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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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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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读书笔记教育法读书笔记(精选16篇)认真读完一本著作后,想必你一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心得,需要好好地就所收获的东西写一篇读书笔记了。

但是读书笔记有什么要求呢?以下是本店铺收集整理的教育法读书笔记,欢迎阅读与收藏。

教育法读书笔记 1为了增强教育法律意识,提高依法治教的能力,我研读了《教育法制基础》。

以前模糊不清的一些问题得以明朗,以前不了解的一些法律知识得以理解,受益匪浅。

依法治教是合法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然后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

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据是由国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

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以此为依据,不能与之相违背,否则便不合法。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学校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为实现学校的宗旨提供保障,是做好学校工作的基础。

依法治教是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益的需要。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系统的具体体现,是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之上,以一定的教育法律体系为基础,依据法律来加强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和规范,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和手段。

依法治教作为一种手段,是指它与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一样,是加强教育行政、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及其他教育行为的有效手段,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基础。

依法治教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作为基层领导应加强学校章程和校内规章制度的建设。

有法必依,要增强人们的教育法律意识,要遵守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要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要坚决执行教育法中的禁止性规定。

执法必严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条件下的执法活动都应坚持统一而一惯的执法尺度,要贯彻到日常的行政活动、学校管理活动中去。

违法必究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教育法是一种教育行为规范,就是用来约束、规定和保障人们在教育活动中或参与教育活动时实施社会公认和许可的行为的规则,表现为约定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可以做哪些事情、必须做哪些事情和禁止做哪些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它规定了中国公民的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和政府的责任。

以下是我对义务教育法的读书笔记:
1. 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义务教育是每个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它要求教育部门为每个学生提供九年的基础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阶段的教育。

2. 政府的责任: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

政府应当保证学校的建设和师资力量,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制定教育规划和政策,并对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3. 扩大教育公平:义务教育法倡导提供均等、普惠和公平的教育机会,禁止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

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解决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和贫富差距等问题,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

4. 学生权益保护:义务教育法强调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当提供安全、卫生和良好的学习环境,禁止体罚和虐待学生。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歧视或者责骂学生。

5. 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义务教育法还强调了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家长应当履行教育监护责任,对孩子的教育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监督。

社会应当积极支持义务教育事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机会。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保障中国公民接受良好教育的重要法律法规。

它明确了政府、学校、家长和社会的责任,旨在提供均等、普惠和公平的教育机会,保护学生的权益。

这部法律为中国的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笔记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但我们最应该好好学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纲要》。

最近,我们又再次真学习了这些教育法律法规。

通过学习,我对教育法律法规有了更加深刻地认识。

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本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好事,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让广大教师苦不堪言,简直可以说是劳民伤财!九年义务教育到底怎么搞,全国其他地方有些什么先进经验,各级领导应该好好思考一下,不要光是瞎指挥。

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要靠法律,但现在的情况是有法不依或者说依不成,对那些违反九年义务教育法的人和事不能给予及时处理,导致学校各项工作处于被动,给学校领导和教师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学校教师的职责应该是教书育人,但现在教师们不能把全副精力用在教书育人上,要用很多时间搞普九档案,要用很多时间去做辍学生工作,还要用很多时间去写一些形式主义的东西。

现在的学生是爷爷,老师不敢打、不敢骂,甚至重话有的时候都不敢说,你对他严格要求,它就是不买账,动不动就是不上学了,学生一回家还得教师三番五次地去请回学校,这是什么事?发生辍学情况,有的是家长在里边推波助澜,纵容学生辍学,国家为什么不采取一些强硬的措施,让所有学生不愿辍学、不敢辍学呢?光靠教师放下自尊去请那些少爷、小姐,这不是个事嘛!很多教育法律法规里边都提到:营业性歌舞厅和网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这些规定有什么用?特别是网吧,现在就靠未成年人赚钱。

各级主管部门虽说不定期地检查,但是检查过后网吧管理人员依然我行我素,很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由此产生。

依法治校,是指依照法律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依法治校,就是要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

在建设和谐校园的过程中,依法治校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价值。

1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重点笔记汇总

1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重点笔记汇总

201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重点笔记汇总第一讲依法治国—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

1995年至得那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 与此同时,自上而下的纵向型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单一格局,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转变成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型的教育法律关系东纵向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并存的新格局。

作为教师,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普通公民,另一方面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

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治化和规范化。

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坏死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师执教是一种履行绞死职务的行为。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这种关系,即使完全民事关系,又是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尊师爱生的特殊综合法律关系。

因此教师的权利即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

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原因;1法制完善;2公民法律意思的不断增强。

3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4教师夷的执教的必然要求;5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即使教育法制建设的起始环节,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前提。

1980年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实施。

处理好依法治教和“以法执教”的关系:依法治教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学科定位:教育法是教育科学与法学的一门新兴交叉边缘学科。

依法治教已成为世界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显著特征。

依法执教的过程世界上教育和法这两种社会现象有机结合的过程。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律法规学习笔记之欧阳家百创编

教育法律法规学习笔记之欧阳家百创编

教育法令律例学习心得体会欧阳家百(2021.03.07)通过认真学习《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品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但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

热爱幼儿是教师职业品德的根本。

教师对幼儿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示,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示。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

在幼儿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品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

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高尚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

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幼儿的真诚,以自己的纯粹去塑造幼儿的纯粹,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幼儿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幼儿高尚的品德。

他们应是最能以身作则的人。

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年夜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幼儿做出榜样。

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热爱幼儿其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疼爱自己的孩子是天性,而热爱他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幼儿的感情基础,幼儿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

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幼儿高尚情操、塑造幼儿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

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幼儿布满执着的爱,才干激收回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干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富的育人之果。

热爱幼儿,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贵重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幼儿的爱,也就不成能有真正胜利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贡献给全体幼儿。

爱是掀开心扉的钥匙。

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但要爱那些好幼儿,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幼儿,要让每一个幼儿都从教师这里获得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发奋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

教师法重点内容摘抄

教师法重点内容摘抄

教师法重点内容摘抄教师法重点内容一、教师法的目的和地位•教师法的目的是规范教师行为,保障教师权益。

•教师法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是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准则。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1. 教师的权利•教师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积极表达观点和建议。

•教师有选择教材和教学方法的权利,可以根据学生特点和教学目标进行调整。

2. 教师的义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体罚或虐待学生。

•教师应当关心学生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三、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1. 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师应当秉持真实、公正、有责任心的态度,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隐私,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2. 教师的职业行为规范•教师应当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进行教学,不得随意改变教学目标。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人差异,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学生。

四、教师的管理和评价1. 教师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指导,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规范教师的职责和权限。

2. 教师的评价•教师应当接受对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能力的评价,积极改进自己的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教师评价体系,对教师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以上是对教师法重点内容的摘录和总结,教师作为社会的重要角色,需要遵守这些法规和原则,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教师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教师的职业发展和保障1. 教师的职业发展•教师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参加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教师提供发展机会和晋升通道。

2. 教师的保障•教师享有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和休假等。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六、教师法的执行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法的宣传和培训,确保教师了解和遵守教师法。

•社会应当积极监督教师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教师进行举报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1[修改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1[修改版]

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1>学习笔记一. 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和意义 1含义“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

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1)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

(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

(3)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一)义务教育的目的目的: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三)义务教育的制度1.年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第二条)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学制:“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四)义务教育的对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五条)对于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第九条)1、义务教育的保障“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2.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第九条)3.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实行助学金制度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教育法律法规是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读,我收获颇丰,也对教育领域的规范和要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众多教育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无疑是具有基础性和统领性的重要法律。

它明确了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目的,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制度和管理体制。

其中,关于教育公平的阐述让我印象深刻。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是教育法的核心目标之一。

这意味着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无论是家庭富裕还是贫困,每个孩子都应当能够获得符合其身心发展特点和需求的优质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则着重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该法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的性质、年限、入学政策等重要内容。

其中,政府的职责被明确强调,要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区域、城乡、校际之间的教育差距。

这让我深刻感受到政府在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决心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教师作为教育事业的核心力量,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对于提高教育质量至关重要。

这部法律规定了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制度、培养和培训、考核和待遇等方面的内容。

教师不仅有教育教学的权利,还有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同时,教师也应当履行教书育人、关爱学生、遵守职业道德等义务。

在阅读这些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我也不断思考其在实际教育工作中的应用和影响。

比如,在学校管理方面,学校必须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要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进行教学,确保教学质量。

同时,教育法律法规也为解决教育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学生和家长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这不仅有助于维护个体的权益,也有助于促进教育机构依法办学,提高教育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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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第一讲依法治国—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1995年至得那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与此同时,自上而下的纵向型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单一格局,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转变成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型的教育法律关系东纵向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并存的新格局。

作为教师,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普通公民,另一方面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

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治化和规范化。

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坏死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师执教是一种履行绞死职务的行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这种关系,即使完全民事关系,又是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尊师爱生的特殊综合法律关系.因此教师的权利即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

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原因;1法制完善;2公民法律意思的不断增强。

3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4教师夷的执教的必然要求;5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即使教育法制建设的起始环节,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前提。

1980年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实施.处理好依法治教和“以法执教”的关系:依法治教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学科定位:教育法是教育科学与法学的一门新兴交叉边缘学科。

依法治教已成为世界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显著特征。

依法执教的过程世界上教育和法这两种社会现象有机结合的过程。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的特点:1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4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5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的本质: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老爷和共同意志的体现.2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4确保教育的战略性原则;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教育法的作用分作规范作用盒社会作用。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教育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2保障煎熬油的正确方向,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3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4维护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教育法律法规的结构;1假定;2处理;3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2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3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委托性法律规则,又称费确定性法律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专门机关加以确定的教育法律规则。

准入性规则是指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明确指出在这一行为规则的问题上饮用某项规定的教育法律规则。

第三讲教育法律基础知识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特点是:1它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特殊法律关系;2它是以教育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对象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结构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0、客体所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通常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能力是指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使参加任何法律关系是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我国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形式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制定将自然人分为三类;一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

另一类是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第三类是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对应的是责任能力.大多数情况下,责任能力无须特别规定,如果一个人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也就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916周岁以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4—16周岁之间);无刑事责任能力(14周岁以下)。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权利和义务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

从宏观上可以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概括为: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两者是对立统一关系.权利第一,义务第二。

就整个法律而言,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权利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有:1物(动产和不动产);2行为及其后果;3精神产品.法律规范是前提,法律事实是依据。

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所谓教育法律事件,是指教育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所谓教育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教育法律形式,也称教育法的效力渊源,具有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

教育法律的本质决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出发优于一般法;后定法优于前定法;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

我国教育法鲁体系的横向结构;1教育基本法;2基础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4职业教育法;5社会教育法;6民办教育法,7教师法;8教育投入法。

9学位法。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已基本形成,但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第四讲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严格意义上讲教育法则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

国外最早的古代教育法的出现,使公元前8世纪左右古希腊斯巴达人制定的“军事教育法".德国新教领袖马丁。

路德,在1528年德意志的布莱施魏格公国首先颁布了学校法令。

这是目前所知的最早的较为严格的教育法,相应地,德国也成为世界上最早产生严格地、专门化的教育法的国家.现代义务教育制度是从教育立法开始的.德国是世界上最早版本义务教育法令的国家.国外现代教育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教育观的法治化;2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育法;3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和逐步发展;4教育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育立法.我国教育法的发展可以分成三个历史阶段、古代教育法、近代教育法和现代教育法三种类型。

封建社会时期的教育法在内容上也渗透着儒家思想的色彩.这也是封建社会教育法的一个特点。

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了《卿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但它并未实施.1903年清政府又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它的颁布和推行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定的建立。

1906年《强迫教育章程》,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教育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启示;1教育和法律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2教育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

3客机的发展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因。

第五讲教育法与教育政策政策是指执政党或政府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是路线、方针、政策的统称。

教育政策是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教育政策的特点;1政治性;2可行性;3原则性;4权威性;5稳定性.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共同点:第一,两者的经济基础相同。

第二,两者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

第三,两者的指导思想和历史使命相同.第四,两者都是教育规律的反映。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第一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第二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第三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

第四,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相互作用;1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2教育政策依靠教育法贯彻实施;3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教育法的规范和制约。

4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正确处理教育法语教育政策的关系同上。

第六讲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教育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活动是教育立法.(T)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

'一元"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立法体系是统一的。

“多级"是指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多个立法等级。

教育立法的程序:1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教育法律案的通过。

4教育法律的公布。

狭义的教育执法,使特制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的活动。

教育执法,又称教育行政执法,使特制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具体使用交易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教育执法的特点,;第一从实施方式和活动性质看,教育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适用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

第二从执法主体看,教育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第三从执法依据和执法后果看,教育执法是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活动。

第四从执法要求看,交易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已经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第五,从执法对象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以教育法律规范适用特点对象的活动.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权限,程序0;2行政合理性原则(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理);3责任行政原则。

教育执法的形式:1教育行政措施(通知、批准、许可、征收、发放、证明);2教育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撤销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3教育行政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4教育行政救济。

狭义的教育司法特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教育案件的专门活动.教育手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主体)自觉按照交易法律桂发的要求进行作为祸不作为的活动。

构成教育违法行为陛下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主体、主观、客体、客观。

狭义的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钟类:1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警告,罚款,开除,拘留);2民事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3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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