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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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为今天的法律体系包括立法的程序,不是凭空而来的,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然后经过60多年的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的改革实践和发展逐步积累和形成,到了今天才有今天这样的一个成果。

所以要站在60年的一个历史背景下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的成就,它的历史演变的过程,才有一个更好的认识。

一、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演变第一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新中国立法体系的历史演变。

大家知道所谓立法体制就是一个国家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或者构成,简单的讲就在我国哪些层级的国家机关拥有立法权限,比如说讲今天,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制定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权利,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省级人大,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这种权利,那再就是五个经济特区,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制定经济特区的特区立法权,还有就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制定民族自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样的权利,这是立法的权限主体的构成。

那历史上,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上是什么样的一个发展,它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我国实行的立法体制,我国把它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就是根据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法,以及一系列的中央制定的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各个部会院属拥有相应的立法职权。

特别值得关注的就是当时地方的立法职权,为什么叫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根据1951年1月政务院制定的《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根据这个规定,县人民政府有权拟定与县政有关的单行法规。

所以根据当时的体制,一直到县一级的人民政府都有一定的立法权。

我国今天除了民族自治地方以后,县一级是没有立法权的,很多的地级市都没有立法权的,而当时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有一定的立法权的,所以我国把这种立法体制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框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框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框架摘要: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与意义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框架1.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2.立法体系3.司法体系4.行政执法体系5.法律监督体系6.法律宣传教育体系三、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性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实践与发展正文: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与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等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体系。

它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框架1.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法治体系的基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此外,还有一系列与宪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为国家治理提供具体依据。

2.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实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三级立法体制,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实施。

3.司法体系:司法体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我国实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的司法体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行政执法体系:行政执法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

我国实行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5.法律监督体系:法律监督体系是维护法治权威和尊严的重要保障。

我国设立了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察。

6.法律宣传教育体系:法律宣传教育体系是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的重要途径。

我国大力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使全体人民都能了解和遵守法律。

三、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性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六国的法律规定(3篇)

六国的法律规定(3篇)

一、前言六国,即指古代中国的战国时期,包括齐、楚、燕、韩、赵、魏六个国家。

由于地理环境、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等因素的不同,六国在法律制度上存在着诸多差异。

本文将概述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框架,包括立法原则、法律体系、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方面。

二、立法原则1. 礼法并重:六国法律制度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强调礼法并重。

礼法结合,以礼为纲,以法为辅,以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

2. 因地制宜:六国法律制度根据各自国家的地理环境、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本国的法律。

3. 重视刑罚:六国法律制度对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惩罚,以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4. 保护私有财产:六国法律制度重视保护私有财产,以鼓励生产,促进经济发展。

三、法律体系1. 宪法:六国宪法体系不完善,主要以君主权力为核心,君主为国家最高统治者。

2. 刑法:刑法为六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

3. 民法:民法涉及婚姻、继承、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六国民法制度较为简略。

4. 诉讼法:诉讼法为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四、刑法1. 刑法原则:六国刑法以罪刑法定、罪责自负、刑罚与犯罪相适应为原则。

2. 刑罚种类:六国刑罚种类繁多,包括死刑、流放、杖责、罚金、拘役等。

3. 犯罪分类:六国刑法将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重罪包括谋反、叛国、杀人、盗窃等,轻罪包括斗殴、诈骗、诬告等。

1. 婚姻法:六国婚姻法以一夫一妻制为原则,强调婚姻自由。

2. 继承法:六国继承法以法定继承为主,兼采遗嘱继承。

3. 财产法:六国财产法以保护私有财产为核心,规定土地、房屋、财物等财产权利。

4. 债权法:六国债权法以平等保护债权为原则,规定债权债务关系。

六、诉讼法1. 刑事诉讼法:六国刑事诉讼法以审判为中心,强调证据确凿、程序公正。

2. 民事诉讼法:六国民事诉讼法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强调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

七、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1. 地域性:六国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各国的法律制度与地理环境、风俗习惯密切相关。

法学概论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优选全文

法学概论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优选全文

在任何国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 将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 的法律责任,责任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家的强制 力只是法区别于其他行为规范的特点之一, 但不是法得以实现的惟一方式。
法律概念: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 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 志的,以规定人们的权利 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 会规范的总称。
(1)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
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
(2)立法法意义上的立法是广义的立法。
二、立法体制
1.立法体制,主要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2.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的,立法体制 的形式则是与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的。
3.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两级多层次的。
(2)社会主义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和完善。
(3)社会主义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
2.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人民民主及对敌专政和打击刑事犯罪
(1 (2)我国社会主义法坚决实行对敌专政,打击各种刑事犯
罪。 3. (1)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教
育事业的发展。 (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进行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
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 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 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体现,是社会经济 状况的具体表现。
(一)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教育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强制作用
(二)社会作用
维护社会秩序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
(1)社会主义法确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 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 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018法考《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知识点及真题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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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详解】第⼀节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法的地位及基本精神(⼀)⽴法⼯作的中⼼地位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法先⾏,发挥⽴法的引领和推动作⽤,抓住提⾼⽴法质量这个关键。

(⼆)⽴法⼯作的基本精神1.以民为本、⽴法为民理念要恪守以民为本、⽴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价值观,使每⼀项⽴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民意志、得到⼈民拥护。

2.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法全过程,完善⽴法体制机制,坚持⽴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全国各族⼈民、⼀切国家机关和武装⼒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三、完善⽴法体制通过加强党对⽴法⼯作的领导、健全⼈⼤主导⽴法、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制度建设以及明确各部门⽴法权⼒边界来完善⽴法体制。

四、深⼊推进科学⽴法、民主⽴法五、加强重点领域⽴法第⼆节深⼊推进依法⾏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基本要求1.党的领导和法治原则2.法治政府⽬标通过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依法全⾯履⾏政府职能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四、深化⾏政执法体制改⾰执法的基本原则:严格、规范、公正、⽂明。

六、强化对⾏政权⼒的制约和监督加强社会监督、政府内部权⼒制约以及审计监督。

七、全⾯推进政务公开第三节保证公正司法,提⾼司法公信⼒⼀、司法公正的地位和理念2.司法公正的理念通过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运⾏机制,规范司法⾏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让⼈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释义.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释义2005年8月整理行政处罚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法条内容: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有以下几个特征:1.决定并实施处罚的机关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3.行政处罚的承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4.行政处罚是一种严厉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对行政处罚要规定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是制定本法的“两保障”之一。

制定行政处罚法以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简单说就是既保障,又监督。

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法在于使违法行为人承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刑事责任,我们已经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20多个补充规定;关于民事责任,制定了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于行政责任,我们已有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对完善我国行政法律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四、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两保障”的另一项保障。

本法严格规定行政处罚的创设权和行使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从法律制度上防范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以避免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

行政处罚法第1章第2节标题: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法条内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的规定。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国家立法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采取严格慎重的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中国的制度和体制

中国的制度和体制

中国的制度和体制【实用版6篇】目录(篇1)一、引言二、中国的政治体制1.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中国的财政体制1.分税制2.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四、中国的立法体制1.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2.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五、中国的政府体制1.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2.政府职能和治理能力六、结论正文(篇1)中国的制度和体制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石,对于国家的稳定和繁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这个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中国的政治体制、财政体制、立法体制以及政府体制。

首先,我们来谈谈中国的政治体制。

中国的政治体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这意味着,中国的政权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并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实行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方面,我国采用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高的政权组织形式,所有的政治权力都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其次,是中国的财政体制。

中国实行的是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资和中央国家机关和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初稿宏观调控所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而地方财政则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再次,是中国的立法体制。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但同时地域大、各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

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不同情况的需要,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根据宪法,我国确立了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最后,我们来谈谈中国的政府体制。

中国的政府体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方面,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国家事务,而地方政府则负责本地区的事务。

立法体制的名词解释

立法体制的名词解释

立法体制的名词解释立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机构来制定和修改法律的一种制度。

这个制度旨在确保合法、公正和公平的立法过程,以及有效的法律执行和司法裁决。

一、立法机构立法机构是负责制定法律的核心组织。

在民主国家中,立法机构通常由代表民众的选举产生,例如议会或国会。

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代表民意制定法律,并且对政府的决策进行监督。

立法机构的组织形式和权力范围因国家而异,但它们通常由多个议员或代表组成,具有立法、修订和废止法律的权力。

二、法律的制定过程法律的制定过程是立法体制的核心环节。

它包括立法机构的各个步骤和程序,以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一般来说,立法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立法提案:立法机构中的议员或政府机构可以提出法律草案或立法建议。

这些提案可以源于社会问题、公众需求或政府政策。

2. 立法讨论:提案经过初步审议后,进入立法机构的讨论环节。

在这个阶段,议员可以就提案进行辩论、提出修改建议,并展开充分的讨论和辩论。

3. 立法表决:在立法讨论结束后,立法机构将进行正式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将决定提案是否通过,并决定法律是否得以制定。

4. 法律公布和实施:一旦立法通过,法律将由相关机构公布,并在规定的日期开始生效。

执行机关将负责监督和执行这些法律,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裁决。

三、立法的原则和价值观立法体制以一系列原则和价值观为基础,以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原则和价值观: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强调法律的优先性和统一性,即法律是一切行为的准则,法律适用于所有人,并被公正地执行。

法治原则确保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 人权和公民权利:立法体制应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确保人民享有言论自由、平等权利、自由集会等基本权利,并避免法律对特定群体的歧视。

3. 分权原则:立法体制应遵循权力分立原则,以实现权力的制衡和监督。

分权有助于防止滥权和权力专制,维护法律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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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 一、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很不平衡。与这一国情相适应,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千差万别的不同情况的需要,在实践中能行得通,宪法和立法法根据宪法确定的“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确立了我国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四)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还可以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五)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六)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这种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又是怎样体现和保证法制统一的呢?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明确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得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另一方面,实行立法监督制度。行政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 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实践证明,宪法和立法法确定的立法体制符合我国国情,是行之有效的。 1978年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在确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同时, 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从此,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就成为搞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布局。二十四年来,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从1979年初到现在,除现行宪法和 3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308个(现行有效的217个)、法律解释8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22个,共 438个;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942个(现行有效的636个);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制定地方性法规8000多个;154个民族自治地方(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共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480多个。这些法律、法规,反映了改革开放的进程,肯定了改革开放的成果,对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现在,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基本的、主要的方面已经有法可依。 新世纪新阶段新任务对国家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一○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据此,吴邦国同志提出了争取在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任期内基本形成这一法律体系的要求。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两个问题: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样一个法律体系怎样才算“基本形成”? 所谓法律体系,一般来说,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的统一整体。这里所称“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调整社会关系,并最终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活动准则。 关于法律门类划分,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组织专题研究,按照基本上达成的共识,认为将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门类比较合适: 一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2、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二是民法商法。它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可以称为横向关系。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三是行政法。它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可以称为纵向关系。在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依法作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因此,为了正确处理二者关系,保持行政权力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平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 四是经济法。它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是在国家干预市场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很密切,往往在同一个经济法中包括两种不同性质法律规范,既有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又有调整横向法律关系的,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五是社会法。它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总和。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 六是刑法。它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与其他法律门类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二是强制性最严厉。 七是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它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解决经济纠纷,除通过民事诉讼制度“打官司”外,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的“便民”途径。 法律体系及其包括的法律规范,以法的形式(按照我国的立法体制,这里所称的“法”,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外,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反映和规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各项制度。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它们各自的法律体系必然各具特点,尤其是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制度必然有本质的不同。我们要建立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包括的全部法律规范,它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基本特征,这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本质区别。 那么,在现有基础上,再经过五年的努力,基本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是什么样的?我们经过初步研究,认为它大体上应该具备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法的门类齐全。这一点,我们已经做到了。第二个特点是,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基本的、主要的法律规范比较齐备。做到这一点,要求我们在对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党的十六大的总体部署,通盘研究、统筹考虑哪些需要制定,哪些需要修改(包括对一些同类法律进行必要的归并、整合,也包括有些行政法规在条件成熟时提升为法律),哪些需要废止。第三个特点是,这个法律体系内部,包括七个法律门类之间、不同法律规范(如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等)之间、不同层次法律规范(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之间,基本做到逻辑严谨、结构合理、和谐统一。做到这一点,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这里,需要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一)法律、法律体系与实际的关系 在人类历史上,法律一旦产生,便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并且追求更多的独立性。立法,不能不考虑法自身的逻辑体系,不能对性质相同的问题,这个法这么规定,那个法那么规定,互相矛盾。但是,归根到底,实际是母亲,法律是子女,正如恩格斯所说的,是“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关系发展了,社会发展了,实际发展了,法也要发展,法的原则、法律体系也要发展。由此至少可以看出两点:一是,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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