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

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

前言:中国历来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大国,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民的土地问题是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如何,关系历代政权的兴亡治乱和社会经济的繁荣衰替。1:夏商周时期井田制

井田制是一种国有

土地制度,一切土地属

于国王所有(性质公有).

周王把土地赐给诸侯臣

下,受田者只能世代享

用,不得转让与买卖,

兵要向周王交纳一定贡赋(内容)。那时耕地沟洫纵横,如同井字,称为井田(由来)。奴隶主强迫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注: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比较低,所以在井田上是成千上万的庶人一同耕作。井田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周代生产力发展水平。

2春秋战国时期的过渡:奴隶主的土地国有制大部分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

春秋:井田制瓦解

直接原因:各国税制的改革

根本原因:铁农具的出现和牛耕的推广

表现:由公田到私田。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大量荒地被开垦,出现井田制公田之外的私田。私田主人控制私田产品不缴纳给国君,而且改变了对耕田者的剥削方式,即让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后,可以保留一部分产品。这样耕种的人就转变为封建农民,私田主人成为封建地主,农民向地主缴纳地租。

战国时期:封建土地私有制确立

确立原因:1:生产力的进步促使井田制瓦解。(根本原因)

2各国的税制改革和变法使土地私有合法化

表现: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

鲁国的初税亩

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依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制度

3:秦朝至清朝时期的土地私有制

注:井田制的瓦解和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全国的土地都变成私有土地了。

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式:1;地主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2:君主土地私有制(即国有土地)3自耕农土地所有

土地兼并问题

土地兼并,是指土地愈来愈集中到少数大地主、大官僚手中,而农民则越来越多地丧失土地,甚至根本就没有土地。土地兼并是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一个难以治愈的顽疾。大地主为了拥有更多的土地,采用各种卑劣手段,尤其是灾年,地主巧取豪夺让拥有土地的农民变卖自己的土地和房产沦为佃农。

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造成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封建中央政权的软弱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

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与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兼并的措施,使兼并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二是直接导致农民战争的爆发。

历代调整治理土地兼并的法令:目的是限制土地兼并,确保小自耕农利益,限制大地主利益,以维系政权稳定和国家财政收入。

1;北魏的均田令

2;隋唐的均田制

注: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废弛。

3;清朝更名田:内容: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耕种人所有,叫做更名田。

起源:明未清初,明代宗室藩王们及一大批官僚豪绅被镇压后,这些被镇压的藩王、官僚豪绅所霸占的土地分布在山东、山西、湖南、湖北、陕西等地,当时清政府有的官吏建议统一回收,然后卖给农民耕种。而当时有的庶民一贫如洗,哪有钱购买这些土地呢?康熙

作了一个令大部分清政府官吏张目结舌的决策,他下诏将藩王的土地无偿交给所在地的农民耕种,号称“更名田”。“更名田”的实施,使农民有了自己的田地,不再成为“流民”,不再滋生事端,赢得了民心,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反过来,农民种田取得收益后,积极缴纳赋(税),使清政府的国库日益充实起来。康熙在实施“更名田”的同时,大胆奖励官员、农民垦荒。他针对当时一方面国库粮食不充足;而另一方面地方出现抛耕、荒耕的现实状况,在康熙十年,对新垦荒地免税的年限,由过去的三年放宽到四年,又宽到六年,最后宽到了十年;此外,康熙皇帝针对贫困农民在垦荒和兴修水利无资金、无耕牛的问题,他下令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资助。他说:“流移者给以官庄(官田),匮乏者贷以官牛,陂塘沟洫修以官帑(公款),则民财裕而力垦者多矣。”并下令调荒地垦熟后,原主不许复认,以鼓励垦荒者的积极性。

4:太平天国的天国田亩制度:《天朝田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根据“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把每亩土地按每年产量的多少,分为上、中、下三级九等,然后好田坏田互相搭配,好坏各一半,按人口平均分配。凡16岁以上的男女每人得到一份同等数量的土地,15岁以下的减半。同时,还提出“丰荒相通”、以丰赈荒的调

剂办法。

新中国成立前后:(土地由私有变为公有)

1: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主张核定全国地价,现有地价归原主所有,革命后因社会进步所增长的地价归国家所有,由国民共享,做到家给人足。这是资本主义的土地纲领。

2:共产党的土地革命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3: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根据地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4;中国土地法大纲: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延续了数千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彻底废除了。

6:1953年,我国开始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农业合作社(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阶段)的集体经营形式,这个集体经营形式是从土地私有制逐渐过渡到土地公有制的转变。到1956年底,把土地等

农业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我国才真正地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中国土地制度

中国土地制度沿革

1、原始社会

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

2、奴隶社会(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齐耘

(1)实质:国王所有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2)表现:①“公田”:贵族占有;②“私田”:分授给农夫,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3)内容:①一切土地名义上属于国家公有;②国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诸侯要向国王交纳一定的贡赋(3)瓦解:齐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初税亩,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

秦商鞅变法,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推动地主经济的发展

3、封建社会(战国—1840)

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

国有——“官田(公田)”

私有——

①自耕农土地私有制

②君主土地私有制

③地主土地所有制(豪强地主、士族地主)

土地来源:占有公田转私,获赐,兼并买卖(主要)

租佃关系:战国产生,汉代普遍

自宋代始,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

明清时期,租佃制普及全国,成为农村经济的主要形式

地租形态:劳役-实物(宋)-货币(明清)农民雇工自主权积极性提高人身依附关系:东汉豪强地主形成田庄,田庄的劳动者与田庄主形成强烈的人生依附关系。之后依附关系越来越减弱,特别是明清时契约纳租方式确立后。解脱出来的农民,生产自主权提高,提高了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4、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体(截止1952)

(1)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农民个体私有,平均主义

(2)辛亥革命:平均地权(理念)

5、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

目的:为发动农民反对军阀

政策:耕者有其田(口号)

影响:有利于开展农民运动、反对军阀统治

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6、十年对峙时期(1927—1937)

目的: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政策:1927 打土豪,分田地;

1931土地革命,农民土地所有制

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影响:巩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障,调动了他们革命的积极性

7、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

(1)进行根据地建设—大生产运动(抗战时期中共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的以自给为目标的大规模生产自救运动);军垦屯田

①目的:巩固农村革命根据地

②影响:陕甘宁边区和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大生产运动健康发展,成就显著。农业和工商业的产值迅速增长,人民负担大大减轻,军民生活明显改善。大生产运动使根据地度过了严重的经济困难时期,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2)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①目的:团结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

②影响:中共在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改变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承认了地主土地所有权、地主对农民的债权和租佃关系。但对地主的封建剥削又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这一措施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解放农民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有利于团结地主抗日,巩固了抗日统一战线。

8、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

目的:调动广大群众革命积极性

政策:1946-5《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变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耕者有其田

影响:加速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进程

认识:变革土地制度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是广大农民最迫切的要求。不解决土地问题,就不可能把广大农民真正的发动起来,也不可能完成反封建的任务。在国共政权十年对峙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的国内矛盾,分别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土地改革政策。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为适应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需要而制订的减租减息政策已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要求,为了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中国共产党制订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土地革命纲领。

9、建国后(1949至今)

(1)1950土改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按劳分配

①目的:新解放区农民迫切要求获得土地;为了彻底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

②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③特点:采取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④影响:1952年底全国基本完成土改,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彻底废除;广大农民翻身解放,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

(2)1953-1956 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1958后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规模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①方针和原则:积极发展稳步前进、自愿互利

②方法:典型示范逐步推进

③过程:互助组(社萌芽:土地私有、共同劳动)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半社:土地入股、统一经营)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完全社:土地归公、集体所有)

(3)1978 家庭联产承包制(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

大规模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

①主要形式: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

②方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改革后新体制实行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

③性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性质仍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④实质: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使农村获得生产和分配自主权。

⑤意义: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凋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改革逐渐向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发展。它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条件

①主要形式: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

②方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改革后新体制实行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

③性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性质仍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④实质: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使农村获得生产和分配自主权。

⑤意义: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凋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改革逐渐向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发展。它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条件

中国近代史上中共的土地改革或者革命一共是五次

国民大革命事情打土豪分田地

国共十年对峙时期 1931年土地政策

抗日战争双减双交政策

解放战争时期 1947年召开全国土地革命会议

建国后1950_1952年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

关于创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助力乡村振兴的思考

关于创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助力乡村振兴的思考 摘要:土地是经济开始、是财富之母、农业的基础、农民的根源。土地制度是 国家生产关系重要部署和所有管理制度中最基本的制度。21世纪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城乡一体化发展背景下的农村地区的土地管理更加严重。为了管理农村土地,需要继续完善综合管理战略,不断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 从而落实城乡一体化发展背景下的中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措施 引言 在现代化社会发展过程中土地资源是重要的物质资源,我国国土辽阔,但是 由于人口基数较大,人均占有土地量较少,为了保障土地资源能有效应用,当前 要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在现阶段土地工作开展过程中,土地管理战略 能保障各项土地工作有序开展,对全面提升管理工作效率以及扩大管理范围具有 重要意义。但是从现阶段我国部分区域土地管理工作现状来看,仍旧存在较多问题,当前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各项管理工作能落实到实处,推动我 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 1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各项问题 1.1耕地保护面临的挑战 当前我国人口约有14亿,粮食自给量不足60%。如果继续降低我国农产品的占比,必将对我国粮食安全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我国制定了严格的耕地面积红线。但在具体工作中,1.2亿hm2的耕地红线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首先,在计 算耕地面积的过程中,我国将实测面积作为具体的考核标准。但依据传统的统计 标准,土地的实际产量是基层计算耕地面积的主要计量方式,因此,我国的耕地 面积有虚高的成分。其次,我国部分地区在补偿占用耕地的过程中,存在以次充 好的现象。近年来,城市发展占用了大量的农业用地,这部分土地的质量普遍较好。在耕地补偿的过程中,部分地区开垦了对等的贫瘠土地,但是这些土地的产 量远低于被占用的耕地。 1.2监管不合理,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对农业耕地、林业用地不合理监管与保护,受到自然条件 等要素影响,土地会发生不同程度荒漠化与水土流失问题,致使土地质量不断降低。其次城市发展过程中各类废水废气不合理应用,不通过处理随意排入土地中,将会导致区域土地资源与水资源受到污染。从现阶段土地管理工作发展现状来看,国家已经拟定了各项土地管理政策,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地方管理部门难以 重视。加上部分管理人员自身缺乏良好的责任意识,专业素质有待提升,需要更 新管理思想,致使各项管理政策未能全面实施。 1.3土地强制征用情况的存在 从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在几十年内可以迅速发展,这其 中的原因就有征收农村土地,且征用土地基本上都是强制征用,这一行为严重损 害着农民利益以及相关权益,这由两个方面可以体现:(1)由于土地征用后农 民目前的补偿制度不完善,补偿只是根据征地后的土地效益制定的,没有考虑到 土地成本,对农民进行补偿。(2)一直以来,我国土地征收范围一直很广,不 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阻碍着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推进。 2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探索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论文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论文 【摘要】三农问题是我国发展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直接关系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因此,我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的解决,积极采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措施。而土地作为农民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直接影响着三农问题的解决,土地管理也成为我国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在三农问题的解决中,政府加快改革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以促进农业生产。但是,由于受传统土地管理的影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在承包土地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置换等方面仍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政府解决。研究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不仅能够提高土地管理效率,解决土地问题,而且农村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着深刻意义。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1.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背景下,我国对农村土地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法律规定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推进了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并且,农村土地直接关系着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关系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需要从农民入手,从农村发展实际出发,从立法、制度、整儿等方面入手,改进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不足,保证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农村土地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 2.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2.1承包地流转问题。首先,农民的土地流出承包意愿不断减弱,很多农户都不愿意将承包来的土地流转出去,还有一些农户在流转承包土地之后要求将承包土地回收。这是因为,农民对土地存在着矛盾心理。一方面,他们认为土地的农业收益较少,无法从根生上提高经济收入。另一方面,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高,认为土地是他们的唯一要价砝码。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农民不愿意讲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出去;其次,农村的规模经营主体缺乏劳动力。种植业的经营利润较少,劳动量较大,很多青年人都不愿意从事种植业工作。但是中老年的体力有限,无法从事劳动量大、劳动时间长的农业工作,导致农业生产缺乏劳动力。 2.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农村土地管理中的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严重影响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首先,我国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政策支持和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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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

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

中国社会制度形态嬗变期的三次历史阵痛

中国社会制度形态嬗变期的三次历史阵痛(1) 何宗海 历史总是重要的。它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我们可以向过去取经,而且还因为现在和未来是通过一个社会制度的连续性与过去连接起来。今天和明天的选择是由过去决定的。——[美]道格拉斯·C·诺斯 绪论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这是人类个体的生命诞生所不可逾越的一条自然法则。在临床医学中,阵痛是指孕妇在分娩时出现的子宫收缩,伴随而产生的一种疼痛的生理现象,这意味着新生命就此而降临。随着新生命的诞生,孕育了生命体的胎盘便脱落了,既离开了母体,又为新的生命体所扬弃;人类似乎没有直接吞食胎盘的本能。 中国社会制度形态漫长的嬗变过程,也不可逾越地遵循着类似的法则——从秦朝(公元前221年)再次统一华夏算起,到辛亥革命中华民国(1912年)建立,长达2133年的岁月中,经历了20余次大的改朝换代。国运最长的汉朝,继秦之后,世袭24代,主政400余年,完成了中华民族在世界民族之林的历史定位;最短的秦朝只有15年,秦二世的龙床还没捂热,就断送了他们的祖先非子当年从给周孝王当马倌开始,经过20几代人苦心经营了600多年的秦家王朝[1]。这2000多年中,以政治制度形态为核心的社会制度形态经历了统一政治、士人政治和民主政治3次根本性嬗变:秦朝(指统一后的大秦王朝),秦始皇26年至秦二世皇帝3年,公元前221年至前206年,国运15年;隋朝,隋文帝元年至恭帝2年,公元581年至618年,国运37年;中华民国,公元1912至1949年,国运38年。 在中国历史长河里,这三个朝代分别像一颗颗瞬间即逝的流星,国运之短暂,有的甚至连一代人都还没有长成,史官们还没有足够的时间回味反思,就永久地被历史尘封了。它们的国运加起来总共只有90年。 当我们这些后来人站在新千年的新起点上回顾往昔,展望未来时才发现,它们却是中国社会制度形态嬗变过程中,千年一遇的历史发展阵痛期留下的三个胎盘,三个分别孕育了新的社会制度形态——郡县制、科举制和民主共和制的胎盘。是它们以自身的毁灭孕育了新的国体,新的社会秩序,新的经济秩序,新的道德价值观念,新的意识形态,新的法律形态,进而孕育了相应历史时期较为成熟完善的社会制度形态。也正是这周期性的三次阵痛,分别成就了2000多年来中国社会制度形态的三次根本性裂变。 所谓制度,是指人类社会或以国家,或以团体,或以家庭家族的形式,由集体制订或约定俗成的法律、规定、公约、信条和规矩等。制度具有指导、约束、激励、规范的功能和作用。美国当代经济学家诺斯把社会制度分为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规则的执行机制这样三种类型。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有意无意形成的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非正式规则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它是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制度构成中的关键环节。这三部分构成了完整的制度内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2]。 社会制度是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普遍性、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具有稳定性的社会规范体系,是由一组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相对持久的社会关系的定型化。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与文化制度等,共同构成了社会制度体系。社会制度具有行为导向、社会整合和传递与创造文化的功能。

土地管理制度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分析摘要:土地是民生之本,是农业活动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制度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农村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之症结所在。为此,对农村土地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既是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也是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根据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现实情况,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现有问题做出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创新土地改革模式土地制度缺陷 一、土地制度国内外相关理论综述 土地制度的概述: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是我们进行土地制度创新研究的主要理论依据,而至于什么是土地制度,学者们存在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国内外理论界存在着明显的分歧。简单来说,存在以下五种代表观点: 1、土地制度是一定社会经济制度下一个国家与社会因人们利用土地而产生的人地关系以及其中人与人关系的一种法定的结合形式,即由国家社会定制的人们共同遵守的土地利用法制规范与政策。 2、土地制度是一定经济条件下土地关系的总和,是关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使用、管理的原则、方式、手段和界限等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化体系,它反映着因利用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人与地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3、土地制度是由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及其他要素构成的社会经济制度。 4、土地制度有广义与侠义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有关土地问题的一切制度,侠

义的土地制度主要指土地所有、使用与政府管理三大制度。 5、土地制度包括两个基本制度,一是土地的所有制度,而是地权制度即土地产权制度。 上述的五种专家学者的观点反映出其不同的视角和思维,前四种属于广义的土地制度,后一种是侠义的土地制度。从发展的观点来讲,土地制度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总和,其形成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与人地关系的演进,因此从本质上讲,农村土地制度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综合以上的学者观点,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二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三是农村流转与配置制度;四是农村土地收益制度等。 二、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 我国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 是20世纪80年代初形成的。从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看,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产权不明晰、承包期不稳定、宅基地产权不清等。同时 由于土地要素配置时间长、效率低、交易成本过高, 造成土地闲置、浪费和稀缺并存。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晰 中国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集体”是哪一级,在法律规定中则较为含糊。例如,在《宪法》中被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被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指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为此,在集体所有制下,“谁”真正拥有土地,实际上是不明晰的。所有权的虚设造成产权模糊,“责、权、利”不清,法律赋予农民的权益,由于实现形式的模糊不清而得不到落实和保证,但农民却要承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1、先秦: 西周实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 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 2、秦汉: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 3、隋唐: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

中国历史朝代公元对照

中国历史朝代公元对照 夏商周秦汉(西汉,东汉)晋(西晋,东晋)北朝( 前秦,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南朝(宋,齐,梁,陈和后梁)隋唐五代十国宋(北宋,南宋)先后与辽、金,西夏并存元明清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历史朝代公元对照 夏约公元前21世纪-约公元前16世纪 商约公元16世纪-约公元前1066 周西周约公元前1066-公元前771 东周公元前770-公元前256 春秋时代公元前770-公元前476 战国时代公元前475-公元前221 秦公元前221-公元前206 汉西汉公元前206-公元23 东汉 25-220 三国魏 220-265 蜀 221-263 吴 222-280 西晋 265-316 东晋十六国东晋 317-420 十六国 304-439 南北朝南朝宋 420-479 齐 479-502 梁 502-557 陈 557-589 北朝北魏 386-534 东魏 534-550 北齐 550-577 西魏 535-557 北周 557-581 隋 581-618 唐 618-907 五代十国后梁 907-923 后唐 923-936 后晋 936-946 后汉 947-950 后周 951-960 十国 902-979

宋北宋 960-1127 南宋 1127-1279 辽 907-1125 西夏 1032-1227 金 1115-1234 元 1279-1368 明 1368-1644 清 1644-1911 中华民国 1912-1949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49-五帝(约前26世纪初——约前22民纪末至约前21世纪初) 黄帝 颛顼 帝喾 尧 舜 夏(约前22世纪末至约前21世纪初——约前17世纪初) 禹 启 太康 仲康 相 少康 杼 槐 芒 泄

农村土地流转各项制度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土地流转方针政策、管理、监督和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第一条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指导各村土地流转,负责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汇总必报表。 第二条负责提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政策。 第三条主要负责建立50亩(含50亩以上规模经营的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及进收集,发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建立土地流转储备库。 第四条负责办理有关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变更手续,审核流转报告,指导签订流转合同及其鉴证,管理农村土地流转档案资料。 第五条定期召开月报会,及时总结经验,负责各村推广,做好各村土地纠纷的调解。 第六条负责调查核实奖励扶持申报材料。 二、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建立50亩以上规模经营的土地流转信息储备库;

第二条定点收集、定期发布,定时上报土地流转信息; 第三条及时更新土地流转的信息发布内容; 第四条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市、镇两级土地流转信息联网; 第五条指导培训镇、村两级信息员,及时采集信息资源,增强信息服务功能。 三、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加强对土地流转内容、程序、用途的合法性、规范性、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二条规范操作程序,保证流转程序和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三条依法审查土地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费用的合理性; 第四条对申请合同鉴证的,依法进行鉴证; 第五条对土地流转情况进行备案登记,为土地流转纠纷处理提供依据。 四、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农业土地流转资料的管理,

做到资料齐全、整理规范、使用有序、保管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柜要合理放置,统一编号,档案资料排放做到科学、整齐、统一。 第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变动,应及时办理移交、接交手续,防止档案遗失。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对土地流转资料应做到妥善保管,强化责任;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整理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相关资料,并按规定装订归档。 第六条加强治安保卫工作,严防档案资料被盗,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第七条室内要经常清扫和通风,保持整齐、整洁、干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强光辐射和鼠咬虫蛀档案资料。 第八条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查阅档案资料,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外借资料须履行登记归还制度。 五、调解仲裁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特定本法。

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在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我们可以现,一些国家为了发展经济,实现本国的工业化,这些国家琢磨出这样两条道路:一是走资本主义工业化道路,展望世界,这是许多国家都走过的,比如美国、比如欧洲一些国家、日本,而这些国家确实也资本主义道路走通了;另一条是社会社会主义工业化道路,这是苏联走过的,而且也走通了。十月革命,俄国虽然取得了胜利,但是国内的形势并不是很乐观,后来通过摸索,走出这么一条社会主义道路,并且实现了社会主义工业化,苏联一举成为欧洲第一强国、世界上最强的两个国家之一。 那么,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都落后的国家,要走哪条道路,才是最合适的? 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这漫长八十年时间了,很多先进中国人都在尝试着学习西方先进技术、制度等,中国也尝试着走资本主义道路,但历史证明,资本主义道路在中国是走不通的。一方面,三千多年的封建主义束缚着中国人的思想,再者,封建主义并不愿意走资本主义道路。另一方面,帝国主义主义势力不愿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从鸦片战争开始,中国就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帝国主义列强为了打开中国这个国门,成为自己统治世界的一部分,他们并不乐意中国变强。而中国的资产阶级并不具备建立资本主义道路的条件。因此,靠中国资产阶级的力量,中国最终也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资本主义国家。

在中国陷入困境时,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给中国带来了曙光。为此,中国看到了另一条出路,那便是社会主义道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的革命实践相结合,为中国人民选择了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这一历史性的选择,是中国人民历尽千辛万苦才找到的,是中国社会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而在新民主革命胜利后,在政治上,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确立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在经济上,没收了官僚资本并转换为社会资本,掌握了国家的经济命脉,为实现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创造了最重要的条件。所以,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近现代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纵观历史,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巩固和发展,体现了中国近现代社会运动的客观规律,是中国历史上最伟大、最深刻的变革。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是一百多年来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得出的必然结论。所以说,社会主义制度是历史的必然性。 而从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优越性来看,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正确的选择。 1.在理论上,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首先,社会主义经济适应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其次,社会主义制度代表了

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

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补偿、安置、报批等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提供给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不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的自有财产,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 三、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属经营性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储,以拍卖、招标或挂牌的方式公开交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属非经营性用地的,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属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保留划拨用地性质办理划拨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四、原划拨土地使用者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和不进行重

建的前提下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的,除尘经有权政府批准,今后改建提高容积率的,应补交相应土地出让金;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五、原划拨土地使用者申请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准予改变用途的,属于利用原有房地产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属于需要重建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同等条件下,原土地使用权人有优先受让权。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抵押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须先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竞价出让土地所得价款,优先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 七、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转让房地产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拍卖企业等中介机构擅自接受委托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拍卖的,由此给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受让人造成的损失,由中介机构自行负责。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历史朝代公元对照表

中国历史朝代公元对照表 ┏━━━━┯━━━━━━━━┯━━━┯━━━━┓┃朝代│ 起讫 │都城│ 今地┃ ┠────┼────────┼───┼────┨ ┃夏 │约前22世纪末至约│安邑 │山西夏县┃ ┃ │前21世纪初—约前├───┼────┨ ┃ │17世纪初 │阳翟 │河南禹县┃ ┠────┼────────┼───┼────┨ ┃ │约前17世纪 │亳 │河南商丘┃ ┃商 │-前11世纪├───┼────┨ ┃ │ │殷 │河南安阳┃ ┠─┬──┼────────┼───┼────┨ ┃ │西周│约前11世纪-前771│镐京 │陕西西安┃ ┃周├──┼────────┼───┼────┨ ┃ │东周│前770-前256 │洛邑 │河南洛阳┃ ┠─┴──┼────────┼───┼────┨ ┃秦 │前221-前206 │咸阳 │陕西咸阳┃ ┠─┬──┼────────┼───┼────┨ ┃ │西汉│前206-公元25 │长安 │陕西西安┃ ┃汉├──┼────────┼───┼────┨ ┃ │东汉│ 25-220 │洛阳 │河南洛阳┃ ┠─┼──┼────────┼───┼────┨ ┃三│魏 │ 220-265 │洛阳 │河南洛阳┃ ┃├──┼────────┼───┼────┨ ┃ │蜀汉│ 221-263 │成都 │四川成都┃ ┃国├──┼────────┼───┼────┨ ┃ │吴 │ 222-280 │建业 │江苏南京┃ ┠─┼──┼────────┼───┼────┨ ┃ │西晋│ 265-317 │洛阳 │河南洛阳┃ ┃晋├──┼────────┼───┼────┨ ┃ │东晋│ 317-420 │建康 │江苏南京┃ ┠─┴──┼────────┼───┼────┨ ┃十六国 │ 304-439 │ - │ -┃ ┠─┬──┼────────┼───┼────┨ ┃南│宋 │ 420-479 │建康 │江苏南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 农经发〔2014〕12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县、乡(镇)和村在组织归档时,对同一归档材料,原则上不重复归档。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建立副本。 第九条承包地确权纸质档案应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整理。 第十条确权登记类中具体涉及农户的有关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实地勘界、界限图表、登记和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卷”进行整理组卷。 第十一条归档的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归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第十二条归档的非纸质材料,应当单独整理编目,并与纸质材料建立对应关系。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安全可靠性,电子文件和利用信息系统采

【管理制度】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夏商——唐朝) 1、夏、商时期:占主要地位的以族为单位的土地公有制,农业生产往往采取集体劳作的方式进行。 2、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虽然有“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说,但是,实际上却是和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当时的土地制度划分为井田,井田以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主要特征。 井田制:是和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当时的土地制度划分为井田,井田以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主要特征。各级贵族主要剥削民众的劳役地租。公田由村社成员共同耕种,收获全部上交国家,私田是村社成员的份地,公社成员必须按照制度定期交换份地,随着份地的变动迁居,村社劳动者对私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是以在公田上无偿劳动为条件的。

3、春秋战国时期:春秋及战国初年,井田制的破坏使农民对自耕份地的占有关系加强,出现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贵族阶级的进一步分化,也使一部分贵族下降为自耕农。战国初期之后,军功贵族通过赐予和买卖取得土地(如商鞅变法内容奖励军功);同时,商人、货币持有人也通过买卖去的土地,他们和军功贵族一起成为新兴大土地所有者。 4、秦朝:前216年,秦政府颁发“使黔首自食田”的法令,进行全国性的土地登记,这次登记,在于承认现实土地的占有状况,以稳定赋税收入,这样,也就以国家统一法令的形式,确认了土地的私有权。 5、汉朝封建土地制度:汉朝存在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1)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国有土地,直接由国家政权掌握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叫做公田。 主要包括:一是全国的森林、荒地,河流;二是皇帝的林园;三是分散在各地没收的富人、豪强、商贾的土地。 公田的经营方式: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海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我省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努力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力度,创新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城乡统筹协调的土地市场体系和土地管理制度,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基本原则:要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要坚持农业基础地位,坚守耕地红线,保障可持续发展;要坚持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提高农村土地市场配置程度和经济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要坚持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实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和谐发展;改革要坚

持“统筹考虑、统一部署、重点突破、稳步推进、依法推行”的原则实施。 二、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创新耕地保护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1、改革目标 坚决落实我省耕地保有量1077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935万亩的保护目标,坚守耕地“红线”,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综合效益统一。 2、改革内容 一是强化规划管控。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为指导,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切实落实上一级规划分解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二是优化基本农田保护结构与布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加大基本农田保护优化结构与布局研究,把优质耕地等农用地划入基本农田,按照集中连片、优质高效的原则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不得擅自征收、征用,不得改变用途。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思路论文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思路论文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思路全文如下: 1、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1农村土地资源与城市化建设之间存在矛盾 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呈现爆发式的增长,据统计,随着我国城镇化率提高百分之一,农村的耕地将减少675万亩,甚至在建设过程中一部分基本农田被占用,国家提出的耕地红线受到严峻的挑战,我国土地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当前可用于建设的农村用地已经十分有限,如何解决城市化发展与农村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1.2农村土地经营模式落后 我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然而这种分散经营的模式导致土地利用效率极为低下,远不能满足我国建设农业现代化的需求,导致此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的农村耕地分配过程中,未达到公平公正的要求,是按照人口、土地的肥沃程度以及距离远近等因素进行搭配分配的,因此同一个家庭的不同地块之间距离较大,较为分散,现代化的农业机械和设施很难得到大规模的推广和应用,因此无法满足现代农业规模生产、集约经营的要求; 第二,当前农村土地分散经营的方式很难与市场形成良好的对接,由于过分追求产量也忽视了产品的质量,大量农药和化肥的施用导致对大面积土地形成面源污染,使我国农村土地质量不断退化。 2、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 2.1不断健全农村土地产权责任体系 在现行的农村土地管理体系中,由于农村土地产权不够清晰导致地方政府、企业等钻空子侵占土地的现象比比皆是,要想解决这样的现实困境,就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保护。实际工作中,要不断健全农村土地产权责任体系,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由村内所有农户建立农户集体组织,农村土地的变更等情况必须经由农户集体组织商议通过后实施,这样就可有效避免由地方政府或村委会对土地的擅自处置,有利于肃清农村土地管理的“灰色地带”。 第二,对土地的收益分配方面要做到透明化,包括程序、过程、方案的透明化,农民享有土地收益过程的知情权。

中国历史的社会制度

关于封建制 老萧是《冰与火之歌》(美剧《权力的游戏》的铁杆粉丝。美剧和小说,除了具体历史事件的虚构外,其它都以宏大叙事的方式展示了一个真实的中世纪画卷。这个时代的本质,就是“封建制”。所谓封建,就是封爵建国,分为“公侯伯子男”五个等级。 那么,中国历史是否存在这样的一个社会呢?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周朝,包括西周和东周。在东周的春秋时期及以前,还没有完全礼坏乐崩的时代,公侯伯子男的等级是不乱来的。 比如我们所熟知的楚王,当初只是一个”子“的等级的国家。周成王“封熊绎于楚蛮,封以子男之田,姓芈姓,居丹阳”,也就是说,楚国历代楚王,按照周王的说法,应该叫”楚子”,是最低的一级爵位。 但是楚人霸蛮,坚韧不屈,不啃屈居人下。周夷王之时(公元前913年前后),楚国国君熊渠就曾经称“王”。而”王“,是只有周天子才能称”王“。 公元前704年,楚君熊通打败随国,让随国在周桓王面前说情,让楚国称王。周桓王不同意。熊通就自立为“楚武王”。这就是楚国称王的真正开始。 原文如下: 楚武王三十五年,楚伐随。随曰:“我无罪。”楚曰:“我蛮夷也。今诸侯皆为叛 相侵,或相杀。我有敝甲,欲以观中国之政,请王室尊吾号。”随人为之周,请 尊楚,王室不听,还报楚。三十七年,楚熊通怒曰:“吾先鬻熊,文王之师也, 蚤终。成王举我先公,乃以子男田令居楚,蛮夷皆率服,而王不加位,我自尊耳。” 乃自立为武王,与随人盟而去。於是始开濮地而有之。 这里所说的”随”, 就是现在随州所在地。可见,随州和荆州,在近3000年前就在一个行政区域内。 另外多说几句,这个随州,其实就是杨坚杨广那个”隋“朝国名的由来。 杨坚袭父爵位为“随国公”,称帝时改的国名也应为“随”。但是,随州的”随“带“走”不吉利,就将国名“随”改为“隋”。 如今在湘北荆州一带,不服气的口语叫做”不服周“。也就是不服周天子的“周”的管辖。有趣吧。 但是,老萧百思不得其解,传统的教科书为何把秦到清这样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叫封建制度呢?这个历史时代,应该叫做“帝国制”。当然,帝国时代,不同的时期皇权和地方豪族的权力分享有所不同。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中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两轮高潮。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是以农村土地权属改革和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改革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进行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分配。另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农村土地联产责任制和城市征收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和有偿使用。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行政划拨,二是土地无偿使用,三是无限期使用,四是不准转让。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制度,属于计划经济体制。 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经济和人口规模的扩大,这种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显现。主要问题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出现浪费和资产价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单位又无法获得土地资源,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体制障碍;企业成本失准,难以准确衡量经济效益;城市的房地产业无法进入良性循环,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演变 过时的土地制度严重制约了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导致文革结束不久中国实行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而土地制度改革又成为大陆改革开放的先声和贯穿整个过程的主要内容。从那时开始对土地使用制度的

改革,主要是在不改变国家对土地的所用权的前提下,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变无限期使用为有限期使用,变无流动使用为流动使用,沿着土地市场化的道路摸索前进。 1.开始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 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之先河,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打破大陆延续了将近30年的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制度。该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在那以后,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长期短缺问题,1982年深圳按城市内不同等级的土地向土地使用者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1984年广州和抚顺部分土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项目、涉外项目)进行了按土地等级开征土地使用费的试点工作。1986年上海对三资企业使用的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这些尝试虽然对旧的土地使用制度触动不大,但却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2.对城市经营性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转让 1987年深圳在大陆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出让了一块五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限期50年,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当年12月深圳市又用公开拍卖的形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987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确保土地有偿转让的规范化实施。 上述举措使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从理论探索阶段走向实践探索阶

英国和德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01班 12440309 研三班葛露阳 英国农村土地制度及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借鉴 一、英国建立了严格的农地保护制度和高效的农场经营制度 英国国土面积狭小,人多地少。2005年,国土总面积24.4万平方公里,人口6036万,耕地面积573万公顷,人均耕地0.095公顷(1.42亩),与我国人均耕地面积相近。目前,英国农业已高度现代化,2007年GDP中农业份额占0.5%,就业人数中农业就业份额占1%,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长期位居世界前列。二战前,英国对耕地基本不予保护,所需农产品主要依赖盟国和殖民地进口。二战以后,伴随海外殖民地纷纷独立和国内城市化、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英国日益重视本国农业发展,加强农地保护和管理,促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 一是将改变农业用地用途的权利由政府行使。1947年英国颁布实施了《城镇和乡村规划法》,规定私有土地变更农业用途,必须向政府缴税,从此土地私有者失去了擅自变更农业用途的权利。其后,还陆续制定了《新城镇法》、《村庄土地法》等一系列法律,进一步强化用途管制。 二是建立农地质量评价和规划管制制度。英国农业部从1966年开始进行农地质量评价,建立了农业土地分类系统,后经多次修订,现已成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许可的基础和经济建设的战略指导。目前,他们正通过实施乡村发展纲要和国家发展规划,强化对农业用地

特别是优等农业用地的保护。 三是多元化解决农地纠纷。发生农地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解决:最高法院和苏格兰郡法院受理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争议,下属法院受理地主与佃农争议;苏格兰土地裁判所与英格兰和威尔士土地裁判所受理征地补偿争议、土地登记争议等;农用地裁判所受理农业用地经营活动中的有关争议,独立行使裁判权,成员分别由土地所有者和承租者组织的代表组成。英国的土地裁判制度属于行政裁判,根据法律设立,既不属于法院,也不属于行政系统,工作经费由行政机关保障,裁判活动独立进行,主席由大法官任命,成员由部长任命,但部长不能解除裁判所成员的职务。 四是促进自营农场的发展。在过去相当长时期内,租佃制农场是英国农业的主要经营形式。进入20世纪以来,政府不断通过立法、财政补贴等方式,限制地主权利,发展了自营农场,促进农业规模经营。1906年《农业持有地法》规定,地主不得干涉农场主如何使用租佃的土地;1941年《农业法》规定,农场主可获得终身租期;197 6年又将租期延长到租地农场主死后的两代人;1986年在坚持赋予租地农场主终身租赁权和两代继承权的同时,对租金实行三年一次评估调整,防止租金过高。经过上百年的调整,在限制地主权利的同时,也限制了租佃制农场的发展(1995年英国政府废除了佃农终身土地租赁权),并催生和发展了自营农场。当前,租赁经营的农场仅占农场总数的16%,自营或者以自营为主的农场已占农场总数的84%。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由1895年的32公顷提高到目前的70公顷(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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