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释义:申诉控告

合集下载

会前学法-新公务员法解读二

会前学法-新公务员法解读二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七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 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 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 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 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 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 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 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 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 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感谢各位领导的聆听!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 险待遇。 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 和优待。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九十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 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并应当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享受失业保险。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
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领导职务、职级、 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公务员法概念总结

公务员法概念总结

1.降职撤职免职的区别:(1)撤职与免职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

撤职是处分的一种,即撤销现任职务;而免职是干部管理与任免的一种方式,是工作人员的职务变迁和调整,不是处分。

第二,适用条件不同。

撤职适用于严重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已不能担任现任职务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而免职则是依据《公务员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职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三,法律后果不同。

受撤职处分的,不仅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而且应当按照规定降低其职务、级别。

而免职的,按照身体、年龄和德、能、勤、绩等情况,有的不再安排工作,有的安排平级或者较低职务,有的晋升职务。

但除晋升职务的以及一些特殊情况外,一般原职级待遇不变。

第四,决定机关不同。

撤职是根据受处分人的错误事实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而免职一般由有关部门提出免职报告或者本人申请,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令或者通知。

(2)撤职与降职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

撤职是一种处分;而降职是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

我国对降职的使用有一个变化过程。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是把降职作为行政处分的一个种类来使用的,l993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后,降职不再作为行政处分的一个种类,而被规定为一种与行政处分、免职、辞退并列的行政处理的手段。

第二,适用条件不同。

撤职适用于严重违反行政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已不能担任现任职务的;而降职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 第三,决定机关不同。

撤职是根据违法违纪人的错误事实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而降职决定则只能由任免机关决定。

2.简述调任和转任的区别答:调任是指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公职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副调研员以上以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还包括公务员调出机关任职。

公务员法4第三节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4第三节法律责任

第三节法律责任1.违反公务员法的主要情形有哪些?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公务员管理中违法的、应负法律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下内容:(1)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2)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3)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4)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5)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6)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7)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从业限制;(8)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主体有哪些?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主体包括:(1)机关。

包括县级以上领导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作为用人单位的机关,以及其他主管部门。

(2)公务员。

公务员作为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义务遵守公务员法规定的各项义务,遵守公务员纪律和各项规定,接受有关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指令。

(3)其他单位和个人。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已退休、辞职等离职的公务员必须继续遵守公务员法关于退休或辞职后的有关规定义务,包括保守秘密、遵纪守法、从业限制等。

3.违反公务员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有哪些?违反公务员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有:(1)处分。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公务员制度,章节测试 第十二章

公务员制度,章节测试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申诉与控告一、单项选择题1.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向有关机关说明和陈述,称为()A.公务员申诉B.公务员复核C.公务员控告D.公务员检举【解析】A 公务员申述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向有关机关说明和陈述,并要求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行为。

2.中央政府在()年制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中确立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制度。

A.1949B.1952C.1949D.1993【解析】B 1952年,中央政府制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确立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制度。

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赋予了公务员控告权。

A.1949B.1952C.1957D.1993【解析】D 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赋予了公务员控告权。

4.公务员控告制度渊源于先前的()A.《国家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B.《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C.《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D.《行政监察法》【解析】B 公务员控告制度是有关公务员控告事由、控告对象、受理机关、控告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规定的总和,它渊源于先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5.受理申诉的机关是由()确定的。

A.宪法B.公务员法C.民法D.行政复议法【解析】B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由公务员法确定的。

6.美国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是()A.功绩制保护委员会B.人事院C.联邦法院D.美国国会【解析】A 在美国,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是功绩制保护委员会。

7.我国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采用的模式是()A.人民法院B.系统内C.人事院D.系统外【解析】B 我国申诉受理机关的设定采用的是系统内模式,即受理机关与原处理机关处于同一组织系统之内。

8.原处理机关负责根据公务员的申请对其原处理决定进行的复查称之为()A.申诉B.复核C.控告D.检举【解析】B 原处理机关是指最初作出涉及公务员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机关,它负责根据公务员的申请对其原处理决定进行复查。

第十三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

第十三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

4.被控告机关和人员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 5.控告的事实必须是与公务员管理制度有关的事实。控告人不得 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 6.控告一般也要以法定书面形式提出。
(三)公务员控告受理机关
上级机关和有关机关,如行政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
(四)公务员控告的程序
公务员控告的程序是:提出控告—立案—调查—做出处理决定—执 行处理决定。为了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公 务员法》规定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公务员的控告。 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机关对公务员控告的处理程序大致分为受理控告、 立案调查和案件处理三个步骤。
2.申诉程序 申诉程序即公务员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 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 诉的程序。公务员提出申诉应符合以下规定:(1)申诉人。在 正常情况下,被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才能成为依法提出申诉的申 诉人。正常情况是指公务员本人不仅具有申诉的权利能力,也 具有申诉的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公务员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 申诉的有关权利和履行申诉的有关义务。在特殊情况下,申诉 人的资格可以由近亲属继承或代理。(2)申诉形式。申诉形式 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这能够较好地、详尽地表达申诉人的意 见和要求,也有利于申诉的受理机关清楚、准确地了解情况。 (3)申诉要求。申诉人必须明确表达申诉的理由、申诉请求, 并且能够提出明确的事实根据。(4)申诉期限。经过复核后,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申诉的时限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 日内;不经复核直接提起申诉的期限是,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 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1.控告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 2.控告的原因是公务员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机关及其领 导人员的不法侵害,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3.控告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公务员所在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4.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可以是上级机关,也可以是有关的专 门机关,如行政监察机关。

第15章 公职人员的申诉、控告制度

第15章  公职人员的申诉、控告制度

15.3.2 中国公务员控告制度
1.公务员控告的条件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 出控告。控告应由受侵害的国家公务员本人提出,如 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 出。 (1)具体条件 (2)控告书的要求
2.公务员控告的受理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1995年国家人事部专门 颁布了《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2006年开始实 施的《公务员法》又对公务员的申诉、控告进行了规定。
15.3.1 中国公务员申诉制度
1.公务员申诉的条件 (1)申诉的起因条件 (2)时间规定 (3)其他规定
2.公务员申诉的处理
15.2.1 15.2.2 15.2.3
英国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 美国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 法国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 德国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 日本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
15.2.4
15.2.5
15.3 中国公职人员的申诉、控告制度
国家公职人员的申诉、控告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申诉、 控告权利的具体化。 国家公职人员的申诉、控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权要求 法定机关受理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有权要求受理 机关变更或撤销处理决定;有权要求原处理机关赔偿损失或 挽回影响;有权要求受理机关对违法失职的责任人员给予惩 处。
【引导案例】湖南嘉禾拆迁事件:四包两停(续)
“四包两停”政策出台后引起了嘉禾县干部群众的强烈反对,2004年5月 11日嘉禾县废止了136号文件。据了解,在整个珠泉商贸城的拆迁过程中, 共有11名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因在拆迁工作中“工作不力、不作为” 而受到牵连。其中,县交通局党组书记郑纯兵被免职(未下文)、县政法 委正科级干部文日保、劳动局副科级干部李祖刊等被给予降职处分。广发 乡聘用干部李湘柱、县人民医院护士李静、城关中学教师李翠凤、珠泉完 小教师李红梅、车头中学教师李小春、县工商局市场管理中心李绍珍等人 也先后被调离原工作单位,调到乡镇任职。除此之外,还有数名公职人员 虽然被口头宣布处分或已下调令调离,但一直没有执行。 嘉禾事件引起了社会关注,并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最后受影响的 公职人员全部返回工作岗位,处分也全部撤销。嘉禾县委副书记李志勇在 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四包两停”的政策是不对的,嘉禾县将深刻 反思“拆迁事件”中的“过激”政策,全面整改拆迁过程中的错误行为。 该事件反映出了公共部门申诉、控告制度的重要意义,为了保护公职人员 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公共部门申诉、控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九十条

第九⼗条公务员对涉及本⼈的下列⼈事处理不服的,可以⾃知道该⼈事处理之⽇起三⼗⽇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接到复核决定之⽇起⼗五⽇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事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知道该⼈事处理之⽇起三⼗⽇内直接提出申诉: (⼀)处分; (⼆)辞退或者取消录⽤;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资、福利、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不服机关⼈事处理决定⽽申请救济的规定。

⼀、公务员申诉制度的涵义 公务员申诉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涉及本⼈的⼈事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事处理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公务员的⼈事处理决定是指公务员的管理机关对公务员的违纪⾏为,或尚未构成犯罪的⼀般违法⾏为进⾏的精神处罚、物质处罚和职务处罚等⽅⾯的处理决定。

精神处罚是使公务员声誉受损的处罚,主要有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过等形式。

物质处罚是使公务员经济利益受损的处罚,主要有减薪、停薪、不加薪或取消某种津贴等形式。

职务处罚是使公务员名誉、地位、物质各⽅⾯都受损的处罚,主要有降级、撤职、开除等形式。

对公务员的⼈事处理决定,不论是⾮因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作出的,还是因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公务员只要不服,都有申诉的权利,处理决定机关也有受理的责任。

因为即使原处理决定机关的⼈事处理决定是根据法定事由和按法定程序作出的,也不是最终决定。

公务员如有不服,仍可以依法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解读



二、公务员法的主要特点



公务员法在五个方面集中而鲜明地体现了公务员制度的中国特色: 第一, 体现在公务员队伍的领导上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搞所谓的 “政治中立”。 第二, 体现在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上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 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这“七类机关” 的工作人员。 第三, 体现在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上 公务员法进一步把公务员划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这两个组成部 分,划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这三个类别的,划分为选 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这三种任用方式,并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 录 用





本章共12条,规定了录用的范围、组织权限、报考条件和录用程序等 内容。 (一)关于录用的基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 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 录取的办法。”这样规定,将“考试录用”确定为录用主任科员以下 非领 导职务人员的基本制度,也就是“凡进必考”。根据这一规定,今后 各 级党政机关录用人员,一律实行考试录用的办法,而且有一套严格的 程序,任何机关不得违法进人。 “凡进必考”是推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面旗帜,也是群众较认可的。因 为 不讲关系,不讲门第,是“玻璃房子里的竞争”。胡锦涛书记曾批示, “凡进必考”弘扬了人事工作的正气。这些年来,我们坚持规范化、 公 正性、科学性,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第四, 体现在公务员的来源上 公务员法总结和借鉴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鲜经验,把考试录 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部分职位聘任等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 展要求的改革措施用法律形式规范下来。 第五, 体现在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并重上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明确了公务员考核、惩 戒、回避、辞退、定期转任、离职后的从业限制,以及领导成员的引 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对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 管理和严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问答第一章总则1.我国《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立法目的也称为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的基点,它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和提供依据。

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勤政廉政;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高工作效能五个方面。

概括起来,制定公务员法的目的有两个:首先是要建设高效、勤政、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制定公务员法,将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对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对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高效、勤政、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次是实现对公务员的依法管理和保障公务员依法行政。

制定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党政机关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又能保证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和依法办事,对于保障和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对公务员的依法管理和依法监督,促使公务员正确行使职权,切实履行义务,密切联系群众,更好地为人民服务,都有很强的促进作用。

2.什么叫公务员?构成公务员的条件有哪些?我国公务员法所称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从这一定义来看,公务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履行公职,这使公务员与社会其他人员相区别;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这使公务员与使用事业编制、企业编制和军事编制的人员相区别;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使公务员与不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相区别。

3.哪些人员属于公务员的范围?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七类机关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纪检委的专职领导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和纪检机关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专职常委,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专职副主任、秘书长,乡镇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公务员的权利: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可以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或抑止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2.职位分类:是将职位按其工作的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晋升,工资待遇等各项管理提供依据;3.公务员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用考试和考核的方法,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4.公务员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或者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任职;5、公务员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做出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行政行为,这种行为的直接结果是解除了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关系;6、公务员义务: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7、公务员培训: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职位的要求,通过各种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公务员进行的政治理论、文化知识、科学技术、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养和训练;8、公务员考核制度: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任用、培训、晋级增资等的依据制度;9、公务员纪律: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指导、调整、约束、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准则,是公务员的行为规范,用以保障公务员按其职责履行义务,保障行政工作的正常进行;10、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向原处理机关、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及监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要求的行为;11、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公务人员;他们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12、国家公务员制度:是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对国家公务员依法进行管理的总称;13、作为的义务:就是以命令性法律规范设定的公务员必须作一定行为的义务;15、奖励:是借助于人的进取心理和荣誉心理起作用的,他通过肯定人的一定行为和贡献,满足人的一定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调动其积极性,并以此激励其他人员积极向上,争做贡献;16、公务员的任职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任免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或聘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18、公务员的交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岗位,从而产生、变更成消灭公务员职务活动关系或工作关系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与过程;19、公务员的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任职;20、公务员的工资:是指国家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分配给公务员个人消费品的货币表现;21、公务员的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对因生育、年老、疾病、伤残和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1.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2.公务员权利就是国家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职责和身份,对公务员有资格享受某种权益,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3.公务员义务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5.品位分类是以人为分类对象,通常以人的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和应获得报酬的多少为标准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的人事分类制度;6.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管理的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公民中,择优录用担任某种职务的一种制度;7.公务员的考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9.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任职条件,在其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用或免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10.选任制就是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由法定选举人投票,经多数来确定公务员任职或免职的任用方式; 11.委任制是由任免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直接委派其辅助人员或是执行人员担任一定公务员职务或是免去其现任职务的用人方式;12.聘任制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通过聘用合同任用与管理工作人员的方式;13.公务员奖励是指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着工作业绩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给予一定荣誉或物质利益,以示鼓励的制度;14.公务员纪律是指机关为保障实现其组织职能,维护机关的工作秩序,制定的要求的每一个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15.公务员处分是指公务员违反纪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惩戒形式;16.公务员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法定方式变换公务员身份或职位,从而形成机关内部、机关之间或机关与外界的人员流动的人事管理活动与过程;17.调任是指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有关机关担任公务员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以及公务员调出机关任其他公职;18.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内的平级调动,既包括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也包括在同一部门内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任职;19.挂职锻炼是指公务员任职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担任职务,在实际工作中接受锻炼,增长才干;20.公务员回避制度就是为了保证国家公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保持清正廉洁,防止因亲属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而对公务员在担任职务、任职地区和执行公务等方面作出的限制性规定的法律制度;21.公务员工资就是国家根据按劳分配原则,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公务员个人的劳动报酬,是公务员劳动创造价值的货币表现;22.公务员的福利是指国家和单位为维持公务员的基本生活,或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或解决公务员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对公务员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顾而采取的一些措施; 23.公务员的保险是国家对因年老、患病、伤亡、生育、失业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法律保障形式;24.公务员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辞去现任职务,解除其与机关职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25.公务员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作出的解除其与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为;26.公务员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为国家服务到一定的工作年限,或因病残丧失了工作能力,离开了工作岗位,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由国家给予生活保障,并给予妥善安置和管理;27.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其所在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和要求的行为;28.公务员控告是指公务员认为所在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机关或有关的专门机关告发,请求获得法律保护,并要求惩处违法、违纪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行为;2、职位的涵义答:是机关职能的微观载体,是公务员职务的依托,是职权的支点;3、职务序列答:是依据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任职资格条件的不同所区分出的从低到高的职务层次,形成机关的层级结构,也为公务员提供了职业发展的阶梯;1、两官分途答:即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或称政务官和事务官;2、政治中立答:是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普遍要求;其内容是公务员不与政党共进退,对各政党一视同仁,对各政党作价值中立的判断,而且公务员须远离政治活动;3、职位分类答: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4、公务员录用答: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选拔公务员的活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务员法》释义:申诉控告来源: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6日本章是关于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方面的规定。

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不仅是公务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也是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申诉和控告制度,对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促使各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办事,具有重要意义。

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不服机关人事处理决定而申请救济的规定。

一、公务员申诉制度的涵义公务员申诉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人事处理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是指公务员的管理机关对公务员的违纪行为,或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进行的精神处罚、物质处罚和职务处罚等方面的处理决定。

精神处罚是使公务员声誉受损的处罚,主要有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形式。

物质处罚是使公务员经济利益受损的处罚,主要有减薪、停薪、不加薪或取消某种津贴等形式。

职务处罚是使公务员名誉、地位、物质各方面都受损的处罚,主要有降级、撤职、开除等形式。

对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不论是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作出的,还是因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公务员只要不服,都有申诉的权利,处理决定机关也有受理的责任。

因为即使原处理决定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是根据法定事由和按法定程序作出的,也不是最终决定。

公务员如有不服,仍可以依法申诉。

二、公务员有权提出复核和申诉的范围1.处分。

本法规定的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

公务员对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和申诉。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辞退是机关依法解除与公务员任用关系的行为。

公务员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新公务员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也可以提出复核或申诉。

辞退和取消录用都是解除公务员与机关的任用关系。

3.降职。

降职就是降低公务员的职务。

本法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由于定期考核的结果是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等的依据。

如果被评为不称职,就会影响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工资的晋升,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就可以被辞退,对公务员的权利影响较大。

5.免职。

免职就是免除公务员担任的现任职务。

包括二种情形:一种是正常的免,如公务员转换职位任职、调离原工作岗位等,都需要办理免职手续。

还有一种免职是因公务员的过错或不当而免职,如不胜任工作、工作失误等。

公务员对免职提出复核或申诉,一般是就后一种情形进行的。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的。

辞职就是公务员因个人原因主动辞去公职。

除法定不得辞退或提前退休的情形外,任免机关应当准许公务员辞职或者提前退休,因为这是公务员选择职业的自由。

如果任免机关不批准公务员辞职或不按规定批准公务员提前退休,公务员就可以提出复核申请或向上级机关申诉。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是国家为公务员提供的物质生活保障,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这项是指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务员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三、公务员申诉的程序公务员申诉一般包括三个程序,即复核程序、申诉程序和再申诉程序。

1.复核程序。

复核程序是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陈述理由,并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核。

申请复核的期限是从公务员知道或者可以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

起算日是自该公务员接到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的次日,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可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申请复核是一个可选择的救济程序,公务员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2.申诉程序。

申诉程序即公务员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

公务员提出申诉应符合以下规定:(1)申诉人。

在正常情况下,被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才能成为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

正常情况是指公务员本人不仅具有申诉的权利能力,也具有申诉的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公务员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申诉的有关权利和履行申诉的有关义务。

在特殊情况下,申诉人的资格可以由近亲属继承或代理。

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申诉权的公务员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继承申诉权。

二是有申诉权的公务员发生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其近亲属可以代理申诉权。

(2)申诉形式。

申诉形式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这能够较好地、详尽地表达申诉人的意见和要求,也有利于申诉的受理机关清楚、准确地了解情况。

(3)申诉要求。

申诉人必须明确表达申诉的理由,申诉请求,并且能够提出明确的事实根据。

(4)申诉期限。

经过复核后,对复核结果不服的,申诉的时限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经复核直接提起申诉的期限是,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3.再申诉程序。

公务员对第一次申诉的结果不服,还可以再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再申诉决定为终局决定。

但是,两次申诉是有条件的,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作出申诉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但对省级机关如省政府、国务院组成部门等机关作出的申诉决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诉。

四、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机关受理申诉的程序也是再申诉程序。

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

其他机关的公务员,人大、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公务员则不能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因为,监察机关的对象限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寻求救济外,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九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作出复核、申诉决定的期限的规定。

一、作出复核、申诉决定的期限1.复核决定作出的期限。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的,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2.申诉决定作出的期限。

公务员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无论是对复核提出申诉,还是不服人事处理决定直接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都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提出复核或者申诉的,复核和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依然有效,有关机关和公务员本人都必须执行。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这样规定的考虑有两点:一是因为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具有约束力。

人事处理决定机关是根据授权对公务员行使管理和监督权,其作出的决定具有约束力,非经授权的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复核决定,任何人不得改变原决定。

二是因为对于公务员的管理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的特点。

为了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和对公务员的正常管理,处理机关的原决定应与有关机关和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相衔接,否则就会导致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混乱,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效率。

因此,只有在有关机关和监察机关作出复核决定后,对公务员的原处理决定才能停止执行。

第九十二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诉受理机关处理原则的规定对于公务员的申诉,上级机关对原机关的原处理决定和复核决定经过再复核后,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作出维持、变更和撤销的处理决定。

1.维持原决定。

原决定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得当,结论准确,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受理机关应维持原决定。

2.变更原决定。

原决定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有失偏颇或者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受理机关可以建议原处理机关变更原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3.撤销原决定。

原决定如果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或者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受理机关可以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处理机关重新审查。

对于申诉受理机关复核的法律效力,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