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3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对于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是终结性的证据
提单的受让人是根据提单上的记载事项受让提单 的,他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并不知情。但承运人不得 以此对抗提单的受让人,这样可以保证提单的流通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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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单是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
取得提单,就可以提货,不出示提单,就 不能提取货物;提单一经转让,提货权随 之转移给提单受让人。 只有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才有权在目的港要 求承运人交货,其他副本提单以及大副收 据均不是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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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1.《海商法》 司玉琢主编 法律出版社2012年 2.《海商法案例教程》 杨军编著 北京大学出版 社2003年 3.《海商法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海商法研究中 心主办 法律出版社 阅读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2.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 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4.《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 议定书》 5.《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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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责任限制上,由于承运人无正本提 单交付货物属于故意行为,不存在过失的 情形,因此依第4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 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享受责任 限制。 (3)关于赔偿范围,依照第6条的规定,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 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依货物装船时的 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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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
提单的正面内容
货物、承运人、船名、托运人、收货人、装货 港、卸货港、多式联运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 付货物的地点、运费、提单的签发日期、承运 人的签字
提单的背面内容(运输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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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PPER(托运人) ABC CORP CONSIGNEE(收货人) TO ORDER NOTIFY PARTY(通知方) ABC公司
《海上货物运输法》课件

收货人需支付运费、装卸费及其他约定费用,若未按时支付,需承担 违约责任。
05
CATALOGUE
海上货物运输法的争议解决机制
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 协商,寻求解决争议 的方法。
通过协商解决,双方 可以保持合作关系, 避免长期纠纷和诉讼 成本。
协商解决具有灵活性 和效率性,可以快速 达成和解协议。
仲裁解决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 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 须遵守。
仲裁程序相对简单,裁决结果一 般较为公正,且执行效率较高。
诉讼解决
当协商和仲裁无法解决争议时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诉讼程序相对复杂,需要耗费 较长时间和较高成本。
诉讼结果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双方必须遵守。
及时通知义务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 人应及时通知有关货物的 交付、损坏等情况。
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托运人权利 要求承运人按约定时间、地点交付货物。
在未支付运费的情况下,要求承运人返还货物。
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提供准确、详细的货物信息
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供货物的准确、详细信息,以便承运人合理 安排运输。
支付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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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实践应用与案例分析
实际应用案例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解决
总结词
合同履行争议
详细描述
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货物的损坏、延误等,可能导致合同 履行争议。案例中涉及了合同条款的解释、履行义务的判定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 。
实际应用案例二
总结词
保险理赔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规定了港口规划、建设、经营、管理 等内容,对海上货物运输的港口管理 作出了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法

(1)被告签发的有争议的提单是备运提单 还是已装船提单,为什么? (2)被告提前签发提单属于什么提单?请 说明提前签发提单的法律性质和后果是什 么? (3)被告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要承 担责任,其责任范围是什么? 注:备运提单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但尚未将 货物装上船以前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提单。 已装船提单是承运人只有在实际装船后, 应托运人的要求,才能签发的提单。一般 认为提前签发的提单为预借提单。
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等内容。但被告实际上将第 二批货物于8月20日装船,因此,8月底第二批货物才抵 达福建A公司所在地。 原告于7月25日接到被告第二批货已装船的电传后,于7月 29日与福建B公司以每台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签订了供销 合同,交货日期为8月20日前,因货物未到,致使第三人 解除合同并向原告索赔违约金60万元人民币。因错过空调 销售季节,市场行情出现变化,原告只得以每台1700港 元的价格向香港出口,损失惨重。 1986年,原告向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其提前 签发提单所致的经济损失计货款及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日 元4846万元,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预期利润75万元及 律师费、差旅费等合计人民币1.7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而导致的损失不能 归于承运人,按国际集装箱运输惯例,被告作为承运人在 收货后签发的提单是“备运提单”,承运人收货后在提单 栏目上签署的日期,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后,该提单才成 为“已装船提单”。问:
(四)保险单种类
(五)保险责任的起讫
(六)被保险人的义务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平安险 一般保险 条款 水渍险 一切险 承保对象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 故 承保对象除平安险外,还包括 自然灾害损失 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 加险
精品国际贸易法3

精品国际贸易法3第二章国际货物运输法货物运输合同、保险合同、资金融通合同都是辅助合同。
货物运输中,海运最为重要,所以重点。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及种类1、定义: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以船舶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租船人或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2、合同的种类:提单、租船合同。
3、当事人:1)提单: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2)租船合同:船舶所有人、租船人《汉堡规则》:(1)“承运人”:由其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契约的任何人;《海商法》: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实际承运人”,是指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任何人,包括受托从事此项工作的任何其他人;** 实际承运人vs.承运人《汉堡规则》第10条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1.承运人仍应对全程运输负责。
就实际承运人从事的运输工作而言,承运人应对实际承运人及其在受雇的职务范围内行事的雇佣人和代理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2.关于承运人责任的所有规定,也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他所从事的运输的责任。
3.承运人承担非由本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或放弃本公约所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只有在实际承运人以书面明确同意时,才能对实际承运人发生影响。
不论实际承运人已经同意与否,承运人仍受这种特别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弃权的约束。
4.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须负责,负连带责任。
(3)“托运人”①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②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该定义的缺陷:托运人可以有2个,如何确定承运人把提单交给谁?Eg:原告(卖方)与香港K公司(买方)订立FOB上海出口手套合同,付款方式为T/T;K公司指定被告为承运人,货物由原告交被告指定仓库.被告在香港签发具名托运人为买方的提单(装运港为上海);虽曾书面询问原告是否可以将提单放行给原告,被告仍不顾原告要求将提单交给原告的书面指示,将提单直接交给了香港的K公司,后者则拒付部份货款.原告以被告越权放单为由诉至海事法院,判决:K公司负责订舱并交付运费,故被告在收到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后交于K公司并无不当.在已有证据证明K公司为托运人的情况下,原告的交货行为不能认定为托运人.原告仅凭被告询问是否放单的函,认为其与被告形成了运输关系理由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评析:FOB合同下承运人应向实际交货的卖方签发提单海商法第72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签发提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贸易环节的重要法律---贸易环节的重要法律课程章节课程章节• 第一节海运合同法第一节 G G海运合同法 • 第二节其它运输合同法 第二节 G G其它运输合同法 • 第三节海运保险合同法第三节 G G海运保险合同法课程安排课程安排• 时间一周半时间一周半• 要求:掌握以下能力要求:掌握以下能力、主要的公约法律名称1 1、主要的公约法律名称、提单的法律性质与纠纷处理 2 2、提单的法律性质与纠纷处理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3 3、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本次课程安排本次课程安排 •15 15分钟 复习 复习 •30 30分钟 第一节 第一节 G G 海运合同法 海运合同法 •2525分钟 提单性质与纠纷 提单性质与纠纷 • 20 20分钟 案例练习案例练习•第一节第一节 G G 海运合同 序 序 • 海上运输、国际贸易货物总量中大约 海上运输、国际贸易货物总量中大约2/3 2/3 • 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 • 公路运输、 公路运输、 • 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 • 邮政运输、 邮政运输、 • 江河运输、 江河运输、 • 管道运输、管道运输、 • 国际多式联合运输等一、概述二、提单运输二、提单运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一、概述一、概述 (一)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法 1 1、、海上货物运输 海上货物运输 **船舶 船舶 * *港至港港至港2 2、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上货物运输法 • ( (11)内国法 美国 美国18931893年的《哈特法》, 英国 英国1924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 中国的《海商法》中国的《海商法》 • ( (22)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 规则》规则》即问即答即问即答• 1 1、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中, ,我国参加的 是是• A A、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海牙规则 B B、海牙、海牙/ /维斯比规则• C C、汉堡规则、汉堡规则 D D、都没有参加、都没有参加• 答案:D答案:D• 2 2、我国《海商法》第四章适用于沿海运输合同 吗?吗?• 答案:不适用答案:不适用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合同 (2)租船运输合同航程租期租光船租(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提单订立的特殊性:班轮运输的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载明了较为详细的运输条款, ,具体规载明了较为详细的运输条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因此实践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2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123节

1924年 海牙规则》 一、 1924年《海牙规则》
1、制定海牙规则的背景 2、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1、制定海牙规则的背景
海牙规则( ),全称为 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为《统一提单的 ),全称为《 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 第一部国际公约。 第一部国际公约。 20世纪初,在美国、澳大利亚及加拿大相继制定约 世纪初, 世纪初 在美国、 束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提单的国内法时 提单的国内法时, 束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 提单的国内法时,国际上 并无统一法规, 并无统一法规,各航运公司的提单都扩大了自己的免 责范围,减轻自己的义务, 责范围,减轻自己的义务,滥用合同自由的原则现象 普遍存在。 普遍存在。关于明确承运人的最低责任和义务要求已 经成为国际贸易密切关注的问题
2、海运单的作用 )、是承运人收到货物 是承运人收到货物, (1)、是承运人收到货物,或者 货物已经 装船后, 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份货物收据 )、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 (2)、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的证明
3、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不具有提单的 物权凭证” 海运单不具有提单的“ (1)、海运单不具有提单的“物权凭证”的 作用 )、在作为运输合同证明方面的区别 (2)、在作为运输合同证明方面的区别 )、在作为货物收据效力方面的区别 (3)、在作为货物收据效力方面的区别
3、海上货物联运合同与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海上货物联运合同, 海上货物联运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全程 运费, 运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经两段及两段以 上的海路运至目的港的合同。 上的海路运至目的港的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特指海商法调整), ,(特指海商法调整),是 多式联运合同,(特指海商法调整),是 指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取全程运费, 指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取全程运费,以包括海 运在内的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地运 至另一地的合同。 至另一地的合同。
4国际货物运输法
2、管货义务
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配载、运 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例】甲公司与国外客户以FCA条件达成一项 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委托承运人乙轮船公司 运送该批出口货物,在装卸货物时由于承运人 工作人员不慎,10件货物从船甲板落入海中灭 失;由于承运人雇佣的平仓人员操作不当,货 物未被合理积载,导致运输途中货物在舱内相 互积压损坏10件;运输途中船员未给货舱及时 通风,导致20件货物因受热而变形,在目的港 卸货时由于船上人员卸货不当,使15件货物落 入海中。 问:承运人应承担多少件货物灭损的赔偿责任?
• 班轮运输
指定航期、航次、运费和航线的四固定运输, 适用于件、杂运输
• 租船运输
不定期、不定航线,由一个或多个货主租用整 条船进行的运输。
二、提单 1、含义
承运人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 或其授权的人或代表他的人(如船长)向托运人 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 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 单据。
【例】中国某公司向欧洲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公 吨CIF安特卫普**欧元。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 由“罗尔西”轮承运,船方在收获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 到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颜色变成深棕色。经在目的 港进行的联合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完整,无受潮受损迹 象。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时在尚未进行充分干燥或温度过 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致在运输中发酵造成变质。据 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 B、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有品 质问题 C、承运人对变质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 固有缺陷可以免责 D、承运人对变质应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在运输中有谨慎 管理货物的义务
物流与运输法规第二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
4. 海运船舶
(1)船舶的分类
杂货船 散装货船 冷藏船 木材船 集装箱船 油轮 液化天然气船 滚装船 载驳船 辅助船(破冰船,挖泥船,拖船)
干货船 油槽船
特种船
650t杂货船
本船为全通用甲板,货舱有较大容舱,单底方舭,艉部设呆木, 无舵,艏部甲板上设有四脚桅,航行于珠江水域至香港水域,三类航区, 可用于装杂货。
双重诉讼的权利,即货主在其货物遭受损害时,可 以以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或以其侵权为由向承运人 起诉。这时承运人便不能引用《海牙规则》中的免 责和责任限制的规定;
《维斯比规则》第三条规定使得合同之诉和侵权之 诉处于相同地位: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也享 有责任限制的权利。
4.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 2、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 3、强调了承运人等的责任限制 4、提高了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5、诉讼时效的延长 6、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 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只要提单或为提 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用《维斯比规则》 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 规则》的约束。
5《海牙规则》是《 》的简称。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6《维斯比规则》是《 》的简称。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7《汉堡规则》是《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的简称。
(二) 海上货物运输法
(1)内国法
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 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 中国的《海商法》 (2)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 则》
盘视为一件货物。
6.诉讼时效的延长:《维斯比规则》规定只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 • • •
(二)保险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 信守担保
• A为800箱瓷器向B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 生破裂而向B索赔,B认为,A未将如下三种情况如实 告知B,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之如实告知义务,从而 拒绝赔偿。这三种情况为:1、被保险人投保的800 箱瓷器全部是用纸箱包装的;2、大部分瓷器表面图 案过多而易碎,并导致其易碎;3、该批货物是尾货, 价格低廉。 • 问:A是否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 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 A、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运输合 同,光船租赁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 B、在营运成本上,航次租船中由船方负担航次成本, 在定期租船中则转由租船人承担,因而在定期租船合 同中有关于燃油消耗量、航速的规定。 – C、在时间损失上,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船方承担, 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时间损失由租船人承担。 – D、在经营权上,航次租船由船舶所有人负责经营,而 在定期租船下,船舶的经营权转归租船人合同,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船 舶的占有权、使用权,风险和责任也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只保留船舶的处分权和收取租金的权利。
• 2、可保利益原则 • 3、损失补偿原则 • 4、近因原则
• 案例:2005年3月,湖南某纺织品公司(卖方)与香港 某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全棉针织男裤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条款如下:数量是80000条;金额总价为 CFR荷兰鹿特丹USD70000;装运口岸与目的地,广 州—香港—荷兰;交货期,2005年5月底前。 • 2005年5月20日,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家将300箱货物 装上卡车运至广州装船,由于驾驶员过失,卡车翻入 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打湿,使其中100箱成为次品。 该纺织品公司与事故地公安局出具证明证实了上述货 损事实。2006年1月,香港买方公司申请某保险公司 广东分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商检报告。保险 公司于2006年10月正式向买方公司理赔22万港元, 2007年4月起,保险公司向纺织品公司代位追偿,但 是遭到了拒绝。 • 请问:湖南该纺织公司有没有理由拒绝保险公司的追 偿?为什么?
《国际商法》第五章__国际货物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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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斯比规则
对海牙规则的修改有以下各项: (1)赔偿限额提高为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毛 重每公斤30金法郎,按二者中的高者计算。 (2)明确了计算集装箱赔偿限额的数量单位。 (3)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货物从一个缔 约国起运或提单规定受公约拘束时,公约即可 适用。 (4)承运人的雇员和代理人可享受承运人享 受的免责权利和责任限制。 (5)诉讼时效得由双方当事人同意加以延长。
(1)承运人的义务-适航
《海牙规则》第3条第一款: – 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 (a)使船舶适于航行; (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 (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 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海商法》第47条: –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 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 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 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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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案(遭收货人索赔后)
案例:原告上海某运输公司在厦门装载被告厦门某公 司托运的5 000吨(共10万袋)白糖时,因发现有10 %的脏包,就在收货单上作了批注。按规定应在提单上 作同样批注。但被告为能迅速出口货物与及时结汇,请 求原告接受其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因考虑到被告一时 难以换货,在被告许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的情况下, 原告给予被告适当的通融,签发了清洁提单。当抵达科 伦坡港卸完货后,收货人以脏包造成其损失为理由,向 斯里兰卡高等法院申请扣船并提起诉讼,船被扣达13天。 经与收货人多次交涉,终于达成由我公司赔付162 366.67美元而收货人撤回起诉的协议。后原告以被告出 具的保函为依据,起诉被告。 问题:(1)该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该保函能否对抗收货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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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1957年6月13日第17号法令公布,1958年1月1日起实施,经1971年第130号法令、1975年第94号法令、1992年第69号法令修改【1】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法各条(除第20条第2款外)适用于在国外装货港或卸货港的海上货物运输,本法第20条第2款适用于因承运人及其雇用人员的侵权行为所致的对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定义一、本法所称“船舶”是指《商法》第684条第1款中所称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该条第2款中所称的船舶。
二、本法所称“承运人”是指按前条规定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及承租人。
三、本法所称“托运人”是指承租人或委托承运人完成前条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的人。
四、本法所称“1个计算单位”是指等同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3条第1款所称的1个特别提款权的数额。
第三条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义务一、承运人对由于其本人或其雇用人在收受、装载、积载、运输、照料、卸载及交付货物过程中的疏忽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迟延到达负责。
二、对由于船长、水手、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方面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或由于船上火灾造成的损害(但由于承运人知道或其实际过失造成的损害除外),前款规定不适用。
第四条一、除非承运人证明已按前条规定进行了谨慎处理,不得免除其前条规定的责任。
二、虽有前款规定,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害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而且该项货损是这种原因的后果,仍得免除其前条规定的责任;但是,如果证明,在承运人按前条规定进行谨慎处理后,货物损害便可以避免,而承运人并没有进行谨慎处理时,承运人不得享受免责。
1.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2.天灾;3.战争、暴动及骚乱;4.公敌行为;5.司法扣押、检疫限制或政府当局的其他处置行为;6.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7.罢工、怠工、关厂或其他工业纠纷;8.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或为此目的的任何绕航,或其他任何合理绕航;9.货物的质量或固有缺陷;10.包装或标志的不足或不当;11.起重机或其他类似设施的潜在缺陷。
三、前款规定并不影响第9条的适用。
第五条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一、承运人对由于其本人或其雇用人员没有能在航程开始时谨慎处理:1.使船舶适航;2.配备船员、装备及供应船舶;3.使货舱、冷藏舱和船上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运输并保管货物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到达负责损害赔偿。
二、除非承运人证明其已按前款规定谨慎处理,不得免除其前款规定的责任。
第六条签发提单的义务一、货物装上船舶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应该无延误地签发1份或多份提单给托运人,表明货物已装船(以下称“已装船提单”)。
即使在货物装上船舶前但在承运人收受掌管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代理只应签发1份或多份提单给托运人,表明货物已经收到(以下称“收货待运提单”)。
二、签发了收货待运提单,除非托运人将所有份数的收货待运提单退还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托运人不得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
第七条提单的缮制一、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对收货待运提单,第7项及第8项除外),并应由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署或将他们的名字印章印盖在提单上。
1.货物种类;2.货物的数量或重量、包数或件数及货物标志;3.货物的表面状况;4.托运人的名称或商号;5.收货人的名称或商号;6.承运人的名称或商号;7.船名及船舶登记国;8.装货港及装货日期;9.卸货港;10.运费;11.提单份数(若提单签发2份或2份以上的);12.签发地点及日期。
二、要求以收货待运提单换取已装船提单的,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货物已装船并由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署或将他们名字的印章印盖其上的,可以视为已装船提单。
在这种情况下,前款第7项及第8项也应加注。
第八条托运人申报一、第7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应按托运人申报在提单上填写(如果托运人申报是书面的)。
二、承运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前款申报不正确,或承运人没有适当的方法验证申报的正确性的,前款规定不适用。
三、托运人应向承运人保证第1款申报的正确性。
第九条提单上的误述承运人不得以提单载明内容与事实不符而对抗善意的提单持有人。
第十条准用拟定本法提单准用于《商法》第573条至第575条、第584条及第770条至第775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处理一、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装船时并不知情的易燃、易爆或危险性质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货物卸在任何地方或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
二、前款规定并不排除承运人向托运人要求损害赔偿。
三、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装船时已知情的易燃、易爆或危险性质的货物,当货物对船舶或其他货物构成危险时,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卸在任何地方、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
四、按第1款或前款,对因承运人处理货物造成的货物损害,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收货人及其他人的通知义务一、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在收受货物时,如有部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应将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况及其一般性质向承运人递交书面通知。
但是,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并非显而易见的,应在收受货物之时起的3天内递交书面通知。
二、前款规定的书面通知未递交时,推定货物已经交付并且没有灭失或损害。
三、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会同承运人对货物状况进行联合检查或检验的,前两款规定不适用。
四、在有货物灭失或损害之虞时,承运人、收货人及提单持有人应互相给予检查货物的一切必要便利。
第十二条之二损害赔偿数额一、货物损害赔偿数额按货物应该卸离地、日期的现时市场价确定(或根据能得到的商品交易价格确定);但是,如果没有现时市场价的,货物损坏赔偿总额将参照相同品种和质量的货物在货物应该卸离地、日期的正常价值确定。
二、《商法》第580条第3款的规定相应准用于前款规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责任限制一、承运人对货物每件或每一个单位的赔偿责任应该高于:1.数额等于666.67计算单位;2.按灭失、损坏或迟延到达的货物毛重计,数额等于每公斤2计算单位。
二、前款各项所称计算单位是承运人支付货物损害赔偿之日的最终公布价格。
三、货物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装运器具(本款下称集装箱等)集装的,除非在提单上注明货物件数或体积或重量的,视集装箱等的数量或件数为前款所称的货物件数或单位。
四、承运人按第20条第2款第1款使其赔偿责任依照前三款而减轻的,承运人所雇用人员的赔偿责任按第20条第2款第2项也应获得同样减轻,如果承运人的雇用人员已经支付损害赔偿的,承运人依照前三款对货物的赔偿责任应进一步减轻,其数额等于承运人的雇用人员已经支付的损害赔偿数额。
五、当托运人在交付货物运输时,已对货物的种类和价值做出申报并已载入提单的,前述各款不适用。
六、在前款的情况下,如果托运人明知其申报价值大大高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承运人对货物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七、在第5款的情况下,如果托运人明知其申报价值大大低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时,在计算货物的损害赔偿时,申报价值视为货物的价值。
八、如果承运人的行为是恶意的,前两款规定不适用。
第十三条之二损害赔偿数额及责任限制的例外虽有第12条第2款及前条第1款至第4款的规定,如果货物损害是由于承运人故意或明知损害可能发生而毫不在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任何灭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免除责任一、除非在货物交付之日起(当货物全损时,自货物应当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出诉讼,承运人免除对货物的赔偿责任。
二、在发生了货物损害之后,以双方协议,前款的1年期限可以延长。
三、承运人将运输再委托给第三方完成的,如果承运人已赔偿损害或对其诉讼已在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即使第1款规定的期限已过或第1款规定的期限由承运人和第三方经协议而按前款规定的延长期已过,第三方对货物的赔偿责任也不得免除,除非承运人赔偿损害或对其提出诉讼之日起满3个月。
第十五条禁止特殊协定一、任何违反第3条至第5条、第8条、第9条或从第12条至第14条的规定,并且不利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特殊协定无效。
将通过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转让给承运人的或类似的合同亦同。
二、前款规定不影响订立一项不利于承运人自身的特殊协定。
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可以要求将此特殊协定载入提单。
三、第1款规定不适用货物装船前或卸船后发生的货物损害。
四、根据第1款订立的特殊协定但没有载入提单,承运人不得以此特殊协定对抗提单持有人。
第十六条禁止特殊协定的例外前条第1款规定不适用于以船舶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同运输的情况。
但是,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除外。
第十七条前条规定准用于根据特殊性质或特殊状况货物运输或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的运输,因而适当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一、第15条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活动物或舱面货的运输。
二、按第15条第1款所订立的特殊协定但没有载入提单的,承运人不能以此特殊协定对抗提单持有人。
类似的规定也适用于货物装在舱面上但没有载入提单的情况。
第十九条船舶优先权一、以船舶的一部分或全部为货运合同标的的,当承租人又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时,任何对船长职责内造成的货物损害,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人可以对船舶及其属具行使优先权。
二、前款优先权后于《商法》第842条第8项。
三、《商法》第844条第2、第3款,第845条,第847条第1款和第849条相应(在细节上作必要的修正第20条《商法》的适用等)适用于第1款的优先权。
第二十条《商法》的适用等一、《商法》除第738条、第739条、第759条及第766条至第776条外,均适用于本法第1条所指的海上货物运输。
二、《商法》第576条、第578条、第529条、第582条、第583条相应(在细节上做必要的修正后)适用于本法第1条所指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二十条之二承运人及其他人的侵权责任一、第3条第2款、第11条第4款、第12条第2款至第14条及前条第2款准用的《商法》第578条的规定,准用于因承运人侵权行为造成的货物损害而对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赔偿责任。
此时第3条第2款所指的“前款”视为《民法》第715条第1款及《商法》第690条(含《合同法》第704条第1款规定的租船人具有与船舶所有人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
二、承运人对货物的赔偿责任免除或减轻的,承运人的雇用人员对托运人、收货人及提单持有人就货物损害的侵权责任也相应地在同等程度上得到免除或减轻。
三、受雇于承运人的船长对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侵权责任,准用于适用《商法》第705条的情形。
此时,第4条第2款的“承运人”与“船长”、“前款”与“《商法》第705条”、“前条”与“同条”换读。
四、当承运人对货物的赔偿责任根据第13条第1款至第3款得到减轻的情况下(包括第1款准用的情形),承运人已赔偿损害时,准用第13条第4款关于承运人的雇员对货物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