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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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客体通俗(2篇)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俗(2篇)

第1篇 一、什么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简单来说,就是法律关系中的“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客体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基础,也是法律关系存在的依据。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 物质客体 物质客体是指具有物理形态的客体,如土地、房屋、车辆、货币等。这类客体是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因为它们具有明显的物理存在和交换价值。

(1)土地: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房屋:房屋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场所,也是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客体。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租赁等方式进行转移。

(3)车辆:车辆是现代社会重要的交通工具,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也可以通过买卖、租赁等方式进行转移。

(4)货币:货币是经济交换的媒介,具有广泛的流通性。货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租赁等方式进行转移。

2. 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创造的具有独立性和新颖性的成果。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等特点。

(1)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

(2)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的权利,包括实施权、许可权、转让权等。

(3)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等。

3. 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是指与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密切相关的一系列利益。人身利益具有不可分割性、专属性和不可转让性等特点。

(1)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2)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名誉享有的权利,包括名誉权、荣誉权、信誉权等。

(3)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生活、通信、行踪等。

4. 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如存款、贷款、支付结算、保险等。

法律关系客体五个(2篇)

法律关系客体五个(2篇)

第1篇 一、物 物是法律关系客体的最基本类型。它指的是具有物质形态,能够为人类所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物可以是自然存在的,如土地、水、矿藏等;也可以是人类通过劳动创造的,如房屋、机器、设备等。在法律关系中,物的权利主体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1. 所有权:指权利主体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2. 使用权:指权利主体在物的使用价值范围内,依法对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 收益权:指权利主体在物的收益价值范围内,依法享有收益的权利。 4. 处分权:指权利主体依法对物进行处分,使其所有权转移的权利。 二、行为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依法进行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是法律关系客体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它反映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 作为: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实施一定的行为。 2. 不作为: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实施一定的行为。 三、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人类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具有独立性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是法律关系客体的一个重要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是法律关系主体在知识领域内的权利。

2. 商誉:指企业在市场上所具有的良好声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3. 技术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四、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是指与人的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有关的利益。人身利益是法律关系客体的一个重要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身体权:指人的身体完整、健康的权利。 2. 健康权:指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权利。 3. 姓名权:指个人对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 4. 肖像权: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5. 名誉权:指个人在社会上享有良好声誉的权利。 五、权利 权利是法律关系客体的特殊类型,它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权利可以包括以下几种:

法律案例主体客体分析(3篇)

法律案例主体客体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法律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内涵。

本文以一起盗窃案为例,对法律案例的主体和客体进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男,25岁)潜入某公司办公室,盗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查,李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案例主体分析(一)被告人李某1. 自然人主体资格被告人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具有自然人主体资格。

2. 刑事责任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李某已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3. 犯罪主体地位李某在本案中实施了盗窃行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属于犯罪主体。

(二)被害人某公司1. 自然人主体资格某公司为法人组织,不具备自然人主体资格。

2. 民事责任主体资格某公司作为被害人,有权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民事责任主体资格。

3. 案件主体地位某公司在本案中遭受财产损失,属于案件主体。

四、案例客体分析(一)犯罪客体1. 公共财产所有权本案中,李某盗窃某公司现金,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属于犯罪客体。

2. 公共秩序李某的盗窃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属于犯罪客体。

(二)民事权利1. 财产所有权某公司作为被害人,其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属于民事权利。

2. 损害赔偿请求权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人李某承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权利。

五、法律适用分析(一)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关系客体四大内容(2篇)

法律关系客体四大内容(2篇)

第1篇 一、概述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法律关系中,客体是权利和义务的核心,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多样性,主要包括以下四大内容: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二、物 物是法律关系客体中最常见的一种,是指具有物质形态、能够为人类所支配和利用的实体。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自然物:指自然界中存在的、未经人类加工的物品,如山川、河流、矿藏等。 2. 劳动产品:指人类通过劳动创造出来的物品,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农作物等。 3. 动产与不动产:根据物的移动性,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的物品,如家具、交通工具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损害其价值的物品,如土地、房屋等。

4. 主物与从物:根据物的从属性,可分为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品,如汽车;从物是指不能独立使用,需要依附于主物才能发挥作用的物品,如汽车钥匙。

在法律关系中,物可以作为权利和义务的客体,如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 三、行为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实现其权利和义务而进行的活动。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法律行为:指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如签订合同、结婚、立遗嘱等。

2. 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如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等。

3. 法律事件:指与法律关系主体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如战争、政策变化等。 4. 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的区别:法律行为是指主体主动实施的行为,而法律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情况。

在法律关系中,行为可以作为权利和义务的客体,如债权、债务等。 四、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所创造的成果。智力成果具有以下特点:

1. 无形性:智力成果不占有物理空间,不具有物质形态。 2. 可复制性:智力成果可以被复制,且复制不影响原智力成果的价值。 3. 独创性:智力成果是具有独创性的,不能与他人的成果雷同。 智力成果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科学技术成果: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 2. 文学艺术作品:如小说、诗歌、绘画、音乐等。 3. 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在法律关系中,智力成果可以作为权利和义务的客体,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三要素举例

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三要素举例

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三要素举例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通俗地讲,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为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而且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那些社会关系。

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就是要人们了解什么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什么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什么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呢?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那些权利和其所承担的那些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我们所讲的民法中的“人”和“物”,实际上都是市场经济的构成要素在理论上的高度抽象和概括。

所谓民法中的“人”是什么?人就是那个参加商品经济的主体。

“物”是什么呢?物就是商品。

什么是债?债就是商品交换法律形式的高度抽象。

所以,常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就是双方当事人,内容就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而客体是什么?客体就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是什么呢?当然是就是双方当事人所买卖的商品。

所谓民事法律事实,就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那些客观事实。

譬如一个人把花盆放在阳台上,一阵大风把它吹下去。

但是如果又给了你一个条件,刮风的时候别人家的花盆都没有刮下来,却偏偏就这一家的花盆刮下来了,这就显然与人的行为有关了。

这是人的行为和刮风的客观事件两个客观事实共同引起了一个法律关系的发生什么叫做权利?简单地讲就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某种利益的范围或者实施该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

再简单地说,就是你享有某种权利的时候,你就可以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

而所谓民事义务就是指你必须应别人的要求,来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一种必要性。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三要素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选必2《法律与生活》全书重点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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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必2《法律与生活》全书重点知识总结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1.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①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民法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3.人身权: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人身权的内容:①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②侵权表现:致死---生命权VS致残/搜身---身体权VS致病---健康权5.姓名权①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②侵权表现: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有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6.肖像权(不限于面部)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②侵权表现: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包括声音、代表性动作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③新闻报道等不可避免出现不侵犯肖像权7.名誉权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侵权表现:侮辱、诽谤。

②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能捏造、歪曲事实,不能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低他人名誉,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的内容要尽到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则构成侵权。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由于三个要素的内涵不同,则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民事法律关系、⾏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

⼯程建设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所组成。

(1)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然⼈、法⼈或其他组织。

1)国家机关·国家权⼒机关,是指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家权⼒机关参加⼯程建设法律关系的职能是审查批准国家建设计划和国家预决算,制定和颁布建设法律,监督检查国家各项建设法律的执⾏。

·⾏政机关,是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设⽴的依法⾏使国家⾏政职权,组织管理国家⾏政事务的机关。

它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地⽅各级⼈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2)社会组织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般应为法⼈。

法⼈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必须依法成⽴;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承担民事责任。

3)⾃然⼈⾃然⼈也可以成为⼯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如建设企业⼯作⼈员(建筑⼯⼈、专业技术⼈员、注册执业⼈员等)同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即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2)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在通常情况下,主体都是为了某⼀客体,彼此才设⽴⼀定的权利、义务,从⽽产⽣法律关系,这⾥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学理论上,⼀般客体分为财、物、⾏为和⾮物质财富。

法律关系客体也不外乎四类。

1)表现为财的客体财⼀般指资⾦及各种有价证券。

在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如基本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定数量的货币。

2)表现为物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关系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关系

第五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种类(一)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处于抽象状态还是已被具体化: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1.一般法律关系(抽象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抽象法律主体或法律角色之间尚处于法律条文的关系状态之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设定或法律宣告的方式存在⑵抽象法律关系概括了法律关系的共性、普遍性,是判断具体法律关系的合理性和实际效力的依据2.具体法律关系(现实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已经具体化,是现实中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⑵具体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的个性、特殊性(二)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1.绝对法律关系⑴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义务人)则是不确定的,而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⑵表现形式: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⑶最典型的绝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⑷由于绝对法律关系是对现实关系的确认,而不需要义务人积极的行为,又称确认性的法律关系2.相对法律关系⑴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⑵表现形式: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⑶最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债权关系⑷由于相对法律关系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的配合来创设一种新的关系,所以又称为创设性的法律关系(三)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⑴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在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它是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⑵调整性法律关系又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发挥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2.保护性法律关系⑴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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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一、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自然人即个人主体。

在我国,凡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者和基本义务的承担者,可以和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及国家之间发生多种形式的法律关系。

某些政治法律关系,如选举法律关系,非我国公民不得参加。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他们能够参加哪些法律关系以及权利能力范围的大小,由我国法律及我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规定。

2、组织。

这主要包括三类:①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②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③各政党【如党的组织: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中央军委、中央书记处等】和社会团体【如法学会等】。

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地称之为“法人”。

其中既包括公法人(参与宪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各机关、组织),又包括私法人(参与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的机关、组织)。

3、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例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可作为国家所有权关系【如发行国库券】和刑法关系的主体。

在国内法上,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比较特殊,既不同于一般公民,又不同于法人。

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4、其它组织。

在中国,还有一类由公民集合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村承包经营责任户(农户)、个人合伙等】、分支机构等,可以参与一定范围的法律关系,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法律关系主体能力的构成无论是公民或组织,要成为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权利的享有者或义务的承担者,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权利能力1.权利能力的概念,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2、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①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一般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特殊权利能力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

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

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的权利能力:选举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和婚姻权利能力等。

②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

这其中既有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也有特殊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

3、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所以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

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

其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4、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权利能力的差别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基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之分,在基本权利能力方面,自然人是相同的;而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因此法人权利能力范围不尽相同。

(二)行为能力1、行为能力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志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2、公民的行为能力问题,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因此,公民是否达到一定年龄、神智是否正常,就成为公民享有行为能力的标志。

因此,根据这个标准,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具体分类:①完全行为能力人。

这是指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公民)。

我国民法典第17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6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维持当地基本生活之人。

在刑法上,16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人。

②限制行为能力人。

这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

我国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中国刑法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人)。

③无行为能力人。

这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

在民法上,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

在刑法上,不满14周岁的未能年人和精神病人,也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恶劣犯罪为12周岁)。

生日当天不算在内3.法人组织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①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②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两者可分离】。

也就是说,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也并不意味着丧失权利能力。

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

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同时消灭。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或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主体之间建立起一定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目标,是人们通过自己的意志和行为欲影响和改变的对象,是起到连接权利与义务等法律概念并使其具有实际内容的现实载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范围的决定因素有:(1)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2)主体和主体需求的发展变化(3)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条件(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

总体看来,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1、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

(1)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②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③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④须具有独立性。

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

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

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但有四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城,成力入法律关系的客体:①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②文物;【《文物保护法》 NO .6.属于集体所有和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文物可以由私人享有所有权)】③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④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电力为公法关系的客体)2、人身。

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使得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这样,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须注意的是:①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

贩卖或拐买人口,买卖婚烟,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制裁。

②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自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

例见,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的行为。

③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例见,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注意: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服等)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

它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

应从三方面分析:第一,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本身第二,当人身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之“物”【假牙、假肢等】第三,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等】3、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引)和其他精神文化。

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

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

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

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行为结果。

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据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这种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果(或效果)。

例如,权利人在义务人完成一定行为后,得到了某种精神享受或物质享受,增长了知识和能力等。

在此意义上,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不完全等同于义务人的义务,但又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过程紧密关联。

义务正是根据权利人对这一行为结果的要求而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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