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主体税权与纳税主体权利的平衡
中国税制-第一章-税收制度概述

1.2.3.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不分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只规定一 个百分比的税率。
(1)统一比例税率。 (2)行业比例税率。 (3)产品比例税率。 (4)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5)幅度比例税率。
1.2.3.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按照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 率,征税对象越大,税率越高。这种税率制度对调节纳税 人收入的作用比较直接、明显,而且适应性强,灵活性大, 一般适用于对所得额的征税。
1.2.5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交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每一个税种都要明确规定纳税期限,这是 由税收的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征所决定的。
1.2.6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 会发展的总目标,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中给予特定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减轻或免 除税收负担的各种优待的总称。
1.2.3.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一定数量的 税额,而不是采用比例的形式,所以又称为固定 税额。这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一般适用于 从量征收的征税范围。
(1)地区差别税额 (2)幅度税额 (3)分类分级税额
1.2.4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 环节。商品从生产到消费,中间要经过许多流转 环节,例如工业品要经过工业生产、商业批发和 商业零售等环节。
1.2.3税率
税率是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反映征税的 深度,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税率的高低,直 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是经 济主体推测未来经济活动是否合理的主要依据。 由此也可以看出,税率作为税收制度的组成要素 中的基本要素,其高低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经济行 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手段。税率分为以下三种基 本形式:
税务权利与义务、国际税收关系重点

第六节税务权利与义务〔不常考〕一、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税收征收治理法)明确了税务行政主体是税务机关权利:税收征收治理义务:普法宣传;强化队伍建设;秉公执法,不得不征、少征或多征税款;强化内部监督;征收、治理、稽査、行政复议分工明确,相互别离、相互制约;为举检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分、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四、开展涉税专业效劳、促进税法遵从涉税专业效劳是指涉税专业效劳机构接受托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托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效劳。
涉税专业效劳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效劳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具体涉税业务内容1.纳税申报代理:代理纳税申报打算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汇报表以及相关文件。
2.一般税务咨询:对一般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效劳。
3.专业税务参谋:对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参谋效劳。
4.税收筹划:对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方案、纳税方案。
5.涉税鉴证: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6.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托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2022 年试题〕7.以下涉税效劳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的有〔〕。
A.税务咨询B.税务参谋C.纳税审查D.税收筹划(答案)ABCD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效劳机构实施监管1.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治理。
2.涉税专业效劳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效劳人员进行实名制治理。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章税法总论1.本章结构与考情2.知识点讲解3.知识点总结本章考情分析本章作为《税法》课程的基础知识,在历年《考试大纲》中均为能力等级1级,考试中题型均为选择题,分值在1-2.5分。
本章内容变化1.结构调整和变化,8节减少为7节。
2.删除“依法纳税与税法遵从”。
本章内容结构:7节第一节税法的概念第二节税法原则第三节税法要素第四节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第五节税收执法第六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第一节税法的概念【知识点1】税法及其特征【考情分析】一般考点一、税收及内涵1.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税收内涵:(1)税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3)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3.特征:强制性、无偿性二、税法及特征1.含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义务性法规;综合性法规(1)义务性——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由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决定;(2)综合性——内容包括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由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
税法与税收关系: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者关系概括为: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考题·单选题】(2016年)下列权利中作为国家征税依据的是()。
A.管理权力B.政治权力C.社会权力D.财产权力『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知识点2】税收法律关系【考情分析】一般考点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略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

略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作者:张守文时间:2007-11-22 9:39:00一、论题的提出有关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是各国税法至为重要的内容,由此使税法权利与税法义务具有了税法学基本范畴的地位。
[1]尽管对于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及究竟应强调权利本位还是应强调义务本位等问题,学界尚众说不一,但税法义务始终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
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税法更加侧重于对税法义务,特别是纳税主体的税法义务作出规定。
在征税机关的税收征管实践中,也非常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履行。
但从法治原则的要求来看,各类主体的税法义务的履行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无论是在税法理论还是在税法实践方面,都有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
由于权利与义务存在着一定的对应性,因而如同税法权利的多样性一样,税法义务也并非单一的。
不仅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税法义务不同,而且税收实体法上的义务与税收程序法上的义务也不同。
限于篇幅和基于对问题内在价值的考虑,本文仅选择与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它在纳税主体的实体法义务中最为重要)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而对于纳税主体的程序法义务(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对于纳税主体以外的义务人一一即在税法上并不负有直接的纳税义务的相关义务人-所承担的税法义务,以及对征税机关的税法义务,则基本不予关注,以求使论题的探讨相对更为集中。
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是其诸多义务的核心;税收征纳活动主要是围绕纳税义务的履行而展开的。
纳税义务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关系到相关主体的基本权利,因而具有宪法上的意义。
例如,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足见对纳税义务这一基本义务的重视。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对纳税义务的规定都是较为明确的,这足以说明纳税义务对于国家与国民之重要。
尽管如此,由于我国税法理论发展的非均衡和晚近,有关纳税义务的一些重要问题的探讨还相当薄弱,比如,纳税义务有何种性质?它在具备什么条件时才成立?它有哪些种类?其继承和终止原因有哪些等等。
税收学原理 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每题的考中几率约为14.8%】1. 税收: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律预定的对象和标准,非惩罚性的参与社会剩余产品价值分配的一种方式。
2. 代扣代缴义务人:指税法规定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3. 代收代缴义务人:指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和单位。
4. 征税对象: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
5. 税率:纳税人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关系与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6. 边际税率:是指课税对象数额的增量中税额所占的比率。
7. 政府剩余: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通过组织与管理经济社会活动所增加的社会财富。
8. 外部性:企业或个人强加于市场之外的其他人的成本或效益。
9. 税收原则:国家设计税收制度,制定税收政策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
10. 能力原则:根据各人纳税能力的大小来确定个人应承担的税收。
11. 最小牺牲:全体纳税人因纳税所直接牺牲的效用最小,即全社会所获得的效用最大。
12. 税收的社会公平:税收应该在社会和政治意义上满足公平的要求,通过税收手段妥善协调社会上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
政治上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使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13. 税收的效率原则:以尽量小的税收成本取得尽量大的税收收益。
14. 税收的经济效率:它要求征税应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损失最小。
15. 税收的额外负担:指政府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生产和消费行为产生了负面影响,干扰了纳税人正常的经济决策,从而引起的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
16. 税收职能:是税收这一分配范畴本身固有的和经常起作用的职责或功能。
17. 税收的调节职能:指税收在取得收入的过程中,通过改变社会成员占有社会产品份额,影响其经济利益进而影响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的功能。
18. 税收效应:指纳税人因国家课税而在其经济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做出的反应,即通常所受的税收调节或效用。
国际经济法第五章 国际税收法律 制度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 1.住所标准 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 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 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 所谓住所,是指一个自然人的 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居住场所, 通常与个人的家庭、户籍和主要财 产利益关系所在地相联系。
2.居所标准 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 拥有居所这一法律事实,来判断其 是否属于居民纳税人。 居所一般是指一个人在某个时 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但并不具有 永久居住的性质。
4.财产收益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财产收益,又称财产转让所得 或资本利得,是指纳税人因转让其 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的所得,即转让 有关财产取得的收入扣除财产的购 置成本和有关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 与重叠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概述 (一)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关系的焦点 一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 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 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 期限内征税。
如果A国实行全额免税法,计算甲 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 (1)甲公司对A国纳税为: 60×30%+(70-60) ×35%=21.5(万元) (2)国外子(分)公司已纳税额 为: 30×30%=9(万元) (3) A国甲公司纳税总额为: 21.5+9=30.5(万元)
其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国内 外总所得×相应适用税率×(居民 国内所得÷居民国内外所得)
3、全额免税法与累进免税法的区别 首先,累进免税法相应适用税 率要高于全额免税法。 其次,两者代表的税收管辖权 有差异。 再次,两者避免重复征税的效 果不同。
假定甲国的跨国公司 A 在某一 纳税年度内,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 额为 500 万元,其中来源于甲国的 应税所得为 300 万元,来源于乙国 的应税所得为 200 万元。甲、乙两 国均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甲国的税 率为: 300 万元起征适用 30% 税 率; 400 万元起征适用 35% 的税 率; 500 万元起征适用 40% 的税 率。乙国的税率为: 200 万元适用 45%的税率。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指(2篇)

第1篇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纳税人和税务机关。
1. 国家: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享有征税权,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
2. 纳税人: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家缴纳税款。
3. 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是国家授权的税收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
税款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核心,包括:1. 直接税款:纳税人直接缴纳的税款,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
2. 间接税款:通过消费税、增值税等间接税种,纳税人将税款转嫁给消费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的税款。
3. 其他税款:包括关税、资源税、房产税等。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1. 国家享有的权利(1)征税权:国家有权依法征收税款,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2)管理权:国家对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享有管理权。
(3)行政处罚权: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 纳税人享有的权利(1)知情权:纳税人有权了解国家税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自身应纳税款的情况。
(2)陈述权:纳税人有权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陈述意见。
(3)申请权:纳税人有权申请减免税、退税等。
(4)申诉权: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申诉。
3. 纳税人承担的义务(1)依法纳税: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
(2)配合税务机关: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
(3)保密义务:纳税人有义务对税收事项保密。
四、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1. 主体特定性: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国家、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具有特定性。
2. 法律约束力:税收法律关系受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具有强制力。
3. 权利义务一致性: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双方均需依法履行义务。
国际经济法

1.简述国际税法的概念和特征?狭义:国际税法只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广义:国际税法不仅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还调整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整那关系。
特征:(1)主体的特殊性(国家,跨国纳税人)(2)客体的跨国性-纳税人的跨过所得(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4)权利义务的非完全对等性2.简述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1)税收管辖独立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在税收领域的直接体现,他主要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各国都必须互相尊重与承认对方国家的税收管辖权。
(2)税收公平原则:公平互利、共谋国际发展的国际法原则的体现与补充。
3.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1)运用冲突规范划分征税权,将某一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划归一方或分配给双方,从而在一定程度或范围上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2)免税发,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于征税。
(3)抵免法,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当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内扣除。
(4)扣除法和减税法,在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时,允许本国居民将国外已纳税款视为一般收费支出本国应纳税总所得中扣除。
4.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有什么区别?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意纳税人的同一征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税源的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
区别:(1)产生的原因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基于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体现在同一纳税期限内,国际重叠征税则是由于国家税制结构导致的,主要体现在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先后叠加。
(2)纳税主体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所得两次或两次以上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是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
(3)其他方面的诸多不同:重复征税没有国内重复征税,有时只涉及个人纳税人,与公司无关;而重叠征税有国内国外之分,重叠征税涉及的纳税人中,至少有一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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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主体税权与纳税主体权利的平衡
税权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涉及税收权力的总称。
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的强制要求纳税人为或不为的资格和能力。
近些年来,在税收学界和税法学界使用它频率颇高。
但人们通常是在狭义上来使用税权的概念,而且对于税权内容的认识并不一致。
狭义税权的主体应当是国家或政府,其具体内容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
税收立法权是基本的、原创性的权力。
税收征管权是最大量、最经常行使的税权,包括税收征收权和税收管理权。
税收收益权,也称税收入库权或税收分配权,是税收征管权的一项附随性的权利,因税收征管权的实现而产生。
这三类税权中,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收益权主要是相关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分权问题,而税收征管权则主要涉及到征税主体同纳税主体的关系。
这里着重讨论的是税收征管权。
在税法学领域,另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如何看待纳税人的权利。
这集中体现在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增加了很多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的内容和条款。
目前,各方面都已经意识到了提高纳税人权利的重要性,但同时又存在很多的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在阐述的过程中进行系统的梳理。
一般而言,平衡是指矛盾双方在力量上相抵而保持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
这里讨论平衡是指纳税人权利与国家和征税机关的税权的清晰的界定,及在界定过程中所秉承的平衡的立法理念。
一、政治上的平衡
税法的合法化过程是在宪法上确认纳税原则的过程,而这一原则又与纳税人的权利紧密相关。
它是两者平衡的第一道政治法律保障。
税法的“合法性”,一方面来自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及税收实现方式的合理性。
另一方面来自税法自身的制定程序和其结构的合理性。
国家和征税机关的税权并不是无限度的,必须赋予纳税人足够的权利来保护自己,以防止权力的无限扩张而引发的合法性危机。
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纳税人和征税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制定税收征管法的过程中就更应注意权利义务的平衡性。
二、经济上的平衡
在经济上,权利的平衡表现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实体上的权利的平衡,也就是税制设计上的平衡的经济分析,更多的是论述纳税人权利与国家税权的平衡问题。
另一个层面是程序上的权利的平衡,也就是征管过程中的平衡的经济分
析。
这里仅就第二个层面进行分析。
税收征管法是税法的实行法,其自身的经济性问题也就是市场、预期和成本的问题。
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国家发挥作用的领域超出了合理的范围,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要使政府逐步退出原有的一些领域,让市场主体在更广的范围发挥作用。
对纳税人权利的确认实际上使纳税人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市场的运作中,更有效的发挥市场的作用。
如,纳税人知情权和信息获取权使纳税人可以更多的依据税收政策和法律来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帮助纳税人防止由于权利界限不确定导致的权利和权力的交易,从而使税制设计在操纵层面得以实现,也使国家的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得以实现。
另一方面,经济上的平衡体现在税收成本上。
税收成本是由征税成本、纳税成本(又称“奉行成本”)和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对经济资源产生扭曲的效用损失所构成。
征税成本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过程中所付出的人力物力。
在以纳税申报为基础的征管模式中,征管成本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收环境和征纳双方信息的对称性。
而信息的掌握除了有赖于税收征管模式的改革,还要依靠对纳税人获取信息的权利的确认来实现。
纳税成本是指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所付出的费用,包括为履行纳税义务而付出的人力物力和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所承受的精神负担、心理压力等,会给当事人带来福利损失。
这一福利损失是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发生的,与税收本身引起的效率损失不同,可以说是进一步的损失。
虽然纳税成本难以量化,但它会对纳税人行为产生影响,尤其是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所承受的精神负担、心理压力等,可以直接或间接的诱发人们对税收态度的转变。
如,由于纳税成本过高,那么纳税人可能会选择较“隐蔽”的工作,或者投入时间和货币资源进行学习,成为税务专家,最后达到避税的目的。
而赋予纳税人在一定条件下抵抗的权利实际上是对于这样的压力和负担的一种法律的排解方式。
三、法律上的平衡
对国家和征税机关的税权与纳税人权利在法律层次上做出明确的规定,赋予各权利主体对抗、保护自己的权利,体现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一致性。
同时公民承担纳税义务应是以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为前提的,从而秉承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
特别是对于那些起基础性作用并体现权利义务的基本的法律问题就应在法律中加以明确。
一方面强调征管机关的税权,以保障税款不流失,进而为国家其他权利的行使提供保障。
另一方面注意对纳税人的权利的保护,以防止国家权力对其造成侵犯。
从而发展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并发挥这种权利意识对社会的现在正面效应。
如,对于“复议前置”对纳税人诉权的影响问题,现税收征管理法已经做出了平衡性的规范,即允许纳税人选择“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是原征管法所未曾规定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分析是寻求对纳税人权利与国家和征税机关税权平衡的一条重要的法律路径。
从税法从传统行政法种的分离过程来看,实体关系在现代税法中占中心地位。
因此,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是始终都具有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权力关系的性质始终都是从属性的,已经内化在公法的特性中了。
从现实来看,持权力说会导致我们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强调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参与分配,强调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强调税收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但却忽视对个人利益的保障,忽视税收对个人经济行为的影响,忽视税收的支出应该符合宪法的规范,忽视对于国家立法行为和征管行为的规范。
这种忽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纳税人的权利意识日益高涨的今天已经显得是那样的不相协调。
我们应该以是受法律关系是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认识的起点,对纳税人权利与国家和征税机关的税权正确定位,进一步规范国家和征税机关的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实践中的平衡
随着税收征管模式的改革,我国已逐步建立了以申报纳税为基础的征管运行机制,把优化服务摆到了首要环节。
一方面,纳税申报,就其实质而言,既是纳税人申报税收的过程,也是纳税人申报并请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
另一方面,“优化服务”其实就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它要求税务人员必须转变观念,树立高层次、全面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进一步提高现代意义税法的民主法制意识。
另外,在税收征管法中建立对纳税人的奖惩制度,改善遵从状况,提高纳税人的社会地位,使不遵从税法的人臭名远扬。
这样,一可以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
加大国家的管理权力或加强纳税人义务的规定,对防止偷税漏税有更直接的作用,但有时税务部门在使用权力以确保正确纳税和确保所有纳税人的权利得到尊重之间会产生矛盾,如税务机关的核查权和纳税人的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所以为了使权力的运作透明化有必要在法律上加以规定。
二是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依赖于纳税人的素质和纳税意识的提高。
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不断的宣传辅导,并从根本上辩证的处理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使两者真正达到平衡。
三是有利于严格执法,推进依法治税,使税收征纳关系健康发展。
在法律上确定纳税人的权利,可以使税收管理处于纳税人的监督之下,减少“寻租”行为的发生,使执法更加严格。
而且有利于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为纳税人提供尽可能的服务和缩小征纳之间的距离,减少、消除纳税人的抵触情绪,同时也减少由此引起的“征管风险”,缓解征税双方的矛盾,使征管形势发生根本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