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违章事件认定的警示通知-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0.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12号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为保障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和区域(一)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水域(以下简称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报告方式附后),接受专项安全检查。

(二)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二、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在管控水域的上一停靠港开航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报告船舶、载货、船上人员等信息(操作指南附后),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管控水域前报送上述信息。

(二)船舶离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三)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1日前进行上述报告,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重新报告。

三、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一)拟进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向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对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缺陷且复查合格。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海危防[2011]608号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海危防[2011]608号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海危防〔2011〕60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现将《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海船舶[2011]211号)(以下简称《细则》)、《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1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关于执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1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上海海事局报检中心和各海事处依据职责具体负责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海事局关于公布施行《上海港船舶通航尺度规定》的

上海海事局关于公布施行《上海港船舶通航尺度规定》的

上海海事局关于公布施⾏《上海港船舶通航尺度规定》的上海海事局关于公布施⾏《上海港船舶通航尺度规定》的通知沪海通航(2003)292号各航运、代理及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上海港⽔域的通航能⼒,保障船舶航⾏和港⼝设施的安全,我局制定了《上海港船舶通航尺度规定》,现予以公布,⾃2003年7⽉1⽇起施⾏。

2003年6⽉9⽇上海港船舶通航尺度规定第⼀条宗旨为充分发挥上海港⽔域的通航能⼒,保障船舶航⾏和港⼝设施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规和港⼝建设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有关航道的通航尺度:宝⼭港池⼝门航道最⼤通航尺度:散、杂货船总长205⽶;集装箱船总长28 0⽶。

黄浦江吴淞⼝⾄杨浦⼤桥航道的最⼤通航尺度:船舶总长300⽶。

黄浦江杨浦⼤桥⾄苏州河⼝航道的最⼤通航尺度:船舶总长275⽶。

黄浦江苏州河⼝⾄闸港段航道的最⼤通航尺度:船舶总长200⽶。

黄浦江闸港⾄奉浦⼤桥段航道的最⼤通航尺度:船舶总长165⽶。

第三条黄浦江掉头区及船舶掉头的最⼤尺度⼀、107灯浮超⼤型船舶掉头区(⼀)⽔域范围:⾃军⼯路港务公司码头9号泊位上⾓与浦东长航12号驳船码头上⾓联线⾄草临线市轮渡码头下游100⽶内⽔域。

(⼆)船舶尺度:船舶总长⼩于280⽶。

⼆、虬江超⼤型船舶掉头区(⼀)⽔域范围:⾃东嫩线轮渡站码头上游100⽶⾄复兴岛下⾓与⽴新船⼚码头上⾓联线范围内⽔域。

(⼆)船舶尺度:船舶总长⼩于300⽶。

三、1号掉头区(⼀)⽔域范围:36号—40号系船浮筒之间⽔域。

(⼆)船舶尺度:船舶总长⼩于275⽶。

第四条船舶申报下列船舶应由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向上海海事局总值班室申报核准:(⼀)使⽤船舶掉头区船舶总长⼤于216⽶,提前24⼩时申请。

(⼆)总长⼤于177⽶的散、杂货船,总长⼤于220⽶的集装箱船进出宝⼭港池,提前24⼩时申请。

(三)总长超过300⽶的集装箱船进出长江⼝深⽔航道,提前48⼩时申请。

(四)载重吨(DWT)⼤于20万吨的试航船舶和经减载的散货轮及其他船舶进出长江⼝深⽔航道、长江⼝南航道,提前7天申请。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违章事件认定的警示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违章事件认定的警示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违章事件认定的警示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违章事件认定的警示通知(2007年)各海事处、船舶安全检查员:新年依始,我处收到航运单位的函电,了解关于船舶安全检查中“未按要求进行复查”作为违章事件的认定,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务行政相对人,现将相关意见告知各船舶安全检查员,请遵照执行。

一、现行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于船舶在安全检查中存有缺陷,纠正意见为指定期限的,如下一港纠正,14天,一个月纠正等,如遇船舶下一港或14天内驶往国外港口的,船舶应在返回国内港口时申请复查。

即便返回国内港口时已经超过了14天,一个月纠正等期限时,只要船舶已经如实纠正了缺陷并在到达国内第一港申请复查,则各船舶安全检查员对此不应认定为违章事件。

二、在船舶安全检查实践中,经常遇有船舶已经纠正缺陷并向海事机构申请复查,但往往因为海事机构的原由(如周末或人手紧张无法安排等),造成船舶已纠正缺陷但安检本上却没有复查盖章通过的事实。

造成这种情况的责任往往不在船方,作为违章处罚也存在合法但不合理的因素。

因此在船舶监督处2006年承担部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改课题中,将“未按要求进行复查”作为违章事件的法律责任予以删除,而代以“未按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对缺陷进行整改或纠正”作为违章认定。

该观点在2006年11月港口国监督第5次会议上,已经通过了全国各海事管理机构代表和部局船舶处的基本认可。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要求各船舶安全检查员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对于本通知第二条,建议各船舶安全检查员更注重船舶是否实际纠正或整改了缺陷。

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改稿通过后予以明确。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港港口、船舶岸电建设,持续提高岸电使用率,规范岸电建设、验收、使用管理要求,保障岸电供电质量和供电安全,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45号令)文件精神,结合上海港实际,现将《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局2020年3月24日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加快推进岸电建设(一)本市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集装箱、客货滚装、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港口经营人应按照《上海市港口岸电建设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岸电设施改造,力争提前完成;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步开展岸电设施建设。

(二)码头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

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组织对岸电设施检测,其中高压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测。

(三)相关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区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现有船舶受电设施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

新建和已建上海港籍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投入使用前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20.02.24•【字号】上海海事局公告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上海海事局公告2020年第2号2020年2月24日解读文件:https:///zcjd/76439.jhtml为保障上海港水域交通安全,全面掌握进出上海港的船舶、船员信息,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所辖港口和通航水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沪交港〔2020〕10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内航行船舶进出上海港报告制度实施的相关要求,公告如下:一、船舶应严格按照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及时并如实填报船舶航次动态信息、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的船舶,辖区海事部门将予以行政处罚,必要时采取禁止进港或责令离港措施。

二、船舶应安装符合规范、标准的AIS设备,显示正确的船舶信息,在上海港航行、停泊期间保持正常开启状态。

三、港口企业生产作业计划和作业船舶动态信息,应在进港作业船舶靠泊前24小时报送至辖区海事部门(报送方式见本公告附件)。

港口企业应当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如生产作业计划发生变更,应及时对报送信息进行撤销或更正。

四、船舶进港报告应事先同港口企业确认作业计划信息。

未经作业计划确认的船舶,辖区海事部门将评估其是否对港口安全构成威胁,必要时禁止其进港或者责令其离港。

港口企业应做好船港界面的安全工作,一旦发现船舶有瞒报、谎报进出港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辖区海事部门。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12.19•【字号】沪海危防[2011]588号•【施行日期】201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海危防〔2011〕58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规范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现将《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的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码头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码头单位除外。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各海事处依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码头单位专项验收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符合《细则》要求的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编制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提交评审申请书和评估报告,申请主管机关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沿海防范商渔船碰撞事故指引(2023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沿海防范商渔船碰撞事故指引(2023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沿海防范商渔船碰撞事故指引(2023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3.09.22
•【文号】海安全函〔2023〕1671号
•【施行日期】2023.09.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国沿海防范商渔船碰撞事故指引(2023版)》的通

海安全函〔2023〕1671号中远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中交建设集团,中国航海学会、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无船承运人及代理协会、中国水上交通安全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
为防范化解商渔船碰撞风险,引导广大航运企业、沿海航行船舶及船员更好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商渔船防碰撞工作,现将《中国沿海防范商渔船碰撞事故指引(2023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宣传推广和使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3年9月22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违章事件认定的警示通知
正文:
----------------------------------------------------------------------------------------------------------------------------------------------------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违章事件认定的警示通知
(2007年)
各海事处、船舶安全检查员:
新年依始,我处收到航运单位的函电,了解关于船舶安全检查中“未按要求进行复查”作为违章事件的认定,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务行政相对人,现将相关意见告知各船舶安全检查员,请遵照执行。

一、现行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于船舶在安全检查中存有缺陷,纠正意见为指定期限的,如下一港纠正,14天,一个月纠正等,如遇船舶下一港或14天内驶往国外港口的,船舶应在返回国内港口时申请复查。

即便返回国内港口时已经超过了14天,一个月纠正等期限时,只要船舶已经如实纠正了缺陷并在到达国内第一港申请复查,则各船舶安全检查员对此不应认定为违章事件。

二、在船舶安全检查实践中,经常遇有船舶已经纠正缺陷并向海事机构申请复查,但往往因为海事机构的原由(如周末或人手紧张无法安排等),造成船舶已纠正缺陷但安检本上却没有复查盖章通过的事实。

造成这种情况的责任往往不在船方,作为违章处罚也存在合法但不合理的因素。

因此在船舶监督处2006年承担部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改课题中,将“未按要求进行复查”作为违章事件的法律责任予以删除,而代以“未按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对缺陷进行整改或纠正”作为违章认定。

该观点在2006年11月港口国监督第5次会议上,已经通过了全国各海事管理机构代表和部局船舶处的基本认可。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要求各船舶安全检查员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对于本通知第二条,建议各船舶安全检查员更注重船舶是否实际纠正或整改了缺陷。

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改稿通
过后予以明确。

特此通知——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