壬占汇选之宋人壬案
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清)黄以周等辑-卷七

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清)黄以周等辑-卷七神宗△熙宁三年(庚戌,一○七○)1、正月(案:钱大昕《四史朔闰考》:是月癸巳朔。
)癸丑,诏:案:此诏徐氏《通鉴后编》附乙卯日下,与此异日。
“诸路常平、广惠仓散给青苗钱,本为惠恤贫乏,并取民情愿,今虑官吏不体此意,追呼均配抑勒,反成搔扰。
其令诸路提点刑狱官体量觉察,违者禁止立以名闻,敢沮遏愿请者,案罚亦如之。
”先是,翰林学士范镇言:“常平仓始於汉之盛时,贱则贵而敛之恐伤农也,贵则贱而散之恐伤民也,最为近古,虽唐、虞之政,无以易也。
而青苗者,唐衰乱之世所为。
苗者青在田,钱估其直,收敛未毕,而必其偿,是盗跖之法也。
今以盗跖之法而变唐、虞不易之政,此人情所以不安。
迺者天雨,毛地生毛,天鸣地裂,皆民劳之象也。
惟陛下观天地之变,罢青苗之举。
”右正言李常、孙觉亦言:“王广廉案:毕氏《考异》作“广渊”,误辨,已见二年九月。
近至京师,倡言取三分之息,又闻制置局欲行其法於天下。
乞明诏有司,勿以强民,仍且试之河北、陕西数路。
初敕旨放青苗钱,并听从便,毋得抑勒,而提举官务以多散为功;又民富者不愿取,而贫者乃欲得之。
即令随户等高下分配,又令贫富相兼,十人为保首。
王广廉在河北,第一等给十五贯,第二等十贯,第三等五贯,第四等一贯五百,第五等一贯。
民间喧然,不以为便。
而广廉入奏,称民间欢欣鼓舞,歌颂圣德。
”言者既交攻之,朝廷不得已,乃降是诏。
(《纪事本末》卷六十八。
案:《太平治迹统类》云:正月,条例司言提举常平、广惠仓者,本职外毋得侵预外事。
)2、乙卯,既下诏约束,强以钱俵散人户,仍戒沮遏愿者,盖王安石意也。
及是王安石在告,曾公亮、陈升之因取前诏,削去“沮遏愿请”等语,别行之。
后安石出,果以为忤云。
(《纪事本末》卷六十八。
)3、丙辰,韩琦论奏。
(《长编》卷二百十二:熙宁三年六月甲戌,新修御河成,诏程昉赴阙。
原注:云:去年闰十一月初修,八月甲戌昉迁官,今年正月丙辰韩琦论奏。
案:今原文已佚。
北宋_法律案件_文及甫(3篇)

第1篇 北宋时期,我国封建社会进入了一个相对繁荣的时期。在这一时期,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本文将围绕北宋时期一个著名的法律案件——文及甫案,展开叙述,旨在探讨当时的社会背景、法律制度以及案件的审理过程。
一、案件背景 文及甫案发生在北宋仁宗年间,案犯文及甫是当时汴京(今河南开封)的一位富商。他因涉及一桩谋杀案被官府逮捕。据当时史料记载,文及甫与受害者曾因一桩商业纠纷结怨,后来在一次宴会上,文及甫趁受害者醉酒之际,将其杀害。此案在当时引起了轰动,因为受害者是当地一位有影响的人物,而文及甫则是一位富商,两人的身份差距较大。
二、案件审理 1. 初审阶段 案件发生后,汴京府尹李公立即对此案展开调查。在审理过程中,李公发现案件疑点重重,于是决定将文及甫押送至开封府,交由开封府尹包拯审理。
2. 开封府审理 包拯接到案件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在审理过程中,包拯发现以下几个疑点:
(1)受害者身上的伤口与文及甫所用的凶器不符。 (2)案发当晚,有目击者称看到文及甫与受害者一同饮酒,但文及甫却矢口否认。 (3)文及甫的家人和邻居都称其为人正直,与谋杀案无关。 针对这些疑点,包拯决定重新审理此案。 3. 重新审理 包拯在重新审理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对受害者尸体进行解剖,以确定死亡原因。 (2)调查案发当晚的宴席情况,寻找新的证人。 (3)对文及甫进行心理测试,以判断其是否具备谋杀动机。 经过一系列调查,包拯发现以下事实: (1)受害者死亡原因并非文及甫所造成,而是另有其人。 (2)案发当晚,文及甫确实与受害者一同饮酒,但并非凶手。 (3)文及甫的心理测试结果显示,他并不具备谋杀动机。 4. 审判结果 经过审理,包拯认为文及甫并无杀人动机,且受害者死亡原因并非文及甫造成。因此,包拯判决文及甫无罪释放。
三、案件影响 文及甫案在当时引起了广泛关注,不仅因为案件本身,还因为案件的审理过程。包拯在审理过程中,严谨的作风、公正的态度以及敢于破案的精神,赢得了人们的赞誉。
名公书判清明集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人伦门>本年度读书会中,个人负责报告《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人伦门>当中,七条宋代官员的审判案例。
就内容而言,这七条案例(注一),皆属父母子女之间的争讼。
共计两条是父子相争,五条属母子相争。
就争讼的原因而言,以不孝与财产纠纷两项,为这类案件争执的焦点。
以下,先就对各条数据中较不易理解的部份加以批注,再就这些审判案例反映的问题加以讨论。
史料批注1、「枷项日程」:处以枷锁于颈部的刑罚数日。
2、「戒励状」:由官府核发的文件,旨在给予争讼双方书面的警告。
3、「裒长益少」:裒:(一)减少,消除。
(二)聚集;「裒长益少」义同「裒多益寡」,即损有余,补不足。
4、「小弁之怨」:<小弁>出自《诗经》<小雅>篇,为周幽王太子宜臼所作。
由于西周末年,幽王宠信褒姒,欲立伯服为太子,废申后及宜臼。
宜臼被废后,作<小弁>,抒发哀怨。
后有人以此事问孟子,子女是否可以埋怨父亲,孟子的解释,这是由于人子关心并重视与父亲关系的表现,故孟子以<小弁>之作为亲亲的表现。
5、「剽闻」:剽:劫掠、攻击、抢劫、削分。
剽闻指突然听闻。
6、「仇香」:又名仇览,东汉人。
其事见《后汉书.仇览传》。
7、「近过仇舍」:此句疑有错字,应为近过陈舍,与前后文较能连贯8、「鸱」:一种类似猫头鹰的鸟类,其性残戾,会食其母。
古文中常被用作不孝的象征。
问题讨论本人负责报告的七条审判案例,争讼双方的关系皆属父子或母子,在《清明集》中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况。
这七条案例,都是由父母控告子女,子女控告父母的情况并未出现,与宋代的法令对子女控告父母的限制有关(注二)。
先就父告子的两条案例说明:◎<子未尽孝当教化之>:在此案中,因盗牛纠纷而致父亲告儿子,审判官为蔡久轩。
本案在初步审理时,将儿子以「不孝」罪判处「编管」的刑罚,但蔡久轩以为若有不孝的情况,应当先行教化,因此改判较轻的「项枷」,并令儿子跪拜父亲,以候父慈子孝,再将儿子释放。
至于子盗父牛的处理方式,则在判词中并未讨论。
宋代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宋代是我国历史上一个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的时期,其法律体系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形成了以《宋刑统》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文献。
本文将以宋代著名政治家、文学家范仲淹案为例,分析宋代法律的真实案例,探讨宋代法律的特点及其在当时社会中的运用。
二、案例背景范仲淹(公元989年—1052年),字希文,吴县(今江苏苏州)人,北宋时期著名政治家、文学家。
范仲淹在政治上主张改革,反对腐败,推行新法,因此遭到保守势力的反对。
在庆历三年(1043年),范仲淹因弹劾权臣吕夷简而被贬为杭州通判。
同年,范仲淹被任命为苏州知州,在任期间,他推行改革,整顿地方政务,受到当地百姓的拥戴。
然而,范仲淹的改革举措触犯了地方豪强和官僚的利益,他们联合起来向朝廷诬告范仲淹。
庆历四年(1044年),范仲淹被诬陷贪污、擅自动用官府资金等罪名,被捕入狱。
在狱中,范仲淹受到严刑逼供,但他始终坚贞不屈。
庆历五年(1045年),范仲淹被判流放岭南。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在范仲淹案中,宋代法律主要涉及《宋刑统》和《庆历新法》。
《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规定了刑罚的种类、适用范围等。
《庆历新法》是范仲淹在任苏州知州期间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旨在整顿地方政务,减轻百姓负担。
范仲淹案中,诬告者以《宋刑统》中的贪污、擅自动用官府资金等罪名对范仲淹进行指控。
根据《宋刑统》的规定,贪污、擅自动用官府资金等行为属于犯罪,应受到相应的刑罚。
然而,在实际审判过程中,由于当时政治斗争的影响,范仲淹被判流放岭南,并未受到《宋刑统》所规定的刑罚。
2. 审判程序宋代审判程序较为严格,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环节。
在范仲淹案中,审判程序如下:(1)起诉:诬告者向朝廷提交诉状,指控范仲淹贪污、擅自动用官府资金等罪名。
(2)审理:朝廷将范仲淹逮捕入狱,进行审讯。
在审讯过程中,范仲淹受到严刑逼供,但他始终坚贞不屈。
(3)判决:庆历五年(1045年),范仲淹被判流放岭南。
3. 政治因素范仲淹案反映了宋代政治斗争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梦溪笔谈·杂志二(5)全文

梦溪笔谈·杂志二(5)全文廖恩【原文】福建剧贼廖恩①聚徒千余人,剽掠市邑,杀害将吏,江浙为之骚然。
后经赦宥,乃率其徒首降,朝廷补恩右班殿直,赴三班院候差遣②。
时坐恩黜免者数十人,一时在铨班叙录③,其脚色皆理私罪或公罪④,独恩脚色称出身以来并无公私过犯。
【注释】①廖恩:北宋南剑州(今福建南平)人。
为当地大姓,以经商致富。
以曾有军功,对朝廷赏赐不满,遂于熙宁十年(1077)聚众起事,屡败官军。
不久投降,补右班殿直(低级武臣阶官),任鄜延路指挥使。
②差遣:宋人称官员的实际职务为差遣。
③铨班叙录:指在吏部有关机构排队等待考查及调换差遣等。
④脚色:宋人对初入仕或其他官员所写个人简历的称呼。
其内容须写明有无过犯。
私罪、公罪:宋代官员因公务过失触罪而不涉徇私舞弊者称公罪,不关公务而因私情触罪或因公务而涉徇私者称私罪。
私罪的处罚较公罪为重。
【译文】福建大反寇廖恩聚集徒众千余人,剽掠城邑,杀害将吏,江浙一带为之骚动。
后经朝廷赦免,遂率领其徒众服罪投降,朝廷授予廖恩右班殿直的官衔,让他到三班院等候任命实际职务。
当时因受廖恩起事的牵连而被降职和罢免的官员有数十人,一时在吏部铨考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他们的履历表上都必须写明因此事被治私罪或公罪,唯独廖恩的履历表自称为官以来没有公、私过犯。
边州木图【原文】予奉使按边,始为木图,写其山川道路。
其初遍履山川,旋以面糊、木屑,写其形势于木案上。
未几寒冻,木屑不可为,又镕蜡为之。
皆欲其轻,易赍故也。
至官所,则以木刻上之。
上召辅臣同观,乃诏边州皆为木图,藏于内府。
【译文】我奉命出使河北察访边境事宜,始制作木版地图,以摹绘边境的山川道路。
起初先走遍了那里的山川,随后用面糊和木屑,在木案上塑制当地地形的模型。
没过多久,因为天冷冰冻,用木屑不能做成,又改用熔蜡的办法制作。
这些都是为了使地图轻便,容易携带。
回到官署,乃雕刻成木版地图进献朝廷。
皇上召集辅政大臣一起观看,于是下诏边地各州都制作木版地图,收藏于宫中的有关机构。
北宋_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北宋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政治相对稳定,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社会矛盾和阶级斗争。
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案件层出不穷,其中尤以皇族宗室案件为甚。
宋仁宗时期的“赵宗室谋反案”便是这类案件中的典型案例。
二、案件概述1. 案件起因赵宗室谋反案起因于宋仁宗时期,赵宗室成员赵德昭因不满朝廷对待自己的不公,企图谋反。
赵德昭曾担任过武职,具有一定的军事才能和影响力。
他暗中联络一些亲信,策划谋反,企图推翻朝廷。
2. 案件经过案件发生后,朝廷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赵德昭的亲信纷纷落网,供出了赵德昭的谋反计划。
朝廷为了稳定局势,决定将赵德昭处死,以儆效尤。
3. 案件处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朝廷遵循了以下原则:(1)严格依法治国:根据《宋律》规定,谋反罪当斩,朝廷依法对赵德昭进行了审判。
(2)重视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朝廷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案件审理公正。
(3)保护无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朝廷对赵德昭的亲信进行了甄别,确保无辜者不受牵连。
(4)维护社会稳定:在案件处理后,朝廷采取措施,安抚民众情绪,稳定社会秩序。
三、案件特点1. 案件涉及皇族宗室,影响重大赵宗室谋反案涉及皇族宗室,一旦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社会动荡。
因此,朝廷对此案高度重视,依法进行处理。
2. 案件审理严格依法进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朝廷严格遵循《宋律》规定,确保案件审理公正。
3. 案件处理注重证据和程序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朝廷重视证据,确保案件审理公正。
同时,注重案件审理程序,确保案件处理合法。
4. 案件处理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在案件处理后,朝廷采取措施,安抚民众情绪,稳定社会秩序。
四、案件影响1. 强化法律权威赵宗室谋反案的处理,展示了北宋朝廷依法治国的决心,强化了法律权威。
2. 保障皇权稳定通过处理此案,朝廷维护了皇权稳定,避免了更大的社会动荡。
3. 促进法律体系完善此案促使北宋朝廷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法律体系,为后世提供了借鉴。
宋代的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背景北宋时期,国家财政困难,百姓生活困苦。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王安石提出了“变法”的主张。
其中,“青苗法”是变法的重要举措之一。
该法规定,每年春季和秋季,官府向农民发放贷款,利率较低,以帮助农民度过难关。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却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和诉讼。
二、案件概述某年,某县农民李明因春耕缺少资金,向县官府申请贷款。
县官根据“青苗法”的规定,批准了李明的贷款申请。
然而,李明在还款时,却因故未能按时归还。
县官认为李明违反了“青苗法”,便将他告上了法庭。
三、案件审理1. 原告(县官)陈述:原告是某县官府的一名官员,负责实施“青苗法”。
根据该法规定,农民申请贷款需按时归还。
李明在申请贷款时,我们已经明确告知他贷款利率和还款时间。
然而,李明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按时归还,违反了“青苗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李明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 被告(李明)陈述:被告李明是某县的一名普通农民。
当年春季,因春耕缺少资金,向县官府申请贷款。
县官根据“青苗法”的规定,批准了我的贷款申请。
然而,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我因故未能按时归还。
我并非故意拖欠贷款,而是因为家庭遭遇变故,实在无力偿还。
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恳请法院宽限还款期限。
3. 证人证言:证人甲:我是李明的邻居,了解到他在申请贷款后,因家庭遭遇变故,无力偿还贷款。
我曾多次劝说李明还款,但他确实没有能力偿还。
证人乙:我是县官府的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协助实施“青苗法”。
根据我的了解,李明确实因家庭遭遇变故,无力偿还贷款。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根据“青苗法”的规定,农民申请贷款需按时归还。
李明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按时归还,违反了法律规定。
2. 考虑到李明家庭遭遇变故,无力偿还贷款,法院决定给予李明一定的宽限期。
3. 李明应在宽限期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如逾期未偿还,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案件反思“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困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宋代法律案件总结(3篇)
第1篇一、引言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在宋代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本文旨在通过对宋代法律案件的总结,展现宋代法律制度的特色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宋代法律案件的特点1. 法律体系完善宋代法律体系完善,包括《宋刑统》、《唐律疏议》、《宋会要》等。
这些法律条文详细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及其处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刑罚严酷宋代刑罚严酷,以维护社会秩序为首要任务。
对于重大犯罪,如谋反、杀人等,刑罚往往极为严厉,甚至包括斩首、流放等。
3. 司法制度严格宋代司法制度严格,分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等机构,各司其职,相互制约。
此外,宋代还实行了官员回避制度,以防止司法腐败。
4. 法律实践丰富宋代法律实践丰富,涉及各类案件,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婚姻案件等。
这些案件反映了宋代社会的风貌,也体现了宋代法律制度的特色。
三、宋代法律案件类型及案例分析1. 刑事案件(1)谋反案案例:赵构谋反案案件背景:赵构,北宋末年的一位贵族,因不满朝廷腐败,企图谋反。
案件处理:赵构被判处斩首,全家被抄没。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宋代对谋反罪的严厉打击,反映了当时社会对稳定秩序的重视。
(2)杀人案案例:陈抟杀人案案件背景:陈抟,北宋末年的一位富商,因家产纠纷,杀害了自己的亲戚。
案件处理:陈抟被判处斩首,家产被没收。
案例分析:此案反映了宋代对杀人罪的严厉打击,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
2. 民事案件(1)借贷纠纷案案例:王安石借贷纠纷案案件背景:王安石,北宋时期的一位文学家,因借贷纠纷,被债主告上法庭。
案件处理:王安石败诉,需归还借款。
案例分析:此案反映了宋代对借贷纠纷的处理,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2)婚姻案件案例:苏轼婚姻案件案件背景:苏轼,北宋时期的一位文学家,因家庭矛盾,与妻子离婚。
案件处理:苏轼胜诉,获得离婚。
案例分析:此案反映了宋代对婚姻案件的处理,体现了法律对个人自由的尊重。
北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北宋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封建统治的加强,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法律纠纷和案例。
本文将以“范仲淹案”为例,对北宋法律进行分析,以期揭示北宋法律的特点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件背景范仲淹案发生在北宋仁宗年间,主人公范仲淹因弹劾宰相吕夷简而被贬官。
范仲淹在任期间,因改革弊端、选拔贤能而得罪了吕夷简。
吕夷简为报复范仲淹,向皇帝进谗言,诬陷范仲淹贪污腐败。
仁宗皇帝听信谗言,下令将范仲淹贬为地方官。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阶段范仲淹被贬后,地方官员对其进行了初审。
初审过程中,范仲淹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然而,由于吕夷简的势力庞大,初审结果对范仲淹不利。
2. 上诉阶段范仲淹不服初审结果,向上级官员提出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范仲淹再次提供了证据,但仍然无法改变不利局面。
3. 复审阶段范仲淹在地方任职期间,因政绩显著,深受百姓爱戴。
百姓联名上书,为范仲淹鸣冤。
仁宗皇帝得知此事后,下令重新审理此案。
在复审阶段,范仲淹得到了更多支持。
仁宗皇帝亲自审理此案,最终查明范仲淹并无贪污腐败之实。
于是,范仲淹得以平反,官复原职。
四、案例分析1. 北宋法律的特点(1)重视证据:北宋法律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审理案件时,法官需以证据为依据,判断当事人是否有罪。
(2)注重法律程序:北宋法律对法律程序有严格规定,要求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司法公正。
(3)重视官员选拔:北宋法律强调选拔贤能官员,以确保司法公正。
2. 范仲淹案的特点(1)案件涉及官员权力斗争:范仲淹案是北宋官员权力斗争的产物,反映了北宋政治生态的复杂性。
(2)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程序得到严格执行:尽管范仲淹案涉及官员权力斗争,但在审理过程中,法律程序得到严格执行,体现了北宋法律的严谨性。
(3)百姓参与司法:范仲淹案中,百姓联名上书为范仲淹鸣冤,反映了北宋时期百姓对司法公正的关注。
五、结论范仲淹案是北宋时期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
宋朝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背景宋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其法律制度相对完善,司法体系也较为健全。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宋朝法律案件——李氏借贷纠纷案为例,探讨宋朝的法律体系、司法程序以及案件审理的过程。
李氏借贷纠纷案发生在北宋时期,案发地位于今天的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的起因是一笔借贷关系的纠纷,涉及金额较大,且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因此引发了诉讼。
二、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李氏,年约四十,开封府居民,以经营布匹生意为生。
被告:张三,年约五十,开封府居民,以贩卖粮食为业。
案由:借贷纠纷案情简介:李氏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三借款五百贯。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每月二分。
到期后,张三要求李氏归还本金及利息,但李氏以各种理由推脱。
张三无奈之下,将李氏告上法庭。
三、宋朝法律体系与司法程序1. 宋朝法律体系宋朝的法律体系以《宋刑统》为核心,包括律、令、格、式等。
《宋刑统》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典籍,涵盖了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多个方面。
2. 宋朝司法程序宋朝的司法程序较为严格,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告状:原告向官府递交诉状,陈述事实和诉求。
(2)受理:官府对诉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审理:官府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审理,查明事实真相。
(4)判决:根据审理结果,官府作出判决。
(5)执行:判决生效后,官府负责执行判决。
四、案件审理过程1. 告状李氏向开封府递交诉状,指控张三违约,要求官府判决其归还借款及利息。
2. 受理开封府审查诉状,决定受理此案。
3. 审理官府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官府要求双方提供证据,包括借款合同、证人证言等。
(1)李氏提供的证据:借款合同、证人证言。
(2)张三提供的证据:借款合同、证人证言。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的真伪进行了激烈辩论。
李氏坚称合同真实有效,而张三则称合同系伪造。
4. 判决经过审理,官府认为李氏提供的证据较为充分,判决张三归还李氏借款及利息。
5. 执行判决生效后,官府负责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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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东京有僧仲褒,精通六壬,元丰八十年乙丑二月十七辛巳日太学同人李明癸未生,四十三岁求占得申时亥将。一针见血,愚按元丰为神宗年号是知仲褒在邵彦和先生之前也。 朱 合 勾 龙 申 酉 戌 亥 龙 朱 阴 虎 兄 申 朱 ◎ 蛇未 子空 亥 申 辰 丑 子 乙亥 龙 ⊙ 贵午 丑虎 申 巳 丑 辛 财 戊寅 常 巳 辰 卯 寅 后 阴 玄 常 仲褒曰若占省试必主高中,只是不承恩命,省榜了当殿试为犯御讳,遂不及第。李君再谓褒曰,春前之数己验,不知异日如何。褒曰:且待别占,议曰发用朱雀,传入龙常,三传皆临长生,行年又得青龙,传入太常,正属省府,所乘功曹,本是青龙,春占为旺气,与月建上神三合,贵人顺冶发用在前,故主省试高发,以太岁为殿试。太岁不入传,青龙正临空亡,天罡加太岁,太岁加日上,作白虎,为墓库,来刑日,故不承恩命也。
0..元祐二年正月初五日山阳吴员外年三十九岁与贩油麻到东京未就其价遂於僧仲褒求课是日戊午得戍时以月将神后加戍 元 后 阴 贵 戍 申 酉 未 申 午 未 戊 子 申 后 比 戍 元 财 子 白 未 申 酉 戍 午 亥 已 子 辰 卯 寅 丑 仲褒曰:君有货物欲求售乎,右是油麻目下则价杀渐退至清明后宜有倍利可假至时矣,吴云货是油麻在此多日欲随出售之,褒曰若信此课留至其时必无所误,吴遂一半去了一半寄在京而且归家其年二月五日后到京师其麻价未增,吴乃性褒问前课,褒云更待数日必有厚利但守之无疑矣。自清明后京城绝无货之果得倍利,吴乃重谢仲褒曰:戊土克水为财水生于申是初不见财神只发财生之位故主货物也油麻者,申之所主也令加午上法以午为市正月申金办死虽货物入市缘市未动故未有价清明后土旺乃申金相气法以相气为财也虽被火克制却得末传子水为救而免其损伤行年上神是今日支神带腾蛇来临兼所得之时与物同类与今日干神相生课值日辰支干无损目下不中,后有倍息也应验若此。
0. 庆历八年戊子,楚衍因到雍邱,知县张邴邀衍至厅。正月十四日,占今年丰歉。是日癸未,得申时。一针见血 勾 龙 空 虎 酉 戌 亥 子 阴 空 勾 贵 父 酉 勾 ◎ 合申 丑常 卯 亥 酉 巳 官 丁丑 常 ⊙ 朱未 寅玄 亥 未 巳 癸 财 辛巳 贵 午 巳 辰 卯 蛇 贵 后 阴 楚衍曰今日申初二刻,立春,却得申时,以月将神后加申。三下贼上俱比,以涉害从魁加巳为用,将得勾陈,中传大吉加酉,太常。终传太乙加丑,贵人。太岁上得天罡,乘天后此年宜麦宜麻之稔。其余?米不丰。西南半熟,东北全荒。米?涌贵金银铜钱,物贱,人民饥荒。仍有疾疫,及盗贼惊恐,其年一一应验。议曰,太岁上神,与初传从魁为合,是金土相生,所以宜麻麦金银铜钱物贱,太岁临空,又天罡加临岁上,故主人民饥荒、盗贼、疾疫。西南方有亥子水神加之,与立春日干无伤,为吉将,得天空白虎凶神,故得半熟。东北方位,有巳午未火神加之,与立春日干克战为凶,又将得蛇雀凶神,故主全荒也。
0.皇祐三年辛卯岁三月丙午日,仁宗皇帝宣楚衍,立夏日占课,衍依课奏对罢。帝又占陈贵妃六甲,年二十二岁,妊身十月未产,得未时,以月将从魁加未。
勾合朱蛇 未申酉戌 蛇 合 朱 勾 财 戊申 合 青午 亥贵 戌 申 酉 未 子 庚戌 蛇 空巳 子后 申 午 未 丙 官 壬子 后 辰卯寅丑 虎常玄阴 楚衍奏曰:“此课占产,臣不敢言。”帝曰:“但实言课意。”衍奏云:“于今月二十三日庚戌日辰时,降生一公主,必失左目。生后五日,恐有不测之忧。虽产危而无损,宜预备之。”上云:“有禳法否?”衍云:“无法禳之。臣当万死。”上当日渐有怒色,云:“且出外听音。”即时差人监守楚衍。至二十三日庚戌辰时降生一公主。贵妃产时甚艰苦,至当日晚公主忽搐搦,遂损左目,至二十七日,公主死。即时赐楚衍御酒香药,次日引见,乞恩谢罪。上云:“应验如神。” 议曰:母行年立亥,上见丑加,以丑与子合。庚戌日辰时生,午火旺,申金死,下胜于上,故生女。申金乘六合,内战外伤六合之木,木属眼,申属阳,阳主左,故损左目。生后五日见寅,寅是金绝之地,以日干为子,则庚戌自绝于寅,寅上又天罡白虎,故五日后子死无疑。课系乱首(?),故生产危。月建有天医、青龙,故得无恙。
0.帝召占寻鹦鹉 陈龙 六寅卯辰巳空 朱丑 午虎 常 后 朱 龙 官 丙子 蛇 初 蛇子 未常 未 戌 丑 辰 子 庚辰 龙 中 贵亥戌酉申玄 戌 丑 辰 丁 子 甲戌 后 末 后阴 原文:“帝以为昴星课寻生物不复见。酉加子,鹦鹉飞于北方。况阴神见白虎,是猫伤矣。责酉为羽毛飞禽之属也。越四日,庚辰,忽宫人报鹦鹉在东南葡萄棚上。特诏楚衍问之。衍奏曰:据课象鹦鹉飞在东南林木之间,被罗网缠而不死。今日庚辰不得,来日辛巳,有刺面戎人捕得之,来献。果至辛巳日,兵士获而来献。”
0.嘉佑七年,太岁壬寅,三月十七日甲子日,上宣苗公达赐当日午时占课,问射覆。苗公达断经 射覆当作来意 龙 勾 合 朱 申 酉 戌 亥 虎 阴 龙 常 官 壬申 龙 空未 子螣 午 卯 申 巳 父 亥 朱 ◎ 虎午 丑贵 卯 子 巳 甲 兄 丙寅 后 ⊙ 巳 辰 卯 寅 常 玄 阴 后 苗公达奏曰:“臣闻古经云,凡传课,刚日先看日上神,柔日先看辰上神,次分天乙顺逆,及看三传,并太岁行年,只取胜者为事类。据来意,,主贵人将妇人使用铜铁尖长之物,欲伤小虫之命;其虫必生于秽杂不洁之处,人所不喜;今虫却未伤死而飞去,而铜铁尖长之物,反在木上伤折,不堪用矣。” 上宣问曰:“何以知之?”公达奏曰:“上巳作太常,卦名重审,亦名天网天乙逆行,故取故取太岁是寅,并天后胜事言也。故云:‘主有贵人欲有害心也’;将妇人铜铁尖长之物者,为发用得申金,春占又是甲日,申金囚死,更加巳上受克,故为铜铁尖长之物也;妇人使用者,初传冲末传,见天后寅木,此乃旺相,又在所生之处也。在木上伤折者,为木受生旺,金受囚死,又在巳火之上,所谓重重无气也。小飞虫生于秽杂不洁之处者,为发用是月厌,为污秽,将得青龙,中传将得朱雀,皆有飞象;金为虫,虽然无气,又申亥相害,然末传见生气加亥,其生气春以日旺,又在生乡,故主欲害飞虫,究竟未伤死而飞去也。臣出于短拙,有犯圣皇,合当万死。”上曰:“为适来有蝇子,在殿柱之上,朕戏以针刺之,而蝇飞去,其针在柱上伤折,故应课也。”
0. 天圣戊辰年正月甲子日,亥将未时,七十四岁老人占逃亡。一针见血 愚按:甲木克元武辰土,干上午火,克元武阴神申金,故易获。 勾 合 朱 蛇 酉 戌 亥 子 龙 玄 合 虎 财 戊辰 玄 龙申 丑贵 申 辰 戌 午 官 壬申 龙 空未 寅后 辰 子 午 甲 父 甲子 蛇 午 巳 辰 卯 虎 常 玄 阴 苗公达曰:主昨夜三更门户不闭,婢逃失财,网罗水际辰为罗网,往正北所至人家藏匿。其钱藏水中,速寻可得。愚按:“门户不闭”句,似从斩关课取义也;失财者,元武临财也。《精华摘锦》云:元阴见青龙乘申为损鳞,故主失财。果于当日申时获之。论曰:贵人临酉,门户惊恐。天罡加子将得元武,子为三更,在支上发用,是急应之兆。行年立卯上,天空乘未,属阴为婢,被旺木所制,故逃窜。元武阴上见申金,金生水,故钱藏水中。言逃往北者,谓阳作元武,婢走求阳也。法以初觉逃时只就元武立处求之,今在子,逃亡未经旬,只看元武立处。愚按:元武从不临东南,岂逃亡未经旬者,从不往东南方乎?故云正北。本人行年在卯,卯刑子,是元武遭刑可获。当日申时者,甲日属木,克元武所乘辰土,又末传临申,是元武三传之终也。 0. 芝寺住持印宗师一日害背病疽甚重,臭?至见骨,往求苗叔芳卜医生,甲子日三传午卯子一针见血 蛇 朱 合 勾 寅 卯 辰 巳 龙 常 虎 阴 子 庚午 龙 贵丑 午龙 午 酉 申 亥 兄 丁卯 朱 后子 未空 酉 子 亥 甲 父 甲子 后 亥 戌 酉 申 阴 玄 常 虎 苗叔芳曰无妨,可救,宜向南方求医。初传青龙胜光须用火。针一开即愈,后果得南方医者,用针一开之后却不溃脓,乃子卯相刑之故。再加一针,脓方出尽。用凉药敷贴,旬日全愈。此是天医之验,加于三传,病必可治。愚按此课不载月将正时若处午,为天医制鬼而吉,则七月占或十一月占也。若三月占则不用昼贵矣,天医有两种,一是正月起子顺行四仲,一是正月起辰顺行十二支。
0. 天圣六年戊辰五月丙寅日申将丑时丁卯人六十二岁占讼一针见血 玉连环末卷 合 勾 龙 空 子 丑 寅 卯 虎 贵 阴 合 官 甲子 合 朱亥 辰虎 辰 酉 未 子 子 辛未 阴 蛇戌 巳常 酉 寅 子 丙 父 丙寅 龙 酉 申 未 午 贵 后 阴 玄 苗公达曰:主门户不宁,卑幼为尊长所欺,反有词讼,须坐狱,两旬必有贵人释罪。来日丁卯便见官入狱也。果是兄讼其弟得大尹劝和,论曰魁罡乘蛇虎立卯酉,故知门户不宁,三上克下,为幼度厄,故主尊凌卑,神后加水为用,水在五月为囚气,丙火正旺不受上神所制,则反起争讼,年上见戌,戌为日墓,故主坐狱,发用神后为甲子旬首,年上河魁为甲戌旬首,应以两旬为期,传中合阴龙俱是吉神,又是比用课故主和允。酉作贵人临日支,顺行与用神金水相生,故得贵人释罪,卯上见戌,戌为火墓,故在丁卯日见官入狱也。
0. 五月甲戌日未将得卯时三十五岁妇人占亲事王连环末卷,一针见血 勾 合 朱 蛇 酉 戌 亥 子 虎 后 合 虎 兄 戊寅 后 龙申 丑贵 午 寅 戌 午 子 壬午 虎 空未 寅后 寅 戌 午 甲 财 甲戌 合 午 巳 辰 卯 虎 常 玄 阴 苗公达曰,尔有二夫,正夫不告而去,偏夫巳入?贼,中音信不通。尔今年求别嫁,有邻家一仆作媒,必有新喜,但请成之议曰。阴不备是妇人不贞之兆,法以青龙为夫,乘申金克日又属空亡,主逃窜,是不告而去也。青龙之阴神为偏夫,见子水乘蛇,主阴私隐匿,再传子上是辰,乘元武,是入贼党。课得炎上,夏旺则为新,三合六合则为喜,法以纳音为媒人。甲戌是阳火,以午为媒位,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