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中的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

合集下载

运输条款样本

运输条款样本

运输条款样本这里提供一个标准的运输条款样本,供参考:运输条款样本1. 定义与范围本运输条款适用于任何与运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以下术语的定义将适用于本条款的全部内容:1.1 运输商:指承担货物运输的公司、运输代理或个人。

1.2 发货人:指货物的出发地点所在的公司、个人或其代表。

1.3 收货人:指货物的目的地所在的公司、个人或其代表。

1.4 货物:指运输商按照合同要求承运的货物或商品。

1.5 运输工具:指用于货物运输的船舶、飞机、卡车或其他交通工具。

1.6 运输费用:指运输以及与货物运输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费、保险费等。

2. 运输方式本条款适用于不同的运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海运、空运、陆路运输等。

对于不同的运输方式,各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条款的适当调整和补充。

3. 运输责任与义务3.1 运输商应按照发货人的要求承运货物,并按时将货物安全送达给收货人。

3.2 运输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货物安全运输,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适当的包装材料、控制运输温度等。

3.3 运输商应保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完整性,并在货物到达时进行验收。

3.4 运输商有义务提供有关货物运输的准确信息,并及时告知发货人或收货人任何与货物相关的问题或延误。

4. 运输费用与支付方式4.1 运输费用应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支付,包括运输费用以及任何附加费用。

4.2 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

4.3 除非另有约定,运输费用应在货物交付前全额支付。

5. 运输保险5.1 发货人有义务购买适当的货物运输保险,并向运输商提供相应的保险证明或文件。

5.2 运输商有义务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但对于货物损失或损坏,运输商的赔偿责任应根据运输保险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裁定。

6. 运输延误与事件处理6.1 发生运输延误或其它不可抗力事件时,运输商应及时通知发货人或收货人,并协商解决方案。

6.2 对于因运输延误或其它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运输商应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赔偿或减免应付费用。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1. 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所有国际货物运输,包括海上、陆路、航空和内河运输。

2. 货物定义
货物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托运人交付给承运人,并由承运人负责运输
至目的地的物品。

3. 托运人义务
托运人应提供准确、完整的货物信息,并承担因信息不实导致的损失。

4. 承运人责任
承运人应妥善保管货物,并在约定时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

5. 货物损失赔偿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损坏,承运人应根据货物价值和损失程
度进行赔偿。

6. 运输费用
托运人应按照约定支付运输费用,承运人有权在托运人未支付费用前
拒绝交付货物。

7. 货物保险
托运人可自行为货物投保,承运人不承担货物保险责任。

8. 争议解决
因本公约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9. 法律适用
本公约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适用国际货物运输法。

10. 公约生效
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国内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

国内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

国内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一、介绍国内货物运输是指在国内范围内进行的货物运输活动。

为了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本文将围绕国内货物运输,对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进行详细介绍。

二、运输合同的要素货物运输合同是指货主与承运人之间以货物运输为内容订立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应当包含以下要素:1. 合同的名称和主体。

合同名称应当明确反映其性质为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主体应包括货主和承运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

2. 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等相关信息。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货物的具体细节,以确保承运人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运输。

3. 运输方式、路线和时间。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货物的运输方式、具体的路线以及运输的时间安排,确保货物能够按时送达目的地。

4. 运输费用和支付方式。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运输费用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以便双方按照约定进行费用结算。

三、运输风险的承担1. 自然灾害因素。

如果因自然灾害导致货物运输中断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如果承运人可以证明自己已经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并无法预料或者避免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2. 第三方破坏行为。

如果因第三方的破坏行为导致货物运输中断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与货主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不可抗力因素。

如战争、罢工、突发事件等情况导致货物运输无法继续或者发生损失,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四、运输保险的选择为了降低运输风险,货主可以选择购买运输保险。

运输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进行赔付的保险服务。

货主可以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和运输风险选择合适的运输保险类型,并与保险公司签订运输保险合同。

五、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争议解决如果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根据合同的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管辖规定物流运输合同纠纷管辖规定一、合同各方基本信息甲方:(委托方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单位注册号:乙方:(承运方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单位注册号: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委托方权利(1)按合同规定向承运方支付运输费用。

(2)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装载、运输、卸载等服务和义务。

2.委托方义务(1)支付运输费用。

(2)提供准确、完整、真实的运输物资、货物信息,并协助承运方进出口、过关手续办理。

(3)确保运输货物符合运输安全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运输违禁品。

3.承运方权利(1)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委托方支付的运输费用。

(2)收取货物、接受委托方并协助完成运输、卸车、交付货物等服务。

(3)追加运输、终止合同等权利。

4.承运方义务(1)协助委托方提供运输所需资料。

(2)按照委托方提供的运输物资、货物信息和要求,安全、准时地完成各项运输、卸车和交货等服务。

(3)对因承运方原因导致的委托方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4)对任意违反运输安全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履行方式和期限(1)委托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约定或约定到达时间)支付运输费用。

(2)委托方应预留足够时间安排货物运输。

(3)委托方应协助承运方并按照约定确保货物安全。

(4)承运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安全、准时的方式履行各项服务和义务。

6.违约责任(1)如委托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运输费用,承运方有权拒绝履行服务,并通知委托方;如对总运费未支付的,承运方有权扣留货物,委托方应承担滞纳金等逾期费用。

(2)如承运方未能或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影响货物安全甚至出现货物损坏、丢失现象,承运方应对委托方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三、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双方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运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运输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运输合同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
第八条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契约托运人的委托办理订舱事务,同时接受实际托运人的委托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实际托运人请求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其取得的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24•【文号】法发[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2]28号)辽宁、天津、山东、上海、浙江、湖北、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武汉、厦门、广州、北海、海口海事法院: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发展迅速,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水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依赖于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完善的法律保障。

但是,与法律体系相对完善的国际海运相比,国内水路运输法律规范的滞后越来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的增长。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内河航运的立法,内河航运的条例、规定多为部门规章,法规制度之间存在矛盾,海事审判存在诸多的不统一。

为了加强我国海事司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的保障作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的规范发展,现就人民法院审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统一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裁判尺度本指导意见中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是指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沿海和内河水路货物运输纠纷。

1.人民法院审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可以参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

人民法院参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时,应当在判决书说理部分引用论述,但不应作为判决书引用的法律依据。

2.当事人在国内水路货物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合同文件中明确约定其权利义务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一、关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走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

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对发生在海(水)上的走私犯罪案件由该辖区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但对走私船舶有跨辖区连续追缉情形的,由缉获走私船舶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人民检察院受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走私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走私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保全问题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有关文字说明,记明案由、对象、内容,提取、复制的时间、地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和能够证明提取、复制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电子数据的持有人不在案或者拒绝签字的,侦查人员应当记明情况;有条件的可将提取、复制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三、关于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问题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中,对走私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应当由走私犯罪案件管辖地的海关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核定证明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发文字号】法发[2012]2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2.12.24【实施日期】2012.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2]28号)辽宁、天津、山东、上海、浙江、湖北、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武汉、厦门、广州、北海、海口海事法院: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发展迅速,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水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依赖于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完善的法律保障。

但是,与法律体系相对完善的国际海运相比,国内水路运输法律规范的滞后越来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的增长。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内河航运的立法,内河航运的条例、规定多为部门规章,法规制度之间存在矛盾,海事审判存在诸多的不统一。

为了加强我国海事司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的保障作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的规范发展,现就人民法院审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统一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裁判尺度本指导意见中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是指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沿海和内河水路货物运输纠纷。

1.人民法院审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可以参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

人民法院参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时,应当在判决书说理部分引用论述,但不应作为判决书引用的法律依据。

2.当事人在国内水路货物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合同文件中明确约定其权利义务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024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实施细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实施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当事人1.2 货物1.3 运输1.4 运输工具1.5 交付1.6 违约1.7 保险2. 合同双方的义务与责任2.1 发货人的义务2.2 收货人的义务2.3 承运人的义务2.4 责任限制3. 货物运输的时间与路线3.1 运输时间3.2 运输路线4. 运输费用与支付方式4.1 运输费用4.2 支付方式5. 货物损失与损坏的赔偿5.1 货物损失的赔偿5.2 货物损坏的赔偿6.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合同变更6.2 合同解除7. 争议解决方式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仲裁解决7.4 法律途径8. 合同的生效、履行与终止8.1 合同生效8.2 合同履行8.3 合同终止9. 合同的保密条款9.1 保密义务9.2 保密期限10. 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的定义10.2 不可抗力的后果11. 合同的适用法律11.1 适用法律12. 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清单13. 合同的签署与盖章13.1 签署程序13.2 盖章要求14. 其他条款14.1 通知义务14.2 合同的完整性与互斥性14.3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当事人甲方:____________(发货人全称)乙方:____________(承运人全称)1.2 货物本合同所指的货物是指甲方交付给乙方运输的下列物品:(详细货物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见附件一)1.3 运输运输是指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货物从甲方指定的起始地点运输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1.4 运输工具运输工具是指乙方用于运输货物的车辆或者其他设备。

1.5 交付交付是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交由甲方或者甲方的代理人签收。

1.6 违约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2011


假如上例中,承运人在启运前未发现货物的真 实情况,到目的港向持有提单的收货人交货时, 发现货物有问题,承运人能否通过上述检验方 式对抗收货人的索赔呢?
(六)关于提单的国际 条约
英国普通法的严格责任 →承运人滥用契约自由 →1893美国《哈特法》 及各国立法→公约
1924年海牙规则 1968年维斯比规则 1978年汉堡规则
5.按船舶经营的性质分为:班轮提单和 租船提单
6.其他几
案例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承运人签发的是指 示提单,下列关于该提单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 的?(2002)
A、提单正面载明了收货人的名称 B、提单在转让时不需要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
受让人即可 C、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 D、提单的收货人一栏没有具体的收货人名称,
2.租船合同,包括: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 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
3.海上货物运输包运合同,亦称海上货物 运输总合同.
4.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指两种 以上的运输方式的合同。
二、提单运输
(-)提单概念
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 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 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 付货物的书面凭证。特点:
6)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索赔通知为15日,诉讼时效 由1年改为2年
三、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 1. 航次租船合同概念,也称程租船合同,是
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 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 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2.航次租船合同法律特征
①船方即出租人按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把货物运 送到目的港,船舶出租人对船舶具有控制权; ② 船舶出租人必须提供一艘适航的船舶,航行时必 须按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 运往卸货港。 ③承租人可以租用船舶的全部舱 位或部分舱位。 ④航次租船合同有关装卸时间、 滞期费、速遣费是该合同的特殊内容。 ⑤航次 租船合同是格式化的合同 。如波罗地海国际航 运公会制订的《金康合同》(Gencon),《奥 斯特拉尔》(Austral)。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货物运输中的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问题,例如货物损坏、
丢失以及延误等。

为了保护运输双方的权益并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
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货物运输中的
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进行探讨。

一、适用法律
货物运输涉及多个国家、地区之间的交通运输活动,因此适用的法
律也会因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以下列举了一些常见的适用法律:
1.国际货物运输法律
各国通常会通过国际协议或条约规定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关系。

例如,国际商事合同的制定与履行可以适用《国际商事合同公约》(CISG),该公约适用于涉及国际货物销售的合同。

2.国内货物运输法律
对于国内货物运输,各国或地区会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定运输合同、责任与赔偿等问题。

例如,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来调整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3.国际海商法
当货物通过海洋运输时,国际海商法也将适用于相关纠纷的解决。

国际海商法由国际海商法委员会制定,主要规定了海上运输合同、海
上保险以及船舶所有权等事项。

以上仅为常见的适用法律,具体运输合同的适用法律还需根据双方
当事人的选择、贸易条款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二、管辖法院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选择管辖法院也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的管辖法院:
1.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选择管辖法院。

这一约定将发生
作用,并在争议发生时成为争议解决的基础依据。

例如,当货物运输
涉及中国和德国,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选择中国的法院来解决争议。

2.当事人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
当货物运输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时,根据国际法原则,可以
选择当事人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解决。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
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

3.国际仲裁机构
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争议也可以通过国际仲裁进行解决。

国际仲裁是
一种非诉讼形式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提供更加高效、专业的解决方案,并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费用与时间。

根据具体情况,上述的管辖法院选择并非唯一,双方在合同中可以
进行自由选择,以适应各自的需求。

总结起来,在货物运输中,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的选择取决于国际条约、国内法律、当事人合同约定等多个因素。

双方在制定货物运输合同时应该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并明确约定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并降低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风险。

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和法律适用,双方可以降低不确定性,确保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