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载运外贸危险货物船舶实行EDI申报的通知
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

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和人命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便利运输生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港口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托运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述"危险货物",系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I章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附则II、附则Ⅲ以及我国已加人的其他国际公约与规则中规定的危险有害物质与物品。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港或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在抵港3天前(航程不足3天的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填写《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向抵达港港务监督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的品名、联合国编号、类别或性质、数量、包装和装载位置,经港务监督批准后,方可进港。
第五条船舶载运下列危险货物进港或过境,船舶或其代理人在申报时还应提供有关货物特性、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及其他有关资料:(一)放射性物质(二)感染性物质(三)新的有机过氧化物(四)《国际危规》中"末另列明"的物品(五)散装液体化学品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己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第七条船舶装载出口危险货物应在开始装货前3天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港务监督填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报告预装危险货物的品名、联合国编号、类别或性质、数量、包装形式与规格或装运形式等,经港务监督批准后方可装船。
第八条托运人应在船舶装货3天前向港务监督呈交《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并按下述要求提交相应单证,经批准后方能办理装船手续:(一)装载包装危险货物,应提交有效的证明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质量符合《国际危规》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检验合格证明书;(二)使用液体罐柜(容器)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说明罐柜(容器)技术状况与装载情况有关资料或文件,罐柜(容器)必须经过船检部门检验合格;(三)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经港务监督考核的装箱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后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四)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该货物的《限量危险货物证明》;(五)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六)装运需要稳定或抑制的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或液化气体货物,以及装运需要添加人能觉察到的添加剂的散装液态危险货物的,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添加剂证明》;(七)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和按"末另列明"项装运的危险货物以及托运人认为需要进一步提交说明的其他危险货物,应提交这类危险货物的说明书; (八)港务监督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单证。
上海海事局关于公布船载外贸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罐)装箱单位信誉等级评定情况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公布船载外贸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罐)装箱单位信誉等级评定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8.04.17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公布船载外贸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罐)装箱单位信誉等级评定情况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海事局船载外贸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罐)装箱(罐)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沪海危防[2006]541号)、《关于2008年度船载外贸危险货物申报集装箱(罐)装箱(罐)单位信誉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沪海危防[2008]80号),2008年3月,我局对申请评定信誉等级的危险货物申报及装箱(罐)单位的书面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结合2007年度各单位日常申报、作业管理情况,现将有关单位的信誉等级情况评定予以公布:(见附表)。
对诚实守信、规范操作,评定为信誉等级A级的单位,如本年度内未发生扣分行为,我局将全年在申报、作业等方面给予各项便利;如发生扣分行为,我局将适时调整其信誉等级,在申报、作业等方面按沪海危防[2006]541号文中相应规定实施重点监管。
对今年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的单位,我局不予评定其信誉等级,在申报、作业等方面初始按沪海危防[2006]541号文中B级单位予以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船载外贸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罐)装箱单位信誉等级评定情况表
上海海事局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附1、
附2、
2008年信誉管理单位提交材料及信誉等级评定情况表(货代)
附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0.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12号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为保障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和区域(一)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水域(以下简称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报告方式附后),接受专项安全检查。
(二)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二、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在管控水域的上一停靠港开航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报告船舶、载货、船上人员等信息(操作指南附后),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管控水域前报送上述信息。
(二)船舶离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三)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1日前进行上述报告,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重新报告。
三、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一)拟进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向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对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缺陷且复查合格。
上海海事局关于整合船载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EDI申报系统的通告-

上海海事局关于整合船载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EDI申报系统的通告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整合船载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EDI申报系统的通告各船舶代理单位: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口岸船载危险货物信息监管水平,我局将于年内对船载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EDI进、出口两套申报系统进行整合。
考虑到各船舶代理单位的EDI报文发送系统均系自行开发,各自情况存在差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证EDI申报系统整合后能够正常运行,我局将于2007年9月进行联调测试,各船舶代理单位应在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进、出口EDI申报报文发送系统的调整工作。
二、各单位应认真核对我局公布的EDI整合平台文件(见上海海事局网站:),对进、出口危险货物船申报报文格式和内容进行调整,形成统一的危险货物船申报格式。
三、经整合的EDI申报系统正式使用前,各单位应保留原EDI报文发送系统,以备应急使用。
四、各船舶代理单位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指定一至两名责任人员担任联络员,并将名单报海事局危防处。
若联络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将调整后的联络员名单重新报送。
五、在系统调整及联调测试期间,如有技术与业务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相关人员联系。
联系方式:业务管理:53931500×1655 王华(上海海事局)技术问题:53931500×1461 宋德宏(上海海事局)58775890×172 杨玲(亿通公司)传真:53931512上海海事局二00七年八月一日——结束——。
上海海事局关于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试行EDI货申报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试行EDI货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沪海危防[2011]487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试行EDI货申报的通知(沪海危防[2011]48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固体散装货物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海危防〔2011〕297号)要求,我局已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对污染危害性货物实施申报管理制度。
为便利港航企业运输生产,我局将于2011年10月18日起对污染危害性货物试行EDI申报,现将涉及集装箱、包件及散装液态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的相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自10月18日起,我局将开通进口集装箱(含包件)污染危害性货物EDI 货申报系统。
凡拟采用EDI申报系统办理进口集装箱(含包件)污染危害性货物货申报的申报单位(包括自行开发系统的相关单位),可按《关于实施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与船舶防污染作业全面无纸化申报的通知》(沪海危防[2008]591号)要求,先向我局提交下述书面材料,申请安装相应系统。
(1)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EDI申报单位信息预报表(附件一);(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货运代理相应的资质证明复印件;(5)本单位申报员培训证明复印件;(6)EDI申报承诺书(附件二);原已开通出口集装箱(含包件)污染危害性货物EDI货申报系统的申报单位届时可通过EDI系统网上更新模块直接进行网上升级,无需再行办理申请手续。
具体升级日期、流程及注意事项见附件三。
二、自10月18日起,办理进口集装箱(含包件)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采用双轨制模式。
货申报单位应通过EDI申报系统向上海海事局发送货申报电子报文,取得同意受理回执号后凭同意受理回执号办理书面验证申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沪海危防[2011]60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海危防〔2011〕60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现将《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海船舶[2011]211号)(以下简称《细则》)、《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1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关于执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1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上海海事局报检中心和各海事处依据职责具体负责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第四条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上海港前,按照《细则》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与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配备相关规定的通知-沪海船舶[2008]94号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配备相关规定的通知-沪海船舶[2008]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0b36b93a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418ce5f.png)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配备相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配备相关规定的通知(沪海船舶〔2008〕9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沿海航行船舶安全管理,提高船舶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改善沿海通航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部分沿海航行船舶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的通知》(海船检〔2005〕406号),要求沿海航行的所有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危险化学品船、集装箱船必须于2006年4月30日之前配备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实践证明,AIS的配备对防止船舶碰撞,尤其是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避免船舶碰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由于上海港水域船舶密度不断增加,航道复杂,导致上海港水域发生船舶碰撞事故的风险急剧增加。
为尽最大可能降低碰撞的风险,增加航行安全系数,提高船舶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改善上海港的通航秩序,现通知要求如下:一、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规定,对于所有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海船检〔2005〕406号文所要求除外的船舶)不迟于2008年7月1日完成配备一台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请相关单位做好规范实施的准备工作。
二、航经上海港水域300总吨至500总吨的海船和3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船建议配备一台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三、在上海港从事港内作业的所有客船、交通船、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建议配备一台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四、配备AIS的船舶应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输入信息准确,不得故意关闭AIS。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与防泄漏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425号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与防泄漏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4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39aa2b9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24.png)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与防泄漏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与防泄漏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42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精神,为切实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交海发〔2007〕304号),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和防泄漏管理,消除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船舶的安全与泄漏事故隐患,现就船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与防泄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船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相关托运、申报、装箱、承运等单位,应深刻吸取以往发生的船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事故和因危险货物泄漏导致的燃烧、爆炸事故教训,以严谨细致的工作、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规范的要求开展自查,全面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加强对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与防泄漏的监控。
7月31日前,各申报、装箱单位应将排查治理情况报我局。
二、承运船舶在运输期间,应加强对危险货物集装箱标牌、标记和外观情况的检查,在装卸时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不予受载、承运;在航行时发现存在安全与泄漏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按规定报告海事部门。
三、集装箱货物的发货人或托运人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自身的责任,掌握所托运货物的相关特性,并将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告知承运船舶。
对于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可送大连危险货物运输研究中心、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或国家规定的质检部门鉴定检验。
四、申报单位应认真审核所申报危险货物的申报事项,所申报的应急联系电话应保持24小时有效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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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载运外贸危险货物船舶实行EDI申报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7.11.21
•【字号】沪海危防[2007]747号
•【施行日期】2007.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载运外贸危险货物船舶实行EDI申报的通知
(沪海危防〔2007〕7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发展,提升上海口岸信息化监管水平,便利航运,我局决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对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进出上海港取消纸面申报,正式实行EDI远程无纸化申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2月1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对于船载外贸危险货物进出上海港,我局将取消纸面申报,采用EDI远程无纸化申报。
二、凡采用EDI申报系统办理有关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的相关单位,应按沪海危防〔2007〕658号、沪海危防〔2007〕271号、沪海危防〔2006〕133号文、沪海危防〔2005〕464号文、沪海危防〔2004〕401号文的要求,分别向我局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已开通EDI申报的单位,按原备案范围收发报文,无需另行办理备案手续。
如单位备案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我局对办妥备案的相关申报单位发放相应的EDI用户名和密码。
申报单
位应妥善管理用户名和密码,并承担相应申报责任。
若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或与备案情况不一致的,我局将注销相应的EDI用户名和密码。
四、自12月1日起,办理外贸散装液态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时,货申报单位应以EDI方式向上海海事局发送货申报电子报文,取得货物审核同意回执号后,及时将相应货申报报文通过EDI系统转发相关船舶代理公司。
船舶代理公司在收到货代转发的危险货物电子申报报文后,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按规定时限以EDI方式向上海海事局发送船申报报文,并取得上海海事局审批同意回执号。
五、办理船舶载运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进港申报时,实际承运船舶代理公司应按规定时限以EDI方式向上海海事局发送船申报报文,并取得上海海事局审批同意回执号。
承运人共用舱位的,订舱船舶代理公司还应及时将相关报文通过电子方式转发实际承运船舶的船舶代理公司。
六、采用EDI申报系统后,我局将以EDI申报电子报文回执号告知审批意见。
其中:
“Y_G_A加10位数字”表示对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予以受理的“货物受理回执号”;
“N_G_A加10位数字”表示对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不予受理的“货物不受理回执号”;
“R_G_A加10位数字”表示要求申报单位确认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内容后,再次发送报文的“货物受理重发回执号”;
“Y_G_V加10位数字”表示对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预审核同意的“货物审核回执号”;
“N_G_V加10位数字”表示对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预审核未通过的“货物审核未通过回执号”;
“Y_S_A加10位数字”表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予以受理的“船舶受理回执号”;
“N_S_A加10位数字”表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不予受理的“船舶不受理回执号”;
“R_S_A加10位数字”表示要求申报单位确认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内容后,再次发送报文的“船舶受理重发回执号”;
“Y_S_V加10位数字”表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予以批准的“船舶审批回执号”;
“N_S_V加10位数字”表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不予批准的“船舶审批不批准回执号”。
为方便货申报单位撤销申报报文,对于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的船开后撤消报文,EDI系统给出如下提示回执号:
“Y_C_A加10位数字”表示同意受理撤销申报报文;
“N_C_A加10位数字”表示不同意受理撤销申报报文;
“Y_C_V加10位数字”表示审核同意撤销申报报文;
“N_C_V加10位数字”表示审核不同意撤销申报报文。
七、在EDI报文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报文内容不符合有关申报规定要求时,EDI申报回执信息中将会显示违章代码和处理要求。
申报单位收到上述回执信息后,应及时按相应要求向海事部门提交有关资料,供海事部门审核。
八、查询进港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EDI申报审核审批信息时,港航单位可凭船舶申报回执号及申报人员备案编号,在上海海事局网站“网上办事-危险品EDI 申报查询”栏目中查询,船舶申报回执号为“船舶审批回执号”(以字母Y_S_V打头)。
上海海事局网站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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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散装液态危险货物作业单位可直接通过EDI申报系统接收、查询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审批信息。
作业后,应如实填报船舶实际作业量和船舶排放物接收数量,并通过EDI申报系统发送我局。
十、申报单位应遵守各项承诺,如实办理EDI申报,申报后做好各类申报单证资料的保存工作,以备海事部门检查。
对有不诚信行为的申报单位及人员,我局将根据沪海危防〔2006〕541号文的要求从严处理。
十一、作业单位应严格查验危险货物的申报审批信息,无海事部门“船舶审批回执号”或申报书面批准单证的危险货物不得进行装卸作业;一经发现已装运危险货物未经申报批准的船舶,将禁止其进出港。
十二、如遇下列情况,可直接办理书面申报手续:
1.由于非申报单位的原因,EDI通讯线路发生故障的;
2.海事部门EDI申报系统发生故障的;
3.申报单位EDI通讯线路发生故障或进行系统调试,报经海事部门同意的;
4.其他特殊情况。
EDI申报系统发生故障,我局将通过上海海事局网站发布应急公告,并接受书面申报。
需要纸面单证的单位,可采取自行打印、网上查询、委托打印等多种形式解决。
十三、我局有关船载危险货物EDI申报工作的联系方式:
业务管理联系人:
王华杨智慧联系电话53931500×1655、1662
技术支持联系人:
EDI中心24小时技术支持热线:50806199-11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