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学学者的使命、责任与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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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在新时代面临的挑战演讲稿

中国法学在新时代面临的挑战演讲稿

中国法学在新时代面临的挑战演讲稿!中国法学是中国国家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代表了中国古代文化与现代文明的融合,同时也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与尊重。

但是,在新时代,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学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今天,我想借此机会向大家介绍中国法学在新时代所面临的挑战和应对措施。

中国法学在新时代面临的第一个挑战是法治理念与实践的矛盾。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社会也面临着日益增多的法律问题。

然而,在一些特定领域,如破产法、知识产权法等方,现有法规无法完全适应当前社会变革的要求。

当前,许多企业主辞职后“冒名顶替”,将公司变成为所欲为的个人玩物,状况屡屡出现。

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我们的法治理念与实际操作之间存在的矛盾所导致的。

如何打破这种矛盾,是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

中国法学在新时代也面临着知识与实践之间的挑战。

目前,中国法学的教育内容往往与社会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

在一些法学高校,学生仍然会被灌输一些过时的理论,而不是切实的实践案例。

这些缺乏现实性的课程,无疑给学生的毕业就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因此,今天我们必须努力打破知识与实践之间的壁障,加强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教育,以确保我们的法学生在毕业后能够在现实情况中达到最佳实践水平。

中国法学在新时代还面临着法治工作与社会治理之间的挑战。

加强法治意识是当前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任务。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需要注重体现社会治理的角色。

对于很多社会问题来说,法规只是解决问题的一方面。

在实际操作当中,必须借助社会治理等手段加以解决。

因,在今天的时代,我们必须加强法治与社会治理之间的联系,以寻求更加有效的解决方案。

中国法学在新时代还面临着外部环境的挑战。

随着中国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们需要更多的与各国的法学界进行交流与合作,以加强国际间的实力竞争。

同时,我们也需要让世界更多地了解中国法学,以消除对中华大地法治建设存在的不信任和疑虑。

尊敬的各位听众,随着新时代的到来,我们不仅要面对新的挑战,更需要加强对现有挑战的应对。

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_合格法官工作总结与感悟

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_合格法官工作总结与感悟

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_合格法官工作总结与感悟合格法官是一个什么标准呢?法官是法治社会的一个精英群体法官是一种境界,是融法律与品格为一体的境界;法官是一种信念,是获取人生辉煌的信念。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范文篇1“虽然我只是一名平凡的法官,没有令人仰慕的成就,甚至没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但是我愿意坚持下去,不管未来还有多久,在有生之年,做一名纯粹的法官!” 他,从事审判工作20年,执著于还原案件真相,参与审理各类案件1890件,其中经他主审的430起案件,没有一起改判,没有一起超审限,没有一起不廉举报,没有一个当事人上访缠诉……他因积劳成疾导致双肾衰竭,两次换肾手术失败后,他至今靠透析维持生命,却一直坚守在审判一线,两年来,参审大要案110件,无一错判……这就是孙波,一个70后的蒙古族汉子。

孙波同志以铁肩担道义,用信仰铸忠诚,把办好案、办铁案视为天职。

2014年6月,孙波被中共中央宣传部授予“时代楷模”荣誉称号。

这是鹤岗法院的骄傲,也是我们当代法官的自豪,更是我们学习的标杆和榜样。

其实,孙波身上都是平平凡凡的小事,可每一件小事上又都透着他真、善、美、纯的本性。

每次听孙波的事迹我都泪如雨下,对于一名和他同龄的70后法官来说,我觉得和他有不小的差距,我要向他学习的地方有很多很多。

我要学习孙波那努力拼搏、刻苦钻研、坚持真理的好习惯,要利用一切业余时间学习、钻研业务知识,要学会用新的司法理念去推进各项审判工作,并且要不断完善学习方法,使自身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得到稳步提高。

我要学习孙波那爱岗敬业、忘我工作的崇高境界,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追求,不计个人得失,只要工作需要,再苦再累也不怕。

要时时刻刻、脚踏实地为百姓做实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彰显人民法官的职业操守。

2022新时代老师的使命与担当的演讲-新时代教师的使命与担当演讲稿六篇

2022新时代老师的使命与担当的演讲-新时代教师的使命与担当演讲稿六篇

2022新时代老师的使命与担当的演讲新时代教师的使命与担当演讲稿六篇篇一:2022新时代教师的使命与担当演讲稿很荣幸站在这个演讲台上,和大家分享一个普通教师的职业成长历程。

我从事教育二十五年,顶着太阳底下最光辉职业的光环,我也曾感觉光芒四射;追求优秀获得赞誉我也曾骄傲过。

现在想来,那时候的我不仅仅是年轻的我,也是教师职业生涩的青春期。

而现在我会想:我的学生是什么的学生才能支撑起请党放心强国有我的伟大理想;我该怎么教,我的学生才能不辜负少年儿童是我们伟大祖国、伟大民族的希望。

于是我的眼中不再是我个人的教学成绩,而是祖国未来的宏伟蓝图。

于是当我不再年轻的时候,也是我教师职业走过不惑知天命的成熟期。

个人情感怀已成家国情怀,一份沉甸甸的使命与担当,就是现在的我。

当教师站在这样的社会价值和人生意义上的时候,才能真正明白传道、授业、解惑是一条什么样的路,是一条你的思想引领一群人走向国运昌盛、民族辉煌的路。

是的,有高屋建瓴的领导人和教育思想,才会有教师高瞻远瞩的政治见识。

习总书记说的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这不是教条的规范,而是我们在教学经历中要成长到的一个高度,要达到的一个境界把自己的理想同祖国的前途,把自己的人生同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扎根学生,奉献教育。

带领祖国未来的生力军实现民族复兴的强国梦。

篇二:2022新时代教师的使命与担当演讲稿习近平总书记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强调:青少年阶段是人生的拔节孕穗期,最需要精心引导和栽培。

他希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迈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教师理应承担起新的历史使命,为培养更多更优秀的人才作出更大的贡献!作为新时代的教育工作者,我们应紧紧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贯穿到教学全过程,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给学生心灵埋下真善美的种子,引导学生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引导学生立鸿鹄志,做奋斗者,引导莘莘学子把爱国情、强国志、报国行融入新时代的追梦征程之中。

司法良知是人民法官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

司法良知是人民法官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

司法良知是人民法官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论文提要:2011年12月6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正式实施,它是适应新的历史时期,对人民法官具有巨大指导意义的行为规范。

“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观,不仅丰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更犹如一面高扬的旗帜,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的精神文化的本质内涵,是人民法官职业操守的核心需求。

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题,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交融,共同构成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成为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

全文共4630字。

以下正文:一、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及意义纵观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发展历史,“公正、廉洁、为民”的思想源远流长,圣哲们有关这些思想学说的系统阐述,对后世产生了深刻而久远的影响,为当今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确立奠定了思想基础。

所谓价值观,通常就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价值、价值关系的一般看法和根本观点,是处理各种价值问题时所持有的比较稳定的立场、观点和态度的总和。

核心价值观就是在一个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起支配作用的核心理念,是一个社会全体成员必须普遍遵循的基本价值准则。

人民法官作为一个职业群体,需要树立共同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价值追求,主导着这个职业群体的思想形态和精神风尚。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重要的司法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使命,其核心价值观的地位,培育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王胜俊院长在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正是为了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承载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重任,通过司法核心价值观,使法官这个职业群体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生命力,为实现共同的职业目标而努力奋斗。

“公正”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主题,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最为基本的要求与期待,从法律诞生之日起,司法公正就成为人们心中涌动的理想,英国的思想家培根认为,“自然界中有某些公正的源泉,一切民法最初都出自这种源泉。

法学家使命论文

法学家使命论文

法学家的使命摘要:西方法制历史源远流长,法学家层出不穷,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具代表性的法律体系,它的形成、发展与罗马法学家密不可分。

当代中国正处于法治文明建设的转型时期,分析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贡献,给予我们深深的启迪,法学家的作用不容忽视。

关键词:法学家;罗马法;法治文明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53-02法学家是由优秀的法学研究者所组成的学术职业团体,他们具有追求正义理念,崇尚批判精神;敢于创新,投身法学研究事业的应然特质。

法治建设是法学家理性探究的结果,法学家的力量不容小看,纵观历史,罗马法是罗马人留给人类的一份最宝贵的遗产,它的影响与价值经千年不衰,而创造它的力量正是古罗马的法学家们所给予的。

一、古罗马法学家群体的形成公元前3世纪,罗马市民经济生活交往的日渐频繁,与此相矛盾的是当时针对有关财产权益纠纷方面却没有完备的立法,在解决相关纠纷时,更多的是依靠法学家的帮助。

由法学家对市民的法律问题予以口头解释和答复,或者为市民之间订立的契约书写合法证书,又或者指导市民提起诉讼,甚至教导辩护人办案等等。

如此反复,法学家的法律活动日益增多,一个专门以解答法律问题为职业的法学家群体随之形成。

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学说引证法》正式承认盖尤斯、j·保罗、d·乌尔比安、a·帕比尼安和h·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悉依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加以解决。

随着对法学家法律解答效力的确认,法学家的地位不断上升。

此后,法学家们更加忠于职守,积极地行使法律解释权,指导办案,把法律思想和法学成果贯彻到法律的创制中,从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古罗马法学家的历史贡献法学家被罗马统治者重用,一时间罗马帝国法学研究呈现一片繁荣。

法学家百家争鸣,法学著作琳琅满目,法学家的作用显著增强,使得罗马法的内容不断丰富、体系的不断完备。

王利明:与民法同行

王利明:与民法同行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王利明:与民法同行唐六勇●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曾被评为第一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参与合同法、民法典等多部法律起草工作人物简介:王利明,一九六○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3月16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办公室。

王利明教授语调平实,满带感情地谈起自己的治学经历。

作为民法学界公认的权威,他才45岁。

作为著作等身的学者,他并不孤守书斋,而是广泛地参与立法活动,曾在中南海、人民大会堂讲授法律。

构建中国特色民法典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问:您参与起草中国首部民法典,就民法典的框架结构提出了重要主张,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您能具体说说吗?王利明:构建有中国特色民法体系,是我们这代民法学者的光荣使命。

民事立法既要借鉴外国立法,又要与本土资源结合。

在起草民法典时,我主张将侵权法、人格权法独立成编。

这切合社会生活实际,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规律。

这个主张得到很多人认同。

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我国民法典立法体例是一个创举。

民法典还在起草过程中,我相信,我国一定能制定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

问:在您当学生的时候,法学并不是“显学”,民法更谈不上是热门。

作为农家子弟,您是如何走上民法学研究道路的?王利明:这是机缘巧合。

一本薄薄的油印教材改变了我的命运。

我在湖北财经大学读法律本科时,没有民法教材,考研报名时,适逢人民大学法学院佟柔教授刚编写出十几万字的民法讲义,是油印的内部资料,学校的老师只有一本。

当时没有复印机,我花了三四天时间抄了一遍这本教材,对民法产生了兴趣,决定报考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业。

读佟柔老师硕士后,才真正从事民法学研究。

反对“饭碗法学”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问:您的治学取得了成功,您认为最值得总结的经验是什么?王利明:20多年来,我的心得就是学以致用。

新时代青年的使命与担当论文(精选10篇)

新时代青年的使命与担当论文(精选10篇)

新时代青年的使命与担当论文(精选10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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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也说“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也说“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作者:喻中来源:《读书》2009年第02期题目很大,而且照搬了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名篇《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在这本著作中,萨维尼提出:立法与法学的使命,在于找出本民族的“共同信念”与“共同意识”,因为,“法律并无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乃为人类生活本身”。

易言之,无论是立法还是法学,都应当立足于人类生活本身。

本文之所以不避狗尾续貂之嫌,是想讨论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当代中国的立法与法学,使命何在?到底应当立足于何处?提出这个略显疏阔的问题,既源于萨维尼的启发,也受惠于章学诚、钱穆的洞见;同时,还有意对当代中国的立法状况与法学状况做一点回应。

章学诚在《文史通义·原道》篇中指出:“圣人求道,道无可见,即众人之不知其然而然,圣人所借以见道者也。

”对于章氏“圣人学于众人”的见解,钱穆先生深以为然。

在《论春秋时代人之道德精神》一文中,钱先生刻意做了进一步的发挥:“在有孔子儒家以前,忠孝两德,早在中国社会实践人生中,有其深厚之根柢。

孔子亦仅感激于此等历史先例,不胜其深挚之同情,而遂以悬为孔门施教之大纲。

若谓孔子在当时,乃无端凭空提倡这一种理论,而始蔚成为中国社会此后之风尚,而始目之曰道德,此则远于事理,昧于史实。

试问孔子亦何从具此大力,一凭空言,而获后世人人之乐从乎?”钱先生的这段话,真可谓至理之言,既与萨维尼的观点遥相呼应,同时,它对于当代中国的立法与法学,也具有值得借鉴的启示意义。

先说我们的立法。

如果说,孔子提倡的“忠孝”,正是因为“学于众人”,才“获后世人人之乐从”,那么,今日的立法者也只有“学于众人”,只有从民众的社会生活中找出符合社会风尚、日常生活的法律规则,才可能受到公众的“乐从”。

按照这个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不能凭空想象,以为通过自己的大脑,创制出一套逻辑完美的规则体系,就足以规范社会、形成秩序——如此创制的规则,即使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即使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也靠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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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宗教授在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的演讲稿当代中国法学学者的使命、责任与良知——在中国法学会“青年法学家论坛”上的演讲各位前辈、同仁,各位领导,女士们、先生们:出现在今天这样的一个会场中、站在今天这样的一个讲台上,我真的是既非常地感激又极其地不安!首先,我真的是感到非常非常地荣幸能够在这样的一个场合与各位法学界的前辈和同仁见面!但我也的的确确非常非常地惶恐顶着这样的一种于我确实名实不符的名号在这里向各位汇报自己的点滴心得!“法学家”是一个非常神圣的称号,我的确是真实地感觉到自己还配不上这样的一种神圣称号!20世纪80年代初期,当我从四川东北部极其贫困的一个小山村来到县城读高中的时候,我的眼里满是惊奇:在这里我第一次见到了电灯,第一次看到了电视,也第一次在电视和广播中听到了港台歌星以及内地歌星们演唱的一首首流行歌曲。

这一切对于当时的我来说确实都特别的新鲜!但真正在我心中留下深刻印象的却是:那时候,一个个演唱流行歌曲的年轻男女,只要其所演唱的一首歌曲在祖国的大江南北被广泛传唱,也就是“流行”了,那么,大众传媒、追星族们都把首先演唱这首歌曲的歌星一概称之为“歌唱家”或者“青年歌唱家”,而我们的歌曲演唱者们也都不仅一概欣然接受而且还以此光环和名号堂而皇之走南闯北地走穴!然而,也就两三年光景,这样的“歌唱家”无论老幼,大多都消失或者沉寂下去了,代之而起的是又一拨流行的“家”与“星”们。

也许正是感受到了追星族们的这种喜好与口味的快速变化的人间冷暖与世态炎凉,也许大众传媒和追星族们也更加理性和成熟,总之,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即使依然是那些唱出了几首在中国大地上广受追捧的流行歌曲的歌星,包括这些歌星在内的人们也都不再以“歌唱家”或者“青年歌唱家”来分封或者自封名号了,而是代之以比较理性的中性化的“歌手”或者“青年歌手”的名号来称呼之。

而这在那时还年轻的我的心中的确留下了极其强烈的印象与感受,至今还常忆常新。

所以,当我写过并发表过一些自我感觉还不错、也还受圈内人士称赞的作文,一些人们特别是年轻的学生们往往以“家”来称呼的时候,我都本能地立即加以纠正并严肃地对人说起20世纪80年代我国歌坛的这段可能不为很多人注意但对我而言的确意味深长的往事,并坦然地自我标榜说自己的确不过是唱过几首还算流行过的法学“歌”的“手”,因此最多也就不过是我国的青年“法学手”。

因为在我看来,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假如你所出版和发表的作品在五十年之后,如果降低一下标准那么至少也要在二十年之后,后来的学人都是将其作为思想来研读和思考而不仅仅只是作为资料来对待,那么,你确实有资格、也的确是某一个领域的“家”;假如你出版和发表的作品在二十年之后,如果降低一下标准那么至少也要在十年之后,后来的学人都是将其作为思想来研读和思考而不仅仅只是作为资料来对待,那么你确实有资格被称为某个学科领域的“学者”;但假如你所出版和发表的作品至多也只有两三年最多也就四五年,能够被一些学人读过,而之后也只是被作为资料库中的物事来看待,那么,你最多也只是某一个学科的“学手”。

所以,由于除了发表法学作文,后来的我也出版过几本被称为“著作”的东西,而我十多年前拿出来的作品也还有人认为确实还有些思想,因此,为了避免再次遇到被客套地封为令人尴尬和脸红的“家”的烦恼,我也进行了封号的自我升级,即从“法学手”上升到了我感觉自己一生所能够达到的最高级别的“法学者”层次。

因此,尽管我真的非常感谢各位前辈和同仁的抬爱,但“家”的封号于我的确是“名”“实”相距遥远而不可以道理计!所以,今天,我仅以本人作为从事法学的学术理论研究的“法学者”的身份,从个人的研究经历的各种感悟与体味出发,勾画一种我所认识和理解的当代中国的“法学者”的身份自画像,并表达我对所谓的当代中国法学者的理解,也就是在我的眼中“何为”当代中国的法学者。

一、个人从事法学学术研究活动的概况从攻读法学硕士学位开始起算的话,本人从事法学学术研究活动与教学活动已经整整17年了。

在这17年中,当我刚开始自己的学术旅程的时候,我确实是懵懵懂懂的,不知自己能够做什么,不知自己愿意做什么,也不知自己正在做什么,更不知自己该做什么。

我基本上是通过阅读法学的学术理论刊物来寻找自己的兴奋点和兴趣点,主要以感想的表达方式来做什么学术研究,确实很少有思想,偶尔有了思想的火花也不知道如何更好地进行学术论证和学术表达。

只是在我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攻读博士学位之后,我才慢慢体会出了如何进行独立的学术思考。

自那以后,我的主要学术研究主题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一)对于“法律与发展”问题的研究整个20世纪80年代,我国学术界因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一直把现代化问题作为主要的研究主题。

与此直接相关的是,有关现代化以及发展方面的国外论著不断地被引进国内,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者们大多也都投入了相当大的精力来研究这些主题,涌现了一大批有关发展哲学、发展经济学、发展社会学、政治发展的论著。

但专门研究法律与发展问题的论著却非常少,除了郑永流教授发表过论文外,也只有两三篇相关译文发表。

但那时有关法律移植的各种大胆的实践操作方案却已经纳入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划之中。

因此,我选择了法律与发展作为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主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的角度,就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美国社会中的法律与发展研究运动的缘起、法律与发展研究运动的实践背景与知识起源、法律与发展研究运动的知识风格与特色、法律与发展研究运动的发展过程、理论倾向与基本主题等,进行了相对比较全面的分析探讨,对法律与发展研究运动的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得失及其意义进行了初步总结。

同时,以法律与发展为分析视角,借用制度经济学和政治发展研究的一些理论分析框架,对于当代中国的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的特殊问题做了初步的尝试性探讨。

尽管这种研究的成果《法律与发展研究导论》确实相当粗陋且不是特别的成功,但把法律与发展做关联考察在我国法学研究中也还算是对新的研究领域的一种拓展。

(二)对于“法治”问题的研究由于在研究过程中深刻地体会到,法律与发展研究所涉及的领域和学科相当的广泛,而本人的知识储备以及学习能力又具有相当程度的欠缺,我感到自己在这个问题上确实已经力不从心了。

所以,我放弃了继续进行法律与发展研究的工作。

转向从进入西南师范大学政治系读本科并开始自学法律以来自己就一直特别关注和有强烈兴趣的法治问题的思考。

也许由于自己的本科“专业”其实并不是真正的“专业”,大凡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几乎所有学科我们都必须作为课程去学习,因此,我比较自然地习惯于从综合的多学科的角度而不仅仅只是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法治问题。

也因此,在对法治问题的思考中我特别强调如下方面:第一,法治涉及到人的生活的方方面面,其问题在理论上也与所有的人文社会科学各个学科相关,因此,我们必须“复杂”地看待“复杂”的法治,反对对法治问题的人为“化简”与“提纯”,即仅仅将其归结为是单一的法律问题或者政治问题。

第二,强调法治的时间性与空间性,关注法治存在的社会背景,主张从人的生活立场与生活目的出发来思考法治的相关问题;强调以常人的情感而不是精英的意识来思考中国的法治,在法治实践问题上坚持现实主义底色和有限的理想主义的结合。

基于上述考虑,本人在《法治的生态环境》一书中对国内学者已经进行过的一些研究主题做了比较独特的推进,同时又提出了国内学者尚未充分注意到的比较具有新意的研究思路。

(三)对于“法哲学”问题的研究本人1989年到吉林大学读硕士研究生的时候,是跟随张文显教授研习当代西方法律哲学。

从那时开始,我一直希望弄明白究竟什么是“法哲学”。

多年来我的确在这方面做了不间断的思考。

我最终的立场是坚持在我国只是很少一部分学者主张的“法哲学”与“法理学”的理论层次的明确区分,后者是属于法律科学的问题,前者是属于哲学范畴的。

在法哲学问题上,我坚持:第一、法哲学所涉及的是基于人的生活并以人的理想法律生活为旨趣的理想法律图景的法律思想造型问题,也就是最基本的可以作为所有法律的原点与原型的法律思想与法律观念的思想操作与思想实践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法哲学必须从真实的人的真实的生活出发并最终体现为对于真实的人的理想生活(当然包括法律生活)的思想关注,换一句话说就是,法哲学必须真正地面向真实的人的生活并最终回归人的生活。

第二、在一般意义上,所有的法哲学理论与流派所共同关注的主要问题乃是法哲学的存在基础、法哲学的问题及其展开与解决、法哲学的思维方式、法哲学与法律实践的关系和法哲学的发展等。

这些问题表明,我所关注的乃是法哲学的“元”问题或者说“元”法哲学问题。

尽管我并没有出版自己的著作,但个别成果的发表还是引起了我国哲学界的一些著名学者的高度关注和赞许。

(四)对于法理学课程教学改革问题的研究自从1992年硕士研究生毕业留校以来,我一直坚持在法律专业本科教学的第一线,主要给法律专业本科一年级学生主讲“法理学”课程。

我坚持把自己的科研心得不断地体现在课堂教学之中,并对“法理学”课程从内容、体系到具体的教学方法进行了极具个性化的改革尝试。

第一、我坚持认为,作为法律专业学生必修的核心专业基础课程的“法理学”,其对于法律专业学生的专业学习中的基本功能,主要的并不在于为他们“提供有关法律的知识”,而在于为他们“灌输基本的法治理念”、“传播现代法律的精神”、“培育职业法律思维”、“塑造理想的法律职业人格”、从而使他们“具备优良的法律头脑”。

因此,我一直致力于尝试着把我国传统的“法律知识型”的“法理学”改变为“法律思维型”的“法理学”。

第二、我一直力图在教材建设和教学活动中弱化“法理学”的“教条化”与“说教”味,使之回归“理性”而“说理”。

第三、我坚持改变我国传统“法理学”的“僵硬”面孔,使之“生动”、“和蔼”而“有趣”,主要的目的就是力图使“法理学”回到真实的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中来,使“法理学”“生活化”。

我希望尽可能地使学习“法理学”的同学逐步明白:“法理学”的根基就在我们所过的平实、真切而生动的日常生活之中,“法理学”的各种理论问题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对“法理学”的“学习”是需要我们结合自己的生活经历、在我们的真实的生活中去逐步体验、回味和领悟的。

而这样的一个体验、回味和领悟“生活之理”与“法律之理”的过程就是要使修习法律者逐步做到既可以明辨“生活之理”,又懂得法律运用的“法律之术”(Art of Law),还深谙“法理之学”(Jurisprudence)。

也就是使修习法律者逐步具有“法律的头脑”和“法律思维”的能力。

教科书《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初步体现了我的上述认识和心得。

总之,正是在从事法学学术理论研究的这17年中,我在无意之中初步确定了自己的学术基调,那就是建设性的思想批判与创造性的理论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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