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总则》中监护权撤销制度
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

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引言:父母监护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抚养的法定权利和责任。
然而,有时父母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履行监护权,这给孩子的成长和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
本文将探讨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背景、目的、实施过程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背景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出现源于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和尊重。
在一些家庭中,父母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责任,例如父母存在虐待、疏忽或滥用的情况,或者父母无法提供充足的经济支持等。
这种情况下,撤销监护权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和更好的发展机会。
二、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目的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为他们提供稳定和健康的生活环境。
该制度通过撤销监护权,将未成年子女交由合适的监护人或相关机构进行抚养和照顾,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教育等方面的权益。
三、父母监护权撤销的实施过程父母监护权的撤销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和相关机构的协助。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般需要以下程序:1. 申请:一方或双方父母向法院或相关机构提出监护权撤销申请,说明撤销的理由和利益最大化的考量。
2. 调查评估:相关机构会对申请人及其家庭进行评估,并进行心理和社会调查,以了解孩子的生活状况和监护问题。
3. 审理和裁决:法院将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并据此作出是否撤销监护权的决定。
4. 宣告和执行:一旦监护权被撤销,相关机构将负责监护权的转移和安排,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撤销监护权并不意味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断绝,父母仍然可以继续与子女保持联系,但他们将失去权力对子女的监护和抚养。
四、可能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尽管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判断何时应该撤销监护权并非易事。
取消监护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监护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等特定人群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监护制度经历了从封建社会到现代法治社会的演变,其核心目的是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监护人的不当行为或监护关系的不稳定可能对被监护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有必要探讨取消监护人的法律规定,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一、取消监护人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其中对监护制度有详细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4)有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其中对监护人的责任和行为有明确规定。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1)实施虐待、遗弃、拐卖、拐骗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3)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4)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者的监护制度有明确规定。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二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1)实施侵害精神障碍者合法权益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精神障碍者处于危困状态;(3)有其他严重侵害精神障碍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取消监护人的程序1. 申请有关个人或者组织认为监护人存在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监护权撤销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监护权是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监护人的行为可能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导致监护权被撤销。
本文将探讨监护权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监护权撤销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1. 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2. 监护人教唆、利用被监护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3. 监护人放任被监护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4. 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监护权撤销的法律后果1. 监护人资格丧失监护权被撤销后,监护人资格即刻丧失,不能再行使对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利。
这意味着监护人不再具备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管理和保护的权力。
2. 被监护人权益的保护监护权撤销后,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人民法院将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或者由有关部门临时监护,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民事责任追究监护权被撤销后,如果原监护人存在违法行为,如虐待、遗弃被监护人等,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监护人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原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4. 刑事责任追究如果原监护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监护权撤销后,如果原监护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将按照新的犯罪事实追究其刑事责任。
5. 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撤销监护权的人,在改正错误、具备监护能力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但在此期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仍由新的监护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保护。
6. 社会影响监护权撤销的法律后果不仅影响被监护人和原监护人,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监护权撤销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监护权撤销也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紧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撤销监护权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监护权是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监护权被滥用或不当行使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因此,撤销监护权成为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撤销监护权适用的法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条件,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撤销监护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利益,撤销其监护权:(一)虐待、遗弃被监护人;(二)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四)其他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利益,撤销其监护权:(一)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二)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四)有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利益,撤销其监护权:(一)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二)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四)有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
”三、撤销监护权的适用条件1. 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撤销监护权的首要条件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这包括被监护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
只有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才能考虑撤销监护权。
2. 监护人存在不当行使监护权的行为监护人不当行使监护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虐待、遗弃被监护人;(2)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4)有其他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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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的监 护撤销制度释评
《民 法 总 则 》中 的 监 护 撤 销 制 度 释 评
倪 龙 燕 刘 继 华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首次在 法律的层面对监护撤 销制度进行 了全面的规定,将原 来《民法通 则》中过于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 ,使之更具操作性。但对 于撤销监护的申请主体、申请事由及其产生的 法律 效 果的规 定 ,理论 与 实务 中仍 然不 乏争议 。就撤 销 监 护 主体 而 言 ,撤 销 监 护 的 申请 主体之 间不存 在 先后顺位的要 求;“两委”(村委会 、居委会 )作为申请撤销监护的主体,有其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但排 除 被监 护人 自身的撤 销之 诉 的主体 资 格缺 乏足 够 的法理依 据 。就撤 销监 护 事 由而 言 ,特 别是 对 于 “消极 不 作 为”的 形 态 ,“危 困状 态”结果 ,应作 广 义之 解释 ,从 而保 证 该条款 能 够适 时的 适 用。通过 对相 关 制度 的 合理 解释 ,明确相 关概 念 的 内涵与 外延 ,尽 可能在 现有 的框 架 下 ,准确 理 解和适 用撤 销监 护 制度 。
倪 龙 燕博 士和 刘继 华教 授认 为 ,《民法 总则》对于 申请撤 销 监 护权 的事 由采用 了二 分 法 :积极 的侵 害 行 为和 消极 的不作 为 。其 中,监 护人 单纯 地侵 犯被 监 护人 的财 产 ,不 应 当构 成撤 销 监 护人 的监 护权 。但 是 被监 护人 可 以基 于物 权返 还请 求权 、侵 权 损害赔 偿 等要 求监 护人 返还 原 物 、赔 偿 损 失 等。 在《(民法 总 则>第 36条 的撤销监护制度》一文中,王苑认为 ,我国 目前全部撤销监护非此即彼的判决结果恐无法有 效 平衡 被 监护 人利 益保 护 与维持 监 护关 系 稳定之 间的关 系 。部 分撤 销 监 护 制度 是 解 决此 困境 的 当然 途 径 。德 国、奥地 利 、瑞 士 、意大利 和我 国的 台湾地 区都 以不 同的方 式 设 置 了部 分 监 护。 王 苑 博 士建 议 设 立 部 分撤销 监 护有 必 要 明确具体 的人 身 、财 产 监 护 职责 之 内容 ,还 应 当建 立法 院 主 动 审 查 制度 ,让 法 院 起 到 守护者 的作用 。美 国终 结 父母 子女 关 系是 要分 类 的 ,只 有在 极 其严 重 的情 况 下 ,父母 才 丧 失对 子 女 的全 部监 护权 利 。完 善撤销 监 护制 度 若 要借 鉴域 外 经 验 ,可 以将人 身 监 护 和 财 产 监 护 分 开。 张 鸿 巍教 授 和 张 丽君 认 为 ,完善 我 国监护 制度 可 以试 点分 类别 的监 护权 撤销 措 施 ,区分 财产 监护 和人 身监 护 。
《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该制度主要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家庭责任承担以及社会管理等方面。
本篇论文旨在全面探讨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理论基础、实施现状、问题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理论基础1. 概念界定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是指当父母因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由相关机构或部门依法对监护权进行评估和调整,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2. 法律基础该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强调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和监护权的监督。
三、实施现状与问题分析1. 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方面已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各级政府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和部门,负责评估和监督监护权的执行情况。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2. 问题分析(1)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存在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
(2)评估机制不健全:监护权评估机制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导致评估结果存在主观性和不公正性。
(3)社会支持体系不足:缺乏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支持,导致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时,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四、完善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监护权撤销的条件、程序和救济途径,为相关机构和部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建立统一的评估机制:制定统一的监护权评估标准和程序,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3. 增强社会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未成年人监护工作,形成政府、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监护体系。
4. 加强监督和惩戒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惩戒机制,对违反监护职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确保未成年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我国监护撤销制度分析研究 法学专业
目次1 引言 (1)2 监护撤销制度的概念及分类 (1)2.1 监护撤销制度的概念 (2)2.2 监护撤销的主要类型 (2)3 我国监护撤销制度的立法沿革 (3)3.1 早期立法中监护权撤销的相关规定 (3)3.2 我国监护撤销制度的初步形成 (4)3.3 监护撤销制度的跨越性发展 (5)4 《民法典》中监护撤销制度存在的不足 (6)4.1 监护撤销的申请主体不合理 (6)4.2 缺乏对监护人失职的实质性惩罚 (8)4.3 监护撤销后缺乏对新监护人选任与职责的具体规定 (8)4.4 监护恢复的认定标准和评估机制缺失 (9)5 完善我国监护撤销制度的建议 (10)5.1 明确监护撤销制度的基本原则 (10)5.2 增加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申请主体 (11)5.3 完善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具体建议 (12)结论 (15)致谢 (16)参考文献 (17)1 引言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家暴、虐待、遗弃的案件被媒体报道,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性案例,其中引起公众关注的是一起监护权撤销案例,即“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1]。
在该案例中,也是我国典型的法定监护撤销案例,邵某丧失了行为能力,依照法定监护的有关规定,由其父母进行监护,而邵某的母亲属于身体上具有残疾,缺乏监护的能力,因此由邵某的父亲邵某某取得了监护权,但是在监护的过程中,父亲邵某某却实施了诸多不当的行为,如对于邵某进行殴打等,并且实施了强奸行为,严重的损害到了被监护人邵某的身体与心理健康。
此案件被发现后,铜山区检察院对于该案件提起了公诉,要求法院在审理时要充分的考虑监护人邵某某对于被监护人邵某的虐待与强奸行为,应当要依法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这也是对于我国传统思想的挑战,在传统思想中,对于“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观念一直深信不疑,而如今打骂儿童是符合虐待儿童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行《民法典》总则编第二章自然人中监护部分对监护撤销制度作出了明文的规定,对于监护人的职责而言,其应当要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一切的行为出发点应当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若是监护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应的规定,则应当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避免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监护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当父母因种种原因无法或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时,应采取何种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各国法律不可回避的问题。
本文将对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意义、背景及法律实施中存在的困境与对策。
二、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背景与意义(一)背景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该制度的产生背景主要是基于家庭内部原因和社会因素的交织,如父母离异、犯罪、长期缺席或因身体疾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等。
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父母监护权的撤销。
(二)意义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得到适当的照顾和教育。
同时,该制度也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此外,通过合理的监护权转移程序和救助措施,还能有效地避免因监护不当造成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问题。
三、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的法律程序与实施困境(一)法律程序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的法律程序通常包括申请、审查、裁决和执行等环节。
具体而言,需要由相关机构或个人提出申请,法院进行审查,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父母的监护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然后做出裁决。
若父母同意撤销监护权,可依据程序完成手续;若父母拒绝或对裁决不满,则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上诉。
(二)实施困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实施面临着诸多困境。
首先,法律程序相对繁琐,导致申请和裁决的周期较长,不利于及时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其次,社会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相关机构和人员对申请的响应不够积极。
此外,对于如何确定合适的替代监护人、如何保障替代监护人的权益等问题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导。
四、完善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对策与建议(一)简化法律程序为提高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实施效率,应简化法律程序,缩短申请和裁决的周期。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近年来,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备受关注,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
监护权是指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法律保护和管理,撤销监护权是指由于监护人的过错或者行为不当而取消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本文将介绍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相关信息,并分析几个具体案例。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是一项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都对该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撤销监护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监护人严重违反法律或者法定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已经或者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对于已达到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本人认为应当撤销监护权的;其他情形依法应当撤销监护权的。
以下是几个具体案例:1.山东父亲虐儿案2016年,山东一名父亲因妻子出轨而对儿子展开长达1年的虐待。
虐待过程中,这名父亲采用了残酷的体罚方式,包括抽打、电击、饿饮等,导致儿子身心受创。
经过调查,警方最终撤销了该父亲的监护权,并将其起诉。
2.四川母亲遗弃女儿案2019年,四川一名母亲因感情问题遗弃女儿出走。
女儿随后成为了孤儿,并被送往儿童福利院。
随后,法院判决撤销该母亲的监护权。
3.广东单亲父亲玩失踪2018年,广东一名单亲父亲因生活压力过大而玩起了失踪,导致其儿子长时间处于无人监护状态。
当时,该孩子仅11岁。
经过民政部门的介入,该单亲父亲最终被要求履行监护职责,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在以上案例中,监护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伤害。
因此,法院和相关部门都采取了撤销监护权的措施,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未来,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和监护能力。
同时,社会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爱,为其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教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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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总则》中监护权撤销制度
浅谈《民法总则》中监护权撤销制度
监护,是对非亲权照顾下的未成年人以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其人身、财产权益而设置的民事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文化类型的多元化以及私人财产的急速增长,《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现有监护规则已经远远落后于学术理论发展。
尽管目前通过的《民法总则》对监护权撤销制度有了较为明显的进步,但当前对于监护制度规范,仍旧不太完备,也缺少应对复杂的现实社会生活的能力,难以适应当下实践所需。
一、民法总则中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的进步之处
在新通过的民法总则第38条中,限定了主体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增加了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资格的条件。
相较于之前的条文,有了不小的进步。
(一)严格限制监护权撤消后恢复的适用,细化了条文,增强了可行性
民法总则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
也即该主体的范围既包含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也容纳了对丧失部分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成年人的保护。
在未成年人监护领域,国家是未成年人最高监护人的理念和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被普遍接受并成为具体制度设计的基础。
而成年人监护领域,“维持(残障者)生活正常化”、“尊重(残
障者)自我决定权”理念被广泛采纳并在具体制度中予以体现。
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国家作为最高监护人的目的是让儿童能够获得最佳利益,使其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在未成年时期心智还不成熟,作为未成年人关系最紧密的监护人父母便是其最重要的利益保护者,如果连父母都无法对其进行保护,反而还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国家就应站出来让未成年人获得权益保障。
在对成年人的监护中,因成年人的心智已经成熟,只是在精神方面或者生理方面有或大或小的缺陷。
在对成年人的监护中最注重的是“维持本文由收集整理(残障者)生活正常化”,(残障人士)最希望的是能够获得和正常人一样的权利。
(二)增强了对被监护人意愿的尊重,限缩了监护权撤销后的恢复条件
民法总则规定的几种撤销监护权的情形都是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不宜轻易恢复。
为防止给被监护人造成二次伤害,因此,相关条款增加了“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这样一个限定条件。
在监护制度的变化和调整,就能看出国家对监护权撤销制度方面的重视。
从修改的制度中可以窥探出对于监护制度的理念更加强调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原则更加突出了监护制度以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基本意旨和“利他”本色。
这不仅仅是体现在监护权撤销后的制度,在关于遗嘱监护制度中,也存
在着类似的变动。
二、《民法总则》中监护权撤销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民法总则》中,尽管细化了主体增加了“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这两个条件,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
(一)监护权撤销的恢复时间和内容并未具体确定
从目的上看,监护权撤销是为了能讓被监护人在一种与之前不同的环境下健康、快乐地成长。
如果监护权撤销后,被监护人因为缺乏监护而产生了恐惧、被孤立;或者是被监护人同指定的新的监护人产生了隔阂与矛盾,严重的时候被新的监护人所伤害,那就与监护权撤销的目的和立法宗旨就背道而驰了。
监护权撤销的恢复时间未规定,一方面会使法条规定的不明确导致执法的任意性,另一方面也会让该法条的适用遭受一定的阻碍。
《民法总则》中,对于具有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的处理,主要模式是“劝诫、教育、行政处罚(软性措施)-撤销监护权(强制措施)-恢复监护权(原监护人悔改)”。
在这样的模式里,直接从软性措施过度到强制措施,缺少中间环节,显得有些极端。
并且在撤销监护权这样的强制措施中没有协商余地,都为全部撤销,没有部分撤销进行柔化,缺少人文关怀。
(二)对何种情况下不能恢复撤销的监护权规定不完善
目前的民法总则里,只规定了“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
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
然而,关于监护权撤销之后的恢复,“确有悔改情形的”这一恢复条件比较模糊。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确有悔改的情形缺乏具体的标准,就会对已经形成新的监护关系造成伤害,因此应在修改中规定得更加具体。
目前,我国多个地方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及反家庭暴力法均对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作出了规定,民法总则在此基础上提出视情况恢复被撤销的监护人资格。
有些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犯行为是可以原谅的,比如父母管教不当等。
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被监护人本人主动原谅的意愿也很强烈。
但故意犯罪是一种对被监护人身体、心理的严重伤害,从实际情况看,不让这部分人恢复监护资格是符合现实需要的。
对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恢复应当有限制。
在对未成年人有性侵害、严重虐待等故意犯罪的情况下,监护人资格不能恢复。
尽管目前民法总则对故意犯罪的监护人资格的恢复不予准许,但这个限制还不足以实现该条文的目的。
特别是对于未成年的子女,重新恢复撤销的监护权在法律上则是默认监护人有能力有资格对子女进行监护。
子女在年纪轻的时候是缺乏防御能力而特别需要保护的。
大多数子女从小就是在父母的抚养下长大,哪怕父母曾经对其故意犯罪,子女容易在缺乏父母的情况下选择宽容。
仅仅是对故意犯罪的监护人资格的恢复不予准许的条文在内容上还是有所欠妥。
国外许多国家除了将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人身权益纳入剥夺父母侵权事由之中意外,还规定若父母的行为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或者心灵幸福产
生不良影响也同样可能会被剥夺监护权,即明确规定对未成年子女的精神虐待也构成剥夺侵权的事由,充分考虑到了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及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