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侵权行为
论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前言所谓“侵权”,就是指行为人因其某些行为或物体致他人损害和事实的发生,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表达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则,是处理纠纷、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举证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等一系列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在民法学上,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
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归责原则贯穿于整个侵权法之中,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并对各个侵权行为标准起着统帅作用,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化。
我国新颁行的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二元归责体系,即由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为基础,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但是其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即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及发展进而讨论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立法完善。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述〔一〕侵权行为法及其归责原则的发展在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大致可以划分为习惯法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和现代法时期这样三个阶段。
1、习惯法时期在习惯法时期,最早的侵权行为法主要表现为私人复仇制度,它的作用是解决部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在人类社会初期,对个人所加大侵害行为,是以受害人及其血亲对加害人进行同态复仇的方式来解决[1]。
2、古代成文法时期在古代成文法时期,侵权行为法并没有单行的成文法加以规定,而是散见于各国的一般的成文法典之中。
法律禁止私人复仇,而赋予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过错侵权责任的例子(一)

过错侵权责任的例子(一)过错侵权责任1. 什么是过错侵权责任?过错侵权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指的是因为某人的过错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具体例子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过错侵权责任的例子:2.1 车辆事故当某人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规则或者驾驶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并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侵权人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侵权人可能需要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
2.2 职业过错医生在治疗患者时疏忽大意,导致患者的病情恶化或者造成其它伤害,医生可能需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患者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
2.3 产品质量问题如果某个制造商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使用该产品时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制造商可能需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召回有问题的产品。
2.4 职务过错政府官员在执行职务时,如果疏忽大意或滥用职权,给他人带来损失,政府官员可能需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包括向受害人赔偿损失、追究相关责任等。
2.5 专业服务过错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在提供服务时,如果出现疏忽、错误导致客户遭受经济损失,专业人士需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为客户赔偿损失。
3. 过错侵权责任的解释过错侵权责任依赖于侵权人的过错行为,需要证明侵权人的过错行为存在并且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同时,受害人需要证明自己的损害情况,并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
过错侵权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根据国内外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侵权人可能需要赔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精神损失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结论过错侵权责任是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
通过明确侵权人的过错行为和责任,可以维护公平和正义,促进人们的行为合法和道德。
对于创作者来说,了解过错侵权责任的范围和适用情况,有助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创作成果,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我可以进一步列举一些例子并详细讲解:2.6 建筑施工事故如果建筑施工方在进行施工时存在安全隐患、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违反施工规范,导致施工事故发生并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施工方可能需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论博客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博客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博客,又译为网络日志、部落格或部落阁等,是一种通常由个人管理、不定期张贴新的文章的网站。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通了自己的博客。
作为网络新宠的博客,由于其信息传播和接收的匿名化以及发布形式的自由化,使得侵权现象日益泛滥,博客侵权行为逐渐成为学术关注焦点。
归纳而言,学术界对于博客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和公平责任说,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过错责任说适用于博客侵权行为较为可取。
此外,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法律应当明确对于网站、博主和“扒客”的责任认定,以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关键词】博客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责任认定一、问题的提出网络的迅速发展,给予了博客这个传播和接受和发布信息的交流平台以生命。
博客在带来新闻和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因其缺乏对相关规制而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博客侵权行为与日俱增。
探析其归责原则与规制策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的归属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关注的焦点。
二、博客侵权行为概述(一)博客侵权行为的定义与特征博客起源于英文blogger,是指在互联网上以个人日志形式发布信息的人。
①按照传统侵权法理论的观点,博客即“行为人基于过错以博客为媒介进行的侵权行为,或虽不是主要通过博客进行,但是与博客有直接关系的侵权行为。
”②基于上述认识,博客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性、媒介特殊性、现实损害性以及事实行为性四大特征。
首先,博客侵权行为须是侵权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无过错即无责任;其次,博客侵权行为是基于博客这种新型信息交流平台而产生的,博客侵权行为须是以网络日志为媒介的;再次,博客侵权行为发生在博客这一虚拟的空间中,但其危害结果却直接或间接的在现实世界中表现出来;最后,博客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二)博客侵权行为的对象博客侵权行为就目前来说主要包括:侵犯著作权、商业秘密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姓名权等类型。
试论夫妻侵权行为之处置

试论夫妻侵权行为之处置[摘要]夫妻侵权行为的处置须借助于法律的干预,以彰显对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但是,婚姻关系的特性决定了法律干预的局限性,加之促进婚姻家庭稳定乃至社会和谐的根本利益考虑。
因此,处置夫妻侵权行为,尚需重视社会预防。
[关键词]夫妻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社会预防男女两性依法缔结婚姻成为夫妻,彼此之间享有特定的权利和负担特定的义务;此外,夫妻作为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尚享有夫妻身份之外的其他民事权利。
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不可避免地存在,其本质与其他普通侵权行为并无不同,因此,必须予以法律规制;然而,由于婚姻的特性及夫妻间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较于其他主体间的侵权行为,夫妻侵权行为须更多地借助于道德的调整。
而国家和社会,在预防和制止夫妻侵权行为方面也应当担负起相应的责任。
一、婚姻关系的特性对夫妻侵权行为处置的影响婚姻关系以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为生理学基础,具有自然属性。
但是,婚姻关系作为特定的男女两性之间的社会关系,必然同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联系。
因此,又具有社会属性,并且“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则是人类传统习惯和伦理思想长期影响的结果和最为集中的体现,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1]它一方面表明婚姻关系的法律认同及维护,另一方面也表明婚姻关系的伦理要求及判断。
此外,婚姻家庭关系中诸成员之间的情感联系及婚姻的感情基础,使得婚姻本身又具有情感性特征,故而要求在处置婚姻关系纷争时不得不在法律与伦理因素之外作更多的考虑。
(一)法律规制是处置夫妻侵权行为的必要选择关于婚姻的性质,虽然在理论上和立法上一直存有争议,但是婚姻关系的社会功能与意义得到各国法律的重视却是不争的事实。
我国婚姻法亦对婚姻家庭制度予以设定,包括结婚、离婚、家庭关系的守则及彼此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具体到夫妻关系,结婚以后,夫妻双方组成家庭,成为一个道德实体,其完整性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法律认可夫妻双方仍有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双方地位平等,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独立的人格并不因为结婚而消灭。
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行为

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作者:谭向阳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考虑到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并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方式并不能适用于环境污染中的侵权行为,对于环境侵权只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愈发严重,为了长远的利益与发展,我们不得不采取一个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策略。
这就要求我们对于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的行为采取严格归责原则从而才能对环境的污染行为进行控制,以达到环境保护和发展协调发展。
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是国际上的通用做法。
当然,这一方面,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环境不受破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而我国亦是如此。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①从这也可以得知所谓环境污染责任是指环境污染者违反法律的规定,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污染环境,并且造成了损害,不论主观是否是故意或者是过失,均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1.有违反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污染行为。
即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必须是具有违法性这一要件。
显然,违法性的污染行为有许多的表现形式。
比如说一些排污单位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
2.有客观的环境污染的事实。
所谓的损害事实是指使得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和公民的财产,人身以及环境受到的损害的事实。
这种损害既包括间接损失又包括直接损失。
3.环境污染的行为与环境污染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显然,污染行为必须和损害结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这样才使得污染行为承担责任具备必然性。
然而,这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是难以认定的,这是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结果的发生具有多因性,复杂性,以及潜伏性。
换言之,环境受到破坏的损害结果往往是多个原因所导致的,另外,这种损害结果显现出来,或者说是被人们所发现认识,往往需要一个较为长的过程也就是所谓的潜伏期,从而,这种因果关系比较难以认定。
侵权行为之概念研究

出了规定 。其 中, 1 8 第 32条规定 :任何使他人受 到损 “
收稿 日期 :0 1 0 — 2 2 1 — 5 2
向于界定侵权行为 的责任 , 而非揭示侵权行为 的含义 。
作者简介 : 沈境天(96 , , 18 一)男 江苏吴江人 , 主要研 究方向为 民商法学、 刑法学。
网络 出版 时 间 :0 1 7 2 网络 出 版地 址 :t : w 2 1— — 6 ht / ww. k.e/c / e i 5 1 76. .01 0 6. 1 0 5 hm l p/ c i tkmsdtl 1 6 C 2 1 72 1 32.0 t n 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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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 社会 科 学 版 )
中图分类号 : 5 D 6 DF ; F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6 2 8 8 (0 1 0 - 0 9 0 1 7 - 5 0 2 1 )5 0 3 - 7
侵权行为是侵权法一个重要的概念 , 侵权行为的界 定是 侵权 法理论研究 的出发点 , 因为“ 侵权行为 的概念
害时 , 自己的过失使损害发生之 人 , 因 应对他人 负赔 偿 责任。” 18 第 3 3条规定 :任何人不 仅对 因其行 为所引 “
涉及 到对侵权行为侵害对象的判断、 侵权行为法所保障
的权益 范围的界定以及侵权责任 的构 成要件等多方 面
的问题”] 【 】 。但是 , 于这样一个重大的概念 , 对 迄今 为止 ,
起 的损失 ,而且对因其过失 或疏 忽所造成 的损失 负赔 偿责 任。” 见 ,法 国民法典》 可 《 是从 赔偿责任 的角 度对
为人 是 否违 反 法 定 义 务 为 依 据 , 侵 权 行 为 与 违 约 行 为 区分 开 来 ; 违 法 性 的 内容是 行 为人 侵 害他 人 受 法 律 保 护 的 使 而 人 身和 财 产 权 益 , 侵 权 行 为 与犯 罪行 为 区分 开 来 。 又使
论医疗侵权行为的法律内涵
法学与 医学、 医疗过错与 医学专业标准相 结合 的因果关 系理论 。 关键词 : 医疗行为 ; 医疗侵权 ; 医疗过错 ; 身损 害; 人 因果关 系
中图分类号 : 6 24 G 4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6 7 9 2 0 }3 4 9 4 10 —2 6 (0 8 0 —0 4 —0
clotnuyhp es h nmei l ea o os a a e ote r nlihs te ai t.I u gn te as adef t a tr i r ap n w e d c bh v r e dm g t h p s a r to h p t ns nj i h ue n e o j a i d e o g f e a g c f f c
c a l t t n a d d e l p il . l a f u t wi sa d r so me ia e at s h f sc y
K yWo d : d i l h v r me i l o me i l a l e r n lnuy a s-f t e t n hp e r s me c a i ; d c G; dc u ;p s a i r ;cueef l i i ab e o at af t o j c e rao s
e vc . et d i e t i r id e os j i ut hudb r l e t er f be i u . d — sri s Th aio l i t dclots u b t e alsol p cdb e hoyo j t e al Mei e r t n v w h me a t t u e v f a a c e ea y h t o c vf t
钱 矛 锐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要件
任 ,由于每个人 的行为都是导致损害的部分原因,实现这种整体性 侵害责任的唯一途径就是每一个加害人 的完全责任 ,采用按份责任 (1 同过 错说 2共 为我 国通说 ,因受 到王 利明教 授 的大力 推 崇而几 乎成 为我 国权 会从根本上否认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正如台湾学者郑玉波所言 , “ 律上所 以加 重规 定者 ,乃 因其 既有 行为 之分担 ,复有 意思之联 法 威观点。此说认为数个行为人不但有共 同的故意 ,存在共同的过失
21鱼 00
南昌教 育 学院学报 其 它
第2 卷 第 4 5 期
论共 同侵权行为的 “ 同性要件 共
刘 晓 西
( 中国政 法 大学 民商经济 法学 院 北京 108 ) 00 8
摘 要:共同侵权 行为的 “ 同性”要件 ,分为客观 共同关 系说、主观 共同关 系说。客观 共同说缺乏主观 归责性,不符合侵权法 的 共 “ 自己负责”原则,不应为共 同侵权 行为要件说采纳。主观共同关系说应包含行为人主观上存在 共同过 失的情 况。 关键词 :共同侵权 ;主观 ;客观 ;故意 ;过失 中图分类号:T 3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1 0 — 7 7( 0 0) 4 0 9 — 2 P9 A 0 8 65 2 1 0 — 1 0 0
11主观共 同关系说 .
共 同侵权 的构成 不需 要作 为 主观要 件 的共 同意思 ,首先应证 明这 种
排除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此说 认为 ,数个加 害人 直接不 仅须 有行 为之 分担 ,且须 有 主观 各种对 共 同性争 议主要 目的在 于确 定对 不 同形 态的数 人导致 的 上 的意思 的联络 ( 即共 同意 思 ),至少 限度 ,亦 须有 共 同之 认识始 侵权损害 ,是否都能够苛以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对受害人的利益保
4.1《侵权责任》 课件2024-2025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课堂训练: 2015年5月1日,邻居吴某向小春的爸爸借了5000块钱。吴某出具了借条,但上面未写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及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承 担方式9个
适用范围
停止侵害 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进行中或延续)。
排除妨碍 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碍或者妨害时。如堆放杂物影响通行。
消除危险 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尚未受到实际损害。 如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阳台上的花盆等。
2.特殊侵权责任
(1)过错推定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先推定有过错,行为人需要自证,如果自证成功,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不能 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承担责任。
(2)无过错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 ,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无论有无过错,均需承担责任。
返还财产 侵权人非法占有或管理他人财产。前提:财产还在
恢复原状 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财产遭到损害或者形状改变的,通过修理能够达到且有 必要恢复到受损前状态。
赔偿损失 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的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①赔礼道歉:侵权人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如隐私权、肖像权,向被侵权人承认 错误、表达歉意、请求原谅。 ②消除影响:造成不良影响才可用,侵犯他人名誉要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 ③恢复名誉:造成负面社会评价时才可用。— 恢复名誉权专用
侵权法简答题
1.简述侵权行为的特点。
答: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2)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
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它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范围。
(4)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
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有何特点?答:侵权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义务也就无所谓责任,侵权责任就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的结果。
(2)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的事实根据。
(3)侵权责任的形式不限于财产责任。
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非财产责任形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
(4)侵权责任具有法定性。
侵权责任不允许当事人加以约定,即使当事人事先有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1.过错责任原则有何特点?答: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如下特点:(1)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因此,按照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是决定过错责任是否成立的主观要件。
(2)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因此,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3)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居核心地位。
无论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采取何种观点,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都是公认的归责原则,且属于居核心地位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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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行为的概念
一、国内外几种学说及分析
无论英美法还是大陆法国家的立法(判例) 都有侵权行为法律规范的规定,这些规定不
仅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侵权案件提供了指导和准则,也为我们研究侵权行为的概念提供了
依据。但它毕竟是一些法律规范,并非是对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因此,研究侵权行为的概
念,仍然有一定必要。总结中外学者关于侵权行为概念的研究成果,大致有三种学说:
(一) 过错说。持这种学说的学者主要强调侵权行为的过错性。如日本民法通说认为:
“故意或者过失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这里的所谓过失,是指尽管能够预见某行为的结果而
没有预见, 因而未能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况。”王利明教授也认为:“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
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 不法行为说。该说认为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我国已故民法专家佟柔将
侵权行为概念为:“是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刘凯湘教授也
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
行为。”
(三) 赔偿责任说。该说主要从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去界定。我国学者张俊浩教授认为:
“损害事实的有无,是认定侵权行为的逻辑起点。”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认为,“侵权行
为者乃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或利益,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之行为也”
分析以上学说, 可看出对侵权行为概念的研究存在着三个问题:
1、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对侵权行为概念进行界定。一是从行为本身的性质出发,
得出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过错责任行为; 二是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出发, 得出侵权行为
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从行为侵害民事权利的后果出发, 得出侵权行为是一种
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由于缺乏一个共同标准, 因此, 学界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分
歧极大:
日本学者认为一般侵权行为成立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 故意、过失的存在; (2) 违法
性的存在; (3) 损害的发生; (4) 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 8 ]法国学者认为必须有
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 德国学者认为有过错, 行为的不法性, 损害事实和
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我国更是学说林立。有将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概括为6个: 其中客观要件四个: 须是侵
害他人的权利; 须有损害的发生; 行为须是违法; 在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
关系; 主观要件两个: 行为人须有侵权行为能力, 行为人须有故意或过失; 有五个要件:
(1) 须有损害存在——损害要件; (2) 须损害系被控行为所致——因果关系要件; (3) 须加害
行为违法——违法性要件; (4) 须行为之际有过失——过失要件; ( 5) 须加害人有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要件;有四个要件的: 损害; 行为的违法性; 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
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三个要件的: (1)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非法行为, 在特定情况下, 行为人没有过错的行为也
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3) 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11 ]也有两个要件的: (1) 侵
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 (2) 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2、在界定侵权行为概念时, 没有严格地将侵权行为与其他相关概念分开, 存在着概
念混淆的现象。较为普遍的是将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相混淆; 将侵权行为与侵权的归责原则
相混淆。
3、没能形成一个包容所有侵权行为的属概念。概念有“属”与“种”之分。属概念反
映某类事物的共同性, 种概念反映该类事物中的每一个别事物的特殊性。种概念包括在属
概念之中。
侵权行为作为属概念, 应当反映各类侵权行为的共同本质属性。它既能包含所有形形
色色的侵权行为, 使人们根据这一概念, 能够判断、识别什么是侵权行为; 还要求它能够
将侵权行为与其他概念区别开来。在现有的侵权行为概念中, 所谓的违法行为说, 过错行
为说(甚至还有过错说) , 赔偿责任说, 这些学说中所称的“违法”、“过错”、“赔偿”等,
它们之间谁也不能包容谁, 属于并列关系, 形不成属概念。概念应当反映事物的本质, 能
够成为区别一事物与它事物的判断依据, 而现有的侵权行为概念很难做到这一点
二、 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
侵权行为应界定为: 行为人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这一概念之下
所包含的种概念有: 有过错的侵权行为与无过错的侵权行为; 违法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与
合法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与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有损害事实
的侵权行为与无损害事实的侵权行为等。这一概念与以往概念的不同之处是, 以往在界定
侵权行为概念时, 其着眼点是放在侵权人方面, 重点强调侵权行为本身是否违法或者侵权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本文将之称为主观主义的界定方法。而本文对侵权行为的界定,
是将着眼点放在被侵害的对象或客体上, 即凡是为法律所确认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保护。
不论什么样的行为,只要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即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在这里不
妨称其为客观主义的界定方法。在这里对侵权行为的客体、主体和行为作一些简要地说明:
第一, 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关于是否属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
益, 可分为三种情况来认定: 一种情况是, 侵害的客体是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这
种权益具有对世性, 亦即世界上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其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
无论是什么人, 凡是侵害了这种权益的, 都属于侵权行为。如在一般情况下, 民事主体
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均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另一种情况是, 侵害的客体属于法律“相
对保护”的客体。亦即法律在一定范围或者一定的条件下, 允许行为人对客体进行伤害, 对
这种伤害, 法律不禁止, 也不谴责, 甚至鼓励。只有在行为人违反这些条件时, 法律才
给予保护。如医生治病救人, 不仅要切除病人身上的病患, 而且为了病人的利益, 在切
除病患时, 还必须连带地切除病人的一些好的器官或者机体。这是为了保住病人的生命, 不
得已而为之, 这种行为当然不算侵权。如果超出这种情况或不符合这些条件, 切除了病人
身上不应该切除的其他器官或者机体, 这就属于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应当认定
为侵权。如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某医院为治疗盲肠炎, 竟将病人的子宫也切除掉了。再
如, 竞技体育中, 运动员在遵守竞技运动规则的前提下, 因合理冲撞而伤害了对方的身
体, 这是法律允许的, 不属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 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如果运动
员违反竞技规则, 故意伤害对方, 则应当认定为侵权。因为这种情况下的受害运动员的人
身属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三是侵害的客体属于“法律不予确认和保护的客体”。如为
了制止正在行凶杀人的犯罪嫌疑人, 将其击毙或者击伤, 属于“正当防卫”, 这自然不算
侵权。
第二, 对侵权主体的认定。认定侵权行为应当将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区分
开来。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 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有行为能力, 其行为不存在侵权问题。这
种观点值得商榷。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
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
事责任。”如果说,民法通则在这里对“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的性质讲得还不够清楚的话,
那么,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 》讲得更清。其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
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这里最高人民法院将被监
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明定为侵权行为。其中的被监护人自然包括无行为能力人。据
此, 完全有理由地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侵权主体, 其行为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而与其是否具体承担民事责任并无必然关联。
第三, 对于侵权的“行为”的认定。传统民法理论将侵权行为与行为人有无认识判断
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联系起来。认为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能辨认、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 不
具有侵权行为能力。本文认为, 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施加过多的主观因素是不必要的。生活
实践证明存在两种侵权: 一种主观无过失侵权, 包括无行为能力人侵权和“好心办坏事”
的侵权; 另一种是过错侵权, 即有故意或过失的侵权。这两种侵权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侵害
后果, 从性质上并没有什么 两样。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 realakte) 者,
基于事实之状态或经过, 法律因其所生之结果, 特付以法律上效力之行为也。”[ 21 ]可见,
事实行为并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因素。英国法学家Flemiming就认为, “不管侵权人主观
是否可受责难, 无辜的受害者都应当获得赔偿。”[ 22 ]
可见, 以是否侵害了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益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 具有法律和社
会实践的基础。
总之, 以是否侵害了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为标准, 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
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从这一观念出发, 对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 只要侵害了这样的权
益, 其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侵权。对属于法律相对保护的权益, 只有在符合特定的条件下,
才能认定为侵权。对法律不予确认和保护的客体的侵害, 不认定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