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费和普通发票工本费专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若干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若干问题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标 签】管理若干问题通知,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征﹝2002﹞10号【发文日期】2002-04-28【实施时间】2002-04-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两费”管理,保证“两费”及时入库,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两费”收缴人库程序 对税务登记证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收缴入库程序,原则上按照《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费和普通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征[2001]30号)操作,但由于各地征管职能设置、窗口分工设置不同,收费入库程序上应本着以下原则可作适当调整:一是坚持“收支两条线”,二是方便纳税人,三是提高办事效率。

(一)具体调整方式上,既可以采取征收窗口收费,登记和发票窗口办证、领票的程序,也可以采取登记和发票窗口直接收费,按计会规定的时间集中缴入国库的方式。

(二)尽可能保证纳税人在同一地点(窗口)办理完交款、办证、领票手续。

减少纳税人往返次数。

(三)无论采取何种收费入库程序,都应按照国税发[2001]8号文件规定,以现金方式收取的“两费”收入,应按“限期限额”规定及时汇总缴入银行,“限期”最长不得超过10天。

(四)完税证作为收取“两费”的唯一收付款凭证。

发票销售收据和其它收据只能作为内部传递和核算凭据,不得退给纳税人。

由登记和发票窗口直接开具完税证的,还要注意做好票证的领用结报工作。

二、关于普通发票销售工本费的核算统计管理 (一)普通发票库存管理仍维持现行管理方式。

(二)普通发票管理部门对收取的工本费可不再进行财务收支核算,只需建立发票发售台帐,并与收取入库的工本费及库存发票对帐。

具体建帐方式可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专辑)》中发票管理规定,将发售发票的种类、版别、数量、起始号码等分别登记《普通发票分户明细帐》、《普通发票分类明细帐》和《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帐》,按日生成《普通发票发售日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百度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百度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颁布时间:2011-2-1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流程是怎样的

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流程是怎样的

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流程是怎样的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1)提交资料;(2)若有税款,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2、在国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办理(1)在国税制定窗口提交资料;(2)若有税款,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提到增值税普通发票,相信大家多少都会有所了解。

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我们生活中的应用是比较宽泛的,如在商场中,购买商品所开具的发票,都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范畴。

那么,你知道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流程是怎样的吗?在这里,就让为您解答吧。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俗称"一机多票"。

为加强对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全面监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总局决定将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亦即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等。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流程是怎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不用购买了,到国税局领用就可以了。

领取普通发票流程如下:(一)初次领购普通发票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时,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购票手续,按照要求提供下列资料、证件:1、《税务登记证》(副本);2、《普通发票领购簿》;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证件);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5、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购票手续即可;(二)第二次及以后领购普通发票纳税人需提供下列资料、证件:1、《税务登记证》(副本);2、《普通发票领购簿》;3、需验审的发票。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需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022年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

2022年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

2022年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

确有困难的地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仍分别办理税务登记。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57号)的规定进行。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式样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还应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总局确定(式样标准见附件1)。

本着节约的原则,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

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

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

正本外框的式样及制作,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各地应当根据本次换证减少了工本费的情况,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7号)的要求,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培训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培训

中卫市国家税务局
二、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总则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 部门规定。(P14)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
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 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卫市国家税务局
二、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发票的领购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 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 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 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 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国税发〔2004〕153号、国税函发〔2004〕1024号)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发票的印制
发票的领购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发票的检查 罚则 附则
中卫市国家税务局
二、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总则

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

税务登记的收费标准

税务登记的收费标准

税务登记的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理》中“税务登记证件应当按规定收取证照费”的规定,北京市地税系统涉及税务登记收取证件工本费的有四项。

即: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的丢失补证;税务登记收取证件工本费标准为40元,即:税务登记证正本4元;税务登记证副本4元;税务登记证副本皮2元;税务登记证镜框30元。

注:
1.变更税务登记收取工本费为8元。

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需作更改的应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即: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2.税务登记换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税务登记证件三年更换一次,其收取工本费标准同开业税务登记即40元。

3.税务登记的丢失补证: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根据其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按标准收取工本费。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26•【字号】辽国税计[1998]166号•【施行日期】1998.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国税计[1998]166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财政票据(以下统称“税收票证”),是指国税机关组织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国税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国税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第三条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税收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是税收规划核算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必须配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级局国税机关的票证管理工作由票管员负责,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及其他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一、省级国税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省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本省权限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管理、印制及本省的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定期制定全省票证用量计划,确保各种票证及时供应。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费和普通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征字﹝2001﹞30号
【发文日期】2001-09-07
【实施时间】2001-09-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人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71号)要求,从2001年7月1日起,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文件下发后,各地不断询问一些具体问题,经整理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从2001年7月1日起,各基层单位对收取的“两费”要及时、如数地就地入库。

具体办理的程序是:办理税务登记证或购买普通发票,在审核完办(换、变更)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资料或在售票前对普通发票存根审核后,仍由登记窗口或发票发售窗口按现行规定开具收据,然后由申报征收窗口根据收据金额收款后,填开(打印)完税凭证,其中:采用缴款书转帐的,由税务机关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库,纳税人凭借缴款书第一联到登记窗口、发票窗口领取登记证或普通发票;采用现金缴纳的,由税务机关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纳税人凭借完税证第二联到登记窗口、发票窗口领取登记证或普通发票;采用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纳税专用卡)、储蓄存折(包括存单)或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的,由税务机关或收款银行填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缴库,纳税人凭借《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第二联到登记窗口、发票窗口领取登记证或普通发票。

二、为了确保税务登记证办换证以及普通发票印制发放等费用的正常支出,自治区国税局根据各地实际需用量核拨一部分周转金。

普通发票暂维持现行的印制办法,自治区国税局先按照各地季度需用量预拨一部分周转金,以后每季度周转金按上季度实际入库数核拨。

由于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印发税务登记证,因此税务登记证周转金原则上不予下拨,但考
虑到各地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工作中涉及到保管、运输、装卸等费用,故自治区国税局酌情下拨部分税务登记证周转金。

三、各地应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核定普通发票工本费,普通发票价格构成应包括:制作成本(主要是印刷费,即:材料费、人工费、机器设备费、制版费、打字装订费等)、运输、仓储保管(指仓库租金、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霉等)、劳务(指武装押运、装卸、保安等)、损耗(自然损耗、换版损失)、宣传、发票领购簿及其它有关费用。

四、对于下拨周转金的管理,各地要按照规定的列支范围及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报批、核准手续,专款专用,不准超范围列支和挪用,更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坐支票款。

五、按照“两费”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目前自治区国税局已经对征管软件做了修改并已下发,各地要使用征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如在运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国税局,以便进一步完善。

六、各盟市局主管发票和登记证的部门要对“两费”的收取情况建立明细帐并进行实物核算,定期与计会部门核实、对帐。

各盟市国税局对旧的税务登记证款和普通发票工本费要抓紧进行清理、结算。

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旧登记证款如数上缴自治区国税局,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占用、拖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