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扣除标准的请示
员工的通讯费300以内可以税前扣除吗?

员工的通讯费300以内可以税前扣除吗?
员工的通讯费300以内可以税前扣除吗?
01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其实可以分两个方面来看:
① 这个通讯费是以什么形式产生的通讯费?(因公通讯费还是员工福利)② 这里的税是指哪个税种?(企业所得税还是个税)
1、企业所得税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如果是报销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通讯费支出(即因公通讯费,需要证明),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是按职工福利发放,按福利费规定扣除。
2.个人所得税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
02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截止到2021年,有哪些省市出台了当地的扣除标准呢?目前我收集到的文件20个,具体标准如下:
来源:建筑业营改增中心、会计大学、小陈税务08、会计家、财税书籍等;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全汇集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全汇集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全汇集品税阁国家税务总局在1999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截止到2021年5月,有哪些省市出台了当地的扣除标准呢?有哪些省市明确没有扣除标准呢?目前我收集到的执行口径有26个,欢迎网友提供相关信息,不断补充完善。
具体如下:通讯费1、山西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西藏藏政发〔2018〕38号: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对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讯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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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天津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津地税所[2007]18号《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交通费、通讯费补贴是否扣缴个税

交通费、通讯费补贴是否扣缴个税有些公司会给员⼯发放交通费、通讯费,每个⽉拿到的这笔交通费、通讯费补贴的数字也不⼩,它是跟⾃⼰的⼯资⼀起发放。
在发⼯资的时候超过了个税征收标准,那么,交通费、通讯费补贴是否扣缴个税?店铺⼩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交通费、通讯费补贴要不要扣缴个税?需要。
以现⾦或发票报销形式发放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件规定:个⼈因公务⽤车和通讯制度改⾰⽽取得的公务⽤车、通讯补贴收⼊,扣除⼀定标准的公务费⽤后,按照“⼯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按⽉发放的,并⼊当⽉“⼯资、薪⾦”所得计征个⼈所得税;不按⽉发放的,分解到所属⽉份并与该⽉份“⼯资、薪⾦”所得合并后计征个⼈所得税。
公务费⽤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税务局根据纳税⼈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个⼈取得的交通费、通讯费补贴,按搜索当地规定,扣除⼀定标准的公务费⽤后,按照“⼯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什么是个⼈所得税个⼈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然⼈(居民、⾮居民⼈)之间在个⼈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也包括⾮居民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义务⼈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所得税;⽽⾮居民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所得税。
个⼈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的所得和境外个⼈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种所得税。
在有些国家,个⼈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中占较⼤⽐重,对经济亦有较⼤影响。
交通费、通讯费补贴要不要扣缴个税?员⼯每个⽉的经济收⼊超过了相关的标准是需要征收个⼈所得税,具体个税征收的⽅式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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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

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7年8月1日穗地税发[2007]201号局属各单位: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个人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现就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 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未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 02]31号,见附件1)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 006]283号,见附件2)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最新知识]通讯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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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通讯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一直是各位会计们关注的,本文我们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
通讯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发布,该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合理工资薪金”和“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重要补充。
34号公告第一条改变了以往将所有福利性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规定福利性支出中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员工通讯费属福利性补贴,计入工资薪金据实列支。
但要计算个税员工通讯费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1、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详细介绍了通讯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怎样的,也介绍了员工通讯费,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作为一名企业的会计人员,特别是主管企业所得税税务的会计人员,一定要非常清楚充得起通讯费是可以按照本文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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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的文件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文件汇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各个省市关于交通和通信费补贴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在此给大家整理了一下。
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标准文件汇总一、天津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津地税所〔2007〕18号《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个人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确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个人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确定扣缴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内地税函发[1998]34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个人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确定扣缴义务人问题
的批复
(内地税函发[1998]341号)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勃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个人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确定扣缴义务人的请示》(乌地税发[1998]34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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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如
何确定扣除标准的请示
内地税字[2005]28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4年以来,随着我区经济发展和自治区直属机关通讯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个人领取了通讯补贴收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由省级地税局调查测算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后,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结合我区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和《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发[2004]38号)的相关内容,我局拟定了对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
一、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单位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
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办法》(厅发[1995]64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住宅电话费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每人每月200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50元以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前因未执行本标准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我局拟据此下发各地执行。
妥否,请批示。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海南西来峰工业区分局、乌达工业园区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7]3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2月10日印发打字:杨慧敏校对:税政管理科王君
内地税字〔2007 〕 355 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
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区局各派出机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9]58 号 ) 的规定,经自治区政府同意 , 现对我区通讯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
一、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 ( 厅发[2004]38 号 ) 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 , 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 ,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单位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办法》 ( 厅发 [1995]64 号 ) 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住宅电话费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 ,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2004 年以后按自治区财政厅口头通知 , 对各部门每人每月实际发放的 150 元通讯补贴 , 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作为公务费用扣除 o
三、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 , 每人每月在 200 元以内的 , 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 ,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o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 , 每人每月 50 元以内的 ,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