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案件阅卷难的成因及对策

浅议刑事案件阅卷难的成因及对策
浅议刑事案件阅卷难的成因及对策

浅议刑事案件阅卷难的成因及对策

阅卷难是律师执业难的一个侧面反映,探究阅卷难的根源,提出阅卷难的解决办法,不仅对解决阅卷难有益,对《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阅卷规定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也是十分有益的。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谈几点个人体会。

一、阅卷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途径、手段,更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

《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新、老《刑事诉讼法》均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负有举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的法定义务,而辩护律师则不负有举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的义务。应该说,针对控方而言,举证不举证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是辩护律师的权利。

换言之,只要控方拿不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告人便无罪,法庭不会因为辩护律师没有举证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便判决其有罪。所以,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便是以挑剔的专业眼光,“审查”、“核实”控方的证据能否成立,能否从法律上支持其控诉主张。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本文来源于大秘书-www,https://www.360docs.net/doc/f27896280.html,,找范文请到大秘书网],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根据该项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审查”、“核实”控方有无全面、真实、客观地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并及时向侦查、检察机关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

说辩护律师无举证的义务是针对控方而言的,针对辩护律师的委托人而言,便有义务调查收集、举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辩护律师的这项工作,能促进前两项“审查”、“核实”工作,与前两项工作是相辅相成的,是同等

重要的。根据前述的“审查”、“核实”工作的需要,向侦查与检察机关提出相应法律意见之后,如果不被采纳,辩护律师则主动举证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和免除处罚的证据。从这个角度上说,辩护律师有点类似建设工程中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监督施工单位。有一点不同的是,监理工程师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准亲自“施工”,而辩护律师则可。

辩护律师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一条重要的途径、手段便是阅卷,因为与其委托方相关的大部分信息全在卷里。即便是律师自己调查取证的一部分工作也与阅卷息息相关,或靠阅卷发现线索提供信息。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阅卷是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履行辩护职责的前提和基础,无此则无它。

二、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本来不难的阅卷变得困难。

1996年修改以前的《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在第108条做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包括此条在内的所有老的《刑事诉讼法》条文,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将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要将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侦查卷宗全部移送人民法院,但实践中确是这么做的。公安机关侦查完

毕后将侦查卷宗全部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完毕后,将检察卷宗,至少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一并移送人民法院。辩护律师在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上述卷宗,几乎不存在阅卷难,至少不存在阅卷的法律障碍和制度障碍。

1996年修改后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在第150条做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如果把新、老《刑事诉讼法》加以对照就不难发现,新《刑事诉讼法》悄然做了重大修改:只要求检查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以检察机关不再向以前那样向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侦察卷宗和自己的检察卷宗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指出的是,即便是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也可以不是全部的,只移送“主要证据“就可以了。

检察机关不移送侦察卷、检察卷,辩护律师自然就难以阅到卷了。因此说,辩护律师的阅卷难是现行法律和现行的刑事诉讼体制造成的,而这一切又概源于1996年那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三、司法解释力攻阅卷难却彰显新《刑事诉讼法》修改

弊端,限制侦查、检察卷宗移送的修改是倒退。

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第4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位,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199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8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

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新《刑事诉讼法》做出前述的重大修改,显然意在控制控辩双方在证据信息方面的持有度,并且向控方做了倾斜,即由原来的全盘托出,变为现在有条件有控制地透露。除非辩方依法提出请求,控方便只能按《刑事诉讼法》150条规定向辩方展示证据信息。控辩双方均享有调查权,显然这种调查权并不平等。控方除享有国家强制力做调查权的后盾外,对调查对象无任何限制;而辩方不但无任何后盾支持,对调查对象也做了广泛的限制,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权几乎微不足道。在现行的刑事诉讼体制下,辩方的证据信息几乎全部来源于控方。在控辩双方在证据信息掌握本就极不对称的情况下,新《刑事诉讼法》却又做出了向控方倾斜的修改,显然对辩方行使辩护权是极其不利的,称其为倒退也不为过。

而上述一委二院三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两个司法解释,显然是为了弥补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所带来的此种弊端,因为上述三条司法解释都一致强调人民法院有权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

据材料,而这些证据材料在未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前是不需要人民法院调取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自会一古脑移送过来。应该说,上述司法解释的出发点是好的,甚至是用心良苦的,但美好的愿望在实践中却难以实现。因为无论是对法官还是辩护律师而言,达到司法解释的目的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辩护律师“认为”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中,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而辩护律师未阅卷,又怎知有没有?

新《刑事诉讼法》上述重大修改的利处未见,而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于其这样处心积虑多次反复弥补这种弊端,何如直截了当地再回到从前?!原本对审判机关、辩护律师不“保密”的侦查、检察卷宗,又何必在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后犹抱琵琶半遮面变得如此神秘起来?这种本来在庭前就可让审判机关、辩护律师了解的信息,非等到庭审过程中法官、辩护律师提出以后才被动地提供,除了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还有什么?!

四、上述三条司法解释是解决目前阅卷难的充分法律依据和重要的法律保障。

应该说,一委两院三部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中的辩护律师的“认为”,是一种主观认识,强调的是主观未强调客观。也就是说,不论侦查、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中,

是否客观存在对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只要辩护律师“认为”有,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调卷申请,人民法院就应向检察机关调卷。只有这样理解,该条司法解释才具有合理性和实际意义,否则,便陷入了鸡生蛋蛋生鸡的怪圈,而变得毫无意义。如果能这样理解该条司法解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又能不折不扣地依据该条司法解释来执行,应该说,因新《刑事诉讼法》所做前述重大修改所带来的弊端就完全消除了,困绕律师界的阅卷难这一老大难问题便不复存在了。果真如此吗?

显然对该条司法解释的理解和执行均不尽如人意。著名的刑法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律师、博士、教授就没有这么乐观。他甚至认为该条司法解释是公检法机关为安慰律师阅卷难的情绪而做,只起安慰作用,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在XX年3月在海口举办的“中加刑事司法改革与辩护项目培训会议”上,顾永忠律师做了《刑事辩护中的发问、举证及质证》的精彩报告。顾律师在报告中一再强调“预测”的重要,谆谆告诫受训律师“举证前要对控方如何质证做好预测和对策”,“对控方未移送的证据做出分析预测”,而对前述三条司法解释却只字不提。当有律师就前述三条司法解释请顾律师做出评价时,他便发表了“安慰情绪”的高论。正是因为他有了“安慰情绪”的“成见”,他自然不会对上述三条司法解释有多高的评价。

顾永忠教授做为身经百战的知名律师,他何偿不希望上述三条司法解释真的得到贯彻执行?“安慰情绪”论恰恰是上述三条司法解释在实践中执行情况的无奈真实写照!法庭上的控辩双方中的一方要靠“预测”来揣摩对方的证据信息,对辩护律师来说已经达到了可以用“残酷”来形容的境地,没有理由让这种不对称更是不公平的现象继续下去了。

实事求是地说,如果不把一委两院三部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中的辩护律师“认为”理解为一种主观认识,而是理解为一种客观存在,甚至要求辩护律师拿出“认为”的证据,显然该条司法解释在庭审前的意义和作用就不大了,但也不能说毫无作为。因为在控方庭前向法庭举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里,往往辩护律师会发现一些蛛丝马迹,这些完全可以做为辩护律师“认为”的证据。因为辩护律师的“认为”有了证据,其向人民法院的调卷申请便有了理由。

如果辩护律师在庭前找不到“认为”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随着控方全部证据的出示,随着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到庭,辩护律师还有大量机会发现“认为”的证据。这时,当然可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调卷申请。如果辩护律师被迫在庭审中提出调卷申请,正在进行的庭审也得被迫休庭。

正是从上述意义上说,将一委两院三部司法解释第13条中的辩护律师“认为”界定为“客观说”不仅在逻辑上是

矛盾的,对辩护律师是不公平的,对庭审也是不利的。一个不言自明的道理是:为什么一定要自己找自己的麻烦,把本来在庭前就应该解决也能够解决的问题,一定放在庭审中被动地解决,一定要耗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才去解决?由此,也彰显了此种诉讼体制在设计上的缺陷和不足。

上述三条司法解释是在目前法律柜架下解决阅卷难的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尽管目前在认识上和执行上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有充分理由相信,只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上述三条司法解释,阅卷难在目前的诉讼体制下也完全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当前大学生就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大学生就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大学毕业生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是人才资源的主要来源。可是近几年来大学生的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就业压力逐渐增大,就业难度日益突出,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增多,如果不能有效应对,不仅可能对人力资源市场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还会影响社会稳定。 通过了解我国大学生就业的现状,分析了我国当前大学生就业所面临的问题与原因,针对上述问题和原因,对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为政府、教育机构及社会各界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强大学生提升自身就业力,提供有效参考。 一、当前大学生就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大学生就业率不断呈下降趋势,就业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大学生缺乏自主择业目标,跟风现象严重 随着高校毕业生逐年增加,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在不少招聘会上,大学生求职都出现了盲目跟风现象,一些知名企业或者是热门岗位,受到了大多数专业学生的青睐,不少学生不论自己的职业理想是否与这些热门企业相一致,条件是否符合那些热门岗位的需求,常常是一窝蜂地前去应聘。尽管大学生非常重视追求兴趣爱好与个人才能的发挥,但在现实面前,他们往往缺乏科学合理的职业规划,在临近毕业找工作时,一时不知如何是好,出现就业迷茫,续而从众跟风,大家都觉得好的工作单位一哄而上。 2、非高薪不干,非大城市不去 当前,许多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过分看重工作待遇,忽略自身特点和长远发展及用人单位要求,他们往往看重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忽略了个人理想与国家、社会利益的结合,忽略了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这种以自身利益为中心,比较功利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些大学生受经济利益驱使,人生价值发生了倾斜,在选择上过分选择经济条件好、生活环境舒适、工资收入高的发达地区,而较少考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而且,许多大学生在择业时不考虑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要求,把个人兴趣爱好放在首位,不愿到不利自身发展的地方去。

浅议刑事案件阅卷难的成因及对策

阅卷难是律师执业难的一个侧面反映,探究阅卷难的根源,提出阅卷难的解决办法,不仅对解决阅卷难有益,对《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阅卷规定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也是十分有益的。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谈几点个人体会。一、阅卷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途径、手段,更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老《刑事诉讼法》均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负有举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的法定义务,而辩护律师则不负有举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的义务。应该说,针对控方而言,举证不举证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是辩护律师的权利。换言之,只要控方拿不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告人便无罪,法庭不会因为辩护律师没有举证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便判决其有罪。所以,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便是以挑剔的专业眼光,“审查”、“核实”控方的证据能否成立,能否从法律上支持其控诉主张。《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根据该项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审查”、“核实”控方有无全面、真实、客观地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并及时向侦查、检察机关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说辩护律师无举证的义务是针对控方而言的,针对辩护律师的委托人而言,便有义务调查收集、举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辩护律师的这项工作,能促进前两项“审查”、“核实”工作,与前两项工作是相辅相成的,是同等重要的。根据前述的“审查”、“核实”工作的需要,向侦查与检察机关提出相应法律意见之后,如果不被采纳,辩护律师则主动举证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和免除处罚的证据。从这个角度上说,辩护律师有点类似建设工程中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监督施工单位。有一点不同的是,监理工程师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准亲自“施工”,而辩护律师则可。辩护律师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一条重要的途径、手段便是阅卷,因为与其委托方相关的大部分信息全在卷里。即便是律师自己调查取证的一部分工作也与阅卷息息相关,或靠阅卷发现线索提供信息。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阅卷是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履行辩护职责的前提和基础,无此则无它。二、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本来不难的阅卷变得困难。1996年修改以前的《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在第108条做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包括此条在内的所有老的《刑事诉讼法》条文,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将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要将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侦查卷宗全部移送人民法院,但实践中确是这么做的。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将侦查卷宗全部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完毕后,将检察卷宗,至少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一并移送人民法院。辩护律师在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上述卷宗,几乎不存在阅卷难,至少不存在阅卷的法律障碍和制度障碍。1996年修改后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在第150条做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如果把新、老《刑事诉讼法》加以对照就不难发现,新《刑事诉讼法》悄然做了重大修改:只要求检查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以检察机关不再向以前那样向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侦察卷宗和自己的检察卷宗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指出的是,即便是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也可以不是全部的,只移送“主要证据“就可以了。检察机关不移送侦察卷、检察卷,辩护律师自然就难以阅到卷了。

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18, 7(1), 81-86 Published Online January 2018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f27896280.html,/journal/ass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f27896280.html,/10.12677/ass.2018.71014 Research on the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ollege Students’ Employment Difficulty Yida Cao School of Marxism, 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Received: Jan. 3rd, 2018; accepted: Jan. 15th, 2018; published: Jan. 23rd, 2018 Abstract At present, with the annual expansion of colleges, the number of university graduates has dramat-ically increased. Every year, a large number of graduates face the awkward situation of finding a job. At the same time, with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social competition is getting fiercer and the employment of college students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the whole society. Faced with the current employment situation of undergraduates,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study and discuss the causes of the employment difficulties of graduates and to find effective measures to solve the employment difficulties of undergraduates. In this paper, the actual problems, the analy-sis of the reasons for the employment difficulties of college students,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help better solve the employment problem. Keywords College Students, Employment Difficulties, Causes, Countermeasures 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曹以达 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贵阳 收稿日期:2018年1月3日;录用日期:2018年1月15日;发布日期:2018年1月23日 摘要 目前,随着高校的逐年扩招,大学毕业生人数急剧增加,每年大量毕业生面临着找不到工作的尴尬境况。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阅卷技巧-易胜华 (1)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阅卷技巧-易胜华 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认真、仔细、 全面地研究案卷材料,有助于律师了解案情,发现问题,提炼辩护观点,为法 庭上的交锋做好充足的准备。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很多律师对阅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认真阅卷的现象 比较普遍。甚至有的律师仅凭一份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出庭辩护,这是很 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很多律师面对厚厚的案卷材料一筹莫展,感觉千头万绪,无从下手,只有草草看一遍了事,没有什么收获。律师如果对现有的证据材料 不认真审查和充分利用,完全寄希望于自身的调查取证,不但阻力重重,而且 具有较大的风险。这是舍近求远的笨办法。侦查机关通过强大的国家机器取得 的证据材料,如果能为我所用,在法庭审理中,往往可以出其不意,一剑封喉,获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我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以下就是我对阅卷工作的一些 体会。 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 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很多律师逆来顺受、习以为常,并不提出抗议,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 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这不是正确的做法。 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的案卷,辩护律师应 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 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 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起诉书》是公 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要 端正心态,清楚自己的立场。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处 的角度应当是被告人的角度,是与《起诉书》的指控对立的角度,因此,我们 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 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 同时,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在我国,办案机关 “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 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另一方面,法律对于 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非常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世界 上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案卷材料也是如此。只要我们有信心,有 耐心,多留心,一定能从案卷材料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 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 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 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

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原因分析及指导对策

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原因分析及指导对策 200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我国在努力促使经济回暖的同时,进行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并逐步开始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型。而大学生是国家建设的未来和中坚力量,大学生就业成为了影响我国现代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及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大学生就业难是多年来高校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将为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原因 (一)外部因素 1.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据统计,201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达660万,比2010年增加了29万;2012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达680万,再创历史新高。我国已进入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的高峰期,据有关部门统计,每年需要安置就业2400万人[1];同时,据专家估计,我国隐性失业人员约有3000万,农村还有1.5亿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2];另外,目前全球金融危机余波影响仍在持续,国外经济复苏缓慢甚至停滞,市场劳动力需求增长速度减缓,因此大学生就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2.产业结构发生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产业结

构正在进行调整、升级,某些行业已逐步向非洲等地区转移,全球的金融危机更进一步加速了产业结构的变更。以珠三角为例,目前正利用金融危机进行“腾笼换鸟”,准备从制造型产业向服务型产业过渡。这一调整,必将导致原来产业的技术人才相对过剩,原技术结构不能适应新产业的要求。这也将加重转型期间大学生的就业压力。 3.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素质要求发生了改变。上世纪末出现的一场全球的新技术革命,改变了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格局和速度。这种变革从根本上影响社会职业结构和就业方式的变化[3],同时也使用人单位对人才的要求从重学历向重能力素质、重职业道德转变。传统的学历概念已经逐步淡化,高学历低能力必将被淘汰出局。职业核心竞争力相对较弱的大学生在就业时面临着巨大挑战。 4.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滞后。目前大多数高校的专业设置都“跟着市场走”,缺少扎实的市场调研基础,缺乏前瞻性。多数高校受困于资金问题,无法持续紧跟企业即将使用或正在使用的仪器设备购进实训器材,造成专业教学和实训环节滞后于用人单位的需求,甚至出现脱节。例如,某高校曾出现这样的情况(见表1),学生胜任岗位所需的周期过长,用人单位对该类毕业生失去信心。 学生的核心竞争力来源于专业教育和素质教育。目前高校的素质教育更多的是依托学生校园文化活动,高校的学生

女大学生就业难原因分析及对策

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摘要:女大学生就业难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就业率低、就业质量低、职业性别隔离、性别歧视等是其主要表现。结合阻碍女大学生就业的各种因素来看,从文化政策、公共政策、法律建设、教育改革和自身修养等方面,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妥善解决矛盾,以促进女大学生就业,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女大学生就业难构建和谐社会公共政策 近年来就业难已经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学生本是社会建设的新力量,却面临着毕业即失业的极大压力。其中,女大学生更成为了就业大军中的弱势群体,这种女大学生面临就业困境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由此带来的后果不仅是个人也是社会的发展障碍。 一、女大学生就业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消极影响 女性可撑半边天,她的社会角色并不局限于妻子与母亲,女大学生接受了国家高等教育,分享了国家重要的办学资源,其中不乏精英,但女大学生却一再面临就业难的尴尬处境,这于女性本身和社会发展都是不利的。女大学生就业难会造成严重的人力资源浪费和打击女性投入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女性的政治参与度和家庭婚姻地位,这显然不符合时代进步的潮流,最终也会转为社会成本,阻碍社会发展。 和谐社会讲求人与社会、经济、文化的和谐发展,讲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发展,而女大学生就业难却一再反映了社会中性别歧视、权利保护不健全等问题,违背了男女平等和同民同工,同工同酬等制度,不利于社会文明建设,不利于和谐文化的构建。实现充分就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目标和任务之一,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应该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 二、女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表现 (一)就业率低 近年来全国各地高校或科研机构的调查显示,女大学生初次就业率明显低于男大学生。据不完全统计,我国2004 年的大学毕业生有280万,有80万人不能及时就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女大学生;2005 年的高等院校毕业生达到338

刑事案件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 一、《嘉善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第2页第二段2005年2月17日的寻衅滋事事件,据杨函青所说他并未参与该斗殴,而是去劝架,因此不应将其定罪;即使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可知,寻衅滋事罪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依据刑法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而该事件发生于 2005年2月17日,截至今日已超五年,已过追诉时效,因此不应再将其列入罪名中。 二、《讯问笔录—xx》第6次 第2页第六段“在7月13日之前的一段时间,当时老吴打电话对我说李志明他们要过来抢生意,他要找一帮人去把他们把人打走,他也会叫“麻辣烫”叫一帮人去的,叫我也叫一帮人过去,我就对他说: “你叫“大刘”叫人好了,反正他也有股份的。” 第2页第八段“当时“老吴”打我电话叫我叫人去,我就让他找“大刘”,所以人应该是“大刘”叫的”。 由此看出 2011年7月13日的寻衅滋事事件,杨函青并未参与,更不是该事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 三、《讯问笔录—杨函青》第7次、《询问笔录—马新朋》第1次和《询问笔录—沈一平》第1次 《讯问笔录—杨函青》第2页第六段“具体都是张建光操作的”,“后来有一天张建光打我电话对我说:

”我本来打算收买亚之杰的员工的,现在不行,你帮我叫一些人我要去打他们的员工。“当时我也没有理他,后来我知道张建光带人去把亚之杰的员工打了” 《询问笔录—马新朋》第9页第四段“之后有一天,刘斌跟我说“阿建”亲口跟他说过,当时我和冯波、李新三个人被打的事情就是他叫人干的。” 《询问笔录—沈一平》第6页第六段“一开始我估计肯定是“疯子”叫人来打马新朋他们的,后来我找到龙腾劳务公司的股东吴学忠,他告诉我说确实“疯子”叫人去打的,后来刘斌也告诉我说“疯子”亲口告诉他上次马新朋被打的事情就是他一手策划的,那三个小青年也是他叫来的。” 由此看出, 2011年6月24日上午在嘉善县经济开发区320国道和黄河路路口往南约100米的绿化带处对亚之杰工人马新朋、李新、冯波的故意伤害是马建光一人主使,并非经杨函青同意,杨函青未参与该事件。 四、《询问笔录—马新朋》第1次 第3页第十段“基本上都是“阿建”带人来威胁的”。 第5页第第十二段“今年6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当时我们公司的工人翟光玉一个人在宿舍里,我们都外面去玩了,当时“阿建”、“麻辣烫”两个人到了我们宿舍,他威胁翟光玉说“你们只有两条路的,要么跟我做,要么滚蛋,继续跟着亚之杰肯定是没好果子吃的”等话,还让翟光玉把这些话传达给其他工人,这是后来翟光玉告诉我们的。”由此看出, 2011年6月19日、 2011年6月20日和 2011年6月21日对亚之杰员工的一系列言语威胁,都是张建光主使,并非经杨函青同意。

当前劳动力就业困难的成因与对策

当前劳动力就业困难的成因与对策 专业班级:10国贸4班姓名:学号: 摘要: 劳动力市场不完善是当前困扰我国就业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世界难题。特别是有着13亿人口的中国,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已成为事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就业问题成因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与扩大,就业问题就开始成为我国的难题,年复一年被各界热议。十多年过去了,难题没有缓解,反而有越积越重的趋势。近年来,工人阶级被迫下岗的惨剧发生的频繁;大学生人才招聘会人满为患、水泄不通的场面随处可见;人才市场里几千人竞争一个岗位的案例,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政府权威部门所公布的数据,也从理性层面印证了“就业难”的客观事实。尤其是近些年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加深,就业市场的形势更加严峻。 一、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 1.企业岗位需求急剧减少 “十一五”期间,预计城镇新增劳动力达5000万,但劳动力就业岗位却只有4000万。同时,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外贸、证券、金融、房地产等行业受冲击较大,而且受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国内外企业压力不断加大,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不断减少,甚至有企业宣布取消招聘计划。 2.高校毕业生供给大幅增加 我国从1999年开始实施高等教育扩招计划,随之带来的是毕业生数量的逐年增加。大学毕业生人数2001年是115万, 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680万人,毕业人数再创新高,就业工作任务艰巨。,再加上2012年之前未就业的大学生约250万,2012年的大学生就业群体数量约为940万人,再创历史新高。高校毕业生成为国家城镇新增劳动力的主要群体。在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除了要求各地和高校继续大力推进就业优质服务,确保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基本稳定、就业人数持续增加,也首次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二、我国劳动力就业难的成因 从供给数据看, 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下,“用工荒”的出现似乎发出了这样一个信号:劳动力供需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相对紧张。对珠三角地区的调查发现,企业缺工率高达10%。然而伴随着“用工荒”从东南沿海地区到广东、福建、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的蔓延,我国就业难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那么,造成我国各类劳动力就业困难的根本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1.经济结构不合理,产业层次低,高素质劳动力就业的岗位供给不足 我国GDP增长速度一直稳定在8%左右,经济总量年年创新高。但纵观经济发展质量并不高,主要是通过能源、资源高消耗、环境大污染的粗放型产业来推动经济发展。虽然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但主要分布在生产性领域和部门,而高端就业者就业多为脑力劳动且就业领域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造成就业的脱节。我国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虽取得不小成就,但离世界平均水平尚有不小差距。从短期来看,经济结构不合理是导致我国高素质人才就业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2.大学教育改革滞后,导致大学生知识结构不合理,动手能力差,创新意识不强 我国大学教育改革严重滞后,大学教育同质性强、创新能力不足,极大地削弱了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高校教育观念、教学方法落后,教学内容、专业设置与社会的实际需求脱

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

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 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今年大学生就业困境尤其明显。通过对大学生就业困难的现状进行分析,认为大学毕业生的供需失衡、学校教育与市场需求脱节、就业观念误区等都是造成就业难的主要原因。下面给大家分析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希望能帮到大家。 原因一高校扩招影响 虽然国家已经停止了扩招,但是这几年扩招的影响依然存在。2001年我国高校毕业生为115万,2002年145万,2003年212万,2004年280万,2005年380万,4年内增加了223万。仅就广东省而言,2004年高校毕业生为13.2万人,2005年为16.5万人,今年广东省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将首次突破20万人,加上来广东“淘金”的外省院校毕业生,预计今年在省内求职谋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将超过30万人。 再来看全国大学生待业的人数:2001年34万大学生待业,2002年37万,2003年52万,2004年69万,2005年达到79万,今年还是一个不容乐观的未知数。 原因二学生就业渠道不畅 目前的就业渠道无非是学校推荐、熟人介绍、校园和社会的招聘会、人才或就业网站、报考公务员,服务西部等。但是,学校推荐一般是学生干部或成绩突出者才有机会;报考公务员受专业、志趣、是

否党员限制,这些只适用于特定人群。对大多数人来说,网站和招聘会才是最主要的就业渠道,还不能满足毕业生的需求。 原因三企业用工制度不合理 记者采访发现,一些私营企业用工制度极不合理,不但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一系列社会福利也没有。另外,起薪较低,升幅不大,并伴有苛刻的罚款制度,让大学生确实受不了。同时,用人单位还设置经验、性别等障碍拒绝应届毕业生。拒绝的理由有动手能力差、需花费培训费用、稳定性不高等等。用人单位在招人时追求实用和低成本,存在眼光短视和心态浮躁的情况。 原因四高校专业设置错位 一些大学的专业及课程设置有较大盲目性,专业趋同现象十分严重,造成供给严重大于需求。一些学校仍然沿袭传统的应试教育的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一些学生高分低能。不少学校专业划分过细,难以跟上市场变化的步伐。 一些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缺乏特色,培养出来的学生理论功底不系统,应有的动手能力也不强。而用人单位对应聘者的实际操作能力、适应工作环境变化的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原因五学生缺乏就业培训机会 不少企业拒绝承担大学生就业后的“在岗培训”费用,招聘中普遍要求有“数年工作经验”。事实上,一个理工科毕业的大学生,需要在毕业后的工作岗位经过一定时间的继续学习,才能成为一个合格

阅卷笔录(刑事)

律师阅卷笔录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至______时。 地点:______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周______,男,___岁,______市______县人,一汉族,北京市___中学学生,住昌平县___路___号___楼___房。因故意伤害于___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拘留,______月______日被取保候审。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月______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认定的事实 “被告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晚7点30分左右,在______市红星礼堂看电影时,与值班人员田______发生口角,相互厮打,被在场人员拉开后,被告人认为吃了亏,返回家中拿了水果刀再次跑进礼堂,将田______左时部及右手第一腕关节砍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田______左时软组织切割伤,并前臂外侧皮神经损伤;右手第一掌腕关节断裂,伸姆长肌脖断裂,第一掌骨基底骨折。”(卷宗第6页) 2.被告人周______陈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吃过晚饭后,我到图书馆看书,听说红星大礼堂演电影。约7点半左右,我跑到大礼堂,见电影已经开演,于是我就沿后排往前走。这时坐在最后排边座的一个人拉了我一下,问我‘干什么的?’我说‘看电影’。我又问‘演什么电影?’那个人不耐烦他说‘你自己看嘛!’我嫌他态度不好,就你一句我一句地吵起来。在吵架过程中,那个人朝我打了一拳,致使我退后4米远,坐到地上。这时过来了几个人,将我们拉开了,我感到吃了亏,就回家拿了水果刀返回礼堂。那个人见我拿着刀,就站起来夺刀,我就朝他砍了一刀。以后,我就被带到电影院值班室了。”(卷宗第11页) 二、有关证据 1.水果刀一把(照片)。(卷宗第24页) 2.刑事科技鉴定结论:水果刀上所粘血液,与受害人田______的血型一致。(卷宗第28页) 3.北京市第___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1卯8)______中法伤鉴字第___号《关于对田______伤情的认定意见》。“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对受害人田______的伤情进行检查发现,右拇指掌腕关节处有一约4一scm长瘢痕,右拇指功能基本丧失,左前嘴皮肤有一约3cm的瘢痕。左前臂皮肤感觉减退。根据上述情况认为:田______的伤情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的规定,构成重伤。” 法医:王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医院病情记录。(卷宗第31页)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2:00 田______,男性,20岁,红星电影院门卫。晚8时执勤时右手及左时部被砍伤,流血不止,来院急诊。查体见:左时前内侧见约3. 5cm皮肤裂伤,皮下浅静脉断裂。右手第一掌关节背侧有约4cm长抖行刀口,关节面外寡,远端关节软骨部分受损,指背血管断裂,伸拇长短肌脖断裂。诊断为:右手切刽伤,右时部切割伤。 医生:胡_________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 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很多律师对阅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有的律师仅凭一份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出庭辩护,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 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这是不正确的。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 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

《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 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 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 1、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 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它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 如果当事人是在排摸阶段被侦查机关传唤,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自首情节。例如《起诉书》并未认定当事人自首,但根据侦查机关的《传唤证》、

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摘要】:如今,我国教育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大学生的人数成倍的增长, 随之而来的是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出现。首先应该全面的分析这个矛盾,包括国家政策,教育体制,就业机制和个人的原因。然后要发挥好主观能动性,为解决这一问题,找出相对应的措施。 【关键字】:大学生;就业;原因;措施 前言:如今,大学生就业难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是是一个引人深思的 事。每年有许许多多的大学生就不了业,从而给社会带来了许许多多的不稳定的因素,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因此如何破解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难点和热点。 目前我国大学生的就业现状 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持续快速的发展,为适应经济快速发展对高级人才的需求.高校的招生规模也进一步扩张。2003年是中国高等学校扩招后迎来的第一次就业高峰年,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212万人,比2002年(145万人)增长了46.2%,直到今年已经增长到680万。随着高校毕业生人数的不断增加,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却在逐步下降,每年找不到工作的大学生越来越多。据教育部门统计,近几年大学本科毕业生待业人数呈不断上升的趋势,2001年待业人数34万人,2003年待业人数52万人,2005年待业人数79万 人,2007年待业人数144万人。近几年,初次就业率一直只能保持在70%左右。所以,积累的未就业的大学生越来越多。 1.我国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分析 1.1 政府原因:

1.1.1 户籍制度 我国户籍制度我标准的二元化结构,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公,经济也呈二元化。不发达地区的收入低,社会保障体系不配套,相对发展空间较小的问题等。从而使毕业大学生都选择在经济发达的城市。[1] 1.1.2 产业结构调整 目前中国正在经历一个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的过程。产业结构调整包括“产业结构的均衡化过程”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结构的高度化过程”,以上两点都将对就业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2] 1.1.3 人才市场供求结构不平衡。 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政府逐步建立起“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双向选择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显得很不适应。而政府并没有做好思想宣传和政治鼓动,加之经济调控手段的强度和力度不足,难免出现宏观调控乏力的问题。从而导致“有工作没人,有人没工作”问题的出现。 1.1.4 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大学生就业市场并不完善。 例如在就业市场上,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地域或户籍歧视、乙肝等慢性病患者受到录用歧视等屡见不鲜。这些背离市场经济优化配置劳资源的要求,扭曲了就业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使就业市场走向异化。某些就业潜规则仍在大行其道,造成了劳动力供求有效匹配的下降。 1.2 社会原因:主要是用人单位存在的用人观念问题。 单位在选择人才时设立较高的学历门槛,单纯地依学历高低为判断依据,过分注重文凭。许多用人单位选拔人才不是客观地与需求进行对接,而是片面追求高学历、高文凭。甚至有的用人单位还有名校情结,不太考虑个人能力,明确指出“名校毕业生优先录取”。另外,用人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过分看重工作经验,希望大学生上岗就能给企业带来变化,而经验不足是应届大学生最大的劣势,往往无法满足用人单位的要求。有部分用人单位还存在着严重的性别歧视,因考虑女性的生理、婚姻、生育等不愿招收女大学生,有的还存在生源地域歧视,这导致了很多优秀大学生就业受到歧视,无法发挥自己的专业才能和智慧。 1.3 高校原因: 1.3.1 专业设置功利、课程设置陈旧、办学定位不明 不少院校开设新专业缺乏对社会需求及就业前景的深入调研和科学预测,热衷于投入少。学生所学的知识和技能陈旧,与用人单位和社会发展要求脱节。同时,高校办学定位不明,人才培养模式滞后,本科院校人才培养受普通高校水平评估体系的影响明显要大于就业市场指向的作用。总得来说,高校的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脱节,教育教学过程与就业指导脱节,招生与就业脱离。[3] 1.3.2 高校教育内容偏向于为城市服务 目前我国多数高校的教育内容表现出很强的服务城市的特点,使受教育者形成了城市专用性人力资本,而这些专用性人力资本在农村很可能并无用武之地,出现了学历越高,在农村反而越无法找到匹配岗位的问题。与此同时,当前的教育体制又是定位于为城市。在农村就业并不具有比较优势,所以城市专用性人力资本的存在无形中强化了大学生就业偏好于城市的倾向。 1.3.3 盲目扩招导致产品质量下降,有业不能就 调查表明因“专业技能较弱”而导致就业困难的占48.41%,居首位。由此

大学生就业难原因分析

大学生就业难原因分析 如何看待大学生就业难这种现象?1998年我们进行了很大的扩招,现在每 年我们有相当大规模的大学毕业生。大学生在我们经过高等教育以后,成为一个合格的大学毕业生,应该说是我们这个社会不可多得的人才。为什么现在说大学生就业难? 第一,与国家的产业层次有相当大的关系。那么过去30年,我们产业基本上是发展劳动、资源为基础的传统产业,相对新型的知识密集产业来说,这些传统产业对人才的需求是相对比较小的。我们国家目前这样一个产业层次也确实是 影响我们大学生就业难的一个因素。 第二,与创业体制机制、创业环境还不完善有关系。实际上在知识经济时代,在一定程度上人不再仅仅是工作岗位接受者,而是工作岗位的创造者。我们的大学毕业生应该成为工作岗位创造者的主力军。然而,创业条件,包括各种制度性条件、创业的门槛儿、创业的金融条件、创业的其他方面的条件,尽管这些年已 经做了很多的改善,但是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和完善。

目前我们的创业体制和机制,创业环境还不能适应于我们大学毕业生创业的需要 所以,十七大提出来要用创业带就业,这个方针是非常正确的,既适合现代经济发展的需求,也适应解决我们现在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需要。 第三,与大学生的专业结构、知识结构、能力积累等结构性问题也有关。我们现在大学的学科配置和招生的专业结构要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也是一个进一步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怎么能够真正把我们的教育跟我们的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的结合起来,这还需要很多体制、机制创新。这次《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特别强调教育的体制机制创新,其中也包括人才培养的体制和机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目前大学生就业难等这些方面的一个回应。 第四,与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观念,以及受观念支配的就业区位、就业行当的 选择有关系。我们现在大学毕业生还是希望于选择北京、上海这样一些一类城市,或者是其他一些二类城市。真正到基层去的还是不够多,但是现在社会的基层需要我们的大学生去充实,需要我们的大学生去改造,去引领我们的基层改天换地, 我们的基层建设、小城镇建设、西部开发、落后地区的发展都需要我们大学生去参

试论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及对策(一)

试论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及对策(一) 摘要:近年来,中国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多,大学生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加之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毕业生的就业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大学生在毕业后能否顺利就业,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学生就业难既有社会原因、政策原因,也有大学生自身的原因。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事关大学生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政府、企业、高校和大学生共同的努力。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原因;对策 曾几何时,被誉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找工作时是“皇帝的女儿不愁嫁”,可如今这种优越感几尽消失,面对就业却眉头紧皱。以2006—2007年大学生就业情况为例,2006年中国大学毕业生30%没有找到工作,就是有120多万大学生在离校时还没有就业,2007年有100万左右毕业生未实现就业,加以中国数以万计的民工和下岗再就业人员,即便政府每年提供900万的就业机会,还是不能较好地解决就业问题。总的来说,大学生的就业前途不容乐观。 一、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 1.毕业生就业结构失衡,供给与需求矛盾突出。高校毕业生的总体供给与社会需求的矛盾,实质是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与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所处的转型阶段不配置的矛盾。 首先,中国处于人口高峰期,存在大量的新增劳动力需要就业。“中国现有人口近13亿,人口基数大,新生劳动力增长过快,远远超过经济增长创造就业岗位的速度,全国劳动力资源由20世纪90年代前五年的平均新增1250万人预计到1996—2010年平均新增1450万人,未来劳动力资源的自然增长每年可以建立两个海南省,这对大学毕业生就业产生一定影响。”1]出现了毕业生数量急剧增长,而就业岗位增长缓慢,经济高增长与就业增长脱节的困难局面。 其次,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在短短几年内,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时代。高等教育大众化已成为一种必然,但一些问题也由此而带来,教育大众化要求中国普通高校进行大规模扩招,而扩招的直接结果之一就是高校毕业生的快速增长。“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145万,2003年212万,2004年达到280万,2005年将超过300万,在社会人力资源需求没有明显增长的前提下,这种量的变化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影响是巨大的,大学生就业也从精英化走向了大众化。”2] 第三,社会发展的区域存在不平衡,东部发达地区为毕业生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环境和较好回报发展的前景,成为人才输入省。在这些地区人才竞争激烈,很多学生未能有效就业,即使处于失业状态也不愿去西部地区就业。在西部地区,却存在大量的岗位找不到毕业生。 2.大学生自身存在的问题所带来的就业难。首先是大学生不合时宜的职业价值取向和就业观念是造成大学生就业难的重要原因。大学生作为公认的精英阶层,传统的儒家思想所编制起来的“精英情结”深深的束缚了他们的观念。“北京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所‘当代大学生就业状态研究’课题组在《中国教育报》上公布了他们的调查,大学生目前的择业观念,在单位的选择上:选择科研结构、党政群体、中外企业占总人数的63%,而选择乡镇企业、大中学校、集体企业的,只有7%,在地区的选择上,选择大城市的有20.8%,而选择小城镇、农村、老少边地区三项仅有5%。”3]其次,大学毕业生自身综合素质不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差,难以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一些大学生在学校里只满足所学课程,缺乏广博的知识积累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之语言表达能力不足,在应聘场合紧张、胆怯,不能充分展示自己,从而错过了许多工作机会。另外,大学生在择业时,缺乏对自己的清晰定位,择业缺乏目的性也导致成功率不高。 3.用人单位盲目设置的各种条件带来的就业难。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经验障碍,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动辄要求求职者二至三年的工作经验,许多应届毕业生往往因缺少实际工作经验而难以落实工作。另外,有些用人单位盲目提高选才标准,追求高学历。相当多的用人单位存在着重学历而轻视实践的倾向。 4.高校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利于大学生就业。一些学校的办学方法和观念

律师阅卷的方法与技巧

律师阅卷与方法技巧 韩冰 在讲这个课题之前,我们先探讨一个问题。 ·阅卷笔录的重要意义 有的律师阅卷时不做阅卷笔录,可能是出于下面的原因:一、认为材料可以复印,直接在材料上圈圈点点也是一种阅卷的方法;二、有时案件比较简单,看几遍就可以掌握细节。 那么,做阅卷笔录有什么意义?我认为,做阅卷笔录这项工作不是无用功,它实际上应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阅卷笔录是办理案件、看材料这一过程的工作反映; 二、阅卷笔录是阶段性的工作成果; 三、阅卷笔录还是要保留的档案的一部分。 之所以要先讨论这个问题,是要帮助大家认识到阅卷的重要性。可以不夸张地说,阅卷的程度决定了律师在后面一系列的工作中能做到什么程度。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从何而来?现在审判工作讲效率,一般的小案件并没有给律师多少独立自由发言的时间。就在这很短的时间里,律师想要表现自己的基础是什么?仅仅注重法庭上的那小段时间是不够的,这其中相当一部分工作都在于阅卷。 我们今天要讲的内容总体可分为三大部分,即:阅卷的目的、阅卷的方法和阅卷的原则。 第一部分阅卷的目的 阅卷的目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六点: (一)了解案情; (二)发现疑点; (三)厘清思路; (四)查找依据; (五)评估目的;

(六)协助审理。 一、了解案情 我们可以从一个案件最基本的要素入手来说这个问题。任何一个案件,不论民事、刑事,不论简单、复杂,都会具备以下五个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以及结果。 用什么方法了解案件事实?拿到案卷材料后,我们可以尝试列表,将案件的各要素一一列举。 例如:一个含有3起事实的案件,可以这样描述案情—— 事实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事实1 2010.6.20 十月大厦众多阅卷——事实2 ………………………… 事实3 ………………………… 这样,案情中需要了解的要素缺少任何一个,通过这样的表格就会很快发现,从而更好地达到阅卷目的。 通过阅卷了解了案情以后,我们才能知道下一步动作。 看材料的时候要有证据意识。律师看的材料与证据密不可分,阅卷一定要看案件材料是否能够成为证据。工作中我发现的问题主要是,公检法虽有一套符合自己特点的工作流程,但这些工作流程不一定符合法律规定,其产生的材料也不一定符合证据要求。这就需要律师从最基础的工作——阅卷中对材料进行筛选,所以做律师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 思考: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是证据吗? 证据的特点是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案卷材料中有时会含有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这部分“事实”通常是由办案说明的材料而来。那么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办案说明是不是证据?二、办案说明能不能证明事实?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应当能够发现这其中的问题。另外,一个办案说明如果是证据,它是属于书证,还是属于证人证言?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办案说明并不在这些种类的范围之内。如果通过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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