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龙岩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泉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规定(2020)

泉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规定(2020)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商务)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科经局、财政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强化泉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现将《泉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泉州市财政局2020年4月3日泉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规定一、总则(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和《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闽工信法规〔2020〕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三)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市有关部门对具有较强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在行业中起示范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
(四)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泉州市财政局参加,共同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互动机制。
市工信局作为牵头单位,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考核评价,组织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县级工信部门作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县级管理部门,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二、认定(五)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县级管理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龙政综〔2020〕83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20〕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3日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精神,引导、激励我市产品、工程、服务业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推进龙岩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3号)、《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岩委发〔2019〕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岩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促进龙岩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各类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严格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结合市场评价、专家评审等方式,坚持评审标准,宁缺毋滥,好中选优,评定奖项。
第四条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每届的评审周期为二年。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三个。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由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质评委)。
质评委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和工信局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龙政综[2012]520号•【施行日期】201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综〔2012〕5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经龙岩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9日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加快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龙岩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在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引进人才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一)创业创新人才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或海外跟进风险投资以及海外相关企业机构或高校中高级职务或博士、副教授等海外人才。
3.获得国家级各类奖励或国家级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创业人才以及国家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新世纪千百万人才工程”人选或国家级重点学科、实验、工程、企业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4.省部级中青年专家或学术技术带头人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以及相关企业、学校、机构关键岗位的高级专家或高级管理人才。
5.能促进我市产业经济发展的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及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或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6.对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特殊人才不受学历、职称限制。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立体生态住宅建筑设计要求(试行)》的通知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立体生态住宅建筑设计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施行日期】202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立体生态住宅建筑设计要求(试行)》的通知各相关单位:《龙岩市中心城区立体生态住宅建筑设计要求(试行)》经我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10月30日目录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二章建筑设计要求第三章其他要求龙岩市中心城区立体生态住宅建筑设计要求(试行)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建筑及城市品质,推进龙岩生态宜居城市建设,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龙岩市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细则》以及《龙岩市中心城区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等法规、文件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区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中明确可作为立体生态住宅的项目。
第三条除本要求特别规定外,立体生态住宅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保障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
第四条立体生态住宅单套建筑面积(含公摊)不得小于90平方米。
第二章建筑设计要求第五条采用户属空中花园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户属空中花园至少应有相连2条外侧边不封闭,每户户属空中花园总面积不小于该户套内建筑面积的25%,其中至少一处空中花园的面积应不小于20平方米且进深(或外挑)尺寸不小于3.0米。
(2)户属空中花园对应的上层外墙面,不能设置阳台和设备平台,当设置外窗时,应采取视线遮挡措施;相邻花园之间宜采用视线遮挡措施(复式户型不受此条款约束)。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1版)

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促进和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和成长,充分发挥石家庄市认定技术中心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的核心作用,依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建立适应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要求的创新体系基础上,可申请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对我市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成效明显的企业技术中心,市予以认定,并不断引导、促进和完善,为升级为省级乃至国家级技术中心创造条件。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对全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10日。
第五条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的企业法人,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二)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业中处先进地位,在我市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自主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研发与创新水平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人才队伍。
(六)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较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4月10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1)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暂
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19.06.14
•【字号】龙工信审批[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暂行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工信审批[2019]11号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经发局,厦龙经济协作区经发局,本局相关科室: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9〕53号)文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关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6月14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9•【字号】龙政综[2009]429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龙政综〔2009〕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深入推行依法行政,维护法制政令的统一和权威,保持政策的持续性和可操作性,实现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5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现行有效的43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09年11月23日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废止(或失效)的14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保留的224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的6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列入废止(或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本次清理结果,对涉及本部门被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必须停止执行。
凡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由市直有关部门及时依法进行修订,并按程序审批后重新发布。
附件:1、龙岩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8件);2、龙岩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4件);3、龙岩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九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1•【字号】龙政综〔2016〕126号•【施行日期】201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龙政综〔2016〕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现将《龙岩市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实施方案(2016~2020 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11日龙岩市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加快创新龙岩建设,引领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目标以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专用汽车、现代农业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为重点,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在研发投入、知识产权、新产品开发、创新示范等方面快速提升发展,力争通过5年的培育,使其成为引领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骨干企业。
到2020 年,培育和发展市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80家以上。
其中:新罗区、上杭县、开发区(高新区)各15家;武平、长汀、连城、漳平各8家;永定、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各3家。
二、遴选标准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龙岩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的销售额应占60%以上。
(三)近3年研发投入年平均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软件类企业不低于5%)。
(四)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五)拥有技术创新团队,能够持续进行项目开发和技术创新活动。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15•【字号】龙政办〔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24〕31号新罗区、永定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重新修订的《龙岩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15日龙岩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4年修订)为加强城市环境噪声治理,持续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区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4.《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龙政办〔2022〕55号);7.《福建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闽环保大气〔2023〕7号);8.《龙岩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二、适用范围龙岩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的适用范围为新罗区以及永定区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约150平方公里。
新罗区区划范围包括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西陂的所有行政区范围及曹溪、铁山、东肖、红坊部分区域。
龙岩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龙岩市城乡规划局二○一○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2)第三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4)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16)第六章建筑间距 (24)第七章建筑退让 (26)第八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29)第九章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30)第十章建筑绿地控制 (31)第十一章“三区五线”控制 (32)第十二章市政工程管理 (33)第十三章附则 (43)附录一:名词解释 (44)附录二:计算规则 (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7°,低偿面高程为350米);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1、城市规划区范围;2、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4、水源地和水系;5、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6、环境保护;7、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规划;第七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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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龙岩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龙岩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1〕112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经贸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修订的《龙岩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龙岩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龙岩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以及省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联合发布的《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闽经贸技术〔2006〕31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旨在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开发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成立的、能正常开展企业技术研发和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技术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此引导和推动全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第三条 龙岩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国家税务局、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参加,共同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撤销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机制。市经贸委作为牵头单位,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技术研发。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实施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产品的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以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负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专有技术。 (二)技术咨询。从事产品和技术的决策咨询,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规划的制定,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三)技术交流。开展产学研用联合和对外合作交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跟踪和研究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四)技术培训。开展职工技术培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以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加强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为企业培训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 (五)技术服务。从事产品、技术的服务,负责对企业内部多层次技术开发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组织学习和引入企业外部成熟的共性技术,并在企业内进行应用。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职能,在行业和产业集群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合法设立,已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没有淘汰类落后产品、装备和工艺技术。 (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较大规模、较强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经济效益,原则上资源型工业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非资源型工业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企业技术中心工作,公司总经理或分管技术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担任技术中心主任,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有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技术创新工作计划,积极开展产学研用合作,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研究、开发、实验条件较完善,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资源型工业企业不低于1%、非资源型工业企业不低于2%、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不低于3%。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研究开发队伍,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五)企业上年度盈利,信用良好,并在认定前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事故和涉税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审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评审认定程序如下:⑴企业申报;⑵县级经贸部门推荐;⑶市经贸委组织现场检查;⑷市经贸委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评审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审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市直统企业直接向市经贸委申报)向所属地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申报表》(见附件二)。 第八条 县级推荐。各县(市、区)经贸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经贸委,并抄报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九条 现场检查。市经贸委根据县级经贸部门的推荐意见,由主办科室会同有关行业管理科室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条 评审认定。市经贸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查后,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依据《龙岩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三),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联合行文公布。 第十一条 因评价不合格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企业,一年后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二条 已通过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考核。评价考核工作由市经贸委依据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评价考核程序如下:⑴下达评价考核计划;⑵企业自查与总结报告;⑶县级经贸部门现场核查和初审;⑷市级评价考核认定。 第十三条 下达评价考核计划。每年年初由市经贸委发文下达当年应当评价考核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和评价考核计划。 第十四条 企业自查与总结报告。列入评价考核计划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认真进行自查总结,并于当年4月30日前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县(市、区)经贸局,评价材料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自查总结报告》(编制大纲参照附件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申报表》(见附件二)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三)。 第十五条 县级现场核查和初审。县级经贸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上报的技术中心工作自查总结报告和评价表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汇总报送市经贸委。 第十六条 市级评价考核认定。市经贸委根据县级经贸部门的现场核查和初审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进行集中分析评审,必要时可组织对部分企业现场核查,通过对上报材料的分析评审和现场核查确定评价结果,并发文通报。 第十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 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 评价得分60分至89分为合格。 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一个月不报送评价材料或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3)企业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环保事故。 (4)企业存在淘汰类落后产能。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企业上报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和评价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不予受理。对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经核实后撤销其认定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九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三年一度评价时由企业一并提出变更申请,经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确认后报送市经贸委办理更名手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二)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三)企业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环保事故;(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调整与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经贸、科技部门应以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积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根据产业发展重点,鼓励企业进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强产学研用结合,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参观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申报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有先进性的,优先列入市经贸、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扶持的技术创新项目,优先列入向省级有关部门推荐扶持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评价考核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市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以下相关优惠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