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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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五)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以国家规 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的有 关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 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包括6 个部分,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 补贴、加)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
(二)参保单位申报及人员增减变化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后,须按时向医疗保 险管理中心申报,如实填写缴费人数、缴费基数、 应缴金额等信息,如果单位参加养老、医疗两险 时,申报社保后再申报医保,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和其他只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直接到医保申报 窗口办理。 基本医疗保险每月15日前申报当月缴费额, 申报时携带申报表和单位上月工资表,如有人员 变动,须填写相应的增减变化表,增加人员的, 需携带劳动用工备案表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医 保中心存档)。
(二)参保范围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 及其人员: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 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4、中、省市直及外地驻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 及其职工; 5、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符合国家 规定的退休人员。
(4)异地安置就医报销
经已批准办理异地人员安置的人员异地发生的住院 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 区内同等级医院执行。出院后在医保中心规定的时间内, 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明细单,住院疾病诊 断书,住院病历,医嘱复印件,门诊处方、报销单据、 IC卡复印件、营口开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 员登记表复印件及IC卡,到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九)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是指由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代理,为参保人 员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员作为被保 险人,年度内发生的住院或特殊病、慢性病门诊 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 医疗费用,由承保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司负责 赔付的医疗保险。

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业务政策解答

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业务政策解答

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业务政策解答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怎样规定的?答:(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3)中省直及外地驻本市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4)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5)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6)依据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职)人员。

二、用人单位怎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答:用人单位经办人员须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登记表》和《医疗保险数据信息确认书》。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费总额,打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书》,用人单位到开户行或医保大厅中国工商银行新抚支行缴纳医保费,医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设立医疗保险号码,制发医疗保险证、册和IC卡。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怎样征缴?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参保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7%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2%缴纳,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是怎样规定的?答:参保单位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比例超过1:1.8时,参保单位应当缴纳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

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退休人员人数—在职职工人数÷1.8]×月平均养老金×7%。

五、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如何划拨?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个人帐户体现形式为医疗保险IC卡。

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本人缴费基数或养老金每月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按2.5%划入;46周岁至55周岁按3.0%划入;56周岁至69周岁按4.0%划入;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按4.8%划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8•【字号】佳政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佳政办规〔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8日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20〕13号)等法律法规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纳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参保缴费第三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含学生儿童)、农村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不受户籍限制。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实行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两种筹资方式。

统账结合方式按9.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承担7.5%,职工承担2%。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9.06•【字号】内医保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的通知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0﹞2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0﹞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结合医用耗材实际使用情况,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销售,取得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2018修订版)》“除外内容”所列,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

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如有更新,本通知适用更新后的版本。

二、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实行乙类耗材管理,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用耗材费用,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其余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各统筹区住院待遇政策给予支付。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下述自付比例执行。

单品耗材价格在500元及以下的个人自付10%;500元以上至100000元及以下的个人自付20%;100000元以上个人自付30%。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下述自付比例执行。

单品耗材价格在500元及以下的个人自付20%;500元以上至10000元及以下个人自付25%;10000元以上-50000元及以下个人自付30%;50000元以上-100000元及以下个人自付35%;100000元以上个人自付40%。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规审〔2016〕1号),已经2016年2月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长骆蔚峰2016年2月15日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一)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三)坚持市级统筹、分级核算、风险共担的原则。

(四)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一)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二)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规〔2021〕1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规〔2021〕1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规〔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绥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化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22日绥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决市域内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能力,提升医疗保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0〕5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健委、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医保发〔2019〕56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黑医保发〔2019〕3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绥化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所有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绥化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及人员应当依据《社会保险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职工;(二)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及职工;(三)中、省直及外地驻绥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职工;(四)个体工商户及雇工。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人社发[2017]7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02.17【实施日期】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决定在《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2年试行版)》(以下简称《医保诊疗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合城乡医保目录,是城乡医保制度整合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乡医保制度统一的重大举措,也是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医疗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确保城乡医保待遇公平,保障参保患者医保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社部门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将物价部门颁布的部分新增医疗服务定价项目纳入《医保诊疗项目目录》(见附件1)。

调整《医保诊疗项目目录》中医用材料目录,各地执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用材料目录》(见附件2),原《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目录》、《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换材料品种目录》同时废止。

医用材料在《医保诊疗项目目录》规定的甲类、乙类诊疗项目中使用时,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按乙类项目予以支付;不在目录规定的甲类、乙类诊疗项目中使用时,基金不予支付。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用材料支付政策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2年试行版)〉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3号)规定及修订后的《医保诊疗项目目录》执行。

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情况
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渭南市人民的相关规定,为城镇职工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

二、参保范围
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渭南市城镇职工,包括单位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等。

三、参保要求
1: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规定执行,包括工龄、基本工资、户籍等方面的要求;
2: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参保。

四、参保待遇
1: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门诊费用报销、住院费用报销等;
2:具体待遇标准及报销比例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规定执行,具体金额及比例请参阅相关附件。

五、费用支付
1:参保人员应按时缴纳本人和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即医疗保险费;
2: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应先自行支付医疗费用,再根据规定程序报销。

附件:
1: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标准及比例表
2: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
3: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清单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基本工资:指职工按年度、月度或按当地人民规定的时间单位计发的工资;
2:社会保险费:指职工及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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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策法规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策法规主要指的是我国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范围和支付比例等方面的规定。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分为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个层级。


面将详细介绍这几方面的政策法规。

首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政策法规主要由国家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目前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和管理。

根据相关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包括:住院治疗、门诊诊疗、特殊疾
病门诊药品和门诊手术等。

其中,住院治疗的费用报销比例为70%至80%,门诊诊疗的费用报销比例为50%至60%,特殊疾病的门诊药品报销比例为50%至60%。

此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对一些特殊疾病设立了补充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可以更高。

其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政策法规主要由各个省级卫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和管理。

根据相关政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支付范围也包括住院治疗、门诊诊疗、特殊疾病门诊药品和门诊手术等。

但相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相对
较低,一般在50%至70%之间。

最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政策法规主要由农村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制定和管理。

根据相关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主
要包括农民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和大病医疗费用等。

农民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一般为50%至70%,门诊医疗费用的报
销比例一般为30%至50%,生育医疗费用由于国家鼓励生育和保健政策,
报销比例会相对较高。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些特殊疾病报销政策。

例如对于一些严重的疾病,国家会提供高额的医疗保险报销,如癌症、肾病等。

此外,对于一些
重大疾病,一些地方政府也会制定专项保障政策,提供一定的报销比例。

总体来说,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策法规覆盖面广,但相对
而言报销比例并不高,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别的参保人员也会有所差异。

政府也在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以
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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