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会保障制度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于20世纪20年代,在战后取得长足发展,基本形成综合性的体系。但是,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日本实行了重视家庭功能的社保政策,体现了东方文化的特色。

一、日本社会保障的内容和目的:

日本的社会保障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社会保障包括国家扶助、利会福利、社会保险和公共卫生及医疗(含老人保险)四个部门;广义的社会保障系指狭义的社会保障加上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养老金、战争死亡者及其遗属的抚恤金。通常所说的社会保障是指前者而言的。当前日本也在改革、完善其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这种既包括所得保障又包括社会福利和医疗等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将越来越符合社会保障的国际潮流,越来越具有生命力。

日本的社会保障的目的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1.保障国民生活,安定国民生活。前者作为适用于贫困阶层的对策,通过国家扶助确保其最低限生活水平:后者作为适用于低收入阶层的对策,确保其生活稳定和社会福利的提高。

2.支助个人自立。如通过失业保险救济失业者,助其创造再就业的能力和机会。

3.支助家属机能。如在医疗保险方面,在职或退休者的配偶以被抚养家属的身份享受医疗保险。

二、日本社会保障费的筹措方式

(一)筹资方式:日本基本上是遵循被保险人、事业主、国家财政拨款“三者均等负担”原则筹措社会保障费的。其社会保障的财源主要来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事业主即雇主为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金,税收中用作中央和地方政府为社会保障提供的财政拨款以及积存金的运用收入和其他收入。从财源项目来看,与欧美发达国家差不多,但侧重却有所不同。英国、北欧国家主要靠税收,西欧大陆国家主要靠社会保险金,日本则介于二者之间;从保险金收入构成来看,欧美国家的事业主负担高于被保险人负担,尤其是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典和美国事业主的负担比较沉重。日本与欧美有相似之处,但其事业主与被保险人二者分担比率悬殊不大。

(二)发放原则

日本社会保障费的发放大体上遵循下列原则:

第一,必要原则,亦称扶助原则。该原则强调政府的社会责任。对于被证明确无足够的收入、资产和劳动能力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人,由政府承担保证最低生活水平的责任,利用公费为其提供生活保障。日本社会保障中公共救济部分的费用发放,所依据的就是这种原则。

第二,贡献原则,亦称保险原则。该原则强凋自我责任,重视交纳与发放的对应关系。即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补偿费用的支付是投保人权利的体现,列与其交纳保险费的状况原则上相适应。日本的收入保障和医疗保险的费用发放,所依据的就是这种原则。

第三,抚养原则。这是出于特定的国家或社会目的,由公费提供社会保障的原则。

三、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及社会保险制度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建设及其运营管理,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障机能、达成社会保障的目的关键。多年来,日本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体系

日本的社会保障经过多年的建设、调整、改革,在具体制度上形成了富有特色的结构体系。从组织形式上看,大体可分为五类:(1)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如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险、失业及工伤事故保险、儿童津贴等,被保险人涉及全国各行各业、各地区的国民。(2)各行业或部门设立的互助性质的共济保险制度,自成体系,通常包括第一类保险制度的全部内容。(3)特殊行业或特殊人员设立的保险制度,如船员保险、老人保健制度等。(4)各种基金制度,如国民年金基金制度、农民年金基金制度、厚生年金基金制度、煤矿年金基金制度等。(5)政府设立的各种辅助性社会保障制度,如社会福利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等。

(二)社会保险制度

日本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有四项,即养老金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工伤事故保险制度。各项保险制度都是相关法律制定的。例如属于养老金的有《厚生养老金保险法》、《国民养老金法》、《农业从业人员养老金基金法》、《国会议员互助养老金法》等;属于医疗领域的有《健康保险法》、《老人保健法》等;属于雇用领域的有《失业保险法》、《劳动保险征收法》等;属于劳动灾害领域的有《工伤事故补偿保险法》、《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法》等。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与社会保险事业配套的法律体系,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提供了严密的法律依据。

(1)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老人保健制度所设置的医保险制度。健康保险是以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为保险人,在他们及其抚养人员伤病、死亡、分娩时支付保险金的医疗制度。目前,缴费率为工资的8.2%,由雇主和被保险人各负担50%。国民健康保险是以从事农林渔业的人员、个体经营者、小企业雇员、无业人员为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共济组织主要是向参加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等各种组合的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和意外灾难的救助服务。老人保健是向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人提供医疗费,所需费用70%由中央政府负担,其余的30%由地方政府负担。其中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一起构成了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两大支柱。健康保险由以健康保险组合为投保人的组合掌管健康保险和以政府为投保人的政府掌管健康保险组成。职工人数700人以上的大企业参加组合掌管健康保险,不能参加组合掌管健康保险的中小企业则参加政府掌管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把被保险者的月收入分成42等,被保险者按自己所属的等级按一定比率缴纳保险费。90年代初,政府掌管健康保险的这一比率为8.2%,由投保者(政府)和被保险人各负担一半。组合掌管健康保险的这一比率按参加组合的不同,在3%-9.5%之间变动,90年代平均为8.25%,被保险人平均负担3.58%,投保者(各组合)平均负担4.67%。健康保险被保险人医疗费的90%、家属住院医疗费的80%、门诊医疗费的70%由健康保险支付。此外,还有分娩补贴(24万日元)、养病补贴(日收入的60%)、子女养育补贴、丧葬费等。

(2)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的被保险人包括全国各行业职工,不分行业和规模,所有企业都必须参加该项保险。农林渔业的个体经营者和雇佣人数在4人以下的小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该保险向失业者支付的保险金主要包括基本津贴、学习技能津贴、寄宿津贴、丧病津贴等。

就业保险制度的前身是失业保险制度,1975年经改革充实后改为现称。该制度目的在于:稳定失业者的生活基础,进一步减少失业,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就业保险制度是强制性制度,不管企业所属的行业、规模如何,也不管雇主、雇员是否心甘情愿,都必须加入就业保险。按加入者的就业形态,可分为以长期工为对象的普通保险,以季节工为对象的短期就业保险,以临时工为对象的临时就业保险。就业保险即失业救济金的领取资格是:必须处于公共职业安定所认可的失业状态。失业救济金由求职补助(包括基本补贴、技能培训补贴、住房补贴和疾病补贴)和促进就业补助(包括就业补贴、就业准备补贴、搬家补贴和求职活动补贴)构成。普通保险中基本补贴的金额大致为上年平均工资的60%—80%,工资越高这一比率越低;领取日数为90-300天,年龄越大领取天数越多。

就业保险金的财源由国家、雇主和雇员三者共同出资构成。通常政府承担1/4,雇主按同类被保险人平均工资的0.9%付保险费,被保险人(雇员)按0.55%付保险费。

(3)工伤事故保险制度

工伤事故保险制度分为业务灾难保险和通勤灾难保险。前者为工作时间内引起的受伤、疾病、伤残和死亡等事故发生时的赔偿;后者为通勤途中引起的伤害、疾病、伤残和死亡等事故发生时的赔偿。

(4)养老金制度

养老金保险制度设立于1961年,又称国民养老金制度,该制度规定20岁以上的国民均有义务加入基础养老金,从此,日本实现了“国民皆有养老金”的目标。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日本不断地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又在国民养老金的基础上新建了以企业工薪人员为对象的“互助养老金”、以公务员为对象的“互助养老金”,为日本经济的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目前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财政预算,厚生养老金和互助养老金的资金则由个人和企业对半分担;另一部分为为报酬比例部分,除了基础部分外,还要考虑物价和工资的增长,即随工资的上升而增加的“工资滑动”部分和随物价上涨而出现的“物价浮动”部分。随着日本经济衰退的不断加剧和人口老年化,在职人员缴纳保险费的的负担越来越重,据厚生省统计,1999年在职人员所缴纳的保险费占其收入的19.5%,以后每五年提高5%,预计到2025年保险费在工资中所占的比例将会更大,国民收入的30%—35%将不得不用于养老金。为避免加重劳动人口的投保负担,2000年4月,日本对养老保险进行了修改,对首次领取雇员退休金收益的人所领取的金额削减5%,,工资浮动体系将被冻结,退休金数额将只依据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进行调整。此外,雇员开始得到退休金收益的年龄也将提高到60岁。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

养老金制度日本从1942年开始推行养老保障制度,1961年建立了基础养老金(也称国民年金)制度,规定20岁以上国民都有义务加入基础养老金,日本从此实现“全民皆有养老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日本又在国民年金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企业薪职人员为对象的厚生年金和以公务员为对象的共济年金。养老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日本,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保险费的征收是强制性的。国民年金资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财政预算,缴费率是按工资水平递增,工资收入水平愈高,上缴费率愈大。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资金则由个人和单位按同比例分担。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采用“后代人扶养前代人”的社会保险方式,由国家统一管理,所以又称为公共养老金。

养老金的支付除了基础部分之外,还要考虑物价和工资的增长。也就是说,在养老金支付额中,还包括随工资上升而增加的“工资浮动”部分和随物价上涨而上浮的“物价浮动”部分。目前,一对老年夫妇只要在退休前缴足了公共养老金保险费,就能每月领到金额为23万日元的养老金,相当于在职人员平均实际月收入的80%,在有自己住宅的前提下,生活费、衣着费、医疗费、交通费、通信费和娱乐费都能得到基本保证。

(1)体系

现行日本养老金制度基本上是双重构造,其中底层为基础养老金。在基础养老金上加上第二层的部分,构成各自的年金制度。具体而言,企业职工在基础养老金上加上厚生年金保险构成厚生年金;公务员在基础养老金上加上共济年金的保险部分构成共济年金;个体业者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国民年金构成。

(2)资金来源

日本养老保险收费,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的或基本的收费,它是以提供基本支付为目的的收费;另一类则是收入高且自愿在年轻时多缴保费,老年时多得年金的人员自主选择的收费,政府也承担一部分养老保险费用。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承担全部老年基础年金1/3的金额;二是按规定负担老年基础年金免缴保费者免缴期间的支付额。

养老年金的经费由雇主、职工、国家三方负担。私营企业的厚生年金保险,劳资双方每月按工资的17.35%缴纳。到目前为止,保险金的计算基数只限于工资的净收入,不包括奖金或其他收入。1996年对征缴比例进行了调整,开始将工资之外的奖金也纳入征收范围。国家每年补贴实际开支的20%。政府公务员的共济年金保险,由公务员和单位每月各缴纳工资的7.12%,国家每年补贴实际开支数的15.85%。非受雇者按每人每月6740日元的固定数额缴纳,国家补贴实际开支数的33%。

(3)管理组织

日本养老金的中央管理组织为厚生省的年金局及社会保险厅。年金局主要负责:拟定厚生年金保险及国民年金计划;计算统计厚生年金保险及国民年金。社会保险厅主要负责年金制度和健康保险制度的实施。

地方管理组织包括都道府县厅和地方事务所。都道府县厅负责实施国民年金制度,对国民年金基金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实施健康保险制度、船员保险制度、厚生年金保险制度,并对健康保险会、厚生年金基金、保险医疗机构进行指导监督。

(4)国民年金的征收方式

日本国民年金制度在起步时采取的是个人帐户储蓄的方式,20世纪80年代以后,逐渐引入课税方式,在征收的地方税和个人收入所得税中,提留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障财源。目前的征收方法是个人帐户储蓄和课税并举。个人帐户积累方式为将来的养老金支付提供一个比较稳定的财源。赋课方式,实质上是现收现付制度,是以现有的劳动人口交纳的保险金来支付给退休人员。这种形式受人口结构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的影响较大。日本试图取两制度之长,避其之短,所以采取了两制度并行的方式。

养老金制度涉及面广,关系到每个国民的晚年生活,在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日本的养老金制度包括退休金、病残养老金和家属抚恤金制度。

二、日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困境

(1)国民年金空洞化

据统计,目前在日本大约有近1/3的被保险者拒交或者滞交保险金,这1/3的人群中有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贫困者、失业者也有一些属于虽然有支付能力但对政府所运作的国家养老保险持不信任而拒绝交纳的人(这一部分人以中青年居多),而且由于各种原因,这部分人群的数量在逐年增加。滞纳或者拒纳保险金人数的增加,也意味着将来拿不到年金或者只能拿到最低限额年金人数的绝对增加,相当一部分人将自动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从而使支撑当代老人养老经济负担的基础出现了倾斜。因此,国民年金空洞化已经成为日本政府面临的一个最大难题。

(2)代际间负担义务不平等

中青年是交纳养老保险的主力军,但是社会给与他们的预期回报却并不能够使他们满足。相反,一些位居高收入阶层的老龄人却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障福利。据政府公布的年收入超过2000万日元以上的高收入者中,65岁以上的老人占20%。也就是说,作为受益者的老人中有20%并不应当接受社会保障。代际之间这种收入和负担义务的不平等带来诸多社会问题。

(3)国民承受能力降低

由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负担的逐年增加,以及2000年开始推行的护理保险制度等原因,国民对于社会保障的负担率已经接近50%。1998年,日本社会保障费用的财政支出为72兆1400亿日元,占国民收入的18.8%,已经超过历史最高水平。在社会保障财政支出中,用于养老保险金的费用却占总支出的44.7%。国民负担率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试图通过增加国民负担率来解决经济增长率的低下与养老保险财政支出增长之间的矛盾。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浅析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安全和稳定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构的调整,社会主义国情的发展。现行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本文从社会保障制度当前的现状入手,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当今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浅要分析。 关键词:社会保障问题分析应对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现阶段我国已经建成了以养老、失业、医疗三大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为骨架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也是在不断的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取得前进的现在,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 1.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1.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以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发放为基础、以部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居民生活救济为辅助而形成的一套制度。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滞后,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所制订的只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种立法的低层次状况不仅导致我国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强制力低,而且也导致现行法律往往更多注重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造成各部门之间立法的矛盾和各地方立法的不协调,最终导致各地社会保障的做法难以统一。 2.2.统筹层次低,覆盖面窄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统筹层次很低,虽然国家也要求各地区尽快实现省级统筹,但大部分地区落实到地市级统筹,还存在不少的县级统筹。我国各地区的自然资源、天然环境各不相同,经济基础也不一样,管理水平和人才条件也存在着一定差异,这些都决定着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而也决定着一个地区的资金筹措能力。目前,我国过低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层次直接影响了社会保障的良好运行,表现为:条件好的地方,较低的收费率即可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条件差的地方,较高的收费率也无法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从建国开始就非常关注社会保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但是,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受到国家的组织和资源情况制约的。新中国成立后50年来,实现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从1949年到1969年。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成了当时的基本国策。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施行《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对减轻工人生活困难,保护劳动力,帮助失业者就业、转业,特别是对恢复各国营、私营企业的生产,扩大经营范围以及创办新企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施行。由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的困难情况下制定的,某些保险待遇较低,在实施范围上也只能采取重点试行的办法。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逐步好转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全面展开,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劳动保险的覆盖范围,又提高了若干劳动保险的标准,到1956年已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等部门,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经济条件差的集体企业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1957年国家对原有的保障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放宽退休条件,适当提高了退休的待遇标准,并实行了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统一的退休制度,从而解决了企业和机关职工退休办法不统一的矛盾。这段时期的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管理,企业由劳动部门和工会共同管理。 这个阶段还修改、补充了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加强了对女工的保护,在医疗保险中增加了对职业病的保障,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 第二阶段 从1969年到197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劳动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1969年2月,国家财政部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在营业外列支,劳动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部门管理。这样,在整个70年代,社会化的劳动保险又被办成了“企业保险”。 第三阶段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篇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 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典型高福利国家之一。 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发端于17世纪的工业革命初期,但正规系统地建设则是在上个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之后,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之初。经济危机和战争凸显了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求,危机和战争也昭示了国家在社会保障领域发挥干预作用的重要性,同时,经济的恢复和重建也需要社会保障发挥基础性的支撑作用。在凯恩斯国家干预理论的指导下,以贝弗里奇社会保障计划为蓝本,战后英国颁布了《国民保险部组织法》(1944年)、《国民救济法》(1945年)、《家属津贴法》(1945年)、《国民保险法》(1946年)、《工业伤害法》(1946年)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法案,形成了福利国家的基本框架。 二、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英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津贴三大部分。 社会保险制度是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其支出占整个社会保障开支的70%左右。社会保险的种类齐全,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大险种,覆盖了社会成员年老、疾病、失业、职业伤害等各种情况造成的生活和身体健康风险。养老保险是社 会保险的主体,占社会保险收支的最大份额。养老保险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分为第一支柱:基本保险,由国家主办并承担主要责任,又分为国民养老金和就业关联养老金,前者与就业无关,参保者人人有份儿,待遇水平相同,后者与缴费年限挂钩。第二支柱为职业年金计划,企业或单位为主承办,国家负责规范和监督,分待遇确定型(db)和缴费确定型(dc)两种类型。第三支柱为个人购买的养老基金及商业性养老保险计划。 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筹资和服务相统一的全民 保健计划,公共医疗服务机构为全体国民提供基本上是免费的医疗卫生服务,经费90%来源于财政,10%由个人负担。医疗服务管理机构分为三级,即国家保健局、地方保健局和地区保健局,地区保健局负责提供具体的管理服务。病人就医首先到家庭医生的办公室进行初步诊断和治疗;家庭医生认为有必要的,推荐到综合或专科医院进行治疗;病人出院后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及对中国之启示概要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及对中国之启示 “社会保障”这个概念,1935年首先出现于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案》上。一般来说,社会保障就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1]。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缺陷决定了改革的必要性,当今市场化经济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迫切性。借鉴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得失,对中国改革、完善自身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透视 (一)构建历程 1、建立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20年代(大正年间),至今已有80 多年的历史[2]。而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则是在二战后。1950年10月,日本首相咨询机构“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提出《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劝告》,文中对社会保障制度作了这样的界定:“社会保障指对疾病、负伤、分娩、残疾死亡、失业、多子女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办法和国家直接负担方面寻求经济保障途径,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救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以便使全体国民都能过上真正有文化的社会成员的生活”[3]。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由此逐步建立。 2、发展 1961年,日本实行“国民皆年金与国民皆保险”体制(即全体国民都参加年金和保险),从而奠定了以全国民众为对象的综合性保障基础。1973年,由于实行厚生老龄年金的物价补贴以及扩大健康保险,推行老年公费医疗制等,该年被称为“福利元年”。此后,日本逐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以不同阶层为对象,分成三大部分:一是国家扶助(包括救济)——以贫困阶层为对象;二是社会福利——以低收入阶层为对象;三是社会保险——以一般阶层为对象[4]。可以说,到20世纪70年代中叶,日本初具规模的社会保障体制基本形成。 3、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适应不断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日本除了不断颁布新的社会保障法规外,还对现有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提高医疗保险与年金的给付率:加强雇佣保险制度;扩大劳工保险范围;制定各种社会福

中国社会保障现状与不足

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121308143 戴振伟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维持社会秩序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之一。自进入新世纪以来,民生问题逐渐成为国家和人民关注的重大问题。我国在取得瞩目的经济发展成果的同时,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国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体系并不完善,诸多问题存在其中。随着祖国经济的腾飞,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速度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因此,正确认识并分析这些问题,对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有极大重要意义。 关键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和不足;建议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除失业保险外,包括养老、工伤、疾病、生育、遗属等的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该法规适用于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也以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逐步建立起来。此后的三十多年,国家也颁布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了适用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保障制度。 1978年不仅是中国发展进程中特别的一年,而且也是这个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重要的一年。这一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扭转中国的混乱正太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社会条件。 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一种待遇特殊的退休制度——离休制度由此建立,并于一般退休制度一起构成了中国的退休养老制度。而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修改跳过的《中华

社会保障模式

由于影响因素的复杂性和各国具体国情的差异,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不可能像经济体制一样一种模式走向全球化。至今为止,世界上没有一套能够得到各国公认的最为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不可能完全输入照搬到另外一国。即使是经济体制乃至政治、社会制度等相同的国家,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比如美国与英国,它们的经济体制、政治制度以及许多国际事务方面的主张都如出一辙,但两者的社会保障制度差异却是很大的,美国是以社会保险为主的就业保障国家,而英国却是世界上最早宣布建立普遍性福利制度的国家。所以说,在不同的国家,存在着社会保障制度共同规律制约下的不同社会保障模式。迄今为止,世界上一共形成过四种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分别是福利国家型保障模式、社会保险型保障模式、强制储蓄型保障模式以及现在已经成为历史的国家保险型保障模式,当然,现在有一个趋势,各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模式都不再单一,而是走向混合型,即混合型保障模式。 福利国家型保障模式,代表国家时英国、瑞典,英国是福利国家的始作俑者,瑞典被称为福利国家的橱窗。英国的福利型保障制度建成于20世纪40年代末,福利国家的理论蓝图当时是由贝弗里奇等人完成的,贝弗里奇也因此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福利国家建成的理论基础是福利经济学。福利国家的最大特色就是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确立了普遍性和保障全面性原则,它以国家为直接的责任主体,以国家为全体国民提供全面保障为基本内容。对福利国家的评价,我们应该在充分肯定它历史功绩的同时,也应该充分的、清醒的认识到这种模式是影响经济增长与国际竞争力并带来某些负面社会影响的一个重要致因。虽然说现在福利国家都在进行改革,但是西欧与北欧国家依然是福利国家这一根本格局并未改变。 社会保险型保障模式,这种模式以面向劳动者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与福利国家模式相比,社会保险型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建立政府、雇主与个人之间的责任共担机制,实现风险保障的互济性,而是强调受保障者权力与义务相结合,社会保险制度首先产生于德国,随后即在工业化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接着几乎波及整个世界。 与福利国家模式和社会保险模式有着巨大区别的另一种社会保障模式,是新加坡等国家创造的公积金制度,它实质上是一种强制储蓄型保障模式: 三、强制储蓄模式 (一)代表国家:新加坡、智利 我们先看下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整个历程:新加坡之前是个殖民地国家,殖民地时期建立的社会保障主要是殖民者意志的体现,像新加坡选择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决定权就是当时的英国殖民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殖民者在新家坡首创公共援助计划,主要是赔偿或补偿战争中的受害者;其后公共援助计划逐步扩大到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和判刑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 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典型高福利国家之一。 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发端于17世纪的工业革命初期,但正规系统地建设则是在上个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之后,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之初。经济危机和战争凸显了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求,危机和战争也昭示了国家在社会保障领域发挥干预作用的重要性,同时,经济的恢复和重建也需要社会保障发挥基础性的支撑作用。在凯恩斯国家干预理论的指导下,以贝弗里奇社会保障计划为蓝本,战后英国颁布了《国民保险部组织法》(1 944年)、《国民救济法》(1945年)、《家属津贴法》(19 45年)、《国民保险法》(1946年)、《工业伤害法》(194 6年)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法案,形成了福利国家的基本框架。 二、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英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津贴三大部分。 社会保险制度是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其支出占整个社会保障开支的70%左右。社会保险的种类齐全,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大险种,覆盖了社会成员年老、疾病、

失业、职业伤害等各种情况造成的生活和身体健康风险。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体,占社会保险收支的最大份额。养老保险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分为第一支柱:基本保险,由国家主办并承担主要责任,又分为国民养老金和就业关联养老金,前者与就业无关,参保者人人有份儿,待遇水平相同,后者与缴费年限挂钩。第二支柱为职业年金计划,企业或单位为主承办,国家负责规范和监督,分待遇确定型(DB)和缴费确定型(DC)两种类型。第三支柱为个人购买的养老基金及商业性养老保险计划。 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筹资和服务相统一的全民保健计划,公共医疗服务机构为全体国民提供基本上是免费的医疗卫生服务,经费90%来源于财政,10%由个人负担。医疗服务管理机构分为三级,即国家保健局、地方保健局和地区保健局,地区保健局负责提供具体的管理服务。病人就医首先到家庭医生的办公室进行初步诊断和治疗;家庭医生认为有必要的,推荐到综合或专科医院进行治疗;病人出院后家庭医生再为其提供护理和调养服务。私人医疗机构也提供部分服务,但所占份量很小,仅通过特需和优质服务发挥补充性作用。 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都采取现收现付方式,就业人员单位及其本人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后两种保险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发生失业、工伤和生育事件,生活生命健康出现风险时,领取相应待遇。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方方面面,无疑对中国尚待改革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启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如何?将如何借鉴日本的经验教训?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人员处理暂行办法》等。中国城市中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确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是:社会保险,社会优抚,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有了一定进展,发挥了一定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化,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为: 一是覆盖面窄,发展不平衡。据统计,城镇的覆盖面达90%,占我国人口80%的农村仅为2.4%。二是企业保险存量过大。本来,社会保障应体现“人人自我保障,社会为人人保障”的精神。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城镇企业单位实行的是社会福利功能与企业生产功能相混合的体制,“企业办社会”问题十分突出。三是内容单一。现行的社会保障项目,除养老、医疗保险外,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业务还未全面实施。最突出的问题是现行的失业保险与当前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很不适应,不仅失业保险的对象过于狭窄,而且筹集资金渠道过于单一。四是管理体制不顺,立法工作滞后。政出多门,项目多头管理,机构重叠,业务交叉,相互掣肘,矛盾很多,难以界定管理责任。五是基金使用不规范,缺乏合理的保值增值手段。不仅挤占挪用保障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当前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特种定向债券的管理办法,难以使资金保值,更谈不上增值。而向其他领域投资,国家政策限制较严。六是公民保障意识淡薄。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企业包下来的方法,职工自我保障意识缺乏。只强调并要求国家为其保障,不愿自己缴纳费用,且安于现状,不求进取的依赖思想十分严重。 (二)思考、借鉴与启示 由上可知,当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乃当务之急。当然,我们不能简单搬用日本的模式。虽然中日社会保障不乏共同之处,如中日两国对生老病死及其他生活问题之解决,都有既通过社会又通过自身家庭寻求解决的习惯。但同时,由于两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环境的不同,社会保障发展的状况也有较大差别。不过,从日本筹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经济教训中,我们仍可得到不少有益启示。

国际司:英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DOC)

国际司:英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 国际司 一、基本国情和财政体制 (一)基本国情 英国是一个联合王国,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部分组成,土地面积24.36万平方公里,现有人口6204 万。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但只具有象征性的地位。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上院和下院组成。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实行内阁制,由国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首相为政府首脑,拥有国家最高权力。英国政党主要有保守党、工党和自由民主党,目前的执政党为保守党,该党的支持者一般来自企业界和富裕阶层,主张关注教育、医疗、贫困等社会问题,强调维护英国主权,反对“联邦欧洲”,该党的领袖为卡梅伦,他同时也是现任英国首相。英国是世界经济强国之一,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22586亿美元,位居世界第六,人均GDP为36298美元,位居世界第二十。 自2007年爆发世界金融危机以来,英国出现了严重的信贷紧缩问题,住房市场持续低迷,失业率不断攀升,整个经济面临着严重的困境。为应对经济下滑,英国出台了一系列财政刺激措施,英格兰银行也大幅下调利率,但到目前为止,英国经济还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回暖。 (二)财政体制及运行状况 英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在政府级次上分四级,即中央联邦政府、省政府、大区政府、市(小区)政府。与其政治体制相适应,英国实行高度集中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来划分收入范围,中央与地方收入完全按税种划分,实行严格的分税制,但不设共享税,分别由与收入归属相一致的税收机关负责征收。中央政府的权责比较集中,涉及国家利益的公共服务事务,如就业、教育、科技、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能源发展等都由中央政府提供和管理。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的监控,服从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但对某些事项有一定的自由裁决权。与其它发达国家不同,英国财政部不仅负责财政管理事务,而且对货币发行与利率调整有最终决定权,而作为中央银行的英格兰银行则有责任向财政部提供有关经济信息,并代表财政部发行货币、登记债券、管理外汇和发行国库券等。 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内容 (一)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也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之一。1601年,《济贫法》的颁布标志着英国开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而1942年的《贝弗里奇报告》则

现代中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

现代中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 材料一①从19世纪末起,英、德等国先后颁布了针对疾病、工伤事故等的保险法。针对低收入群体以及老人、儿童和妇女,西欧又建立或完善了救济制度。在理论方面,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贝弗里奇是最有代表性的社会保障学者,其中贝弗里奇被西方称为“福利国家之父”。②二战后,西欧逐步建立起面向全民的社会保障网,除退休、失业和医疗工伤三大保险外,还设立了产妇补贴、学童补贴等几十种项目。③20世纪70年代,欧共体制定了社会行动纲领,其把解决青年人和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列入优先目标之一。④20世纪80年代,西欧各国为了缓和财政不平衡状况,削减了社会保障支出。 ——摘编自李琮主编《西欧社会保障制度》材料二⑤计划经济时期最突出总体性特征是社会主义国家福利制度建设模式,社会主义、国家性、工作单位、民政部门、福利制度建设是五个关键词,凸显社会政策与福利制度的时代性特征。其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全民福利,追求平等与自由……⑥改革开放后突出总体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主义社会福利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元主义、个人与家庭责任、社区服务、社会保障制度是六个关键词,凸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福利制度建设时代特征。 ——刘继同《中国现代社会福利发展阶段与制度体系研究》 ①反映的是19世纪末西欧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措施;②反映出二战后西欧社会保障项目增多,保障范围扩大;③反映的是欧共体对社会保障的关注;④反映出20世纪80年代西欧各国削减了社会保障支出;⑤反映的是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特征,即国家主导;⑥反映的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特征,即多元化。材料一主要叙述的是19世纪末以来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材料二主要叙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凸显了时空观念、史料实证、历史解释等学科核心素养。 【问题设置】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二战后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的新发展并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从计划经济时代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变化及其原因。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中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 第1页共1页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论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发展演变 崔万有 (辽宁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摘要:日本的社会保障虽然在战前就已有所发展,但其真正的发展则是从战后才开始的。1947年日本实施新宪法,开始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伴随着日本经济的起飞、高速增长、低速增长、停滞、长期低迷、复苏,社会保障制度也经历了建立、扩充、困境、改革等诸多波折。经过60余载的建设和发展,日本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复杂和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日本;社会保障;社会福利 On the History and Development of Modern Japanes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CUI Wan-you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Dalian 116029,China) Abstract:Though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saw its development before World War II, the real development started well after the war. With the new constitution established in 1947,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was started to come into being and under construction. As the economy experienced its takeoff, high gross, low gross, standstill, long term recession and recovery,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saw its period of setup, expansion, difficulty, reformation and other problems. Over sixty years of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has grown into a complicated and complete system. Key words: Japan; social security;social welfare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界定 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实践是千差万别的,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界定,世界各国的政策文献和有关论著中的具体定义不尽相同,各国都依据本国的特点和认识来描述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即使同一国家和地区在不同历史时期以及各研究者的研究视角与价值观选择不一致,也很难对社会保障制度作出明确而统一的定义[1]4。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虽然此前已经有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及其具体实践,如英国早在1601年即颁布了《济贫法》;德国则于18世纪末率先建立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但缺乏一个较为公认的相对统一的名称。1935年美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一词即被有关国际组织及多数国家所接受。一般而言,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障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2]4。 作者简介:崔万有(1969-),男,辽宁丹东人,辽宁师范大学讲师,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保障制度、国际贸易与日本经济研究。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目录 摘要 ................................................................................................................................................ - 2 -关键词.............................................................................................................................................. - 2 -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 3 -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 - 4 - (一)制度不统一 ......................................................................................................................... - 4 - (二)统筹层次低 ......................................................................................................................... - 4 - (三)覆盖范围小 ......................................................................................................................... - 5 - (四)资金管理隐患大................................................................................................................. - 5 - (五)社会保障法制性不强......................................................................................................... - 6 - 1、社会保障的立法不健全 .......................................................................................................... - 6 - 2、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 - 6 - 3、社会保障的法律监控薄弱 ...................................................................................................... - 6 - 三、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 7 - (一)进一步推进制度整合......................................................................................................... - 7 - (二)进一步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 ....................................................................... - 7 -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 - 7 - 1、完善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8 - 2、建立适应灵活多样就业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 8 - 3、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机制.................................................................................................. - 8 - (四)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 8 - (五)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 8 -

管理学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模式选择研究其它

管理学社会保障制度的管 理模式选择研究其它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模式选择研究_其它管理论文-毕业论文 作者:未知 下载前请注意: 1:本文档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下载之前请确认。 2:如果不晓得侵犯了你的利益,请立刻告知,我将立刻做出处理 3:可以淘宝交易,七折 时间:2010-06-10 21:05:36 摘要:古今中外的社会保障实践证明,高效而有序的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模式是建立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在总结文官制与新公共管理的利弊,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管理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完善文官制为前提,吸收新公共管理的精髓,适度发展企业化运作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新型社会保障管理模式。 关键词:文官制;新公共管理;管理模式 1 引言作为一个后发国家,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要在经济领域实现计划经济的市场化和自由化、自然经济的货币化与市场化;在政治领域实现集权制度的民主化;在社会发展领域实现农业社会的工业化、工业社会的信息化;在行政管理领域,则要承受改革传统行政模式逐步实现文官化和为应对全球化挑战而推行新公共管理的双重压力。那么,作为行政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到底应采用何种模式呢 2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模式现状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模式经历了一个由乱到治、由分散到统一的发展过程。1998年3月,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新的一届中央政府中,在原劳动部的基础上代写论文组建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把人事部,民政部,卫生部及原国务院医疗制度改革办公室管理的有关社会保险事务划归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1998年4月1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正式成立,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新的由政府统一集中管理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即由中央政府设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下辖养老保险司、医疗保险司、失业保险司、农村社会保险司和社保基金监督司;在省级政府设立社会保障厅,在市级单位设立社会保障局,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表格,经费统收统支。管理机构包括行政管理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两个部分,也就是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除了要承担政策法规的制定,社保基金的监督等责任之外,还要负责社会保障的业务管理,包括受保人的登记和审查;保障基金的筹集、计算和支付;保障基金的使用、调剂和运营等责任。因此,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模式在经历1998年的行政体制改革后,基本确立起以劳动与

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11782575.html, 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研究作者:黄蕾 来源:《经营者》2019年第19期 摘要加拿大作为西方发达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比较完善,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首先分析了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构成状况,其次总结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先进经验,最后总结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扩大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与福利水平。 关键词中国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经验 一、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构成状况 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开始于20世纪初期,1927年頒布《老年养老金法》标志着加拿大养老保障制度的初步形成。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该国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比较完善,能够适应自身的发展需求,大大提升了社会保障水平,能够满足该国国民的养老、医疗、失业、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障需求。当前,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由5个部分组成,具体为: 第一,养老保险制度。加拿大养老保险主要为三支柱体系,其中第一支柱是国家养老金计划,于1966年立法实施,主要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构成,缴纳比例为工资的6%,雇主、雇员各承担3%。该养老金计划具有国家强制性。第二支柱是雇主退休金计划,由雇主与雇员双方签订投保协议,雇主选择一个保险公司为雇员投保,且雇主必须缴费。该计划分为确定配额与确定福利两种,能够满足雇员流动时个人账户的转移,但风险需要雇员承担。目前,加拿大有约50%私营企业加入了该项养老金计划。第三支柱是个人登记退休储蓄计划,该计划由政府引导实施,缴纳的资金不超过个人工资的18%,少于13500加元的收入,政府对其免除征税。它是私人养老金计划的一种。除此之外,加拿大还设计了老年保障计划,以确保老年人的健康生活,提升老年人的生活福利水平。 第二,医疗保险制度。加拿大医疗保险制度主要依靠公费医疗,资金来源于政府税收,由私人医院或医生为国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该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加拿大10个省份和3个地区,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医疗保障计划,能够让国民享受优质的公费医疗,提升了加拿大的整体医疗保障水平。此外,该国还制定了补充性医疗福利计划,如商业医疗保险,国民在参加该计划后能够享受到公费医疗项目外的一些医疗服务,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国民医疗方面的负担,扩大了医疗保障服务覆盖面。 第三,失业保险制度。加拿大失业保障主要通过发放失业金实现,该资金主要由政府部门承担,是给予失业者的一种短期补贴,包括失业津贴、怀孕津贴和育儿津贴等,能够解决他们失去工作后的生活困难问题。申请失业保险金,相关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连续7天无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

一、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战后,日本构筑了庞大、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年金保险、医疗保险、劳灾保险、雇佣保险、护理保险组成。这一体系的建立对保障日本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日本进入少子老龄化社会,政府也在不断对其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 (一)年金保险体系 日本年金保险体系由三层结构组成,第一层为全民皆加入的“国民年金”,第二层为按收入比率交纳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第三层为“企业年金”。其中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共济年金为国家直接运营的公立年金。据统计,截至2007年4月,全日本加入公立年金总人数达到7,044万人。 日本公立年金制度按投保人的不同具体分为:第一类被保险者指20岁至60岁之间的自营业者、农民、学生、自由职业者、无职业者;第二类被保险者指企业员工、公务员;第三类被保险者指被第二类被保险者所抚养的配偶。 1、国民年金 根据日本宪法第25条,即国家有义务为国民的社会福祉、保障、公共卫生条件改善而努力之精神,面向全体国民以备养老、伤残、死亡而设立的公立年金制度,也称为基础年金,中央主管部门为厚生劳动省直属的“社会保险厅”。 种类:国民年金按赔付种类可分为老龄基础年金(养老),障碍基础年金(伤残赔付),遗族基础年金(死亡赔付)。 对象:国民年金法规定所有生活在日本的年龄在20-60岁期间的人员必须加入国民年金,故第一、二、三类被保险人以及常驻日本的外国人均为加入对象。但制度规定,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第二类被保险人不需缴纳保费。 保费:2007年开始,个人缴纳部分上调到14,100日元/月,此后每年4月上调280日元/月,至2017年达到16,900日元/月为止。国家财政也支出相当于个人缴纳的金额。 2、厚生年金 专为企业员工设置的公立保险制度。厚生年金保险法规定,缴纳25年即可享受厚生年金,同时要求从业人员达到5人以上的企业和自营业者必须加入厚生年金保险。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 框架:1、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2、中国大陆社会保障模式 3、中国大陆社会会保障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4、小组成员看法及启示 一、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及其特点 第一阶段:创建与调整阶段第二阶段:停滞阶段第三阶段:恢复与发展阶段 创建与调整阶段: 时间;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66年内容:两项主体,三项补充 两项主体: 1、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 三项补充: 1、农村社队集体保障 2、社会救济 3、对革命军人的优待和抚恤 停滞阶段: 时间:1966—1978年 内容: 1、各级组织、机关被撤销 2、各项制度被否定和废止,社会工作无法可依 3、社保变成企保 恢复与发展阶段 时间:1978年至今 内容; 开始恢复国家--单位保障制(是指计划经济年代,建立在“单位体制”上的“低工资高福利”的社会保障体系。职工作为单位人,生老病死全部费用都由财政和企业负担,个人基本上不用交纳任何费用。 正式进入国家-单位保障制向国家-社会保障制(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时期,完成了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历史使命。 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支柱,国家---单位保障制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并存 二、中国大陆社会保障模式

--中国现阶段是一个二元经济结构的社会,二元经济结构表现为城乡对立,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与现代工业生产方式的对立。实施这一既定目标的前提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是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中国城镇的社会保障模式 城镇社会保障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的行为主体,个人是基础,单位负有缴费责任,社会承担补充和服务保障, 政府规范、组织社会保障。通过建立了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方式,构成了法定的基本保险、企业的补充保险、互助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此基础上,逐步向社会保障社会化、一体化方向发展。 农村的社会保障模式 中国政府在农村地区推行过两项社会保障措施 ,即合作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随着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的兴起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而社会养老保险也逐渐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养老形式根据担任主体的不同,主要有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三种形式。由此可以看出,农村的社会保障模式大部分是由国家和企业支助的,尽量保障农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不统一(按照《宪法》的精神和社会保障的原理,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但是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同的项目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中在制度安排上有较大的差别,一部分社会成员享有较高的社会保障,而另一部分的社会成员只能享受较低的社会保障水平,或者其保障待遇有较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和其他劳动者之间。在城乡之间,根据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劳动者一般享有政府提供的比较完整的社会化风险保障服务,而农村就没有这么多的保障,他们缺乏社会化的生育保障、就业保障、职业伤害保障、住房保障等。这几年推行的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水平很低,社会养老险实际覆盖率和保障待遇也很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障的待遇差别也很大。养老保障方面,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一般是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的两倍以上而在广大的农村,其保障水平和支持力度差距更是大。) 2、覆盖范围小(社会保险权是现代社会中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覆盖全体公民的,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排他性。虽然说五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全面,可以说是“应保尽保,”但是仍有一大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尚未实现。从全国来看,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征集对象主要是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三者缴费。但是仍有一部分的人参保率很低,他们是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及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的人、外地农民工。原因主要是,制度设计不合理,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适应国有企业的,二是,政府认识不到位,社会保险执法不够。) 3、资金管理隐患大(近年来,随着资金管理的不断加强,行政方面的风险有所降低,但是社会保险基金仍存在着管理主体不明、投资渠道单一、效率低下等问题。在通货膨胀的前提下,存在贬值的可能,且从长远来看,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支付能力也令人担忧。我国的社保基金缺乏一个明确的投资运营管理主体。在我国现阶段,大部分省市的社保基金是县级统筹管理,基金结余基本只是存在银行。我国的社保基金在投资运营渠道单一的前提下,安全性有保证,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难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存在贬值的可能,我国大部分省市的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都是用的混合管理模式,个人账户很大程度上被弥补于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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