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县长考核奖惩制度浅谈
中华民国时期的文官管理

第七篇中华民国中华民国时期,是一个处于激变之中的时代。
旧的传统被打破,新的秩序尚未建立之际,变革与动荡构成了近代中国的主旋律。
置于中华民国这一特定的历史场景之中,官员群体作为社会的一个层面亦体现出变革时代的某些特征。
作为一个新旧制度的转型时期,科举选仕退出了历史的舞台,而新的官吏养成体系却尚未成形,在战火纷飞的特定历史语境之下,民国官员的入仕途径呈现出参差不齐的样态。
中华民国时期,各届政权无论是被动接受或主动吸收,都曾引进与推行文官制度,并在一定时间和特定范围内取得了一定成绩,产生较大影响。
它不仅结束了清末新政以来旧的文官制度被破坏、新的文官制度尚未确立,文官管理混乱、无章可循的局面,而且在中国首开近代文官制度之先河,基本上完成了以“恩赐制”为特点的封建文官制度向资产阶级近代文官制度的过渡,初步建立起了中国近代文官制度的法律规范,对其后的官员管理制度产生较大影响。
但是,从北洋政府到南京国民政府,官员的选拔也呈现出一种由瞻恩徇私向功绩人才型倾斜的态势,尽管如此,以私人关系得以选拔者依旧占据了主流,人事管理方面依旧比较混乱,“只打苍蝇,不打老虎”也体现在制度的具体执行之中,从而也影响了政府的工作效率。
纵观此时期的官员群体,它也具有着与时代息息相关的某些特点,笔者予以简要分析:首先,从中华民国时期的官员构成来看,它打破了之前仕人对官员资格的垄断,使得一些原本处于边缘的新兴群体开始步入了政统。
诸如近代军人、职业革命家、工商业者、边缘知识分子等权势社群先后崛起,参与到中国政治的角逐之中。
其中,尤其以军人出身者为最多,而这也直接促使官员群体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第二,民国时期政府官员的收入较为充裕,但是不同等级、地域间差距也极为悬殊。
当时政府官员的收入主要包括官俸与公费的职务收入,即使是最低等级的委任官的月收入也相当于当时一般中学教师的水平,高于同时期的工人、邮务生、打字员等工薪阶层,其他官员的官俸之高自不待言,何况除了官俸之外,办公费、车马费、津贴费等各项收入亦为数不少。
考核奖惩制度

考核奖惩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考核奖惩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考核奖惩制度1一、贯彻执行《实施办法》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本校视情给予表彰,可给予100元至500元奖励。
1、认真开展治安保卫工作,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预防案件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2、协同公安机关破获木校范围内的各种政治、刑事案件,或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成绩显著的。
3、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消防治安灾害事故隐患,使国家、集体和职工财产、生命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妥善调解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或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帮教转化工作成绩显著的。
5、因治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嘉奖、记功的。
二、失职、违章行为尚不够《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规、处罚的,按木《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扣除奖金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1、同有关人员未打招呼翻墙越门进入校园的2、不尽法律义务、知情不报、隐瞒违法犯罪等有碍于案件侦破的3、看、抄、传、听黄色淫秽书刊、图片、录像的4、故意损坏学校内部装饰或各种标志的5、偷窃少量公私财物的6、参与赌博的7、违反制度引起火警的8、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与生活的考核奖惩制度2为将幼儿园安全工作做实做细,强化全园教职工安全意识,做好各种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明确职责,特制定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1、幼儿园安全工作小组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布署幼儿园安全工作,各岗位、各相关处室根据自己承担的各项安全工作认真落实。
2、幼儿园逐层签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各岗位根据自己承担的安全责任,做好日常的检查、汇报、排除安全隐患工作。
并做好记录,做为幼儿园考核的依据。
北洋时期的县长考试

北洋时期的县长考试北洋时期的公务员招考,首先要基本符合以下条件,年满30,中华民国的男性公民,并且要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条1、国内外大学,政治、经济、法律专业出身,3年以上,2、国内外专门学校,政治、经济、法律、法政讲习所专业出身,1年半以上,3、相当行政资历3年以上4、各省最高民政长官保荐特送一般来说,当时报考公务员的,大致是三种人,一是海归留学生,清末民初,留洋是件便捷的事。
其中学法政和军事又几乎占留学生的大多数。
一是,前清在辛亥年反正留用的知县,还有就是地方公举的士绅和新学堂出身的学生。
凡褫夺公权,尚未复权,有绅民控诉,确经查实,亏欠公款,年老力衰不予报考。
每年2月份上京,首先赴内务部,交纳报名费1元,领具履历表,仔细填写三代履历,然后具领保结书(由在京同乡,荐任官职务以上者,三人联名具保),同时把毕业证,同等学历证明等送上呈验。
一切完毕,确定日期,赴宣武门象坊桥的议院参加考试。
早上7点入场,点名等一整套手续,11点正式开考,下午3点完卷。
考四场,分四天,实行逐场淘汰制。
县知事(县长)试题一例:甄录试:1,信赏必罚为行政之大本论。
2,安静之吏悃幅无华,日计不足,月计有余论。
第二试:现行法令之解释(4选2,多做不限)1、《临时约法》第51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其意旨若何?2、地方宣告戒严,地方官之行政权限与平时有何差异?3、上诉分控告,上告,抗告,其不同点安在“、?4、试述训令,指令之意义及效力国际条约之大概(4选2,多做不限)1、地方官对外国人但有保护之责,而无管理之权,其故何欤2、禁止鸦片,禁种,禁吸,禁运,三者均属切要,依中英禁烟条约,能同时进行否3、自开商埠与租界之区别若何4、外国人在内陆买田地房屋,依条约有无限制第三试(三科)策问:全国岁入以赋税为巨,军兴以来,百度废弛。
地丁漕粮及国家维正之供,今则京饷既不照解,官吏亦无考成,各省田地税契向为税款大宗,近亦征不足额。
2022-2023学年吉林省松原市实验高级中学高二上学期期中考试复习历史试题(解析版)

吉林省松原市实验高级中学2022-2023学年高二上学期期中考试复习历史试题一、单选题1.某同学在研究古代中国郡县制的史书中,找到了“武公……十年(公元前688年),伐邦、冀戎,初县之”、“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惠文王十三年(公元前312年),又攻楚汉中,取地六百里,置汉中郡”、“(赢)政代立为秦王……秦地已并巴、蜀、汉中,越宛有邹,置南郡矣”等资料。
这些史料可以用来说明A.郡县制在秦国已占主导地位B.郡县制完全取代了分封制C.秦始皇统一后采用郡县制度D.商鞍变法普遍推行郡县制【答案】A【解析】根据材料“伐邦、冀戎,初县之”“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置汉中郡”“置南郡矣”等信息可知,郡县制在秦国已占主导地位,A项正确;秦朝时,郡县制完全取代了分封制,排除B项;材料中的秦王都是在秦始皇之前,排除C项;商鞅变法只符合秦孝公之后,与“武公”不符,排除D项。
故选A项。
2.《史记.萧相国世家》中写道:“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
何(萧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
”由此推知,萧何此举旨在A.促成儒家思想成为汉朝正统思想B.为汉朝制度建设提供借鉴C.引导统治阶级重视文化典籍先河D.实现对地方政府有效控制【答案】B【解析】萧何“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是为了了解研究秦朝制度,分析利弊,从而为汉朝制度建设提供借鉴,故答案为B项;萧何没有促成儒家思想成为汉朝正统思想的目的,排除A项;萧何此举的目的不是重视文化典籍,而是统治的需要,排除C项;这一做法不是针对地方政府,排除D项。
3.江平教授在《罗马法基础》中指出:罗马法是奴隶制国家时期的法律,但“在一个长达一千多年的奴隶制社会中,生成了商品生产社会第一个较完备的法律。
显而易见,这样一个法律与当时的社会政治制度完全不相吻合。
是一种与奴隶制社会的国家本质完全不同的法律。
”下列理由最合理的是A.罗马法是平民与贵族激烈斗争的结果B.仅适用于罗马公民,适用范围狭小C.罗马法本质是维护资本主义工商业经济发展D.罗马社会农商并行发展的双重经据此可知民国时期的县长考试A.注重德才兼备B.强调资格出身C.深受科举影响D.突出行政能力【答案】D【解析】从材料中民国县长考试的内容来看,主要涉及国民党党史、建国策略、法律、经济学、政治学、本省财政、实业、教育及路政等,说明的是对县长行政能力的重视,主要选拔实用性人才,D项正确;材料未涉及个人品行,排除A项;材料未涉及县长出身问题,排除B项;科举制在明清时期走向僵化,不利于实用性人才的选拔,与材料无关,排除C项。
古代官吏考核奖惩制度琐谈

古代官吏考核奖惩制度琐谈吏治的好坏,与有无严明而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有很大关系。
所以,一般在政治比较清明的时期,政府对官吏的考核、奖惩,总是严格认真的。
我国封建社会,官吏的考核、奖惩制度,肇始于战国,至秦汉开始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办法。
在汉代,一年一度的考核,叫做常课;三年一考察治状的,叫做大课。
一方面,由中央课郡,郡课县;另一方面,各部门和长官课其属吏。
举中央对郡的常课来说,中央由丞相和御史大夫负责,有时皇帝还亲自出来主持,每年年终,郡国守相都要向中央报告一年来的工作,以接受考核。
报告的内容包括:户口增减、垦田农桑、漕运水利、钱谷出人、盗贼狱讼、教育选举、灾害疾疫等。
各地向上报告,有规定的簿册,名为上计簿,报告工作的过程,名曰“上计”。
怎样核实“上计”内容的真伪呢?汉朝还有另一套监察制度,这就是刺史制。
汉武帝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共设十三个刺史,按是否犯有聚敛为奸、刻暴杀人、蔽贤宠顽、放纵子弟、勾结豪强等行为来考察各地长官的治理情况。
如果犯有其中一条的,就要受到弹劾和惩罚,如果严格守法不逾诸条者受奖。
受奖一般都要赏赐财物和升官,受惩者,轻则降官,重则绳之以法。
比如西汉宣帝表彰了胶东相王成,就因为他“治甚有声”,流民归田复业达八万多户,不仅升他为太守,而且赐爵关内侯。
而哀帝时的鲍宣,则因“举错烦苛”,被免去了豫州牧的职务。
唐朝也有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大唐六典》规定,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有“四善”、“二十七最”等具体条目。
四善是“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侧重于德的标准;二十七最是对不同的职务提出不同的要求,如铨衡人物、擢尽良才,为选司之最;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等。
这是侧重于才能、政绩的标准。
考课工作由史部负责,根据这两方面的标准,经过考核,写出考词,定为九个等级。
如一最四善为上上考,一最或无最一善为中中考,背公向私、职务废阙为下中考,居官谄诈、贪浊有状为下下考。
浅谈晚清到民国乡村治理的制度

浅谈晚清到民国乡村治理的制度晚清到民国时期,中国的乡村治理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这个时期,乡村治理制度逐渐从以官府为中心的传统模式转变为以村民自治为主导的新模式。
这种变化的背后是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的变化,以及政府对乡村管理模式的转变。
本文将从制度角度探讨晚清到民国时期乡村治理制度的变化及其影响。
晚清时期,中国的乡村治理制度仍然以官府为中心,“乡制”是当时的主要制度。
乡制由县官派遣一名乡长到乡村理事,由他来管理村庄的内部事务。
村庄领导机构由乡长、村长、组长和无名望的村民组成。
乡长行政权是强制性的,而村长的权力则相对较小,只能处理些日常管理工作。
晚清时期的乡村治理模式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官府的管制过于严密,使得村民缺乏主体地位,难以在村级治理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其次,系统化和规范化不足,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程序。
此外,乡长的权力过于集中,村民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二、民初时期乡村治理制度从民初开始,中国的乡村治理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自治制度逐渐成为主要模式。
民国时期的乡归地方自治,乡级领导机构由村民选举产生,包括村委员会、代表会、村务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以村民会议的方式行使管理权。
村领导人是村民的拥有者,他们可以在领导机构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村民可以通过会议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村级事务有决策权。
当时的乡村治理制度优点是实行了地方自治,充分保障了村民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催生了基层民主,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了村务管理和村庄建设。
但该制度存在缺点,如法律制度不完善、维稳管理不力、乡村经济不发达等问题,也限制了村民自治的发展。
这种制度变革对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它促进了基层民主的发展,并在某种程度上采取了一种更加平等的社会体制,定期选举和常规化的自治模式,逐渐消解了严格的等级制度。
村民在选举过程中有了更多的话语权,更广泛地参与了村庄决策。
其次,这种制度变革加强了政府与社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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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县长考核奖惩制度浅谈摘要:国民政府时期,为了解决省、县二级地方体制所导致的政令不通、权力不集中,国民政府逐步建立起针对县长的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对县长的监督管理。
奖惩考核制度以时间为界限分为年考、三年考成和平时考核。
三种考核奖惩在国民政府时期的地方基层政治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在当时政治腐败的社会大环境下,县长作为一个下层官阶,很大程度上也是身不由己频繁更动。
这就使得民国时期的县长奖惩制度最终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随南京国民政府的灭亡而消逝。
关键词:民国时期;县长;考核奖惩制度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地方行政制度始终实行省、县二级制。
省设置省政府,接受中央领导,综合办理全省的政务;县设置县政府,接受省政府的领导,综合办理全县的政务。
然而在切实的实行当中,也不可避免的遇到了历史上所有二级地方体制共同的问题:一级地方行政机关下所设置的二级行政机关数量太多,从而管理不过来,“而出任县长者,辄存阳奉阴违、蒙蔽取巧之心”,[1]任何政令都无法行之有效的落实。
这种问题在遇到战事、各种大规模变革时尤为突出。
在此情况下,国民政府就十分重视对县长的监督管理,建立起了针对县长的考核奖惩制度。
一、考核奖惩分类1935年7月,民国政府颁布了修正后的《公务员考绩法》,规定公务员考核分为年考和总考两种。
年考就是以一年为时间段,考核每一年成绩;总考就是考核三年的成绩。
1945年10月,民国政府又颁布了《公务员考绩条例》,规定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
这些法律法规都适用于县长。
也就是说,民国时期的考核基本分为平时考核、年考、三年总考三种,而三种考核无论是考核内容还是考核方式,都各有千秋,施行起来也各有利弊。
二、考核奖惩内容(一)年考1935年11月,民国政府颁布《公务员考绩奖惩条例》,规定公务员考核奖励分为升等、晋级、记功三种;考核惩处分为解职、降级、记过三等。
年考是三种考核形式里实行最为普遍的,他的考核方式是将成绩分分为几种等级,分别给与奖惩。
关于年考《公务员考绩奖惩条例》做了具体规范:一等晋级、二等记功、三等不予惩戒、四等记过、五等降级、六等解职。
但是各省份在具体实施起来有略有变化,但始终以分等级为主要形式。
如山西省1930年在对县长的考核中,将成绩划分为上、上中、中、中下、下五个等级,上等、中上等、中等都可以得到奖励,而中下等,下等会受到惩处。
具体是上等记大功一次,俸禄加升一级;上中等记功一次,俸禄加升一级;中等俸禄加升一级;中下等给予申诫;下等直接撤销职务。
1929年的考核结果是,平定县县长李兆麟等17人被定为上等,阳曲县县长杨楷等34人被定为上中等,洪洞县县长柳蓉等23人被定为中等,溯县县长曲著勋等9人被定为中下等,安泽县县长杨世瑛等7人被定为下等,“均按制度规定给予奖惩”。
[2]又如河南省在1932年举行年考,将成绩等级划分为金榜、红榜、白榜、黑榜四种,将成绩优秀者划入金、红榜,将成绩差劣者划入白、黑榜。
最终有11人上金榜,18人上红榜,15人上白榜,19人上黑榜。
关于年考的考核内容有很多,各个省份也略有不同,但大体内容都是一样的。
分别是民政、财政、教育、建设、保安等。
民政主要是办理户口壮丁总复查、推行新县制,也包括战时救济、禁革民间陋习、整理人民团体等。
财政主要是整理税务、推行节约、建国储蓄、还包括查缉私运现金出口、防止物品资敌等。
教育主要是推行国民教育、开展新生活运动、筹设社教机关等。
建设主要是建设或改善各县区间各种道路沟渠、推行各县农田水利、推行度量衡新制与工业标准等。
报案主要是办理警政、维持治安,也包括办理人民自卫、枪械登记,造报登记册及办理借用等。
如1934年河南省依据上年制定的《县长考绩及奖惩办法》进行年考,“分民、财、建、教、保安、司法专项详细考核,分别奖惩”。
[3]又如1940年福建省县长年考是按照民政、财政、教育、建设、保安、兵役、军训、粮政、农业、卫生、计政、地政来考核奖惩。
年考实行起来比较广泛,主要是因为考核范围比较广泛,受众县长比较多,考核时间也不算很长,县长们不管在哪一方面做出成绩,都有可能较快获奖,这就提高了县长作为的积极性。
(二)三年总考1933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修正县长任用法》,它有内容规定县长的任用必须先经过试署,试署期为一年,期满被评为优良的县长予以实授,被评为不良等级的县长会被免职。
这就相当于我们现在的试用期内考核。
实授后以三年为一任,每一任期进行一次三年成绩的总考,即三年总考。
三年总考根据成绩考核等级,而考核的内容和年考内容基本一致。
奖惩方面的国家标准是“一等升等、二等晋级、三等记功、四等不予奖惩、五等记过、六等降级、七等解职。
”[4]在国家规定的三年总考大纲之下,各个地方再制定和执行符合地方具体情况的奖惩细则。
如浙江省的做法是对于考核等级是优良者上报给内政部铨叙部审定后,再上呈给行政院核准。
凡是原本是处于“试署”阶段的县长,全部改为“实授”,已经处于“实授”阶段的县长,升级为简任官。
“如一时无简任官职者,以简任官存记,遇缺任用”。
[5]浙江县长如鄞县县长陈某某升任会计长(后调为财政厅长),龙游县长周某某、分水县长钟某某,先后升行政督察专员,即由此而来。
三年总考效果很不理想,虽然考核内容也比较齐全,但是它是考核种类里面周期最长,时间最久的,在动荡的社会环境下,县长这个品级低微的官职往往受到各种中、高级官僚摆布,很多县长不到三年就离职了。
(三)平时考核除了年考和三年考成以外,当时很多省份还流行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主要是在遇到特殊任务时对县长进行考核并奖惩。
这里的特殊任务一般包括特殊时期征粮、征兵、征工,也包括剿匪,破获重大案件,抓获重大罪犯等。
而对于这种平时的考核所采取的奖惩,一般是通过记大功、记功、记过、记大过和任免调职等形式来进行。
如广西省就曾依据《田赋考成条例》对县长“考其殿最,分别奖惩之”。
[6]1930年,山西省的平时考核内容就包括各县县长剿匪功过,然后根据记功次数和记过次数,每半年处理一次,功过相抵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奖惩。
从1932年10月到1933年3月,就有部分县长因此收到奖惩。
如山西省徐沟县县长孟子英等5人功过相抵后记功2次,“传令嘉奖”;交城县县长张维敬等9人功过相抵后记功1次,“免予奖惩”;榆次县县长杨如梅等3人功过相抵后,无功无过,“免予奖惩”,太原县县长陈乃蓉等18人功过相抵后记过在2次以上,“各减一月俸十分之一”;介修县县长周毓宣等7人功过相抵后记过在4次以上,“各减一月俸十分之二”;大同县县长严廷扬功过相抵后记大过1次,记过6次,“应予降调”。
[7]对于县长的奖惩,除了记功过以外,对个别县长调任免职也含有奖惩的意味。
所以,任免调职也是奖惩的重要方式。
1932年9月到1933年8月山西省更调县长73人,其中因为犯错被撤职和调离本省的有23人,因为办事不力被调离本省的有1人,因为旷工不在任被调离本省的有1人,因为办事敷衍了事被调离本省的有1人,因为考绩成绩属于中下等被调离本省的有5人,因为办事不符合民情被人民反对被调离本省的有1人。
合计32人,占了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无论是年考,三年考成还是平时考核,在遇到县长过失严重的,就交给中央或者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处理。
在民国时期,中央惩戒委员会一共办理了1400多件惩戒案件,而其中县长惩戒案件占了很大一部分。
1938年7月到1939年6月,湖北省因为过失、包庇人犯逃脱,无法完成征兵任务等原因,被惩戒的县长有47名。
其中被申诫的有5人,记过的有7人,2次记过的有2人,记大过的有2人,被撤职的有13人,被减工资的有9人,撤职查办的有9人。
[8]平时考核施行也比较普及,因为动荡的时局下,县长们总是能接派到许多临时任务,比如剿匪、征税、抓壮丁等等,这就给平时考核带来了许多可能性,并且平时考核在完成任务后很快就可以得到奖赏,其施行起来就十分频繁。
三、考核奖惩局限县长的考核奖惩制度里面,尤其是年考和三年考成考都以在任时间为基础,按照当时的《修正县长任用法》,县长的任期为试署一年、实授三年。
但是,在民国政府时期,各地的县长更调频繁,能够任满的县长少之又少。
这就使考核奖惩制度丧失了实施的前提条件。
如1931年全国各省县长更动统计中,全国平均有百分五十四的县长变动过;1931年全国各省县长任期统计中,平均每个县长任职只有393天。
所以在对县长考核奖惩中,以时间为考核界限的方式实行起来并不科学。
另一方面,国民政府官僚体系的腐败,时局的动荡,下级官僚对上级的贿赂,也使得很多考核奖惩标准都形同虚设,包庇违规渎职下属、为无能行贿者开脱等情况也是不言而喻的。
所以在民国这样军阀众多,政治不稳的社会大环境下,县长考核奖惩制度是很难开展实施的。
四、总结民国时期建立县长考核奖惩制度的初衷是监督县长,从而提高县长行政效率,加大中央集权力度。
虽然其在不同时期、不同省份的实行情况不同,但共同的特点是,大多数流于形式,少部分较为认真。
这跟县长本人的办事能力、道德素质以及上级的压榨与否有关。
县长奖惩制度本身是没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的颁行也是奖惩制度逐步完善的标志,它也在民国时期地方基层政治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在当时贪污横行,政府腐败的社会大环境下,县长作为一个下层官阶,很大程度上也是身不由己,他们很多是由其它上级官员举荐而来,形成裙带关系,受举荐者的摆布十分普遍,这是县长频繁变动的原因之一。
另外,即便是通过考试选拔出来的县长,在无权无势的情况下,都需要依靠当地乡绅,而县长并没有权力对乡绅如何,因此还不得不对下讨好当地乡绅。
这样,夹在上层官僚和下级乡绅中的县长,处境是十分尴尬的,很多人因此压力而辞职,这又是县长频繁更动的另一原因。
最终,这就使得民国时期的县长奖惩制度最终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随南京国民政府的灭亡而消逝。
参考文献[1]国民国民政府训令[N],国民政府公报,洛字第31号.[2]前揭.山西民政汇刊[M](民国二十年),公读.280.[3]前揭.河南省政府五年来施政统计[N],民政.20.[4]国民政府公报[N],第1885号.[5]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浙江文史资料选辑[M]第21辑. 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会,1982:112-113.[6]广西省施政记录[M](民国二十二年).90.[7]山西民政刊要[M](民国二十三年),图表.85-86.[8]《湖北省各县县长惩戒一览表》,国民政府时期湖北省统计处档案,卷号LS2-1-11-1。
[9]王奇生.民国时期县长的群体构成与人事嬗递──以1927年至1949年长江流域省份为中心[J].北京:历史研究,1999.[10]魏光奇.官治与自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作者简介:刘洋(1992—),男,重庆市铜梁区人,重庆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