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安全鉴定有什么规定(3篇)

第1篇一、鉴定主体1. 鉴定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能够独立承担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单位。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
(2)有必要的鉴定设备和技术手段,能够满足房屋安全鉴定的需求。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4)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
2. 鉴定人员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个人。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资格证书。
(2)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二、鉴定流程1. 受理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接到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后,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2. 现场勘查鉴定人员应当对房屋进行全面勘查,了解房屋的结构、材料、构造等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试验。
3. 鉴定分析鉴定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的安全性进行分析。
4. 鉴定结论鉴定人员根据鉴定分析结果,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明确房屋的安全等级。
5. 鉴定报告审核鉴定机构应当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审核,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6. 鉴定报告备案鉴定机构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鉴定标准1. 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规范》(GB/T 50344-200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建筑安全检测技术规范》(GB 50327-2006)等国家标准为房屋安全鉴定的依据。
2. 地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房屋安全鉴定地方标准。
3. 行业标准相关行业协会可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房屋安全鉴定行业标准。
四、监督管理1.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制度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提高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水平,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1. 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2.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鉴定质量。
3.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鉴定业务范围、收费标准、鉴定周期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三、房屋安全鉴定业务范围1.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下列房屋进行安全鉴定:(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2)主体结构严重损坏的房屋;(3)承重构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4)其他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
2.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1)自然灾害、事故等导致房屋损坏的;(2)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的;(3)涉及房屋安全的施工质量问题;(4)其他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况。
四、房屋安全鉴定程序1. 申请: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受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
3. 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员,按照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方法,对申请鉴定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检测、分析,并制作鉴定报告。
4. 出具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鉴定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并送达申请人。
五、房屋安全鉴定收费1.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鉴定业务范围,合理收取鉴定费用。
2. 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鉴定费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发票。
六、监督管理1.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关于房屋鉴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鉴定,是指依法对房屋的安全性、适用性、结构完整性、设备性能等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活动。
在我国,房屋鉴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房屋鉴定行为,保障鉴定结果的公正、客观、真实,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房屋鉴定的法律规定。
二、房屋鉴定机构及人员资格1. 房屋鉴定机构资格根据《房屋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房屋鉴定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鉴定人员;(4)有相应的鉴定设备、检测仪器;(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2. 房屋鉴定人员资格从事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技术职称;(2)有3年以上房屋鉴定工作经历;(3)取得房屋鉴定人员资格证书;(4)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三、房屋鉴定程序1. 受理鉴定申请房屋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受理房屋鉴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房屋权属证明;(3)鉴定委托书;(4)其他相关材料。
2. 现场勘查鉴定机构应当组织鉴定人员对申请鉴定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并做好勘查记录。
3. 鉴定结论鉴定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检测数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屋的安全性、适用性、结构完整性、设备性能等进行评估,形成鉴定结论。
4. 鉴定报告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制作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基本情况;(2)鉴定目的;(3)鉴定依据;(4)鉴定过程;(5)鉴定结论;(6)鉴定人员签名和鉴定机构盖章。
5. 鉴定报告的审核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6. 鉴定报告的送达鉴定机构应当将鉴定报告送达申请人。
四、房屋鉴定责任1. 鉴定机构责任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各设计、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房屋安全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和落实房屋建筑安全使用责任制,建立符合海南自贸港建设需要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管理机制,提升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行业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目标。
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房屋安全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要求(三)本意见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或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复核计算、评定的活动。
(四)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设计资质或具有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同时具备不少于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房屋安全鉴定评估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房屋的安全鉴定评估活动。
第三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房屋的安全鉴定评估:(一)住宅房屋;(二)公共建筑;(三)工业建筑;(四)其他具有安全风险的房屋。
第六条下列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工作应当依照本规定执行:(一)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出租、出售等涉及房屋安全的事项;(二)房屋安全责任人要求进行安全鉴定评估的;(三)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确定安全状况的;(四)其他需要安全鉴定评估的房屋。
第三章鉴定机构与人员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三)有专业的鉴定人员;(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二)熟悉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章鉴定程序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程序如下:(一)委托人提出鉴定申请;(二)鉴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检测;(四)鉴定人员根据检测结果出具鉴定报告;(五)鉴定机构将鉴定报告报送委托人。
第十条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检测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出示相关证件;(二)向委托人说明鉴定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三)对房屋进行现场勘查、检测;(四)收集相关资料;(五)填写鉴定记录。
第十一条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名称、鉴定人员姓名;(二)委托人名称、地址;(三)鉴定目的、依据;(四)现场勘查、检测情况;(五)鉴定结论;(六)鉴定日期。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房屋鉴定检测工作,提高房屋鉴定检测的精准度和可靠性,保障房屋鉴定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对房屋进行鉴定检测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评估、房屋功能评估等。
3.各级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鉴定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靠性。
二、机构设置1.每个地区应当设立专门的房屋鉴定检测机构,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鉴定检测工作。
2.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应当配备齐全的鉴定检测人员和设备,并且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鉴定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3.鉴定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且应当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水准。
三、工作流程1.接受委托:当收到房屋鉴定检测的委托时,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搜集相关材料和信息。
2.实地调查:鉴定检测机构应当派遣鉴定检测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对房屋进行全面的检测和鉴定。
3.数据分析: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结合现场调查的结果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
4.报告输出: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及时输出房屋鉴定检测报告,并将报告送达委托方。
5.结果反馈:委托方收到报告后,如有异议或需要补充信息,可向鉴定检测机构提出反馈,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回复并做出处理。
四、保密制度1.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确保委托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不被泄露。
2.鉴定检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委托方的信息和数据外传或用于其他用途。
3.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对涉及保密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加密存储,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五、质量管理1.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对鉴定检测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2.鉴定检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鉴定检测工作的精准性和可靠性。
3.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对鉴定检测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调整和改进。
六、法律责任1.鉴定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相关工作。
结构安全性鉴定管理制度

结构安全性鉴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建筑结构安全性管理,确保建筑结构的安全可靠,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结构,包括但不限于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商业建筑、教育建筑等各类建筑。
三、管理责任1.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鉴定责任,对设计方案进行安全性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告送交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2.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操作,确保建筑结构的安全可靠。
3.建筑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结构的日常检查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建筑结构的安全隐患。
四、管理流程1.建筑设计阶段安全性鉴定流程(1)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方案进行安全性鉴定,并编制鉴定结果报告。
(2)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将鉴定结果报告送交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2.建筑施工阶段安全性鉴定流程(1)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操作。
(2)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结构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
3.建筑运营阶段安全性鉴定流程(1)建筑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查,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2)建筑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性检查结果报告送交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五、安全保障措施1.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对设计方案进行安全性鉴定,并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方案。
2.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对施工过程中的结构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3.建筑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结构的日常检查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建筑结构的安全隐患,同时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
六、制度监督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管理监督,对设计、施工、运营等环节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需修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同时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建筑结构安全意识,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浙江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范文

浙江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范文浙江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屋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浙江省所有房屋的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房屋的设计、施工、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可靠,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应坚持科学、安全、公正、便捷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为主、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主体机构为浙江省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的范围包括:新建房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安全鉴定;既有房屋的抗震鉴定、防火鉴定、节能鉴定等专项鉴定。
第七条新建房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应提交给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中心进行安全鉴定。
第八条既有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无法达到抗震设计规范要求的房屋,应进行加固处理。
第九条既有房屋的防火鉴定应按照《消防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无法达到防火要求的房屋,应进行改造。
第十条既有房屋的节能鉴定应按照《建筑节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无法达到节能要求的房屋,应进行改造。
第三章鉴定程序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机构应取得浙江省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中心的资质认定。
第十二条鉴定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编制鉴定报告。
第十三条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鉴定的目的和任务;(二)鉴定依据和方法;(三)鉴定结果和意见;(四)需要改正的不安全因素和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并根据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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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4.01•【字号】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二○○七年四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土房管系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
第四条市局、区(县)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
市局、区(县)局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兼职。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市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享有良好社会信誉;(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地质专业1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2人。
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70%;(五)有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专用试验室,并取得CMA认证。
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六)取得ISO9000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安全鉴定。
第七条二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4年以上,有房屋安全鉴定业绩,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享有良好社会信誉;(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6人,建筑材料专业1人,建筑设备专业1人。
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二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下列房屋安全鉴定:整体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内砌体、底框、木、砖木、框轻结构的住宅;整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砌体、底框、木、砖木、框轻结构的公共建筑(不含历史风貌建筑)。
第八条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3年以上,有房屋安全鉴定业绩,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享有良好社会信誉;(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3年以上工作经历;(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其中,建筑结构专业3人,建筑材料等相关专业2人。
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3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下列房屋安全鉴定:整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砌体、底框、木、砖木、框轻结构的住宅;整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内砌体、底框、木、砖木、框轻结构的公共建筑(不含历史风貌建筑)。
第九条对本行政区域内超出规定鉴定范围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委托符合相应等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
对结构复杂、鉴定难度大的项目,可以委托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或联合鉴定。
第三章证书管理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已具有法人资格的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30日内向市局提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认定申请,并填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书、《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房屋安全鉴定主要设备、仪器名录。
第十一条市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材料的核实及认定工作,并颁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基本情况需做必要调整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调整,并于调整变更后10日内,到市局办理调整变更备案手续。
遗失《等级证书》的,应当及时向市局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等级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换证。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填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证书年检换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房屋安全鉴定主要设备、仪器名录。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五条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人员应当符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相应的任职条件,并参加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修课程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证书》。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32个学时。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二)建(构)筑物检测、鉴定、加固设计等专业知识;(三)房屋安全鉴定操作实务。
第十七条市局每年对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确定为合格、不合格。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能够按照规定的培训课程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且上一年度内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其他违纪违规的,视为合格;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在上一年度内未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其他违纪违规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调离房屋安全鉴定岗位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市局收回其《岗位证书》。
根据工作需要并视其情况,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证书》。
第十九条遗失《岗位证书》的,应当及时向市局申请补发。
第五章鉴定管理第二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时,应当与申请人签定由市局统一制定的《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建立委托关系。
第二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二)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三)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四)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五)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
查勘完毕后,一般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因特殊原因造成的突发事故,按其要求办理);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以及需要延期观察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并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长期观察的项目除外。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屋查勘、检测、鉴定,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使用统一制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加盖“天津市××区(县)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注明处理意见,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副本报送本辖区房地产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第二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实行统计报告制度。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将本月的《房屋安全鉴定统计表》报送市局。
第二十七条市局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实施检查和监督管理。
内容包括:(一)房屋安全鉴定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持证上岗和培训考核情况;(三)房屋安全鉴定格式文书使用情况;(四)对外服务质量、形象;(五)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第二十八条市局成立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成员主要由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房屋修缮施工、设计,有较高技术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且在同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一)为房屋安全鉴定提供技术咨询、顾问服务;(二)接受委托,对有争议的房屋安全鉴定结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三)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时,申请人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均可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或由专家委员会推荐其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所发生的费用,由有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同时禁止下列行为:(一)超出规定业务范围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二)违反鉴定程序、管理规定、标准和规范;(三)为其它机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专用印章;(四)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五)转让、伪造、涂改《等级证书》或《岗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出现第三十条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局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收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证书》或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岗位证书》,同时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津房技[2005]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具备条件明细表(略)2.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认定申请表(略)3.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证书年检换证申请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