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船舶签证制度的历史划分(1952-2017)

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海上交通安全法》进行了修正,同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下发了《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 年 3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下发了《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从规范层面,正式取消了国内航行的海船、内河船的进出港签证制度。
存在了半个多世纪的船舶签证制度, 如何寻求一个无限接近客观公正的评判,是一个巨大而艰难的课题。
对一项制度的评判首先应当了解其历史发展阶段,而不能只看一个时间点。
船舶签证制度自1952 年至今,历经三次存废六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实施了半个多世纪。
它从行政许可逐步演变成监管制度,其功能也从单一的适航性审查逐步集聚港航规费征收、违章监管、宣传服务等多位功能。
船舶签证制度的历史渊源依据现有史料,船舶签证制度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楚怀王赐给儿子鄂君启的舟、车铜质符节,该符节称为“鄂君启节”,其目的是方便鄂君启在楚国域内免税从事水路经商活动,该免税通行凭证,用铭文错金详细规定了车船数目、行程期限、运载物类等,它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行船通行凭证。
至唐代,诞生了中国历史上海事管理机构的雏形——“市舶使”,行使船舶检查之责。
宋代(公元971年),正式设立专职海事管理机构——市舶司,船舶始发港市舶司签发的“公据”或“公屏”,其内容与今天的《船舶签证簿》中的内容有较多相似之处。
明代由于实行海禁,市舶司职责发生转变,主要是辨勘合、禁通番、征私货和平交易四个方面。
清代由海关统一掌管,民国初年由航政局对国内船舶查验签证。
船舶签证制度的历史划分(1952-2017)DOI:10.16831/ki.issn1673-2278.2019.09.027The historical partition of ship visa scheme77中国海事海事博览Maritime Browse变革年代:初创到短暂废止(1952-1958)新中国成立后,在立法层面对海事进行规范始于195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20.02.24•【字号】上海海事局公告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上海海事局公告2020年第2号2020年2月24日解读文件:https:///zcjd/76439.jhtml为保障上海港水域交通安全,全面掌握进出上海港的船舶、船员信息,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所辖港口和通航水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沪交港〔2020〕10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内航行船舶进出上海港报告制度实施的相关要求,公告如下:一、船舶应严格按照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及时并如实填报船舶航次动态信息、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的船舶,辖区海事部门将予以行政处罚,必要时采取禁止进港或责令离港措施。
二、船舶应安装符合规范、标准的AIS设备,显示正确的船舶信息,在上海港航行、停泊期间保持正常开启状态。
三、港口企业生产作业计划和作业船舶动态信息,应在进港作业船舶靠泊前24小时报送至辖区海事部门(报送方式见本公告附件)。
港口企业应当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如生产作业计划发生变更,应及时对报送信息进行撤销或更正。
四、船舶进港报告应事先同港口企业确认作业计划信息。
未经作业计划确认的船舶,辖区海事部门将评估其是否对港口安全构成威胁,必要时禁止其进港或者责令其离港。
港口企业应做好船港界面的安全工作,一旦发现船舶有瞒报、谎报进出港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辖区海事部门。
中国海事局关于香港登记有关船舶办理出口岸查验手续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香港登记有关船舶办理出口岸查验手续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香港登记有关船舶办理出口岸查验手续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目前,在内地建造并拟在香港登记的船舶,由于香港海事处注册审核的原因,一些船舶在离港时注册证明书原件尚不能提供到船上,导致船舶无法办理相关查验手续。
为便利船公司办理船舶查验手续,经与香港海事处协调,同意通过香港海事处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供的船舶注册证明书传真件或扫描件替代原件办理出口岸手续。
一、新建船舶如需在取得香港船舶注册证明书原件前向内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口岸许可证和相关手续,应在递交申请后,通知香港海事处有关内地海事管理机构的名称、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二、船舶在香港完成注册后,香港海事处将船舶注册证明书传真或电子邮件至船舶申请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海事管理机构。
香港海事处发出信息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为:传真:(852)2541 8842电子邮件:***************.hk三、受理船舶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香港海事处传真或电子邮件船舶注册证明书后,如有任何疑问应及时向香港海事处查询,联系方式为:总注册主任/船舶及海员事务电话:(852)2852 4383传真:(852)2541 8842电子邮件:***************.hk四、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相关申请文件和香港海事处的船舶注册证明书传真或电子邮件进行审核后,为船舶办理有关船舶出口岸手续。
五、请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将本通知告知辖区内的相关单位。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4.13•【文号】海通航字〔2001〕215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215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搜救效率,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我国投资建设了用于保证船舶安全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该系统软、硬件的编制和安装工作已经完成,将于2001年6月1日试开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证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我局制定了“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似下简称“规定”,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同时根据“规定”,我局起草了“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船长指南(以下简称“船长指南”),供执行“规定”时参考。
二、我局已委托上海海事局印制了“规定”和“船长指南”单行本,请各海事局及相关单位统计本地区或本单位需求数量,于5月1日前将需求数量报上海海事局。
三、各海事局要做好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开通前、后的宣传工作负责将“规定”和“船长指南”发放到相关船舶或单位;督促“规定”中的强制参加船舶加入船舶报告系统,并将船舶是否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之一,严格检查;同时做好鼓励非强制参加船舶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工作。
四、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船舶代理人要积极向有关船舶宣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敦促船舶遵守“规定”,按“船长指南”有关规定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五、各海上搜救中心、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各用户端站和报告接收站的有关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对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海事局联系电话:21-65078144,65073273。
传真:21-65689469。
附件:一、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二、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USREP)船长指南附件一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保证中国船舶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搜救行动的效率,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海事局关于印发《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印发《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2.21•【文号】海安全[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海事局关于印发《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1]91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履行国际公约有关规定,规范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工作,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派出单位以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提高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工作水平,现将《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请各直属海事局将该规定转发至辖区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开展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赋予的职责,根据国际海事组织 (IMO)《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 (MSC.255(84)号决议,以下简称《事故调查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主管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报告和安全调查工作。
第四条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官(以下简称海上安全调查官)由中国海事局任命和调配。
具体任职资格和调配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海上安全调查官在从事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工作中享有独立调查、不受任何干扰和调取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材料的权利。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在中国沿海水域、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任何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均应按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报告。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事故或事件,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船舶管理》教学课件—12船舶安全监督

• 船舶进出港报告,是指船舶或者其经营人通过互 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 行为,包括船舶航次动态、在船人员、客货载运 信息等。
国内船舶进出港报告
•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报告制度是由最初 的签证管理、电子签证发展而来。
• 2017年7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规则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对中国籍船 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实施进出港报告的要求。
国内船舶进出港报告
• 2016年11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 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 船舶〔2016〕61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 安全法》的修改决议,取消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签证,实 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规定时间内 (我国为4小时),到检查机关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 续,申请领取出口岸许可。
• 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规定时间内未能驶离口岸的, 报 告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商其他检查机关决定是否 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
• 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较短,满足规定条件的,经检 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 一般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 我国进出口岸检查办法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 办法》
• 申报和检查办法
– 出口岸手续 » 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办理,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在《船舶 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 ,船方或其代理人持《船 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和海事局要求的其他证件、资 料,到海事局申请领取出口岸许可证。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9.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20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航运营商环境,不断提升船舶检验服务水平,决定推进全国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24年10月1日起,持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有效检验证书的下列船舶,营运期间可就近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船级社公布的可实施通检互认的检验机构(见附件1)申请年度检验和特定类型的临时检验:(一)船龄10年以内的国内海船:一般干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散)、甲板货船、工程船。
(二)船龄12年以内的内河船:一般干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多用途船(集散)、甲板货船、工程船。
渔业船舶、新能源动力船舶、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暂不纳入通检互认范围。
二、特定类型的临时检验包括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改装或换新(重大改建除外)、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展期的临时检验。
三、经通检互认检验合格后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文书,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认可。
四、通检互认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申请检验,详见《通检互认申请指南》(附件2)。
通过“海事通APP”方式申请通检互认可查阅《“海事通APP”申请检验指南》(附件3)。
附件: 1.通检互认受理点及联系表2.通检互认申请指南3.“海事通APP”申请检验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9月30日。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船舶进出港口许可(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许可)实施机关:各海事局(处)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
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2.代理公司代理经营资格证书(一次性查验);3.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5.《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6.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7.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必要时)。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概况表;2.总申报单;3.货物申报单;4.船员名单;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及复印件;8.船员证书及复印件;9.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及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10.《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11.《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12.上一港出口许可证;13.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需要护航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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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
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7.03.22
•【文号】海船舶〔2017〕145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
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舶〔2017〕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有关航运公司,各直属海事局:
为便利船舶进出港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决议,现决定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为做好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后的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内河航行船舶以及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实施进出港报告制度。
二、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和办理
航行于长江、珠江、黑龙江、京杭运河的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的内河船舶和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http://180.169.34.36)或手
机APP客户端(),按照《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附件1)的要求,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
未注册的用户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进行在线注册。
已注册过电子签证账号的船舶无需重新申请注册,使用原账号登陆和办理。
航行其他水域的内河船舶可根据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办理进出港报告。
三、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的配备和使用。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均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的核发、换发和补发。
《船舶登记簿》不再作为传播的法定文书。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
海事管理机构要利用多种有效方式,全面宣传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便利措施、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操作流程以及行政相对人需要注意的事项,争取航运公司和广大船员的全力支持,确保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
五、加强船舶安全监督
海事管理机构通过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查看船舶进出港报告情况,必要时结合AIS、VTS、CCTV、港口调度和客运售票系统等多种手段核实船舶航行动态和在船人员信息,加强对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的现场核查、与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机制,对不按相关规定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
各相关航运公司应根据船舶进出港签证取消和相关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公司和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船舶安全主体责任。
各相关航运公司应切实采取措施,保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船长应保证船舶
遵守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保证船舶关键设施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正常开启和使用。
七、加强指导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内河船舶实施进出港报告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在海事处(所)设置专门人员帮助船方协调解决相关业务或技术问题。
部海事局制作了海事管理机构船舶进出港报告通讯录,并在部海事局外网网站和船舶报告服务网上公布。
为及时协调解决船舶进出港报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提供应急小组联系方式如下:
上海海事局船舶动态监控中心:************;
外网申报:*************;
部海事局:************.
附件:1. 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
2. 海事管理机构船舶进出港报告通讯录
附件1
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
为规范船舶进出港报告行为,便利船舶进出港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决议,制定本指南。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内河航行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1.2 定义:本指南所称进出港报告,是指船舶或者其经营人通过互联网、手机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行为。
1.3 船舶、航运公司或其代理人可办理进出港报告。
2 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一般规定
2.1 船舶首次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前,应当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http://180.169.34.36)进行在线注册。
注册需提交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船舶营运证(如有)等相关信息。
手机号码为接收业务办理信息提示及验证的唯一途径,在传播进出港报告业务申办过程中,需保持该手机号码的畅通。
对于1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航行船舶,可免于提交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在线注册信息的核验,核验无误后,由系统生成船舶进出港报告账号和身份认证方式。
当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办理变更。
2.2 已完成注册的船舶,办理进出港报告时可通过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http://180.169.34.36)或者手机APP客户端(手机签证APP下载网站
)进行申报。
按规定填写并提交船舶动态、货物装载、在船人员、规费缴纳等相关信息。
申请人应当在船舶计划靠泊或者抵达作业点4小时前办理船舶进港报告,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申请人在办理上一港出港报告并收到回执后,方能办理拟抵达港口的进港报告。
航程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当在离泊或驶离作业点后立即办理进港报告。
船舶抵港后,申请人应当在船舶离泊或者驶离作业点4小时前办理出港报告,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当在办妥进港报告后立即办理出港报告。
船舶进港报告与出港报告不可同时办理。
2.3 拖带运输的,被拖船进出港信息可由被拖船或拖船报告。
2.4 船舶应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或使用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手机APP客户端,办理船舶进进出港报告。
2.5 船舶进出港报告,应当填写报送以下内容:
2.5.1 进港报告
.1 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上一港、拟靠泊码头泊位、拟进港时间、进港船舶艏/尾吃水;
.2 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
.3 客货载运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2.5.2 出港报告
.1 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下一港、拟出港时间、出港船舶艏/尾吃水;
.2 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
.3 客货载运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2.6 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信息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当船舶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或与实际不符时,应重新办理进出港报告,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
2.7 船舶应在航海日志内对办理进出港报告信息情况作相应的记载。
2.8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进港或出港信息应在任务完成后及时补办进出港报告。
2.9 拖驳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办理进出港报告。
2.10 所有适用船舶应当始终保持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显示本船信息。
3 船舶进出港报告特殊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
.1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
.2 船舶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
.3 港内作业船舶在港内作业时;
.4 短途航行客船、高速客船、旅游船以及渡船。
办理进出港报告时应填写自上一次报告时至本次报告期间的载客、载货情况,准确填写航次数和平均的载客载货量。
4 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反馈
4.1 船舶成功提交进出港报告信息后,系统会向船舶预留的手机反馈信息收妥回执,并对船舶提交的进出港报告信息进行安全校验,校验后的提示信息也将反馈至船舶。
4.2 船舶应当根据接收到的安全校验提示信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3 船舶在提交进出港报告信息后,未收到确认回执的,应主动联系拟抵达港口或者驶离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
5 船舶进出港报告注意事项
5.1 船舶应当妥善保管船舶进出港报告账号和身份认证方式,并承担因保管或使用不善造成的不利后果。
5.2 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通信信息安全以及保密、人身权益、版权等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进行任何违法、侵权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