值班守听VHF航行安全频道;下列船舶、设施须在12 h前报经海事局总值班室批准,方可在指定的锚地抛锚停泊:1. 特种船、高架设施船、废钢船和钻井平台;2. 油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
第十六条停泊各码头单位应当将船舶的离靠码头计划报辖区监督站;沿江码头未经海事局核准,停泊宽度不得超过45 m,停泊期间船舶应当带足缆绳,并根据风向、风力和潮流情况随时检查调整并加固缆绳;除在船厂内修理的船舶外,所有停泊船舶应当留有三分之一船员值班,并能应急启动;船舶离靠码头时码头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船舶和码头之间应当设置安全船岸通道。
第十七条避风船舶、设施应当按自身抗风能力采取避风措施,在强风、台风期间必须服从海事局的统一指挥,按指定地点避风。
当上海市台风警报发布后,停泊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通过代理向引航部门申请引航员登船值守,以备应急。
第四章交通监控第十八条船位报告船舶除应当按《上海港船位报告制规定》报告动态外,还应当在离码头和进入航道后及时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船位。
第十九条交通控制凡航行、停泊在长江口水域的船舶、设施均应听从吴淞控制中心和海事局现场监督人员的指挥、管理;吴淞控制中心可根据航道实际情况实施交通组织。
第二十条强制措施为了安全需要,海事局可对特种或操作困难的船舶、设施以及载有散装化学危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的船舶采取特别安全措施;船舶、设施发生事故或失去控制,对交通安全、水域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时,海事局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所产生费用由当事船舶承担。
第二十一条船坞船坞经营单位应在船舶进出船坞前24 h,向海事局总值班室报告进出坞计划。
第二十二条安全信息船舶应按时收听吴淞控制中心发布的航行安全信息广播;船舶为了航行安全可向吴淞控制中心咨询航道、锚地、交通、气象等有关安全信息。
第五章航道保护第二十三条抛泥船舶抛泥必须在海事局规定的抛泥区进行;如在非抛泥区抛泥,海事局可对违法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清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水域工程疏浚、围堤、勘测、钻探、打捞,设置水上水下设施、浮筒,建造桥梁、隧道、管线等越江工程及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构筑物,均必须事先报经海事局批准,并在核准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五条助航标志船舶、设施触碰助航标志或发现助航标志损坏、移位、漂失或灯光熄灭、失常,应当及时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损坏助航标志的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捕捞航道、锚地、抛泥区内及码头前沿严禁捕捞和设置捕捞网具,因违法捕捞造成事故的,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其他第二十七条引航引航部门应当将引航作业计划提前向海事局总值班室报告;引航作业必须在海事局核准的水域内进行,需要接送引航员的船舶,应当在海事局指定水域交接;遇有恶劣天气,改变作业区域应当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装载一级油品船、散装化学危险品船、液化气船和长度超过270 m的超大型船舶应当由二级以上引航员引领。
第二十八条校正罗经禁止船舶在吴淞高潮前1 h至高潮后2 h,在外高桥罗经校正区校正罗经;船舶校正罗经作业时,应当垂直显示“OQ”国际信号旗;校正罗经的船舶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并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
第二十九条船舶测速船舶在测速区测速的,应当事先报吴淞控制中心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吃水小于6.5 m的船舶可在小九段测速区测速,但中浚高潮前1 h至中浚高潮后2 h应停止测速;(二)测速时应当垂直显示“SM”国际信号旗;(三)测速船应当使用VHF航行安全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动态及交换避让措施,并应当加强瞭望,谨慎驾驶。
第三十条试航大型船舶试航应当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抛锚试验应当在核准的锚泊区进行;试航时,白天垂直显示“RU1”国际信号旗,夜间垂直显示“白、绿、红”环照灯3盏;用VHF航行安全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动态,交换避让措施,并应当加强瞭望,谨慎驾驶。
第三十一条处罚对违反本规则的,将由海事局依照有关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未列事项有关避碰和信号部分,本规则未列事项,依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公布施行与废止事项本规则自1999年7月1日起生效,1994年9月6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长江口船舶交通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附录一上海港长江口航道各航段范围及进出口通航分道一、南港北漕航道(长江口灯船~临时锚地)(一)长江口灯船~北漕中灯船段1. 航道北界线:长江口灯船方位335°、距离1 500 m处与255、257 (275)诸灯浮的连线;2. 航道南界线:由276灯浮与274、272…至252诸灯浮及254和252灯浮连线的延伸线与南港南槽航道北侧边界线交点的连线;3. 航道分隔线:经长江口灯船的航道中心线。
(二)北漕航槽西端~吴淞口1. 进口航道边界线:275灯浮与15、17、19、21、23、25、Q1、29、31诸灯浮连线;2. 出口航道边界线:32、30、28、合流1、26、24、20、18、16、276诸灯浮连线;3. 航道分隔线:航道中心线为分隔线。
(三)进出吴淞口航道1. 32灯浮与30灯浮连线中点与31°23′45″N,121°31′28″E点连线为进出吴淞口航道分隔线;3. 出口航道:分隔线以南至30灯浮与101灯浮连线以内水域。
二、南港南漕航道(一)长江口灯船至九段灯船1. 航道分隔线:长江口灯船与2、3、4…9诸灯浮和九段灯船与77-1灯浮连线中点的连线;2. 进口航道:分隔线北侧500 m以内水域;3. 出口航道:分隔线南侧500 m以内水域。
(二)九段灯船至临时锚地1. 进口航道边界线:77-1灯浮与79、81、83、85、87、89、24诸灯浮的连线;2. 出口航道边界线:26灯浮与92、90、88、86、84、82、上浚诸灯浮及九段灯船的连线;3. 航道分隔线:即航道中心线。
三、南支航道1. 进口航道边界线:以南支灯船方位040°、距离500 m处与61、63、67、69、73诸灯浮及九段灯船的连线;2. 出口航道边界线:上浚灯浮与78、74、70、68、64、62诸灯浮及南支灯船方位220°、距离500 m处的连线;3. 航道分隔线:经南支灯船的航道中心线。
四、外高桥内航道1. 进口航道边界线:26灯浮与合流2、高2、高3、30、101诸灯浮的连线;2. 出口航道边界线:102和103灯浮、海警支队码头、外高桥港务公司码头、船舶污水处理厂码头外侧45 m处及94、92灯浮诸点的连线。
3. 航道分隔线:即航道中心线。
五、宝山水道1. 上驶航道边界线:31灯浮与33、35、35-1、37、39、41诸灯浮及41、浏锚1灯浮连线与港界线交点的连线;2. 下驶航道边界线:1灯浮和40灯浮连线与港界线的交点、40和38灯浮、罗泾煤码头外侧45 m、宝钢主原料码头外侧45 m处及36、34、32诸灯浮的连线;3. 航道分隔线:即航道中心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