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目的论指导下的法律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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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目的论及其翻译策略

翻译目的论及其翻译策略

从以上分析可见,翻译目的论在传记文学翻译中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传记文学 的翻译不仅仅是语言的转换,更是文化的传播和历史的传承。为了使目标读者 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接受原作,译者在翻译过程中需要历史背景、文化差异、语 言表达特点等各个方面,根据翻译目的选择合适的翻译策略和技巧。
总结来说,传记文学翻译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但通过正确的翻译策略和 技巧,我们可以成功地将原作呈现在目标读者面前。从翻译目的论的角度出发, 传记文学的翻译不仅要注重语言的准确转换,更要文化的传播和历史的传承。 未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如何提高译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以便更好地应对 传记文学翻译的挑战。
四、如何在实践中运用翻译目的 论与翻译策略
在实践中,运用翻译目的论与翻译策略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翻译的目的和目标受众:在接受翻译任务前,需要对翻译的目的和目 标受众进行深入了解。这有助于确定合适的翻译策略和表达方式。
2、了解源语言和目标语言的文化背景和语言特点:在翻译过程中,需要了解 源语言和目标语言的文化背景和语言特点,以便在保持原文意思的同时,能够 适当地处理文化差异和语言表达问题。
3、简洁明了:广告翻译应力求简洁明了,突出核心信息,避免冗长和复杂的 表达。在语言上要追求精炼、生动、形象,以便目标读者易于理解和记忆。
4、跨文化交流:在广告翻译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跨文化交流的因素。对于不 同文化背景的目标读者,要善于运用文化元素和语言表达方式,以实现广告信 息的有效传播。同时,要注意避免文化冲突和误解,确保广告翻译的准确性和 恰当性。
在具体的翻译过程中,技巧的应用同样重要。词汇选择是翻译中一个关键的技 巧。对于具有特定文化内涵和历史背景的词汇,译者需要在目标语言中找到相 应的表达,以便目标读者能够准确理解原作的含义。此外,语法的运用和修辞 手法的处理也是传记文学翻译中需要注意的技巧。译者的修辞手法应该尽可能 贴切地传达原作者的情感和意图,使目标读者能够感受到原作的魅力。

功能翻译理论与法律翻译

功能翻译理论与法律翻译

功能翻译理论与法律翻译隨着中国“走出去”战略持续深化,全球化进程不断加速,法律翻译实践也达到了历史之最。

文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部分内容为主体,重点探讨了功能翻译理论如何影响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对翻译策略、翻译方法的选择。

标签:功能理论;法律翻译;中国合同法一、概述不同于其他文体翻译,由于法律语言的特殊性,译者在翻译法律文本时通常以语言本身为首要考虑因素。

功能翻译理论学派相信,翻译是一个有实用目的的行为,需要兼顾诸多非语言因素,这给了我们一个新的角度去研究法律翻译的不同策略和方法。

1.功能理论功能理论并没有具体的定义,这里是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德国功能学派提出的一系列翻译理论。

功能学派相信,翻译不是源语言和目的语言之间的僵化对等,而是一个有目的的行动,原文、译者以及翻译过程中的其他因素都起一定的作用。

Reiss(1971)在《翻译批评:潜力与制约》一书中提出了翻译批评的功能性方法,讨论了针对不同文体如何系统评价译文的标准,成为了该理论流派的开山之作。

功能学派主要有两种理论,翻译目的论和翻译行为理论。

翻译目的论由Vermeer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认为翻译目的决定翻译方法。

Vermeer指出,目的论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翻译过程、译文、翻译模式与意图。

一个单独的文本可能包括不同目的的不同部分,而译文应该做到“功能对等”,符合翻译意图。

功能对等主要是指遵守语内连贯法则和语际连贯法则,前者指译文内部必须连贯,后者指译文和原文要保持连贯。

尽管翻译目的论受到外界诸多批评,但该理论仍然有其突破性意义,它改变了直译和意译,动态对等和形式对等之间的对立矛盾。

Justa Holz-Manttari提出了翻译行为理论,此理论将翻译视作受目的驱使,以结果为导向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

他认为,翻译行为有别于翻译,后者只是以原文为基础的简单文本转换,而前者是为实现信息跨文化的一种复杂行为。

此理论的价值在于将翻译放到了社会文化的大环境中。

法律翻译浅析

法律翻译浅析

法律翻译浅析[摘要]法律翻译作为翻译的一种,有其独有的特点。

本文从法律翻译中法律语言特点,法律翻译中的功能对等性以及法律翻译策略的灵活运用三个方面对法律翻译作了初步的概述。

[关键词]法律翻译特点法律文件法律翻译虽说是翻译的一种,由于其特殊性,法律翻译工作有其所遵循的一套规则,掌握了这些规则,法律翻译也会变得相对容易些。

法律语言的特点法律文本应属于庄重文本,是各体英语中正式程度最高的一种。

法律英语所追求的不是语言的艺术,要求表述的专业性与规范性,因此法律语言呈现出其庄重性、严谨性的特点。

1.庄重性。

法律语言的庄重性从以下几个反面可以反映出来。

①使用古体词频率高。

在法律文本中,古体词大量出现,充分体现出其庄重严肃的文体风格。

②外来词出现频率高。

法律文本中,有不少专业术语来自于拉丁语、法语、德语和西班牙语。

这些词意义比较稳定,有利于精确地表达概念,同时也显示了法律语言的神圣性,权威性和严密性。

2.严谨性。

在法律文件中,为了使条款明确清晰,排除一切可能产生的歧义与误解,严格界定各方法律义务以及承担的责任,法律语言的严谨性也就变得成为必需。

最明显的就是大量并列重叠词的运用用于进一步界定词义,同时两个或多个词语的并列重叠也体现了法律英语的古体性和正式性。

3.准确性。

法律文件中常常涉及到时效、方式和条件等,因此为了表达清楚,法律语言必须有很高的准确性。

法律翻译中的功能对等性任何法律翻译的工作几乎都无可避免地涉及到不同法律制度下的法律概念所产生的功能差异。

因此,法律翻译除了要求语言功能的对等以外,还应该照顾到法律功能的对等。

所谓法律功能对等就是源语和译入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的对等。

为了达到法律翻译中的功能队等,我们必须做到以下两点:1.正确理解源词在上下文中的确切词义,切忌望文生义。

例如:opinion按字面意思很容易被翻译成“判决意见书”。

其实,英美法院所作出的opinion(又称court opinion;judicial opinion)就是判决书。

目的论对实用翻译的指导作用

目的论对实用翻译的指导作用
21 0 1年 8月 第2 6卷 第 8期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J un lo en nT a h r iest o ra f ia e c esUnv ri W y
Au .2 1 g 01
V0 . No 8 126 .
目的论 对 实 用 翻译 的指导 作 用
李 慧 姿
( 中国海洋大学 外国语学院 , 山东 青 岛 26 7 ) 60 1 摘 要: 德国翻译学者在 2 0世纪 7 0年代提 出了功能 翻译 理论 , 实现 了翻译理论从静 态的语 言翻译 向动态 的功能翻译
米 尔是 师从 于 莱斯 的翻 译 学 者 。他 并不 认 同语 言
译 理论 中具 有重 要 的 地位 。 目的论 指 出 , “目的语 文本形 态 的最终 形 成 很 大程 度 上 取 决 于 目的语 文 本 的功 能 和 目的 。 [ 2 就是 说 在 确 定 翻译 方 法 ”3S 1也 和翻译 策略 的时候 , 目的起 着更 重要 的作 用 。另一 位 重要 学者 克里斯 蒂安 ・ 德 将 翻 译类 型 成 两 诺
种 语 言 。6 据 费 米 尔 的观 点 , 译 是 一 项 人 类 I4 J根 翻
行为 , 是发 生 在 特 定 的 环 境 中 的具 有 企 图性 的行
为 。所 以 , 翻译是 建 立在原 语文 本基础 上 的翻译 行
为 。他 指 出 , 何 行 为都 有 目的和 企 图 , 以翻 译 任 所 过程也 不例 外 。 因此 , 翻译 的 目的决 定 了翻译 的方 法 和 策 略 。
对 实用 翻译 的定 义 , 用 翻译 要 将 信 息 准确 地 、 实 有
效 地翻译 出来 , 强调 的是 语法 或者 文化 背景 。方梦

从目角度商业信函翻译原则论文

从目角度商业信函翻译原则论文

从目的论角度分析商业信函的翻译原则摘要:德国功能翻译理论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翻译理论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 在翻译实践中的应用颇为广泛。

英汉商务英语翻译同样应遵循目的法则,连贯性法则,忠实性法则,忠诚原则 ,考虑译文与原文效力上的对等 ,兼顾形式上的对应。

在商务英语翻译实践中 ,在透彻理解商务英语原文,在熟知表达习惯的惯基础上 , 本文从德国功能翻译理论的视角出发,旨在探讨该理论指导下的商务信函的英汉互译。

与其他相关的文章不同的是文章以商务信函中的一种——推销信作为基本研究对象,最后将此理论应用于商务合同的翻译,从而总结出商务合同的翻译过程和翻译策略。

关键词:德国功能派理论;法律翻译; 商务信函;推销信;翻译原则;翻译中图分类号:h1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8-0083-02一、引言商务英语翻译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但遗憾的是,当前对于商务英语翻译的研究大都停留在表层的翻译技巧研究上,研究的重心局限于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但是没有系统科学的理论指导,商务英语翻译的研究只能是凌乱的翻译技巧的叠加,不能上升到其理应达到的理论层面。

为改变这一不平衡的局面,亟需找到体系完整,有说服力,经过时间检验的翻译理论来指导正处于成长期的法律翻译理论 ,在二者的磨合过程中 ,不断创新发展 ,最终形成专门的商务英语翻译。

笔者认为在当代众多成形的翻译理论中,nord理其完整的科学体系和对翻译的普遍指导性给商务英语翻译提供了广阔的视角,注入了新的活力,可以担此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尤其是中国加入wto 以来,对外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保证商务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媒介——推销信显得必不可少。

因此推销信翻译质量的高低尤为重要。

对外贸易的发展使得研究商务英语的学者日渐增多,但将商务英语的研究作为专门研究对象的学者少之又少。

在这些仅有的研究著作或文章中,有从文体学角度进行研究的,也有从系统功能语法视角进行研究的。

诺德翻译理论指导下的法律文本翻译研究——以《德国刑事诉讼法》为例

诺德翻译理论指导下的法律文本翻译研究——以《德国刑事诉讼法》为例
二、诺德翻译理论概述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德国功能翻译理论逐步发 展,其主要代表人 物 有 翻 译 理 论 家 凯 塔 琳 娜 · 赖 斯 ( Katherina Reiss) 、汉斯·弗米尔 ( Hans J. Vermeer) 、 赫尔兹·曼塔里( Justa Holz Manttari) 和克里斯蒂安· 诺德( Christiane Nord) 。 诺德在弗米尔的“目的论”基础上,将功能翻译理 论发展为“功 能 加 忠 诚 ”来 解 决 文 本 翻 译 过 程 中 的 激 进功能主义问题。她的功能翻译理论分为两个方面: 功能加忠诚。诺德认为,功能指的是使疑问在目标语 环境中按预定的方式运作的因素; 忠诚指的是译者、原 文作者、译 文 接 受 者 及 翻 译 发 起 者 之 间 的 人 际 关 系。 忠诚原则限制了某一原文的译文功能范围,增加了译 者与客户之间对翻译任务的商榷与沟通。 三、法律文本的翻译原则 根据“功能加忠诚”理论,法律文本翻译原则可以 分为三项原则: 1. 精准性原则,即译文应当忠诚于原 文,就忠诚程度而言,法律翻译要求最高。法律文本如 法典、判决书、合同等,无一不是用词精炼准确,一字之 差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损失,这就要求译者态度 严谨,以“信 ”为 首 要 原 则,其 后 再 追 求“达 ”与“雅 ”。 2. 简练性原则,用词精炼是法律文本一个显著的特点, 因此翻译法律文本时切忌冗长繁琐的语言,译者应当 在保证精准性原则的前提下,尽量使用精简的语言进 行转译; 3. 专业性原则,法律文本不同于其他文本,其 对译者本人的法律知识的储备要求极高,因为在法律 文本翻译中,专业术语的使用是不可避免的。倘若译 者本人并不通晓法律知识,那么其便不能将原文文本 用专业术语精确的翻译出来。 法律文本翻译的这三个原则是逐层递进的,译者 应当首先做到精确翻译文本,其后尽量使用简练的语 言进行传达,最后通过法学知识将源语文本使用法言

浅析翻译目的论三原则及其在翻译实践中的应用

浅析翻译目的论三原则及其在翻译实践中的应用

浅析翻译目的论三原则及其在翻译实践中的应用一、概述翻译目的论,作为一种重要的翻译理论,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德国,由汉斯弗米尔(Hans J. Vermeer)提出,并由其学生克里斯蒂娜诺德(Christiane Nord)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翻译目的论强调翻译行为的目的性,认为翻译是一种有目的的跨文化交际活动,其首要原则是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过程。

这一理论突破了传统等值理论的束缚,为翻译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新的视角。

翻译目的论提出了三大原则:目的原则、连贯原则和忠实原则。

目的原则是指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过程,即翻译的方法与策略必须服务于翻译的目的。

连贯原则要求译文必须符合语内连贯的标准,即译文具有可读性和可接受性,能够使接受者理解并在译入语文化及使用译文的交际语境中有意义。

忠实原则是指原文与译文之间应该存在语际连贯一致。

这三大原则在翻译实践中具有指导意义,能够帮助译者根据不同的翻译目的选择合适的翻译策略和方法。

本文将对翻译目的论的三大原则进行浅析,并探讨它们在翻译实践中的应用。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展示如何根据不同的翻译目的,灵活运用这些原则,以实现有效的跨文化交际。

同时,本文还将对翻译目的论在翻译实践中的意义进行探讨,以期对翻译实践和研究提供有益的启示。

1. 翻译目的论概述翻译目的论,作为一种重要的翻译理论,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德国功能主义翻译理论。

该理论主张翻译活动应以实现特定的翻译目的为核心,强调翻译过程中译者的主观能动性和译文的预期功能。

翻译目的论突破了传统等值翻译理论的束缚,提出了以翻译目的为导向的翻译原则和方法。

在翻译目的论中,翻译被视为一种有目的的跨语言、跨文化的交际行为。

翻译的目的可能因文本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信息传递、文化交流、商业推广等。

翻译过程中,译者应根据翻译目的选择合适的翻译策略和方法,以确保译文能够有效地实现预期的交际功能。

翻译目的论提出了三个基本原则,即目的原则、连贯性原则和忠实性原则。

试论功能翻译理论下的法律语言翻译

试论功能翻译理论下的法律语言翻译

试论功能翻译理论下的法律语言翻译作者:肖平飞来源:《经济师》2011年第01期摘要:文章从功能翻译理论出发,通过对功能翻译理论及其目的论的论述,在分析法律语言的特征和翻译原则的基础上,主张以翻译充分代替翻译对等,把宏观的功能翻译原则与微观的法律语言结合起来,以译文预期目的或功能为中心指导法律语言的翻译策略和翻译方法。

关键词:功能翻译法律语言目的论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1-157-02一、引言法律语言属于语言功能的变体范畴,作为一个边缘学科源于法学和语言学,其目的是建立和沟通关于权利、义务、利益和责任的信息。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不断发展,使得中国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依法治国道路上面临一种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而准确、全面、及时的法律语言翻译是完善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

正如Susan Sarcevic所说:我们现在处于多语时代,翻译在地方和国家法规、国际法方面都起着主要的沟通媒介作用。

法律语言的翻译作为一种特殊文本的翻译在全世界乃至中国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其在翻译及法律研究领域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和国际社会每日大量的法律文本的翻译实践相比,对法律翻译的理论研究却很滞后。

语言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往往只从术语和句法等微观层次来研究法律翻译,认为普通的翻译理论也适用法律翻译。

实际上,作为特殊文本的法律文本翻译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特定翻译理论的指导。

德国学者提出的功能派翻译理论为法律翻译提供了新的方法。

二、功能翻译理论的形成发展和重要理论纵观西方翻译理论近30年来研究的发展,可谓学派林立、人才济济、内容丰富多彩,而以凯瑟林娜·赖斯(Katharina Reiss)、汉斯·费米尔(Hans.J. Vermeer)等为领军人物的西方功能翻译理论更是独具异彩,影响深远。

1.凯瑟林娜·赖斯(Katharina Reiss)的翻译标准功能分类说(Text Typ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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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目的论指导下的法律翻译发表时间:2011-06-02T17:15:09.387Z 来源:《科学教育前沿》2011年第3期供稿 作者: 李惠峰[导读] 随着各国间政治、经济、科技、贸易、商业、教育、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日益频繁,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李惠峰 (上海海事大学外国语学院 上海 200000) 【摘 要】 本文主要探讨在目的论指导下的下法律翻译问题 【关键词】 目的论 法律翻译 中图分类号: G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ISSN1004-1621(2011)03-074-02

随着各国间政治、经济、科技、贸易、商业、教育、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日益频繁,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中国不仅是世界上的人口大国,同时也是世界上的立法大国。现在已经有包括宪法在内的重要法律法规、部门和地方性法规等3 000多部,近几年更是以每周制定一部新法的速度递增(潘庆云,1997)。因此,法律翻译的迫切性更加显著。

一、目的论的提出

长久以来翻译界一直就翻译标准进行了长期的争论,是采用"直译"与"意译"、"归化"与"异化"、"可译"与"不可译"。以往的研究大多从微观的角度进行,忽视了法律文本翻译应该重视的法律文本的功能及翻译的目的(李克兴、张新红,2006)。然而任何交际行为都有意图或目的,书面文本的意向性尤其突出(张新红,1998)。1971年,赖斯在《翻译批评的潜力与制约》一书中,虽然坚持以原作为中心的等值理论,但是在实践中发现有些等值是不可能实现的并且也不需要刻意追求实现的。因此,赖斯认为译者应该优先考虑译文的功能特征而不是对等原则。1978年赖斯的学生弗米尔(Hans Vermeer)在《普通翻译理论的框架》中,率先提出重社会文化及交际功能的翻译目的理论,摆脱了以原语为中心的等值论的束缚,提出了目的论(Skopos Theory),奠定了德国功能主义的理论基石。目的论突破了对等理论的局限,打破了以原文为中心的等值翻译理论,更加注重译文的功效及译者的主功能动性,为翻译工作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及方法策略。

二、目的论 Skopos Theory在希腊语中表示"目的""目标"。奈达认为决定翻译的首要因素是"目的"(Nord, 1997:27)。目的论认为,"译者的任务是为了一个既定的目的在不同的语言和文化群体之间搭起一座理解的桥梁",这个理论的中心是任何行动都是有其目的,行动执行者要根据实际环境等因素选择一种最恰当的方式方法来达到其预定的目标。因此,翻译作为一种行动,译者也会根据其翻译目的,参考所有的有关因素进而决定最合适的翻译策略。就如目的论者所认为的"任何翻译行为都是由翻译的目的决定的,所有翻译活动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就是目的原则,即目的决定翻译策略"(Nord.2001)。这样看来,翻译策略方法的选择关键在于翻译的目的。这个目的决定了译者需要采用何种翻译方法和策略来产生功能上可满足的结果。因此,在目的论中,译者必须要清楚明白为什么要翻译原文以及译文所要产生的功能是什么。目的论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目的原则、连贯原则、忠实原则。其中,目的规则高于其他规则,在如何评判翻译行为和信息传递成功与否时,需要考虑到"连贯规则"与"忠实规则"。

三、法律英语的特点

法律作为一国司法、法制体系的文字表现形式,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尊严与地位同时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具有严谨性、准确性、权威性及专业性的特征。从词汇角度分析,法律英语中使用了大量的专业术语,主要有两类:只有在法律英语中使用的特殊词汇(plaintiff 原告,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另一种为特殊法律意义的普通词汇(commission佣金);当代法律英语的基础是普通法,普通法的基础是中世纪时罗马教会实行的罗马法,而罗马法是用拉丁文写成和实施的,因此当今的法律英语中留下了许多拉丁词(facto fort事实上的侵权行为,proviso限制性条款)。自诺曼征服以后,英国长期处于法国政府的统治下,法语成为英国上层社会及法律用语(statute法令,assize巡回审判)。当今普通英语的词汇主要来自古代及中世纪的英语,大部分的英语词汇的意义与中古世纪不同,用法也不尽相同,但是法律英语中这类词汇的意义和用法依然按保持不变(therein before在此文以上部分,whereto对于那个)。从法律英语的句法角度分析,法律英语多用长句、复杂句,通过各种修饰语成分涵盖所有的条件,使得法律条文更加完善。从法律文本角度考虑,法律英语是所有文体中最正式的。(刘晓丹,2007)

四、目的论原则在法律中的应用

法律翻译主要两大功能,一是为政府、组织及个人提供一国的法律信息,二是为在异国投资、交流的外国人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此基上,译者自行根据翻译的目的采取一些列具体的翻译策略与方法。(汪金凤, 周俊飞,2009)

1.目的原则的应用

例如在进行中文法律的英译时,译文的接受者或为英国人、美国人、加拿大人或其他的英语使用者或非英语使用者,译者要根据具体的接受者的国籍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译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一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CLA译为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and Capacity for Civil Activity." 事实上这个译文必不是一个地道的英语表达方式,在英国法律中"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应译为"passive capaity"和"active capacity";而在德国民事法中, 应译为"capacity for rights"与"disposing capacity"。在此情况下,译文接受者的国籍决定了要采用何种译文。 2.连贯原则的应用

连贯原则又名"篇内一致,",即译文应与接受者的处境是相关的,译文需要与接受者的交际场景、文化与知识水平相适应。佛米尔认为,任何文本都具有提供信息的功能,接受者从中接收其感兴趣或重要的信息。

汉语与英语隶属不同的语系,在词汇、句法结构及表达形式上有着显异的区别。英语重"形合",连词运用较多。汉语重"意合"句子之间注重逻辑顺序(刘宓庆,1999)。如"本合同一式四份(正副本各两份)自签署后生效,到双方履行完成规定的义务时终止。"由原文可以看出汉语句子少用连词,但从句之间逻辑清晰句意表达完整。在翻译过程中,译者要考虑到英语的语法特征,译文应加入连词使得译文更加通顺符合英语用法。建议译文为"The contract is written in quadruplicate (two for original and copy respectively) which shall becomevalid on the date of signature; the contract shall be terminated when the responsibilitie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are fulfilled."(李克兴、张新红,2006)。

同时法律分为大陆法系及普通法系,因各国所属法系的不同,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应尽可能的跳出原文的限制以避免产生晦涩拗口的译文,要使译文自然贴近译入语的法律用语及法律体系。如普通法系中的"陪审员"是jurnor,而中国的陪审员则为judical assessor。 3.忠实原则的应用

所谓忠实原则,即为"语际一致",是指译者在具体的翻译过程中,既要忠实于原文本作者,又要忠实于译语读者和翻译行为的发起者,以达到两者间的平衡,协调译入语文化和译出语文化间对翻译行为的制约作用,强调在原文作者,译文发起者,译者与译文接受者多边关系中寻求一致。(王小凤,2004)原文与译文间的忠实是多层次的忠实,如语言方面的忠实、修辞方面的忠实、文体方面的忠实、功能方面的忠实等等。

例如:"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LAB的译文为"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civil relations with foreigners shallbe determined by the provisions in this chapter."根据"中国民法通则""涉外"是指与外国因素有关的,而非和外国人 "with foreigners"。因此建议译文应为"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hip is determined by this Chapter."

在加拿大、香港等国家地区,由于采用的是双语立法,因此法律翻译具有和原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更要注重翻译的忠实原则。这就要求法律翻译工作者要掌握丰厚的法律知识,做到原汁原味的传递法律信息。 4、结语:

综上所述,目的论在法律翻译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各种翻译技巧与策略都取决于译者文化、语言的差异及作者的理解。由于法律文本的特殊性,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要做到目的原则、连贯原则、忠实原则的相结合,特别是要重视忠实原则。

参考文献[1] Nord, Christiane. Translating as a Purposeful Activity: Functionalist Approaches Explained [M]. Shanghai: Shanghai Foreign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2001 [2]陈忠诚. 法律用语正误辨析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8. [3]陈忠诚. 英汉法律用语正误辨析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8. [4]汪金凤, 周俊飞. 法律英语翻译原则之探讨 [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09, (5). [5]李克兴, 张新红. 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 [M]. 北京: 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2006. [6]刘宓庆. 当代翻译理论 [M]. 北京: 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1999. [7]刘晓丹. 法律语言的特点与法律翻译 [J]. 牡丹江教育学报, 2007, (3). [8]潘庆云. 跨世纪的法律语言学 [M]. 上海: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1997. [9]王小凤. 文化语境顺应语文学翻译批评[J]. 外语与外语教学,2004(8):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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