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

合集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
【标 签】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所函﹝2000﹞9号
【发文日期】2000-04-03
【实施时间】2000-04-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科技重奖和贡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科技重奖和贡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获奖收入免征个税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内地税﹝2005﹞43号
【发文日期】2005-03-21
【实施时间】2005-03-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科研机构改革中有关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科研机构改革中有关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科研机构改革中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发文字号】内政发[2001]92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1.08.15【实施日期】2001.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科研机构改革中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1〕92号2001年8月1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科研机构改革中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科研机构改革中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总体框架及科研结构调整的实施方案》(内党发〔1999〕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区科研结构调整及人员分流的若干政策规定》(内党发〔1999〕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精神,为妥善解决科研院所转制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保证科研机构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现就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土地问题自治区直属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时,其土地资产处置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若不改变土地用途,可按土地部门评估确认值的20%交纳出让金;若改变土地用途,应按新的土地用途的评估确认值的40%交纳出让金。

为支持科研机构改革,其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可返还80%用于分流人员。

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时,除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式外,仍可保留原行政划拨用地方式。

二、关于科技企业集团的注册资金问题为了鼓励科研机构转制时组建科技企业集团,在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优质服务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0〕126号)精神的同时,对原内蒙古冶金研究院、内蒙古计算机研究院、内蒙古轻工研究所设立科技企业集团的资产限额适当放宽,按科技厅的批文规定的标准予以办理集团注册登记。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标 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制科研机构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发﹝2002﹞184号
【发文日期】2002-11-07
【实施时间】2002-04-0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20111420112
200662200514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02]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接收农村电力资产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内地税﹝2006﹞134号
【发文日期】2006-04-24
【实施时间】2006-04-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沙两国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沙两国政府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沙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内地税﹝2006﹞97号
【发文日期】2006-03-24
【实施时间】2006-03-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沙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04.30
•【字号】闽地税政二[2002]7号
•【施行日期】2002.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2〕7号2002年4月30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转制企业的减免税审批仍按照闽地税政二(1997)39号文件规定,实行一年一次半年预审,年度审批的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标 签】转制科研机构
【颁布单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哈地税发﹝2002﹞69号
【发文日期】2002-06-03
【实施时间】2002-06-03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
全文废止:
参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哈地税函﹝2008﹞31号
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现将《》(国税发﹝2002﹞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几个文件加以明确,各分局在具体工作中要掌握好政策界限,注意区分不同的科研机制转制适用不同的优惠政策。

二、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按哈地税发﹝1999﹞80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并按规定实行年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标 签】转制科研机构【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所﹝2002﹞105号【发文日期】2002-08-30【实施时间】2002-08-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现将《》(国税发﹝2002﹞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税收优惠范围 (一)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科研机构在2001年-2005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国税发﹝1999﹞135号文件(市局以津国税所﹝1999﹞100号转发)所列242家科研机构在1999年-2003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三)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按照国税发﹝2000﹞24号文件(市局以津国税所﹝2000﹞37号转发)规定在1999年10月1日-2003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税发﹝2001﹞60号文件(市局以津国税所﹝2001﹞100号转发)规定在2000年1月1日-2004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转制年度为科研机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年度。

二、关于转制科研机构的审核管理各单位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和新组建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和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34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新组建公司的章程及股权比例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产品认定管理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流﹝2004﹞97号
【发文日期】2004-09-10
【实施时间】2004-09-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产业办公室,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发[2004]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转制科研机构所得税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内地税发﹝2002﹞39号
【发文日期】2002-05-14
【实施时间】2002-05-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